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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考察了在同一国家内商品交换在一切比较重要的情形下的一般价值法则。第一,我们考察了垄断情形下的价值法则,在这种情形下,价值由自然或人为的数量限制所决定,即由需求和供给所决定。第二,我们考察了自由竞争情形下的价值法则,在这种情形下,人们能够按同样的费用生产出无限数量的物品,物品的永久性价值由生产费用决定,只是价值的变动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第三,我们考察了混合情形下的价值法则,在这种情形下,人们能够按不同的费用生产出无限数量的物品,物品的永久性价值取决于为获得必需的供给而必须承担的最大费用。最后,我们知道,货币本身是属于第三类的一种商品;在自由状态下,它的价值,同这一类的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一样,受同一法则的支配;因而,价格同价值一样,遵循相同的法则。 由上述可见,需求和供给支配价值和价格在一切情况下的变动,并左右其供给不为自由竞争的作用所决定的一切物品的永久性价值和价格,但是,在竞争制度下,一般地说,各种物品是按可以给予一切生产者阶级相等预期利益的价值相互交换,并按这样的价格出售的;不过,这种情况只是在各种物品按照它们的生产费用的比例相互交换时才能出现。 然而,这里我们应注意到某些特殊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上述交换价值法则是不适用的。 有时,两种不同的商品具有所谓连带生产费用。它们都是同一生产活动或同一组生产活动的产品,其支出是出干二者共同的需要,而非部分支出是出于一者的需要,部分支出是出于另一者的需要。如果所产物品之一不是人们所需要的或者人们根本不用,则同样的支出不得不由二者之一承担。在生产上如此联合起来的商品是不少的。例如,焦炭和煤气是以同一原料在同一生产活动中生产出来的。从较不完全的意义上说,羊肉和羊毛也是这方面的例子,还有牛肉、牛皮和牛脂,小牛和乳制品,鸡肉和鸡蛋。在这里,生产费用与各种联合〔生产出来的滴品的相互价值的确定无关。它只决定它们的连带价值。煤气和焦炭必须一起偿付它们的生产费用,加上通常的利润。要做到这一点,一定量的煤气连同其副产品——焦炭,就须按照它们的连带生产费用来同其他各种物品相交换。但是,生产者的报酬有多少得自焦炭,有多少得自煤气,尚有待于确定。生产费用并不决定它们各自的价格,而只决定它们的价格总额。现在还没有一种原理能在二者之间分配生产费用。 既然生产费用(法则)在这里对我们并不适用,我们就必须回到先于生产费用的更根本的价值法则,即需求供给法则上来。按照这个法则,商品的需求随同价值的变动而变动,而价值则自行调整,从而使需求与供给相等。这提供了我们所寻求的分配原理。 假设一定量的煤气已生产出来,并按照某一价格出售,其副产品焦炭也以某一价格出售,这一价格连同煤气的价格能够偿付各种费用和通常的利润。又假定,煤气和焦炭按照上述价格分别出售,全部煤气很容易卖出,没有剩余,也没有不足,而同煤气相对应的焦炭却不能全部卖出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把焦炭全部卖出去,焦炭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但是,这种较低的价格,加上煤气的价格,不能使制造商得到足够的报酬;整个煤气制造业不能抵偿各种费用及通常的利润,在这种条件下,将无法继续经营。因而,煤气必须以较高的价格出售,以弥补焦炭唯价之不足。结果需求缩小,产量有所减少;当煤气价格的上涨和焦炭价格的下降同时发生作用,使前者的销售量减少,后者的销售量增加,致使煤气制造业在现有规模下所生产的全部焦炭部有了市场时,二者的价格就不会升降了。 或假设情况与此相反,按照现行价格,焦炭的需求大干满足煤气需求的生产所能供应的数量。现在,焦炭供应不足,因而价格将上涨。全部生产活动将产生高于通常利率的利润,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到煤气制造业中来。尚未满足的对焦炭的需求将得到供给;但是,不同时增加煤气的供给,就不能做到这一点;而由于对煤气的现有的需求已经得到充分供给,增加的煤气只有降低价格,才能找到市场。其结果,虽然二者会共同产生为(抵偿)它们的连带生产费用所需要的收益,但是这种收益中由焦炭提供的部分比过去多,由煤气提供的部分比过去少。当对一种物品的需求同对另一种物品的需求非常吻合,以致对一种物品的需要量,恰好产生出对另一种物品的需要量时,便达到了平衡。如果任何一方有了剩余或不足;假如对焦炭有需求,而对同它一起生产出来的煤气完全没有需求,或者情况相反,则这两种物品的价值和价格将自行调整,直到二者都找到市场为止。 因此,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有连带生产费用,则它们彼此相对的自然价值,便能按照由生产过程所造成的各种商品的数量比例,创造出对每一种商品的需求。这个定理本身并不怎么重要,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说明了需求法则,并说明了生产费用法则不适用时如何以其他法则来填补空隙。在下一章 中,我们将看到,在一些很重要的情况下会发生颇为相似的事情。 另一种值得注意的有关价值的情况,是不同种类的农产品的价值。这个问题比上述问题复杂,要求我们注意到更多的影响价值的因素。 如果不同的农产品可以在同样的土地上,或者在完全不同的土地上,以相等的利益毫无差别地生产出来,那就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需要指出。困难产生于以下两点:第一,大多数土地生产某种产品比生产另外一种产品更为适宜(并非绝对不适于生产其他产品);第二,轮作制。 为了简化问题,我们假定只有两种农产品,例如小麦和燕麦。如果一切士地都同样适合于种植小麦和燕麦,则二者将毫无区别地在一切土地上种植,它们的相对生产费用由干到处相同,因而将支配它们的相对价值。如果在某一块土地上,以同样的劳动种植小麦可以收获3夸脱,种植燕麦经常能收获5夸脱,则3夸脱小麦和5夸脱燕麦便具有同样的价值。又如,小麦和燕麦根本不能在相同的土地上种植,则其各自的价值将取决于在现有的需求下在品质最劣的土地上种植它们所花费的生产费用。然而,实际上小麦和燕麦在几乎任何土地上都可以种植,不过有些土地,例如粘土比较适宜于小麦,而另一些土地(沙土则帆较适宜于燕麦。有些土地以同量劳动可以生产3夸脱小麦、4夸脱燕麦,另一些土地可以生产不到3夸脱小麦、5夸脱燕麦。在这些差异中,决定这两种物品的相对价值的是什么呢? 很明显,每种谷物都会被优先种植在最适宜的土地上;而如果需求只靠这些土地就能得到满足,则两种谷物的价值便互不关联。但是,如果对二者的需求不仅要使二者各在其特别适宜的土地上种植,而且要在对二者几乎同样适宜,而不是对二者之一特别适宜的中等土地上种植,则中等土地上的生产费用将决定这两种谷物的相对价值顺特别适宜于种植某种谷物的土地,其地租将由特别适宜于种植这种谷物的土地所具有的生产力决定。以上所述,熟悉一般价值原理的人都不难理解。 然而,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对两种谷物中的一种、例如小麦的需求可能大大超过对另一种谷物(例如燕麦)的需求,因而小麦的种植不仅占据了特别适宜于小麦的土地,而且完全占用了同样适宜于两者的土地,甚至侵占了更为适宜于燕麦的土地。要诱使人们如此不均等地分配土地的耕种,小麦的价格必须相对地高于按照它在中等土地上的生产费用所定的价格,而燕麦的价格则相对地低于按照它在中等土地上的生产费用所定的价格。它们的相对价值必然与某一品质(不论是什么品质)的土地上的生产费用成比例,对这两种谷物的相对需求,要求人们必须在这种品质的土地上同时种植这两种谷物。如果需求状况使这两种谷物在这样一种土地上相遇,这种土地对一种谷物比对另一种谷物更为适宜,那么,同我们在前面假设的那种成比例的需求相比。在这两种谷物之间,或者相对于一般物品而言,前者就较便宜,后者就较贵。 由此我们获得了一个新的例证,它以多少有点不同的方式说明了需求的作用,说明需求不是价值的偶然扰乱者,而是与生产费用一道或作为生产费用的补充,充当价值的永久管理者。 轮作制的情况,同煤气和焦炭的情况一样,属于连带生产费用的事例,因此毋须单独分析。如果一切土地都隔年轮种谷物和蔬菜,如此轮作为一方所必需,也是为另一方所必需,则农民将由一年种谷物和另一年种蔬菜的收获取得两年开支的报酬,而二者的价格将自行调整,使谷物的需求和蔬菜的需求相等。 要找出有关价值的另外一些例外情形并不困难,而且讨论它们也是一种有益的训练Z但是,在象本书这样的著作中,超过说明原理所必需的程度去作更为详细的叙述,既不合乎需要,也不可能。因此,现在我将开始论述一般交换理论中唯一尚未涉及的部分,即国际交换部分,更一般地说,也就是远地之间的交换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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