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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变报告制度的通知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七日)

  鉴于国家管理体制改进后的工作情况,现在决定将一九五五年六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所属各部门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予以废止。
  今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本部门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工作总结、工作部署和重要事件,随时报告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发布的或者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重要决议、命令、指示、通报,也都应当在发布的同时抄送国务院。
  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后,报送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发布的或者和同级党委联合发布的重要的决议 、命令 、指示、通报等,在发布时应同时抄送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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