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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乃人的第二本性。 ——西塞罗 我们所谓来自天性的良心,是从习惯中诞生的。 ——蒙田 我胸中居住着两个灵魂,它们总想彼此分离。 ——歌德 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 在早期思想家看来,人类活动存在着一种超出有条理的头脑的想像范围的秩序,似乎是件不可能的事情。甚至亚里士多德这位相对而言较晚近的人物,也相信人类之间的秩序只能扩展到传令官声音所及的范围之内(《伦理学》,IX,x),因此一个拥有10万人的国家是不可能的。然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可能的事情,在他写下这些话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亚里士多德虽然作为一个科学家成就斐然,当他把人类秩序局限在传令官声音所及的范围时,他的言论所依据的却是自己的本能,而不是他的观察和思考。 这种念头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以前很久便已得到充分发展的人类本能,并不是因为他现在生活于其中的环境或成员而产生的。这些本能适用于流动的小部落或群体的生活,人类及其前辈就是在这些群体中演化了数十万年,形成了人类基本的生物学构造。这些由遗传而得到继承的本能,主导着一个群体内的合作,而这种合作必然范围狭小,仅限于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同胞之间的交往。这些原始人受眼前的共同目标支配,对他们环境中的危险和机会——主要是食物来源和藏身之地——有着相似的感受。他们不但能够听到自己的传令官,他们通常还认识他这个人。 虽然更为丰富的阅历会使这些群体中一些较年长者取得一定的权威,但主要是共同的目标和感受支配着其成员的活动。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的本能,对这些协作方式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些本能适用于自己团体中的成员,却不适用于外人。因此这些小团体中的成员只能以如下方式生存:孤立的人不久就会成为死人。可见霍布斯讲述的原始人的个人主义,纯属无稽之谈。野蛮人并不是孤立的人,他的本能是集体主义的。根本就不存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当然,假如我们现在的秩序尚未存在,我们大概也难以相信任何这样的事情有可能产生,我们会不经意地把任何有关这种秩序的记载视为天方夜谭,认为它不过是在讲述一些不可能发生的事情。这种不寻常的秩序的形成,以及存在着目前这种规模和结构的人类,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逐渐演化出来的人类行为规则,特别是有关私有财产、诚信、契约、交换、贸易、竞争、收获和私生活的规则。它们不是通过本能,而是经由传统、教育和模仿代代相传,其主要内容则是一些划定了个人决定之可调整范围的禁令(“不得如何”)。人类通过发展和学会遵守一些往往禁止他按本能行事的规则(先是在狭小的部落里,然后又扩展到更大的范围),从而不再依靠对事物的共同感受,由此建立了文明。这些规则实际上构成了另一种新道德,我愿意用“道德”一词来定义它,它制止或限制了“自然道德”,即让小群体聚集在一起并保证该群体内部进行合作的本能,其代价则是阻止或堵塞了它的扩展。 我愿意用“道德”一词来定义那些非本能的规则,它使人类能够扩展出广泛的秩序,因为道德规则的概念,只有把它一方面同冲动和不假思索的行为相对照,另一方面同对特定结果的理性思考相比较时,才是有意义的。本能的反应不具备道德属性,用“利他主义”之类概念来说明这种反应的“社会生物学家”(如果他们想做到前后一致,就应当把性交看做最利他主义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只有当我们的意思是,我们“应当”遵守利他主义情感时,利他主义才成了一个道德概念。 当然可以认为,这很难被说成是利用这些概念的惟一方式。曼德维尔认为“把我们变成社会动物的伟大原理,支撑着生活的一切生意和行业的牢固基础,无一例外全是罪恶”(1715/1924),这让他的同代人义愤填膺,他的确切意思是,扩展秩序中的规则与把小团体结合在一起的本能直觉是相互冲突的。 一旦我们不把道德规则视为内在本能,而是把它视为通过学习得到的传统,它们与我们一般所说的感情、情感或感觉之间的关系,便会引起各种有趣的问题。例如,虽然道德规则是通过学习得到的,但它未必总是会像明确的规则那样发挥作用,它可以像本能一样,也表现为对某些行为模糊的厌恶或不快。这种感觉经常告诉我们如何对内在的本能冲动做出选择。 有人也许会问,对本能的要求施加的限制,如何能对更多成员的行为进行协调呢?举例来说,不断地服从像对待自己的邻人那样对待一切人这种要求,会使扩展秩序的发展受到阻碍。因为如今生活在这种扩展秩序里的人取得利益,并不是因为他们互以邻居相待,而是因为他们在相互交往中采用了扩展秩序的规则,譬如有关分立的财产和契约的规则,代替了那些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的规则。人人待人如待己的秩序,会是一种相对而言只能让很少人有所收获和人丁兴旺的秩序。这样说吧,如果对媒体轰炸向我们发出的一切爱心呼吁全都做出反应,就会造成沉重的费用,使我们无法再去做那些我们最有能力从事的工作,并且很可能会使我们沦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或有关特定需要之相对重要性的特殊立场的工具。这不会给我们有着合理关切的那些不幸提供正确的改进之道。同理,要想让统一的抽象规则适用于一切人的关系,让它超越各种界线,甚至国家间的界线,则必须扼制对外人本能的进攻性。 因此,为了形成超越个人的合作模式或系统,要求每个人改变他们对他人的“出于天性的”或“本能的”反应,而这是件受到强烈抵抗的事情。这种与天生的本能,即曼德维尔所说的“私心之恶”的冲突,可以变为“公益”;人们为了使扩展秩序得到发展,必须限制某些“善良的”本能,这就是后来又变成冲突来源的结论。例如,卢梭是站在“天性”一边的,虽然他的同代人休谟明确说过,“如此高贵的情感(譬如乐善好施),就像与此几乎完全相反的事情即非常狭隘的私心一样,并没有让人们适应大社会”(1739/1886:Ⅱ,270)。 必须一再强调的是,人们痛恨对小团体中的习惯做法的限制。因为我们就会知道,遵守限制的个人,虽然他的生活要取决这些限制,但是他并不理解,一般说来也无法理解,它们如何发挥作用或如何造福于他。他知道许许多多他认为自己需要的东西,却不允许他去拿到它们,他搞不清楚,他所处的环境中另一些有利的特点,为何取决于他必须服从的纪律——禁止他僭取这些同样有吸引力的东西的纪律。我们非常不喜欢这些限制,但很难说我们能够选择它们,倒不如说是这些限制选择了我们:它们使我们得以生存。 许多抽象现则,譬如对待个人责任和分立的财产的规则,都与经济学有关,此事并非偶然。经济学历来研究的就是,一个大大超出我们的视野或设计能力的甄别和选择的变异过程,如何产生出了人类交往的扩展秩序。亚当·斯密首先领悟到,我们碰巧找到了一些使人类的经济合作井然有序的方法,它处在我们的知识和理解的范围之外。他的“看不见的手”,大概最好应当被说成是一种看不见的或难以全部掌握的模式。我们在自己既不十分了解、其结果也并非出自我们的设想的环境引导下——譬如通过市场交换中的价格机制——去做某些事情。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我们既不了解我们所满足的那些需求,也不了解我们所获得的物品的来源。我们所服务的人,我们几乎全不认识,甚至我们不在乎他们的生存。同时我们的生活,也要依靠不断接受另一些我们一无所知的人所提供的服务。这些事情之所以成为可能,不过是因为我们处在一个巨大的制度和传统架构——经济的、法律的和道德的——之中,我们通过服从某些并非由我们制定、从我们了解自己制造的东西的功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也并不理解的行为规则,使自己适应了这个架构。 现代经济学解释了这种扩展秩序如何能够产生的原因,以及它自身如何形成了一个信息收集的过程,它能够使广泛散布的信息公之于众并使其得到利用,这些信息不用说哪个个人,即使是任何中央计划机构,也是无法全部知道、占有或控制的。斯密明白,人的知识是分散的。他写道,“他的资本能用于哪一类国内产业,哪些产品有可能具有最大价值,显然,每个人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下做出的判断,会大大优于任何政治家或立法者能够为他做出的判断”(1776/1976:Ⅱ,487)。或者像一位19世纪头脑敏锐的经济思想家所言,经营所需要的“有关成百上千个具体事物的琐细知识,也只有可以从中获利的人才会去学习”(贝利,1840:3)。像市场这种收集信息的制度,使我们可以利用分散而难以全面了解的知识,由此形成了一种超越个人的模式。在以这种模式为基础的制度和传统产生之后,人们再无必要(像小团体那样)在统一的目标上求得一致,因为广泛分散的知识和技能,现在可以随时被用于各不相同的目标。 这种发展在经济学中就像在生物学中一样明显。甚至在生物学领域,从严格意义上说,“进化的改变普遍趋向于最经济地利用资源”,因此“进化也是‘盲目地’遵循着资源利用最大化的途径”(霍华德,1982:83)。此外,一位现代生物学家也正确地指出,“伦理学就是对资源分配的研究”(哈丁,1980:3)。所有这些言论都指出了进化论、生物学和伦理学有着密切的相互关系。 秩序(order),就像它的近义词“系统”、“结构”和“模式”一样,是个难以把握的概念。我们需要对两种既有所不同又相互联系的秩序概念加以区分。作为一个动词或名词,“order”既可以用来指根据我们的感觉从不同方面对物体或事件加以排列或划分的精神活动的结果,譬如科学对感性世界的重新排列向我们表明的情况(哈耶克,1952),也可以指人们设想客体或事件在一定时间内所具有的、或人们赋予它的一定的物质格局(physicalarrangements),“regularity”(规律)源于拉丁语中用来表示规则的“regula”一词,它当然不过是同样的因素之间的关系表现出的不同的时空方面。 记住这一区分,我们可以说人类获得了建立事实上的秩序格局以服务于其各种需要的能力,因为他们学会了根据各种不同的原则,把他们从环境中得到的感官刺激因素(senory stimuli)加以秩序化,把重组的格局叠置于(superimposed over)由感觉和直觉所造成的秩序或分类之上。秩序化是从划分客体和事件的意义上说,主动对它们重新加以安排,使其产生可取的结果。 我们主要利用语言学会了对客体进行分类,我们不但用它去标明已知的各种客体,而且用它标识我们所认为的各种相同或不同的客体或事件。我们也从习惯、道德和法律中了解不同的行为会产生的预期后果。例如,在市场交往中形成的价值或价格,可以进一步成为根据行为对秩序的重要性对它们进行分类的手段;在这个秩序中,个人仅仅是整体中的一个因素,而这个整体绝不是由他创造的。 扩展秩序当然不是一下子出现的;这个过程与它最终发展出的世界范围的文明所能够给予人的提示相比,其持续的时间要长得多,它所产生的形态变异也要大得多(大概用了几十万年而不是五六千年的时间);市场秩序只是相对晚近的产物。这种秩序中的各种结构、传统、制度和其他成分,是在对各种行为的习惯方式进行选择中逐渐产生的。这些新的规则得以传播,并不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它们更为有效,或能够估计到它会得到扩展,而是因为它们使遵守规则的群体能够更成功地繁衍生息,并且能够把外人也吸收进来。 可见,这种进化是新的行为方式利用习惯的传播过程得到了扩散而产生的,它类似于生物进化,但在某些重要方面又和它有所不同。下面我将讨论它们的一些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不过这里应当指出,生物进化是个极为缓慢的过程,因而它在文明得到发展的一两万年的时间里,并不足以改变或代替人们天生的反应方式,至于那些其祖先只是在几百年前才加入这个过程的大量成员,这种极缓慢的过程就更不足以对他们产生什么影响了。但是就我们所知,一切新近开化的群体,都表现出一种通过学习某些传统而获得文明的能力。由此可见,文明和文化的传递,几乎不可能受遗传的决定。它们必定是被所有类似的人通过传统而学会的。 就我所知,最早对这些现象做出明确阐述的是卡尔-桑德斯,他曾写道,“人和群体是依照他们遵守的习惯得到自然的选择,正像他们也根据精神和生理特征得到选择一样。遵行最有利的习惯方式的群体,在相互毗邻的群体之间不断的斗争中,会比那些行为方式不利的群体占有优势”(1922:223,302)。不过卡尔-桑德斯强调的是限制人口而非增加人口的能力。较为晚近的研究见阿兰德(1967);法布(1968:13);辛普森反对生物学的观点,认为文化是“更为强大的适应手段”(见B.坎贝尔,1972);波普尔认为,“文化进化通过另一些方式继续着遗传进化的过程”(波普尔等,1977:48)。杜拉姆则强调了(见查哥农等,1979:19)特定的习惯和属性在提高人类生殖能力上的作用。 这种通过学习规则逐渐消除本能反应的过程,使人和动物有了越来越大的区别,尽管喜欢本能的集体行为的禀性,仍然是人类所保留的若干动物特征之一(特罗特,1916)。甚至人类的动物先祖,在它们通过模仿变成现代人之前,就已经具有了一些“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也有助于某些动物社会的形成,譬如在鸟类和猿类中间,甚至很可能还有另外许多哺乳类动物(邦纳,1980)。不过,从动物到人的决定性变化,要归因于由文化决定的对本能反应的限制。 这些通过学习得到的规则,个人逐渐习惯于服从,甚至像遗传本能那样成了一种无意识行为,它们日益取代了那些本能,然而我们无法对决定着行为的这两种因素做出明确的区分,因为它们以复杂的方式相互发生作用。在幼儿期就学会的行为方式,已经变成了我们人格的一部分,在我们开始学习时便支配着我们。甚至人体都会出现某些结构上的变化,因为它们有助于人类更充分地利用文化发展所提供的机会。被我们称为“智力”的抽象结构,在多大程度上来自遗传并内在于我们中枢神经的生理结构之中,或者它不过是个使我们能够吸收文化传统的容器,就我们这里的讨论而言是无关紧要的。遗传传递和文化传递的结果都可以称为传统。重要的是,它们之间往往以上面提到过的方式发生冲突。 甚至某些几乎有着普遍性的文化特征,也无法证明它们是由遗传决定的。有可能恰好存在着一种可以满足形成扩展秩序的要求的方式,正像翅膀是能够让有机体飞翔的惟一手段一样(昆虫、鸟类和蝙蝠的翅膀有着十分不同的遗传来源)。也可能从根本上说只存在着一种发展有声语言的方式,因此存在着一切语言都具有的某些共同属性,这种现象本身也不能证明,这些属性是归因于本能的特征。 既合作又冲突的两种道德 文化的进化,以及它所创造的文明,虽然为人类带来了分化、个体化、越来越多的财富和巨大的扩张,但是它逐渐产生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我们并没有摆脱我们从人人相识的小群体那儿得到的遗产,这些本能也没有“调整”得完全适应相对较新的扩展秩序,或因为这一秩序而变得无害。 不过也不能忽视有些延续下来的本能是有利的,其中包括至少部分地消除了另一些本能模式的特殊属性。例如,当文化开始消除一些本能的行为模式时,遗传进化大概也赋予了人类个体许多不同的特征,它们能够更好地适应人类较之任何其他非家庭动物更为深入其中的许多不同环境——甚至在群体中日益发展的分工为特殊形态提供了新的生存机会之前,大概就已经如此了。在这些有助于消除另一些本能的内在特性中,最重要的是向自己的同胞学习——尤其是利用模仿——的巨大能力。提供这种能力的漫长的幼儿期和青春期,很可能是生物进化过程所决定的关键性最后一步。 然而,组成扩展秩序结构的,不但有个体,还有许多常常相互重叠的次级秩序,在这些秩序中,古老的本能反应,如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在促成自愿合作方面继续保持着一定的重要性,尽管它们本身并不能给更加扩展的秩序创造基础。我们现在的一部分困难在于,为了能够遵守不同的规则,同时生活在不同类型的秩序中,我们必须不断地调整我们的生活、我们的思想和我们的感情。如果我们把微观组织(例如小部落或小群体或我们家庭)中的那种一成不变的、不加限制的规则,用于宏观组织(如我们更为广大的文明)——我们的本能和情感欲望经常使我们愿意这样做——我们就会毁了它。但是,假如我们总是把扩展秩序中的规则用于我们较为亲密的群体,我们也会使它陷入四分五裂。因此,我们必须学会同时在两个世界里生活。用“社会”一词来指这两种组织,甚至只用它来指其中之一,几乎没有任何好处,这最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见第七章)。 我们同时生活于两种秩序之中并将它们加以区分的有限能力,虽然具有某些优势,然而这绝不是件容易做到的事情。我们的本能的确常有倾覆整座大厦之虞。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本书的主题类似于弗洛伊德的《文明及其不满》(1930),虽然我的结论和他大不相同。在人的本能偏好和使他们得以扩展的通过学习得到的行为规则之间的冲突,即D.T.坎贝尔所谓的由“压抑性或禁忌性道德传统”中的清规戒律引起的冲突,大概是文明史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当哥伦布遇到野蛮人时,似乎立刻就认识到他们的生活更多地满足着人类的内在本能。下面我将做出论证,我认为渴望高尚的原始人生活这种返祖感情,是集体主义传统的主要根源。 不适应扩展秩序的自然人 难以指望人们会喜欢和他们某些最强烈的本能正相抵触的扩展秩序,或他们会很容易认识到这种秩序为他们带来了他们所向往的物质上的舒适。这种秩序,从它不符合人类的生物学禀性这个一般意义上说,永远是一种“非自然的”秩序。因此,人类在扩展秩序中所做的许多好事,并不因为他们天性善良;不过,基于这个原因便把文明贬低为一种人为的产物却是愚蠢的。只有从我们的大多数价值、我们的语言、我们的艺术和我们的理性出自人为这个意义说,文明是人为的产物这种说法才是有意义的:它们不是经由遗传存在于我们的生理结构中。但是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扩展秩序完全是自然的产物:就像类似的生物现象一样,它是在自然选择过程中,通过自然进化而形成自身的(见附录A)。 不错,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内容,以及从事的大多数职业,都很难满足内心深处那种直接行善的“利他主义”愿望。恰恰相反,得到承认的行为方式,经常要求我们不要去做那些我们的本能促使我们做的事情。相互之间存在着很大冲突的,并不像人们经常认为的那样,是在感情和理性之间,而是在内在本能和通过学习得到的规则之间。不过我们应当理解,同具体的个人可以采取的大多数直接的“利他主义”行为相比,遵守这些通过学习得到的规则的确会产生一种带来更大利益的普遍作用。 人们对市场秩序的原理知之甚少,“合作胜过竞争”这种普遍观点便是一个明显的标志。合作就像休戚与共一样,在很大程度上要以在目标及其手段上取得一致为前提。在一个成员有着共同的具体习惯、知识,对各种可能性有相同看法的小团体里,这样说是有意义的。如果问题在于适应未知的环境,它便没有多少意义了。但是,在扩展秩序中各种努力的相互协调所依靠的,正是这种对未知世界的适应能力。竞争是个发现的过程,是一种包含着所有进化过程的方法,它使人类不知不觉地对新情况做出反应;我们是通过进一步的竞争,而不是通过合作,逐渐提高了我们的效率。 为了使竞争造成有利的结果,要求参与者遵守规则,而不是诉诸武力。惟有规则能够结成一种扩展秩序。(只有在对所有人形成共同威胁的暂时紧急状态中,相同的目标才能够做到这一点。“战时同仇敌忾的道德”能够唤起休戚与共的感情,但这也是向更野蛮的合作原则的倒退。)在自发秩序中,为了让人们各得其所,不需要任何人对应当追求的一切目标以及采用的一切手段了解得一清二楚。这种秩序是自己形成的。在调整中产生出秩序的各种规则,它们的出现并不是因为人们对其作用有了更好的了解,而是因为那些繁荣兴旺的群体恰好以一种增强了他们适应力的方式对规则进行了改进。这个进化过程并不是直线式的,而是在包含着不同秩序的领域不断试错、不断“试验”的结果。当然,并不存在试验的意图——规则的变化是由历史机遇引起的,它类似于遗传变异,其作用也大体相同。 规则的进化远不是一帆风顺,因为贯彻这些规则的力量,一般而言会抵抗而不是协助同传统的对错观相抵触的变化。反过来说,新近学会的规则,是经过一番斗争才被人们所接受,贯彻起来有时又会阻碍进一步的进化,或对协调个人努力的力量的进一步扩展形成限制。握有强制力的政权,虽然一刻不停地传播在统治集团中得到赞同的道德观,但是它却极少主动去促进这种协调力量的扩展。 因此证明,同文明的限制相对立的感情是不合时宜的,它只适用于那些遥远过去的群体的规模和所处的环境。但是,假如文明是由道德观的一些未被欲求的逐渐变化造成的,那么我们也就根本不可能知道有什么普遍正确的伦理学体系,大概我们并不愿接受这样的结论。假如死板地从这种进化论的前提中得出结论说,无论演化出什么规则,总会或必然会有利于此后人口的生存和增长,却是错误的。我们需要借助经济分析的手段(见第五章)证明,自发产生的规则是如何促进了人类的生存。当然,认识到规则一般是通过竞争,按照它们对人类生存的价值而得到选择,并不能使那些规则免受批判的检验。姑不论其他原因,单就文化过程经常受到一些强制性干涉而言,也不能这样说。 不过,理解了文化进化,当然会消除对既有规则进行怀疑所能带来的好处,会让那些希望改进规则的人承担起证明的责任。哪怕无法证明市场制度的优越性,对资本主义的产生之历史的、进化论的考查(譬如第二和第三章中的说明),也会有助于解释这种虽然既不为人们所知也不在人们预料之中,但更有生产效率的传统是如何出现的,以及它们对置身于扩展秩序之中的人具有的深刻意义。不过我想先把横在路上的一个重要障碍清除掉,即在我们采用有利做法的能力的性质方面,广泛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 智力不是文化进化的向导而是它的产物,它主要是以模仿而不是见识和理性为基础 我们说过,通过模仿进行学习的能力,是我们漫长的本能发展过程所提供的主要好处之一。大概人类个体由遗传赋予的超越了本能反应的最重要能力,就是他能够主要通过模仿式的学习掌握各种技巧。根据这个观点,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首先应当避免那种从我所谓“致命的自负”中产生出的观念:即掌握各种技巧的能力是从理性中产生的。因为也可以换一种说法:我们的理性就像我们的道德观念一样,是一个自然选择的进化过程的产物。但是它并不是从另一种分离的发展中产生的,因此绝不应当认为,我们的理性是处在一个更高的检验者的位置上,只有那些得到理性认可的道德规则才是正确的。 我会在下面几章里对这些问题做出评价,不过这里大概有必要事先说出我的结论。本章的标题——“在本能和理性之间”,只是取其字面含义。我想让读者注意的当然是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的东西,在有关的说明中它常常被人忽略,因为人们假定在两中,通过文化进化的过程而形成的,但是它们并不是通过从有关某些事实或对事物之特定运行方式的理解中得出了合理的结论而形成的。我们的行为虽然受制于我们的所学,但是对于我们所做的事情,我们经常不知道那样做的原因。通过学习得到的道德规则和习俗日益取代了本能反应,但这并不是因为人利用理性认识到了它们的优越之处,而是因为它们使超出个人视野的扩展秩序之发展成为可能,在这种秩序中,更为有效的相互协调使其成员即使十分盲目,也能够养活更多的人口并取代另一些群体。 文化进化机制不是达尔文主义的机制 我们的论证使我们有必要更细致地讨论一下进化论和文化发展的关系。这是个引起不少有趣问题的话题,对于其中的许多问题,经济学都提供了一种鲜有其他学科提出的解答方式。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却存在着严重的混乱,即使只为了提醒读者我们不打算重蹈覆辙,也应当谈谈其中的某些内容。具体说来,社会达尔文主义是从这样一个假设中产生的,即凡是研究人类文化的进化的人,肯定会加入到达尔文那个学派之中。这种假设是错误的。查尔斯·达尔文首先创立了一门系统的(即或是不完善的)进化论,就此而言我对他极为敬佩。但是,他为了说服科学界,对进化过程如何在生物有机体中发挥作用殚精竭虑做出的说明,很久以前便已经是人文学科中的一些老生常谈了——至少从1787年以后事情就是如此,这一年威廉·琼斯看出了拉丁语和希腊语同梵语有些惊人的相似之处,以及所有“印-欧”语系的分支都是来自梵语。这个例子提醒我们,达尔文的或生物学的进化论,既不是这类理论中最早的,也不是惟一的,它实际上并非完全自成一体,在某些方面有别于另一些进化论解释。生物进化的观念,是从对一些文化发展过程的研究中诞生的,对于这些过程,例如导致语言、法律、道德原则和货币等各种制度形成的过程,人们早有所知(如琼斯的著作所示)。 可见,当代“社会生物学”的主要错误在于,它假定语言、道德和法律等现象,不是经由模仿式的学习传递在自然选择的进化中产生,而是通过现在由分子生物学阐明的“遗传”过程传递的。这种观点虽然是处在两个极端的另一头,但是它的错误与以下观点并无两样:人类自觉地发明或设计了道德、法律、语言或货币这类制度,因此他也可以对它们随意加以改进。这种观点,即无论我们在哪里发现了秩序,那儿必定存在着某个发号施令的人,是生物学的进化论必须予以驳斥的迷信。我们在这里再次发现,正确的解释是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 不但进化的观念在人文和社会科学中要早于自然科学,我甚至打算证明,达尔文是从经济学那儿得到了进化的基本观念。我们从他的笔记中可知,达尔文在1838年构筑自己的理论时,正在读亚当·斯密(见补论A)。无论如何,早于达尔文的著作几十年甚至一百年,就已有人在研究高度复杂的自发秩序通过进化过程而出现的现象。虽然像“遗传”和“遗传学”这样的词汇,如今已经成为生物学中的专业术语,然而甚至它们也不是由生物学家发明的。我所知道的第一个说过遗传发展的人,是德国哲学家和文化史学家赫尔德。我们在维兰德和洪堡那儿再次看到了这个词。由此可见,现代生物学是从更为久远的文化研究那儿借来了进化的概念。如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人们所熟知的事情,但它也几乎总是被人们忘掉。 当然,文化进化(有时也被称为心理-社会进化、超有机体进化或体外进化)的学说和生物进化学说虽然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并不完全一样。它们往往以十分不同的假设作为起点。文化进化正像朱利安·赫胥黎所言,是“一个和生物进化极为不同的过程,它有自己的规律、机制和模式,不能单纯从生物学基础上加以解释”(赫胥黎,1947)。不妨举出若干重要的差别:生物进化论现在已排除了后天获得特征的遗传,但是所有的文化发展都是建立在这种遗传上,即那些以指导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为表现形式的特征,它们并不是个人固有的,而是在学习中掌握的。按现在的生物学讨论所采用的说法,文化进化是在模拟拉马克主义(波普尔,1972)。进一步说,文化进化的产生,不仅通过生理上的双亲,而且通过无数个“祖先”,向个人传递各种习惯和信息。这个过程利用学习手段,加快了文化特性的传播速度。从而正如前面所说,文化进化较之生物进化要快得多。最后,文化进化主要是通过集体选择发挥作用;集体选择是否也在生物进化中发挥作用,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过我的论证也不依靠这方面的见解(艾德尔曼,1987;吉塞林,1969:57-9,132-3;哈代,1965:153以下各负,206;迈尔,1970:114;麦达瓦尔,1983:134-5;卢塞,1982:190-5,203-6,235-6)。 邦纳(1980:10)认为,文化“有着和有机体的任何其他功能——例如呼吸和运动——一样的生物学特性”的主张是错误的。把语言、道德、法律、货币甚至智力等传统的形成,一概归于“生物学”名下,是在滥用语言和曲解理论。我们的基因遗传,可以决定我们能够学会什么,但肯定不能决定存在着什么有待学习的传统。有待学习的东西甚至不是人类大脑的产物。不是由基因传递的东西,不属于生物学现象。 尽管有这些差别,一切进化,无论是文化的还是生物的,都是对不可预见的事情、无法预知的环境变化不断适应的过程。这是进化论无法使我们对未来的进化做出合理预测和控制的另一个原因。它所能够做到的,不过是揭示复杂的结构如何具有一种使进化进一步发展的调整方式,但是由其性质所定,这种发展本身难免是不可预测的。 在指出了文化进化和生物进化的一些差别之后,我要强调的是,它们在一个重要的方面完全相同:从规律支配着进化产物必然经历的各个阶段,因而能够据以预测未来的发展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生物进化还是文化进化,都不承认有什么“进化规律”或“不可避免的历史发展规律”。不管是遗传还是别的什么因素,都不能决定文化的进化,它的结果是多变的,不是千篇一律的。有些哲学家,如马克思和奥古斯都·孔德之流,认为我们的研究能够找出进化规律,从而可以对不可避免的未来发展做出预测,他们是错误的。过去,进化论的伦理学观点失信于人,主要就是因为它错误地把进化和所谓的“进化规律”联系在了一起,其实进化论必须把这种规律视为不可能而断然予以否认。我曾经说过(1952),对于复杂现象,只能限于我所说的模式预测或原理预测。 这种具体的错误认识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混淆了两种全然不同的过程,生物学家分别称之为个体发生的过程和种系发生的过程。个体发生肯定只同事先决定的个体发展有关,它是由胚胎细胞中染色体固有的机制决定的。相反,与进化有关的种系发生,却是同种群或类型的进化史有关。生物学家因为受过训练,一般都会反对把这两者混为一谈,但是那些研究生物学家所不熟悉的事情的人,却经常成为自己无知的牺牲品,得出“历史决定论”的信念,即种系发生和个体发生的作用方式是一样的。卡尔·波普尔曾对这种历史决定论的观点做了有力的驳斥(1945,1957)。 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还有另一些共同特征。例如,它们都遵循着同样的自然选择原理:生存优势或繁殖优势。变异、适应和竞争,不管它们——尤其在繁殖方式上——有怎样的特殊机制,从本质上说都是同样的过程。不但所有的进化都取决于竞争,甚至仅仅为了维持现有的成就,竞争也是必要的。 虽然我希望人们从更为广阔的历史背景看待进化论,理解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的不同,以及承认社会科学对我们的进化知识做出的贡献,不过我并不想否定,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创立,不管它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都堪称一项现代伟大的知识成就——它使我们对自己的世界有了一种全新的眼光。作为一种解释工具,它的普适性也表现在一些各不相同的自然科学家的新著作之中,他们证明了不应把进化的观点局限于有机体,这个过程始于从更为基本的粒子中发展出来的原子,因此我们也能够解释分子这种最初级的复杂结构,甚至能够根据多种多样的进化过程,解释复杂的现代世界(见补论A)。 但是,凡是用进化论观点研究文化的人,都难免会经常感觉到对这种观点的敌视。它往往是针对那些“社会科学家”,他们在19世纪需要达尔文的帮助,以便认识他们本可能从自己的先辈那儿学到的东西,从而使文化进化论信誉扫地,给它的进步造成了持久的伤害。 社会达尔文主义从许多方面看都是错误的,但是今天对它的深恶痛绝,部分地也要归因于它同致命的自负相冲突,这种态度认为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改造他周围的环境。虽然这与理解正确的进化论了无干系,但是那些在研究人类事务上持建构主义态度的人,却经常以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不当之处(和如此明显的错误)为由,全盘否定进化理论。 伯特兰·罗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事例,他宣称,“假如进化论的伦理学能够成立,那么对于这个进化过程会发生什么事情,我们大可漠不关心。因为无论它是什么,都可以由此证明它是最好的”(1910/1966:24)。这种被A.G.N.弗莱称为“无可辩驳的”(1967:48)反对意见,是建立在一种简单化的错误认识上。我不想信奉那种经常被称为遗传主义或自然主义的谬论。我不认为集体选择的传统造成的结果肯定是“好的”——我丝毫不打算主张,在进化过程中长期生存下来的另一些东西,譬如蟑螂,也有道德价值。 我确实认为,不管我们喜欢与否,没有我所提到那些特殊传统,文明的扩展秩序就不可能继续存在(但是假如蟑螂绝迹,由此引起的生态“灾难”大概不会给人类造成永久性的重大破坏);我也确实认为,假如我们因为观念有误(它当然有可能真诚信奉自然主义的谬误)而放弃这些传统,我们就会使大量的人陷入贫困和死亡。只有充分正视这些事实,我们才能着手——或我们可能具备了一定的能力——考虑一下,做什么样的事情才能算是正确而善良。 单靠事实绝不能定是非,但是如果在什么合理、什么正确和有益的问题上认识有误,却会改变事实和我们生存于其中的环境,甚至有可能不但毁灭已经得到发展的个人、建筑、艺术和城市(我们早就知道,在各种类型的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的破坏性力量面前,它们是十分脆弱的),并且会毁灭各种传统、制度和相互关系,而离了这些东西,几乎不可能出现以上成就,或使它们得到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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