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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电话报警 现场不符


  检察官莫可对彭增吉的询问,搬出一个大幅的纪然冰公寓平面图,要求彭增吉对现场再进行描述。彭增吉指出,1993年8月18日晚11时左右,他在无法等到纪然冰归来的情况下,毅然去推纪然冰公寓的门,不料门竟然没有锁上。彭增吉说,他第一件事便是到墙上按亮灯开键,打开灯后,彭增吉走到客厅,突然见到长沙发上半躺着纪然冰,纪然冰的左胸一滩血迹模糊,像是被用刀刺死,彭增吉在惊悸之下,走到纪然冰前面,用双手扶了一下纪然冰的身体,一片冰凉,显然已经死去多时,彭增吉当时看到纪然冰穿的一套黑色洋装下,一条内裤被褪到大腿边,左脚边有一个婴儿的奶瓶,纪然冰的右手拿着一条婴儿的围涎,左手捂向胸前,似乎有一种与凶手搏斗的样子。
  彭增吉见到如此惨状,要向警方报案,拿起电话,不通。于是他准备下楼去找邻人借电话。
  这时,等待8个小时后,尿憋急了,彭便走到卫生间小便,(据说马桶水洒在地上,警方没来到现场勘察,以为是凶杀留下的,便推理可能是杀人后去马桶中洗完凶器上的血迹后逃走)。
  然后,彭增吉匆匆下楼,向楼下对门的邻居报告这一信息,说“我的太太被杀死了”,要求借电话报警。
  但是当检方取出命案现场纪然冰被害的惨状照片,请彭增吉指认时,彭却说:“这照片上的样子与我当初所见的不一样。”彭指出,他所见的纪然冰斜躺在沙发上的姿势略高一点,因当时彭增吉曾用手去触碰过,而警方照片中,纪然冰的左手也已经垂下了,不似当时那样压向胸前。
  由于彭增吉是现场目击的第一证人,他关于命案现场的证词对于警方来说至关重要,如果警方照片上的死者与目击证人的不一样,就有可能现场遭破坏,而遭破坏的现场无法作为警方的科学办案的依据。
  检察官莫可对于彭增吉指认现场情况与照片不符一事感到特别注意,用警方当时拍摄的几十幅不同角度的照片来展示给彭增吉,提醒他是否由于照片的角度不同而引起辨认上的困难,但是彭增吉一口咬定现场情况与他所见的不一致。
  接着,由法官传讯橙县警员傅勒到场作证。
  傅勒是接到彭增吉报警电话第一个进入现场的警方物证采集人员,他在证词中说,当他抵达命案现场收集证据时,一看到死者是女性,而且内裤被褪至大腿处,他的第一个反应是可能与性攻击有关,因此当即判断了可能要采其与DNA测试有关的物证。傅勒指出,在他进去之前,已有警员到现场保护所有的东西不被移动。他用棉花球在死者阴部附近及内裤上采下样本。同时,在死者的左手臂上发现有咬痕,他也同样采集了多个样本。
  傅勒在证词中说,他没有移动尸体,按照物证采集的严格手续,进行采集,完全符合司法制度的规定,当然,他不能确定在他抵达命案现场之前,是否有人破坏了命案现场的完整性。
  但薛曼在傅勒所写的命案现场报告中发现,傅勒描述隔壁卧室婴儿被害现场时称,婴儿的口中塞有一块小毛巾,然后质询傅勒,究竟是什么。并将婴儿被害的照片出示傅勒,傅勒详加审视之后,说婴儿口中是一块T恤衫布。
  接着,负责查办凶案的怀特警官作证说,塞在婴儿口中的一块布,后来进入现场的医护人员看见,将这块布取出,等到他发现赶去阻止,已经来不及了,这名医护人员称这是她的一种自然反应,认为应先予急救。她还指出,这件T恤有一半以上塞进婴儿口中,而且相当深入,她花了不少时间才将T恤从婴儿口中拉出来。
  辩护律师薛曼立刻抓住警方在采集命案证据过程中,对检方提出判定林黎云为杀人凶嫌的重要依据DNA的可信度进行强烈质疑。
  美国司法制度和法医学对于命案现场的证据采集有着严格规定。其中包括:命案现场必须保持案发时的完整性,重要命案实物如尸体位置、尸体上的所有伤口、血痕均不得在采集样本前移动、擦拭。警方侦办人员在拍摄现场照片之前,任何物件都不得移动,采集样本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在现场,必须戴手套、用棉花球等外介物来接触尸身,DNA测试样本的采集必须是明确在被害人身上取下。医护人员对于命案现场的抢救必须有警方人员在场。
  薛曼指出,橙县警方在采集DNA的样本过程中,显示出缺乏经验和科学的严谨。根据现场第一目击证人的证词,现场显然已遭到一定程度上的破坏,而样本采集人傅勒不能分辨出塞在婴儿口中的是小方巾还是T恤衫,更加证明橙县办案人员是无法按照司法的正常程序查办此案的,使此案成立的可靠性产生动摇。
  由于DNA测试结果证明纪然冰左臂上咬痕和唾液是林黎云留下的,此案又没有其他诸如凶器等的佐证,因此DNA是检方起诉林黎云涉嫌作案的重要证据。如今这一重要证据的可靠性竟然受到辩方质疑,检方自然是运用所有的方式来进行证明,警方在进行DNA测试以前及过程中是完全合法的。
  检方传唤了负责林黎云DNA测试的专家赫穆顿出庭作证,详述此案进行DNA测试的合理、合法性。
  赫穆顿刚一坐到证人席上,由橙县检方聘请的另一位DNA分析专家保尔对赫穆顿的DNA分析资格进行了详细而严格的提问。
  赫穆顿说他曾获得两个生物化学专家的硕士学位,并在尔湾加大进修研究有关犯罪生物化学方面的技术和方法。他的生物化学实验室经常有国内外犯罪学专家及联邦调查局的技术人员来进修和交流。他本人曾多次参加主要的北美和欧洲的法医学专家举办的学术讨论会。在用DNA测试方面,赫穆顿本人具有丰富的经验。
  在介绍他使用PCR(聚合酶键式反应)这一DNA最新的测试方法时,赫穆顿指出,他已使用了两年多,而美国联邦调查局和英国犯罪调查局也使用此种方法。
  当赫穆顿开始讲述他自己选用这一方法时,林黎云的辩护律师薛曼所聘请的DNA专家斯达克(STARK)立即反驳赫穆顿,指出他的方法有疑点。这时法官驳回斯达克的怀疑,认为应当让赫穆顿完成他的DNA方法解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让斯达克提出问题。
  赫穆顿认为在采集DNA样本过程并没有违反规定,因为作为DNA样本的唾液并不是警方用棉花球拭下的样本,而是警方将纪然冰左手臂上的咬痕连皮肤一起割下后,经X光透视,发现其中有绿色亮点的唾液痕迹,再进行生物培养而取得足够的DNA样本的。
  在进行PRC方法检定DNA时,法医运用了最新方式切段定位法(DQ-ALFA),成功地将林黎云、彭增吉、纪然冰、纪启威的DNA比照检对,最后的结果是只有林黎云的DNA与唾液中的DNA相符,其误差仅为亿万分之一,其结果完全经得起科学实证。
  在听证过程中,赫穆顿选用大量图表,以及在法庭上多次被采纳的DNA证据,显示出在纪然冰命案中,警方用DNA采证的可靠性。
  由于DNA牵涉到的范围极为广泛,有关DNA用作此案的其他证据将在8月18日由另一名DNA专家彪斯进行论证。因为彪斯目前正在外地进行一项实验,现在无法分身来进行验证。
  这一极为枯燥冗长的论证进行了三个多小时,在下午休庭时,在法庭上突然发生了一件意外的事情,使听证又进入了另一波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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