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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案


  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是建立健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搞好这一改革需要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金融系统反腐败工作是关系到金融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条件和保证。

  这一组金融系统案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利用职务之便,搞权钱交易。他们或公然挪用,或私下受贿,或大肆贪污,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干扰了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严肃查处金融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同时,要在掌握人、财、物权力的岗位上建立有效防范措施,对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建立良好的约束机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1993年9月27日上午。 海口市浮陵水刑场。几声正义的枪声响过,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贪污案中的5名主犯薛根和、 陈贻全、熊道光、赵东方、杨绍琼,几乎同时应声倒地,结束了他们罪恶的生命。

  案发“10.17” 1992年IO月15日海口市工商银行东风办事处主任陈名龙接一自称香港女士打来的电话,查询由东风办书处开出巨额汇票的情况。根据该女士提供汇票的号码,陈主任查询后确认议号码的汇票是从本处开出,但无汇票底联登记,便引起警惕。 此间,被告人薛根和闻知,感到事情即将败露,于当日下午3时许携带空头汇票底联离开办事处、同时,东风办事处经审查发现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17笔,到外地解付,共计金额2594万元。遂于1992年10月17日由海口市工商银行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 故称为“10.17”案件。接到报案后,海口市公安局认为此案属于贪污性质,1O月19日由海口市政法委同海南省公安厅联席会议决定将案件移送海口检察院受理。10月20日海口市检察院反贪局决定立案侦查,成立了专案领导小组,并分别组成追赃组分赴全国15个省、市,35个县(市)进行追赃取证,同时还组织追捕组全面展开侦查,对逃往全国各地及境外的主要案犯进行追捕。

  艰难的审理

  1993年10月此案侦破后,社会各界惊愕、愤怒、哗然,人们热切盼望法律对这群特大蛀虫以严正惩处。

  海南省省委、海口市市委的有关领导多次指示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治犯罪分子,尽量挽回国家损失。

  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忠本几度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对法院的审理工作付出重要指示。

  作为第一审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更是极为重视,由吴邦海院长亲自挂帅,全盘指挥。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王前生具体安排部署。为了使案件尽快得到审理,海口中院刑事审判庭曾于3月中旬、4月中旬和5月中、下旬4次派人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案件起诉过来的当天晚上,吴院长立即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分析案情, 制定方案、方针和工作计划。决定从刑庭中抽调3名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同时从政治处、研究室抽调有关人员协助合议庭工作。

  6月2日上午,吴邦海主持召开了战前动员会。当天下午,在院领导的直接指挥下,审判长张建良、审判员刁黎颖、李忠义、书记员刘东开始了艰苦的阅卷工作。由于案情极为复杂, 涉及8名被告,19张汇票,仅案卷就有26本,加起来足有半人多高。

  合议庭成员忍受着酷暑,每天挥汗如雨,加班加点至夜深。停电,买来应急灯;饿了,啃一块面包;渴了,喝一口白开水;困了,趴在桌子上打个盹。由于连轴转,合议庭成员先后病倒了两个,但他们不轻易离开岗位,随身携带着药品,咬紧牙关坚持。在艰苦的努力下,他们仅用10天时间就详细审阅了全案案卷,作阅卷笔录达300多页而近10万字, 还根据每张汇票的走向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分门别类绘制厂14张犯罪一览表,这为案件的审理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通过阅卷,合议庭发现,一是案件中的部分事实不清,有些款项的走向不明,尤其是汇往广东省东莞市霄边商行的400万元和汇往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的500万元,虽有部分书证,但无法认定。二是起诉书的有些认定缺乏必要的证据;三是有些赃款赃物可以追缴而未追缴。

  如果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然后再重新起诉势必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为使罪犯早一天受到惩处,早一天为国家挽回损失,院领导当机立断,决定自行调查,兵分四路,奔赴天津、唐山市、广东省东范市、增城县、南海市、中山市等地调查有关事实和追缴赃款赃物。

  6月17日上午, 秀英看守所。合议庭开始提审各被告人,可能是意识到自己罪孽深重,两名主犯薛根和和陈贻全对自己的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薛根和伙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等人,利用他在银行担任会计职务之便,采以内外勾结,盗取银行空白汇票,擅自打盖密押,开具空头汇票不上帐,到外地银行解付,销毁底联与回单等手段,大肆进行贪污银行公款的犯罪活动。从1992年元月至10月期间,共开具银行汇票19张,计贪污人民币33444710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 。此外,薛根和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代收单位,编造假进帐单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等企业单位结算资金共六笔计162458.03元,薛根和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6124650元,主要用于购买私房、装修房屋、购买小汽车,归还私人欠款和个人挥霍。

  陈贻全勾结薛根和并伙同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盗取银行汇票10张,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12354710元, 陈贻全实际占用175万元,主要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挥霍。

  薛、陈两名主犯的供认,使得合议庭成员对办好这起案件的信心大增。

  因薛根和仅负责往外打款,至于款打出后怎样使用,他不清楚,而陈贻全也仅知道其中的一部分。于是合议庭紧接着提审第三主犯熊道先。

  熊道先曾于1977年因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87年8月至10月因诈骗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 对于应付司法机关的审讯已经是很有经验了。对这一点,合议庭早有预料。果然当合议庭的审讯涉及到实质问题时,熊道先要么兜圈子,不正面回答,要么就避实就虚,闪烁其词。他矢口否认知道汇票的来源,并且坚持就说所有参与的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的山羊绒业务,自己没有中饱私囊。看来要使他低头认罪,必须抓住要害发问。

  在审判长一连串的发问后,熊道先张口结舌,豆粒大的汗珠直样下滴,最后不得不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1992年6月至10月, 熊道先以办理山羊绒出口业务急需资金、购买房屋、解付美元信用证等为由,先后伙同薛根和、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等人开具7张汇票,贪污银行资金达2050万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熊道先个人实际占用公款749万元,主要用于还个人欠款,办理出国护照,购买两幢楼房和高档音响设备、办理美元信用证和修改美元信用证条款及个人挥霍。

  当天下午,合议庭再次分别提审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讯问关于汇往贵州的500万元和汇往广东东亮的400万元的具体情况。据他们供认,汇往这两地的汇票是当着赵东方的面填写,并由赵东方提供收款单位和帐号,在填写第一张汇票以前,薛根和还明确告知赵,汇票是他冒着生命危险从银行偷出来的,让他尽快还回来。汇票填好后由赵直接交给或指使他人交给杨绍琼,并告诉了杨绍琼汇票的来源,杨绍琼明知汇票的来源不正常,仍然指使他人解付。

  至于汇票解付后的具体使用情况,合议庭决定等外出调查的情况回来后,再提审赵、杨两案犯。

  由于时间紧迫,会议庭接着提审张德全、熊元龙、戴开业,他们二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

  1992年8月, 张德全勾结薛根和、熊道先盗取银行汇票一张,共计参与贪污人民币40O万元。

  熊元龙、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村家,为厂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由熊元龙开车护送,戴开业找向导并自兼翻译,积极帮助他们逃往境外。

  山于赵东厂和场绍琼拒不认罪, 6月18日海口市中院副院长王前生带领审判长张建良、研究室人员徐振华,冒着倾盆大雨前往市检察院。请求他们立即派人赶赴洪州调查金龙公司的经济性质及汇往贵州的50O斤元汇票的使用情况。

  6月25日赴天津市、 唐山市调查的小组返回海口。据调查,1992年10月赵东方从贵州汇了一笔15万元的款项到天津市天北房产有限公司帐户上,作为天津金龙企业开发公司租用该公司房屋的费用(天津金龙公司法人代表是杨绍琼),具体由天津金龙公司负责人王某负责办理。天北房产有限公司应王庆友的请求,将其中8.75万元转到了其个人的长城卡户头上,余款交付了房租。因王是唐山人,天津金龙公司倒闭后回老家唐山去了,调查组当天晚上又赶赴唐山,在当地司法机关的大力配合下,找到王某,了解有关情况,王除证实了这15万元的使用情况之外,还证实了赵东方在1992年5月份委托他在唐山市给他购买私房, 供其妻子和儿女居住。王通过关系为赵购买了唐山市佳运汽车配件公司的一栋两层楼房,由赵东方分三次从贵州汇了12万元给唐山佳运讫车配件公司作为购房款。这笔款已由调查组全部追回。

  在唐山市调查过程中,听王某讲,赵东方原名赵子良,有诈骗前科。调查组立即前往唐山市路北区法院,查询档案,没有发现,考虑可能被免于起诉,又赶到检察院,在堆积如山的档案材料中终于找到赵子良(赵东方)于1984年因诈骗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

  6月26日, 赴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增城县、南海市调查的两个小组陆续返回。 据调查,东莞市霄边商行称曾于1992年6月30日收到解付人香港恒基公司名叫蔡得基的两张汇票共400万元, 汇票是从海口市工商银行东风办事处开出的。霄边商行收到汇票的第二天就将这400万元分为五个地方转款392。4646万元至中山市、增城县、南海市,套取现金,后由霄边商行将现金兑换成港币汇往香港。

  这次调查历时15天,行程近两万公里,调查500余人次,取得证据材料60余份,追回赃款39万元,追缴赃物折价犯28.85万元,查封财产折价27万元。

  6月26日,市检察院前往贵州调查的小组将调查材料用特快专递寄到了合议庭,调查证实,贵州金龙公司是在1992年10月12日登记注册(本案案发是1992年10月15日) ,公司性质:集体。该公司注册资金110万元全部是赵东方、杨绍琼伙同薛根和等人贪污的公款,在公司成立以前是筹备组,并先后挂靠到贵州省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汇往贵州的500万元除110万元用于注册资金外, 杨绍琼用100万无偿还其个人欠款,9万元汇回海口远洋公司帐号,140万元汇回海口益通公司帐号,12万元用于赵东方在唐山市购买私房,余款被赵东方、杨绍琼等人挥霍使用。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合议庭再次提审赵东方、杨绍琼,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他们二人不得不低下了头。

  由于案情复杂,涉及8名被告,19张汇票,26本案卷,面对这浩瀚的案卷材料,办案人员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分析案情,制定方案和工作计划,连续奋斗了73个日日夜夜, 调查取证行程近2万公里,调查500余人次,开成了长达900多份的证据材料, 为了查证和追赃,跑了全国20多个城市,为了查清一笔400万元的款项,还派员赴香港调查。这些不是简单的数量问题,而是审判人员的心血汗水辛勤劳动、高度负责的结晶,它使人感到沉甸甸的份量。

  至此,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决定6月28日、29日开庭审理。

  严正的判决

  1993年6月28日上午,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庭庄严、肃穆、座无虚席。海南省海口市中极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判一件使人们震惊的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天字号”贪污案。中央电视台和驻琼10多家新闻机构前来采访。法院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国家公诉人、辩护律师,—一入座。这是海口市历史上值得一书的正义审判。

  8时30分,轰动全国的特大贪污案“10.17”案件公开审判。

  “把被告人押上来” 。审判长洪亮的声音在法庭回荡。薛根和等8名案犯被押上了审判台。

  8名案犯耷拉着脑袋,神情沮丧,昔日的那种威风、潇洒的劲头,荡然无存。

  法庭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便依法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庭调查。

  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审判人员详细审问了各被告人,向被告人出示案件中涉及的所有票据,并对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一进行了质证。

  经过历时一天半时间的法庭调查后,6月29日开始法庭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分别代表益通公司、远洋公司和金龙公司实施的,是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而法律上没有法人构成贪污罪的规定,故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赵东方和杨绍琼的辩护人还称熊道先以远洋公司有1000万元银行进帐单为诱饵,骗取了赵、杨的信任,所以赵、杨才与远洋公司建立合作山羊绒出口业务。汇往广东省东范市霄边商行的400万元是受熊道先的委托转交给香港恒基公司的蔡德基,且在这以前熊与蔡之间签订了有包装袋购销合同,蔡将汇票解付后如何使用,赵东方、杨绍琼不清楚。

  赵东方、杨绍琼的辩护人当庭还出示了由海南顺风贸易公司开给远洋公司的1000万元进帐单。

  由于被告人及他们的辩护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当庭又无法查清,合议庭决定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经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立即派人调查有关事实。

  7月1日,助审员徐国华和记者员闰俊奎前往增县调查1000万元进帐单一事。

  调查结果表明。 此进帐单与本案无关,同时也不能足以说明熊道光在1992年6月份有1000万元资金从事经营活动。

  关于是否法人犯罪问题,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次派人去有关工商行政部门调查查明事实,合议庭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所实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

  海口市中院于7月27日派员会同省高院刑庭庭长黄卫国赴香港调查汇往广东东莞市霄花边商行400万元一事。查明了汇往香港的400万元的使用情况及事情的整个过程,并提供了部分书证。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他们不得个承认了与薛根和等人合谋贪污这笔款项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共同贪污人民币33444710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 。薛根和本人实际占有人民币6124650元; 被告人陈贻全勾结薛根和,伙同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1235万元,陈贻全实际占用175万元;被告人熊道先勾结薛根和、伙同陈贻全、 赵东方、杨绍琼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2050万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 ,熊道先实际占用749万元;被告人赵东方伙同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杨绍琼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赵东方与杨绍琼实际占用311万元;被告人杨绍琼通过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 熊道先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杨绍琼本人挥霍和赵东方实际共同占用339万元; 被告人张德全受薛根和指派,与熊道先一起参与了解付400万元汇票的犯罪活动;被告人熊元龙明知薛根和、设道行、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窝藏犯罪分子;被告人放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

  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薛根和等8名被告人不得不认罪。

  1993年8月13日,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薛根和等人的犯罪事实,依法认定被告人薛根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贻全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熊道先犯贪污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东方、杨绍琼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德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熊元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戴开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共追回赃款5050549元;追回外币及存折金额为人民币14831元、港币2100元、越币2000元;已被冻结但尚未划拨回的款共计人民币683946元、港币58元;追回赃物折价1704813元; 此外还扣押手表1块、三洋女式摩托车1辆、赃款所买私人住宅2栋、以及滨海花园小区七号楼与3号楼2单元。本案实际损失1392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熊元龙、戴开业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贻全等六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客观事实根据,均不能成立。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罪犯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罪大恶极,法不容留,依法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严肃的反思

  一群特大蛀虫毁灭了。

  但人们不禁要问:犯罪分子为什么能如此纵横自如,贪污巨款为何如此顺利?在薛根和实施犯罪长达10个月时间内,有关单位竟毫无察觉?

  不可否认的是我们有的金融系统内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为其作案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银行签发汇票是一项技术性要求极高的工作,按规定必须由三人共同完成,其中一人分管印章和数码机、一人分管空白汇票、一人分管编制密押,缺一不可,而东风办事处多年形成了一个惯例,为了方便顾客,汇票可以由一个人全部办理完毕。印章、空白汇票的保管人的钥匙就放在抽屉里,加上没有严格实行上下班制度,工作人员经常不按时到岗或上班时间出去喝茶而擅自离岗。薛根和正是钻了这些管理上的漏洞,大肆实施犯罪行为。

  汇票开出解付后,解付行将报单和解讫通知单划回东风办事处,由负责编制密押的薛根和制作联行来往帐报告表,报往省工商银行,这时他从中大做手脚,瞒天过海。另外全国联行对帐每年仅在年终进行一次,这就使得薛根和作案起来不容易被发觉。

  因此,银行开具汇票、支票及其它有价证券,必须由多人流水作业,绝不能以业务繁忙、方便顾客等为由,由一人代办。要形成一套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程序,上级主管单位对各个办事处的业务要实行有效的管理并形成一套严密的监督机制。对于联行帐目应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每次核查间隔的时间不能太长。另外,金融系统在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必须加强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教育,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本案涉及的远洋公司和益通公司,是两个名为全民所有制实为个体的企业,陈贻全、熊道先等人正是打着全民所有制法人的招牌,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大肆侵吞国家资财。因现行法律没有关于法人构成贪污罪的规定,使得法院审理起来极为棘手。因此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切实严格把关,对其经济性质作实事求是的认定。

  值得人们注意的是,本案5名主犯中有3名有诈骗前科或劣迹。

  陈贻全曾因诈骗两度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熊道先曾因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刑满释放后在广州因诈骗被越秀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赵东方因诈骗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且在赵东方担任中国老区促进会资源开发中心主任期间,以签订购销合同的名义,骗取江西省南昌市农贸公司、山东平度石油公司等数十家单位款项达900余万元,迄今尚有400多万元尚未归还。

  这个案子已经落下帷幕,通过这个案子,人们应该得到诸多的启示。

  第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给我们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带来了空前繁荣,但也刺激了一些人难以抑制的拜金狂热。于是行贿受贿、侵吞公款、权钱交易等等腐败现象不断滋生甚至在某些方面呈蔓延的趋势。这就提醒我们越是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越要加强廉政建设,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通过长期的反贪倡廉,来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但在新旧两种体制交替时期,常常留下许多空档,使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特别是在特区和沿海一带,由于经济生活的日益繁荣复杂,法制建设、各种监督、约束机制还没有安全同步和配套,一些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大行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侵吞国家资财的勾当。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堵塞各种漏洞,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愿这起案件给人们留下更多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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