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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医鉴定工作中,亲子鉴定是比较复杂并且困难的一种。我国古代解决亲权问题的方法很有趣。如北魏时李崇在扬州做判吏,县民苟泰的儿子3岁时走失,以后在赵奉伯的家中发现,但苟家和赵家都说儿子是自己家的,又都有邻证。郡县断不了这个案子。上级判吏李崇用了一计。他把两个“父亲”与儿子分别禁闭数日,然后突然让狱史去告诉他们:“小儿子已得暴病死亡,快去办丧事。”苟泰一听,悲痛不已;赵奉伯只是叹了口气,并无痛意。于是李崇将小儿还给苟泰,赵奉伯也叩头伏罪。类似的记载还有:前汉时,颖川地方有弟兄未分家同住在一个院子里,两人的妻子都已怀孕,但嫂嫂胎伤而不言,见弟媳分娩的是男孩,便抱为已有。双方争吵3年而未得解决。官司打到郡里,郡守黄霸命人抱着小儿立于庭院,让妯娌二人竞相去抱小儿,谁抱到就归谁。嫂嫂抱到小儿,用力甚猛,而弟媳却怕伤了小儿,情甚凄怆。于是黄霸斥责嫂嫂道:“你难道为了贪得家财,连伤了孩子也不顾么?”并将小儿判归弟媳。这两个例子都是设法观察父母对孩子的真情得到解决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我们的先人发现了比这种察情法更有价值的方法——滴骨验亲法。 滴骨验亲法,是以生者的血滴在死人的骨骸上,看血是否渗透入骨而判定是否具有血统关系。若渗透入骨,即具有父母、子女、兄弟等血统关系,不入则否。用现代科学的眼光来看,这种方法并不科学,但它创造了客观地用血液作为鉴别亲权的方法,成为用血型鉴别亲权的先导,因而在法医学史上具有特殊的价值,中外法医学者和血型学家也特别予以重视。早在1929年,日本法医学和血型学权威人士就指出,中国知道以血型鉴定亲权要比欧美早约1400余年。 早在三国时代,就有了滴骨验亲法的实例。据记载,当时陈业之兄渡海丧命,同时遇难者有五、六十人,待发现尸体时,尸体正高度腐败,不可辨认。陈业心想,听说是亲者一定有所不同,于是便割臂流血撤在骨上,果然一骸骨上血液浸入,其余骸骨则血液不入。 父子间的滴骨验亲至少起自南朝,据记载,孙法宗的父亲死于海,他听说如系至亲,血洒骨上,血即浸入。他就操刀沿海找寻,见枯骨就刻骨灌血,这样找了十余年,虽然割得臂腿已无完肤,仍然未能找到。同时代的记载中,还有这样的例子:梁武帝第三子豫章王综,其母淑瑗曾在齐的东昏宫中得幸于齐高祖,齐亡后,又幸于武帝,7月而生综。宫人都怀疑王综不是武帝之子。王综长到14岁时,其母让他知道实情,并告诚他不要与其他王子比。王综听说,以生者血沥死者骨,渗即为父子,就私自发掘了齐东昏墓,取出骸骨,洒臂血试之,果然渗入。以后他在西州得了第二个儿子,过了一个多月,他偷偷把儿子杀死埋葬,以后又遣人发掘,取其尸骨,洒血试之,又得到证明,才相信自己是齐高祖的后人。 这就是说,早在公元3~4世纪,我国就已应用滴骨法确定亲权关系,但是这种方法并不科学,这不仅是现代法医学的观点,而且早在17世纪,就有学者以实例指出:“滴血之事,未可尽信。”明代之后,又有合血法的发现。明末的《检验尸伤指南》、清初的《福惠全书》和《校正本洗冤集录》都有完全相同的记载:“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但生血见盐醋无不凝者,故有以盐醋先擦器皿,作奸蒙混。”滴骨法是以活人血滴在死人骨上;合血法却是在双方都是活体时应用。 清代光绪十年,吴有如曾画有一幅《谋产滴血图》,并附有一段说明: “山西人某甲,行商于外。所集资财,寄于其弟乙,俾掌握而出纳之。甲在客中取有妻,生一子,越十余寒暑矣。近来妻已病故,己亦年老作客他乡,自知非计,携子经归。乙虑赀产之必复于兄也,诬其子为抱养,授异性不乱宗之义,鸣于官。官召亲族问之,则皆以嫡子对。而乙力辩非己出,案不能决。官无如何,命依古法滴血验之,而血凝合无间。欲答乙,乙不服,请以己子效法兄,而血又不合。乃嚣然谓官断有公,欲上控。亲族恶其贪娼,无人理,因言其子本非乙种,盖其妇私于丙而怀孕者。众口分明,具证奸状。富提两鞠之,办俯首引罪无异词,而案遂定。” 这是我国古代以合血法确定亲子关系的一个法医检验实例。合血法较之滴骨法更接近于现代的血型检验,但从现代法医学角度来看,这也不是科学的方法。本案例中,法官用合血法鉴定的结果虽与事实相符合,但并不能排除偶然性。社会发展到今天,科学的确定亲权的方法是现代法医学上的综合亲子鉴定法,尽管这些方法远说不上尽善尽美,还有不少缺陷,但较之古人的滴骨法、合血法要科学很多。现代法医学上的亲子鉴定,主要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即根据子代和亲代之间,在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具有相似的特点,来分析研究各种遗传特征,进而判定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之间的亲生关系。 人的遗传性状是由基因决定的。子代和系代基因之间的关系是:子代的一切基因都来自亲代,每一个亲体都给子代提供自己等位基因中的任何一个;至少有一个亲体存在某种基因,子女中才可能存在该基因;如果一个亲体据有纯合子等位基因,则他所有的子女都必须携有该种基因。因为子代所有基因都是来自亲代的,所以子代和亲代表现出各种相似性状。这是进行亲子鉴定的重要的科学基础。 现代法医学进行亲子鉴定的结果,有三种情况:一是肯定父子关系。在对若干基因综合观察分析以及检验以后,得出完全一致的结果,就基本可以肯定父子关系。判定的遗传性状越多,肯定的概率就越大。二是否定父子关系。遗传学证据可以表明,某人绝对不可能是某个孩子的父亲。孩子某甲携有一个某男子或者甲的母亲都没有的基因,则该男子绝对不是甲的父亲。遗传分析还可以在确无第三个男人参与的情况下,否定两个可疑父亲中的某一个,从而肯定另外一个。例如,已婚妇女张某,除自己的丈夫外,还与另外一个男子何某有两性关系。后因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需要弄清孩子的真正父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医学工作者根据遗传学证据,排除了孩子不是张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就可以推断是另一男子之子。这种判断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确无第三个男人参与。如果失去这个前提,就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性。三是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亲子关系。在检验的范围内,一男子的基因型与一个孩子的基因型相同,这种结果不能作为他们是父子关系的证据,因为还会有另一些男子也可能具有符合是孩子父亲的遗传型的。 现代法医学进行亲子鉴定的方法主要有:血型鉴定、人相学鉴定、皮肤纹理鉴定、遗传疾病鉴定、耳垢型鉴定、味盲鉴定以及推断受胎期、生产期、确定生殖能力等方法。 人类的血型是按照遗传基因传给下一代的,所以一定血型的父母,所生子女也有相应的血型。ABO、MN系统血型的遗传可参见下表。 通过血型检验来鉴别亲子关系的血型系统主要有:ABO、MN、Rh、Ss、hp等。检验的血型系统越多,对排除亲生关系的机会就越大。 Rh血型系统,有6个相应的基因,分别命名为C、c、D、d、E、e。其基因组合共有8种:cde,Cde,edE,CDe,ede,cDE和CDE。一对染色体上的Rh基因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相同的。由8种基因的任意两种,可结合成一对染色体。因而人的Rh血型可以有36种遗传型,应用5种抗血清(抗C、抗E、抗d、抗c和抗e)来检验红细胞Rh血型,可能有18种表现型。 在实际应用血型进行亲权鉴定时,首先要检验父母(或可疑父母)和子女(或可疑子女)双方的血型,并记录下来,然后按遗传规律分析他们的血型关系,作出结论。倘若血型检验结果表明并无遗传关系,便可作出否定亲子关系的结论。倘若型检验结果存在遗传关系,也不能肯定亲子关系,而只能结论说“不能排除或不能否定亲子关系”。这就是说血型鉴定目前尚未达到肯定父权的阶段,而只具有否定父权的价值。 除了血型而外,还有身材高矮、耳、鼻、眼等特征同样受遗传规律的影响和制约。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子女的某些特征很象父亲,而另一些特征又象母亲,有的又介于二者之间,就是这个道理。一般说来,子女和父母的外貌特征相似的程度,取决于父母双亲提供的基因。正因为如此,人相学上外貌特征上的比对,可以帮助我们进行亲子鉴定。但是,遗传和变异永远是一对矛盾,当变异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时,就会表现出复杂的遗传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人相学上外貌特征的比对在亲子鉴定中的作用就不大了。因此,人相学的比对只能作为亲子鉴定中血型检验的参考和辅助。 人相学比对的方法,是拍照被检查者的正面、左侧面、右侧面的颜面相片,以及测量其他部位以后详细比对,除掉母亲和孩子的相似点外,将不相的地位与被怀疑的男子相比对。一般说来,主说是比对头、额、眉、眼、鼻、口、耳、颈、手足等。需要指出的是,初生婴儿的人相学上的遗传特征尚未充分发育和定型,因而不能比对。一般应在3~4岁后,才能比对。 人类的指纹、掌纹和足纹,在同卵双生儿的情况下,表现出高度的相似性,这些相似性说明指纹等皮肤纹理具有遗传的性质,并且这种相似性还表现在亲代与子代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只是不如同卵双生儿显著罢了。因此,皮肤纹理在亲子鉴定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人类有些疾病是遗传的。如果子代有某种遗传性疾病,如夜盲症、血友病、色盲、色素性视网膜炎、遗传性精神病等,而母亲没有这种疾病,被怀疑的父亲有这种病,则可成为认定亲子关系的参考。 人类的耳垢,有湿型和干型两类。两个干性的人结婚,不能生出湿型的孩子,故其在亲子认定中有其价值。 对于苯硫脲(PTC)溶液的苦味,多数人是能感觉出来的,称为能尝者;只有少数人感觉不出来,称为不能尝者。两个不能尝者结婚,一般只生出不能尝者子女;而能尝者之间结婚,或者能尝者与不能尝者之间的结婚,则可能产生两种类型的子女。这在亲子鉴定上也是有意义的。 我们鉴定亲子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怀疑的男子是否在女方受孕的当时与女方性交过。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怀疑的男子在女方受孕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条件与女方性交,就可能否定亲子关系。如果男子一方没有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则当然可以否定亲子关系。即使是被怀疑的男子有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也曾和女方有过性交,还应当推断受胎期和生产期。如果经过科学的推断,排除了被怀疑男子与女方的性交行为是在女方受孕期间,则仍可否定亲子关系。 现代法医学研究和运用各种鉴定方法来对亲子关系作出科学鉴定,但仍局限在“是父亲可能性”的范围内,还不能直接地完全肯定。尽管如此,它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是不容低估的。司法机关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私生子、遗腹子纠纷,父母不认子女或子女不认父母纠纷,拐骗儿童以及因儿童的抚养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因医院产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将婴儿换错引起的纠纷,以及在战争和社会动乱时期,亲人失散,使子女和父母长期分离,以致难以确定他们的亲予关系等案件中,都经常需要确定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这就需要亲子鉴定方法来发挥作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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