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 [标注](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8日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 [章节] 第一条 为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建设步伐,进一步简化特区进 口物资审批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在特区范围内自用的生产设备、零配件、 生活办公用品,除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外,可免领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货 物审批证,企业凭对外签订的合同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 第三条 特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常驻机构进口自用的物资,均可免领进口审批 证和进口许可证,企业凭对外签订的合同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 第四条 在特区投资办企业,设置常驻机构并在特区范围内工作和居住的外商常驻人 员进口自用小汽车和其它生活物品,无须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可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进 口。 第五条 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终止合同后,原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 车和交通工具等,需由中方留用或转给特区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无须经市政府主 管部门批准,企业可迳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转户手续。 第六条 特区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在审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在特区内销售 的商品,除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机电产品和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的进口商品外, 无须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可凭进口合同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按章征税放行。 第七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