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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行看学券的优越性

作者:张五常

——给曾荫权、杨怀康上一课
2000年7月13日

  一九八二年回港任教职后不久,我见香港的公立学校大有问题,就向当时的财政司彭励治建议改行学券制(Voucher System)。我当时的观点与现在的一样:公立学校的运作大幅地浪费纳税人的钱,而教师的薪酬与他们的学问脱了节,这二者皆因纳税人或学生的家长没有教育的话事权。套用诺贝尔获奖人布格南(James Buchanan)的话:公立教育的供应不需要向顾客交代,而出钱的无权过问。美国的情况,是公立与私立分庭抗礼,后者给予前者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纳税人可用投票的方式去否决公立学校的经费。
  彭励治同意我的观点,但认为要推行学券制,压力重重,过关的希望甚微。但他还是要我去打听一下,看看是否有可乘之机。后来我与两间大有名望的中学的校长提及学券制,他们强烈反对。
  学券制这回事,可不是我发明的。首先提出的应该是佛利民(M.Friedman,一九七六年诺贝尔奖),那是四十年前的事了。这个制度的重点,是以公家的钱推行私立学校,把话事权交回教育顾客那方面去。当然,佛老的首选是废除政府资助教育,不得已而求其次,用学券制,资助教育就以市场的运作为依归。佛老有先见之明:今天,美国的公立学校被私立的逼得节节败退,转用学券制渐趋时尚。
  阿康时来运到。年多来他极力鼓吹学券制,竟然有听音之人。不久前曾财爷荫权也赞成学券制,不知他是听我的,是听佛老的,是听阿康的,还是自己发明的。既然财爷也那样说(而又听说赞成的团体越来越多),有机可乘也。学券制的好处——把教育的话事权交给纳税的家长——毋庸细说,而香港教育的不成气候,众所周知,用不由我来落井下石了。
  我要谈的,是阿康与财爷不知道的事,好叫我能给他们老老实实的上一课。他们不知道的,是改用学券制之后学校的制度及其运作在结构上会有什么转变。那是说,在自由市场竞争下,学校的结构制度会是怎样的呢?
  一九六八年某天下午,在芝加哥大学,我跑进史德拉(G.Stigler,一九八二年诺贝尔奖)的办公室与他聊天。闲谈中他突然问:“史提芬,你是研究制度的,可否猜一下,最好的大学的制度与哪一个行业最相近?”一时间我无以为应。他见难倒了我,欣然自得,哈哈大笑,说:“是律师这个行业,美国的私立大学与大律师行的结构制度是如出一辙的。”
  一言惊醒梦中人。史德拉和我于是畅谈私立大学与律师行业的大同小异。大学与律师行出售同样的服务:知识及方法。光顾的人通常需求一组专家合并的知识,所以大学以多位教授组合而成机构,而在美国的一家大律师行中,律师数以百计。一个大学顾客所需求的知识,是多方面的组合;同样,一个比较重要的案件,在美国是由几个不同专业的律师组合来处理的。
  一位初出道的律师,在一家大律师行工作了五、六年,其能力由该“行”内的资深律师议决,认为可取就晋升为伙伴(Partner),获得长期任职的权利,这与在大学工作了大约六年,若被认为可取就晋升为Tenured Professor一样(即由Assistant Professor升为Associate Professor)。在律师行作伙伴后若干年,工作表现好就变作资深伙伴(Senior Partner),这在大学是等于正教授(Full Professor)了。
  一位大案顾客,跟一位大学生一样,到律师行(大学)表达案情(选择前途)后,律师行(大学)就跟他安排所需的专人组合(安排课程),安排主事律师(主导教授)。每个律师(教授),就算是同级的,其收费往往很不一样(同级教授的薪酬在美国很不一样)。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学系)与不同的本领(不同的学问),其收入往往大为不同。
  更重要的是,在美国的大律师行及一等的大学里,行政的权力与知识的权力分得很清楚,互相尊重,互相合作。法律或学术的知识,永远是律师行或大学的重点,因为知识是他们出售的产品。
  大家同意知识就是力量,所以在美国的大律师行及一等的大学中,行政归行政,实质的权力永远落在知识高人的手上。当年在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的佛利民和商学院的史德拉是主要的话事人,但他们从来没有当过系主任或院长。哈佛大学的经济系,在一位学术较差但行政绝佳的系主任退休后,没有同事肯花时间搞行政,逼要轮值作系主任。
  是的,美国一等大学的权力结构与大律师行一样,是以“合伙”的理念来出售知识,其产品以顾客的需求为依归,而管理阶层是为知识“伙伴”服务的。我自己的儿女在美国念幼儿班及小学时,选私立,其结构与律师行也差不多。以私立为本,需求与供应就要按市场的规律,否则必被淘汰。
  上文所谈及的知识出售机构的结构与权力的安排,与香港今天的公立学校相去甚远,不可以道里计。
  吃了那么多年香港纳税人的饭,抚心自问,不免汗颜!另一方面,我赞成改用学券制,是有一点自私的成分的。在学券制度中,我会是一个可以生存的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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