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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论不兑现纸币


第一节 不兑现纸币的价值取决于其数量,是可以随意调节的

  经验表明,只要在没有内在价值的一张纸上标明它等于一定数额的法郎、美元或英镑,它就能够按这一金额流通,并使发行者获得同额铸币所能产生的一切利益。因而,各国政府感到,如果它们自己能够不受私人发行纸币时所受到的那种制约(即一经人们求兑,就须付以票面署明的金额),而将这种利益据为己有,这当是一种巧妙的方法。它们决定尝试一下看能否摆脱上述可厌的义务,而仅凭称一张纸为一镑,并应允人们用以纳税,就使所发行的这张纸作为一镑流通。几乎一切既定的政府一般都能以其具有的权力来顺利地达到这一目的。我认为可以这样说:它们暂时总是成功的,只是由于它们明目张胆地滥用权力而使之受到损害,它们才丧失了这种权力。
  就不兑现纸币来说,执行货币职能的是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执行货币职能的权力完全得自协定。而协定也完全能够授与这种权力。这是因为,使某人将某种东西当作货币来接受,甚至按某一任意规定的价值加以接受,只需要做到这样一点,那就是使他确信,别人也会按同样的条件从他那里接受这种东西。唯一的问题是,决定这种通货的价值的是什么,因为它不会象金银(或者可随意同金银交换的纸币)那样取决于生产费用。
  然而,前已提及,即使是金属通货,决定其价值的直接因素也是它的数量。如果它的数量能够由官方任意规定,而不取决于通常商业上的盈亏动机,则它的价值将取决于官方的命令,而不取决于生产费用。持有人不能随意用来兑换金属的纸币,其数量是可以任意规定的;如果发行者是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则情况更是如此。因此,这种通货的价值完全是任意规定的。
  假定完全以金属硬币作为通货的一个国家,突然发行纸币,发行量相当于流通中的金属硬币的一半,不由金融机构发行,也不采取贷款方式,而是由政府发行,用以支付薪金和购买商品。由于通货突然增加了一半,所有物品的价格都将上涨,特别是金银制品的价格将上涨。一盎司经过制作加工的黄金,其价值本来就大于一盎司金币的价值,现在则更要大干通常用来补偿工艺价值的那一差额;因而为制作加工的目的而熔化金币,将是有利可图的,这种熔化会一直继续到金币的减少额等于纸币的发行额为止。由此,价格将回复到最初的水平,除原有的金属货币的一半为纸币所取代以外,别无变化。现在,假定纸币又一次发行;同样的一系列结果将再征产生;这种情况将一直继续下去,直到全部金属货币消失为止,也就是说,如果所发行的纸币的最低面额与铸币的最低面额相同,金属货币才会消失;如果不是这样,则会留下一些铸币,进行小额支付。上述情况导致的可作装饰用的金银数量的增加,将使金银制品的价值暂时略有下降Z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纸币的发行额已达到金属货币原先的流通额,也仍将有一些铸币继续同纸币一起流通,其数量适足使通货的价值下降到金属材料已降低的价值。但是,价值一旦下降到低于生产费用,则来自矿山的供给的停止或减少,就会使剩余为通常的破坏作用所消除,因而金属和通货将恢复它们的自然价值。这里我们仍是假定(过去我们始终这样假定),该国自有矿山,同其他国家没有商业关系;因为,在有对外贸易的国家,由于纸币的发行而显得过多的铸币,会被人们以更迅速得多的方式消除。
  到此为止,不论纸币可否兑换硬币,其作用大体相同。当金属完全被取代、完全被排除在流通之外时,可兑换纸币和不兑现纸币之间的差别才开始表现出来。假定在黄金或白银已全部退出流通(领域),而被等量的纸币所取代后,纸币发行额仍在增加。同样的一系列现象将重新产生:价格上涨,金银制品的价格也在其列,因而象过去那样,人们会想方设法获取铸币,将其熔化为金银块。于是铸币不再流通Z但是,如果纸币是可以兑换的,则人们仍可以此向发行者换取铸币。因此,在金属完全被取代以后强行流通的一切增发的纸币,将会与铸币交换而回到发行者的手中;从而,可兑换纸币能够在流通界保持的数量,不会多到使它的价值低于它所代表的金属价值。然而,不兑现纸币的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它的增加(如果法律准许)无所阻碍。发行者可以无限增发,相应地降低它的价值而提高物价;换句话说,他们可以使通货无限贬值。
  这种权力无论授予什么人,都是一种难以忍受的弊害。流通媒介的价值的一切变动都是有害的:它们扰乱现有的各种契约和预期,这种变动的可能性,也使一切长期的金钱契约变得极不可靠。为自己购买、或给予他人100镑年金的人,不知道几年后它将相当于2O0镑还是50镑。这种弊害即使仅由偶发事件引起,也已很大,如果出自个人或团体的任意处置,则尤为巨大;这种人或团体可因财产价值的人为变动而得到很大好处Z而由于每次发行本身就是利润的源泉,他们无论如何都对尽可能多地发行(纸币)抱有强烈的兴趣。不用说,降低通货的价值可以使发行者获得直接利益,而在通货为政府纸币的情况下则总是如此,因为他们自己的债务是用这种媒介计算的。

第二节 不兑现纸币如由金银块的价格调节,也许是安全的,但不方便

  为了防止通货的价值被人们故意改变,并尽可能缩小它因偶发事件而发生的变动,一切文明国家都以所有已知商品中价值最不易变动的商品,即贵金属,作为流通媒介的价值标准;凡其价值不与贵金属的价值相一致的纸币,均不应存在。这一根本准则,即使是最滥发不兑现纸币的政府也未尝完全无视。即令它们没有(象它们通常所做的那样)表示要在某一不确定的未来时日以硬币兑付,它们至少也要给它们所发行的纸币以铸币的名称,实际上表示(虽然通常是虚假地)要使纸币的价值与铸币的价值保持一致。甚至就不兑现纸币而言,这也不是不能实行的。固然没有可自由兑换条件下的那种自动控制,但却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指标,可用以判断通货是否贬值,以及贬值到什么程度。这个指标就是贵金属的价格。如果纸币持有人不能要求把铸币兑换成金银块,如果铸币在流通界已荡然无存,刚金银块的价格同其他各种物品一样升降;而如果金银块的价格高于造币厂的价格,例如,如果1盎司黄金可以铸成相当于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铸币,但却可售得4镑或5镑纸币,则通货的价值即按此程度跌至金属通货的价值以下。因而,如果不兑现纸币的发行受各种严格的规则——其一为,金银块的价格一涨至造币厂的价格以上,发行额即应缩减,直至金银块的市场价格和造币厂的价格再度一致——的限制,这种通货就不会产生通常被认为是不兑现纸币所固有的一些弊害。
  但是,这种通货制度并不具有足以劝使人们采用的优点。由金银块的价格调节的不兑现通货,它的一切变动同可兑换通货完全一样咽而,可以由此获得的利益只是,保持贵金属储备的必要性得以消除。不过,这并不是十分紧要的,特别是对政府来说,只要它的信用不受到怀疑,它就无须象私人发行者那样保有大量的准备金;由干人们对它的偿付能力从来不会产生真正的怀疑,它不致遇到重大的、突然的兑付要求。同这一微小的利益相对照,在这种通货制度下,第一,存在着为影响通货而以欺诈手段扰乱金银块价格的可能性;一如在谷物法有效期间受到人们那么多的、正当的指责的,有些人虚售谷物,以影响谷物的平均价格。但是更有力的理由是,遵守最无教养的人也易于理解的简单原则,是很重要的事情。每个人都能理解自由兑换;每个人都知道,能在任何时候与5镑相交换的物品,具有5镑的价值。凭借金银块的价格进行调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观念,对此,人们不可能通过上述普通的联想而得到了解。一般国民对受到这样的调节的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的信任,远远不如对可兑换纸币的信任:而最有教养的人也有理由怀疑,这一规则人们能否严格遵守。这一规则的根据不为国民所充分了解,舆论也许就不会同样严格地推行,而且,在某种困难情况下,也许还会表示反对,而就政府本身而言,停止自由兑换,较之放松也许可以认为多少是一种人为规则的东西,似乎是更激烈、更极端的措施。因此,有很充足的理由可以认为,即使是调节得最好的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也不如可兑换纸币。在金融紧急时期,过度发行的诱惑至为强烈,因而不允许有任何东西削弱(不论程度如何微小)防止过度发行的壁垒。

第三节 考察不兑现货币如果代表现实财产就是安全的这一学说

  虽然在政治经济学上没有其他学说较之如下的学说有更为明显的依据,即,纸币如果不依靠可兑换性,不依靠使2等于金属货币的某种限制原则而与金属货币保持同样的价值,就会带来弊害,虽然经过多年的讨论,近来这一学说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持不同意见者仍然很多,而且经常有人提议用无限制地发行不兑现纸币的方法来消除社会上的一切经济弊病。老实说,这种想法确有很大的诱惑力。如果人们一旦敢于相信,在纸片上印几个数字,就可以不课税而偿还国债,支付政府的费用,总之,使全社会发财,那倒真是前景光明灿烂。人们所指望于点金石者,也不过如此。
  然而,由于这些计划常常以失败告终,又总是有人重新提出,因此,考察一下使计划者本身受到蒙蔽的若干谬误,并不是多余的。最普通的一种谬误是,只要每一张纸币都代表财产,或者说,它有现实的财产作为依据,纸币的发行就不会过度。所谓“代表”和“依据”这些用语,大多不具有任何清晰的或十分明确的含义;如果说它们具有这样的含义,那么,它们的意思不过是,纸币的发行者必须拥有等于其所发行的全部纸币的价值的财产(不论这种财产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别人委托他们保管的),虽则拥有财产的目的不很清楚;这是因为,如果不能用纸币换取这种财产,则仅只存在这种财产,如果能用以维持纸币的价值,就难以测知了。不过,我相信,人们是拿它作为这样一种担保,即,如果某一麻烦事件导致一切业务终止,它可以保证纸币的持有者最终得到赔偿。以这一理论为基础,产生了许多计划,如“以全国的土地为担保发行货币”的计划以及类似的计划。
  如果认为这种想法多少有点道理,那是因为,人们混同了纸币易于产生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弊害。其一为,发行者无力偿付如果纸币是以发行者的信用为依据(即约定见票即付或在将来某一时间兑付现金),则发行者无力偿付当然会使纸币失去导源于这种约定的所有价值。这种弊害,不论纸币信用如何适度使用,也一样容易产生。对此,如果规定这样的条件,即一切发行均应“以财产为依据”,例如,规定纸币只能在有某种贵重物品作担保,明确规定这种物品必须用于赔偿的条件下发行,则确能有效地加以预防。但是,这一理论没有考虑到另外一种弊害,这种弊害,即使是最有偿付能力的商号、公司或政府发行的纸币,也是容易产生的,那就是:发行数量过多会贬值。法国大革命期间发行的“指券”(assignats)纸币,就是根据这种原理发行的通货。指券“代表”巨额极其贵重的财产,即王室、教会、修道院和移民的土地,其数量可能达到法国领土的一半。指券实际上就是上述大宗土地的定单或让与书。革命政府确实曾想把这些土地“铸”成货币。但是,说句公道话,最初他们并不打算大大增加发行额,最后不得不这样做,是由于其他一切财源枯竭。按照他们的想法,指券会很快回到发行者手中来换取土地,而且,在土地全部卖掉以前,他们可以持续不断地重新发行指券,而不致使流通中的纸币多于适度的数量。他们的希望落空了,土地没有象他们所期望的那样很快售出。买主不愿将他们的货币投放在土地上,因为如果革命失败,其所购买的土地很可能被无偿地收回。代表土地的纸片惊人地增加,以致不能再保持它们的价值,一如所有的土地如果同时拿到市场上出售,它们本身的价值就不能保持。其结果,购买1磅黄油,得支付60O法郎的指券。
  有人说,指券的例子不具有结论性,因为指券只代表一般的土地,而不代表一定量的土地。他们断言,防止指券贬值的适当方法,是对所没收的一切财产,都按金属价值估定它们的价值,而以这种价值为限度(不超出这一限度)来发行指券;并给予持有指券的人一种权利,即他们可按登记的价值,用指券换取任何一块土地。毫无疑问,这种方法要优越干实际采用的那种方法。如果采用了这种方法,指券的价值就决不会降到那种不象话的程度。这是因为,不管指券的购买力相对于其他各种物品而言会下降多少,指券对土地都将保持其全部购买力,不等指券的市场价值大量丧失,人们就很可能拿它们来换取土地了。然而,必须记住,指券不贬值的前提是,其流通的数量不大于可兑换成现金时的数量。因此,虽然在革命时期,这种一经提出要求就可兑换为土地的通货,作为一种以最少的损失迅速出售大量土地的手段,也许是合宜的,但却很难看出如当作一国的经常制度,它与可兑换铸币的通货相比,具有什么优越性。而其不利之处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土地的价值远比金银的价值易于变化,此外,对大多数人来说,与其说土地是一种称心的财产,不如说它是一种累赘(除可换成货币外),所以,只要纸币稍微贬值,人们就会要求以纸币兑换金银;但如纸币只能交换土地,则在一定限度以内,他们也许宁可让它贬值,而不以之交换土地。

第四节 考察增加通货可以促进产业发展这一学说

  不兑现纸币的鼓吹者所凭借的另一种谬论,是通货加速产业发展的学说。这种思想始见于休谟的《论货币》,后来它获得了许多热诚的支持者。伯明翰通货学派就热心支持这种学说,阿特伍德曾是该学派最著名的代表。阿特伍德先生认为,纸币增加所引起的物价上涨,会激励每一个生产者作出最大的努力,并使一国的全部资本和劳动得到充分利用;他认为,这种情况在物价以极大规模上涨的一切时期,是经常发生的。然而,我以为,阿特伍德先生所说的那种能使一切从事生产的人焕发出巨大热情的东西,必然是生产者的一种期待,即期待着用自己的劳动产品换得更多的一般商品、更多的真实财富,而不只是换得更多的纸币。但是,按照上述假设,这一期待必然会落空,因为,既然假定一切价格都以同样幅度上涨,那么谁都不能以自己的货物真正换得比过去多的货物。那些与阿特伍德先生看法相同的人,要想诱使人们异常努力地干活,就只有延长人们的幻觉,即使货币价格逐渐上涨,从而使每一个生产者经常感到他们获得的报酬正在增加,尽管实际上决不会增加。对于这个计划,除了指出它完全不能实行以外,无须再列举其他反对的理由。它指望全世界的人都永远相信,纸片越多,财富也就越多,而看不到,即使使用它们的全部纸币,他们也不能买到比过去多的物品。这一学派虽然这样重视物价高涨时期的经验,但是在任何物价高涨时期,人们都没有犯过这样的错误。阿特伍德先生所误认为的繁荣时期,实际上只不过是投机时期(一切物价高涨时期,在通货可以自由兑换的制度下,必然如此)。在这样的时期,投机家们都认为他们的财富增加不是由于高物价持续下去,而是由于高物价不再持续,即,任何在物价持续高涨时期设法脱售的人将会发现,在物价回跌以后,自己拥有较多的英镑,它们的价值并没有减少。如果在投机临近结束时发行一种纸币,足以使物价保持在物价高涨时期达到的最高点,则最失望的莫过于投机家了;因为他们认为靠及时脱售已经获得的收益(使他们的竞争者遭受了损失,这些人在他们出售时买进,而在物价回跌后不得不卖出)会从他们的手中消失,除手里点数的纸票多了几张外,他们别无所得。
  休谟对于这一学说的描述,和阿特伍德先生略有不同。他认为,一切商品的价格不会同时上涨,因而如果某些人在他们想购买的物品尚未涨价时,能通过出售他们必须出售的物品获得较多的货币,这些人就可以获得一种实在的利益。(他似乎认为)获得这种利益的人始终是行动最早的人。但是,很明显,既然有人由此获得比平常多的利益,就必然有人所得少于平常。如果事情象休谟所设想的那样,则受损失的人当为涨价最迟的商品的卖主;按照假设,他要按旧价将他的货物卖给已由新价获利的买主。这种卖主出售他的商品时只获得惯常数量的货币,而这时某些物品用从前那样多的货币已不再能够买到。因此,如果他知道这一点,他就会提高他的商品的价格,从而使买主无从获得那种被没想为能够对他的勤勉起刺激作用的利益。相反地,如果卖主不知道这个情况,只是在他支出货币时才发现事情已经演变到这样的地步,则他的劳动和资本的报酬就将低于通常水平;其他商人的勤勉受到激励,而他的勤勉则显然由于相反的原因而减弱。

第五节 通货贬值是对社会的课税,是对债权人的欺骗

  物价普遍而持久地上涨,换句话说,货币贬值,不损害某些人,就不能使任何人获利。用纸币代替金属货币,可使国家获利;但超出这一限度增发纸币,就成了一种劫掠。
  发行纸币显然可以给发行者带来利益,在人们拿纸币兑现以前,发行者可以把纸币当作真实的资本来利用;只要通货不因发行纸币而持续增加,而只是用纸币来代替同等数额的金银,则在发行者获得利益时,就不会有任何人遭受损失,因为利益得自给社会节省了较昂贵的材料的费用。但是,如果没有金银被替代——如果发行纸币使通货增加,而不是用纸币替代通货中的金属货币——则持有通货的一切人,将因其贬值而蒙受同发行者的利得恰好相等的损失。这实际上是为发行者的利益而向他们征收的一种租税。有些人也许会反对这种说法,他们的理由是,由于增发纸币而获得了贷款的生产者和商人也能获利。然而,他们的利益并不是一种额外的利益,而只是发行者在损害一切货币持有人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的一部分。发行者并没有把向公众征税带来的利润全部留给自己,而是同他的顾客分享。
  但是,除发行者或其他人通过发行者在损害一般公众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外,还有一种不正当的利益,由人数更多的一个阶层、即负有固定金钱债务的那些人获得。所有这些人都由于通货贬值而解除了一部分债务或其他债务负担。换句话说,他们的债权人的一部分财产,无偿地转让给了他们。从表面上看,也许会认为这对产业是有利的;因为各生产阶级都是大借主,其对各不生产阶级(其中包括实际上不从事营业活动的一切人)所负的债务要大于各不生产阶级对它们所负的债务Z如果将公债包括在内,尤其如此。只有这样,也就是通过减轻固定负债的压力,物价的普通上涨才能为生产者和商人带来利益。如果诚实和信誉对于整个世界、特别是对于产业和商业并不重要,那么这可以认为是一种利益。然而,很少有人会说,仅仅由于使国家和私人的债权人丧失一部分债权是值得想望的,通货就应当贬值。具有这一趋向的各种计划几乎总是出于某种特殊的、带有偶然性的原因,例如,需要补偿以前在相反方面造成的不公平。

第六节 考察进行这种欺骗的某些口实

  例如在英国,自1819年以后,多年来有人坚决主张,仍旧存在的大部分公债和大量私人债务是1797一1819年间欠下的,当时英格兰银行无须以现金兑现钞票;现在借主(如属公债,则为全体纳税人)对于这种用贬值的通货借得的钱,须按相同的名义数额用具有十足价值的通货支付利息,这是极不公平的。按照某作者的看法,当时货币贬值的程度平均为30%、50%,时或超过50%;因而结论是,我们或者应当恢复这已经贬值的通货,或者应当从过去的公债、抵押债务或其他私人债务中,减除与估计的贬值程度相应的百分比。
  对于这个学说,通常是这样辩驳的。姑且承认恢复现金支付而不降低兑换标准,这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是使债务人用价值提高的通货偿付贬值时所借的通货。但现今对这种损害作出补偿,已为时太晚。现在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已不是1819年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岁月的流逝,已使社会的金钱关系完全改变;现在要确定当时谁是受益人,谁是受害人,已不可能,走回头路不能纠正错误,而只是在已有的不公正行为之外,加上另一普遍的不公正行为。就实际问题而言,这种论证当然是具有结论性的;但是,这一正直的结论,却是以很狭隘、很粗俗的理由为依据的。它承认,1819年的所谓皮尔法案(该法案规定重新以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原来标准来兑付现金),确如人们所说,是不公正的。但是这种承认是完全违背事实真相的。当时国会别无选择;它完全有义务坚持过去所承认的标准,这可以用三种不同的理由——两种是事实上的,一种是原理上的——来证明。
  事实上的理由是这样的。第一,所谓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时产生的公私债务,是以比现在用来支付利息的通货价值低的通货订约的,这不是事实。中止履行兑现义务,曾经给予英格兰银行降低通货价值的权力,确是事实。英格兰银行真正行使了这种权力,也是事实,虽然行使的程度远低于人们常说的那种程度;因为黄金的市场价格和造币厂的估价之间的差别,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内,是微不足道的,即使在战争的最后5年差别最大时,也没有超过30%。通货按照这一幅度贬值了,也就是说,通货的价值要低于它表示要坚持的标准的价值。但是,当时欧洲的情况是:由于贵金属异乎寻常地被人们大量贮藏,并为各国庞大军队(这些军队使当时欧洲大陆遭到破坏)的军用金库所吸收,标准本身的价值已大为提高。而最大的权威们(只要列举其中的图克先生,就足够了)在进行了仔细的调查研究以后,也相信纸币和金块之间的差别,并不大于黄金本身价值提高的程度;纸币的价值虽然相对地低于当时黄金的价值,但并不低于黄金或不可兑换纸币在其他时期的通常价值。如果这是真的(事实根据在图克的《物价史》中有确切的记述),那么,以通货贬值为理由反对公债持有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全部论辩的根据就被推翻了。
  但是,第二,即使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的各个时期,通货的价值已按其标准的贬值程度而降低,我们也必须记住,公债或其他长期债务只有一部分是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时期产生的。其很大部分是1797年以前订立的契约;其更人部分是在限制兑现时期的最初几年订立的契约,当时纸币和黄金之间的差别尚小。对于第一部分持有人,由于有22年是用已经贬值的通货来支付利息,因而他们遭受了损害;对于第二部分持有人,在用(相对于借款时所用的通货)已经贬值的通货支付利息的那些年,也有所损害。假如重新按较低的标准兑付现金,那就是为了避免给予第三种债权人(在通货贬值程度最大的几年间贷出货币的那些人)不正当的利益,而使上述两种债权人所受的损害永久化。事实上,这是对一部分人支付不足,而对另一部分人支付过多。已经去世的米什先生曾经不辞辛劳地对这两种金额进行了算术的比较。通过计算,他断定,假如有人在1819年计算一下公债持有人由于纸币脱离兑换标准而得到的利益和遭受的损失,则可看出,就全体而言,他们是损失者;因此,如果以通货贬值为理由认为对这种损失作出补偿是正当的,则全体公债持有人都应当得到补偿,而不应由他们提供补偿。
  以上所述是事实方面的理由。但是,这些事实上的理由并不是最有力的。更有力的,是原理上的理由。假如不只是一部分债务,而是全部债务,都是用已经贬值的通货(不仅与其兑换标准相比较已经贬值,而且与其本身以前和以后的价值相比较也已贬值)欠下的;并且我们现在是用比借钱时所用的价值高出50%甚至100%的通货来支付这种债务的利息。如果这样的支付条件是原契约的基本构成部分,那么,这会对支付义务产生什么影响呢,现今这不仅是事实,而且事实尚不止此。契约为公债持有人规定的条件,比他已接受的还要好。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的期间,国会曾作出这样的保证(由此,这一立法机关负有任何立法机关所能承担的最高义务),即:至迟在全面媾和后6个月内,就要按照过去的标准重新开始兑付现金。因而,这已成为每次借款的实际条件;借款条件也因此而更为有利。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除非依照向印度王侯贷款时规定的条件,否则政府是不可能指望得到借款的。如果当时政府暗示或者明言,借到钱以后,其计算标准会持续降低,降低到借主的立法机关的“集体智慧”认为适当的程度,那么谁都不会知道要用什么样的利率才能诱使具有常识的人用其储蓄进行这样的冒险活动。无论公债持有人由于恢复现金兑付而获得了多少利益,都是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他们得到的。他们所提供的价值,已超过他们所得到的价值;因为现金兑付不是在媾和后6个月内,而且在媾和多年后恢复的。因此,即使撇开我们的一切议论(除了最后这一点以外),而且承认有关这一问题的反对方面所坚持的一切事实,公债持有人也还是没有得到不正当的利益,反而是受害者;而且,假如不是由于对此不可能作出判决,假如不是由于应遵循法律和政策上一项有益的一般准则.即凡事都应有个了结,那他们还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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