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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原副主任李效时贪污受贿案



               陈维伟 郑庆东

  按:一个党的高级干部被“糖衣炮弹”打中,从而蜕变为犯罪分子。李效时的堕落,教训极为深刻,发人深省。它表明,一些职能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往往容易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猎取的目标。每一个党的干部都应当明白,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不能够出卖的。顶住金钱诱惑,廉洁自律,是对干部的起码要求。如果放松警惕,私欲膨胀,迟早要跌大跟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李效时一案也再一次提醒我们,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党中央提出惩治腐败的决策是多么及时,多么必要,而我们反腐败的历史使命又是多么地任重道远。警钟,必须长鸣!

  1994年4月11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洪亮有力的声音在庄严的大法庭内回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公款,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李效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李效时的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震人心弦。

  这是人民的审判,这是对那种滥用人民给予的权力、置国法干不顾的“贪官”作出的正义的判决。

  (-)投之以桃,报之以李。为“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摇旗呐喊,得到的是沈太福的巨额贿赂

  今年53岁的李效时,自从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地位不断上升,处长、局长、湖北省科委副主任、《科技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国家科委副主任,成为一名副部级领导干部。

  在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总裁沈太福非法集资之初,李效时看到《科技日报》记者孙树兴采写的一篇题为《二十天集资2000万元》的报道后,当即提笔对长城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作了肯定性的批示。第二天,他亲自将批示送到长城公司,并“接见”了长城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在“接见”时,他再次肯定长城公司的做法的正确性,并挥毫题词——“愿长城目标早日实现!”这使沈太福及其长城公司的职工“大为欢欣”。

  李效时的这一批示,被沈太福广为利用,刊登在许多报纸上,诱使更多的投资者上当受骗,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在李效时为长城公司题词后没过多少天, 借出差之机, 他从广东转道海南,“应邀”参观了海南长城公司。他对长城公司的员工们说:“我从深圳到广州到海南,宣传了一路的‘长城’。我觉得个城’所办的科技实业,是一个充满希望的科技实业!”

  在此后的许多场合、许多地方,李效时总忘不了要为长城公司做这样的“广告”。这一点沈太福十分清楚,也十分地感激,一直想“报答”他。

  1993年3月3日下午,为沈太福鞍前马后奔波不已的孙树兴找到沈太福,对他说:“李主任对你们长城公司的事这么关心,你是不是要表示表示?”

  “那当然。”沈太福说:“长城公司的事给李主任增添了不少麻烦,确实该有所表示。”

  “那就现在去吧。 ”两人商定后,沈太福即拿出4万元,装在孙树兴的手提包里,两人直奔李效时的办公室。

  “我为长城公司的事担了很大的责任。”一见面,李效时就开始自我表功。

  “是啊,是啊,要不是有李主任帮忙,我们集资会遇到很多很多麻烦的。”沈太福连忙点头:“真要感谢李主任对我们长城公司的关照啊!”

  这时,按事先约定,沈太福先走了。办公室里只剩下孙树兴和李效时。

  “李主任,长城公司的事让你受了不少牵连,沈太福送你4万元表示一点意思。”孙树兴讨好地对曾经是自己“顶头上司”的李效时说。

  “这钱,我是不能收的。”李效时看着那一叠钱,意味深长地说“拿这钱是要掉脑袋的!”

  一听这话,孙树兴便裹上钱离开了李效时的办公室。

  第二天,“聪明过人”的孙树兴冲冲赶到长城公司,以李效时三儿子的名字签订了一份4万元的北京长城公司《技术开发合同书》。

  办完手续后,孙树兴先到李效时的办公室,不巧人不在。他又把赶到李效时的家中,还是不在,孙树兴便把装有合同书和“分红结算卡”的信封从门缝下塞进了李效时的卧室。

  当晚, 李效时看到这个价值4万元的信封,不声不响地装了起来。第二天,他又把合同书拿到办公室,锁进铁质柜里。

  3月31日, 沈太福被公安机关扣留。4月4日晚,情知大事个好的李效时马上给孙树兴打电话,催他赶快把合同书取走。两人在李效时办公室一见面。李效时就赶紧把合同书及有关长城公司的所医有材料交给孙树兴,并自我宽慰道:“这下,我可就干净了……”不久,当中纪委就上述问题让李效时交代问题时,他却矢口否认:“我以党性担保,我绝没有经济问题!”回到家中,慌作一团的李效时便与妻子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最后商定:由妻子陈淑贞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为李效时开脱……

  然而,事实终究是事实。经我司法机关的多方调查侦查,这个问题已经水落石出。

  (二)为了得到钱财,李效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检察人员在侦查李效时一案时,又陆续发现了另外一些重要线索。种种迹象表明: 李效时还有其他问题!3年前,在广东佛山科普器材公司,李效时认识了港商潘××、梁××夫妇。此后,李效时利用国家科委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给这两人在大陆介绍生意,谋取利益。

  1991年11月,李效时给潘氏夫妇打电话,说北京有一家公司可以与其合作做生意,让他们赶快来京。第二天,梁××飞抵北京,李效时便带她到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介绍梁××与同力公司经理白××相识。此后他们就成了共同赚钱的贸易伙伴,而李效时不时地为他们提供多方面的便利条件。

  几个月之后,梁××在北京开办的银海公司经营不善,经与李效时等人商讨,潘、梁决定和李效时之子李×在海南筹办一个公司。

  由潘、梁出资,李×出面作代理,公司手续由李×办。此后,对这一公司表现出极大热情的李效时多次出面帮忙,使这个公司得到了不少实惠。

  梁××说:“有李效时这样身份的人的支持,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
  两年前,李效时的三儿子要出国留学。当时正在北京的梁××马上拿出5000元港币,送给了所谓的“干亲戚”李效时,李效时收下了这笔现金。

  去年2月, 李效时到国外访问,梁××知道这个消息后,以在国外应当有一些钱“傍身”为由,很爽快地交给李效时美金1000元。

  李效时又是“照单全收”。

  1991年,李效时利用其特有的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把生产空调机的节能技术项目列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

  一年后的夏天,李效时对公司经理白××讲,他的父亲来北京后,感到首都的天气太热,很不适应,让同力公司给安装一台空调器。于是,同力公司经理便派人把价值3500多元的空调器给他安装上,而李效时分文未出……

  前些年,李效时曾创作了一部电视剧本《湖上没有枪声》。后来,他与西安电影制片厂联系准备投入拍摄,自己负责筹款。

  1990年,长江流域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报刊上发表一篇防治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这个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找到当时任《科技日报》社社长的李效时,经协商由《科技日报》刊登一个专版,收费价格为2万元。

  为了得到这笔钱,李效时不让这笔宣传费汇到《科技日报》社,而让将此款打到《科技日报》湖北记者站的帐户上。与此同时,李效时又对记者站的同志交代说,他写了一部电视剧准备拍摄, 从宜昌搞了2万元赞助,要汇到记者站帐上,云云。根据李效时的要求,那个领导小组将2万元以宣传费名义,汇往湖北记者站。

  几个月以后,在李效时的授意下,《科技日报》在新闻版刊登了整版宣传防治地质灾害的报道。而当湖北记者站收到这笔钱,随即通知李效时的时候,作为报社社长的李效时便要求记者站几分次将12000元现金交给他, 并要求把剩下的8000元以“电视剧拍摄费” 的名义电汇《科技日报》社,归他使用……就这样,2万元人民币“神不知、鬼不觉”地流到了李效时的腰包,被他据为己有,随意开销。

  既贪污,又受贿,这就是李效时!

  (三)狡辩、抵赖、顽抗,走向堕落的李效时作茧自如。他的蜕变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

  劣迹斑斑的李效时迷途不知返,总想为自己的所作所为狡辩。甚至当人证、物证摆在面前,他仍然不知认罪,不知悔过。

  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李效时自始至终进行百般抵赖,绞尽了脑汁,费尽了心机。

  一开始, 当中纪委的领导同志找他谈话,并向他出示了那份4万元的集资合同书时,李效时称他从未见到过什么“合同书”。

  后来,在检察机关审讯他时,李效时又说集资合同书是他的妻子拿的,对这件事他根本就不知道。

  当大量事实证明他确实拿到“合同书”时,李效时又说:“我已退回去了,我没有问题。我既没有领过集资利息,又没有兑回现金;怎么能说我是受贿呢?”

  “司法机关是重证据、重事实的。你有没有罪得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我没有拿到这笔钱,当然不能算是犯罪。”李效时每一次都是这样顽固地为自己开脱。

  当检察机关开始对他进行立案调查时,他于惊慌之中到处找人帮他销赃,毁灭证据, 妄想逃避法律的制裁。 就在检察机关依法拘留他的前几天,他甚至还上门“拜访”了几位法律专家,“咨询”有关的法律问题,了解自己“究竟有没有罪,有多大罪”。

  其实,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作为一名高级领导干部的李效时明白得很。他与妻子商定攻守同盟,指使亲属转移财产,竭力把责任推到其他案犯身上等等,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他多次对检察人员说:“找是国家科委副主任,你们不能随随便便就审查我!”

  在我司法机关长达几个月的精心调查下,在大量无可辩驳的人证、物证面前,他的所有伎俩都变得苍白无力,不堪一击。

  今年3月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长时间认真细致的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庭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第五条第一款、 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效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剥夺政治权力3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对此,李效时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会议庭,予以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正义的判决让我们不由得想起40多年前刘青山、张子善的伏法。这一切说明,人民的尊严,法律的尊严,共和国的尊严,容不得任何人的践踏和蔑视,不论是谁,哪怕他曾经是人民的功臣,哪怕他是高级干部。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李效时的堕落,发人深省。作为一名高级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教训极为深刻。李效时一案也再一次地提醒我们,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党中央提出惩治腐败的决策是多么及时,多么必要。而我们反腐败的历史使命又是多么地任重道远……

  警钟,必须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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