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 [标注](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 995年11月3日公布施行)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 梯、自动扶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安全检测和使用的安 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用电力拖动,具有运送乘客或货物的轿厢,轿厢运行于 铅垂方向倾斜不大于十五度角的刚性导轨之间的固定设备。 本条例所称自动扶梯是指向上或向下输送人员、并具有循环转动功能的动力驱动设 备。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行政部门)对电梯、自 动扶梯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的 安装施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本条例对新安装的电梯、自动扶梯和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自动扶梯以及有安全隐患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年 检进行抽样检验。 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 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强制性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及抽样检验,并对从事电梯、自动扶梯 维修保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