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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雇佣与独立


  并非为了深藏于树篱之中,亦非为了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而是为了获致独立这一崇高的特权。

                       Robert Burns

  1.以上各章所重述的理想及原则,是在先前的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而这种社会在某些重要方面已完全不同于我们当下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其中的大多数在形成多数意见时具有重要作用)在维持其生活的活动方面都是独立的自我经营者。然而,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当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已作为各大组织的被雇佣成员(employed members)而工作,使用的也已不是我们自己所有的资源,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根据别人所给的指令行事的时候,那些在原有社会中得到有效遵循的原则,在今天的社会中还会在多大的程度上仍旧有效呢?尤其需要考虑的是,如果独立者于当下只构成社会成员中极小的一部分并且只具极小的影响,那么他们的贡献是否因此就变得较不重要了呢?或者说,他们是否仍是任何自由社会繁荣的必不可缺的因素呢?
  在我们进入这个重要问题的讨论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打破一个关于雇佣阶级(the employed class)发展的神话;尽管只有马克思主义者彻彻底底地信奉此一神话,但是此一神话所产生的一般影响也已达到了混淆视听的地步。这个神话认为,无产阶级的出现,乃是剥削过程的结果,因为正是在这种剥削的过程中,大众被剥夺了曾经使其能够独立谋生的物资财产。但是,事实却与此完全相反。在现代资本主义兴起之前,大多数人建立家庭和抚养孩子的可能性,乃依赖于对房产、土地及必要的生产工具的继承。后来,那些并不从其父母处继承土地和生产工具的人之所以得以生存和传宗接代,则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富有者以增大雇佣者人数的方式来使用其资本的做法,不仅对其是可行的,而且也是有利可图的。如果是“资本主义创造了无产者”,那么它也是通过使大多数人能够生存和传宗接代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点的。在当今的西方世界,此一过程的功效当然已不再是增加传统意义上的无产者,而是在于推进一个被雇佣人员多数(a majority of employed)的发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许多方面来看,此一被雇佣人员多数的发展,不仅不能构成自由社会的驱动力量,而且往往还与这些力量相反对。
  晚近两百多年中人口的增加,主要表现为都市和产业的被雇佣工人的增加。技术变革推动了大规模企业的创生,进而也推动了一个新的庞大的职员阶层的诞生;当然,这种技术变革亦毋庸置疑地推进了人口中被雇佣人员的增加,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那些靠提供服务而生存的无产者在数量上的增加,很可能反过来也大大推进了大规模组织的发展。
  这一发展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因下述事实而得以凸显:依附者(the dependent)和无产者数量上增长最快之时,也是他们被赋予选举权之际,然而在此之前,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这种发展的结果是,在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中,绝大多数选民的观点都渐渐为下述事实所决定,这个事实就是他们都处于被雇佣的地位。由于现在是他们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政策,所以这在一方面使得被雇佣的地位相对来讲具有了更大的吸引力,而在另一方面则使得独立人士的境况的吸引力日趋减少。这样,被雇佣者便可以据其地位而大肆运用其政治力量,以左右政府政策,当然这种情况也是极为自然的。据此,社会渐渐沦为了一个庞大的雇佣等级社会(great hierarchy of employment),但是我们在这里需要追问的是,这样一种社会是否符合被雇佣者的长期利益呢?坦率而言,如果被雇佣者这一多数不能认识到,确保足够多的独立人士的存在乃是他们的利益之所在,那么社会渐渐变成一个庞大的雇佣等级社会这种状况就很可能无从避免。这是因为他们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的自由都会遭到侵损,一如他们自己也将发现的那样,如果没有足够多的且各不相同的雇主可供他们选择,那么他们这些被雇佣者的地位亦将大大衰落。

  2.于此我们发现一个问题,即许多对自由的运用,对于被雇佣者而言,并不具有什么直接利益,而且被雇佣者也常常不易认识到他们的自由乃依赖于其他人能够进行决策的事实,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些决策与被雇佣者的整个生活方式并无直接关联。由于被雇佣者能够不做此类决策就可以生活(当然他们也是不得不承受这种境况),所以他们也就意识不到自行决策的必要性,而且由于被雇佣者在生活中几乎没有进行决策的机会,所以他们也往往低估这些机会的重要性。独立人士在发挥其作用时所必不可少的对自由的运用,在被雇佣者那里却被视作无甚必要;他们所具有的奖惩观念以及对适当报酬的评价,也完全不同于独立者。因此,在当今世界,被雇佣者这一多数将他们的生活标准和观念强加于其他人的趋向,对自由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的确,为了被雇佣者所在社会的一般利益,因而也是为了他们自己的长期利益,他们应当维护一些条件以使少数独立人士能够达致多数所不能获得的或认为不值得去努力和冒风险的地位;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试图说服被雇佣者并使他们认识到此点,将被证明是一项最艰难棘手的工作。
  即使某些自由的运用与被雇佣者的生活不具有多少相关性,这也不意味着他们是不自由的。一个人就其生活方式及谋生方法所做的每一选择,从选择的结果来看,本身就意味着他对做某些事情不感兴趣。有许多人会选择被雇佣,因为与任何独立人士的地位相比,被雇佣的地位将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机会。的确,有一些人并不特别看重被雇佣地位所能提供给他们的相对安全和较少的风险及责任,但是,这些人还是做出了被雇佣的选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使他们做出如此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常常不是他们无力获致独立,而是被雇佣较之作为独立商人更能向他们提供令其满意的活动,挣得更多的收入。
  自由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得到我们欲求的每一样东西。在选择生活道路的时候,我们始终要在复杂纷繁的利弊中进行抉择,而且我们一旦做出抉择,就必须为了获得净利而准备面对某些不利的境况。任何欲图通过出售其劳务而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必须用其工作时间去做其他人为他安排或决定的工作。遵照其他人的要求行事,就被雇佣者而言,乃是实现其目的的条件。然而,虽说被雇佣者有时也会对这种境况甚感不满,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他们并不是处在被强制那种意义上的不自由的地位,所以他们往往也不会对此过于追究。再者,即使被雇佣者有时会极不喜欢他们的工作,但是他们知道,如果放弃这一工作,他们往往要蒙受极大的风险或牺牲,所以他们一般都倾向干安守原有的工作。但是,这类情形也同样可以适用于人们所从事的几乎所有其他的职业,当然也包括许多独立人士所从事的职业。
  在一竞争的社会中,除了大量失业的时期以外,被雇佣者都不是处于某个特定雇主的支配之下的,这个事实至关重要,必须认清。就此而言,法律的规定极为明智,它不承认那些永久出卖劳务的契约,而且一般来讲,它甚至都不强制执行具体劳务的契约。不论是谁,都不能强制某人一直为某个特定的老板工作,尽管此人与该老板所达致的契约有如此的规定。此外,在一正常运行的竞争社会中,人们显然可以跳槽或者发现其他的就业机会,尽管这些职业的报酬常常是较低的。
  被雇佣者的自由还依赖于数量多且行业不同的雇主的存在,这一点已极为明显,当我们考虑下述假设条件下所发生的情况时尤其如此。这个假设条件即是,社会中只有一个雇主——例如国家,或者接受雇佣乃是唯一被允许的维持生计的手段。持之一贯地运用社会主义的原则,必将导向单一雇主的情势,而不论它怎样通过将雇佣权授予名义上独立的公共企业或类似的机构的做法来掩盖其实质。不论此类雇主是以直接的方式行事,还是以间接的方式行事,都无从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他实际上拥有着可以强制个人的无限权力。

  3.因此,被雇佣者的自由,依赖于地位不同于被雇佣者地位的另一部分人的存在。然而,在一个由被雇佣者构成多数的民主制度中,正是被雇佣者的生活观念决定着这一部分人能否存在并发挥其作用。在这样的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观念将是那些绝大多数人的观念,亦即各雇佣等级组织的成员的观念,但是这些人在很大程度上却对那些决定着他们各自工作的单位间的关系的问题及观点毫无认识。的确,被雇佣者这一多数所提出的标准,可以使他们自己成为社会中起主宰作用的成员,但是,如果该社会要继续成为一个自由社会,那么这些由被雇佣者多数形成的标准就不能适用于整个社会。
  被雇佣者的价值和利益,必定会与那些承受着安排资源使用的风险及责任的人士的价值及利益不尽相同。一个为了确定的工资并根据指令而工作的人,可能与一个必须不断在不同的方案间进行抉择的人一样,认真、勤奋、和明智;但是被雇佣者却很难像后者那样具有创造力或实践力,因为被雇佣者在工作中的选择范围太过有限。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不可能期望被雇佣者采取那些无从加以规定的或不符惯例的行动,而这就意味着他们只会去做分派给他们的工作,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他们都不会去做,即使他们有能力做更多的工作,亦毫无例外。一项分派的任务,必然是一有限定要求的任务:它限于某个特定领域并以前定的分工为基础。
  被雇佣的事实,不只会影响一个人的原创力和主动精神,而且还将在下述方面影响被雇佣者:他们对于那些控制资源且必须不断关注新的安排及资源配置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几乎一无所知;他们对于那些因必须对财产及收入的使用进行决策而逐渐形成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也不甚了解。对于独立者来讲,他自己的生活与工作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界分,然而对于被雇佣者而言,这种区分则是明显存在的,因为他们只出售了一部分时间,以挣得一确定的工资。就被雇佣者而言,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在一定的时间中如何使自己适应并融合入一给定的框架之中的问题,然而对于独立者来讲,工作则是一个建构及重构生活计划的问题,亦即针对不断出现的困难寻求解决方案的问题。关于什么东西可被确当地认为是收入、一个人应当把握什么样的机会以及一个人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能最有助于其成功等问题,被雇佣者的观点与独立者的观点之间的分歧尤为凸显。
  然而,被雇佣者与独立者之间的最大的区别,却见之于他们对下述问题的认识,即不同服务的恰当报酬应当以何种方式加以确定。当一个人作为一个大组织的成员并根据指令而工作的时候,他个人的服务的价值就极难确定。他是否忠实且明智地遵守了规章及指令,他是否很好地适应了并融合进了整个运行机制,都是必须根据其他人的观点才能加以确定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雇主往往是根据某些确定的品行标准来决定被雇佣者的报酬,而不是根据他工作的实际结果来确定他的收入。如果要使人在组织内部感到满意,那么做到以下两点就至为重要:一是报酬应当被普遍认为是公平的,亦即报酬应当符合为众人所知的且被认为是明智的规章;二是应当有一个机构负责确使每个人得到其同事认为应当属于他的收入。然而,根据其他人认为他所应得者来确定一个人的报酬的原则,却无法适用于那些根据自己意志主动行事的人。

  4.当被雇佣者这一多数决定立法和政策时,相关条件就将趋向于应合此一多数的标准,同时也会渐趋不利于独立者。结果,被雇佣者的地位将会渐渐变得更具吸引力,而且其相对力量也会变得更为强大。我们甚至可以说,大组织在今天胜出小组织的许多优势,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些政策的结果,因为这些政策使得被雇佣者的地位对许多原本有可能旨在独立经营业务的人士产生了更大的吸引力。
  无论人们怎样说,有一点则是毋庸置疑的,即被雇佣不仅变成了人口之多数的实际地位,而且也成了他们更倾向于的地位;这是因为他们发现被雇佣者的地位能够满足他们的主要欲求:获得足够支付日常开支的稳定且确定的收入、工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自动和稳步的增加、而且能够在步入老龄时得到一定的养老金他们因此而摆脱了一些对经济生活的责任;进而,他们亦就相当自然而然地认为,因雇主组织的失败或衰败而导致的经济上的灾祸,显而易见不是他们的过错,而是别人的问题。这样,对于那些他们虽然一无所知但其生活却又依附于其上的经济管理活动,他们希望拥有某种较高的监督权力对之进行监督,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此一阶级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中,社会正义的观念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适应此一阶级的需求的工具。这种情形不仅适用于立法,而且也适用于制度安排和商业惯例。税收制度也渐渐以收入概念为基础,而这个概念所反映的正是被雇佣者的根本利益。类似于家长照顾孩子的那类社会服务,也几乎完全是根据被雇佣者的要求来确定的。甚至消费者信贷的方式和标准,也首先是适应于他们的要求而确立起来的。所有涉及作为谋生手段之一的对资本的占有及运用的问题,亦渐渐被视作为一小部分特权人士的特殊利益,而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多数居然可以正当地对之加以鄙视。
  对于美国人来讲,上文所描绘的图景似乎有些夸张,但对于欧洲人来说,此一图景中的主要面相则实在是他们再熟悉不过的了。一旦公务人员成为被雇佣者中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群体,而且他们所享有的特殊权利也被作为一个权利问题而为所有其他的被雇佣者所要求,那么一般而言,趋向于上述图景那个方向的发展就会加速。公务人员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公务人员终身任职的权利以及按年限自动增加工资的权利,由于被认为并不是为了公务人员的利益所设,而是为了整个公众的利益所设,所以亦就趋向于被扩展到公务人员群体之外的人士。再者,在大型组织中,个人服务的具体价值的确难以确定,因而必须根据某些确定的品行尺度而非其实际服务的结果来支付报酬,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从某些方面来看,政府行政机构中的情况更是如此。在政府机构中通行的这些标准,会通过公务人员对立法的影响以及对那些迎合被雇佣者的需求的新制度安排的影响,趋向于在更大的范围中被适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许多欧洲国家,由新社会服务所催生的科层制度已成了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因素,它既是“需求与品行”(need and merit)这一新观念的创造者,同时也是落实这个新观念的工具:人们的生活也因此日益受制于根据这一新观念而形成的种种标准。

  5.实际上,被雇佣机会之多样性的存在,在根本上取决于独立的个人的存在,因为正是这些独立的个人在积极主动地不断地创建或改组其组织、确定或改变这些组织的方向。初看上去,被雇佣机会的多样性,似乎也可以由无数为领薪经理管理并为众多股东拥有股权的企业所提供,因此具有殷实财产的人士也就可以成为一种多余。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适应于业已确立的产业,然而,如果没有新组织的创建以应对具有风险的新事业(在这些领域,有能力承受风险的有财产的个人仍是不可被替代的),那么竞争的状况就不可能得到维护,而且整个企业结构的僵化也只能是势所必趋。个人决策优于集体决策,不仅只适用于新的风险事业的开创之一方面,而且还在于:不论董事会的集体智慧在大多数情形中有多少上乘表现,即使是规模庞大且地位巩固的企业所获得的杰出成就,也常常是由于某个通过对巨大资产的控制而获得独立地位及影响力的个人的贡献所致。需要指出的是,不论企业制度在多大程度上模糊了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区别,为消费者和被雇佣者提供了足够的选择从而使任何组织都不可能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整个独立企业的系统,却依旧是以财产私有权和个人决定资源使用的权利为其前提条件的。

  6.然而,拥有殷实财产的私人所有者之所以重要,并不仅仅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的存在乃是维护竞争性企业结构的一个基础性条件。实际上,当拥有独立资产的人,不只是用其资本追求物质利益,而且也将其资本用来实现那些并不带来物质利益回报的目的的时候,他们在自由社会中会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任何文明的社会中,拥有独立资产的人士所具有的责无旁贷的作用,不仅是要维护竞争性市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支持市场机制所不能充分考虑到的目标。
  尽管市场机制是确保提供那些能够予以标价的服务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市场机制所不可能提供的极为重要的其他类型的服务,因为这些服务不能出售给个别的受益者。经济学家常常给人们这样一种印象,即只有那些能使公众付钱的东西才是有用的;当然,经济学家也论及了一些例外情况,但只是作为主张国家在市场不能提供所欲求的东西的场合下应当介入的理由而提出的。但是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市场所存在的一些局限为主张政府采取某些行动提供了正当的理由,然而市场的这些局限却切切实实不能证明以下论辩为正当:即只有国家应当有能力提供这些服务。我们不仅应当承认存在着市场所不能满足的需求,而且还应当明确指出,政府绝不应当是唯一有能力提供不具物质回报的服务的机构,而且在此一领域也不应当有垄断,相反,应当允许尽可能多的独立的个人或组织运用其各自的能力去满足这些需求。
  那些能够从经济上支持其信念的个人或群体,如能在文化娱乐活动、艺术活动、教育及研究、自然环境保护及历史文物保护等领域,尤其是在传播政治上的、道德上的及宗教上的新观念的领域中处于领导地位,可以说极其重要。如果少数观点想获得机会成为多数观点,那么其必要条件就不仅是那些已经得到多数高度评价的人士能够发起行动,而且还需要各种不同意见和情趣的代表人物能够以投入其资产及精力的方式来支持那些尚未被多数所赞同的理想。
  如果我们不知道有什么更好的方法可以确定这样一种群体,那么我们就有很充分的理由主张:随意地从每百人中选出一人或者从每千人中选出一人,并赋予他们以足够的财力去追求他们自己选择的任何目的。既然大多数倾向和意见都通过代表得到了表达,而且每一种利益也都给予了表达的机会,那么让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即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以一种从反向角度来看会有益于社会的方式使用这种机会,就完全值得一试。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进行选择(在我们的社会中,事实上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至少具有下述优长(即使我们不考虑继承能力方面的可能性):一是那些获得这种特殊机会的人通常都接受过如何运用这种机会的教育,二是他们的成长环境已使他们对物质财富太过熟悉,所以他们会因视这些物质财富为当然之物而不再将其看作令他们深感愉快的主要渊源。新兴暴发户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他们通常会沉溺于其间的粗俗乐趣之中,而这些粗俗的乐趣对于遗产继承者来讲一般不会有多少吸引力。有人认为社会地位之提升的过程有时应当延长至数代人,如果这个论点是正确的,又如果我们承认一些人不必将其大部分精力用于谋生,而应当有时间和资产去追求他们自己选择的任何目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否认,继承很可能是我们所知道的最好的选择手段。
  人们经常忽略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即集体同意的行动(action by collective agreement)只限于下述情形:一是先前的努力已形成了某种共同观点;二是关于什么是可欲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三是所存在的问题只是对人们已普遍认识到的各种可能性进行选择的问题,而不是发现新的可能性的问题。然而,公共意见本身并不能决定应当努力将公共意见引向何方的问题,而且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现行有组织的群体,也都不应当享有做出这种决定的排他性权力。这样,就应当由那些自己拥有必要的资源的个人或那些已然赢得拥有独立资产的人的支持的个人,来启动这种有组织的努力;如果没有这样的个人,当下的只为极少数人士所信奉的观点便永远不可能有被多数接受的机会。多数虽说在对艺术或其他活动进行资助的方面取代了富有的资助者,但是由于他们的支持极不确当,所以几无可能期望多数在这方面起领导作用。这种情况在那些有可能改变多数道德价值的慈善运动或理想运动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
  在历史的长河中,往往是在孤独的先锋人士为了唤起公众的良知(public conscience)而贡献出了他们的生命及财富以后,人们才渐渐认识到他们所为之献身的一系列伟大事业,毋庸讳言,这样的事例可以说数不胜数;当然,他们经过长期的斗争而最终赢得多数支持的成就,也同样不计其数;但是囿于篇幅,我们不可能在这里对之一一列举并详尽讨论,实际上也只需举出数例便能说明问题:废除奴隶制、刑法及监狱的改革、制止虐待儿童和动物、或给予精神病患者以更人道的待遇等等;但是我们仍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上述所有的努力,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只是极少数理想主义者的希望,换言之,正是这些少数人士竭尽全力地变革着极大多数人关于某些习惯做法的定见,最终才达致了上述成就。

  7.然而,富裕者要成功地完成这种使命,不仅需要整个社会不把拥有财富的人的使命只视作运用财富谋利并增加财富,而且还需要富有阶层不只是由那些视运用其资源进行物质生产为其根本利益所在的人构成。换言之,社会还必须允许一些享有“闲暇”的富人(idle rich)的存在——此处的闲暇并不是指他们连有意义的事也不做,整日游手好闲,而是指他们的目标并不完全受物质利益考虑的支配。大多数人必须为谋生而挣取工资这个事实,并不会减损一些人不这样做的可欲性,亦即不会减低少数人能够追求大多数人并不欣赏的目标的价值。如果仅由于这个原因而专断地剥夺这些人的财富并将它们分派给其他人,那么这种做法毫无疑问会令人厌恶。同样,如果由多数来赋予特权,那也将是毫无根据的,因为他们会选择那些拥有着他们所赞同的目标的人来享受特权。实际上,这种做法只会创生另一种雇佣的形式,或另一种对某种确认的品行进行酬报的形式,但却绝不可能提供一种机会,使人们去追求那些尚未被大众接受的可欲的目标。
  我对那种鄙视“游手好闲”的道德传统敬佩有加,在这里,游手好闲是指毫无明确目的的闲混。但是一如上述,不为挣取收入而工作,未必就意味着游手好闲;从事并不带来物质回报的工作,也完全有理由被视作高尚。诚然,我们绝大多数的需求都可以由市场来满足,而这同时又给大多数人提供了谋生的机会,但是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不应当允许人们将其毕生精力用于实现并无经济回报的目的,亦不意味着只有多数或只有有组织的群体才应当有能力追求这些目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只有少数人有能力拥有这种机会,也同样不会减损一些人应当拥有这种机会的可欲性。
  富裕阶层的“意索”(ethos),至少要求每个男性成员都通过挣更多的钱来证明他的作用,因此人们对于这种富有阶层是否能够确当地证明其存在的正当性,仍存疑问。虽然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对自由社会的经济秩序具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他们在创造和传播思想及观念或者倾向及信念等方面的重要性可能更大。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知识界领袖、道德捍卫者及艺术先锋人士都属于被雇佣者阶层,尤其是为政府所雇佣,那么这个社会的缺陷就太严重了。然而不无遗憾的是,我们却正在从各个方面朝着这样一种社会发展。尽管一些独立的思想领袖人士仍旧从自由撰稿人(freelance writer)、艺术家、法律家和医务阶层当中产生,而且他们还在不断地提出新观点,但是绝大多数(博学的科学家和人文学者)应当起领导作用的人士,当下却处在被雇佣的地位,而在大多数国家则处在被国家雇佣的地位。此一方面的重大变化始于19世纪,在此之前,绅士派学者达尔文(Darwin)、麦考利(Macaulay)、葛罗特(Grote)、卢博克(Lubbock )、墨特利(Motley)、亨利·亚当斯(Henry Adams)、托克维尔(Tocqeville)以及施里门(Schliemann)等,都是名望显赫的社会知名人士,甚至像马克思这样一位对当时社会进行无情批判的异端者,也能得到一位富有的保护人的资助,使他能够贡献出毕生精力去阐述和宣传种种为当时之多数切实反对的学说。
  当今,这种显贵且独立的知识阶层几乎完全消失了(在当下美国的大多数地区也已不存在了),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在其间,有产阶层(在当下几乎成了一个完全由商人构成的群体)不仅缺乏知识领导,甚至也缺乏一种逻辑一致且可用于安身立命的人生哲学。实际上,富有阶层在某种意义上讲应当是一个有闲阶层,他们当中应有超过一定比例的学者和政治家、文学家及艺术家。在过去,正是通过这些富有者在他们自己的圈子中同那些与其具有相同生活方式的人士的交流和交往,他们才得以积极投入到各种思想运动中去,并积极参与种种有可能形成公共意见的讨论。然而在今天,欧洲的观察家看到美国的情况以后一定会有一个很深的印象,这就是那个仍在某些时候被视为统治者的阶层,现在已变得明显孤立无援且作用微弱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下述事实所致,即美国的各种传统阻碍了有闲阶层——亦即运用财富赋予他们的独立地位去实现除了一般经济目的以外的目的的阶层——在其间的生长和发展。然而,有产阶层中缺失文化精英的状况,在当下的欧洲也已相当严重,通货膨胀及税收制度的综合效应,既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了原有的有闲阶层,亦阻碍了新的有闲阶层的兴起。

  8.不可否认的是,这样一种有闲阶层将产生一大批讲究奢侈生活的人(bons vivants),其比例会远远大于学者和公务人员,而且这些讲究奢侈生活的人也会因其惊人的浪费而使公众感到震惊。但是,这种浪费在任何地方都属于自由价格(the price of freedom)的问题;我们很难认为,判定闲暇富有者中最闲暇者的消费为浪费并加以反对,与埃及的农民和中国的苦力判定美国大众的消费为浪费这二者所依据的标准,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从量上来看,富有者在娱乐中的浪费与大众在相似且同样“非必要的”娱乐中的浪费相比较,的确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后者的那种浪费却偏离了一些从伦理标准上来看极为重要的目的。可能是有闲富裕者生活中的摆阔及其所具有的一些为大众所不熟知的特征,才使得它们特别容易受到严正的指责。
  尽管一些人的奢侈挥霍的确会使人们大感厌恶,但是即使如此,我们仍很难断言,在任何特定事例中,那些最为荒谬的生活尝试就一定不会产生一般意义上的有益的结果。人们在开始一个新的生活局面的时候,总是要搞许多无目的的炫耀和排场,对此不会有人感到奇怪。但是我确信——我这样说肯定会引来甚多奚落——即使要成功地享用闲暇也需要有先锋的开创:我们当今已相当流行的许多生活方式,应归功于那些将其毕生精力贡献于生活之艺术的探索者,而且当下已成为大众娱乐用品的许多玩具和体育用品,最早也是由花花公子发明的。
  就这一方面而言,我们对不尽相同的活动之功用的评价,居然莫明其妙地被普遍流行的金钱标准所扭曲。常常令人惊讶不已的是,正是那些最为激烈地谴责我们文明之实利主义或物质主义的人,除了承认人们愿意给服务提供的报酬这一项标准以外,竟不承认任何其他评价服务之功用的标准。然而,职业网球手或高尔夫球手,是否就真的显而易见地比那些贡献其时间以完善这些运动的富有的业余球手对社会的作用更大?或者说公共博物馆的一位被雇佣的馆长,是否就真的显而易见地比一位私人收藏家对社会的作用更大?在读者匆忙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将提请读者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没有富有的业余爱好者的开创性活动,是否还会产生网球或高尔夫球的职业选手或博物馆的馆长?据此,我们难道就不能希望那些人士的娱乐性探索(他们能在其短暂的生命周期中热衷于这些活动)还将产生其他新的有益的作用吗?毋庸置疑,生活之艺术或非物质性价值的发展,当能从那些不具物质生活忧虑的人的活动中得益最多。
  我们时代的最大悲剧之一,就是大众一方面渐渐相信,他们之所以达到了高物质福利的生活水准,完全是因为把富有者的生活水平拉下来所致;而另一方面他们也日益担忧,富有阶层的出现或维续会剥夺他们本应得到或被他们视为其应得的东西。众所周知,在一个进步的社会中,如果不允许少数享有财富,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相信这些财富还会继续存在。这些财富既非剥夺于其他人,亦非其他人不可享用的东西,它乃是先锋人士所开创的新的生活方式的最初标志。诚然,一些人拥有开创各种可能性的特权,而这些有益的可能性对于其他人而言,却只有其子孙后代才可能享有;当然,这些享有特权的人士,一般而言,并不是最具品行的个人,而是那些出于偶然因素而被置于这些令人羡慕的地位的人。但是,这一事实却与发展之进程不可分离,而且这种事实与发展进程的紧密关系也往往是任何个人或群体所不能预见的。一开始就阻止一些人去享有某些利益,其结果就完全可能是使大众永远无法分享到它们。如果我们由于忌妒而使某些罕见的生活方式无法实现,那么最终蒙受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贫困的,将不仅仅是其他人,而是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所有的人。我们在根除那些令我们感到不满的个人成功的表现的同时,不可能不摧毁那些使发展成为可能的力量。我们可以对新暴发起来的富人的炫耀、低俗以及浪费表示极大的反感,然而我们却必须认识到,如果我们扼杀一切为我们所不喜欢的事情,那么因此而在同时被扼杀的那些为我们所未预见到的有益结果,其价值极可能大于其在表面上的弊端。在人类世界上,如果多数可以阻止一切为他们所不喜欢的新生事物的出现,那么这个世界就会沦为一个停滞的世界,甚至有可能变成一个日趋衰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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