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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之名



                 鄢烈山

  “国家”(或“国家利益”)曾是我们社会中的“上帝”,具有不可违抗的权威和所向披靡的威慑力。但时至今日,谁若仍以国家之名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并为之无条件牺牲一切,恐怕难以那么理直气壮了。“纳粹”就是以“国家社会主义”的理论实行的法西斯专政:“文革”据称是以防止国家变“修”为目的而进行的践踏基本人权的浩劫。多少罪恶假国家之名而行!即令没有权势者作恶的主观动因,“国家”也难免有损伤公民利益的错失。国家(国家机关)与民众谋个人、某些人)的利益,在某些时空产生对立,这是有目共睹的历史与现实,并不像中国的普里希别耶夫中士所指控的,是这些年“一些人鼓噪出来的东西”。不然,我们又何必设立《国家冤案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首先,应当明确国有企业电括国家垄断经营的铁路、电信等行业和国有银行等),并不等同于“国家”,它们的利益并不是国家利益即全民的利益。这一点这些年表现得是那么充分:有些国有企业全行业的收入远远高于全国人民的平均水平,大大高于全国城市职工的平均水平。一些国家垄断行业的职员资金高、福利多、住房好,但他们付出的劳动并不比别的劳动人民多。凭什么,赚到钱它们可以高开销,该它们拿出钱来弥补别的公氏损失时就要“维护国家利益”了?接连看到一些与国字号单位打官司的案子,这些“国字号”的张狂和执法部门对他们的偏袒,实在教人不平。比如,广州一位市民的汇款被邮局极不负责任地造成冒领,邮局还振振有辞;北京的消费者买了水货手机,却不能按“消法”获得双倍赔偿;长沙储户胡光荣的40万元存款被人在银行营业员的热心“帮助”下以假名、假身份证取走,一审法院竟驳回了胡的索赔请求……“国字脸”竟似拎不清,惹不起的“高行内”!
  其次,要从理论上承认,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是山有血有肉的人员执掌和运作,他们与普通百姓一样,通常都本能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承认人的贪欲的存在——只要有机会就会“以权谋私”,决定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制约和实施全方位监督的必要;放弃对政治人物的道德幻想,就可以对国家权力的异化保持清醒的认识和警觉。对凯因斯主义补弊救偏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政府对市场干预失败的原因等)这些年已传入我国,权力“寻租”等概念已逐渐为大众所常闻常见,但是久有“清官情结”的中国人还不习惯于对国家机关及政治人物从人性的根本上质疑。1月14日《人民日报》的“社会周刊”,报眼里刊出一篇“热点评述”,题为《行政职能商品化之怪》。作者列举了许多“怪”现状,说明“健全监督机制刻不容缓”。结论无疑是中肯的,但那些现象在现行体制下出现并不“怪”,倒是顺理成章的——“人”就是那个德行,“不捞白不捞”,哪怕头顶国徽或身居要职的人也会“捞”。
  作为国民,我们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安全,秩序、公正等“公共物品”,但切莫指望“国家”和“公仆”们自动兑现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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