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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认真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很多是有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建设,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处理好提案,对于进一步发扬民主,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是经过大会审查并作出决议,交国务院研究办理的,对提案进行认真研究,并作出负责的答复,是国务院的责任,也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因此,必须充分重视,严肃对待,决不能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从过去办理提案的情况来看,总的来说,多数部门和地区是认真负责的、实事求是的。但是,也有些提案办理得不够认真,存在着敷衍塞责的现象;对一些提案的处理,抓得不紧,答复不及时;有些问题确实没有条件解决的,也未解释清楚。对此,有关部门和地区一定要认真纠正。为了进一步办好提案,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办理提案的工作摆到议事日程,落实到计划和工作安排上。各部门、各地区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提案工作,抓好提案的交办和处理。办公厅要有一位副主任负责提案的研究、催办、答复等具体工作。 要讲求工作效率, 对所承办的提案,要抓紧办理,及时上报,不要拖延。
  (二)对提案的处理, 要认真负责, 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凡是应该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就要集中力量迅速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订出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牵涉到几个部门或地区的,要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有些问题情况不明,不要凭想当然答复,应当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从实际出发进行处理。有些问题还可以主动与提案人联系,共同商量处理办法。这样作,即使有的问题确实解决不了,通过商谈,使提案人明白困难所在,也能取得谅解。
  (三)提案办理情况要及时写出报告,对提案所提意见、要求,要逐条明确回答,交代清楚。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提案,可以写出并案办理情况报告。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要以部、委、直属机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由领导同志审阅签发;与有关单位会办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要以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的名义联署,然后报送国务院,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合并或撤销单位所承办的提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因机构和人员的变动而发生无人负责的现象。
  (五)对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的提案,也要参照上述精神认真处理。各部门、各地区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政协全国委员会,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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