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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籍 · 原文

界说五例

〔清朝〕严复

界说五例

一、界说必尽其物之德,违此者其失混。

二、界说不得用所界之字,违此者其失环。

三、界说必括取名之物,违此者其失漏。

四、界说不得用诂训不明之字,犯此者其失荧。

五、界说不用「非」、「无」、「不」等字,犯此者其失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