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仪礼注疏

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疏]《士虞礼》第十四。○郑《目录》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于殡宫以安之。虞于五礼属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释曰:案此经云“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云“陈牲于庙门外”,皆云庙,《目录》云“祭之殡宫”者,庙则殡宫也。故郑注《士丧礼》“凡宫有鬼神曰庙”,以其虞,卒哭在寝,祔乃在庙,是以郑注《丧服小记》云“虞于寝,祔于祖庙”是也。

  士虞礼。特豕馈食。馈犹归也。

  [疏]“士虞礼特豕馈食”。○注“馈犹归也”。○释曰:自此尽“南顺”,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传》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称牲,亦称牢,故云少牢。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无卜牲之礼,故指豕体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当然。《杂记》云“大夫之虞也,犆牲”,又此下记云“陈牲于庙门外”,《檀弓》云“与有司视虞牲”,皆言牲者,记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马刲羊,士击豕。”不言牲者,据杀特须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云“馈犹归”者,谓以物与神及人皆言馈,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馈。《坊记》云:“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是生死皆言馈。又案《周礼·玉府》云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注:“谓百工为王所作,可以献遗诸侯。古者致物于人,尊之则曰献,通行曰馈。”以此而言,献虽主于尊,其《春秋》齐侯来献鲁戎捷,尊鲁也。其云馈者,上下通称,故祭祀于神而言馈。阳货馈孔子豚而言馈,《乡党》云“朋友之馈”,是上下通言馈。《膳夫》云“凡王之馈食用六谷”,注云:“进物于尊曰馈。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也。”彼郑据当文是进于王,故云进物于尊,其实通也。

  侧亨于庙门外之右,东面。侧亨,亨一胖也。亨于爨用镬,不于门东,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祔而以吉祭易丧祭。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

  [疏]“侧亨”至“东面”。○注“侧亨”至“言之”。○释曰:云“侧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礼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侧”。此云“侧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献宾已后,则无主人、主妇及宾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侧杀者,彼虽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为侧,各有所对故也。云“亨于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云“不于门东,未可以吉也”者,以虞为丧祭,不于门东,对《特牲》吉礼,鼎镬皆在门东,此云“门外之右”,是门之西,未可以吉也。云“是日也”至“丧祭”,皆《檀弓》文。云“是日”,谓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云“祔而以吉祭易丧祭”者,案下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郑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如是,则卒哭即是吉祭。而郑此注云祔为吉祭者,卒哭对虞为吉祭,卒哭比祔为丧祭,故下记云“卒哭,祭乃饯”,云“尊两甒于庙门外之右,少南,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注云:“在门之左,又少南。”则鼎镬亦在门左。又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又云“其他如馈食”,是祔乃与《特牲》吉祭同,以祔为吉祭,是以云祔而以吉祭易丧祭也。云“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者,对时庙与寝别,今虽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还在寝,故以寝为庙,虞于中祭之也。

  鱼、腊爨亚之,北上。爨,灶。

  [疏]“鱼腊”至“北上”。○注“爨灶”。○释曰:上豕爨在门右,东面。此鱼腊各别镬,言“北上”,则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灶”者,周公经为爨,至孔子时为灶,故王孙贾问孔子曰:“与其媚于奥,宁媚于灶。”是前后异名,故郑举后决前也。

  饎爨在东壁,西面。炊黍稷曰饎。饎北上,上齐于屋宇。于虞有亨饎之爨,弥吉。

  [疏]“饎爨”至“西面”。○注“炊黍”至“弥吉”。○释曰:以三镬在西方反吉。案《特牲》云:“主妇视饎,爨于西堂下。”宗妇主之在西方,今在东,亦反吉也。《少牢》廪爨在饔爨之北,在门外者,是大夫主之,廪人掌男子之事,故与牲爨同在门外东方也。知“炊黍稷曰饎”者,案《周礼·饎人》云:“掌凡祭祀共盛。”齐盛即黍稷,故知也。云“北上,上齐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记云“饎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彼此东西皆言壁。彼云屋梠,此云屋宇,故知此亦齐屋也。云“于虞有亨饎之爨,弥吉”者,以其小敛、大敛未有黍稷,朔月荐新之等,始有黍稷。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饎之爨,故云弥吉。

  设洗于西阶西南,水在洗西,篚在东。反吉也。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

  [疏]“设洗”至“在东”。○注“反吉”至“堂深”。○释曰:如其上文设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篇吉时设洗,皆当东荣,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阶西南,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当户,两甒醴、酒,酒在东,无禁,幂用絺布,加勺,南枋。酒在东,上醴也。絺布,葛属。

  [疏]“尊于”至“南枋”。○注“酒在”至“葛属”。○释曰:云“酒在东,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饮,故在东,吉礼玄酒在酒上。今以丧祭礼无玄酒,则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云“絺布,葛属”者,絺绤以葛为之,布则以麻为之。今絺布并言,则此麻葛杂,故有两号,是以郑云葛属也。

  素几、苇席,在西序下。有几,始鬼神也。

  [疏]“素几”至“席下”。○注“有几始鬼神也”。○释曰:经几席具有,注唯云几者,以其大敛奠时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几故也。然案《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筵则席,虞祭始有者,以几筵相将,故连言筵,其虞有几。若天子诸侯始死,则几席具,故《周礼·司几筵》云“每焘一几”,据始殡及葬时,是始死即几席具也。

  苴刌茅,长五寸,束之,实于篚,馔于西坫上。苴犹藉也。

  [疏]“苴刌”至“坫上”。○注“苴犹藉也”。○释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无咎。”

  馔两豆菹、醢于西楹之东,醢在西,一铏亚之。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

  [疏]“馔两”至“亚之”。○注“醢在”至“设之”。○释曰:此馔继西楹言之,则以西楹为主,向东陈之。云“一铏亚之”者,菹以东也。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者,以其尸在奥东面设者,西面设于尸前,菹在南,醢在北。今于西楹东馔之,菹在东,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至尸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从献豆两,亚之,四笾亚之,北上。豆从主人献祝,笾从主妇献尸祝,北上,菹与枣。不东陈,别于正。

  [疏]“从献”至“北上”。○注“豆从”至“于正”。○释曰:此从献豆笾,虽文承一铏之下,而云“亚之”。下别云“北上”,是不从铏东为次,宜于铏东北,以北为上,向南陈之。若然,文承一铏下而云亚之者,以其次在铏以东,去楹渐远,故云亚,不谓亚铏以东也。据此陈之次,然则东北菹为首,次南醢,醢东栗,栗北枣,枣东枣,枣南栗。此以东面取之,而入北面,设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笾亦然,先陈者先设,后陈者后设,枣在左,亦得其设,故郑云“北上,菹与枣”也。云“豆从主人献祝”者,以其尸前正豆已设讫,以为阴厌不名为从,此二豆主人先献,祝酒后乃荐豆,故言从。云“笾从主妇献尸祝”者,以其四笾:二笾从主妇献尸,二笾从主妇献祝,亦是从也。云“不东陈,别于正”者,以二豆与铏,在尸为献,前为正,此皆在献后,为非正,故东北别也。

  馔黍稷二敦于阶闲,西上,藉用苇席。藉犹荐也。古文藉为席。

  [疏]“馔黍”至“苇席”。○注“藉犹”至“为席”。○释曰:云“藉犹荐也”者,谓先陈席,乃陈黍稷于上,是所陈席藉荐黍稷也。

  匜水错于槃中,南流,在西阶之南,箪巾在其东。流,匜吐水口也。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扃鼏。门外之右,门西也。今文扃为铉。

  [疏]“陈三”至“扃鼏”。○注“门外”至“为铉”。○释曰:此扃虽先云“设”,其设扃在后,知者,案《士丧礼》小敛云:“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鼏委于鼎北,加扃。”则扃在鼏上,故先抽扃,后去鼏,则鼏先设可知。扃鼏虽在三鼎之下,总言其实,陈一鼎讫,即设之,知者,案下记云“皆设扃鼏”,注云“嫌既陈,乃设扃鼏”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不馔于塾上,统于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乡。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注“不馔”至“南乡”。○释曰:云“不馔于塾上,统于鼎也”者,决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宾降,反俎于西塾”,至于主妇亚献讫,直云宾“燔从如初”,明尸受燔讫,宾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见义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南顺,于南面取缩执之便也。肝俎在燔东。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宾执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带垂”也。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注“葬服”至“事也”。○释曰:自此尽“北面”,论将虞祭于位及衣服之事。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带垂也”者,此唯谓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时,其后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记注云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无时之哭则依其丧服,乃变麻服葛也。云“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者,以其虞为丧祭,主人未执事,故云宾客来执事也。案下注云“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即此经“宾执事者吊服”是也。若然,此士属官中有命于其君者,是以《特牲》记宾中“有公有司”,郑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属,命于其君者也。”案《曾子问》:“士则朋友奠,不足取于大功以下。”又云:“士祭不足,则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者。”郑云:“祭谓虞卒哭时。”以此而言,彼朋友则公有司与此执事一物,以僚友言之,虽属官,亦为朋友也。

  祝免,澡葛绖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降,出,及宗人即位于门西,东面南上。祝亦执事。免者,祭祝之礼,祝所亲也。澡,治也,治葛以为首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至于既卒哭,主人变服则除。右几,于席近南也。

  [疏]“祝免”至“南上”。○注“祝亦”至“南也”。○释曰:云“祝亦执事”者,谓亦上执事也。云“免者,祭祀之礼,祝所亲也”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缌麻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卒哭,缌麻以上至斩衰皆免。今祝是执事属吏之等,皆无免法,今与缌以上同着免,嫌其大重,故云祭祀之礼祝所亲,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请拜宾,如临。入门哭,妇人哭。临,朝夕哭。

  [疏]“宗人”至“人哭”。○注“临朝夕哭”。○释曰:朝夕哭,祭时门外送宾讫,入门男子、妇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既夕》曰:“乃反哭,入门,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此则异于朝夕。

  [疏]“主人”至“哭位”。○注“既夕”至“朝夕”。○释曰:此明宾将与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云“如反哭位”,郑引《既夕》者,证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门左,北面。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疏]“祝入门左北面”。○注“不与”至“尊也”。○释曰: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者,执事即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皆是执事,故《曾子问》“丧祭不足,则取兄弟”,故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阶前北面。当诏主人及宾之事。

  [疏]“宗人”至“北面”。○注“当诏”至“之事”。○释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时。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记云:“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注云“当诏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降,洗觯,升,止哭。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祝盥”至“止哭”。○注“缩从也”。○释曰:自此尽“哭出复位”,论设馔于神,杖不入于门之事也。案此文阴厌时,“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下记云“尸入祝从尸”,注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主人前自西入,向东,在阶下未得倚杖于序,今主人在西阶,将入室,故倚杖于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丧服小记》曰:“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然则练杖不入于门,明矣。赞荐菹醢,醢在北。主妇不荐,衰斩之服不执事也。《曾子问》曰:“士祭不足,则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者。”

  [疏]“赞荐”至“在北”。○注“主妇”至“下者”。○释曰:案《特牲》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此主妇不荐,故决之。既引《曾子问》士祭不足则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者,彼文承奠下,故引之。下卒哭既取大功以下,则齐衰不执事可知。此齐衰不执事,唯为今时,至于尸入之后,亦执事。两笾枣、栗,设于会南,至于祔祭,虽阴厌亦主妇荐,主人自执事也。知者,下记云“其他如馈食”,案《特牲》云“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是也。若大夫已上尊,不执事,故《少牢》云“主人出迎鼎”,注云:“道之也。”是不执事也。

  佐食及执事盥,出举,长在左。举,举鼎也。长在左,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诏之。鼎入,设于西阶前,东面北上,匕俎从设。左人抽扃、鼏,匕,佐食及右人载。载,载于俎。佐食载,则亦在右矣。今文扃为铉。古文鼏为密。卒,朼者逆退复位。复宾位也。俎入,设于豆东,鱼亚之,腊特。亚,次也。今文无之。

  赞设二敦于俎南,黍,其东稷。簋实尊黍也。

  [疏]“赞设”至“东稷”。○注“簋实尊黍也”。○释曰:云“簋实尊黍也”者,以经西黍东稷西上,故云尊黍也。经云“敦”,注言“簋”者,案《特牲》云“佐食分簋铏”,注云:“分簋者,分敦黍于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然则此注变敦言簋者,亦谓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设一铏于豆南。铏,菜羹也。

  [疏]注“铏菜羹也”。○释曰:此对泰是湆羹。

  佐食出,立于户西。馔已也。今文无“于户西”。

  [疏]“佐食”至“户西”。○注“馔已”至“户西”。○释曰:“佐食出”者,以无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于户西。不从今文无“于户西”三字者,若无,此文不知立之所在,故不从也。

  赞者彻鼎。反于门外。祝酌醴,命佐食启会。佐食许诺,启会,却于敦南,复位。会,合也,谓敦盖也。复位,出立于户西。今文启为开。

  [疏]“祝酌”至“复位”。○注“会合”至“为开”。○释曰:《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两有,今所奠者醴,故须言醴也。若然,彼单酒,此两有者,以其同小敛、大敛、朔月迁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并有,故此虞之丧祭亦两有,异于吉祭也。

  祝奠觯于铏南,复位。主人再拜稽首。复位,复主人之左。

  [疏]“祝奠”至“稽首”。○注“复位”至“之左”。○释曰:云“复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不见祝更有位,故复主人左也。

  祝飨,命佐食祭。飨,告神飨。此祭,祭于苴也。飨神辞,记所谓“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下至“适尔皇祖某甫尚飨”是也。

  [疏]“祝飨命佐食祭”。○注“飨告”至“是也”。○释曰:下云“祝祝卒”,注云:“祝祝者,释孝子祭辞。”又下文迎尸后,尸堕祭,云“祝祝,主人拜如初”,此等三者皆有辞。此文飨神引记者,是阴厌飨神辞,下文迎尸上释孝子辞者,经记无文,案《少牢》迎尸祝孝子辞云:“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此是释孝子辞。此迎尸上释孝子辞,宜与彼同。但称哀为异,其迎尸后祝辞者,即下记飨辞,云“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郑注云:“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凡吉祭飨尸曰“孝子”。是以《特牲》迎尸后云“祝飨”,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是也。下二虞卒哭,记皆有辞,至彼别释。

  佐食许诺,钩袒,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肤祭,祭如初。祝取奠觯祭,亦如之,不尽,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钩袒,如今擐衣也。苴,所以藉祭也。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于其位,设苴以定之耳。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

  [疏]“佐食”至“稽首”。○注“钩袒”至“何乎”。○释曰:云“钩袒,如今擐衣也”者,经云钩袒,若汉时人擐衣以露臂,故云如今擐衣也。云“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于其位,设苴以定之耳”者,案上文祝取苴,降洗,设于几东者,至此乃祭于苴。下文乃延尸,是孝子迎尸之前用苴,以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于其位,故设苴以定之,解预设苴之意也。云“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者,解旧有人云苴主道,似重为主道然,故郑破之,云若是苴为主道,《特牲》、《少牢》吉祭亦当有主象,亦宜设苴,今而无苴何乎?是郑以苴为藉祭,非主道也。若然,此据文有尸而言,将纳尸有苴,案下记文无尸者,亦有苴,又《特牲》、《少牢》吉祭无苴,案《司巫》“祭祀则供匰主及蒩馆”,常祀亦有苴者,以天子诸侯尊者礼备,故吉祭亦有苴,凶祭有苴可知。

  祝祝。卒,主人拜如初,哭,出,复位。祝祝者,释孝子祭辞。

  祝迎尸。一人衰绖奉篚,哭从尸。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见亲之形象,心无所系,立尸而主意焉。一人,主人兄弟。《檀弓》曰:“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

  [疏]“祝迎”至“从尸”。○注“尸主”至“虞尸”。○释曰:自此尽“如初设”,论迎尸入九饭之事。郑知“一人衰绖”是“主人兄弟”者,以主人哭出复位,无从尸之理,又云衰绖,且非疏远,故知一人衰绖是主人兄弟也。引《檀弓》者,证祝随主人葬,先反,宿虞尸,故得有祝迎尸之事。云“既封”者,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踊不同文者,有先后也。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

  [疏]“尸入”至“人踊”。○注“踊不”至“主敬”。○释曰:云“踊不同文者,有先后也”者,主人在西序东面,众兄弟西阶下亦东面,妇人堂上当东序,西面,故主人与兄弟见尸先踊,妇人后见尸,故后踊,是有先后。云“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者,决《特牲》、《少牢》尸入,主人皆降立于阼阶东,敬尸,故此不降为主哀。

  淳尸盥,宗人授巾。淳,沃也。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

  [疏]“淳尸”至“授巾”。○注“淳沃”至“者也”。○释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云:“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上陈器时,匜水之等在西阶之东,合在门左,则以器就,《特牲》注云:“侍盥者执其器就之。”若然,《特牲》设尸盥“在门内之右”,注云:“尸尊不就洗,门内之右,象洗在东。”此虞礼反吉祭,故在西阶东。少牢礼异于士礼,故尸盥在西阶东,与此虞礼同也。云“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案上文宾与主人皆在执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宾执事也。

  尸及阶,祝延尸。延,进也,告之以升。

  [疏]“尸及阶祝延尸”。○注“延进”至“以升”。○释曰:案《特牲》云“祝延尸”,注云:“延,进也,在后诏侑曰延。”又案《少牢》注云“由后诏相之曰延”,然则延者,皆在后也。若然,记云“尸稷祝前乡尸”,又曰“降阶还及门,如出户”,注云:“降阶如升时。”以此言之,降在尸前。云如升者,直取与尸升同,不取后同,故《礼器》“诏侑无方”是也。

  尸升,宗人诏踊如初。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

  [疏]“尸升”至“如初”。○注“言诏”至“诏之”。○释曰:云“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者,以其上无宗人诏踊之事,以此宗人诏踊,云如初,明前踊并明下文踊,皆宗人诏之,故郑云“凡”也。

  尸入户,踊如初,哭止。哭止,尊尸。妇人入于房。辟执事者。

  [疏]“妇人入于房”。○注“辟执事者”。○释曰:以其妇人在堂上,执事者由堂东,故辟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尸。尸拜,遂坐。妥,安坐也。

  [疏]“主人”至“遂坐”。○释曰:案《郊特牲》注云:“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安之。”此亦然。“妥,安坐也”,《尔雅》文。

  从者错篚于尸左席上,立于其北。北,席北也。

  [疏]“从者”至“其北”。○注“北席北也”。○释曰:此虞礼篚象《特牲》肵俎,肵俎置于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拟盛尸之馔也。

  尸取奠,左执之。取菹,擩于醢,祭于豆闲。祝命佐食堕祭。下祭曰堕,堕之犹言堕下也。《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谓此也。今文堕为绥。《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齐、鲁之闲,谓祭为堕。

  [疏]“尸取”至“堕祭”。○注“下祭”至“为堕”。○释曰:云“尸取奠,左执之”者,以右手将堕故也。云“下祭曰堕”者,以其凡祭皆手举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堕。云“堕之犹言堕下”者,案《左传》云子路“将堕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堕下之。取堕为下祭之义,故读从之。引《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谓此也”者,谓此堕、祭一也。引之者,证《守祧》同之耳。云“今文堕为绥”,又云“《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堕下之义,故云失古正也。云“齐鲁之闲谓祭为堕”者,齐南鲁北谓祭为堕者,由堕下而祭,因即谓祭为堕,是郑从堕不从绥与羞之意也。案《特牲》云“祝命挼祭”,注云:“《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挼读同耳。今文改挼皆为绥,古文此皆为擩祭也。”又《少牢》尸将酢主人时,“上佐食以绥祭”,郑注云:“绥读为堕。”此三处经中堕皆不同者,此五字或为堕,或为挼,或为羞,或为绥,或为擩,此五者郑既以挼、绥及羞三者已从堕,复云古文作擩,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擩祭,故亦兼擩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奠,祝祝。主人拜如初。尸尝醴,奠之。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疏]“佐食”至“奠之”。○注“如初”至“稽首”。○释曰:云“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尸前祝祝卒也。

  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右手将有事也。尸食之时,亦奠肺脊于豆。

  [疏]“佐食”至“执之”。○注“右手”至“于豆”。○释曰:案《特牲》“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彼举肺脊在尔敦后,此举肺脊在尔敦前者,彼吉祭,吉凶相变故也。云“右手将有事也”者,为下文祭铏、尝铏是也。云“尸食之时,亦奠肺脊于豆”者,解经无奠文。知不执以食卒者,案下文云“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在尸手当云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云“尸实举于菹豆”是也。案《特牲》尸“乃食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少牢》云“食举”,注云:“举,牢肺正脊也,先饭啖之,以为道也。”此丧祭不言食举,亦食举可知。是以《特牲》注云“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也。案下文注云“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则亦不食庶羞矣。

  祝命佐食迩敦。佐食举黍,错于席上。迩,近也。尸祭铏、尝铏。右手也。《少牢》曰:“以柶祭羊铏,遂以祭豕铏,尝羊铏。”

  [疏]“尸祭铏尝铏”。○注“右手”至“羊铏”。○释曰:知以右手者,上经云“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郑云“右手将有事”,指此尝铏用右手也。引《少牢》者,证此经尝祭之时亦用柶。案下记云:“铏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是用柶祭之义。

  泰羹湆自门入,设于铏南,胾四豆,设于左。博异味也。湆,肉汁也。胾,切肉也。

  [疏]“泰羹”至“于左”。○注“博异”至“肉也”。○释曰:云“设于铏南”者,以泰羹湆未设,故继铏而言之,其实觯北留空处,以待泰羹。云“胾四豆,设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设于左,南上”,云左者,正豆之左。又《少牢》云:“上佐食羞胾,两瓦豆,有醢,设于荐豆之北。”注云:“设于荐豆之北,以其加也。”言北亦是左也。云“博异味”者,以其有湆有胾故也。

  尸饭,播馀于篚。不反馀也。古者饭用手,吉时播馀于会。古文播为半。

  [疏]“尸饭播馀于篚”。○注“不反”至“为半”。○释曰:云“古者饭用手”者,案《曲礼》云“无抟饭”,又云“无放饭”,“饭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饭用手。言此者,证播饭去手为放饭。云“吉时播馀于会”者可知,故决之。

  三饭,佐食举干,尸受,振祭,哜之,实于篚。饭门啖肉,安食气。

  [疏]“三饭”至“于篚”。○注“饭闲”至“食气”。○释曰:云“饭闲啖肉安食气”者,以其胳胁骨体连肉,又在三饭之闲,故云饭闲啖肉安食气。

  又三饭,举胳,祭如初。佐食举鱼、腊,实于篚。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

  [疏]“又三”至“于篚”。○注“尸不”至“备味”。○释曰:云“尸不受鱼腊”者,案经“佐食举鱼腊”,不云尸受哜之,明尸不受鱼腊可知。云“以丧不备味”者,案《特牲》三举鱼腊,尸皆振祭哜之,此佐食举鱼腊,实于篚,尸不哜,故云丧不备味。

  又三饭,举肩,祭如初。后举肩者,贵要成也。

  [疏]“又三”至“如初”。○注“后举”至“成也”。○释曰:云“后举肩者,贵要成也”者,案《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故云贵者要成也。要成者,据后食即饱也。

  举鱼、腊俎、俎释三个。释犹遗也。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个犹枚也。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

  [疏]“举鱼”至“三个”。○注“释犹”至“牲也”。○释曰:此经直举鱼腊俎盛于篚,俎释三个,不言盛牲体者,案下记云“羹饪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七体,此上经佐食,初举脊,次举干,又举胳,终举肩,总举四体,唯有臂、臑、肫三者,佐食即当俎释三个,不复盛牲体,故直举鱼腊而已。云“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礼》文,案彼注“欢谓饮食,竭谓衣服”。于此引之并据饮食者,彼注对文,此注散文,则欢与忠通,故总证牲体也。又案《特牲》“释三个”注云:“谓改馔于西北隅遗之。”与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义,又兼有此不尽欢忠之礼。云“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者,经中个人下竖牵俗语,名枚曰个者,人傍着固,字虽不同,音声相近,同是一个之义。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者,案下记牲有七体,此腊亦不过特牲体,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对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体,是以《特牲》记云“腊如牲骨”,乃有十一体,与此不同,吉礼异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反黍,如初设。九饭而已,士礼也。篚犹吉祭之有肵俎。

  [疏]“尸卒”至“初设”。○注“九饭”至“肵俎”。○释曰:云“反黍如初设”者,案上设黍稷在俎南,西黍东稷,次上文佐食举黍,错于席上,此尸卒食,故反黍于本处,如初设。云“九饭而已,士礼也”者,少牢十一饭,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故云九饭士礼也。云“篚犹吉祭之有肵俎”者,案《特牲》、《少牢》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加于肵俎,此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实于篚,故云篚犹吉祭之有肵俎。

  主人洗废爵,酌酒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尸祭酒,尝之。爵无足曰废爵。酳,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酳酢,变吉也。凡异者皆变吉。古文酳作酌。

  [疏]“主人”至“尝之”。○注“爵无”至“作酌”。○释曰:自此尽“升堂复位”,论主人初献尸并献祝及献佐食之事。云“爵无足曰废爵”者,案下文“主妇洗足爵”,郑云:“爵有足,轻者饰也。”则主人丧重,爵无足可知。凡诸言废者,皆是无足废敦之类是也。云“主人北面以酳酢,变吉也”者,案《特牲》、《少牢》尸拜受,主人西面拜送,与此面相反,故云变吉也。案《特牲》直有主人送拜,虽不见主人面位,约与《少牢》同,皆西面也。云“凡异者皆变吉”者,案《特牲》云“主人拜送”,此云主人答拜;《特牲》云:“尸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此不云送爵;《特牲》济肝讫,加于菹豆,此哜肝讫,加于俎,皆是异于吉时,故云凡异者皆变吉。

  宾长以肝从,实于俎,缩,右盐。缩,从也。从,实肝炙于俎也。丧祭进柢。右盐于俎近北,便尸取之也。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

  [疏]“宾长”至“右盐”。○注“缩从”至“并也”。○释曰:云“缩,从也。从,实肝炙于俎也。丧祭进柢”者,案下记云“载犹进柢”,柢,本也,谓肝之本,头进之向尸。云“右盐于俎近北,便尸取之也”者,从执俎一头向尸,据执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盐,西面向尸,尸东面,以右手取肝于俎右畔,擩盐于左畔,是以盐于俎之近北,便尸取之。云“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者,谓俎既缩,执则狭肝,盐不容相远,是执俎人右畔有盐,左畔有肝,故云“并”也。

  尸左执爵,右取肝,擩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宾降,反俎于西塾,复位。取肝,右手也。加于俎,从其牲体也。以丧不志于味。

  [疏]“尸左”至“复位”。○注“取肝”至“于味”。○释曰:复位者,谓宾长也,尸既振肝讫,复西阶前众兄弟之南,东面位。云“以丧不志于味”者,决《特牲》、《少牢》尸哜肝讫,加菹豆以近身。此虞礼,尸哜肝讫,不加于菹豆,而远加于俎,以同牲体者,以丧志不在于味,故远身加俎也。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与尸同加于菹豆,哜肝讫,加于俎,与此尸同者,祝无不在位之嫌,礼穷则同故也。

  尸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尸答拜。不相爵,丧祭于礼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尸卒爵。”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醋,报。

  主人坐祭,卒爵,拜,尸答拜。筵祝,南面。祝接神,尊也。筵用萑席。

  [疏]“筵祝南面”。○注“祝接”至“萑席”。○释曰:上文尸用苇席,其祝席经记虽不言,以尸用在丧,故不用萑,今祝宜与平常同,故用萑也。云“祝接神,尊也”者,解先得献之事。

  主人献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献祝,因反西面位。

  [疏]“主人”至“答拜”。○注“献祝”至“面位”。○释曰:云“献祝,因反西面位”者,以《少牢》云主人受酢时,“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特牲》云“主人拜受角”,虽不言西面,彼注云:“退者,进受爵反位。”则西面也,是吉祭时主人西面,故上注云“北面以酳酢变吉也”,今至酳酢及献祝讫,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

  荐菹醢,设俎。祝左执爵,祭荐,奠爵,兴,取肺,坐祭,哜之,兴,加于俎,祭酒,尝之,肝从。祝取肝擩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卒爵,拜。主人答拜。今文无擩盐。

  [疏]“荐菹”至“答拜”。○释曰:此直言“荐菹醢设俎”者,不见荐彻之人,案下文云“祝荐席彻入于房”,注云:“彻荐席者,执事者。”则此设者亦执事可知。

  祝坐受主人。主人酌献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升堂,复位。篚在庭,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面立。

  [疏]注“篚在”至“面立”。○释曰:云“篚在庭”者,此虽无文,约同荐车设迁奠之等也。云“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西面立”者,上文哭时,主人升堂,西序东面,又上文云“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复位,不复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复东面位也。

  主妇洗足爵于房中,酌,亚献尸,如主人仪。爵有足,轻者饰也。《昏礼》曰:“内洗在北堂,直室东隅。”

  [疏]“主妇”至“人仪”。○注“爵有”至“东隅”。○释曰: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献尸并献祝及佐食之事。云“如主人仪”者,即上主人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之等。今主妇亚献亦然,故云如主人仪也。云“爵有足,轻者饰也”者,主妇,主人之妇,为舅姑齐衰,是轻于主人,故爵有足为饰也。引《昏礼》者,证经洗爵于房中,不言设洗处,宜与《昏礼》同也。

  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尚枣,枣美。

  [疏]“自反”至“在西”。○注“尚枣枣美”。○释曰:案《特牲》:“宗妇执两笾,主妇受,设于敦南。”此主妇自反两笾,不使宗妇者,以丧尚纵,纵,反吉故。然上主人献,使赞荐菹醢,注云:齐斩之服不执事者。彼为主人献,故不使主妇荐,此亚献,己所有事,故自荐可知。

  尸祭笾、祭酒如初。宾以燔从,如初。尸祭燔、卒爵如初。酌献祝,笾、燔从,献佐食,皆如初。以虚爵入于房。初,主人仪。

  [疏]“尸祭”至“于房”。○注“初主人仪”。○释曰:此“尸祭笾”已下,至“笾燔从献佐食”,皆举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并如主人仪,故皆云“如初”也。

  宾长洗繶爵,三献,燔从,如初仪。繶爵,口足之闲有篆文,又弥饰。

  [疏]“宾长”至“初仪”。○注“繶爵”至“弥饰”。○释曰:此一节论宾长终三献之事。云“繶爵,口足之闲有篆又弥饰”者,案《屦人》繶是屦之牙底之闲,缝中之饰,则此爵云繶者,亦是爵口足之闲有饰可知。云“又弥饰”,以其主妇有足已是有饰,今口足之闲又加饰也。

  妇人复位。复堂上西面位,事已,尸将出,当哭踊。

  [疏]“妇人复位”。○注“复堂”至“哭踊”。○释曰:自此尽“拜稽颡”,论祭讫送尸,及改馔为阳厌之事。云“复堂上西面位”者,上云主人即位于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见别有妇人位,明复位者还此位可知。又案《士丧礼》凡临位,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即面位也。云“尸将出,当哭踊”者,以哭送,此丧祭故踊,《特牲》吉祭不哭踊,故亦无此复位之事也。

  祝出户,西面告利成。主人哭,西面告,告主人也。利犹养也。成,毕也。言养礼毕也。不言养礼毕,于尸闲嫌。

  [疏]“祝出”至“人哭”。○注“西面”至“闲嫌”。○释曰:云“西面告,告主人也”者,以处主人东面,故祝西面对而告之。云“不言养礼毕,于尸闲嫌”者,若言养礼毕,即于尸中闲有嫌讽去之。或本闲作闲音,以养尸事毕,而尸空闲,嫌讽去之。

  皆哭。丈夫妇人于主人哭,斯哭矣。

  [疏]“皆哭”。○注“丈夫”至“哭矣”。○释曰:言上云主人哭,则主人之外,缌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郑总“丈夫、妇人于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尸谡。谡,起也。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谡或为休。

  [疏]“祝入尸谡”。○注“谡起”至“为休”。○释曰:云“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者,虽不告尸无事,尸亦知无事,礼毕而起矣。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者,谓不告尸以礼毕者,尸尊,若告之,则如发遣尊者,故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

  从者奉篚哭,如初。初,哭从尸。祝前尸,出户,踊如初,降堂,踊如初,出门,亦如之。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

  [疏]“祝前”至“如之”。○注“前道”至“哀同”。○释曰:案上文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尸及阶,祝延尸,尸升,宗人诏踊如初。尸入户,踊如初,故此郑云“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彻,设于西北隅,如其设也。几在南,厞用席。改设馔者,不知鬼神之节,改设之。庶几歆飨,所以为厌饫也。几在南变古文,明东面。不南面,渐也。厞,隐也,于厞隐之处,从其幽闇。

  [疏]“祝反”至“用席”。○注“改设”至“幽闇”。○释曰:祝反入,谓送尸出门,而反入彻神前之馔,故设于西北隅也。云“如其设也”者,谓设于西北隅,次第一如奥中东面设。云“几在南,变古文”者,上文阴厌时,设几席于室中东面,右几,今云几在南,明其同。必变文者,案《少牢》大夫礼阳厌时南,亦几在右,此言右几,嫌与大夫同南面而右几,故变文云几在南,与前在奥同,故云“明东面”也。又以《特牲》云:“祝筵几于室中,东面。”至于改馔云:“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是与此同也。云“不南面,渐也”者,以《特牲》东面右几,今虞为丧祭,是向吉有渐,故设几与吉祭同。“厞,隐也。于厞隐之处,从其幽闇”者,谓以席为障,使之隐,故云厞隐从其幽闇也。

  祝荐席,彻入于房。祝自执其俎出。彻荐席者,执事者。祝荐席,则初自房来。

  [疏]“祝荐”至“俎出”。○注“彻荐”至“房来”。○释曰:云“彻荐席者,执事者”,但祝之荐席,设与彻不言其人,知使执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为之故也。云“祝荐席,则初自房来”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经记俱不言,今知自房来者,见《公食大夫》记云“筵出自房”。《昏礼》与《士冠》席皆亦在于房,故比祝席亦自房来,今还于房可知也。

  赞阖牖户。鬼神尚居幽闇,或者远人乎?赞,佐食者。

  [疏]“赞阖牖户”。○注“鬼神”至“食者”。○释曰:云“或者远人者乎”,《礼记·郊特牲》文。此郑玄之义,非直取鬼神居幽闇,或取远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云“赞佐食”者,自上以来行事,唯有祝与佐食,以其云“祝自执其俎出”,故知阖牖户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宾出。宗人诏主人。降,宾则出庙门。主人出门,哭止,皆复位。门外未入位。

  [疏]注“门外未入位”。○释曰:知是门外位者,以经云“出门”,乃更云“皆复位”,明“门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毕,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宾执事者皆去,即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

  [疏]“宗人”至“稽颡”。○注“送拜”至“弟也”。○释曰:云“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复位,是殡门外,未出大门,此云“送拜”,是大门外送拜可知。知“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者,宾即执事,而云“宾出”,则室中无执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彻室中之馔者兄弟可知也。

  记。虞,沐浴,不栉。沐浴者,将祭,自洁清。不栉,未在于饰也。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今文曰沐浴。

  [疏]“记虞沐浴不栉”。○注“沐浴”至“沐浴”。○释曰: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者,经云不据三年为主,案下文“班祔”,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栉可也。

  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腊用棜。《檀弓》曰:“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

  [疏]“陈牲”至“寝右”。○注“言牲”至“虞牲”。○释曰:知腊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腊得云西上也。云“西上,变吉”者,案《少牢》二牲东上,是吉祭东上,今此西上,是变吉也。云“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腊在东,置于棜东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礼反吉,故寝右升左胖。知“腊用棜”者,案《特牲》陈鼎于门外北面,北上,棜在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是也。引《檀弓》者,证虞时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质明。

  [疏]“日中而行事”。○注“朝葬”至“质明”。○释曰:云“辰正”者,谓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云“再虞三虞皆质明”者,以朝无葬事,故皆质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杀于庙门西,主人不视。豚解。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于鼎也。今文无庙。

  [疏]“杀于”至“豚解”。○注“主人”至“无庙”。○释曰:云“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者,案《特牲馈食礼》宗人“告濯具,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郑云:“为视牲也。”又曰:“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然则特牲吉祭,故主人视牲又视杀。今虞为丧事,故主人视牲不视杀,是其略也。“凡”者,众辞,但此经与《特牲馈食》不同者,皆为丧事略,故云凡以广之。“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于鼎也”者,体解下文七体是也。

  羹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胁、离肺,肤祭三,取诸左膉上,肺祭一,实于上鼎。肉谓之羹。饪,孰也。脊胁,正脊、正胁也。丧祭略,七体耳。离肺,举肺也。《少牢馈食礼》曰:“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刌。”膉,脰肉也。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

  [疏]“羹饪”至“上鼎”。○注“肉谓”至“殳声”。○释曰:肉谓之羹,《尔雅·释器》文。饪孰,《释言》文。云“脊胁,正脊、正胁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贬正脊,不夺正也。”然则此为丧祭,体数虽略,亦不夺正,故知脊胁正脊正胁也。云“丧祭略,七体耳”者,案《特牲》“尸俎,右肩、臂、臑、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注云:“士之正祭礼九体,贬于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然则此所升唯七体,故云丧祭略七体耳。云“离肺,举肺也”者,案《特牲》注云“离犹扌奎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是也。引《少牢馈食礼》者,证离肺举肺之异也。云“膉,脰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注云:“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案下注“今以脰肉贬于纯吉”,则此用膉为贬于纯吉之事也。云“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者,郑注《仪礼》叠古文从经今文,又说古文解之者,郑欲两从故也。但字从肉义可知,而以殳与股不是形人之类,其理未审。

  升鱼:鱄鲋九,实于中鼎。差减之。

  [疏]“升鱼”至“中鼎”。○注“差减之”。○释曰:“差减之”者,案《特牲》鱼十有五,今为丧祭略而用九,故云差减之也。

  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腊七亦体,牲之类。

  [疏]“升腊”至“下鼎”。○注“腊七亦体牲之类”。○释曰:云“腊亦七体牲之类”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是牲之七体。今升腊左胖亦然,《特牲》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皆设扃鼏,陈之。嫌既陈乃设局鼏也。今文扃作铉,古文鼏作密。

  [疏]“皆设扃鼏陈之”。○注“嫌既”至“作密”。○释曰:云“嫌既陈乃设扃鼏也”者,经云陈三鼎,后言设扃鼏,有嫌,故记人辨之,皆先扃鼏后陈之也。

  载犹进柢,鱼进鬐。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鬐,脊也。今文柢为胝,古文鬐为耆。

  [疏]“载犹”至“进鬐”。○注“犹犹”至“为耆”。○释曰:鬐、柢二者,皆变于吉,是以《少牢》云:“下利升豕,其载如羊,皆进下。”注云:“变于食生也。”又曰“腊一纯而俎亦进下”,又曰“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注云:“亦变于食生也。”是皆与此反矣,是变于吉也。云“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云与吉反,则明与生人同。《士丧礼》小敛云“皆覆进柢”,注云:“柢,本也。进本者,未异于生也。”至大敛“载鱼左首,进鬐,腊进柢”,郑注云:“亦未异于生也。”又葬奠云如初,皆未异于生,故记人以犹之。是以《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体进腠”是也。

  祝俎,髀、脰、脊、胁、离肺,陈于阶闲,敦东。不升于鼎,贱也。统于敦,明神惠也。祭以离肺,下尸。

  [疏]“祝俎”至“敦东”。○注“不升”至“下尸”。○释曰:云“不升于鼎,贱也”者,祝对上尸俎羹饪升于鼎为贵者也。云“统于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馔黍稷二敦于阶闲,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陈祝馔于神馔之东,统于神物,明惠由神也。云“祭以离肺,下尸”者,以共尸祭用刲肺,祝不用刲肺,用离肺,故云下尸也。

  淳尸盥,执槃,西面。执匜,东面。执巾在其北,东面。宗人授巾,南面。槃以盛弃水,为浅污人也。执巾不授,巾卑也。

  [疏]“淳尸”至“南面”。○注“槃以”至“卑也”。○释曰:上经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执槃与执匜、执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记人明之。

  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当诏主人室事。

  [疏]“主人”至“北面”。○注“当诏主人室事”。○释曰:上经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诏主人踊,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当升户外诏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无事,则出户,负依南面。室中尊,不空立。户牖之闲谓之依。

  [疏]“佐食”至“南面”。○注“至中”至“之依”。○释曰:云“户牖之闲谓之扆”,此《尔雅》文,谓户西南面也。

  铏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苦,苦荼也。荁,堇类也。干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干荁。古文苦为枯,今文或作芐。

  [疏]“铏芼”至“有柶”。○注“苦苦”至“作芐”。○释曰:案《公食》记三牲具,则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云铏芼,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荁,堇类”者,《内则》云“堇荁枌榆”,同为滑物,故知荁堇类也。云“干则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干则滑于堇也。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干荁”者,以其秋与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约与冬同,是以经直云冬,明举夏以兼秋,举冬以兼春也。

  豆实,葵菹,菹以西蠃醢。笾,枣烝,栗择。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揭,笾有藤也。

  [疏]“豆实”至“栗择”。○注“枣烝”至“藤也”。○释曰:云“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揭,笾有藤也”者,此虽无正文,案《士丧礼》大敛云:“毼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藤,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脡。”自大敛后皆云如初,则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长矣,四笾,枣、糗、栗、脯亦不择也。至此乃云枣烝栗择,则菹亦切矣,豆笾有饰可知。

  尸入,祝从尸。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

  [疏]“尸入祝从尸”。○注“祝在”至“尸也”。○释曰:上经阴厌时,主人先祝入户,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后有异,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也。云“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者,尸,神象,是以云既接神祝当诏侑尸。即上祝命佐食尔敦举黍稷,及祝酌授尸,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尸谡之等是也。

  尸坐不说屦。侍神,不敢燕惰也。今文说为税。

  [疏]“尸坐不说屦”。○注“侍神”至“为税”。○释曰:案《乡饮酒》、《燕礼》之等,凡坐降,说屦乃升坐,今尸虽坐,不说屦者,为“侍神,不敢燕惰”故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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