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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


  根据西方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要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这些程序主要包括如下。

  1.组织一定数量的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公司的筹建人。一般来说,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国居民,也可以是外国人,但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在押犯人,精神病患者不能作为发起人。
  对于需要多少人才能筹建公司,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为1人或9人,法国和日本规定至少要7人,西德则规定为5人。
  作为公司的筹建、发起人,可以享受接受合理的报酬或合理的利润的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发起人的既得利益。但同时,发起人也要承担一些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包括:(1)第一次发行的股份中,未认足的或已认购而又撤回的股款,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2)发起人因玩忽职守而使公司受损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3)对公司登记前所负债务,在登记后应负连带责任;(4)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创立公司所进行工作和所花费用应负连带责任。

  2.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业务活动等事项的条件。通过制订章程向公众申明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资本数额等,并对公司业务活动起到法律约束作用。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交法院或公证人认可,呈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申请批准,并在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布。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2)公司期限;(3)公司设立的宗旨,即公司的营业性质和范围;(4)公司资本总额及每股的金额;(5)公司所在地;(6)公告方法;(7)订立章程的日期等;(8)公司创办人姓名、住址;(9)其他条款,例如特别股的种类及权利义务,发起人是否有特别利益等。

  3.认购股份

  资本是股份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只有筹集到了足够的资本,公司才能开张营业,而公司资本是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的,因此认购股份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公司股份的认购方式有两种,人们也常常以此为标准,把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相应的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发起设立,也称一次设立或同时设立,即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由发起人自己全部认购下来,不向外公开招股;
  第二种形式是招股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股,由公众认购。招股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首先,公司发起人自己要认购一部分股份,然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招股时要制订招股章程。招股章程的内容与公司章程内容相似,主要包括:(1)公司名称;(2)公司经营目的、经营业务性质和范围;(3)股份总额和每股的金额;(4)发起人的姓名和住所、所认购的股数及得到的特别利益;(5)招募股份的总数及募足的期限;(6)董事及监察人当选的资格;(7)股利分配规定;(8)委托代收股款的处所;(9)其他事项等。招投章程由发起人签字后,并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然后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求得公众认购。认股时,发起人应准备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股金额。发起人可要求认股人缴纳股款,若认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股款,发起人可强行催收,若认股人在期限内拒不缴款,发起人可以免去其权利。股款一般以现金形式缴纳;有时也可以用实物形式,但通常只有发起人才有这种权利。

  4.选举管理机构

  股款募足以后,发起人便可召集认股人召开公司创建会。创立会的任务是:(1)听取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报告及公司设立的经过;(2)选举公司董事及监事;(3)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登记时,应向政府部门提供公司章程、创立大会的决议等其他文件,登记完毕,经过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宣告公司成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经营原则,确定公司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过法院或公证人公证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并要在指守的报刊在登出。
  公司章程中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公司名称。公司发起人可以自己选择任何合适的公司名称,但不得使用与其经营范围或资产不相符的名称,也不得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近。公司名称还应标明公司的种类,如无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字样。
  (2)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性质。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性质。一是让投资者明确所投资金的用途;二是使公司的客户明确了解公司的权力范围,如果要改动,需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改变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3)公司的资本总额和每股金额。在公司章程中,应说明公司所登记的、按某一固定金额分成若干股份的资本数额,通常将每股的金额定得较低,以便广泛认股。
  (4)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为了确保公司财产和债权人利益而要求公司出示的名义股本金额,它是公司有权发行的股票的限额,它表示公司目前和今后可能达到的规模,注册资本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它是有关部门允许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一种权限。注册资本应在公司章程中说明,注册资本的变动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5)公司的地址。
  (6)公司的股票种类及其与股份总数的比例。
  (7)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人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职权。
  (9)公司利润的分配形式和方法。
  (10)公告的方法。公司应用特定的公告方法向公众公布有关事项,公告应在公司所在地的报纸上刊登。
  (11)公司解散的条件。
  (12)订立章程的日期。
  此外,还有一些附则;如分公司设立,分次发行股份者在公司设立时所发行的数额,发起人因承担风险所享有的特殊利益及有关受益人的姓名以及表决权的限制之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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