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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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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召开联邦制宪会议国会决议
1787年2月21日
鉴于邦联和永久联盟条款载有经合众国国会及各州州议会同意进行修订之规定;又鉴于经验表明现存之邦联制度确有缺陷,若干州,特别是纽约州,为了加以补救,指令其出席国会之代表建议,为在下述决议中表明之目的召开一次会议,而召开此次会议似为在合众国中建立一坚强之全国政府之最可行办法。
现决议:国会认为宜于今年5月之第二个星期一在费城召开由各州指定代表参加之明确以修改邦联条款为唯一宗旨之会议,并由此会议向国会及各州州议会提出关于邦联条款之修订意见,经国会同意并为各州批准后,俾使联邦宪法适于国家之治理与联邦之赓续。
附录二 邦联条款
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得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诸州间之邦联及永久联盟条款。
第一条 邦联之名称定为“美利坚合众国。”
第二条 凡未经本邦盟召集之国会明确授予合众国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及所有权能、领域与权利。
第三条 上述各州为了组织共同防御、保卫其自由,并为共谋福利,各自加入互相友好之巩固联盟,承担互相协助以抵抗由于宗教、主权、贸易,或任何借口对上述各州或其中任何一州所施加之压力或攻击。
第四条 为了更好建立并维系联盟各州人民间之相互友谊与交往,除乞丐、流氓与逃犯外,各州自由居民有权享受诸州自由公民之一切特权与豁免权,每州人民并可自由进出任何他州,并将与该州居民一样,在该州内享受一切贸易与商业特权,被课以同样税款、受到同样限制,唯该项限制不得阻止迁入该州之财产转移至财产所有者居住之任何他州;且任何州不得对合众国财产或任一州财产课税或加以限制。
如在任何州内之任何犯有或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严重过失之人在逃,而被合众国任何一州所发现,则在其逃离之州之州长或行政权力机构之要求下,应将其解至对其犯罪享有裁判权之州处理。
各州对他州之档案、立法与法院及兼管司法之行政长官之司法程序应给于充分之信任与尊重。
第五条 为了更便于管理合众国普遍关切之事宜,各州以州议会决定之方式逐年委任代表,于每年11月第一个星期在国会集会,各州保留权力在年内任何时候召回全部代表或任何代表,委派他人更代至年终为止。
各州派至国会之代表不得少于二人,亦不得超过七人;任何人在六年之中担任代表不得超过三年,任何人在担任代表期间均不得在合众国政府担任官职,从而使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为领取薪金、费用或任何报酬。
各州在参加各州会议时均有其本身之代表,而各代表同时亦为州际委员会之成员。
在国会开会决定合众国之问题时,各州均有一票投票权。
代表在国会中之言论与辩论自由不受干涉,亦不得在任何法庭或国会外任何地方对之进行诘难,国会议员除因叛国罪、重罪或破坏治安罪外,在其来往及参加会议时,其人身不受逮捕与监禁。
第六条 未经合众国国会之许可,任何州不得派出或接受任何使节,或与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举行任何会议、订立任何协定、同盟或条约;在合众国或各州领薪或受委担任职务之任何个人均不得接受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之任何赠与、报酬、职务或爵衔;合众国国会或各州均不得授与任何贵族爵衔。
未经合众国国会之同意并准确规定其宗旨及期限,任何两州或两州以上之间均不得彼此订立任何条约、或进行任何联合或结盟活动。
任何州均不得征收进口税或关税,从而可能妨碍合众国国会根据其已向法兰西及西班牙王朝提出订立之任何条约,与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所订条约之规定。
除合众国国会认定为保卫各州及其贸易需要之一定数目之舰只外,任何州于和平时期不得拥有战舰;除合众国国会认定为保卫各州需要之要塞警卫部队外,任何州于和平时期亦不得拥有任何部队;但所有各州应经常维持一支严加管理、遵守纪律、武器装备充足之民兵,且购置并于公用武库中经常备用一定数量之野炮与帐具、适当数量之武器、弹药与营房器材。
除非实际遭受敌人入侵,或得到某个印地安部族决议即将入侵之确定消息,且情况紧急不容延缓以俟征得合众国国会同意之外,未得合众国国会之许可,任何州不得进行任何战争;除非在合众国国会宣战之后,任何州不得将任何舰只与战舰编入现役或颁发拘捕或报复性拘捕敌舰令;在宣战后,是项拘捕令亦只能针对交战国与交战国属民,并按照合众国国会制定之规章;惟如该州受到海盗围攻时,可以装备战舰,至危险解除时,或至合众国国会另行决定时为止。
第七条 任何州为共同防御目的组建陆军时,一切上校级及其以下各级军官均由组建部队各州州议会委任,或照该州规定方式委任;一切缺额概由最初委任之州填补。
第八条 一切战费及为共同防御或普遍福利目的引致之一切开支,经合众国国会批准,应由公共财库中支付。此公共财库之资金由各州按照各州境内之一切土地(而不论已授与任何人或为任何人作过丈量)之价值比例摊派。此项土地及地上之建筑、设施应根据合众国国会随时指定之方式进行估价。
各州州议会应于合众国国会决定之时限内指令赋课税款以交纳上述摊派份额。
第九条 合众国国会拥有唯一无二之权利及职权决定媾和与战争(第六条所述情况除外)——派遣与接受大使——缔约与结盟(但不得签订商业条约以限制各州对外国人课以与本州人民同样进口税及关税,或禁止任何种类货物或商品进出口之立法权,——确立法则以决定:在各种情况下,陆上或海上之何种捕获物为合法,为合众国服役之陆军或海军之战利品以何种方式分配或上交——在和平时期颁发船只拘捕令及报复性拘捕令——组成审判公海上所犯海盗罪与重罪之法庭,并建立受理与裁判有关捕获品全部案件之最后上诉,唯国会成员不得被委任为上述任何法庭之法官。
合众国国会亦为处理二州或二州以上之间有关边界、辖区、或因任何其他经由引起之现存或今后可能发生之争议之最后上诉机关;此项权力应以下列方式实施:——凡一州之立法或行政机关或合法代理人就其与另一州发生争议,向国会提出申诉,陈明争议问题要求予以审理,国会应即下令通知争议中之另一州之立法或行政机关有关事由,通知各方合法代理人于指定日期到场,遂后令其协商一致委派审理员或法官组成法庭以听取意见,并裁定有关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国会应从合众国各州各提名三人列出名单,争议各方交替从名单中删除一人,由申诉一方开始,一直到名单人数减至十三人为止;从此十三人名单中,按照国会要求,于国会当面用抽签办法,抽出不少于七人、不多于九人之姓名,所抽中之人或其中之任何五人,即行担任审理员或法官以听取并最后裁定有关争议,裁定由听取争议之法官多数同意而成立;如果任何一方于指定日期不到场,且未申明国会认为充足之理由,或虽到场但拒绝前述删除手续,则国会仍应从各州提名三人,国会秘书代表不到或拒绝表态之一方进行删除;如此委任之法庭所作判断与判决即为最后之裁决而不能变更;如任何一方拒绝服从此类法庭之权威,或拒绝出庭申诉其要求或?由,法庭仍得径行宣布判决或判断,此一裁判同样即为最后裁决而不能变更,在两种情况下,其判断或判决以及其他处置均应呈交国会,存入国会法案档内,以代有关争议各方保存:唯每一审理员在出庭审判之前应在审理此案之州之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一名法官主持下进行宣誓:“本人尽自己之最大明辩能力,不循私情,不望报酬,充分认真听取并判明有关争议”,且不得剥夺任何州之领土归合众国所有。
一切关于私人土地所有权之争议,该土地由二州或二州以上分别颁发与不同之个人,而各州对该土地的管辖权与颁发土地证之各州经过核实,该土地证或每一土地证系在管辖权解决之前颁发,原有关一方向合众国国会申诉,则其解决应尽量采取与上述解决各州间领土管辖权争议相同之办法。
合众国国会且亦应有唯一无二之权利与职权规定以本身名义或以各州名义铸造之硬币之合金成分与价值——规定合众国全境之度量衡制——处理与非各州成员之印第安人之贸易与一切事务,唯不得损害或违犯各州在其州界之内之立法权——建立及处理合众国全境中各州间之邮务,并提取邮件来往之邮资以充邮政经费开支——除团级以下军官外,委任合众国陆军之一切军官、委任海军一切军官、授予合众国现役军官军衔——制定管理陆、海军之条例并指挥其作战行动。
合众国国会有权在国会休会时任命常设委员会,命名为“州际委员会”,由每州一名代表组成;有权任命其他必要之委员会与文官,在国会指导下总管合众国事务;并任命国会本身一成员为总统,惟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三年任期中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年以上——确定合众国所需开支,并拨款用以支付是项公共开支费用——以合众国名义借贷或发行纸币,每半年向各州报告借贷或发行货币之帐目一次——建设并装备一支海军——协商决定陆军部队人数,按照各州白人居民人数比例向各州征调摊派之兵员;此项征调具有法律效力,各州州议会应即委任团级以下军官、募集兵员、发给军人应具备之服装、武器及装备,其费用概由合众国开支,依上述装备之官兵应在合众国国会规定之时限以内,开赴国会指定之地点;但如合众国国会根据情况决定任何一州不募兵员,或仅募少于其应摊数量之兵员,而另一州应募多于其应摊数量之兵员,则此额外兵员亦应如额内兵员同样募集,派给军官,发给军服、武器、装备,除非该州州议会认为此额外兵员从本州安全考虑不能调出,在此情况下该州应尽其所能募集额外兵员,并配备以军官、军服、武器、装备;如此装备之官兵即应在合众国国会规定之时限内开赴国会指定之地点。
除非有九个州同意,合众国国会不得参战、在和平时期不得颁发船只拘捕令或报复性拘捕令、不得缔约结盟、不得铸币并规定其价值、不得确定为合众国之防御与福利所需之款项与费用、或其中任何一项款项与费用、不得以合众国名义发行纸币或公债、不得拨款、不得决定建筑或购买战舰、不得决定征召陆、海军部队之兵员、不得任命陆、海军总司令;除非合众国国会多数投票表决,不得决定逐日休会以外之其他任何问题。
合众国国会有权休会至一年之任何时间、移至合众国境内任何地方复会,但休会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月应公布会议日志,但国会认为应予保密之有关条约,盟约或军事行动部分不在此限。经任何代表提出要求,每州代表对任何问题所投赞成与反对票应在日志中记录;任一州之代表均可要求发给一份上述日志副本,只上述在日志中除外部分不在此限,以便各州州议会查看。
第十条 州际委员会或任何九州均可在国会休会期间执行合众国国会?九个州同意随时认为适于授予之国会职权;惟不得授权该委员会执行邦联条款中要求合众国国会中须有九个州同意始能行使之权力。
第十一条 加拿大如参加此邦联,并参与合众国行动,应予接受加入并享有此联盟之一切权益;但除非有九个州同意,不得接受其他殖民地加入此邦联。
第十二条 凡在合众国各州集会组成此邦联之前由国会或以国会名义发行之一切信贷、借款与举债,均视为合众国之债务,其清偿由合众国担承,谨此以合众国与公众名义庄严作出保证。
第十三条 各州在邦联提交之一切问题上将遵从合众国国会之决定。
邦联条款将为各州严格遵守,联盟将永久存在;今后非经合众国国会同意,并?各州州议会随后批准,任何时候不得对条款进行任何修改。
我等幸邀上帝恩宠,为各自所代表之州议会所同意并授权,批准上述邦联及永久联盟条款。上帝鉴查:我等以下签名代表,根据所授之权,代表各自选民并以其名义,谨此声明全面批准、肯定邦联及永久联盟各条规定,以及其中包括之全部与单项内容;我等并以各自选民信用庄严信誓并担保彼等在一切邦联提交问题上将遵守合众国国会之决定。本条款将为我等所代表之州所严格遵守,此一联盟将永世长存。
附录三 关于将宪法提交国会的决议
制宪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星期一
出席: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纽约州汉密尔顿先生、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及佐治亚州。
决议:将〔下列〕宪法提交合众国国会,本制宪会议建议在国会审议之后提交根据各州州议会建议下由各州人民选举之代表大会同意与批准;各州代表大会同意并批准后应即分别通知合众国国会。
决议:制宪会议建议一俟九个州之代表大会批准本宪法,合众国国会应即确定批准宪法各州委任选举人之日期,及选举人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及日期,及本宪法所规定之程序开始之时间与地点;在公布之后,即行委托选举人,选举参议员与众议员;选举人应在规定选举总统之日期集会,并按照宪法要求将其投票结果验证、签署、封讫,送交合众国国会秘书;参议员、众议员应在规定之时间与地点集会;参议员应推举专为接受、起封与计算总统票数之议长;在总统选出以后,国会应会同总统立即将本宪法付诸实施。
根据制宪会议全体一致下达之命令
议长 乔治·华盛顿
秘书 威廉·杰克逊
附录四 华盛顿致国会函
制宪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
阁下:
兹有幸将我等认为最为可行之宪法文本送请合众国国会考虑。
我国同胞长期以来即已认识并希望宣战、媾和与缔约权、征课赋税与调节商务权以及相应之行政与司法权力,应全部、充分委之于联盟之共同政府:但显然将如此广泛权力委诸一个团体实亦不妥——由此产生建立另一组织之必要。
在合众国联邦政府之中,使各州保留其独立主权之一切权利,又要保证全国之利益与安全,明显不切实际——个体之参加集体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由以保存其余。其牺牲之大小既应视情势与环境而定,亦应由其所要达目的而定。精确划分必需放弃之权利与必须保留之权利从来并非易事;而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各州情势、辖区大小、习惯与个别利益之差异,困难更行增大。
我等探讨此事,常以一切真正美国人之最大利益为念,即如何巩固吾?之联盟,盖此实关系我国之繁荣、幸福、安全、甚至我民族之生存。由于认真铭记此一重要考虑,才使参加制宪会议之各州在次要问题上未如前所预料之坚持己见;我等现在呈送之宪法遂系友好与互相尊重忍让精神之结果,而此种精神实为我国独特之政治形势所不可或缺者。
或许不能期望各州对本宪法均能全部完整予以同意;但各州无疑将会考虑到,如仅以其一州利益为准,结果可能对他州甚为不利而难以接受;我等希冀并相信否定意见我等所预期之稀少;本宪法如能促进为吾人所如此珍惜之国家之永久福利并保障其自由与幸福。实为我等最热烈之希望。
顺致敬意!
阁下之最忠顺仆辈
主席 乔治·华盛顿
根据制宪会议一致下达之指令
致国会主席阁下
附录五 合众国宪法
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
美国人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
第一项 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二项 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议会人数最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具之资格。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自由人,包括在服役期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在外。人口之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之内并于此后每十年,依照法律规定之方式进行之。议员人数以不超过每三万人选出一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一议员;在实行前项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得选举三人,马萨诸塞州八人,罗得岛州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地一人,康涅狄格州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州四人,宾夕法尼亚洲八人,特拉华州一人,马里兰州六人,弗吉尼亚州十人,北卡罗来纳州五人,南卡罗来纳州五人,佐治亚州三人。
任何一州所选议员中遇有缺额时,该州之行政首脑应颁布选举令以补足该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定该院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有弹劾之全权。
第三项 合众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每州选举参议员二人,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揭晓集合后应即尽量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任期应于第二年年末终了,第二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四年年末终了,第三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六年年末终了,俾参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得于每二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参议员辞职或其他缘由致产生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选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之州之公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之议长,但除在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无表决权。
参议院应选举本院其他工作人员,遇副总统缺席或当其执行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因审判弹劾案而开会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在合众国总统受审时,以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任何人非?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
弹劾案之判决以撤职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任何合众国荣誉职位、委任职位或有酬金利益职位之资格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为依法起诉、审讯、判决及惩办之对象。
第四项 举行参议员及众议员选举之时间、地点与手续,由各州州议会予以规定;但国会除选举参议员之地点外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修改以上规定。
国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除以法律另定日期之情况外,应于十二月第一星期之星期一举行。
第五项 各院自行审查本院议员之选举、选举结果及本院议员之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组成进行工作之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得延期开会,并得按照该院规定办法与规定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各院得制定其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之违章行为,并得在三分之二人数同意下开除议员。
各院应记录本院之议事录,并除该院认为需保密之部分外随时公布之;各院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之赞成与反对票,应依出席议员五分之一请求在议事录上进行登记。
各院在国会开会期间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将两院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第六项 参议员与众议员应由法律规定其应得之服务报酬,并由合众国国库中拨付。两院议员,除犯有叛逆罪、重罪、扰乱治安罪外,在参加各该院会议期间及往返各该院途中均不受逮捕;亦不得因其在各该院发表之讲话及辩论言词而在议会外遭到质问。
参议员与众议员于其当选任期内均不得出任合众国政府当时设置之任何文官官职,或当时增加薪俸之文官官职;在合众国政府任职之人,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出任国会任何一院之议员。
第七项 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其他法案对征税法案提出修正案或附加赞同修正案。
凡通过众议院及参议院之法案,应在其成为法律之前,呈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果批准,即行签署;如不批准,应附异议退交提出该项法案之议院,该院应将总统异议详载该院议事录,并进行复议。如?复议后,得到该院三分之二人数同意通过,即应连同前项异议书提交另一院审查,该院亦应加以复议,如?该院三分之二人数同意,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但在这种情况下,两院之表决应以表示赞成与反对之方式表决,赞成或反对之议员姓名应登记于各该院之议事录。
如法案于呈交总统后十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其退还,即视同已经其签署,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惟国会如以休会使其末得退还者不在此例,在此情况下该项法案不得成为法律。
凡须参议院及众议院同意之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应呈交合众国总统;并经其批准始能生效。如总统不批准以上之命令、决议或表决,应一如关于法案之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三分之二再行通过。
第八项 国会拥有以下权力:
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偿付国债,并供应合众国之共同防务与一般福利经费:惟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以合众国之信用借贷款项;规定合众国与外国,各州间及与印第安种族间之贸易;制定全国一律之归化条例及破产法;铸造货币,规定国币及外币之价格,并规定度量衡之标准;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及通货之惩治办法;设立邮局并开辟邮路;为促进科学与应用技艺之发展,给予作家及发明家保证其作品及发明在限定期间内之专利权;设置低于最高法院之法庭;明确划定并惩治在公海中所犯之海盗罪行与重罪行以及违反国际公法之罪行;宣战,颁发捕押及报复性扣押外国船只之许可证,制定陆地、海上俘获办法;征集陆军并供应给养,但此项拨款之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供应海军给养;制定统辖陆、海军之条例;规定征调民兵执行联邦法律、平息叛乱、抵御侵略办法;规定组织、武装与训练民兵办法,可能征调为合众国服务部分民团之管理办法;但军官之任命及按照国会规定之军律训练民兵之权由各州保留之;对于由个别州割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充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之区域(其面积不超过十平方英里),国会得行使任何事项之独占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许可购取之一切地域,国会得行使同样权力,以修筑要塞、军火库、兵工厂、造船厂及其他必要建筑;及制定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及依本宪法授与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必需与适当之法律。
第九项 现有任何一州批准入境之人移居或入境时,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禁止,但入境每人得课以不超过十元之税金。
人身保护令特权除遇内乱或外患在公安上要求必须停止情况外不得停止之。
不得通过公权褫夺令或追溯既往之法律。
除与本宪法前文规定之人口普查与统计数成比例之人头税与直接税外,不得赋课人头税与其他直接税。
由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任何贸易条例或税则不得特惠于一州商港优于其他州商港,开往或来自一州之船舶不得强其在另一州入港、出港或纳税。
除依法律规定之拨款外不得从国库中拨款;一切公款之收支报告及账目应随时公布。
合众国不得授与贵族爵位;不经国会许可,在合众国政府中领薪任职之人不得接受外国国王、君主或国家之赠与、薪金、官职或爵位。
第十项 任何州均不得缔结条约、结盟或加入联盟;不得颁发捕押及报复性扣押外国船只之许可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纸币;不得使用金银币以外之物偿还债务;不得通过公权褫夺令、追溯既往之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之法律;不得授与贵族爵位。
未经国会同意,无论何州均不得对进口或出口课税,在执行其检查法规上绝对必要课税者不在此限。任何州所课进口或出口税之净收入应充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有关法律均由国会修订与管制。未经国会同意,任何州均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建立军队或建造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约或盟约,除在实际受到侵略或在刻不容缓之危机情况下之外,不得进行战争。
第二条
第一项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四年,副总统任期亦为四年。总统与副总统之选举办法如下:各州应依照各该州州议会规定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人数应与各该州所当选之国会参议员与众议员人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中任职或领薪之人不得任命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合,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为与选举人不同州之居民。选举人应就被选人及每人所得票数开列清单,予以签署证明,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径呈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于参议员与众议员面前开启所有证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过选举人总数一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有一人以上获得过半数选票并且票数相等,众议院应即投票选举其中之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则该院应以同样方法从名单上票数最多之五名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投一票;为此目的集会之法定人数须由全国三分之二州之代表或代表之一形成,并以取得全国过半数州之票数为当选。在以上各种情况下选出总统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当选为副总统;但如遇两人以上获得相等票数,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国会可决定选派选举人之时间及选举人投票之日期,该日期应在全国划一。
除生为合众国公民或在通过本宪法时为合众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
年龄未满三十五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亡故、辞职或因故不能执行总统职务时,该项职务由副总统执行,而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与副总统均被免职、亡故、辞职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宣布某一官员代行总统职权,该官员即为代总统,直至不能执行职务之?故已不存在或另一总统选出时为止。
总统于任期内应领受劳务酬金,该项酬金于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于任期内并不得收受合众国或无论何州付与之其他薪给。
总统于就职前,应作下列宣誓或代誓宣告:“我谨庄严宣誓(或宣告)我将忠诚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并将竭尽所能坚守、维护并保卫合众国之宪法。”
第二项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并统辖为合众国服役而征调之各州民兵;总统得指令行政各部首长就其职务有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总统并有权对触犯合众国之犯罪颁布减缓与赦免令,惟弹劾案不在此列。
总统根据或征得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惟需有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之赞同;总统得提名并根据或征得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其他使节、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本宪法未就其任命程序作有其他规定以及今后将以法律规定设置之合众国一切其他官员。但国会如认为适当,得以法律形式将下级官员之任命权授与总统单独行使,或授与各级法院或各部部长行使。
总统在参议院休会期间有权补充人员之缺额,此类委任之期限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终止。
第三项 总统应随时向国会提出国情咨文,并将其认为必要而妥善之措施提请国会审议;总统于非常情况下得召开国会两院或一院之会议,值两院对休会时间意见不一时,总统得指令两院休会至其认为适当时期为止;总统将接见大使及其他使节;监督法律之忠实施行;委任合众国之一切官员。
第四项 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之一切文官因叛逆罪、贿赂罪或其他重大罪行及行为不检罪行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撤职。
第三条
第一项 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之下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之法官如无行为不当得继续任职,并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
第二项 司法权之范围应涉及触犯本宪法与合众国各种法律包括成文法与衡平法之一切案件,涉及合众国已经缔结或将来缔结之条约之一切案件;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及领事之一切案件;涉及海事司法与海运司法之一切案件;以合众国为诉讼一方之案件;州与州间之诉讼案件;一州与他州公民间之诉讼案件;各州公民间之诉讼案件;同州公民持有不同州之土地让与证之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间之诉讼案件。
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及领事以及以一州为诉讼一方之案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前述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在法律上与事实上均有上诉司法权,惟应受国会所确定之例外与规章之限制。
除弹劾案外,一切刑事犯罪之审判应由陪审团审理;审判应在罪行发生之州举行;但如案情并非发生于任何一州时,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一处或一处以上之审判地点。
第三项 对合众国所犯之叛国罪仅包括对其作战,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及支援。非经证人二人对同一明显行为作证或在公开法庭上自行认罪,不得对任何人判定叛国罪。
国会有宣告对叛国罪处刑之权,但对叛国罪犯之褫夺公权令除非在被褫夺公权犯生时,不得具有“血统玷污”法律效力,亦不得没收其财产。
第四条
第一项 各州对于他州之法令,档案与司法程序应寄于完全之信任。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各州法令、档案与司法程序之验定方法及其效力。
第二项 每州公民均得享受各州公民享有之一切特权与豁免权。
在任何州被控犯有叛国、重罪或其他刑事罪行之人在逃并于他州寻获时,应根据所逃离之州行政当局之要求予以交出,以便押送至享有该罪案司法权之州。
凡依一州法律服兵役或劳役之人逃往他州不得依后者之任何法律或规章而解除其兵役或劳役,而应根据其所服役未满之州之要求予以交出。
第三项 国会得准许新州加入本联邦,但未经有关州州议会及国会之许可不得在他州之辖区内建立新州,亦不得合并两州或两州以上或各州之部分以建立新州。
国会有权处理、制定有关合众国所属土地或其他财产之必要法则与规章;本宪法一切内容不得作损害合众国或任何州之权利要求之解释。
第四项 合众国应保证联邦各州之共和政体,保护各州免遭侵略,并因各州州议会或行政方面(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之请求以平定内乱。
第五条
国会遇两院各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本宪法之修正案,或因各州三分之二之州议会之请求召集会议提出修正案。在任一情况下,该修正案根据国会建议?以下批准方法之一,或?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议会,或?各州四分之三之国民大会之批准,即作为本宪法之实际部分而发生效力;惟在1808年前所制定之修正案不得在任何方面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项第一与第四节;且无论何州,未经其同意,不得剥夺其在参议院之平等参政权。
第六条
本宪法施行前所欠之债务与所立之约束在本宪法施行后对合众国仍属有效,一如邦联时代。
本宪法,依照本宪法制定之合众国法律及经合众国授权已经缔结或将来缔结之条约均为本国之最高法;且不论任何州宪法或法律内容对之有何?触,各州法官均受其约束。
前述之参议员与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及合众国与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宣告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任何宗教誓言做为担任合众国官职或公职之条件。
第七条
本宪法经九个州之全州大会批准即行成立,并在批准本宪法之各州生效。
本宪法于我主基督纪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之第十二年,9月17日,制宪会议出席诸州一致同意所制定。
现签名于后以兹证明:
总统、弗吉尼亚代表 乔治·华盛顿
新罕布什尔 约翰·兰登
尼古拉斯 吉尔曼
马萨诸塞 纳撒内尔·戈勒姆 鲁甫斯·金
康涅狄格 威廉·塞谬尔·约翰逊 罗杰·谢尔曼
纽约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新泽西 威廉·利文斯通 戴维·布雷尔利 威廉·帕特森 乔纳森·戴顿
宾夕法尼亚 本杰明·富兰克林 托马斯·米夫林 罗伯特·莫利斯 乔治·克莱默 托马斯·菲茨西蒙斯 贾雷德·英格索尔 詹姆斯·威尔逊 古沃纳 莫利斯
特拉华 乔治·里德 小冈宁·贝德福德 约翰·迪金森 里查德·巴西特 雅各布·布鲁姆
马里兰 詹姆斯·麦克 亨利圣托马斯的丹尼尔·詹尼弗 丹尼尔·卡罗尔
弗吉尼亚 约翰·布莱尔 小詹姆斯·麦迪逊
北卡罗来纳 威廉·布朗特 里查德·多布斯·斯佩特 休·威廉森
南卡罗来纳 约翰·拉特利奇 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 查尔斯·平克尼 皮尔斯·巴特勒
佐治亚 威廉·费尤 亚伯拉罕·鲍德温
此证 秘书 威廉·杰克逊
宪法修正案
最初修正案十条于国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于1791年12月15日批准。第十一条修正案乃第三届国会第一次会议所提出,于1798年1月8日经合众国总统致国会咨文中宣布业已批准。第十二条修正案由汉密尔顿动议,于第八届国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于1804年通过。
第一条
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力。
第二条
纪律严明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及配带武器之权不得侵犯。
第三条
在和平时期,未经户主之许可不得驻扎军人于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依照法律规定之方式亦不准许。
第四条
人民之人身、住房、文件与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剥夺之权利不得侵犯,且除非依据宣誓或代誓宣告证明之一定理由,并开列所须搜查之地点与所须扣押之个人与物品者外,不得颁发拘捕扣押状。
第五条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或告发,不得使任何人接受死罪或有辱声名之罪行之控告,惟在陆、海军中或在战时或国家危难时刻服现役之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限;不得使任何人因同一罪行处于两次生命或身体之危境;不得在刑事案件中强迫犯人作不利于本人之证词;未经相应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私人财产不得充公。
第六条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在发生罪案之州或在经法律业经确定发生罪案之区域中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被告知受控告之案情性质与原因;与原告证人对质;将取得有利于他的证人列为必要程序,并取得辩护律师之协助。
第七条
在习惯法诉讼中,价值超过二十元之争议,陪审制审判权应予保持;案情事实?陪审团审定后,合众国任何法庭除依照习惯法法则外不得以其他方式复审。
第八条
不得索取过多之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重之罚款,或处以残酷与非寻常之刑罚。
第九条
本宪法列举之若干权利不得解释为对人民固有之其他权利之排斥或轻忽之意。
第十条
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均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之。
第十一条
合众国司法权不得解释为可以扩展到受理非本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属民对合众国任何一州根据成文法或衡平法上之起诉或检举。
第十二条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合,投票选举总统与副总统,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为与选举人不同州之居民;选举人应于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名,并于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名;并分别就被选为总统及副总统之一切人以及每人所得票数开列清单,予以签署证明,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径呈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于参议院与众议院当面开启全部证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票数最多者,如选票超过选举人总数一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众议院应从被选为总统之人名单上得票最多者(不超过三人)中,立即投票选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团仅投一票;为此目的集会之法定人数须有全国三分之二州之一名代表或数名代表始能形成,并须取得全国过半数州之票数始能当选。在众议院拥有选举总统之权而于次年3月4日尚未选出总统时,则副总统应如宪法规定总统亡故或其他宪法规定之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情况下代行总统职务。
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过选举人总数一半,即当选为副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则参议院应从名单上票数最多之二名中选出副总统;为此目的集会之法定人数由参议员总数三分之二形成,并须有全体参议员之过半数选票始为当选。
宪法规定无当选为总统资格之人亦不得当选为合众国之副总统。
下一条修正案于1865年12月2日由亚拉巴马州批准,因之构成所需批准州数,并于1865年12月18日由国务卿证明作为合众国宪法之一部分生效。
第十三条
第一项 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地方之内,不准有奴隶制或强迫劳役存在,惟用以对合法制罪之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
第二项 国会有权制定实施本条之相应立法。
下一条修正案于1868年7月28日由国务卿证明作为合众国宪法之一部分生效。
第十四条
第一项 凡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合众国司法管辖之人,即为合众国及其所居住州之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以损害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豁免权;无论何州亦不得不经适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不给予在其司法管辖下之任何人以同等之法律保护。
第二项 各州之众议员人数,应按其人口分配之,除不纳税之印地安人以外,应计各州之人口总数。但如各州之男性居民,年满二十一岁且为合众国公民,而其选举合众国总统与副总统之选举人、国会议员、该州之行政与司法官员、或该州州议会议员之权利被剥夺,或除因犯叛国或其他罪行之外而以任何形式受到限制时,则该州代表人数应按前项男性公民人数所占该州年龄达二十一岁之男性公民总数之比例核减之。
第三项 凡作为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或各州行政或司法官员曾已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又复参与反对合众国之暴乱或谋叛,或给予其敌人以帮助或支援者,不得担任国会之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或在合众国政府、或任何一州政府中担任文武官职。但国会有权以每院三分之二之票数表决取消此种限制。
第四项 凡经法律授权筹集之公债,包括为支付有功于平定暴乱或叛变者之养老金与奖励金所负之国债,其效力不得否认。但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皆不承担或偿付为资助对合众国进行暴乱或谋叛所负之债务或义务,或承担或偿付丧失或解放奴隶所蒙受损失之要求;一切此类债务、义务与要求均应视为非法与无效。
第五项 国会有权制定实施本条规定之相应立法。
下一条修正案于1869年2月27日由第四十届国会向各州州议会提出,并于1870年3月30日国务卿文告中宣布已为三十七州中之二十九州州议会批准。
第十五条
第一项 合众国或其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前此曾为奴隶之关系,拒绝或限制合众国公民之投票权。
第二项 国会有权制定实施本条之相应立法。
第十六条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之收入赋课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在各州之间分配,亦不必照顾任何人口普查或点查。
第十七条
第一项 合众国参议院以每州人民选出之二名任期六年之参议员组成;每名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各州选举人应具有州议会中人数较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具备之条件。
第二项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之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之行政当局得颁布选举令以补充该项缺额;惟任何州之州议会须授权行政部门作出临时任命,以俟人民按照州议会规定以选举方式补充缺额。
第三项 本修正案不得解释为影响到本条作为合众国宪法一部分生效前所选出之参议员之选举或任期。
第十八条
第一项 自本条批准一年后,在合众国以其管辖之一切领土内禁止酒类之制造、销售或运输,及其为饮用目的之进出口。
第二项 国会与各州均有权制定实施本条之相应立法。
第三项 本条除非在国会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内经各州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批准作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无效。
第十九条
第一项 合众国或各州不得因性别而拒绝或限制合众国公民之投票权。
第二项 国会有权制定实施本条之相应立法。
第二十条
第一项 总统与副总统之任期,应于协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20日午时终止,参议员与众议员之任期于协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3日午时终止;其继任者之任期即于是时开始。
第二项 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除国会以法律形式另订日期外,应于1月3日午时开始。
第三项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接任日期以前亡故,当选之副总统即成为总统。如规定之总统接任日期已届而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未能合格就任,则当选之副总统即代行总统职权,至总统合格就任时止;在当选总统与副总统均未合格就任之情况下,国会得以法律形式宣布代理总统之人选或遴选代理总统之方式,该人选即可据以代行职务,至总统或副总统合格就任时止。
第四项 众议院行使遴选总统权力时,以及参议院行使遴选副总统权力时,如候选人中有人亡故,国会得以法律形式规定此种情况之处置办法。
第五项 第一与第二两项应于本条修正案批准之后之10月15日起生效。
第六项 本条除经四分之三州之议会在提交之日起七年内批准作为宪法之修正案,否则无效。
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 合众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即行废止。
第二项 为在合众国各州、各领土或属地内交付或使用而进行之违法运输或进口酒类饮料均予禁止。
第三项 本条除非按照宪法规定,于国会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内,经各州代表大会作为宪法修正案批准,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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