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标注]《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 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体育市场管理, 促进和保障特区体育事 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特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项目或体育经营活动: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区、体育场(馆)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综合性 体育项目; (二)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 (三)体育表演; (四)体育技术培训; (五)体育竞赛和表演的经纪活动。 前款第(二)项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 是指国内市级以上或有境外国家和地区运动 员(队)参加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 第三条 鼓励境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在特区兴办体育经营项目, 开展体育 经营活动。 扶持一切有益健康的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 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以及渲染暴力、淫秽、 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 第四条 在特区内兴办体育经营项目 、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体 育市场经营者),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章节]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体育发展中心按照本规定负责体育市场 的管理。 第六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管理体育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统一规划营利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四)按权限审批本规定第二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各类体育经营活动;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 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 照。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活动和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 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市场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和监管, 根据有关规定监管体 育竞赛和表演的经纪活动,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税务、文化、城市管理、旅游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体育市场。 [章节]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兴办体育经营项目或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四)经营内容有益健康;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兴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除有关法律、法规和特 区规章规定必须申请立项审批的项目, 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根据特区发展规划立项审批外, 其余经营项目, 由经营者依法直接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后即可开业。 负责前款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立项审批的部门在审查立项时, 应就申请项目是否符合 特区体育项目布局及发展的统一规划征求市体育发展中心的意见。 体育市场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 应当将登记事项报市体育发展中心备 案。 第十条 临时性从事本规定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