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标注](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 995年11月3日公布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价格管理及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 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的价格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调整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 第四条 国家保护公平、合法的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的价格 行为。 第五条 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的原则。特区实行政府控制价和 经营者定价两种价格形式。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控制价,其他商品和服务的 价格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特 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财政状况、企业、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确定特区价格总水平控 制目标和价格结构调整方案,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区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