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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 五千年“郁郁平文哉”史,有过“太平盛世”,也出过“明君圣主”。有理论说,皇帝代表法律,宰相依圣旨治理,不能算人治;法治出盛世,民主出明君,有盛世义有明君,就证明华夏自古即法治。又有理论说,法治人治都是手段,肇盛世、出明主才是目的;人治能产生盛世明君,可见并非要法治不可;而且人治了几千年,也证明华夏不宜于法治,继续人治下去,正可保持特色。 一样的事实,由不同的理论家来论证,很像论证苹果该不该削皮再吃,结论是大异其趣。可惜这两种理论现在都有些危机,“自古已经法治”的理论,太过于遗老气;“人治正是特色”的妙计,又让人感到恐惧。 一方面,历史事实让人对“人治”的结果心下惴惴,另一方面,从基本的常识来看,把“人治”算作“现代化”的特色也太没有看相。于是,“要法治,不要人治”俨然大势矣。大势难免如江河行地那样泥沙俱下,所以在主张“法治”的队伍中,有忍痛改口者和顺口一呼者就不意外了。 谁是忍痛说法治的人?某些“一言堂”主是也。一言堂主是最得“人治”之乐的,有什么事我说了算,定什么方略“民不可以虑始”,纵意所知,何其快意。什么都按法律来办,自己立不了规矩,不像话嘛。但是“依法治国”已成国策,不说还不行,也只有改口了,不过改口改不了心,抽象谈法治可以,具体临事还是要“人治”的。如果他还“懂一点辩证法”就更好;“法治中有人治,人治中有法治,法治与人治相结合才是最完善的”。 顺口呼法治的人就多了。这其中有一部分是糊涂的“人治”者,本来习惯于搞搞人治的,看大家都在讲法治,于是也讲法治,却不清楚法治与人治有何不同(忍痛说法的人,却深知法治意味着什么),直到依法办事“不顺手”,才会缓过神来。比如一个人管政法工作,整天讲“法治”,因为有人顶撞而发话“可恶,要处理”,依法却不能处理,于是感叹“咦,怎么动不了他,连我也要依法吗,太不方便了”。 我曾经设想,司法机关里的人可能是最有法治信念的,可是见到一些例子,便知里面也大有“人治主义者”,他们的“法治”是根本不约束自己的。例如合肥有一个人与电信局打官司,法院要他撤诉,这人提出,电信局不把事情说清楚并恢复自己的名誉就不撤诉,法院的人却勃然作色:“电信局要名声,你不撤诉,我就判你败诉,看你怎样!”(《南方周末》1997年11月21日)又有一个包头居民被电信局找去打官司,事实本来清楚,法院却几次枉法裁判,使小官司越打越大,从基层法院打到高级法院。看来这法院中人把自己当成了法律的化身,因为“我在执法,所以按我的意思来治就是法治”。这很有点“朕即法律”的影子,不还要更坏一些,“朕”只有一个,而假如在某个机关工作便当然成为“法律化身”,就不知会有多少个“朕” “要法治,不要人治”成了一种社会共识,这是很好的,但见到这种共识就开始乐观,也是没有来由的。现代社会,人治也会现代化地自称为“法治”的。忍痛说法治和顺口呼法治的人说话管了用,所谓“法治”就只会是“现代化”人治的另一种称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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