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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不平等、歧视与发展


   
(一)

  检验任何理论,只找少数几个似乎支持这种理论的事例是绝对不够的。如果将这种理论的各种预言应用到大量的实例中去,而仅对其中的少数进行讨论,那么总是有这种可能性:只分析了那些碰巧与这种理论相一致的例子,而以后对取得的其他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却表明,这种理论是靠不住的。本书中的理论有着多方面的推论,可以解释不同国家与不同历史时期的一系列如此惊人广泛的现象,遗憾的是无法考虑对这种理论进行彻底而细致的全面检验。这种全面检验不仅一本书的篇幅远远不够,而且所要求的知识面也比作者所具有的或能够希望获得的要广泛的多。然而,此处并不列举无代表性的事例,因为我们考察的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久对国民收入作首次正式估计以来的所有发达国家增长率情况(见第一章内的表1.1);这样,就我们所考虑的战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说,就不可能只考虑了那些碰巧适合于这种理论的事例。争论的问题也许在于,这种理论是否符合这些国家增长率的所有重大变化,或只符合它们之中的大部分;但是,由于我们同时还强调其他因素的重要性,因此,甚至其中最值得怀疑的数据,也能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本书理论是符合发达国家战后经验的。
  另一方面,还存在这种可能性:即战后发达国家本身在某些方面并不具有代表性,而这些方面对于确定这种理论的可信程度(如果有的话)是至关重要的。具体说,一种实际的可能性是:这些国家的数据符合这种理论纯属偶然,虽然各国工业对比与短期经济增长模式所提供的附加证据以及来自美国48个州的大量确凿数据说明,这种可能性非常之小。另一种可能性是有某种全然不同的因果机制在起作用,并产生与本书理论所预示的几乎相同的结果。第三种可能性是,对于这些国家来说,这种理论是正确的或者大体是正确的,但不能应用到像发展中国家或共产主义国家这些其他类型的社会中去。
  本书阐明的理论符合现代史初期的英国、荷兰和法国的经验,符合该时期内欧洲各国的增长模式以及19世纪美国和德国的增长状况,而其方法本身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防止出现上述各种可能性。实际上,正如我们将在最后一章所看到的那样,此理论也与两次大战之间时期所表现出来的某些异乎寻常的特征相一致,因此,可以认为这种理论也适用于中世纪晚期以来西方各国完全背离正常经济轨道的情况。
  但无论有多少附加证据可以证明此理论符合发达国家和西方现代经济的发展历史,但它仍有某些令人信服的结论可能不符合非西方社会(也许日本除外)。也许非西方社会中有各种不同的因果关系在起作用。正如学识渊博的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说:西欧基督教、尤其是清教主义的某些精神对于资本主义和经济进步是特别有利的。尽管对于韦伯这种迷人的论点在历史上众说纷纭,但我们不得不怀疑:是否本书所述形成集团的过程也只限于西方的文化或宗教观念,从而只会在西方文明中出现?除非在几个具有其他文化传统的社会中存在着类似形成集团过程的证据,否则不应轻率地认为同样的趋势将会在其他文明世界中起作用。
   
(二)

  实际上,在各种非西方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形成集团过程的迹象。例如,在穆斯林国家(甚至是麦加),在拜占庭、中国,在古希腊时期,甚至在巴比伦王国都曾经存在过各种行会组织。而且这些行会都带有与卡特尔目标同样僵化与保守的标记:如限制会员资格、固定价格、长期学徒制(只有会员子女和亲属才能豁免)、以及限制产业和革新的规章制度。正如在近代许多研究工作发现在发达的和发展中的国家中同样都存在着对于价格和盈利机会的反应一样,可以预期在极不相同的文化和宗教传统的社会中也同样地存在着渴望从卡特尔化和政治权力中获得收益的强烈愿望。尽管当不发达状况下的那一部分世界不能像欧洲经济史那样提供十分明显的对比,但问题仍然是清楚的,这就是说:无论在那一种文化背景下,行会和其他分利集团对于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通常都具有同样有害的影响。
  19世纪后期的中国经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尽管在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动乱中某些行会受到了破坏,但行会仍是强有力的,尤其是在19世纪后期。中国问题的权威霍西·巴劳·摩西(Hosea Ballou Morse),(他在中国开辟“通商口岸”期间,当过一段时间的中国海关专员)在他的著作《中国行会》(1909年发表)中写道:“所有的中国贸易行会都无例外地进行事无巨细的干预和要求其成员利益完全一致,而且其行会章程并非虚设而要强制执行。其结果是团体对个人的专制,以及形成一种按其本质来说是妨碍企业自主性、个人独立性和首创精神的控制体系”。
  某些经济学家争辩说,除非动用政府的强制权,否则不可能存在强力的垄断和卡特尔独占权;然而中国行会提供了异乎寻常的明显例证,说明上述观点是错误的。在行会和政府官员之间确实存在着共生关系,从而可以应用政府的强制权力以实现行会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共同利益。然而,摩西是这样描述的:“这种商业行会已发展成熟,并脱离政府而独立于政府之外;它们……制订了自己的法规,以它们自己的方式和方法来强制施行这些法规。”摩西证明中国的行会能够强制执行它们的各种法规:
  部分地由于中世纪形成的舆论的强大推动力以及几个世纪中行会所采取的联合抵制行动的发展,行会事实上获得了对于它们各自贸易的强大和几乎是毫无限制的控制……行会对其成员的绝对控制,不是由于任何特权或别人所授予的权力,而是由于团体联合的权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于个人的强制……手工艺者与其说是作为一个行会成员,倒不如说是像一个光身遭受暴风雪袭击的行人。
  甚至行会会员个人就其行会中的利益向政府上诉之前如果不报请行会审议,他也会受到排斥。另一位评论家丹尼尔·J.麦克戈旺(Daniel J.Macgowan)在具体说明行会的作用时,作了下列引证:如果“上诉者事前没有将问题提交行会,而是直接求助于政府官员,那么他将受到舆论谴责,而且他以后针对行会提出的任何诉讼将不予理睬而被驳回。”
  行会的权力甚至可以用来反对政府。在麦克戈旺的关于金箔行会的报告中就有一个这方面的可怕的例子。这种金箔行会提供皇帝大量购买的金箔。行会章程规定,每一个会员每次不能拥有一个以上的学徒。但是有一个行会成员向地方官员提出要求,是否可以允许他雇佣一定数量的学徒工以加快工作进度。他得到了批准并雇佣了大量的学徒。这种产出增加并使价格下降的行为激怒了行会。行会在会员中散布说:“把人咬死不会犯杀头之罪”,显然这是根据这样一种野蛮逻辑,即法官无法判定哪个人咬的哪一口是致命的一口,因此无法找出主犯来处决。于是,这个可怜的行会成员很快就在他的123个同伴的残忍咬啃下丧生。会员在没有咬下这个可怜虫的一块肉(完成所谓“职业道德”的行为)之前,不允许离开作坊。尽管后来咬第一口的那个人被查获并被处决了,但由此任何人至少都会预想到,即使皇帝是买主,那些妄想提高产量或降低价格的疯子也会因此而变得理智一点。
  显然,由于中国是一个长期统一的国家,在贸易上实行征收关税或通行税,但行会的作用无疑也因此而加强了。另外,中国对国外贸易一直实行着有效的限制政策(因为所有进口商品必须通过设在广州的一个专门行会),直到西方国家使用武力同它签订条约,才开放了几个通商口岸,给外国人以通商的机会。在那些通商条约签订之后,又进行了许多努力,试图将各种各样的具有现代西方技术水平的生产方式输入中国,但其中有许多都由于中国竞争者的行会所发动的联合抵制或政府的阻拦而失败了。行会阻碍和延缓了现代技术在缫丝、采煤、榨油、轮船运输以及铁路等方面的应用。中国和外国商人被阻止投资于新的技术,当时取得最大成功的商人集中在欧洲人管辖下的通商口岸城市里。
  尽管中国拥有非常古老而丰富的文化,但它当时尚未能实现工业化。仅在几十年前,甚至一些最有学识和同情心的观察家也曾想当然地认为,中国精神文化中的某些方面是同现代经济生活格格不入的。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几乎是违反常识的。近三十年来,世界增长最快的地方大都是具有中国文化或受中国文化影响较深的地方。试考察一下香港、南朝鲜、台湾和新加坡这样几个被利特尔(I.M.D.Little)称之为“四人帮”的社会。值得注意的是,这四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同样的不利于分利集团的发展与奉行相对自由贸易政策的近代历史。在南朝鲜和台湾还是日本殖民地的时候,它们没有发展独立的利益集团的自由,新加坡在它听命于英国时,也并未从院外活动集团那里得到什么利益,香港则仍然是沿着19世纪英国自由贸易轨道发展的一块殖民地。
   
(三)

  西方观察家通常大大地低估了中日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别,不过日本仍然可以被看作受中国文化影响较大的地方。对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迅速增长在本书内已经作了分析,然而,在1867-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也取得了几代人时间的罕见增长。日本经济早期增长的事例也同中国所发生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就此而言,它也同这一时期内世界所有其他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形成鲜明的对照。
  日本经济增长的许多原因可以将它主要归结为日本文化或人民的各种特征。但无论如何,日本过去并没有总是被看成经济上的超人。19世纪中期,西方的访问者常常为以下事实所震惊:日本人民十分贫困,为了减少家庭人口甚至不择手段溺杀婴儿。尽管按当时的贫穷社会的标准看,日本的识字率相当高,同时在某些方面已经获得了进步;但是,它在技术和军事上还是虚弱得可怜,甚至遭到了西方随随便便的炮舰活动的羞辱。西方观察家在过去那段时期对日本的观点与今天的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当时,曾有人断言,日本的文化和社会特征从本质上说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在1854年海军上将佩里(Perry)的炮舰来到之前,日本大体上是与国际经济隔绝的;外贸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一个港口,而通过这个港口的贸易也严格受到限制。几个世纪以来,在幕府将军控制下的各届中央政府维持着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但是大量决定经济政策的权力控制在二百多个割据一方的“大名”或封建主手中。征税权、关税、法规以及那些拥有自己货币的采邑所实行的合法垄断,所有这一切都严重地限制了日本的国内贸易。
  如前所述,本书理论预言,受到保护的市场在享有一个时期的稳定之后将变成卡特尔,至少当市场上企业的数目少到足以使单个企业能够通过集团行动取得一个较大的收入份额时必定如此。这种预言对于日本的适合程度不亚于其他社会;在日本存在着许多强有力的“押”(za)或行会,幕府和大名经常通过出售其垄断权来强化它们。各种行会控制了主要市场;虽然在农村范围也存在着一些独立的企业,甚至有一些利用“包括”系统盈利的商人,但都无足轻重。当然,日本的行会冻结价格、限制产量,而且基本上用与世界其他地方卡特尔组织相同的方法来控制入会权。
  读者也许会对作者在不同的背景中再三作相同的描述感到厌烦,但是,由于日本经济的增长的原因被蒙上了凝固的神话色彩,因此,也许最好是把它解释清楚。明治维新是一次社会的大变动,它不仅废黜了幕府将军和有力地剥夺了许多与幕府统治相联系的特权利益,而且不久也废除了封建大名的领地;与此相应,对企业和贸易的一切限制也被废除了。在大约同一时期,明治政府拆除了通往全国市场的海关关卡。英国和其他西方列强强迫日本签订条约,要日本走上与世界各地自由通商的道路。尤其是1866年条约,限定日本的财政关税不能超出5%,这一条约一直持续到1899年。日本人被迫接受这种条约以及类似协议的各种条款,这是其军事、技术和经济虚弱的结果,因此日本人把它看成是一种“耻辱”。
  人所共见,日本人的“耻辱”恰好使日本渡过了苦海。贸易迅速扩大,经济增长明显加速,尤其在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这段时间里更为显著。在进入20世纪之后不久,新兴的日本取得了日俄战争的胜利。在此必须再一次强调多种原因的重要性。例如,政府扶植工业的发展,这对于实现军事的目的是重要的,但同时也有效地促进了教育的发展。无论如何,定量的分析表明,日本在19世纪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源泉是小规模私人工业和农业的发展,特别是像蚕丝和茶叶这样一些产品的出口。有趣的是,这一时期大多数重要的日本中间商不是来自于明治前的各行会的各商社;相反,他们像差不齐地来自没落的低下的武士阶层(依据日本传统的文化训条,基本上谁也不齿于经商),或者来自发展中的农场及农村中的商人家庭,他们这些阶层更加易于摆脱行会或政府官员的控制。据说当市场开放之后,许多属于行会的商号被弄得晕头转向而不知所措。
   
(四)

  很自然地我们要从东亚以及受中国影响最深的国家转到南亚,尤其是印度。像中国一样,印度有着异常古老的历史、丰富的文化以及大量贫困的人口。在这两个国家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常被忽略的差别。如果说中国不是最古老的民族国家,那么也应说是最古老的民族国家之一,而且,若不考虑几次短时期中华帝国的崩溃,从总体上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它是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而存在的。然而,印度在整个次大陆或今日印度的疆界内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政府,直到陷入英国控制以后才统一起来。印度次大陆在地理上也为沙漠、丛林和山脉所分割,其相互隔绝程度比中国人口稠密地区更为严重。大约公元前1500年,雅利安语人征服印度文化发源地区之后,进一步扩大了印度人生活中的差异性,而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例如,蒙古征服者并未将其宗教强加于中国社会,反而被中国所完全同化。除了这些原因,无疑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使得印度社会在某些主要方面比中国具有更大的差异性。在它众多的人口中,没有一种共同使用的统一的语言,而中国(尽管也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方言)至少有一种共同的书写文字。甚至从两个民族人民的外表上看,似乎中国人的差异性要比印度人的小得多。这种巨大的社会差别表明,对任何理论(包括本书理论)推广应用到印度社会,持怀疑态度是明智的。
  在英国占领之前的时期内,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版图分割发生过多次变动。当一些军阀或王朝扩张而另一些军阀、王朝被击败和撤退的时候,经常伴随着多次的动荡和战争。因此,在印度的许多历史时期内都存在着英国人所说的“间接统治”。在印度的英国人以及整个帝国通常并不企图把政府权力向下延伸到地方一级,更不要求每个社区或部落遵循统一的法令。他们常常依靠传统的权威、决策机制以及当地风俗习惯来实行间接的统治,只要它们不对英国的权威或利益采取暴力反抗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条件的变化,也许会产生带有某些强制性的地方政府,但英国人决不企图消灭印度的传统宗教或社会结构而按照英国的方式来改造印度的整个社会。例如,直到1813年,他们还有意地阻止传教士进入印度。间接统治也是印度较北部地区早期统治者莫卧尔王朝的特征,尽管有些统治者确实鼓动和要求居民信伊斯兰教。莫卧尔王朝的统治没有现代政府的那样一套官僚机构,甚至也没有类似于中国皇帝那样的朝廷,从而他们不可能在乡村一级建立具体的与统一的政府机构。王朝的支持者通常被授予“加戈”(Jagir)(一种征集农村捐赋的权力),但他们一般不拥有土地,也不管理这些村庄的日常生活。有时,印度贵族或“泽明达”(zamindars)保持着对于农村岁入的世袭控制权,而且,在莫卧尔帝国内,某些印度王子继续在其自治领土内实行统治并征集税收。在穆斯林统治之前,印度各个地方的各种统治者似乎没有官僚机构,也没有以统一方式管理广大地区所需要的效率;看上去,他们是以村为单位征税,而不是分别向村子里的个人征税。一般地,传统的印度没有土地的个人所有制,村里的各个不同集团和统治者们共同分享村民合作努力而取得的收成并在村子里分派农民劳动。这样,在印度地方一级,特别在村庄一级上,不管上面如何改朝换代,征税的统治新来旧往,村民的生活平静如常而少有变化。
   
(五)

  作者在本书中所提出的理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印度情况的想法,是在一种极其偶然的机会下阅读贾瓦哈拉尔·尼赫鲁(Jawa-harlal Nehru)《印度的发现》这本书时产生的。这本名著是在1944年尼赫鲁仅用四个月的时间写成的;当时,他被英国人囚禁在阿玛德纳加要塞的监狱里。虽然在此以前作者曾经阅读过关于尼赫鲁受到英国的教育和经验深刻影响的报导,不过作者仍然以为尼赫鲁——他终究是一个很有希望成为独立印度领袖的政治人物——将以印度的古老文明感到自豪,而把自己国家所发生问题的所有指责几乎全部放在英国人身上。当然,尼赫鲁确实也表现出以印度和印度人的许多伟大成就而自豪,但最值得注意的是,他的赞颂几乎全部局限于印度历史上的某些特定时期,而对于印度其他时期的社会和制度则采取批判态度,其严厉程度至少不低于批评囚禁印度人的英国统治者。
  与所有的人一样,尼赫鲁对印度河流域的早期文明有着深刻的印象,这是最古老的社会之一,具有定居的农业和真正称得上文明的生活。例如,在他的著作中列举了使人叹服的穆罕乔-达罗(Mohenjo-daro)这个古老城市遗迹中的房屋、浴池以及排水系统;而且,他还引证了西方一些权威著作中对印度河流域文明的各个方面与同时代的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的文明所作的有意义的比较。他还指出:西方人所说的阿拉伯数字原先是来自于早期的印度,而数字体系中零的概念以及符号、代数等概念的发现则是古印度文化创造力的又一象征。他雄辩地证明,以这一时期亚洲的标准来衡量,还处于黑暗时代的欧洲是十分落后的。
  对于穆斯林和欧洲人征服印度的时期,尼赫鲁对印度的文明提出了一种非常不同的观点。这一时代中的印度“正变得枯竭,正在失去她的创造力、活力和生气”;已是“文明的黄昏”。这种“停滞和衰败”渗透在各个方面:“在知识、哲学、政治方面、在战争的技术和方法方面、在同外部世界的交往与了解方面、在不断萎缩的经济方面,几乎是全面衰退。”尼赫鲁承认:事实证明,“丧失政治上的自由必然导致文化上的衰落。然而,如果不是某种衰落事先发生,为什么会丧失政治上的自由呢?小国可以很容易被暴力所征服;但是,像印度这样一个具有充分发达和高度文明的大国,如果不是内部衰败或侵略者拥有较高的战争技术,它是不会屈服于外部的进攻的。这种内部的衰落在印度表现得极为明显。”以上由《印度的发现》这本书所引用的大部分言论都涉及穆斯杯征服印度的时期,但是尼赫鲁也很清楚,在几个世纪之后欧洲人统治下的印度,其停滞不前也是同样明显的;他指出,欧洲人可以非常“轻而易举”地夺取印度次大陆;“在偶然性中包含着某种必然性。”
  尼赫鲁把这种衰退归因于“印度社会的静止本性,它不能随变化着的世界而变化,而所有固步自封的文明都会衰落下去”。他推论说:“也许这是印度那种以种姓等级制度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制度日益僵化和排外的必然结果。”他写道,这种种姓等级制度是一种“阶级的僵化”,它“引起退化”,而且它目前仍是一种“枷锁和祸害”。尼赫鲁并不认为这种分析判断包含什么创见,而认为它完全是一般常识。对于一个被囚禁的政治领袖在没有很好地得到资料来源和专家帮助的条件下仓促写成的这本著作的可靠程度当然是有限的。不过,作者认为,由于这本书连同它的作者在印度同在其他地方一样受到广泛的赞赏,因此,通过许多受过教育的印度人的体验和观察,书中所作的描述肯定已引起了广泛的共鸣。
  种姓等级制度除了对于效率的影响以外,它也是极度不平等的根源;无论是在机会选择还是在成果分享上都是如此。今天的印度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任何人都必须记住,在传统的印度种姓制度中,有一部分人却不仅被限制终身,而且世世代代永远只能从事像清扫厕所和处理死尸这样一类工作。就连他们同社会上其他人的接触,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连接近都被看成是一种污染,他们在寺庙中出现就被当成是对神灵的亵渎。除奴隶制以外,很难想像还有一种机会更不平等的制度,而且成果的分配也是最不公平的。当然,这种不平等也是尼赫鲁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六)

  以种姓等级制度还不足以解释在穆斯林和欧洲人入侵时期印度衰落的原因。这也是一种难以验证的特定解释。印度的历史在许多方面都是独特的;而且无法确定某种社会特征确实是尼赫鲁所提到的衰退的根源。只有当我们解释清楚为什么印度会产生种姓等级制度而且以一种能同时适用于其他国家经验的理论解释这种种牲等级制度时,我们才能认为已经找到了正确答案。
  关于印度遥远过去的历史资料是如此之贫乏,我们所了解的又是如此之少,以至将不可知论用于此种场合非常适当。一般认为,印度并非自古以来一直存在着种牲制度。在雅利安人入侵之前,种姓等级制度还不曾出现于印度河流域的古文明中。雅利安入侵者的《吠陀经》内既没有论及宗教仪式的纯洁和玷污,也没有提到作为种姓等级制度特征的禁止族外通婚或等级地位的改变。那么种姓等级制度是怎样出现的呢?
  最普遍的一种假设是,等级制度来自于行会或者类似的组织;大多数种胜等级以各种职业命名,而且在印度早期历史中就有行会存在的证据。另一种常见的假设是:本地人之间以及本地人同操雅利安语的入侵者之间所存在的有形的种族差异是种姓等级制度的根源;直到今天,在一些种姓集团之间还存在着有形的种族差异,而且英语中的“Caste”(等级制度)来源于葡萄牙语“Casta”,意思就是种族。至今,另一种我们比较熟悉的解释是把种姓等级制度归因于共同的血统;种牲等级制度最根本的特征是同族通婚或禁止同种姓集团的基本单位,即“加堤”(jati)以外的人通婚,而且许多部落都被归并到种牲等级制度中去。本书的理论将注意力完全集中在种姓等级制度起源于行会这一假设上;但其他两种假设也是很重要的,如果本书理论是正确的话,我们将对其他两种假设再作些简要的分析。
  从传统上看,种牲等级制度具有与行会和其他分利集团同样的行为。随着现代化的到来,许多新的职业已经出现,而且种姓等级制度也由于其他各种原因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对于受过教育的现代印度人来说,种姓等级制度基本上不再是一种职业上或行会的分类方式。无论如何,从传统上看,种姓团体不仅主要是职业性的,而且也表现出卡特尔和其他特殊利益集团所具有的全部特征。它们控制了职业的加入权和经营方针,保守职业的或工艺的秘密,制定垄断价格,采取抵制和罢工活动,而且以集团而不是以个人的形式进行讨价还价的活动。
  种姓等级制度本身也有若干与分利集团相似的特征。其中之一就是,往往是整个集团而不是个人改变社会地位。一个兴旺发达的种姓集团会逐渐升到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且还可以集体决定采取约束力更强的仪式制度,从而甚至在纯洁和玷污的宗教观念上其地位也会上升。另一个特征是,印度强调“达摩”(dharma)即对种姓或集团的责任。换句话说,道德法规不是按普遍原则制定的,而是以一个人对种姓等级或其地位的忠诚作为标准;这样一来,它就更类似于取消职业竞争的职业道德规范。在他们进行种姓等级活动时甚至是杀人凶手或其他罪犯的行为也要用他们的“达摩”来加以衡量。对于一个人忠实于他所出生的种娃等级或集团法规的奖赏是让他来世转生到更高级的种牲集团之中。最后,对于出身于低贱等级的人来说,在有生之年中能使他宗教地位上升的一条道路就是脱离种姓集团竞争体系,放弃物质的享受和世俗关系;像婆罗门这样较高的宗教地位是同特权相联系的,而任何人若不能抛弃自己的一切而企图获得更高的宗教地位,则对于其他集团都会构成一种威胁。
   
(七)

  然而,以上所述不足以解释禁止同种姓集团以外的人通婚这样一种等级制度的特征,也没有说明种姓等级与种族或伦理方面的差异之间有何联系。为此,我们必须转到推论8上来,这就是:分利集团以排外为特征,而且企图限制其成员资格的扩散。我们必须弄清这一推论是怎样应用到几代人的时间范围中去的。
  让我们考察一下盈利性行会的老会员的情况。老会员作为盈利性集团的集体所有者之一,他关心他或他的后代可以怎样去分享该集团未来的收益。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是,他可以在去世或退休的时候,将他在联合体中未来收益的分享权让其子女来继承,例如他的儿子可以接替他在行会中的位置。然而,联合体中有些成员还有女儿,有的则只有女儿。假设联合体是一个只有男工的行会,那么有女儿的会员就可以把提供加入行会的机会作为与其女婿进行婚姻交易的一个筹码。这将成为老会员取得他在联合体中某些利益的一条途径。然而我们要进一步问:如果所有的儿子和女婿都进入这种行业中去,将会发生什么情况?事实上,如果儿子或女婿都被允许入会,那么即使在人口稳定不变的情况下,行会的成员也将会倍增;在行会会员倍增的条件下,加上行会为了本身的利益而对行会的生产量实行限制,这样一来,行会将失去盈利能力。如果儿子和女儿都允许从事于一种先前只限于一种性别参加的职业,那么也将产生同样的问题。对于跨世代的行会来说,只有当它能够避免其会员人数的增长率高于由于市场扩散而需要增加人手的合理增长率,它才能成功地延续下去,而市场的扩散又将取决于行会所在地区内人口和收入的增长等因素。除非不让一部分儿子进入行会,否则,唯一能使那些只有女儿的会员也获得他在卡特尔中的那份利益而又不使卡特尔陷入困境的方法就是规定将被允许进入这一行业的儿子同这一行业会员的女儿结婚。
  对于一个不按人口比例分配农业收成的分利集团而言,情况也与此相仿。最少人数的分利集团中的成员可以取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如果将最大份额的收益分配于更多的家庭,则每一家庭分得的收益反而更少。而且如果每个家庭到第二代就将变为两个家庭,这样下去过不了几代,即使原来最大的那一份收入分到每个家庭的利益也将少得可怜。这种分利集团能够在几代的时间内维持自己存在的唯一方法就是规定成员之间的子女互相通婚,否则就要被迫剥夺大部分子女的继承权。我假设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主要是利用第一种方法。英国贵族也把这种方法运用到了极限,并将它与长子继承权结合在一起(难怪某些巨额财产可能在英国贵族中几代相传)。
  提到英国贵族这个问题使我们回到第三章内有关推论8的讨论,在那里以欧洲的皇亲和贵族为例说明婚姻(或继承权)的排外性,这对于任何一个有成效的跨世代特殊利益集团来说都是最基本的特征。无疑地,那些具有沙文主义心理倾向的人,或相信不同的财产或地位水平必定与不同的风俗习惯相联系的人,将会对此处揭示的在欧洲贵族和印度种胜等级制度这两种财产和历史背景显然不同的集团之间却有着相似的发展动因的观点感到惊奇。作者相信,那些在经济学领域内进行了大量的经验研究和历史研究的人,却不会对此感到诧异。作者猜想,研究任何一个具有森严的阶级界限的社会中几代期间跨等级流动的那些人,可能会发现早期种姓等级制度的起源。
  正如通常把种姓等级制度归因于行会一样,同样也把它同雅利安移民统治时期的印度种族差异和血统集团联系在一起。鉴于本书再三强调多重因果关系和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我们将以审慎的态度对这些假设进行检验。事实表明,它们也是同推论8背后所隐藏的逻辑非常一致的。如果一个具有种族特色的分利集团是由外部入侵者形成的,那么只需借助像长子继承权这样专断的遗产制度或通过内部通婚就可以使它维持许多世代。如果它主要地实行族内通婚,那么后代将保持其种族外表上的差异。
  事实上,一个在种族、语言和文化上都有明显特点的集团,要延绵许多世代将会容易得多。正如我们在第二、三章所表明的那样,语言和文化的相似将减少价值标准上的差异和促进社会内部的交往,而且这也将有助于减少内部冲突以及易于获得选择性刺激手段。此外,任何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要想通过内部通婚制度来维持其利益,它必须要大到足以避免近亲繁殖。然而,由于这种实行内部通婚制的集团变得越来越大,因此执行内部通婚制的困难会增大。那些被禁止同集团以外具有某种特殊诱惑力的姑娘结婚的儿子们将会作何反应呢?他的双亲对于被禁止同集团以外拥有财产与权势的家庭缔结一门特别有利的婚约又会持何种态度呢?怎样才能阻止诡计多端的外族人婚嫁到集团中来呢?如果不禁止同集团以外通婚,至少有一部分家庭肯定会丧失他们那份未来的集团利益。如果他们存在着外貌上的差别,那将比较容易确定一个人是否是集团以内的人,从而也容易执行内部通婚制度。在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上的不同习俗也很难使集团以外的人与原有的人混然一体。不幸的是,助长民族、种族文化方面的偏见以及集团生活方式上的差异也有利于分利集团的活动。通过反复灌输这些偏见,将增加会员遵守内部通婚制度的可能性,并通过集团之内的社会交往而增强其选择性刺激。
  尽管多世代的分利集团会降低经济效率、加深不平等和集团偏见,然而重要的是应当认识到:在包含这些集团的社会之外的某些个人和团体,可以通过加入这个社会(即使进入最底层)而改善其地位。例如,没有从事定居农业的游牧部落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现,他们加入印度社会后的生活要比离开这个社会好一些,即使在给予他们最低的地位甚至沦为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的牺牲品时情况也是如此。对于各部落集团加入印度种姓等级制度后所发生的这种同化过程已进行了大量的考察,其结果肯定有助于阐明种姓等级制度内部的多样性。
  这种多样性再次提醒我们注意,问题是复杂的。由于这种复杂情况以及有关早期种姓等级制度的资料很有限,我们不应当匆忙地作出任何结论。由本书理论提出的上述假设应当看作是主要对未来研究工作的推动。对于种姓等级和阶级问题的理论过去从未取得过一致意见,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可能对说明问题有所帮助。作者认为,关于此理论所提出的那种多世代过程是否真正在印度悠久的历史中出现过,还值得进一步严肃认真地加以研究。在这种具有定居农业和实现了文明生活的悠久历史中的大部分时间内,印度受到间接的或当地的统治者的统治,他们既不能也不想对分利集团的权力提出挑战,也不想侵占分利集团的全部利益。这种历史同种族差异以及地理上形成的市场分割联系在一起,更有利于形成小型的集团。如果上述过程未曾发生,则如何解释所发生的一切呢?
   
(八)

  依据科学原理,一种最可信的理论应能以最简练的语言解释极多的事实,那么用于解释印度种姓等级制度的任何其他理论也应当能够解释印度以外的其他经济发展,正如本书理论那样,或者至少应能很简练地说明更多更多的有关种姓等级制度的问题。同理,如果本书的理论不仅能解释印度以外所发生的不同于印度的那些发展,而且也能够解释印度以外所发生的与印度相类似的那些发展,那么此处所提出的关于印度种姓等级制度的解释就更加强而有力了。本书以上对阶级僵化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然而仍然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即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是独一无二的,从而对其他国家发展的分析不能作为我们所要求的与印度可以相比的事例。尤其是在大多数其他国家内任何阶级僵化现象通常都不硬性要求集团内部通婚以及传播集团的或种族的偏见。由于本书理论已作出这样的推论:即在一个足够长的时期内,分利集团必定会形成集团偏见和鼓励内部通婚,因此我们应当再考察印度以外发生这种过程的那些国家的情况。其他国家虽然没有印度那种罕见的古老风俗习惯和丰富的文化,但它们之中可能也会在某些方面具有类似于形成种牲等级制度时期印度的情况。我们尤其应当考察国内的种族和文化差异较大的那些国家。
  南非那种世界罕有的种族隔离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这种更为严格的种族隔离和歧视形式并未出现于早期布尔人统治南非的时代。相反,在布尔人或其他欧洲人同非洲人之间存在着为数众多的通婚现象。结果是今日在南非存在着大量混血儿;南非当局把他们当作独立的种族,并将他们同非洲人和亚洲人分离开来,而且也同欧洲人分离开来。
  一位卓越的非洲人经济学家赫特(W.H.Hutt)在《歧视有色人种的经济学》一书中对南非日益牢固的种族隔离和歧视制度的惊人发展中作了描述。尽管赫特也许带有过多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色彩,而且可能因此而触犯具有别种思想的某些读者,但作者同南非的其他南非问题专家进行检验之后认为,即使是那些不欣赏赫特观点的专家一般也表示赞同他书中对于历史事实的描述。
  赫特描述主要集中于本世纪早期南非的采矿业中。矿主和经理们需要劳动力,而且很自然地要把工人的工资保持在低水平而不是高水平上。由于非洲人在非洲社会传统部门以外很难找到其他就业机会,矿主经常能够用很低的工资雇到工人。矿主还利用亚洲低工资劳动力的广大资源而且曾一度使用廉价中国合同工。欧洲工人主要被雇佣来充当监工、技术工人或半技术工人。显然只需花很少的费用就可以教会那些工资十分低廉的非洲劳工担任半技术工作,因而雇主自然渴望通过这种途径节省劳务费用。
  非洲及亚洲廉价劳动力的竞争引起了高薪的欧洲血统工人或他们新近组成的工会提出控诉。接着发生了罢工。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这些罢工才改变了南非的劳动政策。1911年通过了矿山与劳动法案,或称“有色人种歧视法案”(Colour Bar Act)。这一法案从文字上读起来似乎是无害的,但在实施中则实际上限制了雇主使用非洲劳动力从事技术或半技术性工作。该法案所颁布的有关条例阻止了德士瓦尔和奥兰奇自由州的非洲人从事许多种采矿职业。这些条例甚至详细地规定监工(白人)同采矿工(非洲人)之间的比例。
  这种比例引起了争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矿主要求非洲人同白人工人的比例是10.5:1,而工会要求3.5:1。结果于1922年在约翰内斯堡附近的金矿区爆发了一次总罢工。这次罢工及引起的骚乱最后导致保守的南非欧洲人和共产主义、社会主义领导人团结在一项共同事业中,因为他们全都支持拒绝向那些同白人劳动者竞争的贫苦非洲人提供工作机会。南非工党是一个仿照它的英国同业而建立起来的党,它随这次罢工的浪潮而发展起来,并且在联合政府中与主要由南非欧洲人组成奉行白人至上主张的民族主义党实行了联合。这个民族主义-工党“联盟”政府不久便推出了第二个“种族歧视法案”,即1926年的矿山与劳动法案。赫特认为这“也许是世界种族歧视法规史上前所未有的最严酷一章”。伴随着该法案的是一种进一步限制非洲人就业机会的所谓“文明劳动政策”。通常用来把非洲劳工从他们与白人相竞争的职业中排挤出去的一种手段是制订“职务工资标准”。如果一个既定的职业的工资被固定在一定的水平上,而且对欧洲人有吸引力,那么雇主就没有兴趣去雇佣那些愿意少拿工资的非洲工人。根据“文明劳动政策”所制定出来的学徒训练制度也起着排挤非洲人的作用。
  这些制度与类似的政策严重地限制了非洲工人的就业机会。禁止非洲人从事各种技术性、半技术性职业不仅提高了欧洲籍(有时甚至是混血人和亚洲籍)工人的工资,而且也使更多的劳动力挤进了那些原来还对非洲人开放的领域,使这些领域的工资比在此之前的工资更低。然而,更重要的是可以注意到,尽管这些政策是反对非洲人的,但是仍然有大量非洲人由遥远的北非洲连续不断前来要求就业。他们进入社会的最低层而成为这些制度的牺牲品,但是他们的境况还是要比原来在传统部门内工作时要好一些。这种情况同那些印度部落进入种牲等级制度低层的境况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由于那些能够雇佣异常廉价的非洲劳工的公司在竞争中比那些没有这种机会的外国或本国竞争者拥有某种优势,因此,即使是由于技术性职业只能雇佣白人以及雇佣超出实际需要的监工等等,而不得不在这些方面付出更多的工资,这些公司仍能经常盈利。各公司也企图和一些非洲企业家一样进入那些对雇佣非洲劳动力限制较少的领域,但这种权利最终也被取消。虽然这样一种制度强迫雇主采取他们所不乐意采取的多歧视而少盈利的政策,但结果却是为有组织的白人(有时也有混血人和亚洲人)带来了很大的利益。
  本书理论还指出:雇主将和工人一样不遗余力地排挤竞争者,而且由于其集团人数很少,因此能够比工人更容易组织与活动。然而雇主的竞争对手是其他公司或者资本家,而且往往是在其他国家里的公司和资本家;雇主间的竞争不像白种工人那样反对黑人工人,因此雇主不是非洲人遭受种族排挤和歧视的主要根源。至于南非所有各种族的消费者,则由于种族歧视所导致的较高劳力成本而不得不支付更高的商品价格,因此也身受其害;但是,正如其他国家内那样,他们是无组织的。
  现在我们要问:如果南非的这种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许多人分享的卡特尔垄断利润,要长期地维持下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当然需要警察和军队;但这是众所周知而且讨论得很多的问题了,因此在这里无需再多讨论。重要的是:除非种族之间的界限得以长期保持,否则这种制度无论如何都难以沿许多世代延续下去。如果处于劣势的集团可以加入处于优势的集团,则由于他们有强烈的欲望去实现这一点,从而工资的差别最终将消失。混血人种的继续繁衍将使这种制度难以长期维系,即使中期(按印度历史的标准)也是如此。
  这不仅是本书理论的推论,而且显然也是南非政府已作出的结论。正如对于雇佣非洲劳工从事技术性和半技术性职业的限制愈演愈烈那样,南非也制订了把人划分为固定的种族集团、并禁止在各种族之间通婚或发生其他两性关系的法令。
  毫无疑问,在南非还有其他许多因果关系在起作用,把原因看得过于简单和专一,肯定会在许多方面犯错误。但本书目的不在于对此给出一个完整的答案,而是为了弄清种族歧视以及其他各种歧视的根源。正如以前其他作者已经证明那样,作为消费者、雇主或工人个人都会由于存在歧视而遭受损失。消费者对自己所讨厌的集团所拥有商店的歧视,将使他不得不到其他商店支付更高的价格,或者减少了自己选择商店的机会。雇主对他所鄙视种族的工人采取歧视态度的结果,使他不得不支付更高的劳力费用,甚至在同其他那些不让偏见挡住盈利之道的公司相竞争中破产。同样地,工人拒绝属于另一集团的雇主提供的较好的职业,其收入肯定要减少。类似的逻辑也可以应用到社会上其他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去。根据人们发现实行歧视的代价很高这一事实,就意昧着如果人们能够自由地按照他们所愿意选择的方式进行任何交易,则各种歧视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由个人组成的分利集团有时却会由于歧视而获得巨大的收入。根据推论8,任何导致排他性的集团差异将带来利益。在仅仅一两代时间内,通常可以认为集团之间的差异是确定的;但超过几个世纪甚至几千年之后,则不能再认为这种差异是固定不变的了。因此,在长时期内跨世代的特殊利益集团必定倾向于内部通婚。这一定理对于南非的白人、印度的等级制度以及欧洲的贵族都同样成立。
   
(九)

  本书迄今还没有涉及苏维埃类型的社会。在战后的和平年代里,这些社会的增长率下降同其他国家一样明显。遗憾的是,不可能简单地找到把现行理论应用到这种类型的社会中去的方法;对于小型集团集体行动的理论需要进一步加工,同时对这些社会中市场作用的局限性也需要加以分析。但在此处讨论这一类问题实属离题太远;因此,必须另写一本著作来说明怎样将现行理论应用到这些社会中去。
  至今未曾提到的另一种类型的当代社会是以不稳定为特征的那些国家。法国以及欧洲大陆的不稳定性在前面已讨论过,但是尚未提到拉丁美洲、非洲以及其他地方为数众多的不发达国家,它们一直处于持续的不稳定状态之中。
  稳定社会中最终形成稠密的分利集团网有害于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而社会不稳定同样有害于增长。在这里没有什么自相矛盾的地方;正如特殊利益集团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把注意力从生产转向利益分配的争夺一样,社会的不稳定性也使得本来可以投入长期性生产投资的资源转向投入更易受到保护的财产形式,或者甚至使资本抽逃到更加稳定的社会中去。从总体上看,稳定的国家比不稳定的国家更加繁荣,这并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但是,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不久前经历过动乱而仍然有希望在可预见的未来得到稳定的社会中,具有最高的经济增长率。
  以不稳定为特征的国家通常都是在部分时间里由独裁者或政变集团所统治;其中也有一些时间出现了民主的或至少是相对多元化的政府。独裁者或政变集团的政策明显地取决于集团的利益、思想意识,有时甚至取决于独裁者或领导集团的狂想。经验和常识告诉我们,独裁者和政变集团可以是右翼或左翼的,是这样或那样的人物,但他们一般更有可能是阴谋家而不是经济学家。因此,本书的理论不可能告诉我们独裁者和政变集团将推行什么样的政策,正如某些客观的历史学家提醒我们那样,历史上发生的许多事情是由于偶然性,是无法用任何理论说明的。
  所幸的是,对引起不稳定社会内政府变动的各种影响和压力,以及对这些社会中短暂出现的民主或多元化政治,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系统的或理论性的说明。推论表明,小型集团比大型集团更容易组织,而且当社会刚由不稳定转入稳定时,(由于小型集团组织起来较快)小型集团在组织活动方面的优势格外明显。本书理论还指出:与稳定的社会相比较,存在于不稳定社会中的群众组织将较少与较弱,然而易于谋划的小型集团反而更便于争取其共同利益。这些集团可以是任何层次上的组织,但在国家层次上能够由院外活动或卡特尔垄断获利的小型集团多半是由富有的商号或有钱有势的个人组织而成的。
  在不稳定的社会中,有两个另外的因素使得小型集团比大型集团组织得更好。其一是大型集团比小型集团更有可能成为对独裁者或政变集团的一种威胁。如果在一个独裁者统治的不稳定国家中,存在着一个由大多数农民或大多数工人组成的农会或工会,那么这类组织肯定将构成对独裁者的威胁。这种群众组织人数众多的事实就代表一种力量。(实际上,这一点无论是对于稳定的还是不稳定的非民主制度社会都是成立的——甚至稳定的极权主义国家也不喜欢独立的群众组织所固有的那种威胁。因此,在把本书理论应用到极权主义社会时,将发现其中那些不引人注目的小型集团也会起主导的作用。)
  第二个因素是:小型集团可以在独裁统治时期谨慎从事和不为人注意,而组织起来的大型集团不能做到这一点。独裁者、政变集团和极权主义领导人不可能去注意每一种独立的组织,而他们所不知道的小型组织就不会受他们的压制。一个集团由于其中一个成员的轻率而被暴露的可能性,必定随其规模的增大而增加,而对于大型集团则这种可能性将变成一种必然性。这样一来,如果一个小型集团在一个压制民主的社会中受到威胁,它往往可以使自己在当局面前变得不显眼而保持住本身的生存,当管制放松或受到限制时,它又能够迅速行动(这一点同样地既适用于稳定的专制国家也适用于不稳定的专制国家)。
  于是,对于不稳定社会来说,本书理论的最基本推论是:它们的政府必定受到那些组织迅速的小集团的利益、请愿与压力的影响。众所周知,由于每次军事政变都带来新的政治倾向,因此不稳定社会中的政策可能急剧转变。这样一些国家的经济政策就像一片随风飘扬的树叶——一阵狂风可以立即将它吹向任何方向;但是最终将被地心引力拉到地面上。
  能够在不稳定的社会中组织起来并进行谋划的小型集团,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有着自己的不同利益。某个时期的小集团可能由土地垄断者组成,而在另一个时期则可能由制造商组成;在一个国家内它们的利益来自出口贸易,而在另一个国家中它们可能在进口替代中获利。需要再次强调,重要的问题在于尊重实际经验的多样性和具体性,千万不能超越本书理论或其他任何普遍性理论的实际限度。迄今为止,关于不稳定社会问题唯一的普遍性论点是:为了了解它们经济政策中的某种系统化的因素,人们必须考察该社会内能够比较迅速地开展集体行动的小型集团的既得利益问题。
   
(十)

  根据附加的补充资料,我们可以作出更加具体的预言。普遍存在的一种事实是:由于几乎所有的不稳定政府都在发展中国家内产生,它们通常没有完善的现代化运输和通讯系统(至少在农村范围内是如此),因此,人们难以从农村中组织政治力量影响政府,从而这些国家的大城市居民对其政府影响的比重大得多。工业革命和铁路出现以前,各地区的运输速度都很慢,而且费用高昂,这可能可用以解释,亚当·斯密在当时就发现农民未能组织起来获得垄断权或政治影响,而商人则频频交往密谋赚取公众的利益的原因。在今天的发展中国家内,农村的利益仍然处在类似的不利地位,而首都的城市居民则获得不相称比例的官方利益。
  虽然不总是如此,但在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内,最大的公司和最富有的人都从事生产进口替代品和外国公司也能提供的商品。这就是说,他们提供的产品和劳务也能够用较低的费用由世界市场上取得,或由外国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更加经济地生产出来。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内从事进口替代品生产的企业包括重工业在内,而另一些发展中国家内也许只生产纺织品或酿造啤酒。有时最富有的家族还拥有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外国公司也能提供的服务。当然,目前这些企业和家族也都倾向于置身在最容易与政府联系的大城市内。
  当最主要的公司集中在进口替代品或代替外国商品的部门时,尤其是在农村中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这种“头重脚轻”的社会就发展出了一整套特别的反常政策体系。这种政策体系的要害在于迎合不稳定社会中那种显然比例失调的小型集团势力。
  处于上述地位的大企业和富有家族必然要求实行保护政策并制订针对与之相竞争的外国或多国公司的歧视性立法,以获取本身的利益。这样就抬高了消费商品的价格,而消费者则无法组织起来形成集团来反对这一政策,何况他们之中的许多人又散居于外省,难以相互联系。这些国家经常采取下列最严厉的保护方式:实行进口配额和外币兑换管制,不许居民拥有用于购置进口商品的外汇,以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品。这些保护方法的后果难以衡量。但与主要的发达国家相比,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保护程度是高得惊人的。
  让我们考察一下这些保护政策对于收入分配的影响。进口商品与外国公司一般是造成竞争的根源,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的生产成本较低。换言之,不稳定的发展中国家及其公司在这类商品生产中不具备比较优势;否则,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它们不会那样重视保护措施。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许多进口替代商品生产中都不具备比较优势,因为生产这些产品需要大量的资本和专门技术,而这些正是发展中国家通常很缺乏的,因此这些产品也是比较昂贵的。
  在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实行保护时,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和专门技术的价格会上升,尤其是在得到优惠的公司和工业部门内更是如此。受优惠企业的一部分收入将消费于获取或保持政治优惠的活动之中。这些公司中某些公司的雇员也可能要分享一部分这样的收益。不过,至少在某些国家内,资本和技术的所有者本来就由于这类要素的稀缺已获得了较高的报酬,现在他们甚至能取得更高的利润率。由于开始时能够最快地组织起来的是那些较富有的个人和较大的公司,同时由于筹集大量的资本和获得稀有的专门技术需要有大量的财富,因此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实行保护政策将使富人得到最大利益。
  另外,这种保护使得本国货币的价值高于它的实际价值,所以用来购买进口商品相应所需的外汇减少了。本国货币的价格越高,则其出口商品就越贵,从而外国人购买得越少。通常出口商品都是该国具有比较生产优势的产品。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自然拥有大量的贫困人民即廉价劳力,也拥有某些自然资源,因此,他们在生产劳动和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时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劳力和自然资源的拥有者,尤其是农民,在出口减少时受害最大。特别是在某些非洲国家内,农产品出口者由于政府垄断市场而受到进一步的剥削,因为政府只把销售价格的一部分支付给农民。因此,这些丰富的生产要素一开始就未能按比例取得其应有的盈利,而出口收益的损失又进一步减少了他们的收入。由于上述保护政策,各种丰富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包括各个发展中国家的贫苦劳动人民),不仅不能买到便宜的进口商品,而且被迫按较低的价格出卖其劳力和其他产品。
  在这一方面还有许多的限制条件和技术细节值得进一步讨论。而且指出每个国家情况有所不同也是很重要的。这一过程的一般性质是清楚的。在不稳定的社会中,最大最富有的获利阶层组织得比较好,而他们往往占有该国中比例极高的各种生产要素。他们制订有利于自己的各种政策,并且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侵占这个社会中无组织的广大群众的利益,从而使收入分配更加不平等。
  虽然可能取得的统计资料十分贫乏而且不完整,但问题十分清楚,在许多不稳定国家中,收入分配非常不平等,少数巨富与大量赤贫并存。在某些不稳定国家内,甚至从无意的观察中也可以明显地看到:正如前述理论所预测的那样,无技术的工人怀着绝望的心情,竭力想出国谋生,而跨国公司(在他们考虑到被收归国有的可能性不大时)则拼命地想打进来。作者的一名研究助手曾将各国的某些收入分配数据(很不可靠)同它们不稳定程度的一些数据(甚至更不可靠)加以比较。但由于数据的低质量以及对于结果的多种可能解释,迫使作者决定不在此处详细介绍所得的结论。但不管这些结果价值如何,它们却是与本书理论相一致的。
  在前一章中关于实行保护所带来损失的全部论点和证据也适用于不稳定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较小的发展中国家。以上所述那种反常政策体系助长了低效率和停滞,也加剧了不平等。
  当对这些国家首都以及其他主要都市内的进口替代工业实行保护和卡特尔垄断时,即使这些工业支付远远超过竞争水平的工资,它们也能够生存下去。这将容许由劳动力的垄断中获得更大利润和促进工会的发展,尽管在这些国家内由于一时的镇压和组织大规模的集体行动的困难可能阻碍工会的建立。但不论工会是否存在,首都居民——甚至是贫民——仍将比农村和外省居民对公共政策产生更大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农村交通系统落后。在首都发生的民众游行示威、罢工以及骚动,对政府是一种特别的威胁。
  文职和军人官僚总是云集于首都城市,他们占据着影响任何政府的地位。大学生通常生活在大城市里,由于他们对政治活动有着异乎寻常的强烈兴趣,以及由于时间安排上的灵活性,因此,他们在政治上通常起着重要的作用。工会、官僚和大学生与各大公司所有者相比,一般具有相当不同的意识形态色彩,但他们可能一致地倾向于经济国有化,而且也可能在各种小集团所追求的具体而琐细的政策方面并无太多冲突。无论如何,官员们往往与工会和大学生一起都支持在首都(或许还包括其他大城市)实行的生活津贴制度。
  除了上述进口替代政策以外,对城市提供额外的便利和其他形式的津贴更加鼓励人口向首都和其他城市迁移。因此,这种反常政策体系的另一方面问题是形成了经济效率奇低的首都城市和其他主要城市。今天的大多数的贫穷国家的首都人口规模都大大地超过发达国家处在同样人均收入水平时的首都人口规模。
  不稳定国家情况多种多样,其政策受到非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前面的论证应当被看作一种“研究者的议论”,而不是一种分析;只能作故事来阅读,以便从中得到启发。作者希望借此抛砖引玉,激起一些专门研究不稳定国家的研究者和其他人以较为系统的方法来分析某一个国家或一小批国家的状况。
  作者认为,需要进行的研究之一是历史的研究。一些现在执行着反常政策体系或情况相似的国家可能在过去曾经有过不同的经历。例如,就19世纪拉丁美洲某些国家来说,值得探索一下,是否这些国内组织起来对政策施加影响的集团,属于一些拥有巨大土地财富的家族小集团。交通的困难使得他们难以共同谋划,而且有时他们的权力也许只局限于在本地区以一种封建的方式出现。然而,如果这些家族能够策划制订国家政策,则他们的兴趣将与那些由反常政策体系获益的集团大相庭径。
  这些地主作为土地(有时还有短工)的所有者,他们拥有这种经济(地主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中具有代表性的一整套生产要素。这样,他们能够从自由贸易政策中获得自己的利益。他们的穷乡亲们也拥有少量土地和劳力,但地主们仍会获得主要利益。由于革命以及城市的逐步发展,土地巨头们消失了,或者丧失了影响。首都城市内的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作家迫切要求制订一种不为大土地所有者欢迎的平等主义政策。但需要研究和判断这种变化是否实际减少了不平等程度。我们可以发现,在某些国家内,近年来在城市中影响决策的小型集团,由这类平等主义的、低效率的政策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而这些政策同时造成了更大的不平等后果。
   
(十一)

  既然我们已经考察了世界上少有的种姓制度的不平等情况,考察了南非的种族歧视以及带有反常政策体系的“头重脚轻”社会的不平等政策,那么我们可以考察一种现代的荒诞说法,作者认为这种说法毫无根据地把贫穷和耻辱的根源强加在亿万人民的头上。专门研究这一问题的经济学家中有着一种一致的认识,认为有竞争的市场是有效率的。实际上,在经济理论中,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意味着经济效率已最高,唯一可能改进的就是收入分配。甚至在那些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之间,至少是在发达国家内也存在着一种相当广泛的看法,认为竞争促进效率。
  与此同时,在经济学家以及其他行业人士中有另外一种公认的假设,就是竞争性的市场产生相当大的不平等。软心肠的大多数人还进一步认为,政府的行动——或者根据某些观点,还包括工会的活动,职业伦理道德等等——对于减少由于市场引起的不平等是必需的。怀有硬心肠的少数人则心甘情愿地接受甚至赞赏这种不平等,或者坚信政府减少不平等的努力是有害的。但大多数软心肠的人与大多数硬心肠的人都一致认为竞争的市场会产生出相当大的不平等,但对于这种不平等是否“公平”则看法不同。经济学家往往还谈论通过竞争性市场而实现的效率同通过其他方式在付出某些社会费用的基础上而得到的平等之间如何寻求折衷的问题。
  关于竞争性的市场是引起严重不平等问题的根源以及政府和其他机构为减少这种不平等要付出社会费用的观点,也许是阿瑟·奥肯(Arthur Okun)在其受到广泛关注的名著《平等与效率:巨大的交易》(Equality and efficiency:The Big Trade-off)中作了最为明智而人道的表述。在书中,他认为政府是一种能够消除由于市场运行而产生的不平等的平均主义力量,然而为了减少不平等,必须付出某些代价,因为这样做干预了市场中的一般说来高效率的运行。其他一些作者则认为,工会以及其他一些特殊利益集团会减少由于竞争市场引起的不平等。
  作者认为,无论是左派还是右派的这种传统假设,即市场会比政府和其他机构产生更大的不平等,而政府可以“减少”不平等的影响,这些观点都是违背许多社会中的事实的,对于其余的社会也只有一半是对的。在南非,黑人工人从事的工作与白人稍有不同,但所要求的技术程度几乎相同,但黑人只领到白人十一分之一的工资。在实际的竞争性经济中,正如教科书内清清楚楚解释的那样,在长时期内看到具有同样技术和生产能力的人竟会取得不同的工资率是难以想像的。雇主可以通过用低工资雇佣被歧视的受害者来获得利润,而拒绝这样做的那些公司将被成本更低的竞争对手所挫败。正如我们预期那样,南非的雇主仍争辩说应当允许他们在目前只限于雇佣白人的那些职业中使用非洲工人。如果允许这样做,则无论是经济效率还是社会平等都将得到改善。在印度有几千万人,还有他们以后的子女,被阻碍市场自由运行的种姓等级制度历史地宣判要过特别贫困和受凌辱的生活;这些制度导致了低效率和停滞,也导致了极度的不平等。这个世界的大多数国家属于不稳定的发展中国家,而它们之中的大部分由于国际贸易、国外投资以及许多其他方面的政策使其社会产生巨大的不平等,以及极低的效率。正如作者在推论9所证明的那样,可以明显地看出“帮派斗争”并不比个人的决斗来得温和。
  现在让我们回到具有福利之邦特点的发达国家。有些人认为,应当制定一种公平的措施来帮助社会里运气最差的人,即使是,这样做要求我们作出某些自我牺牲,也理应如此;这些人必定会服从于前面所述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当然,我们可以帮助朋友、亲戚或者邻居,而且也可以看到由于我们的慷慨所带来的益处,因此,我们可以为了它们的利益而作出重大牺牲。但是,如果我们企图以个人身份作出牺牲以减轻本国的贫困程度,则我们定会发现,即使献出自己的全部财产也不足以使这个社会的贫穷程度有明显的改变。换句话说,减轻某一社会的贫困程度是所有那些希望消灭贫穷的人们的一项公共事业,而对于大型集团来说,则是一件只有自愿贡献而不指望获得任何公共财富的事业。如果关心贫困问题的每一个人都为此作出了一定的贡献,那么无论如何积累起来总会引起变化的。因此,在每个发达国家内大多数人都赞成向自己,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向整个社会,征收义务税来取得经费资助贫民。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由于消除贫困是一项公共福利事业,努力将国民收入重新分配到作为群体的穷人手中,这必须要求政府采取行动。从这方面看,某些社会中的政府确实减小了不平等的程度。由于无论是义务税还是馈赠都对刺激生产发生有害作用,因此,也确实存在着平等与效率之间的互相矛盾。
  但问题的实质在于,无论是左翼还是右翼的现行传统观念都假设,上述收入再分配几乎全部都是出于穷人与富人之间收入按平均主义进行再分配的动机所引起的;而实际上,如果不是大多数,起码也是许多再分配完全是由各种不同的动机所引起的,大多数这种动机与其说它们对收入分配受平均主义的影响,不如说是受到任意的其他意识的影响——其中还有不少收入的再分配是从较低收入者那里流到较高收入者手中。即使在发达国家中,政府很大一部分活动并不是专门为了帮助穷人,而许多这样的活动实际上是伤害穷人的。在美国,对私人飞机和潜艇的拥有者也实行补贴,他们之中的大多数都不是穷人。正如作者在其他地方已经说明过那样,政府与职业团体在医疗护理制度方面的干预主要是帮助了医生和供应商,而他们之中的大多数又都是很富有的人。在美国税制中存在着无数的漏洞,它们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而且这些漏洞能使公司摆脱困境和对工业实行保护,尽管这些工厂中的工人工资还远高于全国工业的平均工资。在美国还存在着最小工资法和工会工资等级,它们可以阻止雇主和工人在较低工资水平的条件下达成就业契约,但由于这样做的结果,使美国的失业人口比例不断上升。在许多欧洲国家情况也非常相似,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更坏一些。
  政府和其他机构干预市场一般不会比自由竞争的市场更能减少不平等的程度,其原因由第三章推论3和推论9的讨论来看是十分明显的。作者假定,在创建分利集团的机会方面的不平等比人的固有生产能力方面的不平等更大。在美国,福利的接受者没有自己的组织,在其他社会中的穷人也是一样。然而,美国和其他地方一样,几乎所有的大商号都有商会作为其代表,而所有的专业人员则有自己的联合会。在每个人的生产能力方面存在着公认的差别,就像存在着身高的差别一样。但是至今我们所能进行的测量指出,个人的差别呈正态分布——至少绝大多数人相当接近于中间水平。存在着一些矮子,也存在着一些巨人,但为数都很少。当然,在拥有资本和巨额财产方面的差别是极其明显的。然而,如果资本的积累没有障碍,而且避免反常政策体系的干扰,则当资本积累增加时其收益率将下降,而且与资本相结合的劳动力工资将会升高;那些资本积累最多的国家工资也最高,这一事实决非偶然。如果经济民族主义者不阻止在各国之间流动,那么将更加鼓励资本向工资最低处转移,从而必将大大提高最贫困地区的工资水平。印度的历史告诉我们,由于分利集团的存在,即使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间,也不会出现不平等程度随时间而减小的现象。
   
(十二)

  关于产生大量贫困和苦难根源的另一个荒谬说法是:穷国由于基本上是一些经济原因或超制度原因,经济的发展极其困难,因而需要特别的促进、计划和努力。有时甚至主张要依靠铁腕的独裁者或极极主义的压力来强迫人民作出牺牲以促进经济发展。作者认为,在这种主张影响之下出现了大量愚蠢的政策,以及有害的或不稳定的制度,反而阻止了经济的发展。不幸的是,妨碍经济增长的社会制度、政策和体制是一种常规而不是一种例外,而且世界人口的大多数生活在贫困之中。
  在本书中所列举的成功增长事例都不是由于任何特别的促进和计划而产生的。无论是韩国、台湾、香港还是新加坡都不是如此。前两者得到过美国的某些援助,但它们也被迫为了军事目的花费了其中的一大部分。如果本书的这种分析是正确的,那么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和美国增长的原因,更多的是由于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扩张的结果,而不是任何特别的促进或计划的结果。现代欧洲早期的增长也是如此。英国没有寻求或计划一次工业革命;它是由于本书前面所解释的其他原因发展起来的。在许多不能增长、增长得不快或远不如它们的领导人所希望那样快的国家中,可以找出许多愚蠢、僵化以及不稳定的事例来说明它们未能获得成功的原因。
  有人设想穷国目前要发展比在18或19世纪时更加困难,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从经济上而不是从制度上来进行解释。这种观点忽视了以下事实:目前,穷国能够借助于较发达国家的技术,其中有些技术还很容易适应它们的环境,并能非常迅速地改善其生产状况。工业革命时期的大英帝国只能通过当时产生的发明来改善其技术。同样地,今天大多数高度发达的国家也仅能利用当前的新进展来改进其技术。然而,最贫穷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却可以在几十年间掌握世界上几个世纪中累积起来的技术进步。这不仅是明显的可能性,而且实际上已经在韩国、台湾、香港和新加坡这样一些地方变成了现实。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欧洲各国和日本在技术上远远落后于美国,但是他们借用美国技术,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美国,而且用不到25年的时间在技术和人均收入方面都几乎赶上了美国。
  作者在主张不受卡特尔化和政府干预阻挠的国际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将使任何穷国的经济产生势不可挡的迅速增长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同意自由放任政策能达到完美的经济效率。正如作者在第3章所指出那样,在本书中并未假定有任何地方存在着完全的竞争。与此相反,作者在经济学方面的著作都是关于非经济因素及公共福刮方面的问题,它们一般都会使自由放任经济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但作者却认为它们是相当重要的。一种经济能够生气勃勃地和迅速地增长而不必同时是最理想的和最有效率的。具有自由的市场和不受政府与卡特尔干预的经济,正如一个十几岁的少年那样,纵使他会犯许多错误,然而他并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努力和鼓励,就能自己迅速长大成人。
  如果阻碍和压制经济增长的不良制度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通病,则那种认为“只有”制度问题阻止了穷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的论点,可能是于事无补的。如果不良的制度是如此的普遍,可能很难指望得到良好的制度以利于快速增长。然而,认识到这一问题总比对它们不了解时更有可能使问题得到解决。
   
(十三)

  由于作者对意识形态偏见颇为关注,由于本书第一章中指出关于一个满意答案所必须符合的标准,因此可以预期,作者并不相信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答案可以满足本书列举的要求。根据这种信念,作者在此强调本书观点同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由放任思想的明显对比。本书总和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同样赞赏市场的价值。实际上几乎每个人,不管是左派还是右派,只要他们对此问题进行过十年以上的专门研究,都是会肯定市场的作用的。如果你确实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想看出还有任何其他的道路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然而,本书的观点和古典自由放任主义思想的相似之处到此为止。在作者的研究中发现,自由放任主义思想的信条是: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只要政府对市场撒手不管,市场本身是能够解决问题的。以最通俗的语言说,这种思想认为政府像一个恶魔。如果想将这个魔鬼用链条捆住,就会出现一个不用担心任何问题的理想乌托邦。
  如果本书所述的这种并不乐观的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即使没有政府干预,往往也不会存在竞争性的市场。政府决不只是社会中高压统治和社会压力的唯一根源。即使没有政府的帮助,许多市场也会形成卡特尔的垄断。消除某些形式的政府干预、促进自由贸易以及生产要素的流动将会削弱卡特尔,但不可能消灭它们。而且,如果我们不想遭受更为严重的持续动荡之苦,就必须有政府存在;而在特殊利益集团进行游说活动的情况下,不出现政府干预市场(即使这是长期以来人们所追求的)也许是不可能的。
  是否仅仅依靠自由放任就足以防止和消除卡特尔化,是否由于特殊利益集团的聚集和游说活动最终会消灭自由放任,这些问题只有求助于事实才能解答。多亏大英帝国的历史给我们一个特别恰当验证。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罗斯·弗里德曼(Rose Friedman)在他们的著作《选择的自由》中,对19世纪后期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印度作了大量的比较。自然,比较的关键在于:明治维新之后的日本有相对自由的企业,并采取很低的关税;而独立的印度则采用了引人注目的干预和保护主义的政策。正如弗里德曼正确指出的那样,日本所选择的政策产生高增长,而印度所选择的政策导致失败。关于这种对比以及弗里德曼从中所引出的政策教训还有许多值得一提。像其他大多数同时代的经济学家一样,作者也应当指出,从米尔顿·弗里德曼的特别清晰、新颖和深刻的专论中学到了大量的东西。同时作者也对弗里德曼立论的深刻表示极大的敬佩。
  在这种比较中,尽管存在着不尽合乎科学的意识形态成份,然而也存在着富于启发性的成份。弗里德曼在谈到他们的比较工作时写道:“经济学家和社会科学家通常不可能在可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物理科学中那种重要的试验。然而,此处却发生了某种非常接近于一种受控制的试验,在其中两个国家采用了不同的经济组织方法,由此可以检验其对经济后果的重要程度。两国在时间上相差约80年,但在其他所有方面的情况都非常相似。”
  没有80年时间的差异,甚至有可能更加接近于可控制的那种物理科学实验。但人们过于容易遗忘的是,英国在印度的统治曾被誉为是一个最好的自由放任政策的典型。在印度曾经执行过一种最彻底的、举世瞩目的自由放任政策,而且由于行政管理上有最好的英国文官制度的传统,也有相当水平的经济和效率。来自全世界的企业家和资本家可以像印度人一样自由地在印度进行买卖和兴办企业。无疑地,肯定存在看偏袒英国公司的情况;然而,在人类的历史上,还没有过比这里更加自由放任与公平交易的国度。当时在印度的政府干预比明治维新后的日本更少。关税通常只用来增加国家收入,甚至在部分时期内连这种财政关税也没有。那些不正确地把经济发展主要归功于国家干预的人也许认为,印度经济之不能增长是由于它没有一个能够进行经济计划和推动经济发展的独立政府。然而,这种论点又是违反自由放任思想的,因为后者并不要求要有一个积极进行活动的独立政府;而且,不管怎样,香港的经济证明,殖民地也能够获得极其迅速的增长。
  半个世纪或更多一些时间的自由放任确也引起印度的某些增长,但跟日本所发生的情况相比,这算不了什么。自由放任导致了某些变化和印度种姓等级制度的削弱,但同时却出现了一些新的特殊利益集团。据作者推测,如果印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继续追随英国曾经执行过的政策,它将会有比现在更好的处境,然而,事实仍然是:半个多世纪的自由放任政策没有给印度带来应有的发展,甚至还未能使它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主要针对政府干预弊端的自由放任主张显然是遗漏了某种重要因素,作者认为这就是分利集团,后者正是在印度几千年的历史中已经僵化的种姓等级制度。
  另一个自由放任的伟大试验是在英国的本土上进行的。大约从19世纪中叶起直到两次大战之间,一般地说,英国既在其本土上又在海外推行自由放任政策。(同一时期,美国实行着高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这方面和在铁路补贴等其他方面,基本上放弃自由放任的政策。)作为自由放任思想的热情支持者,作者在本书中已经证明,英国所奉行的自由贸易政策限制了那里分利集团的扩张。如果英国也执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所采取的那种高度保护主义政策,那么英国的情况将更坏。然而,正如本书理论在此处所证明那样,自由放任主义不是一经采用之后就固定不变的——例如英国后来就放弃了它。英国和印度两国的自由放任政策都不足以防止许多部门的卡特尔化。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正值到处谈论自由放任政策达到高潮,英国的绝大部分狭隘的分利集团也正在此期间建立起来,“英国病”开始出现,英国的经济增长率和收入水平的增长速度开始放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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