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标注] [章节] 第一条 为加快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 的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已划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用地及 私人住宅用地,原农村集体及村民在旧村的房地产不予登记发证,待市政府实施旧村改造 时,按照旧村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经市政府划定的原农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商用地,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 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拥用土地使用权,视为有偿受让用地,经办理房地产权 登记手续后可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原农村用地红线划定后,原农村集体在红线范围外非法占用的工商用地,该 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登记,待后依法处理;不影响城市规划且属自用的,工业用 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商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后, 予以登记发证。 第五条 农村规划红线划定前,原农村集体非法占用的工商用地,现处于红线范围外 的,该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登记发证,待后处理;不影响城市规划且属自用的, 工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商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罚 款后,予以登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