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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黑哨久禁不绝,已经成为中国足球职业化进程中的公害。扫除公害才能使足球事业得以健康发展,这是足坛人士和全体球迷的共识。 “黑哨”的大量出现与足球俱乐部的产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我们的起点也从一个足球队的赛前会谈起。 1995年下半年,一支很有希望升A的球队主场迎战另一支强队。因为比赛事关升级大局,俱乐部总经理也特地出席了赛前会。先是主教练讲解技战术,安排首发阵容,然后是总经理讲话。总经理有意无意地说:“今天虽然我们面对强手,但大家不要怕。只要我们的12个人齐心合力,肯定能赢得这场比赛。” 听了这段话,一个年轻队员对身边的一名主力队员说:“总经理真行,连上场队员的人数都搞不准。” 在赛场上所有队员都积极表现,临近终场双方还是0:0平局。进入最后5分钟,奇迹发生了。对方球员在禁区的一个小小的失误,使主队得到一次“点球”机会。凭借这个可判可不判的点球,主队以1:O赢得了这场比赛。 赛后,那个主力队员对年轻队员说:“总经理还是很有水平的,说12个人上场,就是12个人上常你看这第十二个人比我这个主力队员都重要。” 年轻队员这时才恍然大悟,球场上加上主裁判一共23个人,主裁判也加人到主队行列里,用“哨”在帮助主队踢球。 这种“哨声”现在被我们称作“黑哨”,而“第十二名队员”就是吹黑哨的主裁判。 这几年在足球比赛中错判、漏判、反判比比皆是,这些判主就像是白米饭中的砂子、汤里的苍蝇,大大影响了食客的食欲一样,影响着中国球市,也影响到中国足球改革的进程。 职业联赛以来出现了许多有争议的判罚,下面我们仅列举几个,它们中有的被怀疑为“黑哨”:1994年1月6日甲B联赛第21轮,火车头队主场对佛山的比赛,因为已是第21轮,对于积极升A的佛山队来说非常重要。 在比赛进程中发生了斗殴事件。据目击者称,第51分钟时,火车头队9号犯规,来自上海的主裁判鸣笛判罚。鸣笛后,他发现佛山队的6号队员,外员麦克马洪在用手推搡对方队员,随后引发了一场持续三分多钟的斗殴。 斗殴过后,主裁判以“不正当行为”为由,向佛山队6号、1O号出示黄牌,而对火车头队员没给任何处罚。 这场比赛观众寥寥,因此斗殴事件少有人知。但中国足协认为,斗殴事件“产生的影响极为恶劣”。 对于三位裁判员的表现,中国足协的裁定是:“在全国足球甲级联赛B组第21轮佛山队与火车头队的比赛中发生的双方场上队员互相殴打事件。作为本场比赛的国家级裁判员张忠同志不但未能控制暴力事件的发生,而殴打事件后竟未对参与此事件的队员进行处罚。两位巡边员也未能提示张忠同志,造成了赛场混乱。” 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关于参加全国足球比赛违纪处罚决定第二款第一条是:在一场比赛中屡次出现错、漏、反判,对暴力行为不敢严格执法造成非常混乱的,经中国足协批准,停止工作一年。 据此,张忠等三人被停止参赛裁判工作一年,从1994年11月7日至1995年11月6日止。 1995年,因为裁判问题,中国足坛连起风波。 魏吉鸿是'95赛季中国裁判界的风云人物,几乎他所到之处,都有球迷高叫“黑哨”。 北京国安与广东宏远一役战罢,北京球迷不干了,他们说魏吉鸿明摆着是用两种尺度在对待主队和客队。北京的媒体也没有保持沉默,北京电视台对比了魏吉鸿对两队判罚的录象,让人明显感到他的不公。 天津报界也站出来,称魏吉鸿在足协杯津沪之战中采取一方严一方松的吹法偏袒主队。 不久以后,魏吉鸿在主裁大连万达队与广东宏远的比赛中连给客队2张红牌。陈亦明教练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错判总是难免的。 魏吉鸿成了众矢之的。尽管中国足协没有处分他,在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让他再裁国家队的比赛。 那一年另一个焦点人物是戴宇光。戴宇光在成都主裁四川全兴队与延边现代一役时得罪了延边现代队,血气方刚的朝鲜族小伙子们委屈得不得了。为了表示对主裁的不满和无可奈何,他们变相罢踢。虽然后来足协息事宁人,作出“戴宇光基本公正”的结论,但细心的人却都会发现,在当年甲A赛场,已经很难找到戴宇光的身影了。 1995年,中国足协有关部门对山东、北京和上海4位在甲级联赛执法过程中有严重过失的主裁判作出了停赛二尝一个月、三个月不等的处罚。针对联赛中裁判工作出现的问题,中国足协变得有经验起来,改变了各场次裁判人选事先安排到位的做法,只在每场比赛开始前几天才确定裁判名单。而名单的确定也由过去的裁判委员会负责人确定,足协领导审批改为由中国足协领导直接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将会把裁判的身份和其它同比赛双方有关的因素考虑进去。 1996年的裁判问题则集中在两支队伍:前卫寰岛队和深圳平安。 这两个俱乐部都以经济实力雄厚而闻名足坛,他们队伍“球运”也好得令人惊奇,几场球下来,点球任意球频频。尤其是深圳队的最后几场比赛中,场场都有点球。攻击力甚差的深圳队如同添了一位“正印先锋”,几位裁判都不约而同地判给他们点球,而深圳队在自己的禁区里搞了什么动作裁判却总是视而不见。深圳队在与国安队比赛时,主裁张业端将曹限东所进一球吹为“越位无效”,而曹限东实际上是在防守队员身前一米左右突然插上去的。 沈阳海狮与前卫寰岛一役,沈阳队既没有越位也没有犯规,听进一球被裁判宣布无效,沈阳队教练李强在新闻发布会连呼“差劲”! 1996年5月2O日,大连万达队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出申诉,认为执法万达与宏远一役的主裁判张宝华有偏袒主队之嫌。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判罚基本公证,驳回万达俱乐部的起诉。 6月2日,申花俱乐部对执法广州松日主场与上海申花队比赛的主裁判王燕春提出申诉,认为裁判掌握执罚时对主客队明显不一。 9月1日,济南泰山队与四川全兴队比赛结束,几乎各大煤体都接到四川球迷的电话申诉,控告主裁判于敬仁执法不公。作为国际级裁判和'94赛季“金哨奖”得主,球迷认为,于敬仁在该场比赛大失水准。全兴队两次成功的反越位都被判为越位。 最后一次判给济南泰山队的任意球也有偏袒主队之嫌。以至于余东风怒不可遏,冲进球场与于敬仁理论。马麦罗因撕主裁判的胸徽被红牌罚下。 1O月5日,在前卫寰岛队客场与河南建业队的一场比赛中,主裁判李英明将寰岛队两个进球判为犯规在先,电视录像显示为好球。由于对裁判员不满,寰岛队教练员进入场地带头指责裁判员。前卫寰岛队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出申诉,认为执法裁判明显偏袒主队。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对李英明作出处罚,停止其4个月执法资格,取消其原定赴韩国执法亚青赛的资格;裁判监督张大樵也被停止两个月的监督资格。这是1996年处罚裁判最重的一次。 1997年7月19日,甲B进行到第1O轮,沈阳海狮客场挑战深圳金鹏队。至终场前9分钟,沈阳海狮队还是3:2领先。 这时金鹏队外员斯肯德凭一个有争议的进球将比分扳平。海狮队队员认为此球冲撞守门员在先,几名教练也纷纷奔人场内理论。主裁判张宝华维持原判。 8月3日,甲A第13轮天津三星主场对前卫寰岛队,比赛进行到49分钟,形势被动的天津队表现得很急躁,双方在中场展开激烈争夺,主裁判王燕春的判罚引起了双方球员和观众的不满。 1O月22日,甲B进入白热化阶段,河南建业队主场迎战上海浦东队。刘庚伟的判罚使比赛中断4分钟之久。比赛结束一个多小时,愤怒的球迷才离开体育常12月21日,申花队成功地在家门口阻击了万达队。主裁判王燕春的表现又一次大煞景。当毛毅军将金斯脚下的球破坏出底线时,王燕春却判给万达队一个点球。 12月28日,申花队北上挑战北京国家,争夺足协杯冠军。 在比赛进行到第38分钟的时候,国安队攻入有越位嫌疑的第一个球,但主裁判没有鸣笛。本场比赛采用6个机位进行转播,但对国安队攻进的第一个球,电视转播人员却失去重放慢镜头的勇气,编导只是重播纵向慢镜头,而未把横向慢镜头向全国电视观众展现。 '98甲A第九轮前卫寰岛队与四川全兴队的比赛中,第9分钟和第35分钟,四川全兴队均有进球。但两个进球都被认为是越位在先。事后,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在研究了录像后认为,第二个球是全兴队队员突然从后面插上去射进的,在传球的刹那,四川全兴队队员并未处在越位位置,判为越位是明显的错判。 甲A第五轮青岛海牛队与武汉雅琪队批赛中,青岛海牛队的队员运球突破对方防线,武汉雅琪队的两名防守队员在后面追赶,在紧急时在禁区内将对方带球队员绊倒,但裁判员对这一故意犯规未给以应有的点球。 中国足协规定,主教练在赛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是不能公开评论裁判的。但是,1998年众多的主教练还是置规定于不顾,将怨气一吐为快。刘国江、陈熙荣、谷明昌和贾秀全等都对某些战判的执法公开表示不满。谷明昌曾公开说当席裁判是“黑哨”。贾秀全为了显示自己的修养,在联赛刚开始时宣布“不会当众评论裁判的执法”,但到了第三轮他就忍不住了。 甲A第12轮比赛,广州松日队客场挑战前卫寰岛队,助理裁判将松日队的几次成功的反越位战术判为越位,令胡志军多次无功而返。 第9轮前卫寰岛队与四川全兴队的比赛中,助理裁判将全兴队不是越位的球判为越位。 类似现象在甲B联赛中也是屡见不鲜。云南红塔集团让远道而来的厦门远华队吃尽了苦头,而寰岛队在上海浦东也吃了助理裁判的亏。 助理裁判虽然没有主裁判的权力大,但他在场上的作用足以影响一个队的胜负。《足球》报就曾大声疾呼:防“黑哨”,也要防“黑旗”。 5月31日,上海申花与延边敖东一役大家都认为申花队是输定了。突然奇迹发生了:申花队右路传中,延边队后卫用身子把球挡了出去,主裁判冲了过来,判罚点球。 凭着这个球,上海申花第四年主场不败的得以保全。 延边主教练表示要申诉到底。 安杰伊在事后承认:延边队本来应该赢这场比赛。 事后,中国足协作出决定,确认在上海申花和延边敖东队比赛中,执法裁判员出现误判和错判,在与申花队比赛时延边队后卫上臂触球属无意触球,裁判员判罚点球属于误判,停止其主裁全国足球甲级联赛资格。 但是,误判和错判是不能更改的,因为国际足联对此有明确规定。比赛结果和红、黄牌的判罚都是最后的终审判决,不能更改,而只能对裁判员作内部处罚。 为了安抚延边队,王俊生站出来,对热爱足球的延边人给予高度评价,说延边足球有着优秀传统,不仅广大群众喜欢足球,延边运动员在国家足球队也有非常出色的表现……。又表扬了延边敖东队,说这支队伍一贯表现很好。就是在裁判员出现误判和错判的两场比赛中,运动员尽管情绪上有波动,但都坚决服从裁判员的判罚,表现出中国球员具备的职业道德……。 9月27日,万达队在与辽宁天润队的足协杯第二轮比赛中尽遣主力,但12O分钟内仍然没有令以年轻队员为主的辽宁队臣服。在点球决战中,万达队告负。万达俱乐部董事长王健林及其随行人员当时就冲向裁判,指责俞元聪判罚不公。 足球比赛中频频出现的有争议的判罚,引起了足球界和球迷们的极大愤慨。 中央电视台《足球之夜》的节目主持人评论道:“一些关键性的判罚错误导致比赛的胜负是不能容忍的。” 球迷们也唱道:“你说裁判太黑我没有异议,你说有点委屈就不要言语,只有默默地承受这一切,承受这数不尽的错判误判。” 中国足球职业化以后,有意无意的错判、漏判频频出现,于是“黑哨”这专用名词便被发明出来。人们使用了一段时间以后,已经赋予它一个相对标准的含义:“黑哨”专门指俱乐部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而贿赂裁判,裁判受贿以后进行非公正的裁决。 黑哨真的存在吗?回答是肯定的。 不久前一位在足球俱乐部工作的朋友对我说,贿赂裁判,这是俱乐部公开的秘密,只不过我们把它称为“做裁判工作”,这是俱乐部上层领导的“正常工作”之一。我们俱乐部的几个领导,每次有重大比赛之前,都要开会商量是否要“做裁判工作”。现在有些裁判特黑,有时你不主动出击,他帮对手给你玩出两个黑哨来,你就成天去忙着保级去吧。 据说,许多俱乐部在重要比赛前,在商量一些事情时,总忘不了商量是否要去做裁判的工作。 这件事主要由俱乐部的主要领导和主教练一起商量。一般问题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问题是有否做裁判工作的必要。主教练的意见是基础意见,主教练要确定比赛的重要性及战胜对方的把握有多大,能否遇到对方的黑哨。如果是主场,战胜对方的把握很大,就不一定去做工作。也就是说不必“直接给钱”,主裁判一行到来,好好招待一番就是了。如果比赛场次事关重大,比如是关系到升降级或夺得重要的名次,在这种情况下足球俱乐部就会不惜血本去做裁判的工作。 第一个问题是送多少。据说从1996年开始一般在3万至8万之间,最多也有10多万元的。并不是俱乐部不肯多给,而是裁判员不敢收那么多。送得多,一般都是判罚难度大,场次关键的时刻,俱乐部的期望值大,万一达不到要求容易出事。 第二个问题是通过什么渠道,由谁去给。一般俱乐部要通过一个中间的熟人介绍,比如经熟人挂个电话,然后俱乐部安排具体人去见面。 可不要以为送钱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有时很复杂。俱乐部的人和裁判见面以后有时要亲自聊一聊,大家要增加一点儿感情。裁判也要听一听俱乐部方面的想法和要求。如果俱乐部方面的代表要求过高或者显现出某种不稳重,可能裁判会终止合作。 如果只是你这一方俱乐部想要做裁判工作,对手根本没有这方面的安排,那么做起来会相对容易一些。如果对方的俱乐部也想做这方面的工作,那么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一种情况是裁判吃完主场吃客场,两边都收。据一位朋友讲,他们俱乐部在一次做裁判工作时,那位裁判说,大家都不容易,如果让我偏向你们,他们不会干。如果你们有这个意思,我们保证不会偏向他们,保持中立。 言外之意,两方面的钱他都可以收,但是他不会吹黑哨。两方面的“钱”谁也买不到黑哨,只能买到不吹黑哨,买到公正。 应该说这个裁判是很聪明的,既维护了裁判的职业道德,保持了判罚的公正性,又收到了钱,增加了收入;同时这样做还很安全。真可谓一箭三雕。 联想起在上大学读法律时,一个同学听到“吃完原告吃被告”这句顺口溜后就去问老师,打官司总有一方会赢、一方会输,那么“吃完原告吃被告”不是要吃出事么? 这个问题把老师问笑了。老师回答说,“吃完原告吃被告”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只有司法水平很高的人才敢吃呢。 一个朋友在谈到“黑哨”时开玩笑地说,如果他是裁判就会采取一种独特的方法。两方面的钱都先收下,然后在赛场上不偏不倚,保持公正、中立,不吹黑哨。最后哪一方面输了,就将钱退回,赢的一方的钱留下。在实践中,有没有裁判按照这种方法运作就不得而知了。 如果比赛场次特别重要,球队双方的俱乐部都下大力气做裁判的工作,那么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就要吃苦了。一次一个南方的球队到北方客场比赛,在比赛的头一天下午,俱乐部的人就径直赶到主裁判下榻的宾馆。他们被服务员告知,裁判已经被领走了。因为事先已经托别人与裁判联系过,于是他们就在该宾馆住下,静静等待主裁判回来。一直等到第二天黎明,还没有主裁判的影子。 他们明白了,这是主队俱乐部搞了一次“坚壁清野”。于是他们只好睡眼惺忪地去观看比赛。在比赛中他们发现,裁判的判罚过程中有些地方是明显倾向对方的,自然这场球客队输掉了。 在以往中国足球界,足球比赛中也时常有错判、漏判现象发生。但是那时主要是因为裁判水平低或一时疏忽造成的,最多是因为熟人、朋友的关系有点“特殊关照”。黑哨现象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普遍,矛盾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尖锐。因为在中国足球职业化以前,不存在经济利益的问题。没有经济利益关系,就缺少黑哨的巨大推动力,就不容易产生深刻的矛盾。 中国出现“黑哨”应该说是在中国足球职业化发展史上的必然产物。在足球职业化以后,出现了许多变化:一、足球实行了职业化,比赛胜负就与经济利益挂上了钩。 球队成绩越好,知名度越高,俱乐部的收益也就越大。给裁判递红包,本质也是一种“投资”,裁判帮助获胜可以物化为经济效益,少量的投入换回大量的报酬,尤其球队面临降级时,降级就是球队的资产贬值,少量投入防止球队贬值,自然也是非常重要的。俱乐部贿赂裁判,无论是其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主要是由经济利益驱使。 二、裁判是绿茵场上的法官,在比赛的9O分钟里他具有“一审终审判决”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尤其是对那些可判可不判、可轻判可重判、可这样判可那样判的情况下,他的权力就显得更为重要。足球比赛自身的特点又将他的权力进一步放大,面对运动员的一个小错,他甚至可以动用牛刀(点球)。而有权力尤其是有特殊权力的地方往往就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在中国裁判普遍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许多人抱定“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念头,嚣张得不可一世。有位主裁判曾说:“谁跟我较劲,我就是要让他看看我的厉害!” 三、俱乐部的领导层大部分是来自商界,其中一些人深知金钱的力量。同时他们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商界的手法很快破“移植”到足球上来。这也是“黑哨”到来之速、来势之猛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了需求这一大前提,又有了具体的操作者,于是,绿茵场上黑哨就响了起来。在无可奈何之中,中国足球职业化就这样伴随着黑哨声声走过五年……。 1997年底,中国足球界被震撼了。沈阳市《辽沈晚报》推出的一个共有12篇连续报道,如同12颗重磅炸弹扔进平静的中国足坛。在报道中他们称曾向16个甲A和甲B俱乐部征询过有关“黑哨”事件,其中有12个俱乐部作出回应。承认他们向当值裁判提供现金贿赂,而裁判亦接受;报道还说大部分球队不肯透露在'97赛季他们用于贿赂的具体现金数目。但其中一队坦言费用高达2O万元人民币;有1O支球队承认他们在'97赛季所花费的贿赂款与前三年相比有大幅度增长。 一石击起千层浪。 其实为了防止裁判员在赛场上滥用职权,中国足协早就行文加以约束。 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竞赛规程第三十七条“裁判员纪律”规定:一、裁判员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吊销裁判员等级称号并处以终身停止从事裁判工作的处分,通报全国:(一)参与搞君子协定,在比赛中故意偏袒一方,造成恶劣影响者;(二)有索取和收受贿赂者;(三)道德作风败坏者;二、对裁判员执行比赛任务中出现的其它问题,按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997年天津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会议上,中国足协裁委会作出决定,'97赛季裁判员执法采用国际惯例,由裁判员自行解决食宿交通问题,裁判员的食宿的标准为每天150元,各项开支统一向中国足协报销,不再由当地足协接待,裁判员不再参加赛前联席会议,并取消裁判监督,每场比赛只设比赛监督。裁判员执法补贴仍为每场主裁判500元,助理裁判300元。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使甲级联赛执法工作更具公正性。但是裁判界一些人认为,这些改革只是形式上的变化,并不能助根本上解决裁判队伍中存在问题。 1997年,中国足协下发的《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工作要求和纪律》是这样的: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要严格自律、以身作则,尊重赛区二作人员,公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除执行中国足球联赛委员会交代的特殊工作外,比赛监督在赛季不参加比赛之外的任何公、私活动;裁判监督接受比赛监督领导,裁判员服从裁判监督的管理。裁判监督带领成员一起参加工作,集体活动,不得私自外出;裁判员到赛区去工作中不得提前报到和延期返回,不得办理该场比赛无关的事务;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不参加赛区俱乐部或工作人员的宴请及另外安排的任何活动;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在正常工作外不会客,更不得与俱乐部或其有关单位及个人私下接触。除比赛监督房间外,不开通任何房间电话,裁判员也不得将移动电话、BP机等通讯用具携带到赛区;裁判员如遇到俱乐部或与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私下接触,必须及时向裁判监督及比赛监督报告;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不得接受赛区、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钱、物馈赠。 应该说,这些尝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消除“黑哨”的路途仍然困难重重。 “黑哨”已经成为人见人恨的足球公害,人们恨不得马上揪出几个吹“黑哨”的人绳之以法,以大快人心。但是,真正能够抓到“黑哨”又是极其困难的。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错判、漏判、反判都是“黑哨”。裁判工作是一项对人的素质有较高要求的一个专业。裁判员除了技术水平以外,在球场上必须在瞬间能够对球员是否犯规作出判断,如果判断时间滞后,就会使人感到判罚不及时、不准确。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能够进行判罚,实属不易。再加上裁判当时的精神状态,以及现场站位、视线等情况的影响,也会出现许多错判、漏判、反判。这是属于裁判员能力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把这些错判、漏判、反判说成是“黑哨”。 其次,很难获得“黑哨”的直接证据。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知情人绝对数量太少,即使是所有甲级俱乐部都有贿赂行为,每个俱乐部有三个知情人,全国也不过七八十人。想要找突破口是非常困难的。 其三,俱乐部是“黑哨”的需求者,他们提供金钱,驱动“黑哨”;而裁判是“黑哨”的执行者,是被驱动者。只有投资者来购买“黑哨”,“黑哨”之音才可能响起,那些“做裁判工作”的俱乐部才是真正的“黑哨之源”。很多俱乐部既是“黑哨”的受害者,又是“黑哨”的驱动者。有共同的利益存在。如果裁判员吹了“黑哨”被揪出来,就意味的终身失去“裁判职业”,同时还有可能有牢狱之灾。如果行贿的俱乐部被掀出来,不仅面子难堪,而且也可能被依据新《刑法》追究行贿的责任。 因此在受贿问题上,黑哨不承认,俱乐部也发誓没有送过一分钱,两者结成统一战线,好似铁板一块。 最近,有一位足球俱乐部的领导公开声称,如果司法部门介入,他将参与揭露“黑哨”。实际上,这位董事长不知不觉进入了逻辑上的“两难”境地。 如果他揭露的是与对手或其它足球俱乐部的相关的“黑哨”,那么他不是直接当事人,未必能了解到第一手材料、拿出有效证据。如果说是自己俱乐部行贿裁判吹“黑哨”,等于自投罗网。行贿也是一种犯罪。因此即使司法部门介入,他也未必能揭出“黑哨”来。 按照国外的经验,真正抓到“黑哨”是极偶然的情况,从怀疑到真正抓到的“黑哨”,概率极低。近1OO年的时间,全世界不过才抓到四五十起“黑哨”和“假球”。 因此我建议,足坛的“打假扫黑”,不要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揪出一两个吹“黑哨”的人上,因为这样做往往收效甚微。努力半天,揪不出来反而被贻笑大方。能揪出来更好,揪不出来也无所谓。 惩治“黑哨”,重点要放在“截流”上,而不要放在“寻源”上。 采用“现象处罚法”也许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赛场上出现误判、漏判、反判的现象,不管是因为工作不认真、水平不高,还是因为受贿吹“黑哨”一律严加处理。定肯“冤枉”一两个,也决不心慈手软。用1O万元去换终生职业,大多数人要掂量掂量。误判、漏判、反判少了,俱乐部买不到“黑哨”,渐渐也就失去了行贿的兴趣。中国足坛将逐步会得到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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