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目录 |
寒暑表一百零四度,夜,我们谈到了避暑,起头随便谈谈,后来争执起来了。 妻是在山国里长大,现在刚学会游泳,所以不主张再登高山,要去海;我是看惯了海的,不主张去海边。于是我主张庐山,她主张青岛:我主张泰山,她主张烟台,…… 我们越争越起劲,争到什么都忘了。我说: “你是去避暑,还是去跳海?你是去寻快乐,还是去寻死?”她说: 春天叫旅行,秋天叫远足,夏天避暑,其实都是游玩;海滨可浴海水,于康健是有补益的,住在山上,难道这样大热天去逛山么?” “逛山,自然喽!傍晚与夜间就可以玩,你不知道山上够多风凉。” “你才不知道海水里够多凉快呢?” “要是你只想泡在水里乘凉快,那么你整天泡在浴缸就是了,何必去避暑。” “要是你只想夜间散步;那到马路溜溜,也就可以解闷。” “你不知道我在白天还想写点东西吗?” “你不知道你身体够多不好?一到稍凉快的山上,你又要—个人闷着看书。这于你也无益,于我也无聊。” 她这一软,我可没有着。感到很不自然,抽支烟。她又说: “我倒想到,你去海边多有运动的机会,我可以教你游泳。那末,明年即使留上海,也会有兴趣一同去游泳池。” 这话倒是有理。于是我被她感动。她说完把身子靠拢来,我觉得她今天真是分外美丽了。 结婚五年,每天都有许多大小争执,但每次结果都是这样。而且每次当我被屈服时,她忽然又可怜我而想出折中办法来了: “我想这样可好:我们先到山耽些日子,再去海滨?” “啊!你真聪敏。但是,为什么每次要等吵了一场以后才能想出好办法呢?” 这样,我们撇开了这个不谈,现在是静静想地方了。地方是二处,先游山,后游海。 海是哪儿好呢?北戴河是通车了,但有炸之危险。那末青岛还是烟台呢?论理当然是青岛,但是烟台有我好几个朋友的。不过她说,青岛有她的好友苏素在。苏素与妻是当时二朵并头的校花,我自然又屈服了。说到山,更有问题,黄山还是庐山?天目山还是莫干山?普陀也是一个山。 庐山太远,黄山太难上,天目山太冷静,普陀山她不要去,因为她有个同学告诉她过,一天傍晚,她的同学在普陀离了群独自在散步时,小和尚跟在后面老唱情歌,幸巧遇到了人。可是莫干山我嫌它太正式与热闹,而她是极端赞成的,避暑不到莫干山,哪能算避暑? 地址终算定了。出发日期又起了小争执,她说明天,我说大后天。只差一天工夫,什么不好商量,于是就定后天,车票到中国旅行社买还是车站?这难道还要争执?我说你去买就随你,归我买你就不必干涉。她是好胜的,于是她说: “那么好,我明天就去买。”伸出手来说:“钱……” 这下子我可吃惊了!怎么我们商量了半天就没有商量到钱?没有钱怎么能避暑! 难道这个大半夜工夫就白商量?但为什么我们不先谈到钱,后争执呢? 妻自然大大生气,于是相对而哭。我说:“不要紧,我们既然一切商量妥,自然必需促其实现,我或者还有未领的稿费,或者同编辑先生们商量预支一点可好。” 于是拿起了电话,等了半天:“啊!” “啊!亢德,《论语》前二期我的稿费还有多少?我明天早晨就要。” “……”? 说起我同亢德打电话,我就有点生气;他那口苏州蓝青官话,在电话里都变成疙瘩,我只好叫他请太太来翻译,他太太倒是一口好国语。但一说出去我就感到愚笨,半夜里把他太太噪醒,岂非要叫冤?何不叫自己太太去说,妻不是有一日好苏白吗? 一时忘了把话收回,立刻电话交了妻;谁知说了半天,更是莫明其妙。原来亢德已把电话交了夫人,他夫人是听不懂这份苏白的。 换上换下,好容易说通了。亢德说:上几期我的文章没有送去过!说他那天早晨九点来讨稿我都怪他吵醒,半夜三更来要钱倒能干。 “格儿”电话已经挂断,下话自然难提! 于是拿起电话打《申报月刊》。三点钟哪里有人在?快快挂上,打《自由谈》。《自由谈》编者只自己垫出十元钱付我未到期的稿费,报馆里如果个个人要预支,如何可以?决难通融。 左思右想,或者《文学》编者发点慈悲吧? 但是接电话的说他还未回去。于是打到在商务任事的亲眷,问《东方杂志》可有预支稿费的办法?他说,没有先例,不很容易。…… 忽然灵机一动,打电话叫张光宇家。我还未开口,光宇先问是不是那篇《万象》的稿已经写好了。这是我早就预支了钱的,我怎么还好说下去呢?我支吾几句,把电话挂上了。 妻忽然说:“有点风了,到这里来避暑吧。” “那么到马路上去避暑吧,我想这时候该是凉快得很了。”我是有点难下台了。 “我是要到浴缸里避暑去了。” “到马路去。” “到浴缸去。” “我主张马路!” “我主张浴缸!” “这不是刚才一样问题吗?我爱陆地,你爱水国;老账可查,照例解决之岂不是好。” “不过你知道,浴缸是只有一只呢?” “那末,现在你伴我去马路,明天我伴你到游泳池可好?” 于是我们去马路了,五点钟的风,真是凉快!我说: “这同莫干山有什么两样?” “游泳池同青岛也差不多的。” “那末,你为什么—定叫我去海滨呢?” “那天,你不是说最讨厌是游泳池,而且永远不陪我去么?” 回来时,大家都已忘了避暑,我有二分想念苏素。 一九三四,七,二三。 |
回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