[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标注] [章节] 宝安县、市内各管理区、市直属各单位: 经过几年的建设,深圳经济特区(下简称特区),已初具新兴城市的规模。为了通过税收 的经济杠杆作用,建立正常的房屋租赁秩序,决定在特区范围内征收房产税,现将征收房 产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区内的房产,均应缴纳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和用于工商及其他营业性房产,不论新旧程度如何,均应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 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 三、房产税由特区税务机关征收。 四、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出租房产按收取租金所属时期缴纳,最迟不得超过 一个季度。 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价格。为了简化手续,一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去百分 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可资依据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出租房 产按租金收入额计算。 六、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按年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租金收入 额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八。 七、下列房产免缴房产税: (一)个人自有自用于非营业性的房产。 (二)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部队本身公用的非营业性房产。 (三)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本身公用的非营业性房产。 (四)向财政部门支领事业经费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群众艺术馆、文 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场)、体育训练基地、劳教场(所)、 火葬场、殡仪馆、公墓、医疗单位本身公用的非营业性房产。 八、客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新建或购置的房产、 华侨、侨眷、港澳同胞用侨汇新建或购置的房产,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给予定期免税优惠。 九、个别需要减税免税的房产,由市税务局审批。 十、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房产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和房产原值、 出租面积、租金收入等情况,连同有关证明、合同等文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登记。 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更房产原值的,出租人变更承租 人或出租价格的,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十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十一、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应如实提供真实资 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十二、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责成其限期缴 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屡次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 十三、出租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房租专用发货票收取 租金,承租人必须凭房租专用发货票付款、记帐。否则,按违反发货票管理规定处理。 十四、纳税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对纳税单位处以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房产不报,或申报不实的,除责 成其限期申报,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 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惩处。 十五、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产权所有人一律不得借口缴纳房产税随意提高房租的标 准。 十六、有关房产税的解释权,授于市税务局。 十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十八、过去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