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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它的洪流中,研究工作者的分类之手人为地抽出了经济的事实。把一个事实称为经济的事实这已经包含了一种抽象,这是从内心上模拟现实的技术条件迫使我们不得不作出的许多抽象中的头一个。一个事实决不完全是或纯粹是经济的;总是存在着其他的——并且常常是更重要的——方面。然而,我们在科学中就象在日常生活中一样谈到经济的事实,我们是有同样的权利这样作的;也是根据同样的权利,我们可以写一部文学史,尽管一国人民的文学同它生存的一切其他因素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社会事实是(至少直接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经济事实则是经济行为的结果。经济行为可以定义为目的在于取得货物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谈行为的经济动机,谈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经济力量,等等。可是,我们所要研究的只是目的在于通过交换或生产来取得货物的那种经济行为,因此我们将经济行为的概念限制在这种类型的取得上,而把那一比较广泛的领域留给经济动机和经济力量这些概念,因为在我们将要谈论的经济行为这个比较狭窄的领域以外,我们还需要经济动机和经济力量这两个概念。 因此,经济事实的领域首先就是由经济行为的概念所限定的那个领域。每一个人都必须(至少是部分地)有经济方面的行为;每一个人都必须要么是一个“经济主体”(“economic subject”,译自德语“Wirtschaftssubjekt”),要么是依附于一个经济主体。可是,一旦各社会集团的成员在职业上各有分工以后,我们就可以区分两大类人:一类人的主要活动是经济行为或营业,另一类人的行为的经济方面相对于其他方面而言退居次要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生活是由一个特别集团的人来代表的,虽然所有其他社会成员也必须有经济方面的行为。于是这个集团的活动可以说是构成了经济生活,xaoXbv,这样说的时候就不再包含抽象,不管从这种意义说的经济生活同人们的其他重要表现所具有的一切关系如何。 象谈一般的经济事实那样,我们也谈经济发展。说明经济的发展乃是我们在本书中的目的。在提出我们的论点以前,我们将在本章给自己提供一些必要的原则,并使我们自己熟悉某些概念上的设计,这些都是我们在以后所需要的。此外,必须为以后的论证提供一些可以比作是“把手”或“榫头”的东西,以便“掌握”公认理论的“轮子”。我完全摒弃了方法论上的注释这个武器。在这方面我只想大家注意到,本章所说的的确是经济理论主体的一部分,但在主要之点上并不要求读者具有今天需要特别为之论证的知识。其次,由于我们的论证只需要少数理论上的结论,我很高兴地利用了这样提供的机会,尽可能简单地表达我所要说的东西,不用专门术语,这就不免牺牲了绝对的准确性。但是,凡是在更加准确的表述的好处只存在于那些对我们没有什么进一步重要性之点的场合,我决定都采用这样一种办法。在这方面,我请读者参考我的另一本书。 当我们探讨经济现象的一般形式,探讨它们的一致性或探讨如何去理解它们的关键时,我们在事实上表明了:我们在此刻想要把它们看作是某种作为“未知的事物”而需要加以研究的东西,需要加以探索的东西;我们想要对它们追本溯源,直到相对说来是“已知的事物”,就象任何一门科学对待它的研究客体一样。当我们成功地找到了两种现象之间的明确的因果关系时,如果起“原因”作用的现象是非经济现象,那么我们的问题就解决了。我们这样就完成了自己作为经济学家在当前这种场合所能够做到的事情,以后我们必须让位于其他的学科。反之,如果作为原因的因素它本身在性质上是经济的,我们就必须继续我们在阐释方面的努力,直至我们到达非经济的基地。这对一般理论和对具体事例来说,都是如此。如果我能说,例如,地租这个现象是由于土地质量的不同所引起的,那么经济上的解释就算已经完毕了。如果我能对某种价格运动追溯到对商业的政府管制,那么我就已经尽到了作为经济理论家所能尽到的责任,因为政府对商业的管制并不以通过交换或生产去获得货物为直接目的,从而不属于我们的纯粹经济事实这一概念的范畴。我们总是从事于描述把经济数据和非经济数据联系起来的因果关系的一般形态。经验告诉我们,这样作是可能的。经济事件有它们的逻辑,这是每一个从事实践的人都知道的,我们只不过需要自觉地准确地加以表达而已。在这样作时,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将考虑一个孤立的社会;我们在这个孤立的社会中也象在比较复杂的场合中一样,能够看到事物的本质,而本书所要研究的就只是这种事物的本质。 因此,我们将要概述心中想象的经济机制的主要特征。为此目的,我们主要设想的是一个商业上有组织的国家,其中私人财产、分工和自由竞争居于统治地位。 如果一个从来不曾看到或听到过这样一个国家的人,观察到有一个农民为在一个遥远的城市生产谷物去为作面包而消费,他就会不得不问,这个农民怎样会知道这个消费者需要面包并且恰好是那么多呢,当他听说这个农民根本不知道谷物是在哪里或由何人所消费时,他肯定会大吃一惊。更者,他还可能看出,谷物必须通过一些人之手才达到最终的消费者那里,而所有这些人也都根本不知道这个最终的消费者,只有最后的面包出售人可能是例外;甚至这些出售人在知道这个具体的消费者会要购买面包以前,一般也必须从事过生产或购进面包。农民能够很容易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长期的经验(部分地是得目前人的)告诉他,为了他自己的最大利益,他应当生产多少;经验教育了他,使他懂得应当加以考虑的需求的大小和强度。他尽可能地维持这个数量,只在环境的压力下才逐渐地改变它。 在农民核算中的其他项目也是同样的,不问他是象大工业家一样完全地进行核算,或是半自觉地并通过习惯的力量来作出他的决定。在一定的限度内他通常都知道他必须购入的东西的价格;他知道他必须支出自己多少的劳动(不论他是按纯粹的经济原则来计算他自己劳动的价值,或他用比任何别人都完全不同的目光来看待他在自己土地上的劳动);他知道耕作的方法——这一切全都是根据长期的经验。也是根据经验,所有他向其购入的人也知道他的需求的大小和强度。由于经济时期的“循环流转”——在所有的经济节奏中这是最引人注目的——进行得比较迅速,由于在每一个经济时期中发生的是基本上相同的事情,所以交换经济的机制是以巨大的精确性运行着的。过去的经济时期支配着个人的活动——和我们的情况一样——这不仅因为它们严厉地教育了他必须作些什么,而且还因为有另一个理由。在每一个时期内农民必须这样来生活:或者是直接依靠前一时期的物质产品,或者是依靠用这种产品的收入所能获得的东西。并且,所有以前的时期又使他卷入了一个社会和经济的关系网,这是他所不能轻易摆脱的。它们传给了他一定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方法。所有这一切把他牢牢地钉在他的轨道上。在这里出现了一种力量,它对我们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久我们就要更加仔细地去研究它。但在此刻我们只须说明,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总是假定:在每一个经济时期中,每一个人都是靠前一时期生产的货物来生活——只要生产延伸到过去,或者说,只要一个生产要素的产品继续不断地流动,那就是可能的。我们这样说,只是为了使说明简化。 现在我们可以把农民的例子推广开来,并略为说得精确一些。让我们假定:每一个人都售出自己的全部产品,而当他自己消费自己的产品时,他就是自己的顾客,因为这种私人消费的确是由市场价格决定的,即是说间接地由通过减少对自己产品的私人消费可以获得的其他货物的数量来决定的;反之,私人消费的数量按市场价格来进行,就好象所说的这种数量实际上出现在市场上一样。因此,所有的商人全都处于农民的地位。他们全都在同一时候既是买主——为了他们的生产和消费——又是卖主。在这种分析中,对工人也可以同样看待,即是说,他们的服务可以和其他能够出售的东西列人同一类中。现在,既然每一个这样的商人——从他自己来看——都根据他的经验来生产他的产品和寻找他的买主,就象我们的农民一样,那末把所有的人放在一起来看,情形就必定完全一样。除了发生干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干扰显然是可能发生的)之外,所有的产品都必须卖掉;因为它们的确是根据经验上得知的销售可能性才生产出来的。 让我把这一点进一步说清楚。屠户出售的肉是多少,这要由他的顾客,比如裁缝,将要购买多少肉并按什么价格购买来决定。可是这又依存于后者的营业收入,这种收入又依存于后者的顾客比如制鞋匠的需要和购买力,而制鞋匠的购买力又依存于他所为之生产的人们的需要和购买力;如此等等,直到最后我们遇到那些收入来自将自己的货物售与屠夫的人。这一经济天地所由组成的数量上的相互连锁和相互依存关系是随处可以见到的,不论人们选择什么方向去走动。不论你从什么地方进入这一点,不论你从什么地方离开这一点,你在或许走了许许多多然而又是一定数量的步子以后,到头来还是必须回到这个起点。这种分析既不会自然而然地完全停止,也不会由于一种原因——即能更多地决定其他的因素而不是由其他的因素所决定的那一种因素——而走入歧途。 如果我们不用习惯的方式来表示消费的行为,那么我们的图画就会更加全面。例如,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是面包的消费者,而不是土地、服务、铁等等的消费者。可是如果我们把人们看作也是这些其他东西的消费者,那么我们就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各种货物在循环流转中所采取的途径。现在很明显,每一种商品的每一个单位并不总是象它的先行者在前一个经济时期内所经历的生产进程那样,经过同一的道路走向同一个消费者。但是我们可以认为,这种事情确实会发生,而不致改变任何实质性的东西。我们可以想象,年复一年地,生产力的永久泉源的每一次重新使用,目的均在于达到同一个消费者。过程的结果不论怎样总归相同,就象这种事情发生了一样。因此,可以说,在经济制度的某一处,一项需求可以说是正在等待每一项供给,在这个制度中没有一个地方是有商品而没有它的补充物,即为人们所持有的其他商品,这些人会根据从经验上确定的条件,用它来交换上面所说的货物。再根据所有商品都能找到市场这一事实,可以说:经济生活的循环流转就结束了;换言之,所有商品的卖主又以买主的身份出现,足够地去购买这些贷物,用来在下一个经济时期按照已经达到的水平维持他们的消费和他们的生产设备,反之亦然。 可见,各个家庭或厂商的行为,都是按照经验给定的数据和同样由经验确定的方式来作出的。显然这并不意味着,在他们的经济活动中不可能发生变化。数据可能改变,每一个人一旦注意到了这种变化之后,就会立即按照它来行动。但是每一个人都会尽可能地紧紧墨守习惯的经济方法,只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屈从于环境的压力。这样,经济制度就不会自行随意地发生变化,而是在所有的时候都和以前存在的状态联系着。这可以称为“威泽尔的继续性原则”。 倘若经济制度实际上并不“自行”改变,那么,如果我们只是假定它保持原状,我们并没有忽视任何对于我们现在的目的至关重要的东西,我们这样作,也只是用理想的精确性来表达一个事实而已。如果我们描述一个彻底没有变化的制度,我们确实是在作出一种抽象,然而其目的只是为了表达实际发生的事情的本质。暂时我们将要这样作。这同正统的理论并不相悖,至多也只是同习惯的说法有些不符,而后者却不能清楚地表述我们的论点。 通过另一个途径,可以得出相同的结果。一个社会在一个经济时期内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商品的总和,可以称为社会产品。为了我们的目的,不必更加深入地去钻研这个概念的意义。社会产品本身并不是作为社会产品而存在的。它并不是系统活动的自觉向往的结果,就象经济制度本身也不是一种按照统一计划运行的“经济”一样。然而这是一种有用的抽象。我们可以想象:在经济时期的终了时,所有个人的产品在某个地方凑成了一大堆,然后根据某种原则将其分配。因为这个假设不包含对事实的重大改变,它至今为止是完全可以容许的。然后我们可以说,每一个人都对这个巨大的社会库藏作了一种贡献,后来又从它得到一些东西。对每一种贡献,在制度的某一处有着与之相应的另一个人的请求权;每一个人的份额都在某个地方随时准备着。由于所有的人均从经验得知,为了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他们就必须贡献多少(考虑到每一份额包含一定贡献这个条件);这个制度的循环流转就结束了,所有的贡献和份额必须互相抵消,不论根据什么原则去进行分配。至此为止所作的假设是:所有的相关数量都是由经验给定的。 这幅图画可以加以提炼.用一个大家熟知的办法,使之能对经济制度的运转提供更深入的见识。我们假定这种经验全不存在,必须从头去重建它,就好象同一的人民,仍然有着同一的文化、吃好、技术知识和同一的消费品和生产货物的最初存量,但是却没有经验的帮助,他们必须通过自觉的和合理的努力,去找到自己的办法,以达到最大可能的经济福利的目标。我们并不因此就认为,人们在实际生活中能够作出这种努力。我们只是想要突出经济行为的基本原理,而不问所考察的各个家庭和厂商的实际心理如何。我们也不想要勾画出经济史的轮廓。我们想要分析的,不是经济过程怎样从历史上发展到我们现在实际看到的那样,而是它在任何一定的发展阶段上的机制或机体的运转。 这个分析提醒我们,要详细阐述并实际应用我们现在全都熟悉的概念工具。经济活动可能有任何的动机,甚至是精神方面的动机,但它的意义总是在于满足需要。因此我们从需要这个事实得出的那些概念和命题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其中最重要的是效用的概念以及从而引出的边际效用,或者用一个更加现代化的名词来说,就是“选择系数”。我们进而提出某些原理,即关于资源在各种可能用途的范围内分配的原理,关于货物相互间的补充性和竞争性的原理,并且我们可以合乎理性地引伸出交换比率、价格和古老的源于经验的“供求法则”。最后我们达到价值体系及其均衡条件的初步思想。 从一个方面说,生产是由物质客体的物质属性和自然过程所决定的。在这方面,就经济活动来说,可以象约翰·雷所说的,它只是一个观察自然过程的结果并加以充分利用的问题。自然事实的领域究竟有多少与经济学有关,是难于一言而尽的。根据人们所针对或向往的理论类型,象(物质)收益递减规律这样的东西,对于具体的经济结果,可能有很大意义,也可能没有什么意义。在一个事实对于人类福利的重要性与它在经济理论中的解释作用方面的重要性之间,并没有联系。但是我们自然可能象庞巴维克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在任何时刻都会被迫去把新的技术事实引进我们的工具中。关于社会组织的事实就不属于同一类。但在处于经济理论的领域之外,只是作为后者的“数据”这一点上,社会组织却和技术事实处于相同的地位。 事情的另一方面,即我们可以对生产的核心比对它的物质的和社会的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的方面,就是每一生产行为的具体目的。经济人在生产时所追求的目的(它说明了生产的基本起因),给生产的方法和数量打下了它的清楚的烙印。它必然会在给定的资料和客观的需要的结构内决定着生产“什么”和“为什么”生产,这显然是不用提出论据来证明的。这个目的只能是创造有用的东西,创造消费品。在一种非交换的经济内,它只能是在制度范围内为了消费的效用问题。在这种场合,每一个人都是直接为了消费,即为了满足他的需要,而从事生产。而对这种产品的需要的性质和强度,在实际可能性的限度内,显然起着块定的作用。给定的外部条件和个人的需要是经济过程的两个决定因素,二者共同决定着结果。生产尾随着需要;它可以说是被需要拉着走的。但就一种交换经济来说,在细节已作必要修正的前提下,情形也正好是这样。 生产的这第二个“方面”,使得它一开始就是一个经济问题。它必须同生产的纯粹技术问题区别开来。它们之间有一种对立,这种对立是我们在经济生活中在一个企业的技术经理和商业经理之间的个人对立上常常看到的。我们常常看到,一方建议的生产过程的改变为另一方所拒绝;例如,工程师可能建议采用一种新的工艺,而商业方面的领导则以其不会得利为理由而加以拒绝。工程师和商人都可能这样来表达他们的观点:他们的目的是在恰当地管理企业,他们的判断就是来自关于这种恰当性的知识。除了误解和对事实的不了解等等之外,判断的不同就只能来自这一事实:对于恰当性每人都有一种不同的看法。商人所说的恰当性,意义是很清楚的。他指的是商业利益,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达他的看法:为提供机器所需用的资源,如果用在别处,就能得到更大的利益。商业领导人的意思是:在一个非交换经济中,生产过程中的这样一种改变不会增加需要的满足,而是相反,它会减少这种满足。如果事情的确是如此,那么技术人员的意思又是什么呢,他所想到的恰当性又是怎样的呢?如果需要的满足是全部生产的唯一目的,那么把资源用在损害它的措施上的确就没有什么经济意义了。商业领导人不听从工程师的话是对的,只要他的抗议在客观上是正确的话。我们不考虑在技术上使生产工具臻于完善所带来的半艺术性的快乐。事实上,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到,当技术因素同经济因素冲突时,它总得屈服。但这并不能否定它的独立存在和意义。以及工程师的观点的健全性。因为,虽然经济目的支配着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法,搞清楚方法的内在逻辑而不考虑实际障碍还是很有意义的。举一个例子就可以对这一点看得十分清楚。假定一部蒸汽机在它所有的部件上都符合经济上的恰当性。鉴于这种恰当性,对它已经作了充分的利用。那么,如果通过用更多地对它加热、让更多的有经验的人去操作它、对它加以改善等方法去在实际上更大地加以利用,如果这样作不能得到好处的话,那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即是说,如果能预先见到,燃料,更聪明的人,改进,以及原料的增加,得到的好处会比花费的成本更大的话。但考虑一下,在什么条件下机器能做更多的工作,能够多做多少,按现有的知识能进行何种改进等等,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这样一来,所有这一切措施就能准备就绪,以待它们一旦变得有利时就立即付诸实施。经常把理想同实际比较,以便使可能性的放弃不是由于无知,而是根据考虑成熟的经济理由,那也是很有用处的。总之,在一定的时候所使用的每一种生产方法,都要服从经济上的恰当性。这些方法不仅包含有经济内容的想法,而且也包含有物质内容的想法。但后者有它们的问题和它们自己的逻辑,把这些彻底地想清楚——首先不去考虑经济的、最后起决定作用的因素——那是技术的目的;只要经济因素不另作指示,将其付诸实施就是技术意义的生产。 就象归根到底还是权宜之计支配着技术的以及经济的生产、而两者的区别则在于这种权宜之计的性质不同一样,一种略为不同的思想路线首先向我们指明了一个根本的类似,然后又指明了一个同样的区别。从技术上以及从经济上考虑,生产并没有在物质的意义上“创造出”什么东西。在两种场合,它都只能影响或控制事物和过程——或者说“力量”。为了以后的论证,我们现在需要一个概念,它包括这种“利用”和这种“影响”。它们包括许多不同的利用货物和对货物采取行动的方法;包括所有各种位置上的变化,以及机械的、化学的和其它的过程中的变化。但它总是这样一个问题:改变我们的需要得以满足的现存状态,改变事物和力量的相互关系.把其些东西组合起来和把其他一些东西拆散开来。从技术上以及从经济上考虑,生产意味着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把东西和力量组合起来。每一种生产方法都意味着某种这样的特定组合。不同的生产方法只有通过组合的方式才能加以区别,即是说或者是根据所组合的客体,或者是根据它们的数量之间的关系。每一个具体的生产行为,都为我们体现了这样一种组合,对我们就是这样一种组合。这一概念甚至可以推广应用于运输等等,总之从广义说可以应用于称为生产的每一件事情。对于每一个企业本身,甚至对于整个经济制度的生产条件,我们都将看成是“组合”。这个概念在我们的分析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但是经济的组合和技术的组合彼此并不是一致的,前者涉及现有的需要和手段,后者涉及方法的基本思想。技术生产的目的诚然是由经济制度决定的;技术只是为所需要的货物去发展生产的方法。经济的现实不一定会把方法贯彻执行到达于它们的逻辑结论,并臻于技术上的完善,而只是使执行服从于经济的观点。技术理想——它是不考虑经济条件的——这就受到了修正。经济的逻辑胜过了技术的逻辑。结果,我们在自己周围的实际生活中所看到的,是劣质绳索而不是钢缆,是不良的挽畜而不是比赛的良驹,是最原始的手工劳动而不是完美的机器,是笨拙的货币经济而不是支票流通,如此等等。经济上的最佳和技术上的完善二者不一定要背道而驰,然而却常常是背道而驰的,这不仅是由于愚昧和懒惰,而且是由于在技术上低劣的方法可能仍然最适合于给定的经济条件。 “生产系数”代表在一单位产品中各种生产要素货物的数量关系,因此它是组合的主要特征。在这一点上,经济因素和技术因素是显然对立的。在这里,经济的观点不仅会在两种不同的生产方法之间作出决定,而且即使在任何给定的方法之内,也会去考虑生产系数,因为个别的生产资料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彼此替代,即是说一种资料的缺少可以被另一种资料的增加所补偿,而不致改变生产方法,例如,蒸汽力的减少可以用手工劳动的增加去补偿,反之亦然。 我们已经用生产力量的组合这个概念解释了生产过程。这些组合的结果,就是产品。现在我们必须精确限定所要组合的是什么东西:一般说来,就是所有各种的物体和“力量”。部分地说,它们又是由产品构成的,只有一部分物体是自然赋予的。还有许多从物质意义来说的“自然力量”也会给我们扮演产品的角色,例如电流。它们包括的,部分是物质的东西,部分是非物质的东西。其次,人们把一种货物看作是产品还是生产资料,这常常是一个如何解释的问题。例如,劳动可以被看作是工人所消费的货物的产品,也可以被看作是原始的生产资料或生产手段。我们决定采用后者:对我们来说劳动不是产品。货物是列入这一类还是列入那一类,常常依个人的观点为转移:因此,同一种货物对一个人来说可能是消费品,对另一个人来说就可能是生产资料。同样,某一货物的性质,可能常常依其指定的用途为转移。在理论文献特别是早期的理论文献中,充满了对这一类事情的讨论。我们只要指出这一点,请读者去参考就行了。可是下面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人们常常将货物按“位次”来分类,依其离最终消费行为的距离而定。消费品属于第一位,消费品所由以直接产生组合中的货物居于第二位,如此类推,以至逐渐更高的或更远的位次。决不要忘记,只有已在消费者手中准备进行消费的货物才列入第一位,而例如面包师傅手中的面包,严格说来,只有当它和送面包人的劳动相组合才能进入第一位。位次较低的货物,如果不是自然界的直接赐予,那就总是来自位次较高的货物的组合。虽然这种图式可以另样来构造,但为了我们的目的最好是把一种货物列入它曾经从中出现过的最高位次。据此,例如劳动就是居于最高位次的货物,因为劳动在一切生产开始的最初时刻就已出现,虽然在所有其他阶段也会看到它。按照生产过程或组合的顺序,每一种货物都通过添加其他属于较高或较低位次的货物而成熟为消费品;借这种添加之助,它逐渐走到消费者跟前,就象一条河流一样,借助于流进来的各条小溪,冲破岩石的阻拦,越来越深地在地面上形成一个主流。 现在必须对这个事实加以考虑:当我们由低向高来看位次时,货物就变得越来越没有定形了;它们越来越失去自己的特殊形状,即预先决定其只作一种用途而不作其他用途的那些特性。在货物的位次上我们走得越远,货物就越来越失去自己的专门性,即为达到特定目的的效能:它们的潜在用途越广泛,它们的意义就越普遍。我们继续遇到越来越少的可辨别清楚的货物,单个的种类变得相应地包含越来越广,就象当我们沿着一条逻辑概念的系统由下往上走时,我们遇到的是数目不断减少、内容不断稀薄而包含范围则不断广化的概念。货物的家谱变得越来越单薄了。这只是意味着,我们选择的观点离开消费品越远,居于第一位的货物就变得越来越多,它们都是来自居于较高位次的相同货物的。当任何类的货物完全地或部分地是同样的生产资料的组合时,我们就说它们是在生产上彼此有关联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货物在生产上的关系随着它们的位次而增加。 这样,如果我们顺着货物的等级依次上升时,我们最后就会走到合乎我们目的的最终生产要素。说这些最终要素是劳动和自然的赐予或“土地”,是劳动提供的服务和土地提供的服务,这是无需进一步论证的了。所有其他货物则“包含着”两种要素中的至少一个,多数场合是包含着两者。我们可以把所有货物分解成为“劳动和土地”,即是说我们可以设想所有货物都是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集合体。反之,消费品是特殊的一类,其特点是可供消费。但是其余的产品,即“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一方面只是这两种原始生产货物的体现,另一方面又是“潜在的”消费品,或者最好说成是潜在消费品的组成部分。至此我们没有找到理由要在它们之中看到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以后我们会了解到,根本就没有这种理由。我们“把它们分解成为劳动和土地”。我们也可以分解消费品,并且相反地把原始的生产要素设想为潜在的消费品。可是这两种看法都只适用于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因为它们没有独立的存在。 问题现在发生了:这两种原始生产要素彼此保持怎样的关系呢,是一个的地位在另一个之上,或者是它们的作用根本就不同吗,我们不能从哲学的、物理的或任何其他一般的观点去回答这个问题,而只能从经济的观点去回答它。对我们来说,这只是一个为了经济制度上的目的它们的关系应如何表示的问题。可是,在经济学说领域应当说是正确的回答,却不可能是普遍正确的,而只能是按照理论体系的某种构造来说才是正确的。这样,例如重农主义者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他们的确是把土地置于劳动之上——这样回答本身是完全正确的。如果说他们的观点只不过是想要说劳动不能创造出任何新的物质的东西,那么对它就没有任何可以反对的余地。这只是这个概念在经济领域有多大用处的问题。例如,同意重农主义者的这一点,并不妨碍我们对他们的进一步论证表示不同意。亚当·斯密也从正面回答了同一个问题,但他认为劳动居于土地之上。这在本身上也并不错:甚至应当把这一概念当作一个出发点。它表达了这一事实,即土地的利用不要求我们在反效用上作出牺牲,如果我们打算要从土地获得什么东西,我们也可以采用这个概念。诚然,亚当·斯密显然想到了由自然界作为自由货物所提供的生产力量,而把它们在经济制度中实际上并不被看作是自由的这一事实归之于地主们对土地的占有。他显然认为,在一个没有土地私有制的社会中,只有劳动才是一个经济核算的因素。当然这肯定是不正确的,但他的出发点本身并不因此就站不住脚。大多数的古典经济学家都把劳动因素放在首位——尤其是李嘉图。他们能够这样作,因为通过他们的地租理论,他们已经排除土地及其价值的决定。假如这个地租理论站得住脚,那么我们肯定就能对这个概念感到满意。甚至象雷[Rae]这样一个有独立见解的人也对它感到满意,这恰恰就是因为他接受这个地租理论。最后,有第三类作家对于我们的问题作了否定的回答。我们是站在这些人一边的。对我们来说,起决定作用的论点是:两种原始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同样是不可缺少的,的确这是出于同样的理由和同样的态度。 第二个问题又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回答,这与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完全无关。这样,例如埃费尔兹认为劳动起主动作用,土地起被动作用。他为什么这样看,那是很明显的。他认为,劳动是生产中的主动因素,而土地则是劳动在上面表现自己的客体。他说的这一点是正确的,但是,他的安排没有给我们提供什么新知识。在技术方面,埃费尔兹的概念并不足取,然而这一方面对我们不起决定作用。我们关心的只是在个人的经济考虑和交往中两种原始生产要素所起的作用,而在这一点上两者的表现完全相同。劳动和土地一样也是被“节约使用”的。劳动和土地一样也是受到评价的,是根据经济原则来使用的,两者获得相同的经济上的考虑。而两者均不涉及什么别的事情。由于在原始生产要素方面再没有别的事情同我们的目的有关,所以我们将把它们放在同等地位上来看待。在这种解释上,我们同意其他边际效用理论家的观点。 我们对于土地这个生产要素虽然没有什么多的话要说,但对于另一个要素,劳动,最好还是略为更仔细地加以考察。且不去管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直接用于生产的劳动和间接用于生产的劳动这些区别,以及同样不相干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这些区别,我们却必须就两种其他的区别加以评论,它们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我们可以从它们开始,以便提出对于我们至关重要的一项意见。这就是领导的劳动和被领导的劳动之间的区别,以及独立的劳动和工资劳动之间的区别。区别领导的和被领导的劳动的东西,初看起来是非常带根本性的。这里有两个主要的特点。第一,领导的劳动在生产有机体的等级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对于“执行的”劳动的领导和监督,似乎把领导的劳动从其他劳动一类中提拔出来了。虽然执行的劳动与土地的各种用途只不过是处于相等同的地位,从经济的观点看,它和这些用途的职能绝对相同;但是领导的劳动,却与执行的劳动及土地的用途这两者不同,它显然居于支配的地位。它似乎是形成了第三种生产要素。而使它与被领导的劳动区别开来的其他特征似乎构成了它的性质:领导的劳动有某种创造性的东西,即它能为它本身定出它自己的目的。至于独立劳动和工资劳动的区别,我们可以同样追溯到领导的劳动和被领导的劳动的区别。独立劳动之所以是一种特别的东西,恰恰因为它具有领导的劳动的职能,而在其他方面它与工资劳动却并无任何区别。因此,如果一个独立的个人自行进行生产,也做执行的工作,那么他就可以说是把自己分成了两个人:一个是领导,一个是普通所说的工人。 很容易看出,处于较高等级这一特点,即监督职能本身,并不构成实质上的经济区别。仅仅依据一个工人在工业组织中位于另一个工人之上,也就是处于指挥和监督的地位这一情况,并不能使他的劳动变成某种性质不同的东西。即使从这种意义说的“领导”不动一个手指头,或不对生产作出任何直接的贡献,他仍然执行普通所说的间接劳动,完全就象,譬如说,一个看守人一样。更大的重要性似乎可以赋予另一个因素:这就在于对生产的方向、方法和数量作出决定。即使人们允许上述较高的位次在经济上没有多大重要性——虽然在社会学上也许十分重要——人们在这个作出决定的职能上却可以看到一种实质上的区别性。 但是我们立即看到,作出决定的必要性是在任何工作中都会出现的。一个补鞋匠的徒弟不作出某种决定,不独立地决定一些问题(不管多么小),他就不能修鞋。“作什么”和“怎样作”是教过他的;但是这并没有免除他具有某种独立性的必要性。当一个电力公司的工人去到一个家庭修理照明系统时,甚至他也得对作什么和怎样作的问题作出一些决定。一个代理商甚至不得不在价格方面参与决策,在一定范围内还可能把规定他的货物的价格之权委托给予他——然而他却既不是“领导”,也不一定是“独立的”。至于企业的领导或独立的所有人,他们肯定得要就大部分的事情去作出决定,作出决议。但是作什么和为什么要作也是教给了他的。他首先知道怎样去作:他已经懂得了技术的生产以及有关的全部经济数据。此外尚有待于作出决定的,同补鞋匠的学徒所作的决定就只有程度上的差别了。而作什么则是由需求给他规定了的。他不定出什么具体的目标,但给定的环境迫使他去按照一定的方式行动。给定的数据肯定是会改变的,但究竟多么迅速、多么成功地对它作出反应,那就要看他的能力了。然而任何工作的执行都是这样。他的行动不是根据一般的事态,而是根据某些象征,他学会了要注意这些象征,特别是从他的顾客的需求直接表现出来的趋势。对于这种趋势他一步一步地屈从,因此只有次要的因素通常才能是他所不了解的。可是,根据这种考虑,可以说:只要个人在自己的经济行为中只是根据已知的环境得出结论——而这的确就是我们在这里所研究的,也是经济学总在研究的——那么他们究竟是领导别人的还是被人领导就无关重要了。前者的行为同后者的行为都服从于相同的规律,而建立这种规则性,并表明表面上是偶然的东西实际上是被严格确定了的,就是经济理论的根本任务。 因此,根据我们的假设,生产资料和生产过程一般没有真正的领导者,或者宁可说真正的领导者就是消费者。主管工商企业的人只是执行由需要或需求以及由给定的生产资料和方法为他们所规定了的事情。个人只在他是消费者时,只在他表示需求时,才有影响。从这种意义说,的确每一个人都参加了生产的领导,不仅是肩负企业领导责任的人,而且是每一个人,特别是从最狭窄意义说的工人。除此之外,个人对生产的领导并没有其他的意义。在过去管理经济制度的数据是大家熟知的,如果数据保持不变,这个制度就会按同一方式继续下去。数据可能会经历的变化不是那么为人所熟知的;但从原则上讲,个人会尽可能地追随它们。他不会自发地去改变任何东西;他只是改变状况已经正在自行改变的东西;他消除数据与他的行为之间的差异,如果给定的状况已经改变,而人们却试图仍按同样的方式去行动,这种差异就会产生。任何个人诚然可以采取与我们观点所假定的完全另样的行动;但只要变化只是从客观需要的压力产生的,经济制度中的任何创造作用就都不存在。如果个人采取不同的行动,那么实质上不同的现象就会出现,这是我们将要看到的。但在这里,我们只是想要说明经济事实所固有的逻辑。 根据我们的假定也可以说,劳动的数量是由给定的环境所决定的。在这里我们要附加考虑一个以前未予回答的问题,那就是在任何一个时候存在的劳动供给量的大小。一定数量的人作多少工作,这显然不是在一开头就严格确定了的。如果我们暂时假定,雇用所有个人的劳动的最佳可能性为已知,从而有着这种雇用的严格确定的尺度,那么在这个尺度的每一点上每一种劳动的具体雇用的效用就可以同伴随雇用的反效用相比较。日常生活中的千万个声音提醒我们,涉及我们日用面包的劳动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人们不得不需要时才去承担,而只要有可能就将其推出。从这里明确地出现了每一工人所将要完成的工作数量。在每一个工作日的开头,这样的一种比较自然总是有利于所将要完成的工作的。可是,“当你在需要的满足上前进得越远,工作的动力就越下降,同时它所与之比较的数量,即工作的反效用,就越增加;因此这种比较不断地越来越不利于工作的继续,直到工作的愈益增加的效用和愈益增加的反效用彼此平衡这一时刻对每一个工人都到来为止。自然,两种力量的强度因人而异,因国而异。在这种差异中,有一个根本的说明因素,可以说明个人历史和国家历史的形成。然而理论原则的本质并不受到它们的干扰。 因此,劳动的服务和土地的服务只是生产力量。衡量任何质量的劳动的数量肯定是有困难的,但这是可以办到的,就象对土地的服务规定某种物质的衡量在原则上不会有困难那样,不管在实际上这件事是多么困难。然而,如果只有一个生产要素,举例来说,如果一种质量的劳动能生产所有的货物——如果假定所有自然的赐予都是自由货物,因此就它们来说不产生经济行为的问题,那末这种假定就是可以设想的——或者说如果两种生产要素分别起作用,每一种都只给自己生产出性质不同的产品,那么这样一种衡量就是从事实践的人为了他的经济计划所需要的。例如,如果一定价值的消费品的生产需要三个单位的劳动,同一价值的另一种消费品需要两个单位的劳动,那末这个生产者的行为就会是已经定了的。可是在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各种生产要素实际上总是一道起作用。现在,譬如说,如果生产一定价值的一种货物需要三单位劳动和两单位土地,而生产另一种货物则需要两单位劳动和三单位土地,那么生产者应当选择哪一种呢,显然需要有一个标准来比较两种组合;需要有一个公分母。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称为配第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给我们提供了“归属理论”。生产者个人想要衡量的,是他的生产资料数量的相对意义。他需要一种标准,用来调节自己的经济行为;他需要各种指标,自己可以遵照它们来办事。总之,他需要有一种价值标准。但他只是直接对他的消费品才有这样一种东西;因为只有这些消费品才能直接满足他的需要,这种需要的强度就是他的货物对他的意义的基础。对他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积存量来说,首先就没有这样一种标准;我们现在还可以说,对他的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来说,同样也没有这样一种标准。 显然,这些其他货物之所以重要,也只是因为它们同样是为了满足需要而服务的。它们对需要的满足有所贡献,正是因为它们对消费品的实现有所贡献。因此,它们从后者那里获得了自己的价值;消费品的价值好象是回射到它们身上的。它是“归属”于它们的,根据这种归属的价值,它们就在每一种经济图式中获得了自己的地位。因此,对生产资料存量或对两个原始生产要素中的一个的总价值的明确表示,并不总是可能的,因为这种总价值常常是无限大的。然而,对一个从事实践的人或对理论来说,并没有必要去知道这个总价值。这决不是一个放弃每一个生产可能性的问题,即放弃存在的问题,而只是把某种数量的生产资料划归这一目的或那一目的的问题。例如,一个孤立的个人,他如果没有两种原始生产要素的任何一个就根本不能生产(或生活),是不能对任何一个生产要素的价值作明确的表达的。在这个限度内,当穆勒说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是不确定的、是不可衡量的时候,他是正确的。但当他进一步又说,在具体情况下,人们决不能说出一个产品中的“自然”份额和劳动份额时,他就是错误的了。的确,从物质上讲,这两者是不能划分的;但就经济制度的目的说,这种划分也是不必要的。就后者来说,必要的是每一个人都知道得非常清楚,即他的满足的增加,有多少是由于每一种生产资料的任何小量的增加。可是,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对归属理论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 与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不同,生产货物的这种价值是“收益价值”,或者人们也可以说,是生产力价值。与前者的边际效用相应的是后者的边际生产用途,或者用一个常用的名词,就是边际生产力;每一单位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的意义,是由劳动或土地的边际生产力给定的,因此,它的定义应当是,借助于一单位给定的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的存量迄今所生产的最不重要的单位产品的价值。这个价值表示每一个别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在总社会产品的价值中的份额,因此,可以明确地称为一种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的“产品”。对于不完全熟悉价值理论的人来说,这些简短的说明是不能表达它们的全部意义的。我请读者去参阅J.B.克拉克的《财富的分配》,在书中他对这种理论作了精确的叙述,阐明了它的意义。这里我只想指出,对一种纯粹的经济论述来说,这是“劳动产品”一词的唯一精确的含义。我们在这里只是从这种意义来使用它。也是从这种意义,我们说,在交换经济中土地和劳动的服务的价格,即地租和工资,是由土地和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因此,在自由竞争下,地主和劳动者得到了他们所享有的生产资料或生产手段的产品。这个定理在现代理论中是几乎没有争论的,我只在这里提到一下。在以后的充分阐述中这个定理会变得更加明白了。 下面这一点对我们来说也是重要的。实际上,个人是那么容易地利用他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因为这些生产资料所生产的消费品是在经验上熟知的。因为前者的价值依存于后者的价值,所以当要生产迄今没有生产过的其他消费品时前者必须改变。因为我们想要不理睬这个一定经验的存在,并让它在我们眼前升起,以便研究它的性质,所以,我们必须从这一点开始:此时个人还不清楚如何在各种现有的使用可能性之间作出选择。于是他首先将使用他的生产资料来生产那些满足他的最迫切需要的货物,然后进而生产那些需要的迫切性不断下降的货物。并且每走一步,他都要考虑,由于利用生产货物来满足当时选定的需要的结果,有什么其他的需要感觉必然就会不能得到满足。只有在更强烈的需要的满足不会因之成为不可能时,每一步的采取才能是经济的。在没有作出选择时,生产资料就没有确定的价值。对于每一种打算的使用可能性,就会相应地有每一增量的一种特定价值。这些价值中究竟何者与任何的增量有肯定的联系,只有在选择已经作出、并经受住了经验的考验之后,才能显现出来。一个特定的需要在比它更加强烈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前是不会予以满足的这一个根本条件,最后导致这个结果:一切货物均应在其各种不同的可能用途之间加以划分,使每一货物的边际效用在其所有一切的用途中均相等。于是在这种安排中,个人就找到了在给定的条件下以及从他的观点看来是最好的可能的安排。如果他这样行动,那他就可以说,他已经尽其所能充分利用了这些环境。他将为他的货物达到这种分配而斗争,并改变每一种设想的或执行的经济计划,直到达成这种分配为止。如果没有现成的经验,那他就必须一步一步地探索以走上这种分配的道路。如果已经有从以前各经济时期积累下来的这种经验可资利用,那他就会试图遵循同一途径。如果这种经验所藉以表达的条件改变了,那他就会屈从于新条件的压力,使他的行为和他的评价符合这些条件。 在一切场合,均有一种确定的使用每一种货物的方法,因而有一种确定的需要满足,因此,反映这种需要的货物的各次增量都有一个效用指数。这种效用指数说明了每次增量在个人经济中的地位。如果有一种使用的新可能性产生,那就必须根据这种价值去考虑它。可是,如果我们回到这种已经作出的并构成这种效用指数的各个“选择行为”,我们就会发现在每一场合,另一种而不是这种确定的效用是起决定作用的。如果我已经把某一货物分为三种使用可能性,则当第四种可能性产生时,我将根据前三种实现了的满足状态去评价它,可是,就这三种的划分而言,这种效用不起决定作用,因为它只在划分的决定已经作出之后才进入存在。但是对每一种货物最后都出现一个确定的效用尺度,它反映了这种货物的一切用途的效用,它给予这种货物一种确定的边际效用。就一种生产资料来说,也给予了同样的东西,这就是象我们已经说过的通过它的“产品”,或者根据维塞尔的说法,通过它的“生产贡献”。 由于一切生产均涉及在各种竞争的可能性之间作出选择,并且总是意味着否定其他货物的生产,因此,产品的总价值就决不是一种净收益,而只是它在减去否则可以生产出来的其他产品价值后的剩余。后者的价值代表着对选定产品的反对论据,同时又可衡量它的强度。在这里我们遇到了成本要素。成本是一种价值现象。分析到最后,一种货物的生产对于生产者的成本就是这样的消费货物:它们是本来可以用相同的生产资料获致的,却因为生产选择的结果现在不能生产出来。因此,生产资料的使用包含着一种牺牲,在劳动方面也象在其他生产资料方面一样。诚然,在劳动方面还有另一种条件必须满足,即劳动的每一次支出都必须造成一种效用,它至少须能补偿伴随劳动支出所产生的反效用。可是,这决不会改变这一事实:在这个条件的范围内,个人从事劳动支出的行为,同他从事其他生产资源支出的行为完全一样。 因此,没有得到满足的需要决不是没有意义的。它们的效应是随处可以觉察到的,每一种生产决定都必须与之作斗争。生产者将生产向一个给定的方向推进得越远,这种斗争就变得越加艰苦;即是说,一种特定的需要越是得到满足,在同一行列上想要得到更多的那一欲望的强度就越小,因此,通过进一步生产得到的满足的增长也就越小。并且,在这个方面随着生产而来的牺牲也就同时增加。因为,为生产这种产品所用的生产资料必须从越来越重要的需要类型中抽出。因此,从一个方向的生产中得到的价值越来越小,最后终于化为乌有。当这种事情发生时,这种具体的生产就宣告结束。因此,在这里我们可以谈论一种生产中的收益递减规律。可是,这同物质产品递减规律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我们的命题的正确与否同这种规律是毫无牵连的。显然,成本增进的经济规律会最后起作用,即使物质的命题是不正确的,而它的反面才是正确的。因为,必须作出的投资的价值最后会增加得那么多,以致通过生产而得到的效用的增加会消失,即使这一投资的物质数量会逐渐降低。如果后者能成为事实,则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条件显然会处于较高的水平,但是主要的现象不会因此有所改变。 因此,生产者实际上给予生产成本要素的考虑,只不过是考虑使用生产货物的其他可能性的一种方式。这种考虑构成了对每一种生产使用的制约,而且成为每一个生产者所遵循的向导。但在实际上习惯不久就把它凝炼成为一个简短灵便的语句,每一个人都利用它,不必每一次都重新去构造它。生产者用它来在实际上进行工作,在必要时使之适应改变了的环境;在那里表达了需要与现有资料的全部关系,大体上是不自觉地;在那里反映了他的全部生活条件和他的经济视野。 成本作为生产资料的其他潜在的使用途径的价值的表现,构成了社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这是成本现象的最深刻的意义。生产者货物的价值,必须与这个名词区别开来。因为这个名词代表的——根据假设——是实际创造出来的产品的高一层的全部价值。但在生产边际上,如上所述,两种数量是相等的,因为这些成本上升到产品的边际效用的高度,所以也上升到参与生产资料组合的边际效用的高度。在这一点上出现了相对最佳的位置,通常称为经济均衡,只要能维持给定的数据,这种均衡就会在每一个时期自行重复。 这里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后果。从那里可以得出结论:首先,每一产品的最后增量,将在除了成本外不会得到更多效用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理解得正确的话,这的确只是一个自明之理。但是,其欢,还可得出结论:在生产中,一般不能得到超出生产货物的价值的剩余价值。生产只能实现在生产计划中预先见到的价值,它是预先潜存于生产资料的价值之中的。也是从这种意义说,而不仅是从上面提到的物质意义说,生产不“创造”价值,就是说,在生产过程进行中不发生价值的增加。需要的进一步满足,在生产完成它的工作以前,完全依赖于必要的生产资料的占有,就象它嗣后依赖于产品的占有一样。个人将试图避免前者的损失,就象他力图避免后者的损失一样,而他放弃前者也象放弃后者一样只是为了得到相同的补偿。 现在归属的过程必须回到生产的最终因素,即劳动和土地的服务。它不能停止在任何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上,因为相同的论证可以就它们中的每一个来重复。因此,直到现在没有一种产品能表明有超过其中所包含的劳动和土地服务价值的剩余价值。就象我们以前把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分解成为劳动和土地一样,我们现在看到,它们只是评价过程中的临时项目。 因此,在一个交换经济中——暂时我们稍为提前一点来说说——所有产品的价格,在自由竞争下,必须等于体现在其中的劳动和自然两种服务的价格。因为在生产以后产品所获得的同一价格,必然是就一整套必要的生产资料预先就可以得到的,这是由于依存于生产资料的恰恰同依存于产品的一样多。每个生产者必须把他的全部收入转让给为他供应生产资料的那些人,由于这些人又是某一种产品的生产者,他们也必须把自己的收入转让出去,直到最后整个原始总价格落入劳动和自然两种服务的供应者之手。可是,稍后我们还会回到这一点上来。 这里我们遇到了成本的第二个概念,即交换经济的成本。商人把他必须支付给其他人以便购入他的货物或者是生产这些货物所用的资料的货币数目,即他的生产费用,看作是成本。我们还把他的个人努力的货币价值纳入成本之中,以完成他的核算。于是成本在本质上就是劳动服务和自然服务的价格总和。这些价格总和必须总是等于从产品获得的收入。因此,在这个范围内,生产必须基本上没有利润地川流不息。说经济制度在其最完善的状况下应当没有利润地运转,这是一种怪论。可是如果我们记得我们立论的意义,怪论就不怪了,至少是部分地不怪了。自然我们的论断并不意味着,如果经济制度是完全均衡的,那它的生产就不会有结果;而只是意味着,结果全部流往原始生产要素去了。正如价值是我们贫困的象征一样,利润也是不完善的象征。可是,怪论依然部分地存在着。很显然,生产者一般确实获得比付给他们劳动的工资和付给他们可能拥有的土地的地租更多的东西。难道就不能有一般净利润率,即超过成本的剩余吗?竞争可能冲走一个工业部门的特殊剩余利润,但它不能毁灭所有一切生产部门共有的利润。然而姑且假定生产者赚得这种利润。于是他必须相应地对他从而获得利润的生产资料去进行评价。而这些生产资料要么是原始的生产资料即个人的努力或自然的力量,这样我们就回到了我们以前所在的地方;要么它们是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这时它们必须相应地受到更高的评价,即体现在它们之中的劳动和土地服务必须比其他的这种服务受到更高的评价。可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劳动者和地主能够非常有效地同这些以前投下的劳动和土地的数量竞争。因此,净利润不能存在,因为原始生产性服务的价值和价格总是会吸收产品的价值和价格,即使生产过程是在许许多多独立的厂商中分割开来的。我不想使读者过于感到厌倦,因此将应当属于此处的进一步分析放在后面。 这一点也不象有些读者所看到的那样,如此地甚至同古典的学说相对立。价值的成本理论,特别是李嘉图的劳动理论,都非常强烈地显示出相同的结论,有些理论趋势,例如把所有各种收入、有时甚至把利息都称之为工资的这种趋势,就是用它来解释的。如果在古典的时代这一点没有明白说出,那首先是因为较老的经济学家在承认他们自己的原理的推论上不是那么严格的,其次是因为我们的结论似乎与事实过于明显地相违背了。庞巴维克的确是明白说出这一点的第一个人:产品的整个价值必须在原则上在劳动和土地之间划分,如果生产过程想要最完善地进行的话。这就自然要求:整个经济制度准确地适应于所从事的生产,所有的价值都同数据恰好相适应;所有的经济规划都和谐地一起运转,没有干扰它们的执行的事情。可是,庞巴维克进而指出,有两种情况会一再干扰产品价值与生产资料价值之间的均衡。第一个称为摩擦。由于无数的原因,经济有机体不是十分迅速地运转的。错误、灾祸;惰性等等,以众所周知的方式,继续不断地成为损失的泉源,但也成为利润的泉源。 在我们转到庞巴维克所提到的第二个情况以前,让我们在这里插入几句关于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的话。第一个是风险因素。可以区分两种风险:生产的技术失败的风险,在这里我们可以包括由于上帝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危险,以及商业失败的风险。只要这些危险是可以预见的,它们就对经济计划直接起作用。商人们要么把风险的保险费包括在他们的成本会计中,要么他们作出开支,去防备一定的危险,要么他们在最后考虑到各生产部门间风险的差异——并使之均等——其办法只是避开最有风险的部门,直到后者因此造成的价格增涨能提供一种补偿。这些拉平经济风险的方法,在原则上没有一种是能创造出利润的。一个小心采取任何措施——建筑水坝、机器保险等等——去防止风险的生产者,肯定会得到保护他的生产成果的好处,但他通常也必须负担相应的成本。风险保险金对于生产者不是利得的泉源——至多对保险公司则是,它可以从而直接获得中介人利润,主要是把许多风除汇总在一起——因为到时候产生的需要会靠它来支付。较大的风险的补偿只在表面上是较大的收益:它必须采以概率系数,因此它的真实价值又减少了——而且恰恰是减少了剩余的数额。任何只是消费这种剩余的人,在事态进程中是要为之付出代价的。因此,常常赋予风险要素的独立作用,以及有时与之相联的独立收益,都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然而如果风险不是预先见到的,或者无论如何是在经济计划中没有考虑到的,情况自然不同。这样,它就一方面成为暂时损失的泉源,另一方面又成为暂时利得的泉源。 这些利得和损失的主要泉源——这是我想要在这里考虑的第二个因素———是在个人习惯于考虑的数据中自动发生的变化。这些变化创造了新的形势,适应于它是需要时间的。在这种适应能够发生以前,在经济制度中发生了成本与收入之间的许许多多积极的和消极的脱节。适应总是会有困难的。在大多数场合,即使关于已经变化的事态的知识,也不是能够尽快得到的。从这种知识得出结论又是一大步,它会遇到许多阻碍,如没有准备,缺乏资金等等。但相对于以前所有的产品的那种完全适应常常是不可能的,自然特别是在耐用生产者货物的场合。在它们完全磨损之前所必须经历的时间内,这种条件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而这就造成了李嘉图在他的书中第一章 第四节所考虑的确定它们的价值的特点之一。它们的收益同它们的成本失去了一切联系,不得不只是有多少算多少;它们的适当价值改变了,但没有可能去对相应的供给作修改。这样,它们从某种意义说就变成了一种特别的收益,可以升到它们所包含的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格总额之上,或落在这种价格总额的下面。它们出现在商人的眼中就好象自然力量出现在他的眼中一样。我们象马歇尔那样,称之为准地租。 可是,庞巴维克指出了第二种情况,它可能改变归属的结果,并可能阻止产品的一部分价值在劳动和自然的服务中反映出来。这就是如大家熟知的,一切生产中所包含的时间的消逝,除了那种维持生命的原始劳作的瞬间生产之外。由于时间的消逝,生产资料就不只是潜在的消费品,而是通过一个新的实质性特点——将它们同能够被消费的货物分隔开来的时间距离——而与消费品区别开来。生产资料是未来的消费品,因而比消费品所值较低。它们的价值不能竭尽产品的价值。 我们在这里触及了一个异常微妙的问题。但由于它的重要性对于本书的论证是有限的,所以我们只在这里向我们自己提出一个问题。在一个经济制度的正常进程中,生产过程年复一年地遵循同一的轨道,而一切数据均保持不变,那么,生产资料和产品相比,是否会发生系统的价值低估呢,这个问题可以再分为两个问题:不考虑客观的和个人的风险系数,在这样一个经济制度中,对未来的满足能否比对同等的现在满足,系统地和一般地评价更低呢,在这样一个经济制度中,除了时间消逝本身对评价的影响之外,在时间进程中所发生的事情能否确立这种价值上的差别呢? 对第一个问题的肯定的回答,听起来似乎是很有道理的。立即给与某种赠品肯定会比允诺在将来给与更受欢迎。然而,这不是这里的问题,而是对收入的有规律的流动的评价。如果可能,让我们想象以下的情况。某人享受一笔终身年金。在他的余生中,他的需要在种类上和强度上保持绝对不变。年金数目很大而且十分可靠,足以使他不必另行设置基金,以防备特别紧急的需要和可能遭受的损失。他知道自己不会发生对他人承担的义务,也不会产生突发的欲望。不存在按利息将储蓄进行投资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我们假定有此可能,那我们就将预先假定利息的因素,就会危险地接近于循环推理。现在,处于这种境地的一个人,会不会对他的年金的未来的分期支付看得比在时间上较近的支付更轻呢?他会——总是不考虑个人的生命风险-对未来的分期支付比对现在的支付更轻易地放弃吗,显然不会,因为如果他真的那样作,就是说如果他对一次未来支付比对一次时间上较近的支付以较小的补偿而放弃,那么他就会发现,到头来,他所得到的总的满足会比他可能得到的要小。因此,他的行为会给他带来损失;那将会是不经济的。可是这样一种行动是可能采取的,就象在其他方面违反经济理性规则的行为常常发生一样。但是这种事情的发生,并不是这些规则本身的一个要素。自然,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例外大多数并不是“违反”,而要用我们的假设与事实不合去解释。可是,当我们看到对现在的享受估价高得惊人时,特别是在儿童和未开化人方面,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是存在于要解决的经济问题与人们的经济观点之间的不一致:儿童和野蛮人只知道瞬间的生产。未来的需要不是在他们面前显得小些;他们根本就看不到这种需要。因此他们经受不住那种要求有更广阔视野的决策的考验。这是很明显的;但是通常他们也无须作出这种决策。能掌握需要与满足手段双重节奏的人,在特殊的场合或许可能嘲弄这个结论,即任何一种倒向一边的换位意味着满足的丧失,可是他不能在原则上否定这个结论。 但是我们的第二个问题又怎么样,难道生产过程不能按照我们的典型例子的假设所不相适应的方式进行吗?难道货物的继续流动就不能有时更弱一些、有时更强一些吗?尤其是,难道一个更丰产的生产方法需要更多的时间这一事实,不是一定要影响现在货物的价值(只有拥有这种价值才使得对它的选择成为可能),从而使时间成为循环流转中的一个因素吗?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否定回答可能容易被人误解,而且只在后来才能获得它的全部意义。我并不否认时间因素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而只是用一种不同的眼光去看待它。引进更富于生产性但更消耗时间的过程的问题,与时间因素怎样影响它的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我们现在不是谈论引进新过程的问题,而是谈论由已经处于正常运转状态中的给定过程所组成的循环流转。在这里更有成效的生产方法也象任何其他方法一样立即取得其成果,不管它的时期的长短如何。一种生产方法,显然只在它能比各个成效较小的生产方法(它们能在相同的时间内用相同数量的生产要素去进行)的总数提供更多的产品时,才能称为“更有成效的”。在具备必要数量的劳动和自然力量时,用这种方法的生产会无限地重复下去而不必进行任何的选择,而产品的流量将是源源不断的。但即使情况不是这样,也不会有对未来产品的低估。理由是,如果生产过程定期地产生它的结果,那就仍然不会有等待,因为消费能使自己适应,在单位时间内按照同等速度继续流动,因而不会有低估未来产品的动机。我很可能对现在的货物比对将来的货物评价更高,如果持有它们能保证我在未来得到更多货物的话。但当我被保证有货物的更丰富的流入而我的行为已适应于这种情况时,我就将不再这样作,而我现在的估价和将来的估价必然相等。因而将来的“更多的”货物不再依存于现在货物的持有。我们也可以把我们的年金领取人的例子推广而应用于这一场合。假定他至今每月领取1000美元。然后他被允许在一年终了时,代之以给予2 美元。现在,直到第一年的分期付款到期为止,时间因素本身可能使人感到很不愉快。可是从这次付款到期之后,他会看到他的地位改善了,的确他会按一年8000美元的全部增加额,而不只是按其一部分,去估计他的改善程度。 同样的论点也适用于节欲的要素、等待的必要性,等等。在这方面,我请读者特别参阅庞巴维克的说明。对我们来说,只须精确地表述我们的立场。对这种现象也不能简单地否认它的存在。但是它比从存在的外表看来要复杂得多,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它的性质和它的表现还没有得到透彻的分析。在这里我们也必须把创造一种生产工具的过程同一旦创造出来之后去操纵它的过程区别开来。不管节欲在前者中的作用会是怎样——我们将不得不反复谈论这一点,首先是在下一章 对储蓄的讨论中——肯定说在后者中等待的必要性不是在生产过程的每一次重复中都会重新出现的。人们不需“等待”经常的收益,因为人们在需要它的时候理所当然地就得到了它。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人们不必定期地去抵制瞬间生产的引诱,因为屈服的话人们会立即情况更坏。因此,不可能发生收益泉源不消费意义上的节欲问题,因为根据我们的假设,除了劳动和土地之外,没有其他的收益泉源。最后,难道节欲因素不能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起着作用。因为如果它在生产工具的最初创造中是必要的,那么它就必须在后来的正规产出中得到偿付?第一,通过我们的进一步考察将可以看出,在必要的生产要素的提供中节欲只起十分次要的作用;具体说,新的生产方法的采用从整个说来并不要求有预先的货物积累。第二,把节欲算作成本的一个独立因素,意味着在这个场合把同一项目计算两次,正如庞巴维克所曾表明的。不管等待的性质如何,它肯定不是我们在这里所考虑的经济过程的一个要素,因为循环流转一旦建立以后,在花费或生产努力与需要的满足之间就不会留下什么缺口。按照克拉克教授的结论性的表述,二者是自动地同时发生的。 归属理论说明了所有各种货物的价值。这里只须补充说明一点:个别的价值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彼此互为条件的。这个规则的唯一例外,是那种不能用另一种商品去替代的商品,那种商品只有这样的不能替代而且不能在别处使用的生产资料。这样的例子是可以想象的;例如在由大自然直接提供的消费品的场合,它们就可能出现;但这只是一种微不足道的例外。所有其他货物的数量及其价值均处于严格的相互关系之中。这种关系是通过它们作为相互补充物的关系、交替使用的可能性以及替代关系来表达的。即使两种货物只有单独一个共同的生产要素,它们的价值仍然是互有联系的;因为两种货物的数量,因而它们的价值,是依存于这单一要素的合作的,它们在两者共有的生产要素方面,将服从于同等边际效用这一规则。无须指出:由特别是劳动这个生产要素所造成的生产关系,实际上包括所有的货物。每种货物的数量的决定,从而它的价值的决定,都受所有其他货物的价值的影响,故只有考虑到这些价值之后,才能加以彻底的解释。因此我们可以说,各种货物对每一个人的价值会形成一个价值体系,其中各个要素是相互依存的。 一个人的整个经济都表现在这个价值体系中,包括他的生活、他的观点、他的生产方法、他的需要等等所有一切关系,他的全部经济组合。个人决不会同时意识到这个价值体系的所有部分;相反,在任何时候,它的较大部分倒是处于意识所及的范围之外。还有,当他就他的经济行为作出决定时,他并不注意到在这个价值体系中得到表达的所有事实,而只是注意手头现有的某些指标。他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是根据一般的习惯和经验,在一种货物的每次使用中,他都从凭经验得知的这种货物的价值开始。但是这种经验的结构和性质,是在价值体系中给定的。这种彼此调整过的价值,是由个人年复一年地予以实现的。而这种价值体系,正如已经指出的,呈现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稳定性。在每一个经济时期中都存在这种趋势:它重又转到以前的老旧的轨道上去,再一次实现相同的价值。即使这种经久不变性被打断,某种继续性总是会保持下来;因为即使外部条件改变了,也决不是要做某种全新的事情的问题,而只不过是使以前做过的事情适应于新的条件罢了。价值体系一旦建立,各种组合一旦给定,它们总是成为每一个新的经济时期的发韧点,可以说总有一种于它们有利的推测。 这种稳定性对于个人的经济行为是不可缺少的。在实际上,他们在绝大多数场合不能去从事那种为重新创造这种经验所必需的脑力劳动。我们还看到,过去各个时期货物的数量和价值在事实上部分地决定着以后各个时期货物的数量和价值,但单凭这一点还不能说明这种稳定性。突出的事实显然是:这些行为规则经受住了经验的考验;而且各个人都有这样的意见,那就是整个说来,他们不能比继续按照这些规则来行动做得更好一些。而我们对于价值体系——它好象是这个经验之山的地质学——的分析,也向我们表明,货物的这些数量和这些价值,在人们的需要和视野不变的情况下,实际上可以解释为周围世界中给定条件的合乎理性的结果。 因此,个人行为的这种经验方式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合理的基础的。有一种经济行为,它在一定条件下,能在手头现有的手段与可能以最好的方式去满足的需要之间,建立均衡。我们所描述的价值体系是同经济均衡的位置相适应的,而这种经济均衡的组成部分,若要加以改变(如果所有的数据保持不变),就会使每一个人体验到他的境况不如从前。因此,只要问题是在使他自己适应于条件,并且服从于经济制度的客观需要而不想去加以改变,那么对于个人就只有一个并且是唯一的一个特殊的行为方式必须采用;只要给定的条件不变,这个行为的结果就将会保持不变。 假定读者熟悉竞争情况下和垄断情况下的交换和价格的一般理论,我们就可以顺便注意到,普遍存在的交换可能性自然会改变每一个人的价值体系。根本的原理,即资源的各个单位是在各种可能的途径之间进行分配以便获得同等的边际满足,自然是仍然起作用的。在交换经济中,我们可以这样来表示这种根本原理:对所有的家庭来说,价格必须同消费品的边际效用成比例;对所有的厂商来说,生产者货物的价格必须同它们的边际生产率成比例。但是一个新的现象产生了:生产者对于其产品的估计不再按这些产品对于他们可能具有的任何“使用价值”,而是按生产者最后为这些商品所获得的效用。每一个人对于他的产品的评价尺度,因而每一个人对于他可能拥有的生产资料的评价尺度,将由用出售这些生产资料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去交换或购得的货物的评价尺度来构成。完成这种业务的最有利的途径是根据经验找到的,对每一种商品或生产性服务都要这样去评价。 我们在交换经济中在每一个时期内所能观察到的所有的无数交换,在总体上构成了经济生活循环流转的外部形态。交换规律向我们表明,这种循环流转怎样可以从给定的条件得到解释;它也告诉我们,只要这些条件保持不变,为什么这种循环流转就不会改变,以及为了使自己适应这些条件的改变,这种循环流转又为什么和怎样改变。在假定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同一种类和同一数量的消费品和生产者货物就会在每一个连续的时期内被生产出来和消费掉,因为在实际上人们是根据经过反复证明的经验来行动的;在理论上我们认为他们是按照在给定条件下现有手段的最佳组合的知识来行动的。但在连续的时期之间还有另一种联系,因为每一个时期都要使用前一时期为它准备的货物,同时在每一时期也生产出货物以供下一个时期之用。为了叙述简便,我们将要这样来表述这一事实,那就是假定每一个时期,只消费上一个时期所生产的货物,只生产将在下一时期所消费的货物。这样使两个经济时期相互衔接起来的办法并不会改变事情的实质,这是一看就知道的。根据它,每一种消费品需要两个经济时期才能完成,不多也不少。 现在,我们将要对在每一个时期中,为了实现这一简单化的经济过程所必要的交换进行分类。第一,我们把那种仅仅为了将接受的东西再传递出去而进行的交换抛开不论。理论表明,这样的交换在每一种贸易经济中必然是大量存在的,但是,我们在这里对这种纯粹技术性的交易不感兴趣。其次是劳动和土地的服务对消费品的交换,这在每一种贸易经济中均会发生。毫无疑问,这类交换体现了一种经济制度的货物流量的绝大部分,并把它的来源和它的出口连接起来。但是工人和地主出售其生产性服务——这只在每一个时期的末了才提供其产品——是为了已在手中的消费品。再者,即使他们的服务有一些是用来生产生产者货物,他们也是为消费品而出售他们的生产性服务。在每一个时期,尚未体现在所考察的时期内将要使用的生产资料中的那些劳动和土地服务,是用来和前一时期已经完成的消费品相交换的。在这种说法中的那些与事实相反的东西,只不过是用来使说明简化而已,它并不影响到原则。在这种交换之前,谁拥有这种劳动和土地服务,那是很清楚的。但谁是交易中的另一方,在交换以前,用来支付这种服务的消费品操在谁的手中,答复是:就是在这一时期需要劳动和土地服务的那些人,也就是想要把在前一时期全产出来的生产资料通过增加更多的劳动和土地服务而变成消费品的人,或想要生产新的生产资料的人。为了简单起见,让我们假定:两类人在所要考虑的一切时期内都作同样的事情,那就是或继续生产消费品或继续生产生产性货物——这是符合具有分工的交换经济的原则的。然后我们可以说,在前一时期生产消费品的那些人,在本时期将这些货物的一部分给予工人和地主,因为那些人需要这些工人和地主的服务来为下一个时期生产新的消费品。在前一时期生产生产性货物而在本时期也想同样作的人,则把这种生产性货物提供给消费品的生产者,以换取他们为了获得新的生产性服务所需要的那些消费品。 因此,工人和地主总是只把他们的生产性服务同现在的消费品相交换,不管前者是被直接使用,抑或只是被间接使用在消费品的生产中。他们没有必要将他们的劳动和土地服务去交换未来的货物,或交换对未来消费品的承诺,或用以申请对现有消费品的任何“预支”。这只是一种交换,而不是信用交易。时间因素不起作用。所有的产品都只是产品,并不含有别的什么东西。对各个厂商来说.不管它是生产生产资料,还是生产消费品,那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事。在两种场合,产品都是立即得到支付并按其全部价值支付的。个人尽管总是在为下一个时期工作,却无须朝本时期以外去看。他只是遵从需求的命令;至于他也在同时为将来提供东西,那就由经济过程的机制去管好了。他不关心对他的产品进一步发生的事情;如果他必须对自己的产品负责到底,他或许就根本不会开始这一生产过程。特别是消费品,它也只是产品而不是什么更多的东西,是除了售予消费者外在它身上不发生更多事情的产品。它不在任何人手中形成维持劳动者的“基金”,等等;它既不直接地也不间接地为进一步的生产目的服务。因此,所有这种存量的积累问题都消失了。至于这样一种机制,它一旦得到调整以后就能继续维持自己,究竟是怎样产生的,那是另一个问题。它是怎样发展的,和它是怎样起作用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还可以推论:任何处所,即使在贸易经济中,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也只不过是暂时的项目。我们在哪里也都找不到它们的一个存量,似乎是以它们本身的资格在完成任何职能。除了给它们当中所包含的劳动和土地服务以工资和地租外,它们再也不能对国民总所得提出任何要求。没有任何净收入因素最后附着在它们身上。从它们那里不能产生出任何独立的要求。反之,在每一时期,所有手头的消费品均将归于本期所使用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因此,所有的收入都被吸收在工资或自然力量的租金的名义之下了。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在劳动和土地为一方与消费品为另一方之间的交易过程,不仅为经济生活的流量提供了主要的方向,而且按照我们的假设,这也是唯一的方向。劳动和土地分享国民总所得的全部,而且手头就只有为满足其有效需求所必需的那么多的消费品,没有更多的。而这是符合经济学中的最后一对数据的:即需要及其满足的手段。这也是我们一直在考虑的那一部分经济现实的真实写照。它已经被理论弄得残缺不全了,从中大量的虚构和臆造的问题人为地产生了出来——包括什么是劳动和土地服务从而得到报偿的“基金”这个问题。 因此,交换经济的组织以下面的方式向我们显现出来。各个企业现在是作为为了他人的需求而进行生产的地方出现在我们面前,而一国全部生产的产出首先将在这些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可是,在这些企业中,除了把两个原始生产要素组合起来的职能之外,再没有其他的职能,而这一职能在每个时期内都好象是自行机械地完成的,不要求有与监督及其相类似的东西区别开来的个人因素。这样,如果我们假定土地的服务操在私人手中,那么,撇开垄断者不论,除了从事某种劳动或将土地服务提供生产之用的人以外,再没有人对产品有任何要求权。在这种条件下,在经济制度中就没有其他一类的人,尤其是没有这样一个阶级:它的特征是拥有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或消费品。我们已经看到:说在某处有这种货物的积累存量的看法是绝对错误的。它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这一事实:许许多多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要经历一系列的经济时期。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实质性的要素,如果我们把这种生产资料的利用限制在一个经济时期以内,我们并没有改变任何根本的东西。消费品存量的思想甚至连这种依据也没有;与此相反,消费品一般只操在零售商和消费者手中,其数量只是满足当前需要所必不可少的。我们只看到货物的不断流转和经济过程的不断移动,但我们看不到有什么存量,其组成部分或是经常不变,或是经常得到替代的。一家厂商是生产消费品还是生产生产性货物,那对它也没有区别。在两种场合,它都是用相同的方式处理它的产品,获得——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假设下——与其土地或劳动服务的价值相应的支付,没有别的东西。如果我们甘愿称一个企业的经理或其所有人为“企业家”,那末他就会是一个既没有利得也没有损失的企业家,没有特别职能,也没有特种收入。如果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所有人被称为“资本家”,那么他们只能是生产者,同其他的生产者没有任何不同,也同别人一样不能把产品超出按工资和地租总额给定的成本出售。 因此,从这种解释的观点,我们看到了不断得到更新的货物流量。只在片刻之间似乎有着类似某种个别货物存量的东西;而且人们只能从一种抽象的意义来实际谈论“存量”,也就是从某一种类和数量的货物总是通过在经济制度中一定地区的生产、交换机制表现出来的这种意义,来谈论“存量”。从这种意义说的存量可以比作河床,而不是在河床上流过的水。水流是从劳力和土地这种继续流动的泉源得到补充的,它在每一经济时期流入我们称之为收入的水库,以便在那里转变成需要的满足。我们不准备详细解释这一点,而只是简短地指出:它包括接受一种特定的收入概念,即费特[Fetter]的概念,而把不是经常消费的所有货物从它的范围内加以排除。从一种意义说,循环流转就在此处终止。可是,从另一种意义说,它又没有终止,因为消费产生出重复消费的欲望,而这种欲望又产生经济活动。我们在这里应当谈谈准地租,可是没有谈,这要请读者原谅。初看起来更严重的似乎是根本没有提到储蓄。但这一点也是可以解释的。不管怎样,在没有变化的经济制度中,储蓄是不起重大作用的。 一种商品的每一数量对于每一个人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依存于他能用它来获得并且实际上打算用它来获得的货物的价值。只要后者是没有决定的,这一交换估价无疑会根据在当时所想象到的可能性而波动;如果个人改变他的需求的方向,这一估价也同样会改变。但是,当任何货物找到了在交换中的最佳用途时,交换价值会停留在一个,并且是唯一的一个,确定的高度上,如果条件不变的话。显然,从这种意义说,同一种商品的任何一个单位的交换价值对不同的人是不同的,这的确不仅是首先由于他们的嗜好不同,其次由于他们的整个经济情况不同,而且第三——与这些事实完全没有关系——是由于个人所交换的货物不同。但是任何两种货物在市场上交换的数量关系,或它们的倒数,即每种商品的价格关系,对于所有的个人,不论贫或富,都是一样的——象我们在上面说过的一样。每一种货物的价格都是同所有其他货物的价格相联系的,这一点只在我们把它们全都归结到一个共同的分母时,才变得十分明白。 现在让我们引进这个价格的分母和交换媒介,并让我们选定黄金来起“货币商品”的作用。尽管为了我们的目的,我们对于从熟知的交换理论要求很少,因而对于它可以说得十分简短;但是对于货币理论,我们却必须说得比较多些。但在这里,我们也只限于以后会对我们有用的那些论点,但即使对这些,也只在对我们以后的论证有必要的限度内才加以论述。因此,我们将把在本书中不会再出现的那些问题放在一边,例如金银复本位制的问题或货币的国际价值问题。对于有些理论,它们的功绩存在于以后我们没有机会去追随的那些方面,我们也会毫不踌躇地用比较简单的或更为人们所知道的理论去代替,只要它们也将对我们有用,即使它们在其他方面更不完善。 经验告诉我们,每一个人均赋予他的货币存量以价值。在市场上,所有这些个人的价值估计导致在单位货币与所有其他货物数量之间建立一种确定的交换关系,在原则上就象我们以前就其他货物所说的一样。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竞争,以及从各种使用可能性之间的竞争,在给定条件下,产生了多种确定的货币“价格”,就象其他货物一样多。因此,这些货币价格——这个名词已由前面的叙述完全下了定义,在以后的论述中我们将要常常使用——就象任何其他的价格一样,是以个人的价值估计为基础的。但是,这些个人的价值估计又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的呢?这个问题是自己冒出来的,因为这里在货币的场合,我们没有象对任何其他商品那样的一种简单的解释,这种解释就在于个人从其消费中所获得的需要满足。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答复是根据维塞尔的论点:物质商品的使用价值自然提供了历史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上货币获得了同其他货物的确定的交换关系;但货币对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它在市场上的价格可能并且实际上会离开这个基础。这一点自然是明白的:作为货币的黄金所具有的个人边际效用和价格,都不能离开它作为商品的个人边际效用和它的市场价格。因为,如果一旦离开了,就会存在一种连续不断的趋势,通过将艺术品铸成金币,或将金币加以熔化,来消除这种差别。这是正确的。不过这并不能证明什么东西。因为一种商品在两种不同的用途上售得相同的价格,不能得出结论说,一种用途确定这个价格,而另一种用途只是随从这种价格。恰好相反,显然是两种用途一道来形成这一货物的价值尺度;如果一种用途不存在,它的价格就会不同。货币商品就是处于这种地位。它有两种不同的使用可能性,虽然在两种用途中边际效用和价格都肯定必须相等,如果货物能从一种用途自由地流入另一种用途的话;但是它的价值决不能单从艺术用途上去解释。如果我们想象全部货币商品的存量都是铸币——这的确是可能的——那么这一点就变得特别明显了。即使在这时货币还是会有价值和价格,但是上面的解释显然就站不住脚了。一方面停止铸币,另一方面禁止熔化,同样从经验上给我们提供了实例,说明货币价值具有独立的性格。 因此,作为货币的货币价值,在理论上是完全能同材料的价值分开的。诚然,后者是前者的历史泉源。但在原则上我们在解释货币价值的具体实例时,可以忽视材料的价值,就象在考虑一条巨河的下游时,可以忽视从其发源地流入的水量一样。我们可以想象,个人按照他所拥有的货物的比例,或者更准确地说按照用价格表示的这种货物的比例,获得一定数量的某种没有使用价值的交换媒介,不言而喻,每一个经济时期的一切货物都必须换成这种交换媒介。然后,这种媒介又只是作为交换媒介来定值。它的价值,根据假设,只能是一种交换价值。每一个人,象我们早先关于为市场而生产的一切货物所说的,将要根据他能用这种交换媒介去获得的货物的价值,来评定这种交换媒介的价值。因此,每一个人都会对他的货币作出不同的评价;即使每一个人都用货币来表示他对其他货物的价值估计,这种估计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也会有不同的重要意义,尽管它们在数量上相等。的确,在市场上,每种货物都只有一种用货币表示的价格;同样,在任何时候,在市场上也只能有一种货币价格。所有的个人都用这种价格进行计算,在这一点上他们相遇于共同立场。但这只是在表面上如此,因为尽管价格对所有的人一律相等,但对每一个人却有不同的含义;它们为每一个人表示获得货物的不同限度。 那么,这种个人的货币交换价值又是怎样形成的呢?在这点上,我们将要把货币理论同我们刚才所讲的经济过程的流转结合起来。我们会立即看到,根据我们的概念,个人交换价值必须一直追溯到生产者货物。我们说过,生产者货物是暂时性的项目,它们在交换经济中不包含任何独立的价值形成。我们还说过,没有收入流量是流向任何时候拥有生产者货物的人。因此,在这里没有机会去形成货币的独立的个人交换价值。象在经济过程中一样,在商人的货币计算中,根据我们的假设,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也是一个暂时性的项目。这些个人并不根据货币的个人交换价值去评价货币,因为他们用它不能得到供他们自己消费的货物,而只是把它转手出去。因此我们不能从这里去寻找货币的个人交换价值的决定;相反,在这些交易中反映出来的交换价值必然是渊源于别处。因此,只有货物的基础流量保存下来,就只有在以劳动和土地服务为一方和以消费品为另一方之间的交换。人们评价自己的货币存量,是单独依据用货币所能够得到的消费品的价值。因此,货币收入与真实收入之间的交换是突出的一点,是在经济过程中个人交换价值从而货币的价格得以形成的地方。现在,结果是很容易表达的:货币对于每一个人的交换价值,依存于他用自己的收入所能得到的消费品的使用价值。在一个时期中用货物表示的总有效需求,就成为在这一经济过程中所采用的收入单位的价值尺度。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对每一个人来说,他的货币存量就都有一个明确块定的价值尺度和确定的边际效用。这一货币存量在经济制度中的绝对数量是没有关系的。从原则上讲,一个较小的总数也象一个较大的总数一样,提供了相同的服务。如果我们假定现有货币数量是固定不变的,那么年复一年地对货币的需求将会相同,从而对每一个人将会出现相同的货币价值。货币在经济制度中将会这样地分配,以使统一的货币价格得以出现。当所有的消费品得到处理,所有的劳动和土地服务得到支付之后,情形就会是这样。在劳动和土地服务为一方与消费品为另一方之间的交换可以分为两部分:劳动及土地服务与货币之间的交换,货币与消费品之间的交换。由于货币的价值和价格一方面必须与消费品的价值和价格相等,另一方面又必须与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和价格相等,所以很清楚:我们的图画的主要轮廓是不会因为插入中间环节而有所改变的,货币只起一个技术工具的作用,对现象没有增添什么新东西。用一个习惯的措辞,我们可以说,货币到现在为止只代表着经济事物的外衣,从它作出抽象并没有忽视本质的东西。 初看起来,货币好象是加在不同货物数量上的一般秩序,或者我们可以说是“一般购买力”。每一个人首先把货币看成是用来获得一般货物的手段;如果他出售他的劳动或土地服务,他出售它们不是为了特定的货物,而好象是为了一般的货物。可是,如果我们再仔细看看,事情就呈现一幅不同的面貌。因为每一个人评价他的货币收入,确实是按照他用货币所实际得到的货物,而不是按照一般的货物。当他一谈到货币价值时,他习惯购买的一系列货物就或多或少比较清楚地浮现在他的眼前。如果整个类别的购买者突然改变他们收入的开支,那么很显然,货币的价格,还有货币的个人交换价值,无疑也将要改变。可是,这种事情通常并不发生。一般说来,一个确定了的开支计划往往被认为是最好的而坚持了下来,它不会迅速改变。这就是为什么实际上每一个人通常都能用一种固定的货币价值和价格进行计算,而只须逐渐加以调整,使之适应于改变了的条件。因此,我们关于货币,可以说我们早先关于所有其他货物所说过的话,那就是:就现有购买力的每一部分来说,在经济制度中的某些处所已经存在着对它的需求,存在着对它的货物供应;而货币的大部分,完全象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大部分一样,年复一年地走着相同的道路。在这里我们也可以说,如果我们想象的每一块货币在每一经济时期走着完全相同的路径,我们也没有改变实质性的东西。这种实际收入和货币收入的关系,也决定着货币价值的改变。 到此为止,我们完全是把货币看作流通手段的。我们所看到的,只是实际用于使大量商品定期流通的那种货币数量的价值的确定。显然,在每一个经济制度中,由于大家熟知的原因,还存在着不流通的货币数量,其价值的决定尚未得到说明。因为,到此为止,我们还没有学到任何这样的货币使用,它使得超出个人支付他的现行购买所需用的货币数额以上的积累,成为必要。以后我们必须回到这一点。在这里我们不再对它作进一步的论述,而满足于说明了与我们所已经描述的主要交换行为相适应的那种货币数量的流通和价值决定。不管怎样,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这是我们在这里所考虑的),不需要为了其他的目的而持有重要的货币存量。 我们也忽视了另一个要素。购买力不仅是被用来进行消费品对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交换,而且也是用来转移地产本身的所有权;还有,购买力本身也是被转移的。我们能够很容易地考虑所有这些要素,但是,它们对于我们的意义,同我们在当前论证的范围内我们所能分析的那些要素的意义,却有本质上的不同。我们只能简单指出,在我们一直描述的不断地重复出现的经济过程中,没有容纳这些东西的余地。购买力本身的转移,不是这一过程的必要因素。这一过程可以说是自行流转的,它在本质上是任何一种信用交易都不需要的。我们已经指出过,对劳工和地主没有预先支出,他们的生产资料只不过是从他们那里购得的。这一点并未由于货币的干预而改变,货币的预先支付也象消费品或生产资料的预支一样,并不必要。显然我们不需要排除这种情况:个人从他人获得购买力,而将自己的原始生产力——例如土地——的一部分转移给他们作为回报。为了消费而借入就是这种情况,没有附加特别的利息。同样,劳动和土地的一般转移也是这种情况,这是我们在下面将要表明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循环流转中,货币除了促进商品的流通之外,并不起其他的作用。 还可以加上一句:为了同样的理由,我们没有谈到信用工具。自然,交换过程不仅有一部分,而且全部都是可以用这种信用媒介来清算的。甚至这样来想象也不是没有趣味的:不用实际的金属货币,而只有——譬如说——汇票在流通。例如,这告诉我们:关于货币具有商品价值这种原始必要性的主张,并不意味着具体的货币商品必须实际上流通。因为,要使货币同其他货物的价值具有固定的关系,除了它必须同某种具有确定价值的东西发生联系之外,的确再不需要别的东西。因此,经济过程没有金属货币的干预,也能运行。任何一个供应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人,会收到一张一定数量的货币单位的汇票,然后用它来购买消费品,以便在下一时期再收到——如果我们坚持我们的货币定期地走着同一路径这个概念——表示同一数量的货币单位的另一张汇票。假定这样一种交换媒介能够顺利地流通并被普遍接受,它就能完全起货币的作用;因为它能起这种作用,个人对它的评价就同对金属货币的评价完全一样,它会按用商品表示的同一“价格”来转手流通。即使从来不发生任何偿还债款的问题,而只有彼此互相抵消的对法定通货的要求权的连续过程的问题,情形也是如此。于是就会有对这种交换媒介的需求,它在我们的假设中总是由于有相应的供给而得到满足。但是由于我们已经看到金属货币单位的价格,只是消费品的价格从而也只是生产性货物的价格的反映,那么我们可以说,我们假设的汇票的价格也会起同样的作用。因此,它会按其充分的名义价值去流通,换言之,它总是按票面价值流通的。这是由于不存在给予折扣的动机的缘故。这个论据比起早先的论据来,能用比较稍为实际一些的方式使我们懂得:在我们假设的经济制度中不出现利息,因此,这里所描述的经济事物的逻辑不能解释利息现象。 但是除了这一点之外,我们没有理由要在这里再来多谈信用支付手段。如果信用工具只是代替某种已经存在的金属货币,那么它的使用本身就不会产生任何新的现象。如果某种交换行为年复一年地用这种信用工具进行清算,那么这种信用工具所起的作用就和相应数量的金属货币相同,至此并无刺激要在循环流转中去突然引进信用,而这种信用是我们应当加以研究的。由于这个原因,还因为信用要素在以后会变得对我们非常重要,同时因为我们很需要把这一点同我们在这里所描述的货币职能作一鲜明的对比,我们将假定:我们的货币流通,到此为止,只是由金属货币组成的,并且为了简单起见,只是由黄金组成的。为了使两个要素分开,一般我们所说的货币将只是金属货币。我们将把这一概念,连同不仅是代替以前存在的货币数量的那种信用工具,一起纳入支付手段这一概念之中。关于“信用支付手段”是不是货币的问题.将在以后讨论。 这样,与货物流量相适应,有一个货币流量,其方向是同货物流量的方向相反的,其运动——根据这样一个假设:没有黄金的增加或任何其他单方面的变动发生——只是货物运动的反映。从此我们就结束了关于循环流转的描述。就整个交换经济来说,有着同一的继续性,并在同一假设下,有着同一的不变性,就象就一个非交换经济来说的一样——不仅过程,而且价值,都是继续性和不变性。谈到社会评价,那的确会是对事实的一种曲解。心理的价值必须存在于自觉之中,因此,若要让这个词有任何意义,那么心理的价值在本质上就必须是个人的。我们在这里研究的价值所含有的意义,不是从整个经济制度的观点去说的,而只是从个人的观点去说的。社会事实——在这里也象在所有的评价中一样——是处在这样一个环境中:各个个别的价值是彼此互相联系而不是彼此各自独立的。经济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制度,就象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一样。如果人们不可以谈社会价值,那就还有一个社会价值体系,一个个人价值的社会体系。这些价值是和个人经济中的价值同样相互联系的。它们通过交换关系彼此发生作用,因此它们影响所有其他个人的价值,也受这些价值的影响。在这个社会价值体系中,反映了一国所有的生活条件,尤其是所有的“组合”均在其中表现了出来。社会价值体系的沉积[sediment]就是价格体系。它是从同一意义说的一个单位。诚然,价格并不表示对一种货物的社会价值的一种估计。的确,价格根本不是一种确定的价值的直接表现,而只是在许多个人评价的压力下起作用的诸过程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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