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标注](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 996年6月10日公布施行) [章节]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农业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保护区,是指被划定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并应永久保留的区 域,包括蔬菜、水产、水果、畜禽饲养、农业科研用地及其他农业用地。 第三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 保护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农业保护区土地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保护区的管 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业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将农业保护区的工 作纳入各级有关行政首长的政绩考核范围,实行市、区、镇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市、 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报告农业保护区的有关工作情况。 第五条 农业保护区的总面积不应少于三十万亩。其中蔬菜用地不应少于五万亩;水 产用地不应少于六万亩。 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