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标注]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组织商品 和金融期货以及期权交易、对会员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公开竞价。严禁 进行场外交易。 第四条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期货交易主管部门。 第五条 凡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须遵守本规定。 [章节]第二章 监事委员会 第六条 交易所监事委员会由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专家组 成。 第七条 监事委员会的职能: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交易所的管理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交易所管理提出建议; (三)定期听取交易所的工作汇报,了解易交所的财务状况; (四)受理会员和客户投诉,制止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 [章节]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共设一个理事会。 理事会是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两个执行 委员会,分别对两个交易所进行管理。理事会侧重两个交易所重大原则、宏观管理的决策, 理事会执委会分别侧重两个交易所具体管理、运作的决策。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能如下: (一)接受期货交易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对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以及其它规则提出 修改建议; (三)审查会员资格,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申请; (四)聘任交易所总裁、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审定交易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制定交易所中、长期规划等重大事 项; (六)聘任非会员理事; (七)对所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理事有义务严格遵守理事会决定,一切违反理事会决定的行为,均属无 效。 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理。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交易所的自律和管理,理事会根据需要下设会员资格审查、交易 行为管理、仲裁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的入会资格、监督交易场内的交易活动、 处理交易纠纷等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章程由交易所制定。 [章节]第四章 会员和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场所,拥有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额;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规章;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十五条 承认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并具备前条规定之条件的法人,可以向一个交 易所提出申请,成为一个交易所的会员,也可以向两个交易所分别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 查批准后成为两个交易所的会员。 第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享有交易场内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