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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当权力失去控制





               一、越权即腐败

    江苏盱眙检察院“创收”有道,办案中强拉赞助。反贪局限制人身自
  由,知错并不悔改,还给受害者留一条“尾巴”。分明是绑架案,检察院
  非要“设计”出非法拘禁,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超越权限执法,腐败
  分子玩火。

  在司法机关中,公安、法院、检察院是主要的三大系统。三者在工作分工上并没有主次之分,而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检察院系统实际上是在行使一种执法监督的作用,可以说,严防司法腐败检察机关是一道法律的屏障。但是,人们不禁要问:倘若检察机关的个别执法者,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一旦失控了,检察机关岂不也滋生了腐败?
  担心并不是多余的。有例为证。
  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创收”有道,在办案过程中强拉赞助,对扣押的款项任意截留,超越职权乱搞罚没。
  1997年4月1日,正当河南鹿邑县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业务员岳长太在盱眙县的业务单位九三九五厂催要煤款时,突然被该县检察院的人带到检察院询问,并于当天以涉嫌行贿、偷税被刑事拘留;4月7日,他的90万元的煤款被扣押;6月15日,他又被取保候审。
  7月下旬,岳长太的外甥高荣义和儿子岳合等一行3人找到检察院,要求退还所扣押的90万元钱款。办案人员刘沛礼、吕永辉等人只答应退还10万元,提出其余的80万元让“赞助”给检察院。并威胁说,如果不同意这样做,就别想拿走一分钱!第二天,该院副检察长王晓峰也答复说,检察长办公会议已做过研究,同意退回10万元。检察院正盖办公大楼急需用钱,倒不如给检察院打个赞助条。若不同意,那笔g0万元钱就上缴财政,你们也得不到什么好处。无奈,他们按检察院的要求,先给检察院打了一个90万元的“收到”条,而检察院却拒绝给他们出据收到80万元的收据。
  8月24日,检察院对岳长太做了不起诉决定。
  在接受采访时,该院副检察长王晓峰矢口否认有赞助之事。他解释,扣押鹿邑县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的90万元煤款,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已经退还了10万元,余下的80万元已于今年3月19日被检察院没收上缴给了财政。
  当问及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的80万元煤款既然已经被检查院没收,至今不给出据罚没收据时,他解释说,因为多次找不到当事人就没有出据罚没收据,至于罚没决定书肯定有。然而,这位检察长翻遍案卷也没有找到罚没决定书。他又解释说,可能是办案人员疏忽了,没有放进卷里。当被问及为什么对于80万元的扣押款项直到长达半年后才做出处理,这位副检察长又解释说,对这类问题,检察院要成批地研究。
  事实上,盱眙县检察院的这些做法,根本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扣押钱物截留、挪用、私分。
  那么,盱眙县检察院何以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而执法犯法呢?原来其背后有着极大的利益在驱动!据副检察长王晓峰讲,按照当地的规定,对上缴财政的政法罚没收入,政法机关可以拿到60%的返还。而该检察院部分检察官透露,对这返还的60%,办案人员可以拿到5%,办案人员所在的部门则可以拿到25%。
  据调查,现在难以否认盱眙县检察院有强行让鹿邑县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搞赞助的事实。
  李建中是河南省烟草专卖局驻郑州铁路局烟草专卖局销售经理部原经理。1996年底,一封匿名信投到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这个并不管财务的人被举报有经济问题。当年12月29日,李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郑州铁路局分院反贪局限制人身自由;1997年1月工日,被刑事拘留;1月14日被批准逮捕。令人不解的是,此案直接由与举报内容主要证人和知情人有亲戚关系的该院反贪局局长高长安亲自办理。在李被关押期间,尽管李和其家人多次提出高应依法回避,但其仍然我行我素。
  检察机关将李关押了264天,达不到他们要“判十年八年”的目的,不得不将李放出来,但最终却又给李留了一个“不起诉”的尾巴。他们“不起诉”的事实是——
  1996年4月,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信阳生活段副段长兼段三丰公司总经理李天技及公司另一副经理来郑州,找到李和副经理张银涛及业务员陈绍敏,希望能够卖一些烟给他们。于是,在一起商定了烟价:共计21.6万元。由于信阳方面担心回去路上被查,便请李等一同押车去信阳。三天后,李携带着21.6万元烟款回到了郑州,入了财务账。李被放出后才知道,李天枝等人把他在信阳期间招待李的费用及他们公司5人每人分得的200元奖金共计3000元钱,打人了此次烟生意的成本,以白条形式入了小金库账。后来在高长安等办案人员的威逼之下,李天枝等人被迫做了伪证,说是这3000元作为好处费给了李。于是,在对李的不起诉书中便出现了这样的内容:李建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销烟款3000元,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李建中不起诉。
  李对此不服,被放出来后一直在进行申诉,但均被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检察分院驳回。
  值得一提的是,对李建中的匿名举报中所列问题,是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郑州铁路局检察分院反贪局直接侦查的。侦查终结之后,将此案移交给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准备起诉。但本案前后搞了那么长的时间,用起诉部门的话来形容是:看似有那么一回事儿,但经不起推敲和缺乏证据。从本案据以结案的信阳那3000元之事,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这3000元的问题,郑州铁路局检察分院前后5次去人了解。第一次到信阳,李天技等人如实证实这3000元是他们招待李建中和作为奖金分了。但后来,当李建中案到了无法收场的地步时,1997年春节前夕,高长安亲自带人来到信阳,将李天枝、另一名副经理和会计分别隔离出来,上来就说这些人上次作的是伪证,并拿出带来的传唤证,声称要将他们带到郑州去过年(即关进看守所)。据反映,高当时声称:“李建中自己都招了,你们还为他瞒什么,他的罪少说也要判个十年八年。”这样连蒙带唬,李天技等人只得按其意思去写、去说。此案的承办人员还是觉得他们未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写明,没能把话编圆,便直接在“证词”上勾勾划划起来。最后办案人员干脆自己编写,由三丰公司的人一抄了事。这样,李建中在此笔烟草生意中“贪污”3000元的问题终于构成。李天技等人毕竟良心不安,在李建中的律师前来了解此事时,他们如实地作了说明。郑州铁路局检察分院反贪局的办案人得知此事后,马上赶来,对李天枝等人又是一通唬,这些人又按办案人员的要求作了证。在此问题上,这种前后翻来覆去的“证词”已经很难说还有法律上的意义。本案有供无证,但办案人员居然能够自己亲自动手为人去编写证词,那么,谁又能说得准他们录下的口供有多大的可信度呢!

  1995年12月7日晚8时许,河南林州市合涧镇大南山村村民杨再红、杨再山等5人,将鹤壁市金泰建设工程公司的经理路银生绑架,多次勒令路的家属拿20万元钱赎人。接到报案后,林州市公安局仅用两天的时间就将人质救出,并将杨再红等5人全部抓获。12月30日,林州市检察院以绑架勒索罪将案犯杨再红等5人批准逮捕。不久,案件被移送到林州市检察院。
  按照法律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于是,杨再红等案犯及其亲属,为减轻处罚,便开始四处活动,企图将绑架勒索改为非法拘禁。这样,一些怪事就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接二连三地出现了!
  杨再红的亲戚路栓明,是鹤壁市建设银行的行长,在当地也算是有身份的人。他找到在自己手下当财务科长的路银生的一个亲戚,要求其给路银生做工作,让路银生出具与杨再红有经济纠纷的证明。在遭到拒绝后,路栓明竞强行将其调到基层储蓄所当了储蓄员。
  1996年2月6日中午,检察院办案人员刘华强等人坐上路检明提供的轿车赶到鹤壁市,找到鹤壁市计委投资科长华为祥和鹤壁市金泰公司会计倪月琴,提取了杨再红与路银生之间有工程承包经济纠纷的虚假证言,而对受害人路银生,竟不做一点询问笔录。
  不久,除杨冉红外,其余4名歹徒皆被取保候审。1996年3月11日,林州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将5名案犯起诉到林州市法院。但林州市法院在杨再红提出他与鹤壁市的金泰工程公司有经济纠纷的说法后,就中止了审理。
  很快,杨再红在被取保候审后,就对鹤壁市金泰建设工程公司进行了起诉。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先是故意拖着时间不审,继而在作伪证的证人翻供、杨再红又提不出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于10个月后做出了一个让第三人返还杨再红工程款的判决。而鹤壁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处理有违诉讼程序,遂做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的裁定。
  与此同时,林州市法院则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对刑事案仍未做出一审判决。对此,该院主管副院长解释说,杨再红与金泰工程公司有无经济纠纷,直接影响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勒索罪的定性,因此经济纠纷案不审结,刑事案就没法审理。事实上,杨再红与金泰工程公司有无经济纠纷,本是林州市法院在审理中应该查明的事,如今非要等到鹤壁法院审结经济纠纷案后再审理刑事案,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这样,绑架勒索路银生的杨再红等5名案犯取保候审已严重超过法定期限,而有关部门既不积极审结案件,也不取消或变更强制措施,使他们早已在事实上成为“自由人”。

  这又是一桩案情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在一起群殴事件中,一人被打死,主要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3年后才被抓捕归案。在法庭上,公诉人却为被告人提出一系列减轻处罚的情节,结果3个被告均被判为缓刑。
  这桩人命案发生在山西省运城市。现已查明的案情如下:1994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李运增等将本村村民田运录叫到运城地区汽修厂基建工地,了解前天晚上在工地发生的纠纷。二人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并撕打。田被李及其表兄牛宝峰、伙计马建保打伤,并被地上的钢筋扎破了脚。田不服,回家后又带亲属回工地,要和李论个高低。李及其表兄弟牛宝峰、牛宝山等与田家人持铁锨木棒再次殴斗。结果,田运录头部被击伤,未得到及时抢救死亡。案发后,李运增逃往外地。
  运城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运增、牛宝山、牛宝峰提起公诉。但又指出,鉴于被告人李运增系工地保卫人员,在本案中有防卫情节,且在羁押期为预防他人自杀,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被害人的代理人当庭指出,起诉书定性不准,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牛宝山自首情节不能成立,李运增有防卫情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运城市法院在1997年12月13日做出的判决中,对三人做了减轻处罚,都被判缓刑。
  被害人家属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未被采纳。被害人的律师对三犯被判缓刑深感意外。关于缓刑,《刑法》第72条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三犯聚众殴斗,将人打死,死后外逃,情节恶劣;抓捕归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不承担罪责,不认罪何谈悔罪?
  而起诉书中认定的李运增在看守所制止罪犯自杀的“立功情节”也十分可疑。既无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旁证材料,又无企图自杀者的直接证言(该犯已被枪毙,死无对证),仅有李犯的自我表功及看守所的一份简单证言。而根据《刑法》,即使李犯确有制止他人自杀行为,也不能作为对其减轻处罚的立功情节。《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的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公诉人也承认,李犯的立功情节证据确实欠缺了些,但“可视为立功情节”。
  牛宝山的自首情节也大为可疑。他外逃3年后才投案;无论是在审问时还是在法庭上,都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这也算投案自首?
  公诉人承认,此案主要犯罪事实未弄清楚,但事先有关部门下了红头文件,说李运增是为了保卫国家财产才犯了罪,要从轻处罚。是“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红头文件为准绳”?这位检察官以起诉书做了回答。

  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党委书记胡解放最近因受贿罪被判刑。胡的落网,再次印证了民间那句老话:“纸是包不住火的。”有谁能想到,准备用来包住胡的那层“纸”,竟是建德市检察院的个别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1997年11月21日,建德市法院开庭审理下涯镇卫生院长唐某受贿案。当公诉人提请法庭上让包工头章志贵出庭作证后,章却“答非所问”,将他向镇党委书记胡解放行贿及胡索贿的事和盘托出,法庭一时哗然。
  其实,章志贵此举“蓄谋已久”,此前他在接受检察院传讯时,就供出了胡解放受贿的事。但检察院没有立案,而个别检察官竟向胡通风报信。于是,章即受到匿名电话的威胁。此后,章接连向许多部门反映,都石沉大海,不得已,他才在审理唐某受贿案时,将胡某的丑行和盘托出,也算是“孤注一掷”。
  1997年10月6日,检察院为下涯镇卫生院受贿案传讯章志贵,让他交代“不正当经济来往”,章误以为他与胡解放之间的事“东窗事发”,就把他向胡行贿5000元、胡又索贿1.2万元的事供了出来,却遭到检察官的斥责。他接受讯问回家后,妻子告诉他,头天晚上胡将1.7万元还了回来。原来,他还在检察院接受讯问时,检察长胡世乾却与另一位副检察长赶到下涯镇,在酒席桌上,这两位检察官“严厉批评”了胡解放“借钱不还”的行为。胡解放自然心领神会,马上“还钱”。此后,这位检察长在许多公开场合解释,他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干部”。
  建德市检察院保护干部的“善举”并非仅此一例。1997年6月7日,邓家乡老实巴交的农民邓国柱,遭到4名乡干部的殴打与非法拘禁后饮恨服毒身亡,留下了一个又呆又傻的儿子,民愤极大。检察院已将问题查清,却不公布任何结论,更不予立案,这4位乡干部未受任何处理,逍遥法外。一位姓项的副检察长说,这类事在农村很普通,再说立案不立案,不是检察院一家说了算。据说,市委个别领导打了招呼,要“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检察院最重要的职责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建德市检察院个别检察官的所作所为让人大惑不解:既然干部违法犯罪有人保护,那谁又去保护无辜的老百姓呢?又由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呢?

  1993年夏,安阳市建材公司业务员李革军为公司联系到一笔业务,安阳市道路桥梁公司在承建107国道安阳某收费站中,急需用安阳某水泥厂生产的海工牌水泥400吨左右。李革军汇报工作后,公司一位姓蒋的业务科副科长便安排了同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运输户运水泥。水泥运齐后,该运输户将对方收到水泥手续交给蒋,并对他说:“这里有我自己的100吨水泥,帮个忙,把款帮我要回。”然后蒋又把收条交给李革军,让他帮该运输户要款。李革军考虑这是公司多年的业务关系,就同意帮其要款(因该运输户是以建材公司名义为自己销售经营水泥,若要提出这100吨水泥款,必须由公司出具有关手续后,此款方能提出。)李革军为其办理了有关手续,到公司财务科盖了章。当路桥公司将469吨的水泥货款全部转到建材公司账上后,李革军拿着转款回单到公司财务科向科长说明具体情况。经财务科长审核认定,此100吨水泥款3.5万元不是建材公司的,然后批准李革军用现金支票代运输户办理了提取3.5万元的手续。李革军于1993年9月初的一天将款交与对方(此人于1994年5月病逝)。
  没想到这竟成了李革军“贪污建材公司水泥款3.5万元”的问题。
  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干警张峰、于东亮在没有了解任何情况和没有办理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1995年12月8日上午将李革军非法拘传,拘禁在检察院内。为了逼迫李革军就范承认所谓“贪污”,张峰、于东亮同建材公司派的人共同看守、取证。他们对李革军采取不让睡觉、不让吃饭、拳打脚踢、罚跪、揪头发接头、戴手铐、灌酒、在室外冻等方法大肆进行刑讯逼供。李革军终因肉体和精神受到极度摧残,于被拘禁60小时后——12月10日晚9时左右,在北关区检察院内从楼上摔到地下死亡。
  李革军当时生命垂危,北关区检察院既不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又不通知家属,却紧锣密鼓一方面商议,上报市检察院李革军“畏罪自杀”的报告;另一方面补办法律手续和办案材料,并连夜调查本应在立案前初查阶段就应传讯的主要证人,企图收集到李革军的“罪行”,从而掩盖他们办错案并酿成的严重后果。
  案件发生以后,安阳市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等部门组成9人联合调查组,形成一个“非正式、未打印、未上报”、征求家属意见的“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于1996年4月9日下午由安阳市政法委有关领导同家属见面。一位调查人员讲到,在调查中(了解到)李革军生前表现不错,是一个好同志,至于贪污问题,我们没有下结论。从道理上讲必须公正处理,但是很难很难……。
  李革军父母只好依据事实和法律,向省委、人大、政法委有关领导再次投诉并继续上访。
  李革军的死,北关区检察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该院举报中心于1995年12月5日接到建材公司所谓李革军“贪污”的举报材料,没有严肃认真审查并移交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仅凭建材公司的“意见”,就对李革军采取拘禁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二)1995年12月8日上午,没有给李革军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手续,就将李革军强行铐走,后来在“卷宗”中出现了“传唤证”是一种欲盖弥彰的行为。
  (三)李革军死后,北检为使自己非法的行为变为合法,匆忙补办有关法律手续,借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在非法补办的“监视居住”书上,既没有李革军的签字,又没有注明未签字的理由。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不言自明。
  (四)李革军于1995年12月8日上午被北检非法拘传,到12月10日晚死亡,被“监视居住”在该院举报中心办公室内达60小时,此期间不准出入,不准与外界接触,不准吃饭,不准睡觉,这种非人道的“监视居住”从监视居住的区域、地点、方式都是违法的,是一种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
  (五)李革军在检察院期间,北检人员多次施用械具,从李革军的手、脸、身上等不同类型的伤看,完全可以证明北检某些办案人有刑讯逼供行为。
  (六)在办理李革军所谓“贪污”一案中,北检严重违反中央的“三项禁令”,多次同建材公司吃喝,干警于东亮12月10日中午曾喝得酪配大醉,丑态百出,口出秽言,并在举报中心办公室吐的一片狼藉。
  (七)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应独立行使检察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干涉,北关区检察院则执法犯法,同举报人共同办案,让举报人参与审讯,参与取证,一起看押被举报人,这是谁赋予的权力?
  两位白发苍苍的老人两年多数十次北上京城、南到省会,上访咨询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行程万余公里,花费数万元,书写控、申诉等有关材料十几万字,为的只是讨得一个“清白与公正”。
  李革军死亡已经两年多,他那破碎的冤体仍横卧冰柜,而时至今日仍未讨得一个“说法”,也未得到有关部门一个正式、令人信服的公正处理,更不知此案还要拖到何年何月?

  不久前,湖南省双牌县纪委通报:原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刘龙生、副局长黄爱家、王永红三人利用职权,合伙贪污受贿被撤销职务,调离检察机关。其中刘、黄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留党查看一年的处分。
  1996年7月上旬的一天,一直为惩治腐败只利国家、不富自己而心理失衡的刘龙生同黄爱家、王永红在办公室聊天。他们从局财务的桔据谈到都市的灯红酒绿,从反贪干警的清贫谈到大款的暴富,渐渐地便聊出了自己的“寒酸”,流露出不平、嫉妒与欲望。刘龙生情不自禁地说道:“我们收缴了这么多钱,怎么搞点出来用好了?”黄、王连忙附和说:“前次办案收缴周某受贿4万元和胡某非法所得3.2万元两笔赃款,是否以举报奖的名义提点钱出来?”三人一拍即合。几天后,黄爱家、王永红分别用自己的名字各写一张代举报人领到6000元和6400元“举报奖”的便条,由刘龙生签上“同意开支”字样,到局内勤刘某处领出12400元现金,然后三人私分。刘、黄、王没有料到,他们“代举报人领奖”的事不久便在检察院党组、纪检组组织的财务清查中暴露出来,并受到新任检察长的批评;所谓代举报人领的奖金也被追回。
  刘、黄、王并未吸取教训。1996年9月中旬,刘、黄、王了解到某公司经理和司机在单位购买桑塔纳轿车时收受回打4000元,于是找上门去。该经理请求刘为其保密。刘故作为难地试探:“给你保密,我要冒一定风险!”该经理赶忙说:“只要能保密,一切好说!”刘话锋一转:“为了你的前途,我准备冒这个风险,帮你摆平这件事。但是你与司机要交出回扣款,再接受4000元罚款。”
  几天后的一个晚上,该经理将8000元现金交给刘。8000元现金就这样成为刘、黄、王的囊中物了。
  刘、黄、王的私欲急剧膨胀,不惜以法律作筹码,向对方索要“赞助费”。1996年底,刘龙生得到某公可负责人胡某在公司改装客车时收受回扣6000元。刘找到胡,直截了当地说:“论性质,你这6000元回扣算贪污,但考虑到业务关系,就算是对方给点好处费吧!”刘见胡感激涕零,又说:“反贪局刚成立,经费困难,贵单位赞助我们2000元可不可以?”自然,胡满口答应。1996年7月初,省辖企业某化工厂纪委查获该厂部分司机涂改、伪造调单,贪污公款18万多元。7月25日,部分涉案司机开始退出赃款。就在这一天,刘、黄、王突然进驻该厂,声明此案由双牌县反贪局接管查处,随即收缴赃款15万元。不久案结,该化工厂要求反贪局将收缴的15万元赃款返回给厂里。刘、黄、王提出要10万元“赞助费”,否则将15万元赃款全部上缴国库。经过几番讨价还价,最后该化工厂被迫答应“赞助”反贪局8万元。
  刘、黄、王违反规定,在反贪局私设小金库,随时取来金钱享用。更为恶劣的是,1996年8月下旬,刘、黄、王私自从收缴的赃款中提取4万元,购买豪华型宫先达摩托车3辆。车购回后,产权归私人,立户、牌照登记均为刘、黄、王的名字。据调查统计,仅1996年,反贪局收缴赃款和所谓赞助费225289元,其中截留114245元,占总金额的51%。而当年经刘、黄、王之手的开支则达107990元,仅结存6255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1997年10月,中共湖南省永州市纪委在查处双牌县药材公司唐某经济案件时,发现刘龙生有循私枉法、通风报信等行为,遂向双牌县委通报了这一重大情况。双牌县委接到通报的当天,立即召开了县委常委会议,决定停止刘龙生的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职务,随即,市、县纪委、监察局联合调查组进驻双牌县反贪局,对刘、黄、王实行隔离审查。办案人员经过艰苦、细致、深入的调查取证,终于剥去了刘、黄、王“反贪”的外衣,还其“贪污贿赂”之真身。

          二、“死鼠啤酒”事件中的不光彩角色

    “天府之国”的四川,接连出现啤酒瓶中有死鼠的诈骗事件,公安人
  员侦案过程中,意外发现有检察官混在其中。无辜也罢,参与犯罪也罢,
  反正是一个不光彩的角色。

  1997年7月24日中午,四川省眉山县城黄记饭店内,有七八个人围在一起共进午餐。当他们喝到第8瓶蓝剑啤酒时,一个中年男人发现未开瓶的这瓶酒中有只死鼠,于是惊呼、呕吐、叫骂……
  当地消协很快受理了这起投诉。蓝剑集团眉山销售点工作人员岳金贵出面与消费者代表伍忠田接触,伍忠田以向新闻媒介曝光进行要挟,提出“每人赔4万,8个人要赔32万”的索赔天价!
  信息反馈到远在什邡市的蓝剑集团总部。老总们的第一反应是“死鼠啤酒”有诈。他们认定“死鼠啤酒”有诈的基础是:相信由电脑控制的进口设备是目前最先进的啤酒生产线,相信企业职工对企业是忠诚的。
  后几天,伍忠田的各种不正常的行为更增加了蓝剑集团老总们的疑虑,他们于7月29日将“死鼠啤酒”事件的疑点,书面向什邡市公安局报告,请求立案侦查,搞清事件真相,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几天时间过去了,伍忠田把索赔价降到了16万,可还是拿不到钱,他决定不跟岳金贵交涉了。“叫你们厂里的头头来谈,不然我们就要将‘死鼠啤酒’向报社、电视台曝光!”
  7月31日上午,蓝剑集团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潘天乐率人赴眉山解决问题,随行的有身着便衣的什邡市公安局警官尹亮。
  解决问题不到蓝剑啤酒眉山销售点,也不到眉山县消协办公室,伍忠田约潘天乐等人在三苏石雕像下见面。时近中午,潘天乐请伍忠田吃了饭,席间,伍忠田提出:“你能否拍板赔我们8个人16万?”潘天乐表示钱不是问题,但坚持要见到“死鼠啤酒”后才能拍板。
  伍忠田打了个传呼,片刻请来了个身材高大的中年男人。饭后,几个人来到中港茶坊包间喝茶,潘天乐提出要看“死鼠啤酒”,伍忠田出门几分钟,拎回一个提包,拿出那瓶要价16万的“死鼠啤酒”。
  潘天乐拉过那瓶“死鼠啤酒”,颠过来倒过去一观察,疑点便出来了:经过生产高温的死老鼠能有如此完好的皮毛吗?罐注过二氧化碳的酒液为什么没有泡沫?这表明瓶盖是开启过的,瓶内已没有气压……
  那个中年男人似乎意识到了什么,忙说:“如果你们解决不了问题,就不用看了。”伍忠田伸手夺过瓶子,忙往包里装,一副要开溜的样子。警官尹亮眼急手快,一把抓过“死鼠啤酒”瓶,出示警官证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说:“这瓶酒我们要拿去鉴定,你不能带走!如果有问题,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将依法立案侦查。”
  尹亮的身份和尹亮的话,使没见过多少世面的伍忠田一下子懵了。还是那个中年男人老道,他虽然意识到问题复杂了,还是把脸一沉说:“你这样做不对,公安民警不应该插手经济纠纷!”
  如果真是件经济纠纷事件,尹亮出面干涉当然无疑违法;如果这是起蓄谋敲诈案,警察不管又该谁管?中年男人有些后悔,因为酒瓶已被尹亮收缴,现在人也不让离去。尹亮要求到隔壁的县公安局去说清楚,中年人想早点脱身,只好亮出自己的身份:“我是检察院的,也是打假的。”中年男人出示的工作证,标明:秦正银,眉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实际上秦正银1996年初已调法纪科任科长,但工作证未更换)。秦正银走了,但他还有些不放心,又给县技监局周某打了传呼,请他到县公安局鉴定那瓶“死鼠啤酒”的真伪。
  8月中旬,送到成都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的“死鼠啤酒”有了结论:瓶盖不是原厂压封。也就是说这瓶酒是被不法分子开启后塞进死老鼠进行了第二次压封的。“民事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
  是谁制造了“死鼠啤酒”?是谁在操纵这起敲诈勒索事件?出头露面的伍忠田只是眉山县鲜滩乡龙堰村的一个仅有初小文化的农民,他自己都称不晓得啥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他不可能是这起案件的策划者。
  什邡警方意识到这不会是一起单独的事件,决定扩大调查范围。二科科长贺锦成和警官尹亮先后来到川西几家生产啤酒的企业,当厂方认识到此举有利维护厂家权益时,向警方说出了两起与蓝剑“死鼠啤酒”十分相似的“消费者索赔事件”——
  1997年5月,绵竹市某啤酒厂在眉山县销售点接到“消费者”投诉,诉称在该厂生产的“××啤酒”瓶中发现一只死老鼠。厂家为息事宁人,指示该啤酒在眉山的经销商白俊儒与“消费者”斡旋,经过白俊儒“不懈努力”,分两次拉走了价值5万元的现货啤酒赔偿“消费者”,才换回了那瓶装有死老鼠的物证。厂长一怒之下当众摔破了那瓶“死鼠啤酒”,从而摔掉了5万元,摔失了证据,也摔碎了厂家的自信!
  1997年6月12日中午,白俊儒和妹夫伍忠田各自带上已成年的儿子,打传呼请来眉山县检察院法纪科长秦正银和另外一个人到向月楼吃午饭。伍忠田去眉山糖酒公司买了一箱五星啤酒来喝,也是喝到第8瓶时,发现未开启的酒瓶中有只死老鼠,于是在座的人惊呼、呕吐、叫骂……
  这瓶“死鼠啤酒”被懂法的消费者秦正银带回办公室,6名消费者向新都五星啤酒厂提出每人赔偿50万计300万元的天价。后经另一个人从中斡旋,最终五星啤酒厂以“质量监督奖名义支付给伍、白、秦等6个人4.2万元赔偿费。后据伍忠田交待,白俊儒分得8000元,“死鼠啤酒”制造者分得1万元。秦正银承认自己分得5000元,添1000元买了部手机。
  事情至此已真相大白,眉山一伙不法之徒已三次利用“死鼠啤酒”向三家企业进行敲诈,两次得手,而三次“死鼠啤酒”都是白俊儒提供的,两次出面当“先锋”的都是伍忠田。
  什邡警方再次将五星啤酒厂那瓶“死鼠啤酒”送到成都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很快有了结论:瓶盖也不是原厂压盖机完成的。
  警方火速出击,9月18日拘捕伍忠田,白俊儒闻风而逃。伍忠田在警方出示的由他签字的五星厂4万和2000元两张领款条后,交待了敲诈蓝剑集团的内幕:
  “7月20日,我的舅子(白俊儒)打传呼找到我,他说‘这回吃蓝剑’。三天后,他拿来个蓝剑瓶子,里面装了只大死鼠。我说,这么大?连我都哄不倒,还哄得倒人家?第二天,他换了只小死鼠装进去拿给我,我们约了几个人到黄记饭店喝酒。我把死鼠啤酒用报纸包装,带到雅间里面,开了箱我取了瓶酒出来,把那瓶死鼠酒塞了进去。我们喝了一阵后,我说出去回传呼,把那瓶好酒甩进了垃圾桶……”
  10月28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伍忠田。
  1998年3月25日,什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桩在全国罕见的刑事案件。3月31日,法庭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被告伍忠田有期徒刑5年。
  伍忠田在本案中只是个“炮灰”,他不知“死鼠啤酒”案的幕后情况,也不知“死鼠啤酒”是何人制造的。他只听舅于白俊儒说,制造“死鼠啤酒”的人要分一股。也许白俊儒身后真有拿羽毛扇的人,也许这个人是白俊儒编造出来的,为的是自己能够多分一股钱。
  警方认为:“白俊儒这个人很会搞钱,也很狡猾。事发之后,已潜逃。他明知要出事,可并未通知他妹夫伍忠田逃跑。舍车保帅,可见其阴险之极。”
  “白俊儒是绵竹××啤酒厂在眉山的代理经销商,他懂得名牌产品厂家领导的心理。说进口生产线上能出‘死鼠啤酒’,就像说咳口痰能咳出死老鼠一样叫人不可信。但多数企业的领导是绝不会让‘死鼠啤酒’的‘新闻’张扬出去的,绝不会去冒有损名牌声誉的风险的。白俊儒懂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是‘死鼠啤酒’的幕后策划者,应是铁板上钉钉,跑不脱的事。”
  只可惜“死鼠啤酒”案的关键人物白俊儒跑了,抓获白俊儒,此案才会真相大白。
  检察官秦正银是不是这起“死鼠啤酒”案的内幕知情者?目前还没有证据说明这一点。说他不是,但五星厂“死鼠啤酒”索赔他是既得利益者,蓝剑“死鼠啤酒”案他又出了面,一次偶然,第二次还是偶然吗?
  秦正银因涉及伍忠田案在1998年4月上旬被当地新闻媒介曝了光,因而引起了眉山地、县两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他们在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后认为,尽管秦正银被曝光后,在领导的一再追问下,向组织上交回了用5000元“质量监督奖”买来的手机,但是作为一个政法干警,在两次“死鼠啤酒”事件中,丧失了应有的警惕,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给检察机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已不能继续履行法纪科长的职责,所以于4月29日决定秦正银停止工作,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三、“反腐败要案”的真相

    副县长和县人大副主任涉嫌经济犯罪,被列为“反腐败要案”,没查
  出所谓的“腐败”证据,理应无罪释放。然而此案不侦不诉、不审不判,
  拖了整整4年。

  戴了近4年“腐败分子”帽子的山西省长治县副县长景起水和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郝贵章,分别被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宣告无罪。至此,一起涉案金额不大、案情简单却久侦不诉、久审不判的所谓“反腐败要案”,总算有了结局。
  1993年10月至11月,长治市纪委根据举报,对由长治县副县长景起水任总指挥、长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郝贵章任副总指挥的长晋二级公路(山西长治到晋城)指挥部财务进行检查,但未发现问题。
  随后,调查组对长晋公路沿线涉及拆迁补偿的乡镇有关账务进行审查,查出长治县城关镇土地办土管员兼会计阎忠保经管的账簿中,有3张城关镇分管公路建设的副书记蒋秀英涂改过的单据,存在将3000元加“0”变为3万元从中贪污的问题。此后,蒋秀英、阎忠保开始接受审查。长治市检察院也很快介入此案。问及钱的去向,蒋、阎二人起初难以说清。后来蒋称是挪用与个体老板张正健做钢材生意了,他还找到阎忠保和两个村支书及个体老板张正健订立“攻守同盟”,商定由张正健打假借条以承担责任。后张正健持蒋、阎交给的现金和“借条”向市纪委、检察院“退款”。此后,检察机关又查出蒋秀英、阎忠保与几个村干部合伙贪污的问题。
  据一位曾经协助市纪委调查组查案的同志透露,查出上述问题后,调查组对蒋秀英、阎忠保进行审查,当时,市纪委一个办案人员这样讯问蒋秀英:“你们贪污这么多钱,是送人了还是自己花了?你和景起水是亲戚,送了老景多少?”蒋秀英说没有,问阎忠保,也说没有。
  蒋秀英、阎忠保被审查40多天后的1994年1月1日,当日正出席护林防火工作会议的景起水被带到长治市二轻招待所接受审查;郝贵章也被带到此接受审查。之后,二人一直被“监视居住”到2月4日。
  1994年4月15日,山西长治市召开反腐败斗争新闻发布会,公布长治县副县长景起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郝贵章各“收受贿赂”1万元,分别予以开除党籍处分,建议有关部门撤销2人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实上,1994年1月13日,景起水、郝贵章已由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月4日景被撤销监视居住,经检察院决定,由长治市公安局逮捕;2月5日,郝被撤销监视居住并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延长1个月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然而,这起备受长治人关注的“反腐败要案”,尽管案情简单,所谓受贿数额也不大,直到1996年2月,才由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令其所辖的壶关县人民检察院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从侦查到起诉,历时2年有余,已严重超过法定期限。
  1996年4月15日至18日,壶关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反腐败要案”。起诉书指控景、郝受贿的犯罪事实是:1992年12月的一天,景、郝曾商谈想向将、阎提出弄些钱花。蒋、阎表示同意。1992年12月18日,指挥部决定拨给长治县城关镇土地办包干费35000元。此后,蒋、阎便谋划送款这事。12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8点半左右,蒋秀英在其侄儿蒋平安处借得黑皮包一个,在阎忠保处取了现金2万元,先后到景起水家及指挥部办公室,给景起水、郝贵章各送了1万元。后蒋、阎采取涂改加“0”的手段,将已发放的3000元变成3万元,虚支27000元。把送钱的账摆平后,蒋、阎还各分得3500元。案发后,景起水、郝贵章各自将非法收受的1万元赃款全部交出。
  法庭上,被羁押两年多、仅在捕前“交待”过一次“受贿事实”而后一直不承认自己受贿的景起水,辩称自己没有受贿,当初的“交待是在办案人员诱供的情况下作的,并揭露有关办案人员诱供的事实;未受羁押之苦、一直承认自己受贿1万元的郝贵章仍承认自己受贿1万元,但其交待的受贿情节与“行贿人”蒋秀英、阎忠保的行贿情节互相矛盾;而蒋秀英、阎忠保交待的“行贿情节”自相矛盾又互相矛盾。尽管如此,壶关县法院还是认定了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并在5月15日一审判处景起水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郝贵章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3年。只是二人的罪名已不是公诉人指控的“受贿”,而变成了“贪污”。同时被指控犯有行贿、贪污罪行的蒋秀英、阎忠保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5年。
  起诉书指控及一审法院认定的景起水、郝贵章的“犯罪事实”,有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看似不容质疑,但记者经调查采访,发现其中存在明显疑点。其一,所谓1992年12月的一天,景、郝曾商谈过向蒋、阎要些钱花一事,毫无依据。其二,蒋、阎从不承认向指挥部多要钱。既然如此,景、郝“趁机向蒋、阎提弄些钱花”实是无“机”可乘。其三,指挥部拨给城关镇35000元属正常拨款,长晋公路长治县段涉及的全部7个乡镇都有,其中最多的4万元。按比例,城关镇应拨37000元,结果少拨了2000元,调给了困难乡镇。
  另外,该案的很多情节矛盾重重。关于送钱的时间:起诉书认定为“1992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但首次公布此案的《长治日报》载明的送款日期却是“1993年1月中旬的一天”。具体的送款时间,也有上午10点、9点、8点等多种“版本”。关于送钱地点:在一审法庭上,蒋、阎均供认事前与景、郝没有约定过送钱的时间、地点,而且蒋、阎二人也没有约定。关于送钱的提议:一审庭审调查时,蒋秀英说阎忠保提出一人送1万,而阎忠保则说是蒋秀英给他讲,35000元里就2万元景、

            一《郝的,给退回去就是了。关于现金来源:案卷里,蒋、阎一再交待,送的2万元是从信用社提的,后来又承认说了假话,钱是从阎忠保家里拿的。而且,“供述”到景起水家送过钱的蒋秀英、阎忠保,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都曾翻供,否认去过景起水家送过1万元钱。特别是阎忠保,连景家是个什么情形都说不清楚。
  让我们再来看看一审开庭时郝贵章接受讯问的情形。问:“你承认不承认自己受贿?”答:“承认。”问:“什么时间受的贿?”答:“1993年1月中旬的一天。”问:“票面是几种?”答:“当时我记忆是两种,后来办案人员让我说成记不清了。”问:“哪个办案人员让你说的?”答:“这个不能说。”问(当庭出示蒋、阎“送钱”用的黑提包):“是不是这个提包装的钱?”答:“不是这个提包。”问:“指挥部封过门没有?”答:“封过。”问:“什么时间封门?谁人在场?”答:“1992年12月30日封门,我和司机、会计在场。”问:“1992年12月30日封了门,1993年1月中旬怎么到指挥部给你送礼?”答:“我也说不清。”上面这段话中,郝贵章虽然承认受贿,但在具体情节上与蒋、阎供词及起诉书指控均不一致。
  虽然存在上述诸多疑点和矛盾,一审法院还是“认定”了检察院所指控景、郝的受贿事实,并对景、郝做了有罪判决,只是罪名定成了贪污。
  一审判决后,景起水以自己没有犯罪行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蒋秀英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壶关县检察院以判决对景起水、蒋秀英、阎忠保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1996年11月27日至28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景起水仍坚称自己没有受贿,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判自己无罪。蒋秀英、阎忠保供述的“行贿情节”仍是自相矛盾且互相矛盾。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直承认“受贿”、因“态度好”而得到“宽大处理”、一审判决后自己没有上诉仅因他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才获得参加二审的郝贵章,在二审法庭上彻底翻供,称自己根本没有受贿,以前的“供述”都是假的,是在办案人员的诱导下作出的。
  经过两天的庭审,二审法庭合议庭经认真评议,一致认为景起水、郝贵章各受贿1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应宣告无罪。12月17日,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进行讨论后,也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
  按说,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已经讨论定案,应该很快宣判;《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然而,奇怪的是,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直至1997年9月下旬才予以宣判;而判决书上所署的日期却是1996年12月17日。
  一件并不复杂的案子,拖了近4年多才有了结局;从侦查到起诉,从一审至二审每一个环节都超过法定时限;公诉机关的指控及一审法院判决与二审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大相径庭;二审法院早有定论却迟迟不作宣判;种种事实令人困惑。下面让我们来听听有关人士的解释。
  在壶关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接受市检察院指令审查起诉这样的“大要案”还是第一次。他们对案子进行审查后,发现其中存在很多矛盾,送款时间、地点、钱款的来源及一些细节都不清楚,因此,他们将案子退回市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后,还是让壶关检察院起诉。壶关法院再次进行审查后,认为存在的矛盾虽然没有完全解决,但已基本符合起诉条件。他们就是根据市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进行起诉的。既然一审法院做了有罪判决,他们就不算办了错案;二审法院怎么判是二审法院的事。
  在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反贪局局长、直接领导并参加办案的李刚前同志解释,这个案子之所以在检察院拖了很长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间,主要是因为案件比较特殊,涉及两个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且被告人时供时翻;同时也因为发现了新罪(即蒋秀英、阎忠保等人的贪污罪行),此外还有法院在案件管辖上的扯皮。再问怎么看二审法院对景起水、郝贵章所做的无罪判决,是法院枉法裁判还是检察院办案有问题,反贪局长表示检察院办案是认真的,但也可能存在不足之处,法院判景起水、郝贵章无罪也不能说他们两个就没有问题。问及被告人在法庭上揭露办案人员诱供逼供是否属诬陷,这位反贪局长表示,有时办案人员出于对贪污贿赂腐败行为的憎恨,出现一些不太合适的言行也是可能的。
  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的李保才同志表示,这个案子并非疑难案件,法院也没有分歧意见,并不是定不了,而是因为这起案件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拖了那么长时间。
  郭玉川院长表示,法院办案确实超时限,愿意接受批评。此案曾经作为长治市“反腐败要案”查处,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否定市里反腐败的“业绩”,自是不得不更加慎重;判决后,还会涉及为两位县处级干部恢复职务等具体问题,如不先做好协调工作,有关方面和当事人均将陷入被动。
  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查办腐败案件,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这是所有地方开展反腐败斗争应该遵循的方针。

            四、“大贪污犯”无罪释放

    一夜之间,王代友成了“大蛀虫”——案子未审结,却已定性,并公
  开曝光。多次审理,法官据理力争,检察机关一错再错。真相大白时,已
  是多年以后。

  1998年1月9日,嘉陵江畔的南充市被冬日少有的阳光照耀得暖洋洋的,这普通的一天成为被告人王代友一生中最灿烂的日子。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他听到了梦寐以求的判决,这就是:“宣告王代友无罪”。
  1953年,王代友出生在仪陇县永光乡一个普通的农家。1968年应征入伍,1982年转业回仪陇,在县公安局保卫科工作,4年后他又调往县民政局,任救济股副股长和仪陇县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副主任。
  王代友心有余悸地这样回忆:“1993年4月14日下午,仪陇县纪委有关人员叫县民政局一副局长转告我带上账册去对账,我如约而去,但他们却说没空改在第二天对账。然而,就在当天晚上,有关的6名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就到县民政局我的家中和办公室中收缴文件、账表、清单和各种凭据等等,并且没有当着我的面清点所收缴的东西和出示任何收据;等搜查完毕,把我带到县检察院的楼上时,才给我补填了一张搜查证并让我签字。同时,办案人员这才把存款现金存根、支票核对之后给我打了一个清单;当时他们搜走的其中一万元存款支票没找到,还是在另一同去人员那里找到的。在搜查时,他们到处乱翻,各抓各的材料,以致一个‘启诺’牌相机至今都没有下落。
  “同年4月17日,我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宣布逮捕,并将解往阆中市看守所异地关押。我执意不走,因为他们没有给我出示有关手续;在我的强烈要求下,一办案人员才简单地给我写了一张没收我文件、账据等东西的收条。
  “按办案程序,逮捕24小时内必须讯问当事人。然而,直到第三天办案人员才来问我。他们首先让我在一份县检察院、纪委的联合调查报告上签字,因为此报告中写着开除我的党籍,于是我拒绝签字并与办案人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王代友从此被关押起来,作为重刑犯看管,不准他的家人探视,只有具体办案人员天天和他打交道。与此同时,仪陇县各区、乡都成立了调查组,专门调查了王代友经手发放的救灾款物是否真正到位……
  然而,就在案子还没审结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过早地对此案做了定性,层层上报并向新闻界发布了消息,于是披露此案的新闻报道连篇累牍地出现在全国各地一些大小报刊上。为警醒世人,有关部门还摄制了此案的电视专题片《反腐狂飙》在各地播放,并制作了宣传图片在各地展览;1994年5月10日,根据此案和合川的一案件改编,由成都一家电视台拍摄的上下集电视剧《永不宽恕》在新津县开镜。几乎是在一夜之间王代友就成了“贪污犯”、“大蛀虫”,成了人人唾弃的“大坏蛋”。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最先是从新闻媒介中得知此案的,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居然出现这么大的贪污案,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并一致认为:此案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大,案子转过来后,一定要实事求是把此案审查清楚。因该案案情重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派员提前介入此案;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纳光荣庭长被领导委派专门办理这桩大案,他和省高院张志鸿法官两赴仪陇等地进行艰难的取证,从而拉开了审理王代友贪污一案的序幕。
  从所掌握的部分关于此案的材料中可以看出,21万元是公款私存还是据为己有,成了本案的焦点,在1993年9月15日仪陇县纪委通报中,记者看到这样的语句:“王代友利用集会计、出纳于一身的职权之便,私自将这21万元捐赠隐瞒。”
  于是,王代友就成了十恶不赦的“罪人”,党籍被开除,公职被开除。接下来就是治王代友的“罪”了,作为此案的公诉机关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在(93)南检刑诉字第34号起诉书中指控:“1991年12月30日、1992年3月11日南充地区民政局以南民救字(91)第224号、南民救字(92)第36号文件拨给仪陇县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救灾捐赠款21万元,被告人王代友收到两份文件和银行电汇单后,利用任仪陇县捐赠办副主任和掌握捐赠办公章及捐赠办法人代表、会计、出纳印章的便利条件,采取了不记收入账的手段,私自将此款从捐赠办账户上取出,以自己子女、亲属、代号的名义存入仪陇县工商银行状元街等7个储蓄所,将款据为己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被告人王代友千方百计隐匿这两笔捐赠款,并找单位和个人作伪证。检察机关破案后,将赃款全部追回……”
  按此指控,如果事实准确,被告人王代友是罪应当诛了。因此,当年社会各界人士都纷纷议论:“这么狠心的人,把救灾款都吃了,应该判他死刑。”他的家人在听到这些议论后,四处为之奔走喊冤未果,已悄悄地为他准备好了后事。是执法如山的法官“救”了他一条命。经法院多方调查,才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不实,被告人王代友才幸免劫难。
  事隔5年,负责审理此案的纳光荣庭长对此案还记忆犹新:“我们接到这个案子后,仔细阅读了检察机关递交的案卷,先就发现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与被告人供述的事实不吻合。同时通过查账,发现这21万元是通过银行拨下去的,还有文件为凭。为了找到更准确证据,我们又提审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他的辩解,一些证据也证实了当时允许公款私存的特殊背景,从而证实了被告的供述,也说明了被告隐瞒2互万元是不成立的。同时被告还辩称存款不是21万元而是23万元,通过查账也印证了这一点。我们将此案的情况通报给检察机关,叫他们重新查证有些事实,后来他们委托仪陇一家审计单位作会计鉴定,结果却跟县检察机关原来的意见是一致的,认定被告贪污。但我们却认为这份鉴定太笼统,不符合实际。根据省高院的指示,我院又委托南充市审计事务所重新鉴定,最后结论是违反财经纪律,不构成贪污罪。”
  杨元胜的工作笔记本成了本案的重要物证,有关证人对被告人的辩称提供了如实的证言,严谨的会计司法鉴定,终于使本案的疑点得以冰释。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没有动用、挥霍资金及存款利息,未造成资金损失,其行为性质应属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公款私存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定性不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代友关于其将公款以私人及数码代号存银行的行为属公款私存辩解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头顶国徽的法官们经过多方调查、四处求证,终于为王代友澄清了一大罪名。
  在办案法官的多方查证下,王代友“贪污”罪名被洗清了,但还有一条挪用公款的罪名死死地缠绕他,使他被判有期徒刑3年。但他一再申诉:“判我3年也不对啊……”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在(93)南检刑诉字第34号起诉书中同时指控:“1992年11月,被告人王代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救灾捐赠款6000元,用于购买旧北京牌小汽车一辆,卖给四川省成都市华达贸易总公司,从中牟利5000元。”
  因此,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王代友牟利5000元的事实,于1996年10月11日做出(1993)南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代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藐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救灾捐款6000元从事倒卖小汽车赢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代友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代友不服此判决,因当时身患多种疾病无法上诉,就在审理记录上签有保留申诉的权利,病好后即向该院提出申诉。对于判定的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代友在1997年1月9日递交的申诉书上称:
  “1992年9月,我县(指仪陇县)区乡建制调整后,撤掉了大寅区,永光、炬光合并为一个乡,在处理区公所财产时,永光乡分得北京牌212小汽车一辆。刚开不到一个月,费用就达1400多元,照此一年下去费用就要2万多元,这对当时连工资都发不出的穷乡来说,的确是个严重包袱,农民也是无法承担这个负担的,为此该乡决定卖掉小汽车。同年10月24日,我去该乡检查有关工作,该乡乡长、书记黄河、李朝贵等人都找过我,要我帮助他们联系买主,让我千万为家乡政府去掉这个包袱,为农民减轻这个负担出力,我答应打听再说,一个多月过去了仍未联系到买主,他们非常着急,多次上县找我,还说乡上现没资金,问能否在我处借几千元公款用,我答应可以考虑,第二天他们来局里,黄即写下了6000元的借条,我去找局长请示,徐跃安局长说像这样的贫困乡支持一下也是可以的。”
  同年5月26日,王代友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补充申诉书:
  “……小车开出不久就出了故障,曾在南充西桥河成空汽修厂修理过,修理和买材料就开支了2508元,沿途加油700多元(因当时油贵车又耗油),去成都招待中介入、买方等有关人员和我们食宿、路费等开支又达1000多元……反正这些事情同去的黄世祝(司机)最清楚,可以作证。”
  王代友不服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王代友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该院再次多方查证,查证被告人所言属实,于1997年12月30日做出刑事决定书,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1998年1月9日,冬日的天空格外晴朗。
  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查,王代友挪用公款罪也有了结果,于是,一桩拖了近5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王代友被宣告无罪。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中法刑再审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是这样下结论的:“1992年10月,仪陇县永光乡党委决定将该乡的一辆旧北京牌212吉普车以10000元至15000元的价格出售。王代友联系好买主后……请驾驶员将车开往成都,卖给四川省华达工业贸易公司,王向买车方提出卖车单位要10000元,我帮忙请驾驶员,汽车加油,修车用了几千元钱,要求给付。工贸公司回答:“啥不说了,一次付15000元,其费用由王代友自己解决。”王代友将15000元汇票带回仪陇,同年12月12日将款以自己名义取出,为永光卖车垫资的6000元还清……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检察院指控王代友的贪污行为属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公款私存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定性准确,予以维持。对于认定王代友挪用公款问题,从卷内大量证据材料,以及原判决的认定看,王代友卖车的行为是受永光乡领导多次委托所作。在主观上王代友没有挪用公款倒卖汽车牟利的故意,在客观上王代友垫支了6000元在十几天内就如数归还。王代友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原判以王代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救灾捐款6000元从事倒卖小汽车赢利,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定性不准,判处王代友有期徒刑3年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项、第20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1993)南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二、宣告王代友无罪。”
  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终于大白天下,充满正义的法律之剑劈开了层层迷雾,露出了本案的本来面目。

            五、副币长的“受贿”事买

    副市长:“老×,你们就不怕抓错人?”检察官:“你们当官的,抓
  一个准一个,我从来没打过败仗。”副市长突然被抓,与刑事犯一同关押。
  法院说证据不足,检察院仍不放人。

  1997年1月28日,山东省莱西市副市长兰希海被莫名其妙地叫到莱西市招待所,来人未出示任何证件,自称是青岛市纪检委要了解情况,要兰交待“在担任领导干部期间,对外交往中的经济问题”。
  当晚9时,青岛市纪委宣布对兰希海实行隔离审查。审讯一直持续到次日下午,兰希海因为“不老实”,被押往青岛。
  2月1日,兰希海被刑事拘留后,关进了青岛市看守所。与他同一个监室的,是15个刑事犯。
  与此同时,青岛市和莱西市两级检察院的大批工作人员搜查了兰希海的办公室、住宅。这里,检察官们没有见到他们在反贪时常见的一本本存折,但在兰的家里搜到了为数不少的戒指、项链等首饰,令某些人窃喜不已。这是后话。
  春节前的2月6日,兰希海被青岛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当兰希海准备在逮捕证上签字时,他忍不住质问负责此案的一位老牌检察官:“老×,你们这样做,就不怕抓错了人?”检察官说:“你们这些当官的,抓一个准一个,我从来没打过败仗。”兰希海说:“官和官不一样,你不要把当官的都当成一抹黑。”对方说:“我把你祖宗三代都扒遍了,全是农民,就你一个当官的,也没什么后台和靠山,不要抱侥幸心理,也不要指望谁来保你,谁也不敢保你……”
  过完春节,这才开始提审兰希海,在无休止的审讯中,他们大约是出于“工作需要”,只许兰希海讲收到钱,至于这钱是怎么来的,用于什么目的,一概不准辩解。
  3月初,兰希海被用两副手铐铐在警车上,押到了胶南市看守所。检察官们将兰希海铐住双手,令其坐在小方凳上,一个姿势,从3月4日一直到8日。
  检察官们一遍又一遍地追问兰希海:“你为什么要卖企业?别人不同意卖,你要卖,没有好处你能干吗?”“你在家里多次宴请外商,个人没好处你能干吗?”“……”
  1997年5月7日,胶南市检察院受命接手兰希海一案后,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先后两次将案卷退回青岛市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未补充任何材料,10月14日,胶南市检察院向胶南市法院提起公诉。
  兰希海从1991年8月至1994年5月任莱西市水集镇党委书记,检察院指控兰希海在此期间先后4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12064.7元。
  检察院指控的这4次受贿包括:1992年,水集镇村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所属水泥厂扩建需要资金,兰希海以镇党委书记的身份出面,协助该公司经理赵德欣拆借资金400万元,并到莱西市电力公司协调,解决了电力增容问题。
  1992年,兰希海以镇党委书记的身份出面,经协商谈判引进泰国商人在莱西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将该项目指定给水集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外商合作。
  检察院认定,赵德欣在上述两次经济活动中“获得较大利益”,先后于1993年1、2月份和1994年1、2月份各送给兰希海4000元人民币。
  1993年12月,兰希海与赵德欣、水集镇建筑公司经理谭次哲等人赴韩国考察时,“赵德欣为感谢兰希海为其提供的出国机会,送给兰希海美金300元”(折合人民币1742元,当时比价);谭次哲送给兰希海美金400元(折合人民币2322,7元)。
  1997年11月24日,胶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兰希海的两位辩护人以充分确凿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
  庭审结果表明,因水泥厂扩建而拆借的400万元资金,来自北京的一家银行,赵德欣的一位嫡亲便是这家银行的副行长,与兰希海没有任何关系。
  而兰希海则对人家充满了感激之情,当赵德欣的这位嫡亲回乡过春节时,兰希海自己买了不少礼品登门拜访。
  兰希海通过朋友认识了泰国商人俞先生,便邀请他到水集镇考察,几经考察,俞先生决定在水集镇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属于水集镇行政事业编制的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是该镇惟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俞先生的合作亦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为了促成项目,兰希海多次在家宴请俞先生及其相关领导,在莱西市外经委等部门的多方努力下,终于签定了合作协议。
  在赵德欣看来,兰希海的上述花费均属公务范围,不应该由他掏腰包,他便拿出4000元给兰希海作为补偿。
  赵德欣向记者证实:“这4000元完全是我私人的,与公款没有丝毫关系,你可以去查。”
  电力增容问题是在市委书记率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到水集镇视察工作时,根据市政府扶持项目的整体精神,由会议研究决定,并经过用电单位和电力公司共同协商解决的。兰希海没有这么大的能耐,而且于赵德欣毫无个人利益可言。
  另一笔4000元则更简单。当时,莱西市领导集体研究,因处理某些公共关系需要置办礼品,市领导将此事交给了兰希海。手中无钱的兰希海只好让赵德欣去办,赵不知买什么合适,就拿出4000元交给兰希海。兰打算亲自去办理。但因开会走不开,便派司机陪同赵德欣,用这4000元在青岛工艺美术商店购买礼品,兰希海将礼品转交给了当时的莱西市一些领导。
  这4000元虽是给莱西市政府公关所需,但又是赵德欣自掏腰包。
  再说赵德欣、谭次哲分别向兰希海“行贿”的300和400美元。
  1993年12月,莱西市主要领导率兰希海、赵德欣、谭次哲及翻译应邀赴韩国进行商务考察。
  考虑到在韩国的花费,谭次哲当面给市领导、兰希海每人400美元、翻译300美元作为零花钱。后韩国老板又给团队5人各300美元,这是例行公事。
  赵德欣在谭次哲、翻译均在场的情况下,将300美元交给兰希海,让他负责给镇委、镇政府人员带些小礼品,他自己只负责企业有关人员的礼品。
  兰希海说:“谭次哲给的400美元当时没花完,我就把剩下的还给他,他说,放在一起买点礼品带回去。”
  据多方调查证实,兰希海从韩国回来确实带回不少小礼品,领带、手表等,政府工作人员见面一份。
  如此简单的事情,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就变味了。据当事人证实,检察院办案人员只让讲这笔钱交到兰希海手中这一环节为止。
  那么,青岛市检察院为何抓了一个副市长?这要从兰希海与莱西市的关系说起。
  正如那位老牌检察官所言,兰希海确实祖祖辈辈面朝黄土背朝天,他是土生土长的莱西农民的后代,在他之前全家最大的“官”就是老父亲,官到农村支部书记。
  兰希海作为一个农民的孩子,他从公社水利站做“小工”开始,干过报道员、县委办秘书等诸多有职无权的差事,1983年被破格招为国家职工。
  这位“以工代干”的年轻人,如同莱西的一颗新星,1991年8月走上了水集镇党委书记的岗位。
  回头再看莱西,它1962年从烟台地区莱阳县划出,1983年划归青岛管辖,1991年撤县设市,其经济状况长期处于青岛所属几个县级市的末尾。
  当山东半岛大潮涌动时,不甘落后的莱西人也开始了冲刺。1993年,莱西市制定了第一个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方案,最终都因为阻力太大而搁置。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水集镇那里却是轰轰烈烈地大干起来。镇办冷藏厂只是个加工海鲜和肉类的小作坊式企业,兰希海直摇头,这太小农经济了!
  随着他的思维跳动,外商来了,一个以加工出口蔬菜为主的“青岛万福食品有限公司”出现在水集,此后,一批合资的蔬菜、食品类现代化企业神话般地出现在人们面前,水集镇也从粮食种植为主转向了蔬菜种植。
  这种观念急转弯赢得了包括当时的山东省委书记姜春云等省市领导的称赞,水集镇也因此戴上了“中国蔬菜出口第一镇”的桂冠。当年的镇办冷藏厂,现已成为民营的“万福企业集团”。
  这不过是兰希海与他的搭档们所经营的大手笔中的一个小例子。当政两年多,他为水集镇洽谈成功的外资项目多达18个,仅1993年6月份一个月,就谈成了7个项目。
  1993年,全镇总产值达到7.8亿元,一个无名小镇,陡然跻身于山东省百强乡镇行列。
  外行的人眼都看直了,而内行者却分明看出了门道,真是“众里寻他千百度”!1994年6月,众望所归的兰希海担起了莱西市副市长的重任。
  有人形容:“兰希海好像是拎着一把斧头来上班似的。”这个比喻确实很生动,他几板斧砍下去,一潭死水的莱西经济顿时汹涌澎湃。那些被称为“婆婆”的企业主管部门,行政公司、商业、物资等行政主管局全部撤销,“婆婆”们下课到新组建的集团公司任副职或量才使用,国有资产全部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
  之后,全市有400多家企业进行了改制,或实行外资嫁接改造,或推行股份制,或釜底抽薪拍卖企业,彻底实行民营。
  现任莱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吕显秀说:“他(兰希海)不仅敢干,而且知道怎么干。莱西市从1993年就在搞企业改制,换了几任主管副市长,都没能推动,他上来一下子推开了,就因为他有思路,无私无畏,因此,莱西的经济发展应该给他记一等功。”
  在兰希海主抓工业的两年多时间,莱西经济纵身一跃,坐上了青岛市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第二把交椅,当地党报连续用5个头版头条,全方位地介绍和推广莱西的经验。
  莱西市另一位知名民营企业家说:“我多次提醒他(兰希海),你这样干要出事,很快要出事,你干的工作太多了。别人都不去触及矛盾,他却要冲到前面,完全站在风口上,风险太大。他经手撤了十几个局,20多个企业被改掉了,一批局长、一批厂长、经理,一批村支书被砸了饭碗,实践证明这是做对了,但这些人不会干事,却会搞事。”
  这位企业家肯定地说:“他确实是个干大事的人,如果搞企业,绝对是个好料子。莱西的改革他冲在最前面,成功了是集体的荣誉,风险却成了他一个人的。他干的事情,不廉政的人不敢干,只有自身廉洁的人才有勇气做!”
  结果不幸被这位企业家所言中。
  一切都因为兰希海的这个官。检察官们实在无计可施了,便抓走了兰的妻子,将她无缘无故地关押了11天,没有任何手续,在山东省纪委的严厉批评下,检察院才将其放回。
  抓走兰的妻子时,孩子没有人看管,只好到农村叫亲属来照看,被拒绝:“平时都不管我们,出了事来找,我们也不管,以前找他安排个工作,也被训了一顿……”
  面对这位朴素的妻子,兰希海很是内疚,每次出差回来,总要给她和孩子买个小礼品,于是,才有了被检察院拿走的几件首饰。当检察官们兴冲冲地把首饰拿去检验时,才发现全是假的——那不过是一些工艺首饰而已。
  兰希海无故被抓后,莱西市顿时舆论大哗,为他鸣冤的群众上访信最多的一次有1200人签名。
  当这一陷害改革典型人物的卑劣事件发生时,作为“全国模范法院”的胶南市法院勇敢地把这起冤案挡在了大门外。
  但是,胶南市法院在无可争议的无罪事实面前,却迫于上面的压力,未敢做出宣判。一审后,青岛市检察院抽走了案卷,又查了一遍仍一无所获。据知情者透露,检察院准备撤案。
  1998年亚月5日,兰希海被取保候审。1998年8月6日《南方周末》记者郭国松到青岛市委、政法委、检察院采访被拒。而作为受理一审案件的胶南市检察院、法院,也对记者三缄其口,似有难言之隐。
  青岛市中级法院的一位领导私下向这位记者透露,山东省、青岛市、胶南三级法院一致认为:应立即宣布兰希海无罪。
  一年前,“兰希海受贿案”被列为青岛市“五大要案”之一。尽管是非一目了然,然而至今未果。

            六、“跳楼自杀者”死因古怪

    张伟清去检察院核实材料,第二天传来噩耗:他跳楼自杀了!法医鉴
  定有疑点,家属自费请人来鉴定,尸体却被强行火化,执行的依据却是
  1975年的旧文件。

  张伟清,生前是山东潍坊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下属销售公司办事处副主任,主管石岛办事处工作,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和新长征突击手称号,这个高大朴实、人缘很好的汉子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一进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的办案点,就命赴黄泉,再也出不来了。
  他的家人也没有想到,张伟清会从此一去不返。
  张伟清的妻子李艳英说:1997年4月17日,销售公司总经理刘向伍打电话通知张伟清,说奎文区检察院在潍柴宾馆与厂方联合办案,要他回来核实一下材料。18日,张赶回潍坊,在家中逗留了一会儿便去了厂部。
  4月20日下午时,噩耗传来。厂党委书记向李艳英宣布:“张伟清同志今天上午9点多在潍柴宾馆跳楼自杀了。”李大吃一惊,马上提出去现场并报案。但在场的销售部的两个负责人死劲拉着她,说厂里已有安排。
  下午3点多,经公司保卫处和纪委有关人员的同意,李艳英才被带到人民医院急诊室,看到了不省人事、遍体鳞伤的丈夫。
  张的惨状使李受到了巨大的刺激。但她说:“我坚信张伟清绝不会自杀,因为他上有70多岁的老母、80多岁的老父,下有10岁的儿子。另外他在公司里能干是出了名的,而且没有经济问题,他哪有理由自杀。”
  张伟清进了医院已告不治,仅仅进行了头皮缝合,在家属的一再要求下,输了400CC的血浆。4月24日凌晨张断了气。
  张伟清一案发生后,山东省委书记吴官正得知此案后做了重要批示。同时,山东省政法委和省公安厅也向潍坊市陆续转去了死者之妻李艳英的来信。为此,潍坊市组成了由市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
  据潍坊市联合调查组介绍,张是从潍柴宾馆二楼212房间跳下去自杀的。当时屋里有两名看守正在看杂志,另外还有一名涉嫌经济犯罪人员。据调查组描述,张在房间里走动了一会儿,便登着床头柜,上了窗台,然后转过身,面朝房间仰身而下,头触地而亡。
  潍坊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奎文区公安分局三个法医对张伟清进行了尸检。其尸检报告指出:“头枕顶部有4×2cm头皮挫裂创面,打开头皮见该处皮下软组织有4×5cm挫裂创面”,且颅骨骨折向前下延伸至颅底,导致颅骨整体变形,符合高坠所至颅脑损伤而死亡。身上其它伤,系磕碰或擦划形成。
  “打开头皮见该处皮下软组织有4×5cm挫裂创面”,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头顶上有一个血窟窿。有关专家指出,张伟清从二层楼跳下去,如果是平地,只能造成广泛性的颅骨骨折,根本不可能形成这样一个洞的,这个洞“似乎是硬物撞击或者自杀时地上正好有一块石头造成的”。然而有关部门未及时勘查现场,而后宾馆清洁工又主动将现场清洁,再加上几位法医没有解释这个洞是怎么形成的,从而使“这个洞”成为一个谜。
  据介绍,张跳楼后是趴在地上,头朝西(靠窗户),头部北侧有一摊血。而据李艳英介绍,地上有四摊血。另外,事发当天,厂方为办案所提供的5个房间全部退掉。但李艳英家属去房间查看时,还是发现了据说是死者在墙壁上歪歪扭扭划下的“杀人”两个字。
  一个生龙活虎的人,两天后竟成了这个样子,这个结局让李艳英受不了。她和其他家属在探视期间认真查看了张的伤势,并躲过厂方人员的阻拦拍了照片。
  据李艳英描述:张伟清的左右踝关节处有铁丝勒的痕迹,伤口长3~4寸,伤口间有一圆形洞眼,像是钉子扎的,已化浓。双脚面部青肿,双小腿多处青紫,右眼黑青,肿大,双眼凸出,嘴角两边有绳勒的痕迹,左胸上有拳头大的青迹,除左枕部有一圆形窟窿外,背上满布血点,左手有电棍击伤的痕迹。
  调查组介绍:检察院办案组审查张伟清,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同时,也确有不文明办案和变相体罚的行为。如检察人员让张坐在地上,伸直腿,举着手,不让其睡觉。但调查组又说,这种情况持续时间不长,情节比较轻微,构不成刑讯逼供。另外,家属反映的张的身上有电警棍电击和钉子凿及用铁丝勒的伤痕,根据调查和法医鉴定,与事实不符,墙上的“杀人”二字经鉴定不是张伟清的笔迹。
  根据家属提供的照片,有关专家指出,张腿上踝关节处受伤的部位这么对称,而且均是圆形的,不像是高坠时擦伤的,可能是电灼伤。另一位专家指出可能是脚镣之类的物体造成的。而大腿部的点片状的伤痕,是皮下淤血,应是外力打击造成。另据观察,死者两眼之间的圆形伤痕正处于鼻梁上方凹处,如说是跳楼时擦伤所致,也过于勉强。
  调查组强调检察人员没有打张。但凭家属提供的照片使人难以苟同这个结论。同时,与张前后被关押在潍柴宾馆的人,也能证明检察人员在潍柴宾馆办案时确实打人。有一个人被打得吐了血,曾偷偷写遗嘱塞进暖气片里。
  《法制日报》记者焦庆乐根据这个线索,来到了当时办案用的五个房间中的一个,掀开暖气的木嵌板,找到了两个揉成球形的已经发黄的纸团。两个纸团一个用中文、一个用英文记录着当时被打的情况。
  办案人员和看守大概做梦也没想到,有人会用这种方法记录了历史,并藏在这种地方。
  调查组认为张涉嫌经济犯罪问题。有两个人供述先后给张现金及物品折合人民币7050元。其中现金2000元和为张办理汽车驾驶证一个(花费2700元)。另有一笔2000元的回扣款,张本人供述交给了本单位小金库,而管理小金库的会计不承认,并销毁了小金库的账目,因而这2000元存疑。
  几千元的款物能否造成心理压力这么大,以至弃高堂抛妻子而自杀?死者家属认为绝不可能。而这时忽然冒出一个10万元的问题。据介绍,这是检察机关在张死前一天得到的线索:张在担任配件部经理期间,配件部曾从615分厂提走次品曲轴20支销售,后615分厂分得现款12000元,其余款物10余万元与张有牵连,并下落不明。
  10余万元的经济犯罪嫌疑压在张身上,使他难以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跳楼自杀,如此确实顺理成章。对此,死者已不能开口说话,而家属坚决予以否认。有意思的是在山东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于1998年2月18日给《法制日报》的回函中,只提到7050元,而10余万元这样一个大数目却只字未提。据省公安厅领导介绍,这个函件所依据的就是潍坊市的调查。但《法制日报》记者1998年2月25日去潍坊调查时,出人意外地冒出了这个10余万元。此时张伟清已经死了将近一年。
  另外,从事情发生的的前前后后看,这10余万元似乎显得突兀。
  据李艳英反映,厂方于张跳楼的当天下午通知家属时,家属质问:“为什么不早告诉家属?丫方领导讲:“当时没认出是谁跳楼,以为是王金富。因为小张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没有看管他。”
  这一点也与调查组的意见大致吻合。他们介绍说,当时王金富有串供情况,办案人员全力突破此案,就没顾上张伟清,只安排厂里两个工人看管他。
  王金富原是潍柴动力厂厂长,经检察院查明他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420元,(后被判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当时算是大要案。此案与其它被查处的9起大要案上了《潍坊晚报》1997年8月12日的头版头条。其他9起中数额最大的是侵占公司财产2万多元,干部级别有的与张相同或比张低。
  从调查组提供的材料看,张伟清死的前一天就有人供述张伟清涉嫌侵占公司10余万元款物。由此不禁使人产生疑问:放着一个10余万元的大要案不查,先忙别的,正常吗?有没有如家属所讲的是“死后编造出来的”的可能呢?
  同年5月21日,由厂方出面召开了由公安分局参加调查的干警和尸表检验的法医、潍柴有关领导、李艳英及其亲属参加的会议,意在向死者家属通报调查结果和法医鉴定结论,同时对火化张伟清的尸体提出处理意见。
  据张的家属介绍,会议中没有出示尸检报告,也没有现场勘察记录,法医在介绍情况时连何日何时出事、死亡时间以及表面伤都没说对。家属提出疑问时,法医答非所问,语无伦次。
  由此家属要求法医出示一下证件作个自我介绍。这位法医讲:那我就不说了。家属要求由更高一级的法医再做鉴定,这时公安分局的一个科长起来说话,据李艳英介绍,这位科长酒气冲天地站起来开始骂人,并要求5日内火化。
  由于工作方法粗暴简单,使死者家属更为不满,愤而退场。事隔两天,奎文区公安分局几名干警来到死者父母家,谈了几句话,便把强制火化通知书放在暖气片上,匆匆告别而去。张伟清的母亲拿着通知书追下楼,他们已开车走了。这份通知书是潦草的手写体,而且是复印件。其内容同样显得漫不经心,里面写到:“死者尸体必须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十四时之前火花(应为“化’,下同)。逾期不火花,公安机关将予以强制火花。”连续三个“花”,让人有理由怀疑这份手写的通知书是否经过了公安局领导的审阅。
  这份通知书使死者家属悲愤异常。他们除向厂领导呼吁反映外,还几次来到火葬场查看尸体。就在5月28日上午,死者家属还来到火葬场告知工作人员:死者身上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重新检验,已经自费邀请了北京和省里的法医,他们正在赶赴潍坊。家属嘱托工作人员看好尸体,没有家属在场不能火化尸体。
  然而,当天下午,尸体便烟消云散了。据李艳英说,28日下午,由厂方几个干部将张的尸体悄悄火化,就像是搞“地下工作”,连司机事先都不知道是去什么地方,更别提通知家属了。火化尸体后,有人还嘱咐车上的人:“大家不要外传。”而家属至今不知道张的骨灰在哪里。如果有法可依,有理可据,大可不必搞得这么偷偷摸摸,完全可以光明正大的吗!
  强制火化的依据是什么?当《法制日报》记者问到这个问题时,潍坊市调查组回答说:其依据是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鲁革发[1975]47号文件。
  就此问题焦庆乐记者咨询了公安部有关官员。该官员明确表示:文化大革命都否定了,逞论那时的文件?早应该清理并予以否定了。再看看这份文件,其上纲上线火药味甚浓的内容更使人感到把它作为90年代处理问题的依据是何等的荒谬。文件中例举了几个无理纠缠、无理取闹的事例后说:“上述情况的出现,我们认为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具体反映……从有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有利于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出发……”
  即使如此,记者仍然感到疑惑:因为这份文件所列的强制火化的对象是“因交通、工伤、医疗纠纷等事故死亡的尸体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明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在3~5日内火化”。而张伟清怎么归也归不到这几类里去。也就是说,即使生拉硬扯来了一个“文革”文件,张伟清也根本不在其所规定的强制火化之列。
  如此说来,强制火化张伟清的尸体根本没有依据。
  那么,潍坊市的一些部门和一些人为什么如此急于火化张伟清的尸体呢?
  死者长已矣,而遗留的问题却云山雾罩、扑朔迷离,困扰着生者。这些问题,有的是张的死造成,而更多的是因有关部门所为。为了搞清这些问题,讨出一个说法,李艳英忍着丧夫的巨大痛苦,拖着幼子,背着一身债务,奔波在山东省会济南和首都北京之间……

          七、“最佳检察院”的“国字号”错案

    获得30余次表彰的劳模,被反贪局非法讯问期间竟滴水未进,命丧黄
  泉。此案惊动中南海,列为全国九大错案第三位。罗干批示:决不护短,
  一查到底。

  1998年4月3日,对湖北省石首市供电局副局长王崇高来说,是个黑色的星期五。下午下班回家,王崇高吩咐老伴程仕珍多弄几个菜,全家人准备欢欢喜喜过个周末。突然,电话铃声大作,听筒那端传来局长吴长青的声音:“老王啊,反贪局找你核对几笔账目,他们的车就在楼下等你。”放下电话,王崇高对程仕珍说:“我到反贪局去一下就回来。”
  是日,石首市检察院决定口头传唤该市供电局副局长王崇高到检察院核实下级单位报销的4张共8400元发票。下午,主持检察院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张辅义、反贪局局长张友华将此决定向市政法委书记贾汉阳及市经委主任姜建国作了汇报请示。贾汉阳表示同意,但叮嘱不要上铐子,更不要动手打人。
  下午5时05分,市检察院一辆车号为鄂D50599的工作车自检察院开进了供电局,奉命而来的反贪局副局长徐奉禄、检察员刘志明在车上等着被传唤人王崇高的到来。接到供电局局长吴长青电话通知说马上到检察院去核实两张发票的王崇高,放下电话顾不上吃晚饭就往楼下走。这一走,便成王崇高向妻子、向82岁老父和家人的最后一次告别。
  下午6时左右,王崇高被带到检察院反贪局二楼,反贪局副局长徐奉禄、曹光荣和检察员刘志明开始了他们的审讯。
  “王崇高,这发票的报销是怎么回事,请给我们说清楚。”3人希望以此捉住一条大鱼。提到这4张下级单位报销的发票,王崇高对平日里有过接触认识的3位检察人员如实解释:“这第1张在小河变电站报销的1800元发票,是1997年4月省农电局来石首开会,招待有关人员花了1200元,另外的600元是办理局里小车优先过江证所用;这第2张在高基高变电站报的2700元发票,事因是这样的,1996年省农电局有10辆桑塔纳车指标,每台车省局补偿4万元金额,在全省县级单位近百个的情况下,为争取到一个指标,局内有关人员多次往返于石首——荆州——武汉之间,差旅费、招待费共用去了2700元,最后我们还是争取到了一台车子,这第3张是因为……这第四张是因为……”
  这样有根有据的回答,并不是三位办案人员渴望得到的答复,他们想知道的是:这8000多元钱是不是进了王崇高自己的腰包?还有没有更大的金额在后头?
  尽管王崇高据理力争并以自己劳模的身份和几十年的党龄作保证,但都不能过关。
  审了约半个小时,徐奉禄等人起身到外面吃饭去了,王崇高这才知道自己已经没有资格和徐副局长等人共进晚餐了。
  7时左右,三位检方人员把关押在审讯室未吃晚饭的王带到了检察院办公大楼对面检察院租用办事一非常偏僻的民宅进行持久战般的轮番审讯。到10时,王拒不承认8000多元的报销是自己贪污。此时,徐等三人轮番审讯将王双手戴上手铐,跪铐在一把椅子上。
  时间在王崇高痛苦的等待与身心的摧残中一分分地过去,时间在徐奉禄三名检察人员的车轮战术中缓慢地过去。4月4日清晨,徐等三人决定加大审讯力度。
  一夜未合上眼,两餐未进一粒米的王崇高在10多个小时的精神与肉体折磨下,在面对检方人员新一天即将加大力度的审讯下,这位在27年工作岗位上从未因工作劳累流过一次泪的劳模、党员,此时已泣不成声。他跪在地上对天发誓对三位检察人员喊冤发誓:“苍天啊,我王崇高真没有贪污这8000多块的钱,你要为我做主啊!你们要相信我作为一个党员所说的话……”
  面对劳模王崇高的哭诉与发誓,三位检方人员却认为他“不老实”,干脆用手铐将王吊铐到窗户上,执意要其承认自己贪污。
  时间到了中午,徐等吃完午饭后放弃休息时间,对三餐未进任何食物的王继续审讯,绝望的王虽已明白了对方的意图,但刚直不阿的性格让他自始至终坚持着自己的答复:钱,我确实未贪污一分,不信,你们可以深入调查。从中午12时多到下午6时左右的近6个小时中,面对检方人员粗暴凌厉的吼叫,王只言不发;只是断断续续地哭泣与呻吟。时近下午6时左右,王朔望着已持续一天之久的审讯拷打会到此为止,同时也坚信着共产党的劳模绝不可能被他们折磨死在检察院租用的民宅中。王崇高这种本能而朴素的愿望在即将来临的夜幕中被摧毁得一干二净。
  下午6时许,徐奉禄等人准备去吃饭,近25个小时粒米未进的王崇高提出要上厕所。徐奉禄点头同意,并示意刘志明跟在后面。王入厕约2分钟,在外守候的刘志明突然听到厕所里“咚”的一声问响。刘志明叫声“不好”,赶紧冲了进去。只见倒在地上的王崇高脸色苍白,呼吸急促,神志不清。他们立即将王崇高抬到房间床上,并打呼机召来检察院法医。法医检查后要求输液,徐奉禄又打电话通知检察院旁边一个体妇产科医生唐雪梅前来给王崇高输液。唐雪梅看了看王崇高的脸色,连忙摆手说:“他怕是不行了。”徐奉禄等人这才慌了神,赶紧将王崇高送到石首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然而一切都太迟了,10点30分左右,王崇高的心脏停止了跳动。一个鲜活的生命,在53岁的年轮上被无情地画上休止符。
  几乎与此同时,主持石首市检察院日常工作的张辅义副检察长给吴长青打电话,说是有急事找他,让其立即赶到检察院。张辅义将吴长青叫到他自己的办公室说:“告诉你一个不幸的消息,王崇高已经死亡。”吴长青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赶紧与供电局其他领导通气,并与他们一道赶到医院急诊室。只见王崇高右手放在胸前,左脚赤裸,右脚的袜子只穿了一半,头部用外衣盖着。供电局纪委书记刘明山轻轻揭开外衣,定格在他们眼前的是一幅令人心寒而又刻骨铭心的画面:王崇高两眼睁得大大的,眼眶青紫,头发零乱,一副死不瞑目的样子。“怎么成了这样?”刘明山禁不住脱口而出。张辅义说:“不许乱说。”当即又派人将当班医生、护士叫到值班室亲自训话,要他们不要乱讲,要保密!接着便安排将王的遗体拖到了殡仪馆。张辅义讲:根据掌握的情况,王崇高有8000多元的贪污,系畏罪自杀。今晚的事暂时保密,明天早晨七点半集合后分头通知王的家属,尸体4月5日请公安局和法院的法医尸检,4月6日火化。
  4月5日上午9时后,死者妻子程仕珍在通过供电局以开会为由得知了丈夫王崇高突然死亡的噩耗后。亲属、朋友和乡亲们从四面八方赶往石首市火葬场要求见到死者遗体。这时,死者遗体已由检方派员严格保护。断然拒绝死者家属、亲友及围观群众前往查看遗体。
  愤怒的死者家属、亲友及群众上千人,将检察院少数人员团团围住,强烈要求见到死者遗体并要给个说法。
  情急中,市政法委书记贾汉阳指示说:“纸终究包不住火,还是让他们看一下。”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张辅义立即反对:“不能违反会议的决定。不能让家属到场查看遗体。宜尽快火化。”贾汉阳在家属保证不翻动遗体的承诺下同意家属察看。一直到4月5日下午3时,经过长达5个多小时的交涉,死者家属获准见到王的遗体。经现场拍摄,人们发现遗体头用自己的外衣包裹着,身体用花布包裹,全身很脏,脚上没穿鞋,左脚袜子不见,颌颈僵直,头发蓬乱,两眼眶明显青紫,鼻孔有出血,鼻梁上有一红伤,口唇肿胀,两手腕皮下严重淤血、双膝皮肤破溃,对此群众议论纷纷,秩序大乱。
  激怒的人们于是将副检察长张辅义揪出来关押进一房间内作人质达26小时之久,要求以命偿命,张被迫3次签字承认其错误,在场的政法委副书记李顺山被打成轻度脑外伤。
  连续8天,每天自发到殡仪馆看望、围观的群众一二千人,共计上万人次。
  经过艰难的协商,荆州市委决定由荆州市政法委、人大、纪委、电力局等几家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4月9日下午3时30分至6时30分,由省政法委委派的省高级法院法医处、省公安厅法医处等人员组成的尸检小组对尸体进行系统解剖。
  4月10日,尸检组通报了尸检初步结果:一、体表有伤,以眼眶青紫,双前臂、双膝关节、左肩部、腰部右侧等多处表面有伤和皮下出血,戴手铐、罚跪伤明显;二、分析中毒性死亡的可能不大;三、最后确定死因还需两周以后。
  下午4时,石首市政府召开全市各条战线科局、乡镇负责人会议,上级政法机关宣布对3名办案当事人实行刑事拘留。
  5月8日,荆州市政法委向死者家属转告鉴定结论:“王崇高系冠心病猝死。其受审期间精神紧张、情绪激动、疲劳、饥饿和体表损伤等因素引起……”
  对这个法医鉴定,荆州及石首市电力部门的领导也有看法。石首市供电局党委书记刘建国说:它至少是极不严肃,其一,措辞不当。检察院既未立案,甚至未办传唤手续,何谈“受审”?其二,推理无据。所谓“精神紧张,情绪激动”,都是无形的,法医这样推理缺少依据。其三,本末倒置。死者身上30多处(法医认可的27处)伤痕,法医鉴定竟轻描淡写地用“体表损伤”4个字便概括了,一无量,二无度,三无因。
  石首市检察院称,王崇高在任副局长5年间,有4笔共8000余元的经济问题。为此,供电局有关领导一笔笔进行了说明:
  第一笔是石首市供电局电力物资公司业务员李宝贵,在高基高变电站报销的2700多元。李在1995年被局里派往省农电局争取一部桑塔纳轿车指标和10万元现金,车子和钱到位之后,1997年2—3月份,王崇高派李再去省农电局争取拨款,李包括差旅费、招待费、住宿费在内开支2700多元,回单位找王报销。王经请示当时的主管局长赵传贵后,要李到高基高变电站找站长汪天涯报销了。
  第二笔是局车队司机李学华,在小河变电站报销1880元。1996年,李经手招待省农电局在石首市召开现场会部分司机及办理小汽车优先过江证,开支了1880元,后来李随王崇高去小河变电站时,李学华便找该站站长吴森林报销了。
  第三笔是新厂变电站报销的约1860元。这笔费用分别是1996年、1997年两次报销的。这两次均系因公办事而报销的。
  第四笔是王崇高在横市变电站报销的1600多元。原任横市变电站副站长熊永清证实,1998年元月份,熊经请示局长吴长.青同意,将这笔用于春节因公开支的费用,在横市变电站报销了。此笔费用的去向李学华司机亦有证实。
  李宝贵证实,这几笔钱的报销局里都很清楚,王没沾边。更不用说进个人的腰包。
  为什么局里的旅差费等要拿到下属单位报销?吴长青局长道出苦衷:按有关政策,他们局一年招待费限2万元,但实际上一年招待费远远不止这个数,超出部分不能从局机关财务上报账。于是局领导不得已采取变通办法,只要是为公家联系业务的正当开支,可以在下属变电站报销。
  5月8日,王崇高的三个儿子找到监利第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军律师,委托其为父亲致死一案进行死因调查,并代理控告。当天,张律师来到王崇高的家中。这是一套普通三室一厅,室内没有作任何装修,只有几件60年代的破旧家具,而一个厨柜里却放着一堆荣誉证书,细心的律师估摸了一下,约有60公分高。王崇高的父亲王成家听说是律师来了,竟跪在地上哭喊着:“你一定要为我儿子伸冤啊!”
  张律师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总算弄清了检察院传讯王崇高并不是偶然的,其真实目的,说穿了无非就是创收渔利。
  1998年3月21日,石首市横市镇拦坝村4组瓦匠朱云峰被检方传讯。检方问:“1990年王崇高在横市变电站任站长期间,他请你建过房子,你送给他多少钱?”
  朱云峰说:“我们之间是正常的工作往来,我没有给他送过一分钱。”
  这种回答引起检方的不满,于是朱云峰被戴上手铐,遭到殴打和罚跪。
  3月13日下午3时许,石首市检察院又将正在病中的高基高变电站站长、镇人大代表江天涯口头传唤到一租用的私宅内,采取威胁、罚跪、双手背铐等手段,逼迫江交待王崇高所谓的“经济问题”。检方还吓唬说:“王崇高也关进来了,就在上面的房间里。他自己都承认了,你还为他保什么密?”江在这种情况下,被迫交待说:“王崇高有一次打电话给我,要我给李宝贵报销一笔差旅费。”汪被释放时,打手们还逼其承认是“文明办案”。
  5月10日,张律师找汪天涯作调查时,汪的右手还抬不起来,此时,张律师穿着衬衣,汪天涯却穿着一件蓝色棉大衣。看来,这就是“文明办案”带来的后遗症。汪天涯尚是如此,窥斑见豹,作为直接审查对象的王崇高那就更不用说了。
  为此,张军律师提出许多疑问:是谁诬告王崇高?为什么王崇高从被传讯至死亡期间,办案人员无半个字的笔录,被害人也无半个字的“交待”?
  令律师不解的是,虽然目前王崇高致死一案的直接责任人、原石首市反贪局副局长徐奉禄、曹光荣已批准逮捕,检察员刘志明取保候审,可是,由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自我防范意识很强,为掩盖其罪行,几次更改口供。对王崇高的真正死亡时间、死亡地点至今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王崇高贴身穿的衬衫、裤头和一只袜子下落不明,甚至连王膝盖上的伤痕都说成是王自己跪着喊冤形成的。人们不禁要问,王崇高的膝盖内侧及脚后跟的伤又是怎么形成的呢?
  石首市供电局副局长劳动模范王崇高惨死于检察人员非法拘禁中,已是一个不可更改的悲剧,但事件的本身却给我们留下了一系列不容回避的思考。
  此间法律人士认为:首先,市检察院办案手续及办案程序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传讯王崇高无任何合法的文字材料,系口头传唤,且传讯时间超过法定的12小时,没有立案,没有笔录,同时,传讯死者的地点系检方租用的民房,传讯未在指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另外,死者在抢救前后的两个小时内,检方一直未通知死者家属及亲人前往探视;其次,办案人员办案手段涉嫌刑讯逼供。再次,该检察院人员办案有创收渔利之动机。据因同一事件而被检方拘禁、体罚达10天之久的高基高变电站站长江天涯讲述,他被检方放出时,共缴纳各种名目的罚款费用达8000元。
  王崇高一案惊动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他在新华社就“王崇高事件”所发的一份内部材料中作了“决不护短,一查到底”的重要批示。中央有关部门将此案立为全国九大错案之一督办,序列第三。6月中旬,湖北省检查院决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检查院获得的1995年和1996年全省“最佳检察院”的荣誉称号。目前,徐奉禄、曹光荣已被依法逮捕,刘志明因病取保候审。另外,副检察长张辅义和反贪局长张左华也已停职反省,由市纪委立案调查。
  法律如何公正地判决,人们拭目以待。

            八、检察长寻找“替罪羊”

    检察长酒后开车肇事,两条人命辗于轮下。为保“乌纱帽”,寻找
  “替罪羊”,订立攻守同盟。机关算尽,难逃法网。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黑山县四家子镇陈家村道口附近发生一起严重交通肇事案:一辆飞速行驶的小汽车将前面两个骑车人撞倒。驾车的是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谭安州。车里坐的是黑山县半拉门镇党委书记王化刚、副书记李继东及常兴镇党委书记谢玉全。这天中午11点,4人决定去邻县台安县城的华兴园酒店喝酒,由于不是公事,谭安州自己开车前往。在华兴园,这顿酒宴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见天色已晚,他们才打道回府。
  返回途中,还是谭安州驾车。当车行至陈家村道口附近时,迎面驶来一辆拉稻草的大货车,强烈的灯光刺得谭安州睁不开眼。等会完车后,谭安州猛然发现前方有两人骑自行车同向行驶。谭安州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两个骑车人被撞倒在地,当场死亡。
  此时,县人大马上就要换届选举,能不能保住头上的乌纱帽是谭安州最为关心的事。出了这么大的车祸,谭安州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能逃脱责任。他立即给妹夫、县交警队事故组民警孙甫广和弟弟、县工商银行司机谭辉打电话告知此事。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交警队有关人员接到报案很快赶到现场,并当场做出裁决:检察院的车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处理完现场,谭安州等人乘孙甫广的面包车返回黑山县城。在孙甫广家里,几人商议后决定,找人替罪。
  孙甫广和谭辉积极为谭安州物色“替罪羊”,可找了几个司机,一听是撞人替罪,都摇头拒绝了。万般无奈之下,谭安州又把目光转向其弟谭辉。见事已如此,别无出路,谭辉便说:“谁让你是我的亲哥,只能我去了。”
  为了避免出漏洞,谭安州同王化刚、谢玉全、李继东和谭辉订立了攻守同盟。
  谭辉自愿为哥哥承担责任,但他的妻子却不干,哭着闹着一直找谭安州不让谭辉去替罪。焦头烂额的谭安州最后终于良心发现,于12月3日投案自首,同时向县委递交了辞呈。很快,公安机关对谭安州采取取保候审。几天后,县人大常委会免去了谭安州检察长职务。12月17日,锦州市纪委给予谭安州开除党籍、撤销其副县级待遇处分。王化刚、谢玉全、李继东、孙甫广、谭辉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此案告破后,由于有关部门没能秉公办事,谭安州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多次向锦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并组成调查组。调查后认为谭安州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应予逮捕法办,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从快办理此案,追究谭安州的刑事责任。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即下达了批准逮捕决定书。4月1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通报,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谭安州酒后驾车撞死两人,并找人替罪,逃避法律制裁的严重事件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正在江苏进行调查研究的韩抒滨检察长立即打电话指示高检院要把此案作为检察系统正在开展的教育整顿工作的重大典型案件,抓住不放,从严处理。
  1998年4月29日,辽宁省凌海市法院审理了此案。经过7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下午4日,凌海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安州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凌海市法院还一并审理了孙甫广、谭辉、王化刚、谢玉全、李继东包庇案。被告人孙甫广、谭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8个月,被告人王化刚、谢玉全、李继东均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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