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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理性和社会的本质,并不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为,即侵犯别人权利的暴力行为。 ——(荷兰)格劳秀斯 “我想有个家,一个不需要华丽的地方,在我受伤的时候,才会想到她……”潘美辰的一曲《我想有个家》,唱得令人怦然心动。不错,家是人生的港湾,家是温馨的摇篮。在家里,人们会体味到亲情的温暖,体味到相濡以沫的力量。合家欢乐,稳定祥和,这是人类最美好的祝愿。然而,当人们沐浴在天伦之乐、徜徉于安居乐业之中时,家庭暴力——这一社会恶疾,却时常出没于今天的家庭生活中,在“围城”中弹奏着不和谐的音符,给现代文明抹上一层阴影。 家庭暴力忧思录 据统计,我国2.6亿个家庭中,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存在暴力而解体。1994年10月我国第一条家庭暴力投诉热线在北京开通,妻子投诉丈夫虐待的占87%。(据1998年4月20日《工人日报》)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一些人对其可谓已近麻木,由此而导致的犯罪也大幅度上升。1997年8月,发生在浙江省嘉兴市的一起故意伤害案,青年妇女黄某被丈夫范某用松香水浇身后放火烧伤,就是其中一例。 类似的一个个惨案告诫我们,女人不是男人的附属品,女人有自己的尊严和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现实生活中,无视国法,肆意践踏妇女权益的行为却屡见不鲜,与此同时,遭受暴力侵害,不用正当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是以暴抗暴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在四川省遂宁市,1995年该市法院和检察院共受理刑事案件609件,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犯罪的75件,占整个受案的12%,占整个死刑案件的61%;1996年,该市共受理刑事案件522件,其中,因家庭暴力犯罪的97件,占整个受案的13.5%,判处各类死刑案30件,其中家庭暴力犯罪14件,占整个受案的51%;1997年1月至6月该市共受理刑事案件308件,属家庭暴力犯罪的59件,占整个受案的2O%,该市判决的死刑案14件,其中属家庭暴力犯罪的7件,占死刑案的50%。(数据来源:《工人日报》1998年4月6日第七版)我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为什么不能有效保障受虐者的安全呢?原因有三:受虐不愿告。传统的观念,自尊的个性,使一些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羞于启齿,不到走投无路,决不轻言说与人听。人们常说“家丑不外扬”,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去寻求正当保护,反而把它看成是“家丑”,打掉牙往肚里吞,吃了苦头还要面子。 告了没人管。中国有句俗语,叫“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家庭内发生的事,暴力也好,吵骂也罢,人们一向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偶有爱管事的人,也常常在这方面出力不讨好。妇联没有强制执行权力,苦口婆心的说教无济于事;家庭暴力一般构不了罪,执法部门对其也是缺乏热情。有关部门互相推诿,受害人要告也没人管。 管了也白管。家庭暴力由于是在亲属间发生的,所以人们常常将它与家庭纠纷联系在一起。这种主观上的姑息纵容,使得家庭暴力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们的习惯是贬斥婚外恋等不道德行为,对再恶劣的家庭暴力也常常抱着一种情有可原的态度,客观上使本可用法律制裁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被说教代替了,起不到真正有用的效果。 尽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的,即由当事人自己去法院告,同时必须情节恶劣的,法院才受理;当事人自己不告,司法机关是绝不会插手的,除非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恶劣后果,司法机关才会干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找司法机关也不会有人管。普通百姓更是无法在冗长拖沓的官司中寻求到合法权益的维护,这也使得施暴者有恃无恐。 总的来看,我国目前的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目的型施暴。对家人实施暴力,进行虐待,并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它往往带有一定的目的。如个体户许某经营饭店发财后,便与店里的服务小姐勾搭成奸,为达到与妻子离婚的目的,他隔三岔五地殴打老婆,直到妻子被迫同意与他离婚才罢休。 歧视型施暴。有的妇女未能如夫家的愿生下男孩,公婆给白眼,丈夫也不拿她当人看。抬头就骂,挥手就打,地位的落差造就了受虐的可能。再如有的儿媳嫌弃年迈的公婆,动辄便以各种借口进行虐待。 借题发挥型施暴。某夫是位科研人员,应该说,其文化素质、道德水准都不至于对其妻施暴,本来,夫妻俩一直其乐融融,甜甜蜜蜜,但自从该夫疑心老婆有外遇之后,心情一直闷闷不乐,便时常喝得酩酊大醉,继而对妻子拳脚相加,酒醒之后,又不住道歉认错,但心中仍像压了块石头,没过多久,又重蹈覆辙,猜忌导致的暴力最后终于赶走了妻子。 暴虐型施暴。一些人对家人施暴并没有什么理由,就是一时心情不好,或是在外受了气,或是赌博输了钱,回家后看谁都不顺眼,家人一劝,反而点燃其怒火。这种施暴一般是因行为人性情暴虐所致,因此,其手段也格外残忍,甚至是不计后果。 家庭暴力:女性犯罪的诱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安康详和对社会的稳定来说至关重要。但我们不愿看到的是,一个个本可幸福美满的小家庭却毁在横莽的暴力之中。一些原本温顺、善良的女性,却被无尽的虐待逼得走投无路,最终以血的代价了却一切。下面这则真实的案例,就讲述了一个充满血泪和屈辱的悲剧——1995年12月14日,在高挂国徽的辽宁省喀左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座无虚席,人们静候着一起妻子用大锤砸死丈夫的杀人案的审理。随着审判长一声带被告到庭的话音,人们的目光都集中在一名身材瘦孝面容憔悴的中年妇女身上。旁听的人们很难相信,这位瘦弱的妇女——袁桂云,竟然是一名杀人犯! 随着法庭调查的进行,一桩血泪浸透的悲剧展现在人们眼前:这个女人实在是太不幸了。 1989年10月,二十七岁的袁桂云嫁给了邻村的青年武德才。尽管两人都曾离过婚,但是对于新的家庭,还是充满了一腔热情,刚开始两人的感情还是可以的。婚姻受过挫折的袁桂云更是对新生活满怀憧憬,她一心扑在家务上,梦想有一个安乐的小窝。岂知安稳的日子过了一个月,丈夫武德才虐待妻子的本性终于暴露无遗。 武德才平时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每天都要喝酒,吃饱喝足之后,对妻儿动辄打骂。一次,袁桂云开酒瓶稍稍慢了一点,武德才顺手就是一拳,将她打倒在地。一天晚上,袁桂云白天忙完家务,身心已是格外疲倦,武德才又要她捶大腿,袁桂云捶着捶着,不禁睡着了,武大怒,拿着烟头恶狠狠地向她脸上。 身上烫。袁惊醒后,武又拿起炉钩猛抽她,打得袁桂云满地乱滚……以后的日子是三日一小打,五日一大打,武德才是心不顺要打人,高兴时也要打人,夜深人静之时,袁桂云哭成了泪人。 回到娘家,袁桂云向母亲哭诉这一切,看着女儿遍体鳞伤,母亲也只能心疼地劝慰她忍一忍。袁桂云也寻思着:自己已离过一次婚了,再如果离婚,脸面上也不好看,还是慢慢地感化丈夫吧。然而,容忍与软弱带来的只是丈夫的得寸进尺。凶狠暴虐的武德才不仅对妻子非打即骂,对儿子也是毫不手软。一天吃饭,儿子不小心把米饭弄撒了,武德才顺手就是两耳光,恶狠狠地骂道:“不许吃饭,滚出去!”儿子含着眼泪离开了饭桌。袁桂云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她悄悄地把一个玉米馍给儿子送去,谁知孩子刚刚吃了两口,就被武德才发现,他一巴掌将馍打掉在地,踢了一脚,还不解恨,又把儿子吊在树上。 袁桂云苦苦哀求,却激得武德才大怒,他火冒三丈,大骂袁桂云,把她也绑在树上,用皮带抽打。 无休止的打骂,袁桂云都能忍受下来,最今她伤心的,是丈夫毫无人性的折磨。不管白天还是黑夜,也不管她身体如何,只要武德才想要性生活,便毫不理睬袁桂云的感受。有时甚至当着孩子的面,有时就在袁桂云的经期内,武德才想要就要,有一次竟在袁怀孕六个月后强行房事。由于袁不顺从,武向其腹部连踢两脚,将她踢得流产。这还不算,武德才为寻求刺激,他经常用锣丝刀、剪刀等器具对袁的外阴进行摧残,甚至用烟头烫……袁桂云彻底绝望了。 终于袁桂云想到了离婚,但武德才岂是好惹的主,一顿毒打后,武德才恶狠狠地警告她:“你敢离婚,我就杀你全家。”无奈之下,袁桂云只得屈服了。 从这之后,袁桂云更是度日如年,武德才暴虐的心理不时会发作。1995年9月的一天,袁因不堪忍受武的摧残跑回娘家,在父亲的护送下与武辩理。 父亲走后,武德才凶相毕露,大打出手,一直打累了,喝完酒又倒头睡下。袁桂云泪流满面,拿出毒药打算自荆孩子跑过来抱住她,眼里也是泪水。看着孩子,袁桂云想到自己死后,孩子更遭罪了,终于狠了狠心,拿起大锤,向武德才头上砸去……直到他一动不动了,她才一步步向派出所走去。 1996年元月,辽宁省喀左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鉴于袁桂云倍受虐待,受尽凌辱,并有投案自首情节,因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袁桂云只是许多受虐妇女的一个缩影。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里,家庭暴力现象也是千奇百怪。常有因家庭暴力的血案登载于各类报刊上,人们似乎也见怪不怪了。但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恶性犯罪尤其是女性犯罪,已经不容忽视地摆在人们面前。 在检察机关受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中,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一直占相当大的比例。一些本来柔弱、善良的女性,因无法忍受来自丈夫的残暴虐待,走投无路而挺而走险。由家庭暴力导致的恶性犯罪一直是我国犯罪领域中的重要成分。值得指出的是,家庭暴力所带来的恶果并不只是其本身对受害者生理、心理上的侵害,它往往能毁灭一个甚至多个原本幸福和美的家庭。家庭暴力已成为有关国泰民安的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婚内暴力中的女性心态 美国索尼大学法律教授格温认为,“对妇女持续性的身心伤害犹如慢性毒药。因为大部分受虐待妇女,由于身心长期遭到破坏,累积到某一程度会达到爆发的力量。”事实也正是如此,在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便不乏受虐待妇女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实施于法不容、于情可悯的过激行为的实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立法保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鼓励号召其自尊、自立、自信、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因婚姻暴力行为而提出离婚的女性却为数寥寥。以北京市某区法院1994年全年结案的离婚案为例,在众多男性起诉离婚的案件调解过程中,不少女性诉说婚姻暴力之苦,而明确提出因不堪忍受其夫殴打、虐待行为而离婚的女性,仅44人,占1145件离婚案的4%,并且女性的年龄跨度为25—69岁,其中25—35岁这个年龄段占75%。这说明即使在树立、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婚姻暴力的恶习依然在青年一代中蔓延。如此矛盾的情况,原因何在? 一、传统的道德观念 中国妇女受封建礼教的束缚可以追溯到很久远的年代。古代中国,所谓构成离婚原因的“七出”,体现的是丈夫专权的思想;封建统治阶级对婚姻关系强制干预的“义绝”,即夫妻间、夫妻一方和他方亲属间、双方亲属间,凡有殴杀等行为的,不论双方的意愿如何,必须强制离异的规定中,对夫妻间的殴杀行为,也只有“妻欲害夫”应受处罚,而夫害妻则不加限制;相反,他们大力提倡的却是“夫为妻纲”。当然,随着历史发展、社会生活的变迁及新中国男女平等思想的不断深化,当今妇女们的婚姻自立意识比之以往有大幅度的飞跃。但封建的婚姻道德观仍流弊甚远,仍有部分女性在继承中国传统女性勤劳、朴实美德的同时,也钵承忍辱负重、从一而终的思想。在有关婚姻暴力的调查中,绝大多数女性将婚姻暴力视为夫妻间常有的小摩擦,而有关“夫妻间最不可容忍的事”一项的回答中,87%的女性填写的是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在她们的头脑中,只有对方的作风问题才是对婚姻能否存续的最大威胁。 二、孱弱的性格特征 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女性在恋爱阶段就对男性的身高、文化程度、社会地位、职业等作出要求,而归根结底,总结出一条就是“强于自己”。持这种心态结婚的女性,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必然无法摆脱依赖心理。在长期的以男性为中心的生活环境中,在性别角色社会化的过程中,女性的这种依赖、软弱的心理正成为一种习惯,而被社会公众所默认。每一次婚姻暴力的起因,大部分是由于男方打麻将、不干家务活、酗酒、与他人关系暖昧、经济问题而引发的争执,也就是说,当错在男方时,女性却成为暴力的受害者。我们曾对婚姻暴力正在发生时的女性行为设计了三个答案,即对抗、逃避、寻求他人帮助,令人遗憾的是,75%的女性选择了逃避,不去自救,也不寻求自救之路。正是这种一味地逃避,才使男性不断放纵,一犯再犯,肆意践踏女性的人身权利。 三、“两难”的社会存在 随着女性自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主宰自己的婚姻。然而,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女性要求离婚却无房居住的情况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摆在人们面前。很多单位分房是分男不分女,结婚是找房子比找人难,离婚也是如此。女性结婚是住丈夫分的房子,离婚时,女方没有居住权,而娘家也住房困难,造成离婚却仍共居一室的尴尬局面。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但由于诸多社会因素,造成这一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相当棘手,审判人员只能努力做调解工作,对无法调和的,又继续动员单位领导,调配住房。以上均不奏效,则男方住两居室的,判决女方暂住一间;男方住一居室的,则只好判决驳回。这实际上是违反婚姻法中对离婚的有关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不能有效地维护妇女权益。但不可调知的社会矛盾却只能使妇女处于两难境遇中。 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年龄在30—35岁阶段的占40%。这个年龄段的夫妻,大都有一个1—4岁的孩子。女性天生便有爱子情结,离婚过程中女方主动要求抚养孩子的占73%。而根据孩子的生理、心理特点,法院也往往将孩子判给母亲抚养。尽管保护了离婚妇女的子女抚养权,但随之而来的,便是女性在抚养孩子成人与自身工作之间的漫长挣扎,同时女性还要独自承受精神上的孤独、物价上涨的经济困难和世俗的偏见与鄙视。很多单亲家庭的孩子容易犯罪,这一现象正说明养子、教子并不是件容易完成的事情。更何况作为女性,比男性在社会的性别角色中处于受歧视地位,“工作着是美丽的”,竞争又是残酷的,工作质量同样决定着女性的前途,离婚后的单身女性在工作和生活这两块“夹板”中,度日之艰难可想而知。因此,许多女性对离婚望而却步。 四、艰辛的家庭角色 作为家庭的一员,女性往往同时担负着女儿、母亲、妻子等多种角色。强烈的家庭责任感驱使女性以自身的痛苦为代价,换取家庭的完整。 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大潮带来的企业经营不景气等原因,使很多女职工被迫下岗,吃劳保,每月拿有限的一二百元工资,不得不依靠丈夫的收入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甚至维持自己的生活。无形中,在家庭生活这一范围里,女性地位又降低了,又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不平衡的从属式夫妻关系。这样的家庭一旦发生婚姻暴力,妇女离婚后经济来源发生危机,自然无力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孩子可以由对方抚养,父母却必须由自己独自承担义务,因此,女性只能勉强维持摇摇欲坠的婚姻。 消除婚姻暴力,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丈夫打妻子、妻子不敢(愿)说、说了没人管这三个问题。在健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我们应当动员社会各界从道德规范等各方面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1.男性克服夫权思想,关心、帮助、尊重女性,各级部门进行有关妇女法宣传工作时,既要强调对女性的普及度,也要重视男性知法、懂法、守法的程度。加强社会舆论对婚姻暴力这一人类陋习的遣责和监督。 2.社会要给女性重新树立自信心创造良好的环境。婚姻暴力是对女性基本人权的侵犯,必须受到社会干预和法律制裁。给予离婚妇女一个友善、仁爱、宽松的生存空间,改变现存的不合理的性别社会地位,绝不仅仅是妇联和执法机关的事情,而是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当然,女性自身必须作出努力和付出代价。妇女解放首先是妇女自身观念、意识上的解放,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还要靠女性自身的觉悟。女性要勇敢正视,并克服自身的弱点。 婚姻是由感情、性、经济生活三个缺一不可的要素作为基础的。从一个婚姻关系的建立至解体,男女两性的心态又是复杂而多变的,从社会关系这一角度,研究婚姻暴力中的女性心态,可以使我们了解女性在婚姻观念中的种种误区,从而有的放矢地为女性拥有平等、幸福的婚姻生活作出努力。 反暴维权:依然漫长的等待 1998年4月24日,一个以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宗旨的机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在山东省青岛市成立。由于家庭暴力在青岛呈不断上升趋势,在该市妇联查访的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20%以上,因此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是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妇联合办建立的,它是通过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伤情的检验鉴定,积极为受害者和办案单位提供证据,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据悉,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也与妇联开始携手合作,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医鉴定,并对情节较恶劣的绳之以法。青岛、广州的经验,诚可为各地汲取从世界范围来看,家庭暴力并不是某一国的特产,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公害。在韩国,家庭暴力格外严重。据国际刑警组织的报告称,韩国的性暴力严重程度在全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韩国女性一直是以忍辱负重的“美德”著称于世,传统的家庭观念是问题的根源所在。另外,韩国女性在经济上不独立,对丈夫有很大的依赖性,所以一旦被丈夫殴打,也是无可奈何、只能忍气吞声。正是这种“家丑不能外扬”的心态,使绝大多数韩国妇女因对家庭暴力感到羞耻而不愿意向有关机构报告,这反过来又促进了性暴力的泛滥。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其身心免受不法侵害,韩国成立了“性暴力与救助中心”,以有效保障妇女权益。从1998年7月开始,韩国实施有史以来第一部《家庭暴力法》,以阻止家庭暴力的蔓延。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心病还须心药医”,韩国女性对家庭暴力的强烈羞耻感是阻碍暴力问题得到解决的根本原因,因此,反“暴”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在俄罗斯,丈夫对妻子施暴可谓司空见惯,历史悠久。而今,俄罗斯的情况依然不容乐观。据官方统计,1993年有145O0名妇女被打死,1994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5500人,而被打伤、致残的妇女达56000人。在俄罗斯,妇女与孩子迄今仍被丈夫视为私有财产,男人认为自己有权力随便处置老婆孩子,女孩子自幼便被教育要服从、宽容和牺牲,所以,很少有妻子下决心反抗丈夫的打骂,这也导致了俄罗斯男子更加肆无忌惮。 “研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原因以及有效预防方法的战略”,这是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的战略目标之一,大会要求国际社会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因为从全球来看,家庭暴力已成为世界性公害。当不同信仰、不同阶层的人们憧憬着各自无限美满的未来、徜徉在温馨的天伦之乐中时,他们往往容易忽视家庭内暴力行为的肆虐。然而我们无法相信,在人类文明如此进步的今天,不论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抑或是穷乡僻壤的农村,旧有的家庭暴力行为依然死而不僵。面对着家庭暴力的蔓延与升级,我们不能熟视无睹了。虽然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详尽规范,但是使其真正得到控制,却远非法律所及。在现代社会里,家庭暴力的泛滥,不能归于法律的无能,它与整个社会的道德评价、经济收入以及传统观念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控制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它不但需要法律、道德、伦理各种规范的共同努力,关键还需要人们跟上现代社会的心理素质。女人不是男人的附庸,她有着独立的人格与尊严。文明的社会源于家庭,妇女要得到真正的自由与权益,首先就要从家庭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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