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标注](1994年11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公布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成人教育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 学效益,促进成人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成人教育,是指依本条例设立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的各类 成人教育培训班,对脱离了普通学校连续教育的成年人,进行扩展其知识和技能,提高其 专业水平和能力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成人教育的目的,是全面提高成年人的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其适应特 区建设事业的需要。 第四条 成人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成人教育纳 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政府各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把成人教育纳入本部门、本 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具备办学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兴办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 的成人教育,鼓励成年人通过成人教育不断提高素质,保护求学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成人教育管理的主 管部门,负责全市成人教育的协调、指导和宏观管理。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对辖区内成人教育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职工技术等级培训、岗前和在岗技术培训;市政府人事 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市政府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按职责分工负责管 理本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七条 随着特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相应增加用于成人 教育的经费。 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成人教育的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其经费自筹解决。 [章节]第二章 审 批 第八条 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应具备 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办学负责人应有深圳市户口,但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单位或个人经 批准在特区办学的除外。 (三)管理人员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必要的文化、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教学业 务,具有管理能力。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办学性质和规模相应的师资。 (五)有与办学相应的教材、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 (六)有办学所需的资金。 举办授予学历证书的成人教育,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成人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特殊技能。 第十条 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应向市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成人高等院校或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须经市政府同意, 并按国家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举办专科函授教育和设立本科、专科夜大学,须经市政府批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