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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有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分。所谓直接税,就是原意要谁缴纳就由谁来缴纳的税。所谓间接税,则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这种税,但实际上此人可以通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货物税、关税便是间接税的例子。规定生产或进口某种商品的人要为该商品纳税,原意不是向该生产者或进口者课征一种特别税,而是想通过他向消费该商品的人课税,因为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通过提高售价来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 直接税的课税对象或者是所得或者是支出。消费税大都是间接税,但有些也是直接税,当不是对物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课税,而是直接对消费者课税时,情况就是这样。例如房屋税,如果象通常所做的那样,课征于房屋的居住者,便是直接消费税,如果课征于修建者或所有者,便是间接税。窗税是直接消费税。车马税以及所谓财产税,也都是直接税。 所得的来源可以是地租、利润和工资。这包括除礼物或赃物外的各种所得。既可以对这三种所得中的任何一种征税,也可以对三者都征税。下面将依次对它们加以考察。 地租税是完全落在地主身上的。地主没有办法把这一负担转嫁给他人。地租税并不影响农产品的价值或价格,因为农产品的价值或价格是由最不利的条件下的生产费用决定的,正如我们已经多次指出的,在最不利的条件下,是不缴纳地租的。所以,地租税除了其显而易见的作用外,没有任何其他作用。地租税仅仅从地主那里课征赋税,而把税款转交给国家。 然而,严格说来,只有当地租产生于自然原因或产生于承租人所作的改良时,上述说法才是正确的。当地主改良土地从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时,他是会得到补偿的,承租人会向他支付额外的报酬;对地主说来,这种报酬严格地说是资本的利润,但却与地租混在了一起;而对承租人来说,从决定这种报酬额的经济法则来说,这种报酬又的确是地租。地租税如果侵及这部分地租,则将挫伤地主改良土地的积极性,但却不能由此而推论它将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如果地主愿意与承租人签订长期租约,使后者能在租约到期前得到补偿,那么,承租人也会用自己的资本甚或用地主贷予的资本改良土地。但是,只要人们受到阻碍,不能以自己最喜爱的方式改良土地,人们就常常根本不去改良土地。因此,如果无法对这部分可以看作是地主利润的名义地租免征地租税,则征收地租税便是不明智的。不过,并不需要用该论点来谴责地租税。对某一阶级的收入征税,而对其他阶级的收入不征税,是违反正义原则的,等于把被征税阶级的一部分收入予以没收。前面我已说明,如果不对现有地租课税,而只对未来因自然原因而增加的那部分地租课税,则可免除这种指责。但是,即使如此,若不保证维持土地的市场价格,仍不能说是公平的。假如并不仅仅是地租被征税,而且其他收入也被征税,则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便不那么有力量了,因为不仅是地租,而且利润也被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以地租形式出现的利润理所当然地应同其他收入一样纳税;但是,因为利润的税率由于前面指出的原因应低干狭义地租的税率,所以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只是力量有所减弱,但并未被消除。 利润税同地租税一样,至少就其直接作用而言,应完全落在纳税者身上。由于所有利润都被课税,所以人们并不能因为改换行业而不纳税。假如只对某一生产性行业的利润课税,则这种税实际上会提高生产成本,从而物品的价值和价格也会上涨;这样,这种税就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而不影响利润。但如果对所有利润普遍课征相等的税,则这种税就不会影响一般的价格,至少最初它将完全落在资本家身上。 不过,在繁荣富裕的国家,利润税还会产生一种隐蔽的影响,需要加以考虑。当某个国家积累起来的资本很多,年积累率很高,以致只有资本的外流和生产的不断改良才能使核国不陷入停滞状态时,任何实际降低利润率的作法都会严重影响资本的外流和生产的改良。这种影响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起作用。利润的缩减,会增加闲资本赚钱或谋生的困难,从而会刺激发明,刺激发明被采用。如果生产改良的速度大大加快,如果这种改良直接或间接地使劳动者经常消费的物品更便宜,利润就会增加,增加额足以补偿利润税征走的全部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课征利润税不会损害任何人,产量的增长会与税额相等,或远远超过税额。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应把这种税看作是从利润中支付的,因为假如取消这种税,获利的仍是得到利润的人。 然而,尽管征走一部分利润有可能加速生产的改良,但实际上却不会使生产获得巨大的改良,或改良的程度不足以使利润普遍增加,或增加的利润不足以抵消因征收利润税而减少的利润。如果是这样,利润率就会更接近于它正在逼近的那一实际最低比率,而资本收益的减少将严重阻碍今后资本的积累,或者将使人们把每年增加的资本更多地送往国外,或者浪费在不产生利润的投机生意上。开始时,这种税会完全落在利润上,但征收这种税所减少的资本增加额与不征收这种税而资本继续增加的数额,都会趋于把利润减至同一水平,因而每隔10年或20年,我们都会发现征收这种税时与不征收这种税时的利润差别有所减少,直到最后不复存在差别,这种税落在劳动者或地主身上为止。课征利润税的实际结果,是使国家在某一时期拥有的资本和总产量减少,使停滞状态更早地到来,使国民财富总额减少。利润税甚至会减少国家的现有资本。如果利润率已经处于实际最低水平,也就是说处于这样一点,在该点,趋于减少利润的那部分年资本增加额,将被输送到国外或被用于投机活动,那么,如果再课税进一步减少利润,则一部分现有资本或许也会被输送到国外或被用于投机活动。由此可见,在家我国这样的资本积累状态下,课征利润税对国民财富是极为有害的。并不仅仅是特别的因而本质上是不公平的利润税会产生这种结果。只要利润必须分担沉重的一般性赋税,那么这种一般的利润税就会与特殊的利润税一样,趋于把资本赶到国外,趋于减少可靠的利得而刺激投机活动,趋于挫伤人们积累资本的积极性,并趋于加速停滞状态的到来。有人认为,荷兰之所以衰落,或确切地说之所以停滞不前,就是因为课征了利润税。 即使在资本积累的速度不那么快因而近期内不会陷入停滞状态的国家,抽走一部分利润,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资本积累(如果资本的确在积累的话人如果刺激生产改良的作用不能充分抵消阻碍资本积累的作用,则一部分利润税就会不可避免地从资本家身上转嫁到劳动者或地主身上。积累率降低,受害者总是劳动者或地主。如果人口仍然象以前那样增长,受害的就是劳动者;如果人口不象以前那样增长,土地的耕种就会受到阻碍,地主就得不到地租的自然增长额。只有在没有新的积累因而资本处于停滞状态的国家,利润税才似乎有可能永久而完全地落在资本家身上。在这样的国家,资本得以保持不减少是由于习惯的力量,或由于人们不愿陷于贫困,因而课征利润税不会减少总资本,资本家会承担全部利润税。由此可见,课征利润税的结果,其复杂多样的程度和在某些方面变化不定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一般作家的想象。 现在我们来讨论工资税。工资税的归宿不能一概而论,要视被课税的是一般非熟练劳动的工资还是熟练的、享有特权的劳动的报酬而定。后者既可以是体力劳动又可以是脑力劳动,享有自然的或被授予的垄断权,处于竞争范围之外。 我已经说过,在目前教育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所有高级脑力劳动或需要知识的劳动都享有垄断价格,其高于普通工人工资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为获得从事熟练劳动的资格所支付的费用、招致的麻烦和损失的时间所应得的报酬。即使对这种利得课税,它们也仍将高于(或不低于)其公正的比例,所以这种税将落在缴纳者身上;纳税者无法把它转嫁给其他阶级。在象美国或新殖民地那样的地方,普通工资的情况也是这样,在这些地方,由于资本同人口增加得一样快,因而工资不下跌的原因,并不是由于劳动者坚持某一固定的舒适水平,而是由于资本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课税或其他方法使他们的经济状况有所降低,也不会阻碍人口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赋税将落在劳动者自己身上,并将降低其生活水平,但即令不课税,根据有关劳动者习惯的假设,他们最终也会降低到那一水平,因为所有肥沃土地的被占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资本增长率。 有些人会反对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课征工资税也不会损害劳动者,因为所征得的税款仍然用于国内,仍然用来购买劳动,所以又归还给了劳动者。本书第一编已彻底揭露了这种理论的荒谬性,这里只要重复一下那一编的论述就行了。我在那一编中曾指出,非生产性资金除非用于直接购买劳动,否则是不会提高工资或保持工资不下跌的。如果政府对每个劳动者每周的工资课征1先令工资税,并用所征得的全部税款雇用工人从事军事、公共工程等方面的工作,那么毫无疑问,劳动者作为一个阶级得到了完全的补偿。这实际上是“把钱用在了人民当中”。但如果把征得的全部税款用于购买商品,或用于增加政府官吏的工资,这些官吏用增加的工资来购买商品,那么这就不会增加对劳动的需求,也就不会增加工资。我们不求助于那些一般性原则,而只使用一个显而易见的反证。如果向劳动者课税,用税款来购买商品等于是把钱还给了劳动者,那么,向其他阶级课税,利税款购买商品也等于是把钱还给了劳动者;照此推理,政府课征的税愈多,对劳动的需求就愈大,劳动者的经济状况也就愈好。谁都可以看出这一命题的荒谬可笑。 在大多数社会中,支配工资的是工人所坚持的习惯性生活水平,低于这一水平,工人就将无法生儿育女。只要存在这种水平,工资税就肯定暂时由劳动者自己承担:但如果生活状况的暂时下降没有降低生活水平本身,人口的增长就会受到抑制,从而将提高工资,使劳动者的生活恢复以前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落在了谁的身上呢,根据亚当·斯密的说法,既然社会是由消费者组成的,因而一般说来,工资税就由社会来负担,因为他认为,工资的上升会提高物价。不过,我们已经看到,工资是由其他因素决定的,任何影响生产性事业的因素都决不会以相同方式和相同程度抬高物价。由赋税引起的工资上升,必然象由其他因素引起的劳动成本的上涨那样,是由利润来负担的。在古老的国家,对日工课税也就等于向普通劳动的雇主加征赋税,如果不是这样,其结果会比这更糟糕得多,即永远降低最穷阶级心目中舒适过日子的标准。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另一个论据来支持我们已经表达的那种看法,即直接税不应侵占仅够维持健康生活的所得。这种数额很小的所得大都得自于体力劳动峨们现在又看到,对这种所得课税,或者会永久降低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或者税款会落在利润上,使资本家除了应纳的直接税外,还缴纳一笔间接税。这从以下两方面来说都是应该加以反对的,一方面课征这种税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前面已经说明的原因,课征这种税等于是向利润课征一种特别税,这不利于国民财富的增长,从而不利于社会拥有的纳税手段的增长。 上面讨论的是对不同收入分别课征的各种税,现在我们要讨论的是对所有收入不加区别地课征的一种税,换句话说,也就是所得税。前一章 已先行讨论了使这种税符合公正原则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假定,这些条件都能得到满足。第一个条件是,低于某一数额的收入应完全给予免税。这一最低额不应高于目前人们购买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数额。现行所得税对每年100镑以下的收入给予免税,对100镑至150镑的收入按较低税率课税,这样做的理由是,几乎所有间接税都沉重地压在50镑至150镑的收入上。第二个条件是,凡高于此限度的收入,仅仅应按照超出额的比例课税。第三,所有储蓄起来的收入和用于投资的收入都应予以免税;即使做不到这一点,对终生性收入以及营业性和职业性收入课征的所得税也应该低于对世袭性收入课征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应尽量照顾到前一种收入较多的节约需要;同时还应考虑到一些收入是不稳定的。 按上述原则公平地征收的所得税,从公正这一点来看,是所有赋税中缺点最少的。在目前道德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这种税的缺点是无法弄清纳税者的实际收入。迫使人们公布收入的数额虽然是有困难的,但我认为,这种困难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我国的社会弊病之一是,人们总是尽力装出收入很多的样子,这已形成了一种风俗。对于那些有这种缺点的人来说,如果他们收入的确切情况被公布,从而不再受到诱惑乱花钱,缩减真正的需要来充阔气,那对他们是有极大好处的。但即使在这一点上,也并不象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有百利而无一害。只要某一国家的大众受其民族性的影响,处于卑劣的精神状态——只要他们对某人的尊敬(假如能够使用这个词的话)程度完全取决于此人有多少钱——则公布每个人的收入情况,就会使富人更加自以为了不起,对那些思想品格比他们高尚但财富比他们少的人采取傲慢态度。 而且,尽管所得税具有所谓调查的性质,但不管某一国家的人民具有多大的忍耐性,再大的调查权也无法使收税官依据对纳税人经济状况的实际了解估定所得税。地租、薪金、年金以及所有固定收入都能准确地查清。但变化不定的职业性收入,以及更加不稳定的营业利润,既然当事人自己都往往弄不清,收税官就更别想用任何公平的方法弄清了。估定所得税的主要依据应该是,而且实际上一直就是当事人提供的所得税申报书。帐册并没有多大用处,只能用来防止较为明目张胆的谎报;但即使对于明目张胆的谎报,帐册的抑制作用也是很有限的,因为如果当事人想谎报的话,一般说来他就能制作假帐,收税官无论采取什么方法也是无法查清的。作假帐的方法容易得很,只要故意漏填贷方的几项就行了,并不需要谎报负债或支出。所以,虽然无论根据哪条公平原则都可以课征所得税,但实际上所得税在以下意义上却是最不公平的,即谁最有良心,谁缴纳的所得税就最多。不讲道德的人可以偷漏许多税款;甚至在一般交易中诚实正直的人也会昧着良心偷税,至少在最不引人怀疑的方面,他们会这样做的。而坚守诚实原则的人缴纳的所得税则会多于国家想让他们缴纳的数额,因为国家赋予了收税官以一定的任意估税的权力,以此来抵消纳税者对收入的隐瞒。 因此,人们担心,虽然课征所得税依据的原则是公平的,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毫无公平可言,虽然课征所得税表面上是筹集岁入的最公平的方式,但实际上却可能比其他许多表面上不那么公平的方式更为不公平。这种考虑会使我们同意不久前还很流行的一种看法,即应把课征所得税保留为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采取的一种特别措施,因为处于紧急状态时,国家需要比平时多得多的税收,在这种需要面前,所有反对意见都不得不暂时退居次要地位。 既然要使所得税公平合理有这样许多困难,有人便主张,不接收入的百分比直接课税,而按支出的百分比直接课税,因为每个人的支出总额同收入总额一样,都可以根据纳税者本人提供的申报书来确定。提出这一建议的是雷万斯先生,他在那本讨论这个题目的优雅的小册子中认为,人们提供的有关支出的申报书要比他们现在提供的有关收入的申报书更为可靠,因为支出按其性质来说要比收入更公开,谎报也更容易被察觉。我认为,他没有充分考虑到,在大多数家庭的年支出中,只有少数几项可以根据外部迹象进行正确的判断。唯一可以依靠的仍然是每个人的诚实。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人们提供的支出申报书要比收入申报书更为可靠;特别是,同收入相比,大多数人的支出是由多得多的项目构成的,因而支出的细节要比收入的细节更容易隐瞒。 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目前课征的支出税都只限于几种特殊的支出,与货物税的区别仅仅在于,支出税是由消费或使用物品的人直接缴纳的,而不是由生产者或卖者预付,然后通过提高价格得到补偿。车马税、犬税和仆役税就都具有这种性质。这些税显然落在了纳税者身上,也就是落在了那些使用被课税商品的人身上。与此相类似但更为重要的一种税是房屋税,我们将较详尽地考察这种税。 房租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为地皮租金,其二为亚当·斯密的所谓建筑物租金。前者是由普通的地租原理决定的,是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占用的土地应得的价值,其波动的下限是这块土地用于农业时的地租,上限是若这块土地处于繁华地段、即处于有利的位置而享有的垄断租金。房屋本身的租金,有别于地皮的租金,是对建房中所使用的劳动和资本的偿付。它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也可以每年缴纳一次,但这并不影响支配它的原理。它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一是建筑者资本的普通利润,一是这样一笔年金,其数额在支付了房主所花的全部修理费用后,在房屋破损以前或租约到期以前,按现时利率足以补偿建房资本。 按一定百分比对房租总额课征的赋税,同时落在地皮租金和建筑物租金上。房租高,有时是因为位置好的缘故,有时是因为房屋本身好的缘故,但不管是由于哪一原因,房租愈高,所缴纳的税款也就愈多。然而,我们必须分开来考察这两部分赋税的归宿。 加在建筑物租金上的赋税,最终必然全部落在消费者身上,换句话说,也就是落在房客身上。其原因是,由于建房的利润并不高于普通利润率,因而如果这种税落在房主身上而不是房客身上,则建房的利润就会低于不纳税行业的利润,人们就会不再建房。不过,刚课征这种税的时候,它的很大一部分很可能暂时会落在房主身上而不是承租者身上。很大一部分消费者或者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在原租金之外再缴纳一笔税款,而宁愿降低居住条件。所以,房屋的供给会暂时大于需求。对于大多数其他物品来说,若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供给就会立即减少,但象房屋这样的耐用品,其供给量是不会很快减少的。需求减少时,除特殊原因外,新建住房确实会减少,但与此同时,暂时的供过于求又会压低房租,以致消费者支付的总金额即房租和赋税依然同以前一样,住房条件也几乎同以前没有什么不同。不过,慢慢地,随着现有房屋不断被损,随着人口不断增加,需求不断增长,房租会再次上涨,一直上涨到建房活动开始有利可图为止,固然,只有在赋税完全转嫁给房客以后,建房活动才会有利可图。所以,落在建筑物租金(不同于地皮租金)上的那部分房租税,最终还是由房客来担负的。 地皮租金税的情形与建筑物租金税的情形不尽相同。由于严格意义上的地租税是落在地主身上的,人们便认为,地皮租金税也必然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至少在租约期满之后是如此。然而,除非在课征地皮租金税的同时也课征农业地租,否则地皮租金税是不会全部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的。最低的地皮租金只稍稍高于农业地租,因为我们有理由认为,除特殊情况外,一旦土地用于建房比用于耕种能带来更多的租金,土地就会被出租或出售用于建房。所以,如果对地皮租金课税而对农业地租不课税,则这种税(除非数额极小)就会使地皮租金提供的报酬低于土地提供的普通报酬,从而会象对建筑物租金课税那样有效地阻止新的建房活动,直到需求因人口增长而增加,供给因房屋自然破损而减少,致使地皮租金有所提高,而且提高额完全与税额相等时为止。但是,提高最低地皮租金的那些因素,也会提高所有其他地皮租金,因为所有其他地皮租金都按其特殊的有利条件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而高于最低的地皮租金。所以,如果对每平方英尺地皮课征固定数额的租金税,也就是说,如果位置较为有利的地皮并不比位置很不利的地皮多纳税,那么这种固定税最终就会落在房客身上。假设地皮租金最低为每英亩10镑,最高为每英亩1000镑,在这种情况下,对每英亩地皮租金课征1镑税,最终就会把前者提高到11镑,把后者提高到1001镑,因为这两者位置上的差别依然同以前一样,所以这一镑税要由房客来支付。但实际上,地皮租金税是房屋税的一部分,而房屋税是不固定的,是按房租的一定百分比课征的。所以,如果假设最便宜的地皮仍象以前那样缴纳1镑税,那么最贵的地皮就将缴纳100镑税,其中只有1镑可以转嫁给房客,因为地皮租金仍然只能提高到1001镑。因此,从最贵的地皮课征的100镑税有99镑都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由此可见,应把房屋税分为两部分来考察,一部分税落在房客身上,一部分税落在地皮租金上。 对于绝大多数房屋来说,地皮租金只占房租总额的很小一部分,因而几乎全部房屋税都落在房客身上。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大城市中处于有利位置的房屋,地皮租金才在房租中占主要部分;在为数不多的几种特别适宜于课税的收入中,这种地皮租金便是主要的一种,因为很显然,这种租金是迅速获得的巨额财富,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是少数家族仅仅因为偶然占有某些土地而意外地获得的财富,它们获得这种财富不费丝毫气力,不花一分钱,不冒任何风险。所以,对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的那一部分房屋税,几乎提不出任何正当的反对理由。 就落在房客身上的那部分房屋税来说,如果它刚好与房屋的价值成比例,则它便是所有赋税中最公平、最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一种税。在一个人的支出中,房租最能衡量出此人的财力,而且总的说来,也与他的财力最成比例。同直接对收入课税相比,较为公平的还是课征房屋税,因为课征所得税对许多事情是很难或根本不能予以考虑的,而房屋税则能毫不费力地考虑到这些事情,房屋税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如果说一个人支付的房租能衡量什么的话,那它衡量的并不是此人的收入,而是此人的支付能力。我们只能根据以下两个理由严重怀疑这种税的公平性。一是守财奴可以逃避这种税。该反对理由适用于所有支出税,只有直接对收入课税,守财奴才无法逃脱。但现在守财奴并不是把财富窖藏起来,而是把它投资于生产事业,因而不仅增加了国民财富,从而增加了一般纳税手段,而且对它课征的税只不过从本金那里转给了所获得的收入,因为只要使用这种收入,就得纳税。第二个反对理由是,某人租用较大、较贵的房屋,可能并不是因为收入较多,而是因为家庭人口较多。然而,他并没有什么好抱怨的,家庭人口多是他自己造成的;就公众利益来说,应该鼓励减少家庭人口而不是鼓励增加家庭人口。 我国的税收很大一部分来自房屋税。城市的地方税全部是房租税,农村的地方税部分是房租税。窗税也是一种房屋税,但却是一种有害的房屋税,等于是课光线的税,由此而造成了房屋建筑上的缺陷。1851年废除了这种税而改征真正的房屋税,但税率要比1834年以前低得多。令人痛惜的是,新房屋税保留了旧房屋税的不公平原则,正是由于课征这种税的原则不公平,自私自利的中产阶级才竭力反对课征这种税。当人们听说象查兹沃斯或贝尔瓦那样的宅邸每年仅按假想的200镑租金课税时,人们当然很忿怒,按200镑租金课税的借口是,维持这种宅邸的开支很大,它们不可能得到更高的租金。也许它们连200镑租金也得不到,而如果以上论点是正确的,就应该不向它们课征任何税。但是房屋税并不是要课加在得自房屋的收入上,而是要课加在租房屋的支出上,想要弄清的是一所房子使居住该房子的人花费了多少钱,而不是房子租出去会赚多少钱。当居住者不是房子的所有者,因而不负责房子的修缮时,他所支付的租金便衡量出了这所房子使他花费了多少钱。但当居住者是房子的所有者时,就应该寻求另外的衡量标准了。应该对房子进行估价,不是以它能卖得多少钱进行估价,而是以重建这所房子的开支进行估价,所估得的价值应按期予以修正,减去因破损所失掉的价值,加上因修缮和改建所增加的价值。这种经常修正的估定价值便构成了本金,其利息按国债的现行价格计算,计算出的利息就应该是估定这所房子每年应纳税款的依据。既然低于一定数额的收入应免交所得税,低于一定价值的房屋也就应免交房屋税,所依据的是这样一条普遍原则,即维持健康生存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必需品应予以免税。为了使单个房间的居住者和整所房子的居住者都公平地享受到免税的好处,应允许房屋所有者按不同房客居住的不同房间分别估计房屋的价值和房屋税,就象现在估计公寓的价值时通常做的那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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