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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日)

  近来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用公款制发服装之风日益盛行,特别是一些工厂在赶制厂服,制装标准互相攀比,越来越高,花钱很多。制发服装的费用,有的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有的挤用生产发展基金,有的甚至乱摊乱挤成本(费用),挖国家财政收入。这种滥发服装之风,如不加以制止,将造成不良后果。
  我国“四化”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目前国家财政还有很大困难,所有单位都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企业在经济改革中,要首先抓好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生活。企业税后留利的使用,也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把有限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经国务院批准统一制装的以外,一律不准用公款制作服装或者发放制装款。已经制作和发放的,价款由个人负担;负担有困难的,可按原价的80%购买。
  二、 需要全行业统一制作服装的,要经财政部审查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其他企业单位因特殊需要统一着装的,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准动用公款制作服装。
  三、 企业已经制发服装的,其费用由个人负担70%,其余只准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并计入企业奖金发放总额之内,按规定征收奖金税。服装制作费用,一律不准动用发展生产的基金,不准列入生产成本。
  四、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除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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