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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地租与价值的关系


第一节 在增加生产费用的条件下可以无限增加的商品。这种商品的价值法则,及其在现有最为不利的条件下的生产费用

  前面考察了决定两类商品价值的法则。其中一类商品由于数量是给定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供给与需求,即使有生产费用,这种生产费用也仅仅构成一最低限额,价值不能永久低于这一最低限额,此类商品不多;另一类则可以用劳动和资本任意增加,其生产费用既决定了它们与其他商品相交换的最低价,也决定了它们与其他商品相交换的最高价,此类商品很多。但还有第三类商品需要加以考察。此类商品不是有一种生产费用,而是有几种生产费用;这类商品在数量上总是可以用劳动和资本来增加,但不是用同一数量的劳动和资本;用一定的生产费用,可以生产许多这种商品,但如果进一步增加产量,就得增加生产费用。这类商品属于中间类型,兼具前面两类商品的性质。此类商品中的主要一种就是农产品。我们已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及以下一条基本真理,即:在农业中,在给定的技术状态下,增加一倍劳动并不能使产品也增加一倍;若需要增加产品数量,则追加的供应量只能用比以前高的费用获得。举例来说,假设某一村庄原来只需要100夸特谷物,而随着人口的增加,现在需要通过开垦劣质土地,或通过更加精细地耕种已开垦的土地,来多生产100夸特,那么,这追加的100夸特或至少其中的一部分所需的生产费用,就会比以前多一倍或两倍。
  如果最初那100夸特谷物全都是用相同的费用种植出来的(只耕种最优质的土地),如果这种费用以每夸特20先令的售价便可得到偿付并得到普通利润,那么,只要谷物需要量不超过100夸特,谷物的自然价格就将是每夸特20先令;只有在因气候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供应量发生变动时,自然价格才会高于或低于这一水平。但如果那个村庄的人口增加,则养活人口所需的谷物量就迟早会超过100夸特。我们必须假设,该村庄无法从其他地方获得谷物。在这一假设下,除非该村庄耕种劣质土地或改而采用花费较大的耕作方法,否则就生产不出100夸特以上的谷物。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都会致使价格上升。价格的这种上升,会由需求的增加逐渐引发。只要价格上升,而上升的幅度又不足以补偿追加谷物的生产费用及其普通利润,则这有限供应量增加了的价值,便具有稀缺性价值的性质。假设每夸特谷物的收益低于25先令,耕种次好或次远的土地便是不合算的;并假设要从头等土地上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也需要有这一价格才能补偿花费较大的耕作。如果是这样,价格便会由于需求的增加而不断上升,直至上升到每夸特25先令。现在25先令就成了自然价格;价格若达不到这一水平,就不会生产出社会所需的谷物量。然而,价格达到这一水平后,谷物在一段时间内就会按这一价格生产下去;而假如人口不增加的话,谷物也许会永远按这一价格生产下去。价格一旦达到这一水平,就不会再降低(尽管偶然的大丰收会使其暂时下跌);只要无需再一次增加生产费用就可获得社会所需的谷物量,价格也不会进一步上升。
  在上述推理中,为方便起见,我把价格当作价值的符号,因为价格这一观念是人们比较熟悉的;在以下论述中,如有必要,我仍将这样做。
  在上面假设的情况下,谷物供应量的不同部分有不同的生产费用。虽然追加的20、50或150夸特是用每夸特25先令的费用生产出来的,但原来每年所需的那100夸特仍仅仅是用每夸特20先令的费用生产出来的。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原来的供应量和追加的供应量是在不同质量的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即便是在同一块土地上生产出来的,上述说法也同样正确。假设质量最好的土地以前是按每夸特20先令的费用生产100夸特谷物,现在则要运用花费较大的方法生产150夸特,而除非谷物的价格为每夸特25先令,否则采用这种花费较大的方法就是不合算的。只有那追加的50夸特的生产费用为每夸特25先令,而原来那100夸特的生产费用仍是每夸特20先令,这100夸特由此可获得需求的增加所导致的价格上升带来的好处,所以,除非追加的50夸特能补偿全部追加的费用,否则谁也不会增加费用来生产追加的50夸特。由此可见,追加的50夸特将相应于其生产费用,按每夸特25先令的自然价格生产出来,而原来那100夸特,相对于其自然价格而言(即相对于足以补偿其生产费用的价格而言),每夸特将多获得5先令。
  如果生产任何一部分供应量(哪怕是最小的一部分)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有一定价格,则其余各部分供应量也会得到这一价格。我们不会因为一个面包所使用的谷物产于较肥沃的土地,因而生产费用对种植来说较低,就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这块面包。所以,一种物品的价值(亦即其自然价值或平均价值),取决于以最大费用生产并运至市场的那部分供应量的生产费用。所有商品可以分为三类,这就是其中第三类商品的“价值法则”。

第二节 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这类商品,会产生地租;这种地租等于生产费用的差额

  如果在最为不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那部分产品,可获得与其生产费用成比例的价值,那么,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所有其他产品,由于也必须按这种价值出售,便可获得高于其生产费用的价值。正确地说,这些产品的价值并不是稀缺性价值,因为它取决于生产条件,而不是取决于压低需求、使需求与有限的供给相一致所必需的昂贵程度。然而,这些产品的所有者却享有一项特权;他们所获得的价值,可带来高于普通水平的利润。如果获得这种利益依靠的是诸如免税这样的特殊待遇、体力或脑力上的优势、只有自己知道的某种秘诀、较多的资本或可以枚举出来的其他各种因素,那么,他们获得的这种利益就是高于一般资本利润的超额利得,或多或少具有垄断利润的性质。但是,如果象在我们正较为仔细地考察的情况下那样,获得这种利益依靠的是拥有某种特殊质量的生产要素,比如拥有较肥沃的土地,可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商品价值,如果这种土地不为耕种者所有,那么,拥有这种土地的人,就能以地租的形式,从耕种者手里拿走耕种这种土地所产生的全部超额利得。我们由此而经由另一条道路也得到了第二编末尾一章 所考察的地租规律。我们再次看到,地租是运用于土地的各部分资本的不同报酬之间的差额。任何一部分农产品,只要所产生的剩余超过现有社会需求逼迫人们运用同量资本在最差的土地上或在花费最大的耕作方式下所产生的剩余,则不论这种超出额为多少,都将自然而然地作为地租,由资本所有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
  长期以来,政治经济学家一直认为,土地产品总是具有垄断价值,因为(他们说)除了普通利润率外,土地产品还总是带来地租。现在我们知道,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种物品如果其供给只要我们愿意增加生产费用就可以无限增加,则这种物品就决不会具有垄断价值。谷物产量之所以停留在现在的水平上而不继续增加,是因为谷物的价值尚未上升到足够高的水平,使多种植谷物的人得到报偿。凡是在现有价格和现有耕作方式下能产生普通利润的土地(若没有留作他用或供人娱乐的话),如果不受到人为的妨害,即使不产生地租,也几乎肯定会被人们耕种。只要还有在现行价格下不产生利润但却适于耕种的土地,就肯定有比这好一点的土地,这种土地虽不产生地租,却产生普通利润;这种土地若在农场内,就会被农场主耕种;若不在农场内,也许会被地主或地主默许的其他人耕种。不管怎么说,肯定有一些这样的土地在被人耕种。
  所以,地租不是决定农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我们可以想象,在一些情况下地租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甚至是生产费用的很大组成部分。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国家的人口众多,其可耕地已都被耕种,以致多生产任何数量的谷物所需的劳力,都多于生产出来的谷物所能养活的劳力;若假设整个世界的情况是这样,或者某个没有外来供应的国家的情况是这样,那么,如果人口继续增加的话,土地和其产品就都会具有垄断价格或稀缺性价格。但也许除了在某一与世隔绝的小岛上外,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会出现这种情况。不管怎么说,目前在所有已知的地方确实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已说过,垄断之能影响价值,只是因为它限制了供给。所有国家,无论面积大小,除了已耕种的土地外,均还有尚未耕种的土地;而且只要有多余的未耕种土地,则不管其数量是多少,都可以说其数量是无限的。实际上,供应量有限的,仅仅是质量较好的土地;而即便就这种土地来说,也不能要求得到过多的地租,致使尚未耕种的土地加入竞争;一块土地的地租必须略低于这块土地的生产力与尚未能被有利可图地耕种的最好土地的生产力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说,一块土地的地租必须大致等于这块土地的生产力与已经被有利可图地耕种的最差土地的生产力之间的差额。在实际运用的土地或资本中,那些条件最为不利的土地或资本是不支付地租的;支配全部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正是由这种土地或资本决定的。因此,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地租决不是价值的原因,而是一种特权的价格,由于各部分农产品的报酬不相等,除了最为不利的那部分农产品外,各部分农产品都享有这种特权。
  简言之,地租所起的作用只不过是使地主能占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带来的全部超额利得,从而使各部分农业资本的利润相等。如果地主一致放弃地租,那他们只是把地租转让给了农民,而丝毫无益于消费者,因为谷物的现行价格仍将是生产出一部分现行供应量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如果一部分供应量获得现行价格,则全部供应量都将获得现行价格。所以,除非限制性法令人为地提高地租,否则地租就决不会成为消费者的负担;地租不会提高谷物的价格,也不会有损于公众,这就象如果地租归国家所有或者国家以土地税的形式征收地租,地租会成为有利于普遍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的基金那样。

第三节 矿山和渔场的租金以及建筑物的地租

  并不是只有农产品同时具有几种不同的生产费用,并不是只有农产品由于几种生产费用之间存在着差额而能与这种差额成比例地提供地租。矿山也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几乎各种采于地下的原料,如金属、煤炭、宝石等,都得自富饶程度有很大差别的矿山,所谓富饶程度有很大不同,就是使用相同数量的劳动和资本得到的产品数量有很大不同。由此人们显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不使劲开采最富的矿来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呢?对于土地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因为很显然,不可能仅仅用最肥沃的土地来满足一人口众多的国家的全部需求;即使能满足,其中一部分产量所耗费的劳动和支出,也必然和在最差的土地上生产出这部分产量所耗费的劳动和支出相等。矿山的情形则不是这样,至少不是普遍这样。也许在某些情况下,不可能在给定的时间内从某一矿脉中采掘出超过某一数量的矿石,因为暴露出来的矿脉面是有限的,在其上面同时工作的工人不能超过一定数量。但并非所有的矿山都是这样。例如就煤矿来说,就必须寻找其他原因来解释产量为什么会受到限制。在一些情况下,矿山主限制产量,是为了不过快地耗竭矿山;在另一些情况下,据说矿山主联合起来限制产量,以便维持垄断价格。不管由于什么原因,人们在开采富饶程度不同的矿山总是事实;因为矿产品的价值是按(从富饶程度和所处位置两方面来说)最差的矿山的生产费用计算的,所以最好的矿山的产品价值必然高于生产费用。因此,任何一座矿山,只要其产量高于实际开采的最差矿山,就会产生租金,租金额等于产量的高出额。富矿会产生较多的租金,甚至最差的矿山也会产生租金。由于矿山的数量较少,其品质不象土地那样形成一个个相连的等级;而且巨大的需求会使矿产品的价值远远高于目前正在开采的最差的矿山的生产费用,而又不足以诱使人们开采更差的矿山。在此期间,矿产品实际上便具有稀缺性价格。
  另一个例子是渔场。公海上的渔场是没有主人的,但湖泊或河流中的渔场却几乎都是有主人的,海岸边的牡蛎场及其他特殊的渔场也是有主人的。我们可以拿鲑渔场作为例子来说明渔场的情况。一些河流要比另一些河流产出的鲑鱼多得多。然而,任何河流中的鲑鱼都会被捕尽,都只能满足很有限的需求。象英国这样的国家,其对鲑鱼的需求只能由许多生产力不同的河流来满足,因而鲑鱼的价值必须足以补偿从生产力最低的河流中捕捉鲑鱼的费用。因而所有其他河流若被人占有的话,便会提供租金,租金额与其生产力的高出额相等。假如有些产鲑鱼的河流因为距离遥远或生产力低下而未被利用来满足市场的需要,那么,租金就不会远远超过生产力的高出额。假如产鲑鱼的河流都已被利用,则毫无疑问,鲑鱼的价值会大大上涨,以致具有稀缺性价值,此时,就连被利用的最差的渔场也会带来很高的租金。
  无论就矿山还是渔场来说,事物的自然秩序都有可能由于开辟一比现有的某些矿山或渔场更好的新矿山或渔场而被打乱。这种偶然事件所产生的第一个后果,就是会使供应量增加;这当然会降低产品价值,致使需求增加。由于价值降低,现有最差的矿山或渔场将不再得到充足的报酬,因而会被废弃。如果较好的矿山或渔场加上那一新开辟的矿山或渔场,能生产出足够的产品来满足因生产费用降低而价值降低后的需要量,那么,价值的降低就将是永久性的,而且那些没有被放弃的矿山或渔场的租金也将相应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事物得到永久性调整后所带来的结果将是,满足市场需要的按质量优劣排列的矿山或渔场表格,其下端将被裁去一截,而在上端的某个地方则将插进新的一截;因而现在开发的最差的矿山或渔场——正是它们决定了较优的矿山或渔场的租金以及产品的价值——要比过去决定租金和价值的矿山或渔场质量好。
  土地除了用于农业外,还用于其他方面,特别是用于供人居住;在被这样利用时,土地也产生地租,决定这种地租的原理同上面所阐述的原理是一样的。一座房子的地皮租金连同其庭院或花园的地租,不会少于这块土地用于农业所能提供的地租,反而有可能比后者无限地多,之所以会比后者多,要么是由于环境优美,要么是由于便利的缘故,而便利往往能获得金钱上的好处。环境特别优美的地点供应量通常是有限的,因而如果需求很大,便会具有稀缺性价值。仅在便利方面较为优越的地点,其价值是受普通地租原理支配的。一个小村庄内一座房子的地皮租金,只会略高于旷野里一块相同大小的土地的地租,但切普赛德街(译者按:伦敦中部东西向大街名,中古时为闹市。)上一座商店的地皮租金,则会远远高于旷野中一块同样大小的土地的地租,究竟高多少,要看人们对在这一闹市区开店能赚多少钱所作的估计。码头、船坞、海港房屋、供水站以及其他许多设施的租金,也可以按照相同的原理来分析。

第四节 类似地租的额外利润

  在工业活动中,经常可以见到类似于地租的额外利润,常见程度要比一些人所想象的程度高。例如,让我们来看专利权的情况。所谓专利权,就是独享某种能降低生产费用的方法的特权。如果有关产品的价值,仍由不得不沿用老方法的那些人支付的生产费用来支配,那么,享有专利权的人便可获得额外利润,其数额等于新方法优于老方法的程度。这种额外利润实质上与地租相同,有时甚至就以地租的形式出现;专利权获得者有时允许其他生产者使用他的特权,但使用者每年必须向他缴纳一笔费用。只要专利权获得者以及那些被允许使用专利权的人没有生产出足够的产品来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最初的生产费用既然是生产一部分产品的必要条件,就仍会支配全部产品的价值;专利权获得者就能继续收取地租,地租额等于新生产方法使他享有的利益。诚然,开始时他很可能会放弃一部分利益,以便用低价打垮竞争者:他所提供的追加的供应量会降低产品价值,因而对于那些无缘分享这种专利权的人来说,生产该产品的行业将成为无利可图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将逐渐退出该行业,或缩小营业额,或与专利权获得者达成使用专利权的协议。专利权获得者所供应的产品数量将增加,其他人供应的产品数量将相应减少,与此同时,价值将略有降低。但是,如果新生产方法尚未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专利权获得者就停止增加产量,则产品价值将回复到革新以前的自然价值水平,改良所带来的利益将完全归于专利权所有者。
  某一生产者或商人凭借高超的经营才能或高超的业务安排所得到的额外利得,也非常类似于地租。如果他的所有竞争者也具有这种优势并运用这种优势,那么所带来的利益便会通过物品价值的下跌而转移给他们的顾客。某一生产者或商人之所以能获得额外利得,只是因为在产品取决于较高的费用时,他能以较低的费用向市场提供产品。实际上,就此而言,某一竞争者相对于另一竞争者来说所享有的有利条件,无论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获得的,无论是个人努力的结果还是社会安排造成的,都会把利用这种有利条件生产出来的商品归于第三类商品,都会使享有这种有利条件的人无异于收取地租的人。工资和利润是生产的普遍性要素,而地租则可以看作是生产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要素。有利于某些生产者的差异,或有利于某些条件下的生产的差异,可带来一种利得,这种利得虽然在并非定期由一个人支付给另一个人时,不叫做地租,但却受与地租法则完全相同的法则支配。为生产某种商品的差异性有利条件而支付的价格,是不会进入该商品的一般性生产费用的。
  毫无疑问,某些商品即使在最为不利的生产条件下,也能产生地租;但只有当它们的供应量暂时绝对有限,因而它们能以稀缺性价格出售时,它们才会产生地租;任何产生地租的重要商品都决不会长期出现这种情况,也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除非它们是矿产品(例如煤炭),已接近于枯竭,或虽然产量已无法再增加,但人口继续增长;不过,这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为从长远看,人类文明与进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我们刚刚跨入人类文明迅速发展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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