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轻重篇新诠

 

  管子轻重〔一〕一──巨(筴)乘 马〔二〕

〔一〕 元材案:轻重一词,最早见于 《国语.周语》。《周语》云:“周景王时,患钱轻, 将更铸大钱。单穆公曰:不可。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 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民患轻,则为之作重币以行之 ,于是有母权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则多作轻 币而行之,亦不废重,于是有子权母而行,大小利之。 今王废轻而行重,民失其资,能毋匮乎?……王弗听, 卒铸大钱。”但细绎全文之意,不过谓大钱之分量重, 小钱之分量轻。其所谓之轻重,乃具体之轻重,与本书 所谓轻重之为抽象意义者不同。历史上开始用轻重一词 与本书有类似之意义者,只有贾谊一人。贾谊谏汉文帝 除盗铸钱令文云:“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 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此处所 谓轻重,已不是钱币大小之轻重,而扩大为万物(包括 钱币在内)多寡贵贱之轻重。但贾谊尚未将轻重一词与 管仲互相联系。至司马迁作《史记》,始有管仲通轻重 之说。《史记.齐太公世家》云:“桓公既得管仲,设 轻重鱼盐之利。”《管晏列传》云:“管仲既任政相齐 ,……贵轻重,慎权衡。”又《货殖传》云:“齐桓公 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利以朝诸侯。”但 对于何谓轻重及轻重之内容如何,司马氏并未作出任何 解释。《史记》注者多持“轻重,钱也”之说,然钱虽 是轻重之筴中的重要工具,而钱之本身则并不等于轻重 。根据对本书各篇之综合分析,轻重一词,实含有广狭 二义。第一,从广义言之,轻重一词之内容至为广泛, 不仅限于万物之多寡贵贱。据《揆度》及《轻重戊》两 篇所列举古代帝王在所谓“以轻重为天下”之前提下所 采取之各种具体措施,计有“造六□”,“
作九九之数”,“树五谷”,“钻 燧生火”,“童山竭泽”,“烧曾薮”,“封土为社, 置木为闾”,“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疏 三江,凿五湖”,“立皂牢,服牛马”,“循六□,合 阴阳”等等,无不属于所谓轻重之筴的范围。有时轻重 之含义竟扩展至于人事惩奖方面,如《揆度篇》所引“ 轻重之法”,即其明证。《史记.索隐》称“《管子》 有《理人轻重之法》七篇”,今已不存。《揆度》所引 ,或即出于此书,今已无由判知之矣!第二,从狭义言 之,则所谓轻重之筴者,乃专指物价政策而言。本书各 篇所论轻重之筴,涉及范围虽极为广泛,但在此等极广 泛之内容中,实更侧重于物价政策。关于此点,本书作 者从复杂之社会经济现象中,总结出不少与物价有关之 规律。其最根本之一条,即《国蓄篇》所谓:“夫物多 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人君知其然,故视国 之羡不足而御其财物。”此数语是本书各篇中贯穿一切 财政经济政策之基本规律。是从计然“论其有余不足而 知贵贱”(《史记.货殖传》)之理论发展而来。计然 仅仅说明“物多则贱,寡则贵”之自然现象而加以应付 ,本书则又进一步推演出“聚则重,散则轻”之人为规 律,作为实施“以御轻重”的依据。所谓“聚则重,散 则轻”,《揆度篇》又称之为“臧(藏)则重,发则轻 ”。臧即聚,发即散。盖一切货物之价格,虽是由货物 数量与货币数量之比例所决定,但实际上影响货物价格 者,并不是全国所有之货物量与货币量,而只是出现于 市场中之货物量与货币量。至于储藏不用之货币与保存 不售之货物,对于一切货物价格并不发生影响。因此, 实行轻重之筴时,便不必将全国所有之货物量与货币量 ,予以真正之增加或减少,而只须以“聚”“散”之手 段进行“敛轻”“散重”,使流通于市场之货币量或待 售于市场之货物量,依照客观之需要而增加之或减少之 ,即可以达到“以重射轻,以贱泄平”的目的,既可以 获得“君必有什倍之利”,又可以起“财之●可得而平 ”之平抑物价的作用。本书各篇所提出之种种对内、对 外、平时、战时、列国分立、天下一统等等轻重原则, 无不由此基本规律演绎而出。当在各该篇再详论之,此 不先赘。

〔二〕 巨乘马,诸本“巨”作“臣 ”,元本、朱本作“匡”。何如璋云:“‘巨’字无义 ,后人乃改为‘臣’。按‘臣’亦费解。当是‘筴’之 误。本文有‘筴乘马之数求尽’句可证。”元材案:“ 筴乘马”三字本文凡四见,《乘马数篇》亦六见,知其 为著者所常用之专门术语。何说是也。“筴”即《盐铁 论.刺复篇》“东郭偃、孔仅建盐铁策诸利”及《轻重 篇》“大夫君以心计策国用”之策,乃计划、筹谋之意 。“乘马”,《礼.投壶》:“为胜者立马,一马从二 马,三马既立,请庆多马。”郑注:“马,胜筹也。谓 之马者,若云技艺如此,任为将帅乘马也。”《佩文韵 府》引此注,末有“乘又去声”四字。乘读去声为计算 。郑意盖谓任为将帅计算之事,非如孔疏所云“堪为将 帅而骑马”也。可见马为计算用之筹码。《汉书.律历 志》:“其算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二百七十一枚 而成六觚为一握。”此种筹码,既为一切计算之所通用 ,苟能运用之者,则心中有数,万无一失。故《盐铁论 .贫富篇》大夫云:“奉禄赏赐一二筹策之积,浸以致 富成业。故分土若一,贤者能守之。分财若一,智者能 筹之。夫白圭之废居,子贡之三致千金,岂必赖之民哉 ?运之六寸,转之息耗,取之贵贱之间耳。”然则筴乘 马者,即“运之六寸”之意。犹《史记.货殖传》及《 盐铁论.轻重篇》之言“运筹策”,《汉书.货殖传》 之言“运筹算”,《红楼梦》第五十五回之言“筹画计 算”矣。又案本书题名,共有三种形式。第一,以三字 为题者,如本篇及《乘马数》、《问乘马》、《(山) 海王》、《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等七篇 是。第二,以二字为题者,如《事语》、《国蓄》、《 地数》、《揆度》、《国准》等五篇是。第三,以干支 为题者,如《轻重甲》以下七篇是。

    提要:全文共分三大段。从 “桓公问管子曰”起至“谓之内战”为第一段,论政令 失宜,以致“谷地数亡”及“藉而无止”之害。从“桓 公曰善哉”起至“高下之筴不得不然之理也”为第二段 ,论筴乘马之最终目的,在于在“不夺民时”的基础上 ,运用“高下之筴”,使农民女工所有生产品皆归入于 封建国家掌握之中。从“桓公曰何谓筴乘马之数”起至 “此有虞之筴乘马也”为第三段,论如何使“
力归于上,功归于府”之具体进行 方法。又分三步:(一)春时以货币发放农贷。(二) 秋收后,谷价跌落,以币准谷收回农贷,藏于州里仓廪 中。(三)谷既为政府所掌握,聚则重,谷重而万物轻 ,然后又以谷准币,向民间贱价收购器械财物。全文用 桓、管问答,一气呵成,为本书中首尾最完整之文字。

  桓公问管子〔一〕曰:“请问乘马〔二〕。”

  管子对曰:“国无储在令〔三〕。”

  桓公曰:“何谓国无储在令?”

  管子对曰:“一农之量壤百亩也〔四〕,春事〔 五〕二十五日之内。”

  桓公曰:“何谓春事二十五日之内?”

  管子对曰:“日至〔六〕六十日而阳冻释,七十 日而阴冻释〔七〕。阴冻释而●稷〔八〕,百日不●稷 ,故春事二十五日之内耳〔九〕也。今君立扶台〔一0 〕,五衢〔一一〕之众皆作〔一二〕。君〔
一三〕过春而不止,民失其二十五日,则五衢之内阻 弃之地也〔一四〕。起一人之繇〔一五〕,百亩不举〔 一六〕。起十人之繇,千亩不举。起百人之繇,万亩不 举。起千人之繇,十万亩不举。春已失二十五日,而尚 有〔一七〕起夏作,是春失其地,夏失其苗〔一八〕, 秋起繇而无止,此之谓谷地数亡〔一九〕。谷失于时〔 二0〕,君之衡〔二一〕籍而无止〔二二〕。民食十伍 之谷,则君已籍九矣〔二三〕。有衡求币焉〔二四〕。 此盗暴〔二五〕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众也。随之以暴 〔二六〕,谓之内战〔二七〕。

〔一〕 元材案:桓公问管子,及管 子对曰云云,只是作者假借两人问答之词,以说明其为 封建统治者设计之各种有关财政经济政策的一些具体意 见,即马克思所谓“召唤过去的亡灵来为自己效力”而 已。盖犹“某甲”“某乙”之意,非真齐之桓公与其相 管仲有此一段谈话也。全书中所有人名、地名、国名、 官名,均仿此。

〔二〕 元材案:依上下文义推之, “乘马”上当脱一“筴”字。下文“筴乘马之数未尽也 ”句正承此而言。

〔三〕 安井衡云:“国无储蓄,在 政令失宜。”张佩纶云:“《尔雅.释诂》:‘在,察 也。’《月令》注:‘令,谓时禁也。’《王制》:‘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 国非其国也。’无储察令,重农制用之要。”郭沫若云 :“安井说非是。原文并无‘失宜’字样。‘国’指城 市言,‘储’犹言囤积。言城市之蓄贾或大夫之家不宜 有所囤积,须在上之号令有以散之。唯此篇错简殊甚,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乘马’,而‘管子对曰国无储在令 ’,颇觉答问不相衔接。”元材案:此“国”字即《国 蓄篇》“国有十年之蓄”之国,指封建国家而言。令即 号令。《汉书.主父偃传》引《
周书》曰:“安危在出令。”“在 令”“在出令”意义全同。本书著者对于号令实甚重视 ,认为号令乃所谓轻重之筴中最大要素之一。故“令” 字在本书中,凡八十余见。盖“令有缓急,则物有轻重 ”(《
国蓄》)。故从正面言之,“发号 出令而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筴”(
《轻重甲》)。从反面言之,“为 人君而不审其号令,则一国而有二君之正”(同上), “是君朝令一怒,布帛流越而之天下”(同上)。此盖 言国家必须有储蓄。其所以无储蓄者,乃由于号令之不 当。故宜权度其号令之徐疾以补救之。下文即号令不当 以致无储之具体说明。桓公问经济计划(请问筴乘马) ,管子分三层答复,即先言无计划(亡策乘马)而乱发 号令以致无储之害;次论经济计划之最终目的,在于采 用轻重之筴,使农夫女工所有生产品皆归入于统治者手 中;最后论实现“力归于上,功归于府”之具体方法。 针锋相对,不得谓为“不相衔接”也。

〔四〕 张佩纶云:“‘量’当作‘ 粮’。《说文》:‘粮,谷食也。’言农夫终岁之谷食 系于百亩,而百亩之收获系乎春事二十五日之内。”郭 沫若云:“‘一农’古本、刘本、朱本均作‘二农’, ‘二’盖‘上’之古字也。”元材案:量,数量也。壤 ,田地也。《孟子.梁惠王篇》:“百亩之田,勿夺其 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汉书。食货志》引李悝云:“今一 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又引晁错云:“今农夫五口之 家……其能耕者不过百亩。”可见一夫百亩,乃中国古 代历史上之传统说法。《山至数篇》云:“地量百亩, 一夫之力也。”义与此同。二氏说非。

〔五〕 何如璋云:“‘春事’,春 耕之事。”

〔六〕 元材案:日至者,依天文学 谓日行赤道南北,冬至至极南,夏至至极北。故日至有 二,一为夏至,二为冬至。夏至又谓之长至,冬至亦谓 之短至。《礼.杂记》: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 有事于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疏》云: “正月,周正月建子之月也。日至,冬至日也。七月, 周七月建午之月也。日至,夏至日也。”此指冬至。

〔七〕 刘绩云:“阳冻,地上也。 阴冻,地下也。”猪饲彦博云:“‘七十’下盖脱‘五 ’字。”安井衡、俞樾说同。元材案:添五字是。

〔八〕 刘绩云:“‘●’同‘蓺’ 。别本作‘种’。言七十日阴冻释,蓺稷,若百日则过 时不蓺矣。是蓺种惟在二十五日之内。”孙星衍云:“ ‘●’,古‘蓺’字”。

〔九〕 丁士涵云:“‘耳’乃‘毕 ’字误。谓日至百日而不蓺稷,则春事二十五日全被旷 废也。”张佩纶云:“‘耳也’之‘也’疑衍”。于省 吾云:“‘耳’本应作‘弭’。弭弥古字通。弥,终也 。此言春事二十五日之内终也。”元材案:“耳”即《 汉书.食货志》“
既闻耳矣”之“耳”。王先谦《补 注》引沈钦韩曰:“耳者且止之辞。”又引周寿昌曰: “耳乃语助,犹云‘既闻之矣’。”古籍中用“
耳”字者甚多。《礼.祭统》:“ 夫铭者壹称而上下皆得焉耳矣。”《孟子.离娄篇》: “人之易其言也,无责耳矣。”一作尔。《论语.雍也 篇》:“女得人焉尔乎?”《孟子.滕文公篇》:“彼 有取尔也。”义与耳同。诸说皆非。

〔一0〕张佩纶云:“扶台未闻。《 汉志》:琅邪郡邞县。岂以地名台欤?”尹桐阳说同。 章炳麟云:“扶盖蒲之假借。如匍匐字或作蒲伏(左昭 十三年传),或作扶伏(左昭二十一年传),是蒲扶通 之证。”元材案:各书皆无齐桓公修建扶台之记载,此 亦著者假托之词,以上各说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衢,《尔雅.释宫 》:“四达谓之衢。”《孙子.九地篇》:“四达者衢 地也。”五衢一词,本篇二见,《轻重丁篇》三见。谓 四通八达之道路。《管子.重令篇》云:“故令一出, 示民邪途五衢。”又《盐铁论.力耕篇》云:“诸殷富 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 《通有篇》云:“居五诸侯俣之衢,跨街冲之路。”盖 战国、秦汉人常用语。此处指五方。五衢之众,犹《礼 记.王制》之言“五方之民”矣。

〔一二〕元材案:“作”即《史记. 平准书》“作者数万人”之作。惟此处当动词用,谓从 事繇役。

〔一三〕“君”,安井衡云:“古本 作‘若’。”元材案:君乃封建国家之最高统治者,一 切发号施令之权皆操于君。此论“国无储在令”,仍以 作君为是。

〔一四〕“阻弃之地”,何如璋云: “五衢乃国中近郊之地。言君筑台,必役五衢之众。过 春不止,则五衢之地皆阻弃不耕矣。”元材案:何释阻 弃为不耕,甚是。惟以五衢为国中近郊之地,亦未合。 五衢即五方,五衢之内,犹东西南北中五方之内也。张 佩纶以“五衢之内”当作“五乡之内”,许维遹以“阻 读如苴”,闻一多以“阻弃当为菹莱”,皆不可从。

〔一五〕元材案:“起”即《山权数 》“君请起十乘之使”之起。尹注:“起,发也。”即 征发之意。“繇”即《史记.高纪》“高祖常繇咸阳” 之繇,《集解》应劭曰:“繇,役也。”

〔一六〕何如璋云:“举,谓发土也 。”元材案:“不举”,犹言不得耕种。上文云,“一 农之量壤百亩也。”故起一、十、百、千人之繇即有百 、千、万、十万亩之田不得耕种。此盖就“过春不止, 五衢阻弃”之意而申论之。

〔一七〕元材案:“有”与“又”通 。下文“有衡求币焉”之“有”仿此。

〔一八〕安井衡云:“失地谓不耕, 失苗谓不芸。”

〔一九〕元材案:“无止”二字,在 本书中凡十四见。谓无有止境也。上言春繇之害,此言 夏作秋繇层出不穷,其害更甚!故曰:“谷地数亡。” 数亡者,既亡之于春,又亡之于夏秋也。《乘马数篇》 云:“春夏秋冬不知时终始,作功起众,立宫室台榭, 民失其本事。君不知其失诸春筴,又失诸夏秋之筴也。 ”义与此同。

〔二0〕戴望云:“元本‘于’作‘ 其’。”

〔二一〕丁士涵云:“衡读如横。下 同。”安井衡云:“衡,官名。周有川衡、林衡,齐以 名税敛之官,盖取其平也。”庞树典云:“衡,税官也 。山泽之官有虞衡,地官有林衡、川衡。《左传》昭二 十年,齐侯疥一篇,有山林之木,衡鹿守之。与舟鲛、 虞候、祈望,同为官守之名。”石一参书,两衡字均迳 改为横。郭沫若云:“丁说是也。除正赋之外,又横取 附加税。而,犹乃也。”元材案:衡字在本书,除《轻 重戊》“衡山”之“衡”系地名,及《轻重乙》“以是 与天子提衡争秩于诸侯”之“衡”系与“珩”通者不计 外,其余二十一“
衡”字则均从度量衡之衡演绎变化 而来。《汉书.律历志》云:“权与物均而生衡。”此 为衡字之本义。而在本书中,则引申而为平准之代名词 。《揆度篇》云:“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 相当,此谓国衡。”可见所谓衡者,其主要作用,乃在 “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与《史记。 平准书》所述:“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 ,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 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者,内容盖 完全相同。惟本书衡字,似比《史记》更推进一步。不 仅消极的“守四方之高下”而已,而且又须积极的从事 于“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之工作,以便收得“一 可为十,十可为百”之大利。故《轻重乙篇》云:“衡 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又云:“衡 数不可调,调则澄,澄则常,常则高下不贰,高下不贰 ,则万物不可得而使固(用),故曰衡无数。”即其证 也。此外各衡字,则多指平准政策之运用而言。如《国 蓄篇》云:“衡绝则重见。”《山至数篇》云:“人君 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地数篇》云:“以巨桥 之粟二十倍而衡黄金百万,终岁无籍于民。”《轻重甲 篇》云:“运金之重以衡万物。”《轻重乙篇》云:“ 故君请重重而衡轻轻。”又云:“
惟曲衡之数为可耳。”是也。至此 处两衡字,与《轻重乙篇》“衡谓寡人曰”及《轻重丁 篇》“寡人多务,令衡籍吾国之富商蓄贾称贷家以利吾 贫萌”之衡。则当作执行“国衡”即平准政策之职官或 机关讲。安井氏及庞氏说最为近之。惟此处之衡,应为 汉官而非齐官。《史记.平准书》云:“初大农管盐铁 ,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盐铁。及杨可告缗钱,上林 财物众,乃令水衡主上林。”《汉书.百官公卿表》云 :“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 。属官有上林、均输、御羞、禁圃、辑濯、钟官、技巧 、六厩、辨铜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农仓 ,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长丞皆属焉。”可见此所谓 衡者,非水衡都尉,即当为其属官中之衡官。《
盐铁论.禁耕篇》云:“县官设衡 立准,人从所欲。”盖即指此而言。丁、石、郭三氏说 皆不可从。

〔二二〕元材案:籍,征敛。籍而无 止,犹言“赋敛无度”。

〔二三〕安井衡云:“民食不足,出 什五之息以贷于富者,故云‘食什五之谷’也。云君已 税九,则齐时税什四矣。盖此篇战国间学管氏者所作, 因其所见立说,非桓公时实税什四也。”张佩纶云:“ ‘民食什五之谷’,当作‘民食谷之十,则君已籍九。 ’言十籍其九,民无余食也。”许维遹云:“九与什相 对比,不当有伍字。下文云:‘
国谷之●一切什九’,亦以什九相 对比。今本‘伍’字盖校者习见什伍连文而妄增之。” 闻一多云:“‘伍’疑当作‘一’。君籍什之九,则民 食什之一也。”郭沫若云:“‘十伍’字不误。《汉书 .食货志》引李悝云:‘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 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 人终岁为粟九十石。’是民食已超过什五之数。但岁有 丰歉,人有老弱,口有多少,李悝仅举其平例,此亦约 举其成数而已。民所食仅及收入之半,而上除正税外复 赋籍其九,是民所食者远不逮其收入十分之一也。”元 材案:民食什五之谷,可作两种解释。《汉书.食货志 》引董仲舒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此谓佃 农须缴纳其收获十分之五于地主,作为地租,故所自食 者仅为十分之五。此一义也。又同上书引王莽下令云: “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 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此 谓农民于负担封建国家赋税之外,又须缴纳地主田租, 合而计之,实占其收获什分之五。故所自食者亦只十分 之五。此又一义也。此言谷失其时,而衡又籍而无止, 人民所收获者已有百分之五十为地主所掠夺以去,今又 加上衡之所籍,是不啻人民收获百分之九十,尽入于统 治者阶级之手中,故曰“则君已籍九矣”。诸氏说皆非 。

〔二四〕猪饲彦博云:“有、又同。 衡、横同。”何如璋、李哲明说同。元材案:“衡”即 上文“君之衡籍而无止”之衡。“有衡”当作“衡有” 。“有”即“又”。币即货币。谓衡对所籍之数,又要 求以货币缴纳。猪饲氏说失之。

〔二五〕元材案:“暴”即暴力。指 人民不堪封建国家压迫剥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对抗。 谓之“盗暴”者,乃作者污蔑之词。《乘马数篇》作“ 淫暴”,义与此同。

〔二六〕元材案:“随之以暴”之“ 暴”,与“此盗暴之所起”之“
暴”意义不同。后者指人民不堪封 建国家压迫剥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对抗。前者则谓封 建国家利用其反动政权,以暴力对人民加以镇压。“随 之以暴”,《揆度篇》及《轻重甲篇》均作“随之以法 ”,《
乘马数篇》则作“君行律度焉”, “律度”即“法”。可见封建国家所谓之“法”,即暴 力之代名词,本书作者亦自承之矣。

〔二七〕元材案:“内战”,谓统治 者与被统治者间均以暴力相对待,无异于国内战争。《 揆度篇》谓之“内摲民”,《轻重甲篇》谓之“下艾民 ”,义与此同。解详各该篇。

  桓公曰:“善哉!”

  筴乘马〔一〕之数〔二〕求〔三〕尽也。彼王者 不夺民时〔四〕,故五谷兴丰〔五〕。五谷兴丰,则士 轻禄,民简赏〔六〕。彼善为国者,使农夫寒耕暑耘〔 七〕,力归于上,女勤于纤微而织归于府者〔八〕,非 怨民心伤民意,高下之筴,不得不然之理也〔九〕。”

〔一〕 王念孙云:“‘筴’上当有 ‘管子曰’三字”。戴望云:“
‘善哉’下当有脱文。‘筴乘马之 数’云云,是管子语。”

〔二〕 元材案:“数”字在本书各 篇中凡一百三十七见。除《乘马数篇》“君不知其失诸 春筴,又失诸夏秋之筴数也”之“数”,是注文误入者 不计外,有作自然之理讲者,如“民无●卖子者数也” (《
巨(筴)乘马》)之类是也。有作 数量讲者,如“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也”、“铁官之 数”(《海王》)、“而囷窌之数皆见于君矣”(《轻 重乙》)之类是也。有作计算讲者,如“阨之准数一上 十,丰之筴数十去九”(《山权数》),“以冬至日始 数四十六日冬尽而春始”(《轻重己》)之类是也。又 有作频字或屡字讲者,如“数欺诸侯者无权与”(《轻 重甲》)之类是也。其余则皆本书所习用之专门术语。 此又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一)某数之类──如“乘 马数”(《乘马数》)、“至数”(《事语》、《山至 数》)、“轨数”(《山国轨》)、“权数”、“教数 ”、“贡数”(《山权数》)、“会数”、“县数”( 《山至数》)、“地数”(《地数》)、“王数”(《 国准》)、《轻重丁》)、“壤数”(《轻重乙》)、 “衡数”(《轻重乙》、《轻重丁》)、“缪数”(《 轻重丁》)是。

    (二)某人之数之类──如 “泰奢之数”(《事语《)、“
武王之数”(《地数》)、“尧舜 之数”(《揆度》)、“神农之数”(《揆度》)、“ 五家之数”(《国准》)是。

    (三)某事之数之类──如 “筴乘马之数”(《巨(筴)乘马》、《乘马数》)、 “乘马之数”(《乘马数》)、“定壤之数”(《事语 》)、“人用之数”(《海王》)、“四壤之数”(《 山国轨《)、“行三权之数”、“守三权之数”、“广 狭之数”、“权柄之数”、“使君不迷妄之数”(以上 均《山权数》)、“轻重之数”(《山权数》、《揆度 》、《轻重甲》、《轻重乙》)、“行币乘马之数”、 “守天下之数”、“准时五势之数”(《山至数》)、 “得失之数”(《山权数》、《地数》)、“贵粜之数 ”、“准衡之数”(《地数》)、“大准之数”、“财 余以满不足之数”、“五官之数”、“国筴之数”、“ 亡国之数”(以上均《揆度》)、“为国之数”(《轻 重甲《)、“曲衡之数”、“轻重高下之数”(《轻重 乙》)、“九九之数”(《轻重戊》)是。

    在以上三类“数”字之中, 有作“筴”字讲者,如“权数”一作“权筴”(《山权 数》),“地数”(《地数》)一作“壤筴”(《揆度 》),“通于高下轻重之数”(《轻重乙》)一作“通 于高下徐疾之筴”(《地数》)是也。有作“道”字讲 者,如“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贺献不足,为此有数乎”( 《轻重丁》)而在下文则作“天子之养不足,号令赋于 天下,则不信诸侯,为此有道乎”(同上)是也。亦有 作“法”字讲者,如《揆度篇》“神农之数”,《淮南 .齐俗篇》则作“神农之法”是也。至各个“数”字之 具体解释,当依各该字所在篇中上下文文义以为决定, 兹不先赘。此处“筴乘马之数”及“得筴乘马之数”之 “数”字,则当作“筴”字或“法”字讲。筴即“计筴 ”,法即“法术”或“办法”。“筴乘马之数”犹《史 记.黥布传》滕公之言“筹策之计”矣。

〔三〕 安井衡云:“‘求’当为‘ 未’字之误。”张佩纶云:“此上管子未言筴乘马,而 桓公忽求尽筴乘马之数,而后乃言何谓筴乘马之数,错 脱显然。”郭沫若云:“自‘桓公曰善哉’以下至‘高 下之筴不得不然之理也’八十四字(‘管子曰’三字在 内),当在本篇之末,承接‘此有虞氏之筴乘马也’, 错简于此。盖下文始言‘筴乘马之数’,此突言‘筴乘 马之数未尽也’,于文失序。”元材案:安井说是也。 张、郭两氏说皆非。上文桓公问“请问筴乘马”,管子 答以无筴乘马之害。及桓公称善之后,管子又答以以上 所言,还未尽筴乘马之能事。故下文即备陈尽其能事之 具体进行方法。层次分明,上下衔接,谓为“失序”, 殆不然矣。

〔四〕 郭沫若云:“‘王者’,十 行无注古本作‘三者’,盖指上文春、夏、秋三时而言 也。”元材案:“王者”一词,在本书中凡九见,或指 天下一统之国君而言,《轻重甲篇》云:“事至而不妄 ,故可以立为天下王。”又《国准》乃《轻重戊》皆有 “黄帝之王”、“
有虞之王”、“夏人之王”、“殷 人之王”、“周人之王”语,可证。或指与“霸者”及 “残国亡家”相对之“明主”而言,《山至数篇》所谓 “故王者藏于民,霸者藏于大夫,残国亡家藏于箧”是 也。此处王者亦指所谓“明主”而言。郭氏以讹传讹, 殊不可从。“不夺民时”,即《孟子.梁惠王篇》“不 违农时”之意,承上文“谷失于时”而言。

〔五〕 戴望云:“‘兴丰’二字不 词。‘兴’乃‘与’字之误。‘
与’读为举。举,皆也。后人不知 ‘与’字之义,妄改为兴耳。《山权数篇》‘万物兴丰 ’,与此同误。”元材案:“兴丰”二字又分见《山权 数篇》及《地数篇》。《吕氏春秋.审时篇》云:“及 时之稼兴。”高注:“兴,昌也。”又《诗.小雅》云 :“天保定尔,以莫不兴。”《笺》:“兴,盛也。” 《小雅》又云:“在彼丰草。”《
传》:“丰,茂也。”兴丰复词, 即昌大茂盛之意。《轻重乙篇》云:“其五谷丰满而不 能理也。”或作“兴丰”,或作“丰满”,其义一也。 戴说失之。

〔六〕 元材案:士指战士。轻,轻 视。简,《吕氏春秋.骄恣篇》高注:“贱也。”轻、 简皆不以为重之意。此与《山权数篇》“则民简其亲而 轻其过”,皆以简、轻为对文,句法相同。

〔七〕 孙星衍云:“《艺文类聚》 五、《太平御览》二十四引,‘
暑’俱作‘热’。”元材案:《事 语篇》亦作“暑”。

〔八〕 王念孙云:“‘女勤于纤微 而织归于府’,当依《事语篇》作‘女勤于缉绩徽织而 功归于府。’元本织正作功。‘功归于府’与‘力归于 上’对文。今本脱‘缉织功’三字。‘徽’误作‘微’ ,又衍‘纤’‘而’二字。”元材案:本书各篇同文而 异字之处甚多,此殆由于各篇作者不是一人所致,似不 必据彼改此。《盐铁论.力耕篇》云:“汝汉之金,纤 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又《
通有篇》云:“今世俗竞于淫靡, 女极纤微,工极技巧。”又《汉书.张安世传》:“内 治产业,累积纤微。”然则“纤微”一词,固汉人之常 用语矣。织即《山国轨》“女贡织帛”之织。《说文》 “织,布帛之总称。”即女工生产品。“府”即《山至 数篇》“府无藏财”之府。《曲礼》“在府言府”注: “谓宝藏财贿之处。”凡掌财币之官皆曰府,如《周官 》“内府”、“外府”、“泉府”,及秦汉时代之少府 ,皆是。

〔九〕 元材案:“高下”二字,本 书凡二十四见,皆指四时或四方之物价而言。“高下之 筴”,则指封建国家之物价政策即所谓“轻重之筴”而 言。张佩纶云:“此即‘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之意 。乃以为高下之筴,实乖经义。”今案本书作者,在各 篇中,虽袭用古书中语意甚多,然此种袭用之语意,一 至本书之中,其含义即与原书不同。不仅对于所谓“经 义”者如此,即对于其它诸子百家甚至《管子》其它各 篇,亦无不如此。然则“乖于经义”,正是本书之惟一 特色。若处处要求与所谓“经义”者相合,便不足以通 轻重篇之微言大义矣。故“不夺民时”,虽出于《孟子 》,然其实则与《孟子》之专以谷不可胜食为目的者大 异其趣。此盖申言上文“未尽”之意,谓仅仅作到“不 夺民时”,而无筴以守之,则五谷兴丰之结果,必将引 起士民轻禄简赏之心,反非封建国家之本意,不唯无益 而且有害。此与《
地数篇》所谓“夫本富而财物众, 不能守,则税于天下。五谷兴丰,吾贱而天下贵,则税 于天下。然则吾民常为天下虏矣”及《轻重乙篇》所谓 :“昔者纪氏之国强本节用者,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也 ,四流而归于天下。若是则纪氏其强本节用,适足以使 其民谷尽而不能理,为天下虏。是以其国亡而身无所处 。”所持论点盖全相同。故善为国者,于不夺民时之后 ,应立即运用所谓高下之筴,使农夫女工在不夺民时的 条件之下,所有由耕织而得之生产品,均不得不大部分 落入封建国家府库之中,而毋令其流散于外。然后方尽 所谓筴乘马之数之能事。换言之,即封建国家之所以要 不夺民时,并非以造成“士轻禄,民简赏”之自由景象 为目的,而实以培养税源,使“田野充而民财足,民财 足,则君赋敛焉不穷”(《揆度篇》语),以便造成一 切人力皆为封建国家而工作为目的也。此处“不得不然 ”四字,亦宜注意。不得不然者,谓人民在封建国家实 行高下之筴即物价政策之下,虽欲不使其“力归于上” “功归于府”而不可得也。《山至数篇》云“彼善为国 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使不得不用。 ”《揆度篇》云:“故善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 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义与此同。

  桓公曰:“为之奈何?”

  管子曰:“虞国〔一〕得筴乘马之数矣。”

  桓公曰:“何谓筴乘马之数?”

  管子曰:“百亩之夫〔二〕:‘予之筴〔三〕, 率二十七〔四〕日为子之春事。资子之币〔五〕。’春 秋〔六〕,子谷大登〔七〕,国谷〔八〕之重〔九〕去 分〔一0〕。谓农夫曰:‘币之在子者以为谷而廪〔一 一〕之州里〔一二〕。’国谷之分在上〔一三〕,国谷 之重再十倍〔一四〕。谓远近之县里邑百官〔一五〕; ‘皆当奉器械备〔一六〕。’曰:‘国无币,以谷准币 〔一七〕。’国谷之●〔一八〕,一切什九〔一九〕。 还谷而应谷,国器皆资〔二0〕,无籍于民〔二一〕。 ──此有虞之筴乘马也。”

〔一〕 庞树典云:“虞国,虞叔之 国,后为晋所灭者也。在春秋之前,虞国盛时,必有善 政,为管子所取法。逮其亡也,宫之奇、百里奚尚为邻 国所畏忌。而百里奚入秦,穆公用之以兴。虞国之法, 亦必有为秦所用者。是以商鞅袭之,以耕战霸。知筴乘 马之数为得矣。”元材案:此说甚荒谬。下文云:“此 有虞之筴乘马也。”既曰“有虞”,则非春秋之虞可知 。此“虞国”及“有虞”,盖亦作者任意假托之词。然 亦实为一定政治背景下之意识形态的反映。考《汉书. 王莽传》载:始建国元年“王莽曰:‘惟王氏,虞帝之 后也,出自帝喾。于是封妫昌为始睦侯,奉虞帝后。’ 又曰:“予前在摄时,始建郊宫,定祧庙,立社稷…… 以着黄、虞之烈焉。自黄帝至于济南伯王而祖世氏姓有 五矣。黄帝二十五子,分赐厥姓,十有二氏。虞帝之先 ,受姓曰姚。其在陶唐曰妫,在周曰陈,在齐曰田,在 济南曰王。予伏念皇初袓考黄帝,皇始祖考虞帝,以宗 祀于明堂,宜序于祖宗之亲庙。……姚、妫、陈、田王 氏凡五姓者,皆黄、虞苗裔,予之同族也。’又曰:‘ 予之皇始祖考虞帝,受嬗于唐。’又曰:‘敢有非井田 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 虞帝故事。’”又始建国四年,复下书曰:“伏念予之 皇始祖考虞帝受终文祖……。”又地皇元年下书曰:“ 予之皇初祖考黄帝定天下。”又曰:“九庙:一曰黄帝 太初祖庙,二曰帝虞始祖昭庙。”又《元后传》:“考 元皇后,王莽之姑也。莽自谓黄帝之后。其自本曰:‘ 黄帝姓姚氏,八世生虞舜。舜起妫汭,以妫为姓。至周 武王,封舜后妫满于陈,是为胡公。十三世生完。完字 敬仲,奔齐。齐桓公以为卿,姓田氏。十一世田和有齐 国,三世称王。至王建,为秦所灭。项羽起,封建孙安 为济北王。至汉兴,安失国。齐人谓之王家,因以为氏 。’”由此可见王莽与黄、虞二帝关系之密切。故班固 云:“而莽晏然自以为黄、虞复出也。”今观本书,开 宗明义第一章,即提出有虞为所谓筴乘马之创立者。《 地数篇》则以黄帝为“陶天下为一家”之典型。在《揆 度》、《国准》、《轻重戊》,或以黄帝、尧、舜并称 ,或以黄帝、有虞并称。皆与一般叙述古代帝王世系者 不同。其必为作者受王莽宣传祖德之影响有以使然甚明 。此本书之成不得在王莽篡汉以前之一证也。

〔二〕 元材案:“百亩之夫”上脱 “谓”字。

〔三〕 元材案:“予”当作“子” ,与下文四“子”字皆为称农夫之词。筴,计也。“子 之筴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即今俗所谓“
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 ”之意。

〔四〕 王引之云:“‘七’当为‘ 五’,上文‘春事二十五日之内’是也。古‘五’字作 ‘〤’,与七相似,故‘五’讹为‘七’。”

〔五〕 元材案:资者贷也。“资子 之币”,谓以货币借贷之于农夫,犹今人之言农业贷款 矣。

〔六〕 王念孙云:“春秋当为泰秋 。”安井衡说同。元材案:泰与大通,与孟义近。《山 国轨》有“泰春、泰夏、泰秋、泰冬”。《山至数》有 “泰春、泰夏、泰秋”。《轻重丁》作“孟春、大夏、 大秋、大冬”,是其证。《通典.食货》十二引《山国 轨篇》注云:“泰,当也。”今本《山国轨篇》无此注 。

〔七〕 元材案:《汉书.文纪》: “岁一不登。”颜师古注云:“
登,成也。”又《增韵》:“登, 熟也。”

〔八〕 元材案:国谷二字,在本书 中,明见二十四,暗见二。而以《山至数篇》及《地数 篇》所言,意义最为明显。《山至数》云:“
彼诸侯之谷十,使吾国谷二十,则 诸侯谷归于吾国矣。诸侯谷二十,吾国谷十,则吾国谷 归于诸侯矣。”又曰:“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 。”又曰:“山处之国,常操(国)谷参分之一。汜下 多水之国,常操国谷三分之一。水泉之所伤,水泆之国 ,常操(国谷)十分之三。漏壤之国,谨下诸侯之五谷 。”《地数篇》云:“而国谷二十倍,巨桥之粟亦二十 倍。”前者以国谷与诸侯之谷对言,后者以国谷与封建 国家所有巨桥之粟对言。可知所谓国谷者,既不是诸侯 之谷,又非封建国家所有之谷,乃指国境以内所有之谷 (包括封建国家及民间所有之谷)而言。《轻重甲篇》 作“国粟”,义与此同。其他“国器”(《巨(筴)乘 马》、《山至数》)、“国铜”(《山权数》)、“国 币”(《山至数》)、“国财”(《山至数》、《地数 》),皆仿此。

〔九〕 元材案:重主要表现在货物 缺乏,价格昂贵,引起人们之重视等方面。

〔一0〕安井衡云:“分,半也。去 分,灭半也。”何如璋云:“分,半也。言谷之重价减 其半也。”元材案:分字在本书,凡四十五见(计《巨 (筴)乘马》二见,《乘马数》四见,《海王》一见, 《山权数》六见,《山至数》十六见,《地数》一见, 《揆度》四见,《
轻重甲》六见,《轻重乙》二见, 《轻重丁》三见)。共可分为二大类。即第一,分字上 附有数目字者为一类。如十分、五分、四分、三分、二 分、一分是。此类分字除《揆度篇》“然则国财之一分 在贾人,……贾人出其财物,国币之少分廪于贾人”, 两分字,因“一分”与“少分”对言,应作“半”字讲 外,其余各分字之意义自明,无庸赘释。第二,分字之 上无数目字者为一类。如:

    一、国谷之重去分。二、国 谷之分在上。(以上《巨(筴)乘马》)三、霸国守分 上分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乘马数》)四、升加 分彊,釜五十也。(《海王》)五、大丰则藏分,阨亦 藏分。六、阨所以益也,何以藏分?(以上《山权数》 )七、谷价去上岁之分。八、币轻,谷重上分。九、以 国币之分复布百姓。(以上《山至数》)十、升加分耗 而釜五十。(《地数》)十一、轻重之分使然也。十二 、皮干筋角之征去分,民之籍去分。十三、万物之价轻 去其分。十四、絓丝之籍去分而敛。(以上《轻重甲》 )十五、分有四时。(《轻重乙》)以上十五条,依上 下文义细绎之,除(十一)与(
十五)两条分字读如粪字,应属于 另一性质,与吾人之讨论无关外,其余之十三条,凡十 六字,似又可分为两小类,即第一,分字下附有名词者 为一类。如(四)(十)两条是。第二,分字下无名词 ,而独立使用者为一类。如(一)(二)(三)(五) (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 等条是。第一小类之两分字,均应作半字讲。尹注云: “分彊,半彊也”是也。彊即镪,耗即毫,均指钱言。 分彊分耗,谓半钱也。盐百升而釜。升加半钱,故曰釜 五十。若不作半字讲,便不得云釜五十矣。第二小类之 各分字,则一律作未定数讲,盖即若干分之意。即如本 篇下文“国谷之分在上”一语,在其他各篇中,或曰: “国谷三分,二分在上。”(《山至数》)或曰:“上 岁之二分在下,下岁之二分在上,则二岁者四分在上。 ”(同上)或曰“操国谷三分之一”,或曰“操十分之 三”,或曰“操十分之二”。(同上)此实因地之肥硗 ,时之凶丰有所不同,故所操之数亦不能一致。故不得 不以未定数表示之也。然则国谷之重去分者,犹言谷价 减落若干分之意矣。二氏说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廪,仓廪。此处作 动词用,谓以仓廪储藏之也。

〔一二〕元材案:州里二字之内容各 书所言不同。《管子.度地篇》云:“州者谓之术,不 满术者谓之里。故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 是百家为里,万家为州也。《周礼.地官.遂人》云: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是二十五家为里也。《风俗 通》云:“五家为轨,十轨为里。里者止也,五十家共 居止也。”是五十家为里也。又《周礼.地官》云:“ 五党为州”注:“州,二千五百家。”《论语.卫灵公 篇》:“虽州里行乎哉!”朱注:“二千五百家为州。 ”是二千五百家为州也。此处州里指基层行政机构。

〔一三〕庞树典云:“上即《山国轨 篇》‘谷为上,币为下’之上。上下犹今言市价高低, 与贵贱同义而小有别。盖贵贱之中,更有贵贱,是谓上 下。例如金值贵于银,银值贵于铜。此一定之贵贱也。 而金银铜之价,又自有其一时之贵贱。此无定之上下也 。在上犹今市语所谓看高抬高,疑与‘在令’同义。盖 隶于国谷之分者,其价可以令定之。故曰‘国谷之分在 上’。”元材案,此说之误点有二:以国谷为即国家所 有之谷。既为国家所有,故其价可以由国家用命令决定 之。一也。以“在上、在下”与“为上、为下”混为一 谈。二也。第一点之误,上文已详辨之。第二点所关尤 大。盖“在上在下”与“为上为下”虽只一字之差,而 两者所含意义则迥然不同。“在上”之“上”与“在下 ”之“下”乃分,指封建国家与人民而言。“为上”之 “上”与“为下”之“下”,则分指物价之高低而言。 故“在上”“在下”云者,谓某物退出流通界而由封建 国家加以储藏,某物则在民间流通。“为上”“为下” 云者,则谓某物之价进占上风,某物之价退居下风。犹 上海人之言看涨看跌矣。“为上”《山至数篇》又作“ 为君”。如云“谷为君,币为下。”君即上也。

〔一四〕元材案:“国谷之重再十倍 。”再者,二也。《揆度篇》云:“事再其本,民无● 者卖其子。三其本若为食。四其本则乡里给。五其本则 远近通。然后死得葬矣。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 止。”《轻重甲篇》与此略同。又《揆度篇》引神农之 数曰:“一谷不登,减一谷,谷之法什倍。二谷不登, 减二谷,谷之法再什倍。”可见再什倍者,即二十倍之 意。《史记.平准书》云:“于是弘羊赐爵左庶长,黄 金再百斤焉。”《汉书.食货志》作“赐黄金者再百焉 ”。颜师古注云:“凡再赐百金。”亦是以再为二。此 盖对上文“国谷之重去分”而言。谓谷在民间之时,因 散而轻,因多而贱。今为国家所廪,流通于市场者少, 聚则重,寡则贵,故其价可涨至二十倍也。安井衡以“ 秋成前谷贵,至此复贵,故曰再”,何如璋以“‘十’ 当作‘一’,言其价重一倍也,十则大悬殊矣”,张佩 纶以“‘再十倍’当作‘称十倍’,即《山国轨》‘谷 坐长而十倍’”,均失之。

〔一五〕元材案:“官”为“工”之 借字。百官即百工。《尚书.尧典》:“允厘百工”, 《史记.五帝本纪》作“信饬百官”,即其证。

〔一六〕元材案:奉即《山至数篇》 “械器不奉”之奉。《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奉 ,谓供事也。”器械兼农业生产工具及兵器而言。备即 《盐铁论.本议篇》“工所以备器械”、“器械不备” 与《
通有篇》“器械之备”之备。谓器 械乃国家必需之物,皆当由百工供奉备用。猪饲彦博以 “械字疑衍”,许维遹以“备字疑衍”者皆非。

〔一七〕元材案:“以谷准币”一语 ,又两见《山国轨篇》。“国无币,以谷准币”者,谓 国家所有之币,前已借之于民,故库藏空虚,不得不以 谷代之。实则欲以“一切什九”之谷直时而●其器械, 非真无币也。《山国轨篇》收敛女贡织帛及万物与梁渭 阳琐之牛马,亦皆用此方法。

〔一八〕朱长春云:“今吴方言谓计 大略曰●。”段玉裁云:“●即桄字也。古旷切。”安 井衡云:“《国蓄》●字凡三出。详玩文意,皆谓时价 ,即汉儒所谓月平也。盖●与横通,横与衡通。衡,平 也。辗转相训。●有平义,时价一定无高低,故谓时价 为●耳。”何如璋云:“●者物价之限。《韵会》:● 与横同。横即衡也。”尹桐阳改●为横,石一参、黄巩 则皆迳改为衡。梁启超云:“按《说文》●字下云:‘ 所以庋器也。’李善《文选.注》云:‘●者门窗庑之 通名。’然则●也者,物之所凭藉也,又物之所以资之 流通者也。今世经济学上之术语所谓金融者即此物也。 ”于省吾云:“安井说是也。《
国蓄》‘而财之●可得而平也’。 《山国轨》‘●’字数见,●并应读作衡。段玉裁谓● 即桄字,于义未符。”许维遹云:“《说文.木部》: ‘●,所以几器。’几器犹庋藏之器。引申为量名。而 本书由量名变为谷价之名。《山至数篇》、《山国轨篇 》以‘市●’连文。市●即市价也。又以‘乡●’‘市 准’相对。●与准,类相从也。至云‘乡谷之●若干, 请以谷视市●而庚子牛马’,则●为谷价明矣。此云‘ 国谷之●一切什九’,意谓国谷之价值,一律上取什分 之九。即《山国轨篇》所云‘环谷而应假币,国币之九 在上,一在下’也。”闻一多云:“许说‘●’为谷价 名,至确。然窃疑‘●’之为谷价,与凡谷之价不同。 《说文》:‘榷,水榷,横木所以渡也。’《淮南子. 缪称篇》高注:‘独梁,一木之水榷也。’引申为榷管 之榷。《汉书.武帝纪》:‘初榷酒酤。’韦昭注曰: ‘以木渡水曰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 为榷,独取利也。’《车千秋传》:‘自以为国家兴榷 管之利。’师古注曰:‘榷谓专其利使入官也。’是榷 即今所谓政府专卖。榷●声义俱近。●本训横木,而● 与横通,故榷一曰●。管书言●,盖谓政府专卖谷类之 价格也。”元材案:闻说以●为政府专卖谷类之价,其 说最精。惟疑●即榷字之借,则有未必。考本书著者言 经济,多以含有管制或独占意义之字为术语。如《国蓄 篇》:“为笼以守民”之“笼”字;《乘马数篇》“章 四时,守诸开阖”及《轻重甲篇》“君章之以物则物重 ,不章以物则物轻”之“章”字;《山至数篇》“行栏 牢之筴”之“栏牢”字,即其明证。此等术语,汉人最 喜用之,亦惟汉人始能用之。笼之初义,本为鸟槛。《 庄子.庚桑楚篇》始抽象用之,初则云:“以天下为笼 ,则雀无可逃。”次则云:“汤以庖人笼伊尹,秦穆公 以五羊之皮笼百里奚。”然犹不过谓以其所好笼之而已 。至汉武帝用张汤、桑弘羊主计政,乃特取“笼”字为 一切统制经济之专门名词。故《汉书.张汤传》云:“ 汤承上指,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史记.平准 书》云:“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盐铁论.本 议篇》大夫云:“开委府于京以笼货物。”《禁耕篇》 大夫云:“异时盐铁未笼。”文学云:“县官笼而一之 。”又《轻重篇》御史云:“大夫君运筹策,建国用, 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颜师古《汉书》注云 “笼罗其事,皆令利入官。”此笼字之义也。章即鄣, 本有二义。一为河防。《礼.祭法》:“鲧鄣洪水而殛 死。”《管子.立政篇》:“沟渎不遂于隘,鄣水不安 其藏。”又曰:“通沟渎,修鄣防,安水藏。”是也。 二为边防。《汉书.张汤传》:“居一鄣。”颜师古注 云:“
鄣谓塞上要险之处,别筑一城,因 置吏士而为鄣蔽,以扞寇也。”是也。至汉人言经济, 则亦取“鄣”字为利权独占之代名词。《盐铁论.错币 篇》所谓“吴王擅鄣海泽”,《园池篇》所谓:“公家 有鄣假之名。”即其例矣。此章字之义也。至“栏牢” 二字,本为闲养牛马之圈。《晏子春秋》:“君之牛马 老于栏牢。”《汉书.王莽传》:“与牛马同兰。”《 说文》:“牢,闭养牛马圈也。从牛冬省。取其四周匝 也。”《盐铁论.后刑篇》云:“是犹开其栏牢。”是 也。然尚无经济学上之意义。至本书始以之与“笼”字 及“章”字,同被用为经济学上之重要术语。此栏牢二 字之义也。此外为汉人所习用而为本书所未及者尚有二 字。一曰徼。《史记.平准书》云:“通轻重之权,徼 山海之业。”徼者,边徼也。以木栅为蛮夷界也。又训 遮。其意义盖与“章”字略同。二曰榷。其意义,上引 闻氏说已言之甚详。颜师古又云:“榷者,步渡桥。《 尔雅》谓之‘石矼’,今之‘略约’是也。禁闭其事, 总利入官,而下无由以得,有若渡水之榷,因立名焉。 ”以上诸术语之造成,或则取譬于鸟兽之牢笼,或则借 喻于边防之徼鄣,或则立名于渡水之榷木,凡皆以说明 “国利之必归于君”与“塞民之(养)【羡】,阨其利 途”之不可或弛而已。本书既有无数证据证明为汉人所 作,而书中所言又皆属于财政经济之管制与独占问题。 以此例彼,则此“●”字,自亦当依《广韵》训为“兵 栏”,方可得其旨趣。其取义之由,盖与“徼”字“章 ”字相同。计本书中“●”字凡九见。兹记之于左:

    1国谷之●一切什九。(本 篇)2而财之●可得而平也。(
《国蓄》)3某乡女胜者事终岁绩 ,其功业若干。以功业直时而●之。终岁,人己衣被之 后,余衣若干。4乡谷之●苦干。5女贡织帛苟合于国 奉者皆置而券之。以乡●市准曰:上无币,有谷,以谷 准币。6民邻县四面皆●,谷坐长而十倍。7府官以市 ●出万物,隆而止。8请以谷视市●而庚子。(以上《 山国轨》)9泰夏赋谷以市●。(
《山至数》)据此,则●字实有二 用。即第一,作动词用,如(3)(6)两条是也。第 二,作名词用,如(1)(2)(4)(5)(
7)(8)(9)等条是也。此与 笼、徼、榷等字之亦有二用者正同。其作名词用者,有 时指谷价而言,如(1)(4)(8)(9)等条是也 。有时指女工生产品之价而言,如(3)(5)两条是 也。有时又泛指一切财物之价而言,如(2)(7)两 条是也。许、闻二氏谓为专指谷价者,未免失之太狭。 惟此等物价,不仅非出于自然,而实为政府实施轻重之 筴之后而始产生者,而且又有“乡●”“市●”之区别 。其性质略同于王莽之“市平”。其作动词用者,则含 有“轨据”即“以数制之”之意。例如“邻县四面皆● ,谷坐长而十倍”,与下文“百都百县轨据,谷坐长而 十倍”,句法即完全相同。“四面皆●”者,谓四方之 谷,皆由国家以轨数据而守之,有如兵栏之约束其士卒 者然。《山权数篇》所谓“置四限,高下令之徐疾,驱 屏万物,守之以筴”,即此意也。

〔一九〕郭沫若云:“‘一切什九’ ,殊为不词。疑是‘一均什斗’之误。均、切,斗、九 ,篆文形极近似。‘均’假为‘钧’也。《小匡篇》云 :‘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以半钧。’尹注‘三 十金曰钧’。三十金当即三十钱。李悝云:‘石三十( 钱)’(见《汉书.食货志》),则齐魏谷价适相当也 。”又云:“按管书中所言谷价颇不一致。《国蓄篇》 云:‘中岁之谷,粜石十钱。’《轻重甲篇》‘粟贾釜 四十。’又《轻重丁篇》‘齐西之粟釜百泉,则鏂二十 也,齐东之粟釜十泉,则鏂二泉也。’依齐旧制,釜为 六斗四升,鏂为一斗六升。依田氏新制,釜为一石二斗 五升,鏂为二斗五升。三者相差均颇悬绝。此言‘一钧 什斗’,盖由作者作如此假设而已。”元材案:此说可 商。“一切”一词,乃秦汉人常用语。《史记.李斯传 》“
请一切逐客”。《货殖传》:“以 武一切,用文持之。”又《盐铁论.复古篇》:“扇水 都尉所言,当时之利权,一切之术也。不可以久行而传 世。”《汉书.平纪》:“吏在伍二百石以上,一切满 秩如真。”《贡禹传》:“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变。 ”《匈奴传》:“恐议者不深虑其终始,欲以一切省繇 戍。”刘向《战国策序》:“战国之时,君德浅薄,为 之谋策者不得不因势而为资,据时而为画。故其谋扶急 持倾,为一切之权,虽不可以临教化,兵革救急之术也 。”颜师古注《平纪》云:“一切者,权时之事,非经 常也。犹如以刀切物,苟取整齐,不顾长短纵横,故言 一切。”“什九”者,十分之九也。《山国轨篇》云: “谷一廪十,君常操九。”《山权数篇》云:“
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谷之原 价本仅为一,由于为国家所收藏,藏则重,故坐长加十 。除原价外,获利九倍。故曰“国谷之●,一切什九” 也。

〔二0〕丁士涵云:“当作‘还谷而 应币’。《山国轨篇》曰‘然后调立环乘之币。’又曰 :‘上无币有谷,以谷准币,环谷而应筴。’(‘以谷 准币’,即是国筴,故‘应币’谓之‘应筴’。)又曰 :‘
赀家假币,皆以谷准币,直币而庚 之,谷为下,币为上。百都百县轨据,谷长十倍。环谷 而应假币。’是其证。”何如璋云:“‘应谷’,‘谷 ’字宜作币,沿上而误。应币者谓准所需之币,以谷应 其数也。”张佩纶云:“还谷应币,即《周礼.旅师》 用粟春颁秋敛之遗法。”郭沫若云:“丁校非是。‘还 谷而应谷’不误。‘还谷’者指假币于民而使之以谷偿 还。‘应谷’者指以谷代币,购置器械以备公用。承上 两事而言,故下文结之以‘谷器皆资,无籍于民。’言 谷物与器用皆足,而不增加税籍。‘谷器皆资’,‘谷 ’字原作‘国’,因音近而讹。丁所引《山国轨篇》‘ 资家假币’云云,乃富家向官家假币,官家以贱价之谷 代币而与之,预约以币偿还其谷。及谷贵,富家乃不得 不准贵谷之价而偿币。故曰‘环谷而应假币。’丁未得 其解。”元材案:以上诸说皆非也。《山国轨篇》所谓 “还谷而应筴,国奉决”,是以谷准币支付“国奉”之 价。所谓“还谷而应假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 则是以谷准币,清偿所负委赀家所假给政府之债。以彼 例此,则此处“还谷而应谷”,当作“还谷而应器”。 谓百工所奉器械之价,只须以“一切什九”之谷支付之 ,即足以清偿债务而有余。故下文即承之曰:“国器皆 资,无求于民”也。“资”当作“
赡”,字之讹也。说详《山权数篇 》。“国器”一词,又见《山至数篇》,指合于国用之 各种器械而言。“国”字不误。

〔二一〕张佩纶云:“无籍于民者, 县邑里之器械本当征之于民,今以谷币出入之赢余资之 ,不必别取于民。”元材案,此说是也。惟于此有应注 意者三点:第一,“国器皆资”之“资”,乃“赡”之 误字,上已言之。张氏读为资,当改正。第二,“无籍 于民”一类之文句,在本书中实数见而不一见。如《乘 马数篇》云:“故开阖皆在上,无求于民。”《国蓄篇 》云:“故万民无籍而国利归于君也。”又云:“故不 求于万民,而藉于号令也。”《山国轨篇》云:“今四 壤之数,君皆善官而守之,则籍于财物,不籍于人。” 又云:“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又云:“不籍而赡 国,为之有道乎?”又云:“轨守其时,又官天财,何 求于民?”又云:“齐之战车之具具于此,无求于民, 此去丘邑之籍也。”《地数篇》云:“军五岁,无籍衣 于民。”又云:“终身无籍于民。”《揆度篇》云:“ 五官之数,不籍于民。”《轻重甲篇》云:“然则自足 ,何求于民也。”《轻重乙篇》云:“请以令断山木, 鼓山铁,是可以无籍而自足。”《轻重丁篇》云:“故 国八岁而无籍。”又云:“故周天子七年不求贺献。” 又云:“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又曰:“王 霸之不求于人而求之终始。”一书之中,盖不仅三致意 焉而已。盖本书著者言财政经济政策,正以无籍而用足 为其中心之主张。其所持理由,约有三端。《
国蓄篇》云:“以室庑籍,谓之毁 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 人籍,谓之离情。以正户籍,谓之养赢。”《海王篇》 及《轻重甲篇》略同。此以籍民为妨害国民之生产力, 一也。《国蓄篇》又云:“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 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 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 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先王知其然,故不籍于万民而 籍于号令也。”此以籍民为强夺国民之所得,二也。《 轻重甲篇》云:“皮干筋角之征甚重,重籍于民而贵市 之皮干筋角,非为国之数。”又云:“今君之籍取以正 ,万物之贾轻去其分,皆入于商贾。”此以籍民为足以 损民而益商,三也。以此之故,著者认为籍求于民,实 非理财之善法,故主张施行轻重之筴以代之。梁启超名 之曰“
无籍主义”。诚有味乎其言之也。 然此种无籍主义,实亦本之于秦汉时代的理财家而非着 者所特创。《盐铁论.非鞅篇》大夫曾有“商君相秦, 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是以征伐敌国,攘地斥境 ,不赋百姓而师以赡”之言。《汉书.吴王濞传》亦载 :“吴有豫章铜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东煮海 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饶足。”至汉武帝用桑弘羊为 大农,其所获成绩,更为巨大。《史记.平准书》云: “于是天子北至朔方,东到泰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 。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 农。……而诸农各致粟山东,漕益岁六百万石。一岁之 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 益赋而天下用饶。”又《盐铁论.轻重篇》御史云:“ 大夫君运筹策,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 贾,买官赎罪,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是以兵革 东西征伐,赋敛不增而用足。”又《汉书.萧望之传》 载张敞云:“昔先帝(指武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 ,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所谓“不赋百姓而师以赡 ”,“以故无赋国用饶足”,“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赋敛不增而用足”,及“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 ,无疑是本书所谓“
无籍而用足”之所自昉。此又本书 之成,不得在秦汉以前之一证也。第三,此种无籍主义 ,形式上虽“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国蓄》) ,但实际上,其所给予人民之危害性,则更甚于夺。即 以“还谷而应器”一事而论:还与环同。谓国家既以币 准谷掠取农民手中因受季节性影响而跌价之五谷,又以 谷准币,利用通过国家囤积居奇而暴涨至重二十倍之五 谷掠取名义上为百工,实际上为兼营手工业生产之农民 所有之器械。如此,一转手间,遂使农民于不知不觉中 受到双重之剥削。诚如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 最高阶段》一书中,论及德国帝国主义输出资本时所指 出:“它要从一条牛身上剥下两张皮来,第一张皮是从 贷款取得的利润;第二张皮是在同一笔贷款用来购买克 虏伯的产品或钢业辛迪加的铁路材料等等时取得的利润 。”却仍以十分欣赏之态度,美其名曰“国器皆赡,无 求于民”。作者之剥削阶级立场,于此殆已暴露无遗。
 
 
 

  管子轻重二──乘马数

    元材案:篇中言“此筴乘马之 数亡也”。又曰:“筴乘马之数尽于此乎?”又曰:“ 此之谓筴乘马之数。”可知“乘马数”即“
筴乘马之数”。

    提要:本篇共分四段。第一 段,从“桓公问管子曰:有虞筴乘马已行矣”至“无求 于民”,以“战国”与“王国”互为对文,论列国分立 与天下一统处境之不同,故筴乘马之法亦随之而异。第 二段,从“朝(霸)国守分上分下”起至“此国筴流已 ”,此又分三小段。从“朝(霸)国守分上分下”起至 “此筴乘马之数亡也”为第一小段,以“霸国”“王国 ”及“亡筴乘马之君”互为对文,论“守分上分下”“ 守始”“守高下”(即守时)之法及“不知时终始”之 害。从“乘马之准”至“此国筴流已”为第二小段,以 “斗国”(即战国)及“王国”互为对文,论列国分立 时对外贸易之价格规律及天下一统时“持流”之法。《 山至数篇》所谓“为诸侯则高下万物以应诸侯,遍有天 下则赋币以守万物之朝夕,调而已”,义与此同。第三 段,从“乘马之数尽于此乎”至“谷轻而万物重”,论 货币与万物的交换价值之对比关系及五谷与万物的交换 价值之对比关系。第四段即最后一段,论“相壤定籍” 及“以满补虚”之方法及其功用。

  桓公问管子曰:“有虞筴乘马已行矣。吾欲立〔 一〕筴乘马,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战国〔二〕修其城池之功,故其国 常失其地用〔三〕。王国则以时行〔四〕也。”

  桓公曰:“何谓以时行?”

  管子对曰:“出准之令〔五〕。守地用、人筴〔 六〕。故开阖皆在上〔七〕,无求于民。”

〔一〕 元材案:立者,设立也。犹 今言立法。谓有虞所行,吾亦欲仿而行之。此与《地数 篇》“武王立重泉之戍,今亦可以行此乎”,语意略同 。日本昌平学元本“立”作“主”者非。

〔二〕 元材案:“战国”“王国” 对文。“战国”与下文“斗国”同义,皆指列国分立时 之国家而言。“王国”则指天下一统之国家而言。

〔三〕 元材案:地用,谓土地之生 产作用,即“地力”或“地利”之意。战国以力征为务 ,农民多被征发以从事于国防工事如城池等之工程,无 暇耕种,故田园荒芜,不能发生生产作用。《巨(筴) 乘马篇》所谓“谷地数亡”,即此意也。

〔四〕 元材案:“以时行”一语, 又见《史记.绛侯世家》:“窦太后曰:‘人主各以时 行耳。’”《索隐》:“谓人主各当其时而行事,不必 一一相法也。”此处“以时行”,乃下文“此国筴之时 守也”及“章四时”之意。内容包括“守地用、人筴” 二者而言。前者重在“不夺民时”,以免失其地用。后 者重在“守四时之朝夕”,观下文便知。

〔五〕 石一参云:“出准之令,出 入皆以令为准。”元材案:此即《山国轨》“乘令而进 退”、《山权数》“以此与令进退”之意。

〔六〕 元材案:守字在本书凡八十 见。谓管制而据守之也。地用解已见上。人筴即人谋。 守地用谓不违农时。守人筴,则指霸国之“守分上分下 ”及王国之“守始”、“守高下”与“持流”等而言。

〔七〕 元材案:开阖本篇凡二见, 《地数篇》亦一见。《地数篇》云:“伊尹善通移轻重 、开阖、决塞,通于高下徐疾之筴,坐起之费(案费字 疑衍)时也。”又《七法篇》云:“予夺也,险易也, 利害也,难易也,开闭也,杀生也,谓之决塞。”开闭 即开阖,犹今言开关。开阖皆在上,即一切轻重、决塞 、高下、徐疾、坐起、予夺、险易、利害、难易、杀生 之权皆操于封建国家统治者之手。此盖言不守地用,则 谷地数亡,一切财用皆将无所自出。不守人筴,则不仅 岁凶旱水泆之时无以备天之权,且即“本富而财物众, 如不能理”,亦有“税于天下,为天下虏”之危险。故 统治者发号施令,必以守地用、人筴二者为主要目标。 如此,则开阖皆可听统治者之自由,不必加赋于民,而 国用自无不足之患矣。

  “朝国〔一〕守分上分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 二〕。王国守始〔三〕,国用〔四〕一不足则加一焉, 国用二不足则加二焉,国用三不足则加三焉,国用四不 足则加四焉,国用五不足则加五焉,国用六不足则加六 焉,国用七不足则加七焉,国用八不足则加八焉,国用 九不足则加九焉,国用十不足则加十焉。人君之守高下 〔五〕,岁藏三分,十年则有五年之余〔六〕。若岁凶 旱水泆〔七〕,民失本〔八〕,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 狗后无彘者〔九〕为庸〔一0〕。故修宫室台榭,非丽 其乐也〔一一〕,以平国筴也〔一二〕。今至于其亡筴 乘马之君,春秋冬夏不知时终始。作功起〔一三〕众, 立宫室台榭,民失其本事〔一四〕,君不知其失诸春筴 ,又失诸夏秋之筴数也〔一五〕。民无●卖子〔一六〕 ,数也〔一七〕。猛毅之人淫暴,贫病之民乞请〔一八 〕。君行律度焉〔一九〕。则民被刑僇〔二0〕而不从 于主上。此筴乘马之数亡也〔二一〕。

〔一〕 元材案:“朝国”当依古本 、刘本、朱本、赵用贤本作“霸国”。本书中多以王、 霸并称。本篇下言“王国”,则此当为“霸国”无疑。

〔二〕 丁士涵云:“当作‘上下游 于分之间而用足’。‘分’字涉上下文而衍。上下游于 分之间,即下文所谓‘乘马之准,与天下齐准’也。” 何如璋云:“‘上分’句,谓上守国谷之半也。仍半乃 散之百姓。故下游于分之间,而地力之用既足矣。”庞 树典则以“朝国守分”为一句,“上分下”为一句,“ 游于分之间而用足”为一句。而曰“‘朝国’,诸侯之 国。‘分’读为分财之分。三‘分’字同义”。又云: “‘朝国守分’,与‘王国守始’为对文。朝国守分者 ,用民之财不出于应分之外也。‘上分下’者,谓人君 分民之财以为国用也。游于分之间而用足者,不过求于 民而夺其财,同暴君亡国之所为。盖立筴乘马之法,不 过游于分之间而已。此之谓‘朝国守分’。”于鬯云: “此当读‘霸国守分上分下’为句。守者勿失之谓。言 勿失之于分之上,亦勿失之于分之下。譬如分为十数, 则勿失之于十一,是为分之上。亦无失之于九,是为分 之下。故曰‘游于分之间’。分之间者,即分上分下之 间。游于分之间,即申明守分上分下之义也。”郭沫若 以“朝国守分”为句,“上分下”为句。而曰:“朝, 古本、刘本、朱本、赵用贤本以下均作霸。分谓半也。 《事语篇》所谓‘
谷十而守五’。‘上分下’,黄巩 《管子编注》作‘上与下’,是也。‘分’字与‘与’ 字草书形近。”元材案:丁、何、庞、郭诸说皆非也。 于鬯断句得之,而解释则有未当。此处“分”字当作未 定数讲,说已见《巨(筴)乘马篇》。“分上分下”, 指财物之轻重贵贱而言。此与《揆度篇》云:“若此则 币重三分,财物之轻三分,原文轻下衍一重字,今删。 贾人市于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在贾人”,及《
盐铁论.贫富篇》大夫云:“运之 六寸,转之息耗,取之贵贱之间”,语意相同。所谓“ 分上分下”,即“币重三分,财物之轻三分”之意也。 所谓“游于分之间”,即“市于三分之间”与“取之贵 贱之间”之意也。惟于此有应注意者,彼处之“市”者 与“取”者,为贾人及大夫本人,此处之“游”者则为 “霸国”之统治者。又币与财物之或轻或重,不一定皆 为“三分”,故此处特以未定数之“分”字表示之,亦 犹《盐铁论》之以抽象之“贵贱”字表示之也。

〔三〕 俞樾云:“按‘国用一不足 则加一焉,国用二不足则加二焉’云云,是乃无筴之甚 者。何以谓之‘王国’?疑‘王国’乃‘亡国’之误。 上文云:‘出准之令,守地用人筴。故开阖皆在上,无 求于民。霸国守分上分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夫‘ 无求于民’者上也。‘游于分之间而用足’者次也。然 则此为最下矣。‘王国’之误无疑也。”元材案:此说 非是。考“守始”二字,乃本书著者所最津津乐道之一 种经济政策。《揆度篇》云:“人君操始,民不得操卒 。”又曰:“不察于终始,不可以为至矣。”又曰:“ 故先王谨于其始。”《轻重丁篇》云:“请问王数之守 终始。”《轻重戊篇》云:“守物之始,终身不竭。” 始者物之初生也。故《山国轨篇》云:“国轨布于未形 ,据其已成。”《山权数篇》云:“动于未形,而守事 已成。”《轻重戊篇》亦云:“物之生未有形,而王霸 立其功焉。”果如俞氏之说,王国为亡国之误,则亡国 岂能守始耶?此盖言王者之国能运用所谓轻重之筴,谨 守于物之终始,使其不为富商蓄贾所乘,而利归于君, 故可量出为入,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皆得自由为之 。此如《巨(筴)乘马篇》所言以贷款方式守农民之谷 于“春事二十五日”之前,而据之于“泰秋子谷大登, 国谷之重去分”之后。又如《轻重丁篇》所言“守其三 原”之法,亦以“籍于布则抚之丝,籍于谷则抚之山, 籍于六畜则抚之术”为其唯一之手段。前者之结果为“ 国谷之重再十倍”,后者之结果则为“布五十倍其贾” 。故《轻重丁》又云:“善为国者守其国之财,汤(荡 )之以高下,注之以徐疾,一可以为百,未尝籍求于民 ,而使用若河海。”然则不仅加九加十而已。惟此处“ 加一加二”云云,与《海王篇》之“升加分彊,升加二 彊”及“针之重加一,刀之重加六,耜铁之重加七”, 微有不同。彼处之加一加二,系以钱为单位,其义狭。 此处则为无定数,其义广。可以指钱数而言,如上引《 海王篇》之例是也。《国蓄篇》“中岁之谷,粜石十钱 ;岁凶谷贵,粜石二十钱”,《山至数篇》“诸侯之谷 十,使吾国谷二十”,《轻重甲篇》“故善者重粟之贾 釜四百”,及《轻重乙篇》“则请重粟之贾釜三百”, “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亦属于此一类 。又可以指倍数而言。如上引“国谷之重再十倍”,“ 布五十倍其贾”,及其它所谓“坐长加十”、“重有加 十”,皆其例也。此盖言霸国守分上分下而用足,王国 守始而用更足。皆申言上文“守地用、人筴,则开阖皆 在上,无求于民”之意。俞氏不明著者所谓轻重之筴, 与“一可为十,十可为百”及“无可为有”之义,妄以 “王国”为“亡国”之误,殊为可哂。又猪饲彦博以“ ‘加’当作‘假’,贷也”(郭沫若同),何如璋以“ ‘不足’指岁歉,‘加’者加给以所守之谷以济国用之 不足”,陶鸿庆以“‘守始’为‘守加’”,庞树典以 “‘守始’为‘守经守常’”,误与俞同。

〔四〕 元材案:“国用”一词,又 分见《山权数篇》及《地数篇》。指国家财用。《礼记 .王制》:“冢宰制国用”,注:“如今度支经用”是 也。又《盐铁论.力耕篇》云:“异物内流则国用饶。 ”《
忧边篇》云:“群臣尽力毕议,册 滋国用。”又《轻重篇》云:“大夫君运筹策,建国用 。”可见“国用”一词,亦秦汉人常用术语矣。

〔五〕 元材案:“高下”解已见《 巨(筴)乘马篇》。“守高下”有二义,一为“守四时 之高下”。《轻重丁篇》所谓“王霸之不求于人,而求 之终始,四时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一为“ 守四方之高下”。《揆度篇》所谓“故守四方之高下, 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是也。前者指季节性之物价言, 后者指地方性之物价言。

〔六〕 王引之云:“‘五’当为‘ 三’。岁藏十分之三,至十年则余三十分。每十分而当 一年,故三十分而为三年之余也。”元材案:王说是也 。《礼.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 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虽有凶旱水溢,民无 菜色。”《盐铁论.力耕篇》文学云:“故三年耕而余 一年之蓄,九年耕有三年之蓄。”与此正合。

〔七〕 安井衡云:“‘泆’‘溢’ 通。”元材案:《王制》云:“
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贾 谊新书.礼篇》亦云:“虽有凶旱水溢,民无饥馑。” 即皆作“溢”。

〔八〕 元材案:“本”字在本书凡 四十见。有作根源讲者,如《山权数》“此刑罚之所起 ,而乱之之本也”,《地数篇》“此见戈之本也”是也 。有作国字讲者,如《地数篇》“守圉之本”,“夫善 用本者”,“夫齐衢处之本”是也。有作本钱讲者,如 《国蓄》“愚者有不赓本之事”,“民事不偿其本”, 《揆度》“无本者贷之圃彊”,“事再其本”云云是也 。有作农事讲者,如《轻重戊》“代民必去其本”,“ 衡山之民释其本”是也。此处“本”字亦当作农事讲。 失本即失去农业收入。《巨(筴)乘马篇》所谓“春失 其地,夏失其苗,秋起繇而无止,此之谓谷地数亡”, 义与此同。安井衡以“本”为“
资本”,与此处上下文不合。

〔九〕 安井衡云:“前无狗,后无 彘,言贫甚也。狗守门,故云前;彘居牢,故云后。” 闻一多云:“《国蓄篇》:‘岁适美,则市粜无予,而 狗彘食人食。’盖有余食以分狗彘,是犹未甚贫。若狗 彘都无,则贫已甚矣。如此者,赁之以修宫室台榭而给 之食。此以工代赈之法也。”元材案:“狗彘食人食而 不知检”,语出《孟子》。原意盖指地主阶级以人食食 狗彘而言。犹《轻重丁篇》之言“城阳大夫嬖宠被絺● ,鹅鹜含余秣”矣。闻氏以之属于贫民,有欠斟酌。

〔一0〕元材案:庸字在本书凡六见 (《乘马数》一见,《山至数》二见,《地数》、《轻 重甲》、《乙》各一见)。尹注《轻重甲篇》云:“庸 ,功也。”俞樾云:“按尹说未合。庸当为佣。《史记 .陈涉世家》:‘尝与人佣耕。’《索隐》引《广雅》 云:‘佣,役也。’《汉书》每以‘庸’为之。”今案 :庸字亦汉人通用语。《汉书.周勃传》:“取庸苦之 不与钱。”《司马相如传》:“与庸保杂作。”《景纪 》“后三年诏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 又《
盐铁论.禁耕篇》云:“郡中卒践 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颜师古注《司马相如传》云 :“庸,谓赁作者。”盖指受人雇用之劳动者而言。

〔一一〕元材案:“宫室台榭”一词 ,最早见于《书.泰誓》:“惟宫室台榭陂池侈服。” 传云:“土高曰台,有木曰榭。”《盐铁论.通有篇》 及《贫富篇》亦有“宫室台榭”语。“丽”即《淮南子 .精神篇》“今高台层榭,人之所丽也”之丽,高诱注 :“丽,美也。”“其”与“之”同。“非丽其乐”, 即“非丽之乐”,谓非以美为乐也。

〔一二〕闻一多云:“‘筴’疑当为 ‘灾’。”元材案:“国筴”一词,在本书中凡十三见 (《乘马数》、《山权数》各三见,《山至数》五见, 《揆度》及《轻重乙》各一见),皆指国家之经济政策 而言,犹言国计也。《宋史.张方平传》:“方平画上 十四策。富弼曰:‘此国计大本,非常奏也。’”此国 策即国计之证。平国筴云者,即《荀子.富国篇》“明 主使天下必有余,而上不忧不足。如是则上下俱富,交 无所藏之。是知国计之极也”之意。此盖后世以工代赈 之法。朱长春所谓“周政荒政弛力,而此主役庸。弛者 得自力于糊口,庸者得力食于官工”是也。闻说失之。

〔一三〕元材案:起即征发。解已见 《巨(筴)乘马篇》。

〔一四〕元材案:“本事”一词,又 分见《海王》及《轻重丁篇》。此处及《丁篇》之“本 事”,均应作“农事”讲。《管子.权修篇》:“有地 不务本事。”尹注:“本事,谓农也。”是也。《海王 篇》之“本事”,则与此不同,尹注彼处云:“本事, 本盐也。”是也。

〔一五〕元材案:此处“数”字乃“ 筴”字之注文,写者误以入正文者。《汉书.律历志注 》引苏林曰:“筴,数也。”即其证。此处两筴字皆宜 训为“计”。“春筴”及“夏秋之筴”,犹今人之言春 计及夏秋之计矣。

〔一六〕元材案:●,《说文》:“ 糜也。”“无●卖子”,《山权数篇》凡三见,《揆度 篇》一见。“卖子”《轻重甲篇》两见。又《
揆度篇》云:“轻重不调,无●之 民不可责理,鬻子不可得使。”鬻子即卖子。可见当时 卖子之风之盛!

〔一七〕元材案:“数也”之“数” 当作自然之理讲。《吕氏春秋.壅塞篇》:“寡不敌众 ,数也。”高注:“数,道数也。”道数也者,犹云道 理固如此也。各本“也”多作“矣”,俞樾以“数也” 二字为衍文;何如璋以“数”乃“疏数”之义,均失之 。

〔一八〕元材案:“猛毅”二字又分 见《管子.法法篇》及《参患篇》。惟两处皆指残暴之 封建国家统治者而言,此处则指年富力强而富有革命性 之劳动人民而言。淫,淫乱;暴,暴动。即《巨(筴) 乘马篇》“盗暴”之意。或谓之“淫暴”,或谓之“盗 暴”,皆著者诬蔑劳动人民之词。“乞请”又见《山权 数篇》,即《轻重己篇》“路有行乞者”之意。此谓民 之富有革命性者起而以暴力相对抗,贫病者则流为乞丐 也。贾谊《陈政事疏》云:“有勇力者聚徒而衡击,罢 夫羸老易子而□其骨。”义与此同。

〔一九〕元材案:律度指封建国家镇 压人民之法律及制度。

〔二0〕元材案:僇同戮,即杀戮。

〔二一〕元材案:“筴乘马之数亡也 ”,即失筴之意,犹贾让《治河策》之言“是为无策” 矣。

  “乘马之准,与天下齐准。彼物轻则见泄,重则 见射。此斗国相泄,轻重之家相夺也〔一〕。至于王国 ,则持流〔二〕而止矣。”

  桓公曰:“何谓持流?”

  管子对曰:“有一人耕而五人食者,有一人耕而 四人食者,有一人耕而三人食者,有一人耕而二人食者 。此齐力而功地田筴相员。此国筴之时守也〔三〕。君 不守以筴,则民且守于上〔四〕。此国筴流已〔五〕。 ”

〔一〕 元材案:乘马即计算,解已 见《巨(筴)乘马篇》。准者标准,犹言水平。“物轻 则见泄,重则见射”二语,又见《山权数篇》。泄即渫 字。《汉书.食货志》晁错云:“粟有所渫”,又曰: “大渫天下粟”,颜师古注云:“渫,散也。”《山至 数篇》“而天下不吾泄矣”,作泄,义同。轻则见泄, 犹言轻则流散。重则见射,犹言重则成为争夺之目标。 斗国即战国,亦即列国。轻重之家,又见《山至数篇》 及《轻重甲篇》,谓通于轻重之筴者,犹今言经济专家 、财政专家也。此言“乘马之准,与天下齐准”,谓当 列国分立时,应使国内物价与国际间物价保持一均衡而 合理之比率。盖一国之物价比率,如较邻国为低,则邻 国诸侯必起而乘吾之弊,以贱价收购民间之货物。而吾 国之货物因而大量流出于国外,如《轻重丁篇》莱人之 失其纂茈。所谓“物轻则见泄”者此也。反之,一国之 物价比率如较邻国为高,则邻国诸侯又必各出其所藏蓄 之万物,昂其价而售之于吾国,以射取其利,而吾国之 资金又将大量流出于国外。如《轻重甲篇》伊尹以文绣 纂组一纯得粟百钟(粟在古代经济社会中占有特别重要 地位,故亦得称为资金,说详下)于桀之国。所谓“物 重则见射”者,此也。《山权数篇》云:“见泄者失权 也,见射者失筴也。”二者有一于此,皆不足以立足于 国际经济竞争之间。故善为国者,必须随时注意于国际 经济情况之变化,而调整其物价之国际比率,使其与四 邻各国相适应。至其具体进行之方法,从其他各篇联系 观之,似又可分为下列二种。即:第一、《地数篇》所 谓:“夫善用本者,若以身济于大海,观风之所起。天 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天下高我下,则财利税于天下 。”(《轻重丁篇》云:“昔者癸度居人之国,必四面 望于天下。天下高亦高。天下高我独下,必失其国于天 下。”与此同。)第二、《轻重乙篇》所云“故善为国 者,天下下我高,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后可以 朝天下”是也。前者谓天下高,我亦当与之同高;天下 下,我亦当与之同下,即《山权数篇》所谓“重与天下 调”者也。后者则谓天下下我亦当高,即《山至数篇》 所谓“彼诸侯之谷十,使吾国谷二十,则诸侯谷归吾国 ”,《轻重乙篇》所谓“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 釜千,滕鲁之粟四流而归我”者也。大抵本书各篇著者 之对外贸易政策与中世纪欧洲之重商学派及近世之资本 主义者所持之见解实大有不同。后二者之对外贸易政策 ,皆以出超为其主要之目标。故往往竭其全力以奖励本 国货物之输出。而前者之对外贸易政策,则除在少数之 特殊场合下可以将某种货物输出,如《山至数篇》之“ 漏壤之国”,推销“雕文梓器以下诸侯之五谷”,《地 数篇》与《轻重甲篇》之以高价推销海盐于梁赵宋卫濮 阳而吸收其黄金,及《轻重戊篇》之以高价推销五谷于 所欲征服之鲁梁莱莒楚代衡山等国外,其余则一律以输 入外国之货物为重。如《海王篇》之:“因人之山海假 之,名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地数篇》之“人来 本者,因吾本币,食吾本粟,骐骥黄金然后出,然后天 下之宝壹为我用”;《轻重甲篇》之“高杠柴池,以致 天下之牛马”;《轻重乙篇》之“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 ,使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及《轻重丁篇》所谓“ 石璧谋”“菁茅谋”者之吸收“天下诸侯之黄金、珠玉 、文采、布帛”等等,无非提高物价、奖励输入之具体 表现。盖在农业经济时代,各国国内生产皆不发达,货 物需要超过供给。故货物之输入愈多,则其国度愈富, 而国力亦因之而愈强。《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 汝汉之金,纤维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夫 中国一端之缦,得匈奴累金之物,而损敌国之用。是以 □驴驼□衔尾入塞,驒骠騵马尽为我有,鼲□狐貉采旃 文罽充于内府,而璧玉珊瑚琉璃咸为国之宝。是则外国 之物内流而利不外泄也。异物内流则国用饶,利不外泄 则民用给矣。”特以“异物内流,利不外泄”为执行均 输平准政策之主要任务,所论正可与此互相发明。

〔二〕 元材案:流即计然“财币欲 其行如流水”之流。本书以“流水”二字连用之文句不 一而足。如《轻重甲篇》云“则天下之归我若流水”, 又曰“天下归汤若流水”,又曰“天下闻之,必离其牛 马而归齐若流(水)”,又曰“民乎其归我若流水”, 《轻重乙篇》云“
施乎其归我若流水”,又曰“天下 之商贾归齐若流水”,《轻重丁篇》云“天下之金四流 而归周若流水”是也。其他仅言流而不言水者,如《山 权数篇》之“其在流筴者,百亩从中千亩之筴也”,《 山至数篇》之“市朝同流”,《揆度篇》之“大夫已散 其财物,万人得受其流”,《轻重乙篇》之“其五谷丰 满而不能理也,四流而归于天下”,《轻重丁篇》之“ 石璧流而之天下,天下财物流而之齐”,亦皆以流水为 喻。此与今日经济学上所谓“流通”者取义盖完全相同 。惟本书著者所指之流通,实包括自然之流通与人为之 流通在内,而且对于自然之流通,亦力主以人力控制之 ,使其为我所使,为我所用。其由此引申而成之特定术 语,则有下列诸种。即:(一)持流──如本篇云云是 。(二)行流──如《山权数篇》“用贡:国危出宝, 国安行流”是。(三)守流──如《山至数篇》“谨守 重流”,《揆度篇》“君守其流,则民失其高”是。( 四)抟流──如《国准篇》“益利抟流”是。(五)夺 流──如《轻重甲篇》“故伊尹得其粟而夺之流”是。 (六)战流──如《轻重甲篇》“请战衡、战准、战流 、战权、战势”是。持流与守流同义。持即《史记.货 殖传》“以武一切,用文持之”之持。守即“以末致财 ,用本守之”之守,谓持而守之也。故本篇下文又云: “君不守以筴,则民且守于上”。上言“持流”,此乃 以“守”释之。可见“持流”即“守流”,著者亦自承 之矣。“行流”者,谓“行而通之,勿令壅塞”。此即 《盐铁论.力耕篇》“凶年恶岁,则行币物流有余而调 不足”与上引计然“财币欲其行如流水”之意。又《盐 铁论》御史云:“上大夫君与(以)搜粟都尉管领大农 事,炙刺稽滞,开利百脉,是以万物流通,而县官富实 。”义与此合。“抟流”之抟,应有二义。《说文》: “抟,索持也。”又《史记.李斯传》:“铄炼金百镒 ,盗跖不搏。”《索隐》云:“抟犹攫也,取也。凡鸟 翼击物,必转足取攫。故人取物,亦云抟也。”故抟流 不仅可训为“持流”、“守流”,且含有“夺流”之义 。盖兼“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而言之者也。“夺流” 之夺,亦有二义。《
山至数篇》云:“大夫裂壤而封, 积实而骄上,请夺之以会。”又曰:“君用大夫之委以 流归于上。君用民以时归于君。”此夺国内之流也。上 引“伊尹得其粟而夺之流”,及《轻重乙篇》云“滕鲁 之粟四流而归我若下深谷”,此夺国外之流也。“战流 ”,则统括上述各种政策之国际竞争而言。质言之,在 消极方面,须以能自守其流而无夺于天下为主。而在积 极方面,则又须以能夺天下之流为主。上引《盐铁论》 所云:“异物内流,利不外泄”,即“战流”之最高原 则矣。此文所论,盖谓天下一统之王国,与列国分立之 战国(或斗国),其所处之经济环境不同,故所应采取 之经济政策自亦不能一致。战国处于国际竞争之场合下 ,故其经济政策,不仅在国内有因国防工事之兴筑而常 有失其地用之困难;而且在国外,亦当随时以国际经济 情况之变化为转移。否则,便有“见泄”“见射”之危 险。若王国则天下一统,诸侯皆为郡县,国际竞争已不 存在。故其经济政策当以对内为主,而无对外之必要。 《山至数篇》云:“为诸侯,则高下万物以应诸侯。遍 有天下,则赋币以守万物之朝夕,调而已。”所谓“为 诸侯”云云,即“霸国守分上分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 ”及“斗国相泄,轻重之家相夺”之意。“遍有天下” 云云,即“王国则以时行”及“至于王国,则持流而止 ”之意也。

〔三〕 宋翔凤云:“员,数也。谓 以筴通田之数。”张佩纶云:“
此当作‘齐功力而地田相员’。《 吕览.修务注》:‘齐,等也。’《诗.传》:‘员, 均也。’即地均,言等其功力之勤惰,均其田地之肥硗 。”李哲明云:“‘地’字绝句,‘功’读为攻,治也 。员,数也。谓以筴通田之数也。”闻一多云:“上‘ 此’字衍。‘时’读为持。持亦守也。此释上文‘持流 ’之义。”郭沫若云:“张说难通。不可据以改窜原文 。‘齐力而功地’者,谓齐民力以攻治土地。‘
田筴相员’者谓以土地与农业政策 相辅而行,员犹运也。上‘此’字不宜衍。‘时守’乃 守时之倒言耳。”元材案:员读如《地员篇》之员。《 说文》:“员,物数也。从员囗声。凡员之属皆从员。 ”“●,物数纷纭乱也。从员云声。”员为物数,●从 员,则物数纷纭谓之●,即物数纷纭谓之员。此言劳力 相等(齐力)而所得结果则大相迳庭(功地田筴相员) 。故有一人耕而所食有五、四、三、二人之不同也。然 使天下皆一人耕而一人食之,则终岁勤苦,仅足糊口, 自无余利之可言。正因其结果不能尽同,所谓“智者有 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本之事”,而有余不足之别于 是焉起。政府于此,苟不能以有计划之经济政策,“委 施于民之所不足,操事于民之所有余”,则不仅“民有 百倍之生”,而政府亦将有受制于富商大贾之虞矣。

〔四〕 猪饲彦博云:“‘上’当作 ‘下’。”张佩纶说同。郭沫若云:“此‘民’字指地 主或富商畜贾而言。”元材案:猪饲说非,郭说是也。 筴即轻重之筴。“君不守以筴,则民且守于上”即《山 国轨篇》“君不以轨守,则民且守之”与“不阴据其轨 皆(者)下制其上”之意。

〔五〕 闻一多云:“‘筴’下当有 ‘之’字,‘已’当为‘也’。‘此国筴之流也’与上 ‘此国筴之时守也’句法一律。‘流’为‘守’之反, 君不守以筴,而民且守于下,故为‘国筴之流’。”郭 沫若云:“闻于句法强求一律,但于理难通。流谓失也 。‘此国筴流已’即上文‘此筴乘马之数亡也’。所谓 ‘持流’,即防止此国筴之亡失耳。”元材案:以“流 ”为“失”,郭说是也。但“持流”之流指货币与商品 之流通过程而言,此“流”字则只当“失”字讲。“此 国筴流已”与上文“此筴乘马之数亡也”皆“失筴”之 意。《盐铁论.非鞅篇》云:“此计之失者也。”又《 地广篇》:“好事之臣为县官计过也。”义与此同。

  桓公曰:“乘马之数尽于此乎〔一〕?”

  管子对曰:“布织财物,皆立其赀〔二〕。财物 之赀与币高下,〔三〕谷独贵独贱〔四〕。”

  桓公曰:“何谓独贵独贱?”

  管子对曰:“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

〔一〕 元材案:“乘马”上当脱“ 筴”字。《巨(筴)乘马篇》“
筴乘马之数”凡二见,本篇上下文 亦共三见,可证。

〔二〕 安井衡云:“立,定。赀, 价也。立其赀,犹言定其价。”元材案:“立赀”一词 ,又见《山国轨篇》及《揆度篇》。从三处上下文义推 之,除定价外似还与订立合同有关。即《山国轨篇》所 谓“
女贡织帛笱合于国奉者,皆置而券 之”及《山至数篇》所谓“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 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之意。谓一切女工所 生产之布织及百工所生产之器械财物,皆应由政府以一 定之价格,采用契约方式预为定购,以备军国之用也。 盖上文所举“守始”“守高下”及“持流”等荚,均仅 以谷为对象。此则更进一步,运用所守之谷,以收敛民 间之布织财物,方为极尽筴乘马之数之能事。与《巨( 筴)乘马篇》运用再十倍之谷以收购器械,旨意全同。

〔三〕 元材案:此二句指立赀之原 则而言。“与币高下”者,谓货币购买力与万物价格互 为高下,亦即互为反比例之意。《山至数篇》所谓“币 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者是也。

〔四〕 元材案:此句当与下文“谷 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
《国蓄》、《山至数》及《轻重乙 》均同)及《山至数篇》“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 物重”、“彼谷重而金轻,谷轻而金重”(《轻重甲篇 》同)等语合并考察,方能获得正确之理解。著者认为 在无数复杂错综之社会经济关系中,以谷、币及万物之 间的轻重对比关系为最重要,因而得出如下之三条规律 :第一,“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第二,“ 币重则谷轻,币轻则谷重。”第三,“谷重而万物轻, 谷轻而万物重。”第一条即“财物之赀与币高下”之意 ,亦即货币购买力与万物价格之高下互为反比例之意。 上已言之。第二、第三两条,则正是著者对“谷独贵独 贱”之具体说明。关于此点,梁启超在其所著《管子传 》中,曾提出解释云:“吾初读之不解其所谓。及潜心 探索其理,乃知当时之谷兼含有两种性质。一曰为普通 消费目的物之性质,二曰为货币之性质。当其为普通消 费目的物也,其价格固与百物同为货币之价格所左右。 当其为货币也则反是,而其价格常能左右百物之价格。 ”又曰:“管子之所以调和金谷者亦然。前此人民以谷 为币,而其不适于媒介之用者既甚多,乃广铸金币以代 之。故谷则犹今日之实币也,金属货币则犹今日之纸币 也。今各国中央银行所以能握全国金融之枢机者,皆由 实币与纸币调剂得宜。既能以币御物,又能以纸币御实 币。管子之政策亦犹是也。时而使谷在上币在下,时而 使币在上谷在下。此犹各国实币有时贮之于中央银行, 有时散之于市场,凡以剂其平广其用而已矣。”今案梁 氏此论,无论对本书中之谷币关系问题或对资本主义国 家之中央银行理论问题,皆属似是而非。第一,本书既 言“谷”为“独贵独贱”之物,则谷价之高下,并不包 括在“币重则万物轻,币轻则万物重”的“万物”之内 。梁氏以“谷之价格,固与百物同为货币之价格所左右 ”,其错误与胡寄窗所谓“当管子分析货币与万物的轻 重关系时,谷物是包括在万物之内的”盖完全相同。( 见所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册第十章管子经济学说。 )第二,关于谷与货币之性质,在本书各篇中,区别亦 极为分明。《国蓄篇》云:“五谷食米者,民之司命也 。黄金刀币者,民之通施也。”(《轻重甲篇》同。《 轻重乙篇》通施作通货。)《揆度篇》云:“谷者民之 司命也。刀币者沟渎也。”虽《巨(筴)乘马篇》及《 山国轨篇》均有“以谷准币”及《山至数篇》有“以币 准谷”之言,亦不过谓在某种场合下,可以按时价将货 币折算成谷,或将谷折算成货币,作为临时之支付手段 。但谷仍是谷而不是货币。事实上,本书中之所谓“币 ”或“黄金刀币”(《轻重乙》作刀布)乃货真价实之 货币,而所谓之“谷”或“五谷食米”(《轻重乙》作 粟米),则是人民生活之所必需,是一种在社会经济中 占有特别重要地位之物品。《国蓄篇》所谓“凡五谷者 万物之主也”,即此意也。正由于谷是“民之司命”, 又为“万物之主”,所以谷即从万物中脱颖而出,具有 “独贵独贱”之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在著者所谓轻 重之筴中,万物之轻重,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货币之轻 重均是处于被动地位,而谷之轻重则处于主动地位。封 建国家必须以全力控制国内之谷,《山至数篇》所谓“ 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是也。而其守之之法,则如《国 蓄篇》所云“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轻重乙篇》作 “先王善制其通货以御其司命”)。质言之,即通过货 币之收散以调整谷价之高下而已。至其具体进行之情形 ,当于各篇中分别论之。

  公曰:“贱〔一〕筴乘马之数奈何?”

  管子对曰:“郡县〔二〕上臾之壤〔三〕,守之 若干〔四〕。间壤〔五〕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 相壤定籍而民不移〔六〕,振贫补不足,下乐上〔七〕 。故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众〔八〕。章四时,守诸开 阖〔九〕。民之不移也,如废方于地〔一0〕。──此 之谓筴乘马之数也。”

〔一〕 王念孙云:“‘贱’字涉上 文‘独贵独贱’而衍。下文云:‘此之谓筴乘马之数也 ’,无‘贱’字。”猪饲彦博说同。庞树典云:“管子 言‘谷独贵独贱’,又言‘谷轻’。故公再问‘贱筴乘 马之数。’‘贱’非衍文也。”尹桐阳云:“‘贱’同 ‘践’,行也。说文:‘躔,践也。’《方言》云:‘ 行也。’”郭沫若云:“尹说得之。《山至数篇》云: ‘行币乘马之数奈何?’可证。‘贱’字不宜删。”元 材案:“贱”即“行”字之误,两字草书形近而讹,不 必辗转相训。

〔二〕 庞树典云:“郡衍文。齐桓 时未闻有郡。《管子》中之郡县皆战国时人语。此篇为 当日原文,必无郡字。此郡字为唐宋人写者妄增。《巨 乘马篇》‘谓远近之县里邑’,《山国轨篇》‘县有轨 ’、‘某县之人若干’,及‘邻县’、‘百县’,皆无 郡字。可证。”元材案:本书中言郡者不一而足。除此 处外,《山至数篇》云:“君下令谓郡县属大夫里邑。 ”又曰:“不以时守郡为无与。”可见以郡县并称,正 是本书成于秦统一以后之又一旁证。不得谓为唐宋时人 所妄增也。

〔三〕 陈奂云:“臾,古腴字。上 臾之壤犹膏腴之地耳。”元材案:古本、刘本、朱本即 均作“腴”。

〔四〕 元材案:《汉书.食货志》 “或用轻钱,百加若干”,颜师古注云:“若干,且设 数之言也。干犹个也。谓当如此个数耳。”又《贾谊传 》“令齐赵楚各为若干国”,颜师古注云:“若干,豫 设数也。”王先谦《补注》引王鸣盛曰:“凡数之不可 知而约略举之,或其文太繁而撮举之者曰若干。今人犹 然。”今案本书言“若干”二字之处甚多,皆作未定数 讲,犹言多少也。

〔五〕 陈奂云:“间犹中也。”元 材案:间壤,《山国轨篇》作“
间田”,又作“中田”。

〔六〕 元材案:“相壤定籍而民不 移”,即《国语.齐语》“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之意 。壤即地,籍即征也。又》吕氏春秋.季秋览》云:“ 诸侯所税于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以远近土地相宜为 度。”义与此同。

〔七〕 王念孙云:“‘下乐上’上 当有‘而’字。”

〔八〕 猪饲彦博云:“众当作缺。 ”俞樾云:“众字不可通。疑本作‘补下壤之虚’。虚 与满相对。《国蓄篇》曰:‘万物之满虚。’又曰:‘ 守岁之满虚。’并其证也。”丁士涵说同。尹桐阳云: “众同盅,虚也。”庞树典云:“满,谷满。众,民众 。众不仅民浮于食,财物浮于食亦众也。”元材案:当 以俞说为是。

〔九〕 庞树典云:“章犹明也。开 阖犹言决塞。管氏之轻泄重射,代民谋利如此。盖民之 需要供求,万物之盈歉虚满,四时不同。非章之,无以 平准之。不独农时也,四民皆有四时。故齐语曰:‘工 审其四时,商察其四时。’后人但言农,偏而不全矣。 ”元材案:章读如《盐铁论.错币篇》“吴王擅鄣海泽 ”“故王者外不鄣海泽”,《园池篇》“公家有鄣假之 名”及《国病篇》“外鄣海泽”之鄣,谓障而守之也, 亦汉人通用术语。其取义之由,已详《巨(筴)乘马篇 》。此即《国蓄篇》“乘四时之朝夕,御之以轻重之准 ”,及《山国轨篇》“轨守其时”与“春夏秋冬之轻重 在上”之意。《轻重甲篇》云:“君章之以物则物重, 不章以物则物轻。”章字亦当读如鄣,义与此同。

〔一0〕刘绩云:“方则不行,故曰 废方。”猪饲彦博云:“废犹置也。方谓方物。《孙子 》曰:‘方则止,圆则行。’”丁士涵云:“
废古通置。公羊宣八年传注:‘废 ,置也。’置者不去也。齐人语。”张佩纶云:“方, 《说文》:‘并船也。’置方于水则能移,置于陆则不 能移。”元材案:方即《孟子.离娄篇》“不以规矩不 能成方圆”之方。猪饲说得之。
 
 
 

  管子轻重三──问乘马(亡)

    张佩纶云:“按《巨乘马篇》 首云:‘请问乘马。’此篇名‘问乘马’,与彼重复, 未详所以名篇之旨。浅人伪立此名以足篇数,而后目之 为亡篇,可谓工于作伪。”庞树典云:“《巨乘马》首 曰:‘桓公问管子曰:请问乘马。’是《巨乘马》之前 半为《问乘马篇》无疑。自‘筴乘马之数求尽也’以下 方为《巨乘马》本篇。其下篇即《乘马数》本篇。三篇 之中均有逸简。后人因《问乘马篇》错入《
巨乘马篇》,遂将《问乘马》第六 十八,《巨乘马》第六十九,《乘马数》第七十,移为 《巨乘马》第六十八,《乘马数》第六十九,《
问乘马》第七十。而所亡之篇遂为 管子轻重第三矣。”元材案:《问乘马篇》原文已亡, 其内容如何,实无能推测而知。且《巨(筴)乘马篇》 “请问乘马”一语,“乘马”上脱“筴”字,是彼处之 问乘马,乃为“问筴乘马”,与此《问乘马》亦无干。 二氏乃必自作聪明,强为臆断,殆与多闻阙疑之义不符 矣。石一参《管子今铨》第三卷《
乘马九府问答》中,则迳取《山至 数篇》“桓公请问币乘马”一段替补,谓“恰与《乘马 数篇》文义相承”。尤非。
 
 
 

  管子轻重四──事语

    张佩纶云:“《战国策.刘向 别录》:‘中书本号或曰《国策》,或曰《短长》,或 曰《事语》。’此篇亦名《事语》。疑子政校中秘书时 ,以《事语》之述六国时事近于《国策》者入《国策》 ,而其述齐桓时事类于《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 《事语》名篇。其为战国游士依托管子无疑。”又云: “此篇必不止二节。《山至数篇》之‘梁聚’、‘请士 ’、‘特命我曰’三节,《轻重乙》之‘衡谓寡人曰’ 一节,均当以类录入。盖后人强分之以足篇数,愈杂糅 不可读矣。”元材案:本书所述,虽以齐桓、管仲为问 答之主体,然只是著者假托之词,与齐桓时事初无关系 ,予在《巨(筴)乘马篇》已详论之。即如张氏所云“ 以齐桓时事类于《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语 》名篇”。然本书各篇之假托齐桓时事者,实不止张氏 所举数节为然,乃仅此篇可名为《事语》,不知张氏又 将何以解之?且古人行文,体例本不如后世之谨严。节 数多寡,原无一定。故《管子》其他各篇亦多长短不一 。《论语》、《孟子》及诸子书莫不皆然。若必一一为 之补订,则古籍之可议者,不止《管子轻重篇》一书而 已!至本书之篇名取义,或以篇首所见之字为题,如《 巨(筴)乘马》、《国蓄》、《山国轨》、《山权数》 、《地数》、《国准》等是。或以篇中之内容为题,如 《乘马数》、《山至数》、《揆度》等是。或以干支为 题,如《轻重甲、乙、丙、丁、戊、己》等是。本篇篇 首,即问“事之至数”,故即以《事语》为题,盖亦属 于第一类。此等方法,亦古籍中通用之例,正不必以《 战国策》之一名《事语》,遂疑此篇为《战国策》之一 部分也。

    提要:全文共分二大段:第 一段论“泰奢之数”不可用于“
危隘之国”。第二段论佚田所提“ 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之观点亦不合,其理由为“不定 内不可以持天下”。两段皆以“积蓄”为中心。前者谓 “非有积蓄、积财”,不可以“用人、劝下”。后者谓 “国有十年之蓄”,始能操“十胜”之权。

  桓公问管子曰:“事之至数〔一〕可闻乎?”

  管子对曰:“何谓至数〔二〕?”

  桓公曰:“秦奢〔三〕教我曰:‘帷盖〔四〕不 修,衣服不众,则女事不泰〔五〕。俎豆之礼不致牲〔 六〕,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七〕,则六畜不 育。非高其台榭,美其宫室,则群材不散。〔八〕’此 言何如?”

  管子曰:“非数也。”

  桓公曰:“何谓非数?”

  管子对曰:“此定壤之数也〔九〕。彼天子之制 〔一0〕,壤方千里,齐诸侯〔一一〕方百里,负海子 〔一二〕七十里,男五十里,若胸臂之相使也〔一三〕 ,故准徐疾〔一四〕赢不足〔一五〕,虽在下也不为君 忧〔一六〕。彼壤狭而欲举〔一七〕与大国争者〔一八 〕,农夫寒耕暑芸,力归于上,女勤于缉绩徽织,功〔 一九〕归于府者,非怨民心,伤民意也。非有积蓄,不 可以用人;非有积财,无以劝下〔二0〕。泰奢之数〔 二一〕,不可用于危隘之国。”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至数”一词,又 见《汉书.东方朔传》。“朔云:‘朔狂,幸中耳。非 至数也。’”但彼处是指东方朔善于测算而言,与《后 汉书.王涣传》所谓“神算”之意义相同。此处“至数 ”之至即《管子.法法篇》“夫至用民者”之至,尹注 云:“至,善也。”数者,《说文》:“计也。”至数 即善计。犹《盐铁论.本议篇》之言“长策”,《非鞅 篇》之言“巨计”,《利议篇》之言“异策”或“奇计 ”,《诛秦篇》之言“至计”矣。

〔二〕 张佩纶云:“此三句乃《山 至数》篇首。‘何谓至数’亦当是桓公问辞。”元材案 :此说非是。本书所讨论者,只是一个财政经济问题。 反复申述,不离其宗。故各篇同文之处不一而足。必如 张氏说,言至数者应归之《山至数》。则《地数篇》及 《轻重甲篇》之论煮盐,与《轻重乙篇》之论鼓铁,皆 应归之《海王篇》。一切言积蓄者皆应归之《国蓄篇》 。而其它同文之处,亦应一一为之分别重新厘定而后可 矣。至“何谓至数”,明是管子语,乃亦必强定为桓公 之辞。然则上文“事之至数可闻乎”,又是何人问语耶 ?

〔三〕 何如璋云:“所谓秦奢者, 不必实有其人,桓公设为问难以明轻重之数。下文佚田 之类仿此。”姚永概云:“‘秦奢’,字作‘
秦’。后‘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 之国’,字又作‘泰’。此篇之泰奢、佚田,皆是寓言 ,非实有其人也。作‘秦’乃误字。”元材案:两氏说 皆是也。

〔四〕 元材案:帷盖二字又见《轻 重丁篇》。《礼.檀弓》:“敝帷不弃,为埋马也。敝 盖不弃,为埋狗也。”帷,车帷。盖,车盖。二者皆纺 织物,乃女工生产品。

〔五〕 元材案:“女事不泰”,宋 本作“士女不泰”,非是。女事谓女工生产之事。泰, 通也。女事不泰,犹言女工生产不发达。

〔六〕 猪饲彦博云:“不当作必。 ”戴望云:“不字衍文。”元材案:“不致牲”当依猪 饲说作“必致牲”。下文太牢、少牢,即致牲之等级。 《国语.楚语》:“诸侯祀以太牢,大夫祀以少牢。” 但对太牢少牢之解释,历来说者不一。《大戴记.曾子 天圆》:“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 。”此一说也。又《公羊》桓八年传“冬曰烝”注云: “礼,天子诸侯卿大夫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天子元士 、诸侯之卿大夫羊豕凡二牲曰少牢。”程大昌《演繁露 》云:“牛羊豕具为太牢,但有羊豕而无牛,则为少年 。今人独以太牢为牛,失之也。”此又一说也。但祭祀 必须用牲则一,故曰“必致牲”。戴说失之。

〔七〕 金廷桂曰:“‘不若此’三 字衍文。”元材案:此乃紧承上文而言。上文言祭祀之 礼,诸侯必致太牢,大夫必致少牢。不若此,则六畜之 需要减少,故人民不肯繁育之也。金说非。

〔八〕 元材案:《盐铁论.通有篇 》大夫云:“《管子》曰:‘不饬宫室,则材木不可胜 用。不充庖□,则禽兽不损其寿。无味利,则本业所出 。(卢文弨云:味疑末。)无黼黻,则女工不施。’” 所引管子曰云云,似即此处所谓“泰奢之数”,惟字句 、顺序皆不相符。

〔九〕 元材案:定即《汉书.贾谊 传》“割地定制”及“地制一定”之定。定壤与下文“ 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之“狭壤”即所谓“
危隘之国”互为对文。前者分授土 地,自天子以至于子男皆有定制,而其权操于天子。故 能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 与后者之处于“一股之大几如腰,一指之大几如股”之 地位者,实不可同日而语。著者认为泰奢之数,仅可适 用于前者而不适用于后者。故下文曰“此定壤之数,不 可用于危隘之国”,亦犹《乘马数篇》之言“斗国”“ 王国”之分及《山至数篇》之言“为诸侯”与“
遍有天下”之分矣。

〔一0〕元材案:“彼天子之制”以 下五句,又见《孟子.万章篇》、《礼记.王制篇》及 《春秋繁露.爵国篇》。本书《轻重乙篇》亦有之。惟 彼处“齐”作“佌”。又取消“五十里”一级而于天子 之下、佌诸侯之上另加“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一级。 与《揆度篇》所谓“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 百五十余里”相同。其意义当于《揆度篇》再论之。

〔一一〕猪饲彦博云:“齐,中也。 谓中国诸侯。”宋翔凤、俞越说同。元材案:齐即《淮 南.原道篇》“齐靡曼之色”之齐。注:“齐,列也。 ”齐诸侯,即列诸侯,犹言列侯矣。

〔一二〕元材案:负海者,《轻重乙 篇》云:“东方之萌带山负海,北方之萌衍处负海。” 《汉书.地理志》:“太公以齐地负海写卤。”此盖借 用之为边远地区之代名词。张佩纶以“负海”属上为句 ,谓“齐诸侯即齐国,负海自指齐言”,宋翔凤谓“负 海子”为“蛮夷之子”,均失之。

〔一三〕元材案:“若胸臂之相使也 ”,《轻重乙篇》作“若此,则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 也”。似皆出自贾谊《陈政事疏》。

〔一四〕元材案:徐疾一词,在本书 凡十七见,皆指号令言。《揆度篇》“号令者徐疾也” 是也。《地数篇》云:“令有徐疾,物有轻重。”《国 蓄篇》作:“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可见徐疾即缓 急。

〔一五〕元材案:“赢不足”,《九 章算术》之一,以御隐杂互见者。即藉有余不足以求隐 杂之数之法也。亦作“盈不足”。又作“盈朒”。《轻 重乙篇》作“羡不足”,义与此同。

〔一六〕元材案:“在下”即《山国 轨篇》“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及“币在下,万物皆 在上”之“在下”,谓在民间流通也。此谓在定壤之国 ,财谷虽以奢侈而流通在民间,然中央政府犹得以号令 之徐疾,就其有余不足者准而平之,故不足为病。《山 至数篇》所谓“乘四时,行拦牢之策,以东西南北相被 原作彼,误。据《丁篇》校改。用平而准”,即此义也 。

〔一七〕俞樾云:“‘举’即‘与’ 之误而衍者。”吴汝纶则以意于“举”字下增一“兵” 字。元材案:举即《汉书.严安传》“陈胜吴广举陈” 之举。颜师古注云:“举谓起兵也。”二氏说皆非。

〔一八〕闻一多云:“‘彼壤狭而欲 举与大国争者’下有挩文。”郭沫若云:“自‘定壤之 数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别篇脱简羼入于此,故 所答非所问。”又曰:“自‘农夫寒耕暑耘’,至‘非 怨民心,伤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马篇》别本脱简 。故所答非所问。”又云:“‘此定壤之数也’以下至 ‘不为君忧’五十三字,乃《轻重乙篇》别本脱简,羼 入于此。当删。”元材案:本篇与《轻重》各篇及其他 古书同文之处甚多。如必一一认为是别本脱简而删之, 则岂复能成文耶?盖原文共分二节。从“此定壤之数也 ”至“不为君忧”为第一节,乃说明“地制壹定”之国 ,财谷虽以奢侈而流通于民间,然政府犹得以号令之徐 疾,就其有余不足者准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数”。 从“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至“不可用于危隘之国 ”为第二节,乃说明若在壤狭之国,则一切财谷非绝对 由封建国家管制而独占之,使其“力归于上”“功归于 府”,便有“税于天下”而“吾民常为天下虏”(《地 数篇》语)之危险,故曰“非数”。一问一答,段落分 明,既无脱文,亦非错简。似不可删。

〔一九〕元材案:功即《山国轨篇》 “某乡女胜事者终岁绩,其功业若干”之功业。此处指 “缉绩徽织”等生产品而言。

〔二0〕元材案:“蓄积”指五谷, 承“农夫寒耕暑芸,力归于上”而言。“积财”指女工 生产品,承“女勤于缉绩徽织,功归于府”而言。前者 俸禄所出,故曰“非有蓄积,不可以用人”;后者赏赐 所出,故曰“非有积财,无以劝下”也。

〔二一〕郭沫若云:“‘数’当是‘ 教’之误。上文‘管子曰,非数也。桓公曰,何谓非数 ’,两‘数’字亦同是‘教’字之误。均承‘
泰奢教我曰’而言。”元材案:此 说可商。“数”字乃本书各篇习用之专门术语,说已详 《巨(筴)乘马篇》。“泰奢之数”,与《地数篇》“ 武王之数”,《揆度篇》“尧舜之数”,“神农之数” ,及《
国准篇》“五家之数”句例全同。 此乃紧承上文“事之至数”与“何谓至数”两“数”字 而言。盖桓公认为泰奢所教乃所谓“事之至数”,而管 子则认为“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只能谓为“ 定壤之数”而不能称为“至数”,故曰“非数”。非数 者,犹《盐铁论.击之篇》及《西域篇》之言“非计也 ”。若改为“教”字,则不仅所答非所问,而且与全书 文风亦不符合矣。

  桓公又问管子曰:“佚田〔一〕谓寡人曰:‘善 者〔二〕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三〕。何不因诸侯权以 〔四〕制天下?’”

  管子对曰:“佚田之言非也。彼善为国者,壤辟 〔五〕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且无委致围,城 肥致冲〔六〕。夫不定内,不可以持天下。佚田之言非 也。”

  管子曰〔七〕:“岁藏一,十年而十也。岁藏二 ,五年而十也。谷十而守五,绨素〔八〕满之,五在上 。故视岁而藏〔九〕,县时〔
一0〕积岁,国有十年之蓄〔一一〕。富胜贫,勇胜 怯,智胜愚,微胜不微〔一二〕,有义胜无义,练士胜 欧众〔一三〕,凡十胜者尽有之〔一四〕。故发如风雨 ,动如雷霆,独出独入,莫之能禁止〔一五〕,不待权 与〔一六〕。佚田之言非也。”

  桓公曰:“善。”

〔一〕 何如璋云:“佚田者假设之 名。与上文泰奢一例。”

〔二〕 元材案:“善者”二字在本 书凡六见。此外“善为国者”六见,“善为天下者”三 见。《地数篇》作“善用本者”。用即为,本即国也。 又《揆度篇》有“善正商任者”一语。依各语比较观之 ,“
善者”二字,当可作三种解释,一 即“善为国者”,二即“善为天下者”,三即“善为某 事者”。本篇下文管子曰:“彼善为国者”云云,则此 处“善者”二字盖亦指“善为国者”而言。

〔三〕 张文虎云:“用非其有,即 所谓来天下之财也。使非其人,即所谓致天下之民也。 ”元材案:二语又分见《地数》及《轻重甲篇》。其他 诸子书亦多有之。《商君书.错法篇》云:“故明主用 非其有,使非其民。”此人即民也。《淮南.主术篇》 作人,与此同。又《吕氏春秋.用民篇》云:“汤武非 徒用其民也,又能用非己之民。能用非己之民,国虽小 ,卒虽少,功名犹可立。古者多由布衣定一世者矣,皆 能用非其有也。用非其有之心,不可不察之本。”依毕 沅校增下“不”字。又《分职篇》云:“先王用非其有 ,如己有之,通乎君道者也。”又《圜道篇》云:“主 也者,使非有者也。”字句皆大同小异。盖古有此语而 佚田称之。

〔四〕 王绍兰云:“按‘权以’二 字连读。‘以’犹‘与’也,古多通用。权以犹权与也 。《轻重甲篇》:‘数欺诸侯者无权与。’即其证。《 说文》:‘与,党与也。’‘权与’谓利权亲与。‘因 诸侯之权’,即谓‘用非其有’。‘因诸侯之与’即谓 ‘使非其人。’故佚田云:‘何不因诸侯权以制天下。 ’管子则谓‘善为国者不待因诸侯之权与’也。‘权与 ’正对‘权以’之文。若读‘因诸侯权’为句,‘以制 天下’为句,则管子但云‘不待权’可矣,何必赘言‘ 与’乎?”

〔五〕 元材案:“壤辟举”云云, 《管子.牧民篇》语,又见《轻重甲篇》。惟《牧民篇 》及《轻重甲篇》“壤”皆作“地”。壤、地二字义相 通。辟即《孟子.告子篇》:“我能为君辟土地”之辟 。朱注:“辟与辟通,开垦也。”举即“百亩不举”、 “千亩不举”、“
万亩不举”、“十万亩不举”之举 。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仓廪实”,指国家积蓄而言,观下 文“国有十年之蓄”云云可证。与《牧民篇》之指人民 积蓄者不同。

〔六〕 肥,古本、刘本、朱本、赵 本均作脆。刘绩云:“委,委积也。无食则人欲围而取 之。脆,不坚也。冲,冲车也。城不坚,则人思毁之。 ”于鬯云:“无盖读为庑。与下句‘城脆致冲’之‘城 ’字对。”元材案:二语又见《轻重甲篇》。本篇主要 在论积蓄之重要,不宜又发为“庑委致围”之论。于说 非是。肥即《山至数篇》“古者轻赋税而肥籍敛”之肥 。丁士涵云:“肥,古俷字。《集韵》:‘俷,薄也。 ’《列子.黄帝篇》曰:‘所偏肥,晋国黜之。’张湛 注云:‘肥,薄也。’”今案丁说是也。《史记.三王 世家》《燕王策》云:“毋俷德。”《集解》徐广曰: “‘俷’一作‘菲’。”《索隐》引孔文祥云:“菲, 薄也。”刘氏迳改为脆,失其义矣。

〔七〕 元材案:“管子曰”三字衍 ,否则其上必另有桓公问语。此盖承上文“定内”之意 申言之。

〔八〕 元材案:“绨素”二字不词 。丁士涵认为“绨素”即《揆度篇》之“夷疏”,《轻 重甲篇》误作夷竞。丁氏释《轻重甲》云:“
‘夷竞’二字不可解。《揆度篇》 曰:‘夷疏满之。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又 《事语篇》曰:‘谷十而守五,绨素满之,五在上。’ 上下文皆言谷,必非缯绨。夷疏与绨素同声。则《揆度 篇》之‘夷疏满之’,即《事语篇》之‘绨素满之’矣 。凡从夷从弟之字,古皆通用。其素疏二字通用者,惟 有果蔬之疏古通用素。《禁藏篇》果蓏素食当十石。《 墨子.辞过篇》:“古之民未知为饮食时,素食而分处 。”《尔雅》曰:‘谷不熟曰饥,疏不熟曰馑。’谷之 外,蔬最为重。故管子言谷,必兼及蔬也。据此以推, 则‘夷竞’之‘竞’,疑本是‘疏’字。俗书竞疏形近 而讹。故对粟言之。粟言‘积’,疏言‘夷’者,夷读 如《周官.剃氏》‘夏日至而夷之’之夷。郑注曰:‘ 夷之,以钩鎌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先郑注曰: ‘夷氏掌杀草。故《春秋传》曰:如农夫之务去草,芟 夷薀崇之。又今俗间谓麦下为夷下,言芟夷其麦,以其 下种禾豆也。’又《稻人》:‘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 ’注先郑说:‘芟夷如《春秋传》曰:芟夷薀崇之。今 时谓禾下麦为夷下麦。言芟刈其禾,于下种麦也。’案 先郑言夷禾夷麦,《管子》言夷疏,皆是剪取之意。后 郑又以取茭为况。盖草莱必迫地芟之。蔬是草莱之可食 者,惟夷之乃得当耳。《事语篇》‘绨’字本是‘稊’ 字。‘夷’之通‘稊’,犹‘荑’之通‘蕛’。浅人因 下‘素’字,遂取同声之‘绨’字改之,而失其解矣。 ”今案:此说甚精确。此谓十分之谷,政府守其五分, 另以百蔬补充人民之食用。如《轻重乙篇》所谓“山诸 侯之国,则敛疏藏菜,此之谓豫戒”者,亦足以维持其 生活。则政府手中可常操国谷百分之五十矣。盖百疏对 于民食,本甚重要。《管子.立政篇》云:“六畜不育 于家,瓜瓠荤菜百果不备具,国之贫也。”又曰:“六 畜育于家,瓜瓠荤菜百果备具,国之富也。”又《禁藏 篇》云:“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食之所生,水与土 也。所以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 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 ,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 未在其中也。故国有余藏,民有余食。”又《荀子.富 国篇》云:“夫不足,非天下之公患也,特墨子之私忧 过计也。今是土之生五谷也,人善治之,则亩 数 盆,一岁而再获之。然后瓜桃枣李一本数以盆鼓,然后 荤菜百疏以泽量,然后六畜禽兽一而剸车,鼋鼍鱼鳖□ 鳣以时别一而成群,然后飞鸟凫雁若烟海,然后昆虫万 物生其间,可以相食养者不可胜数也。”皆以百疏与五 谷六畜并提,即此所云“夷蔬满之”之义。犹解放前各 地农谚之言“糠菜半年粮”矣。

〔九〕 元材案:视岁而藏,即视其 岁之上、中、下而决定其所应藏之数。如李悝平粜法: “上熟籴三舍一,中熟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即其 例也。

〔一0〕元材案:县即《山至数篇》 “县死其所”之县,与悬同,系也。有累积之义。《荀 子。性恶篇》云:“加日县久。”杨倞注云:“加日, 累日也。县久,悬系以久长。”义与此同。

〔一一〕元材案:“国有十年之蓄” 一语又见《国蓄》及《轻重乙篇》。《贾谊新书》亦屡 言之,《无蓄篇》云:“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 。汤有十年之积,故胜七年之旱。”《忧民篇》云:“ 王者之法,民三年耕而余一年之食,九年而余三年之食 ,三十岁而民有十年之蓄。”又曰:“王者之法,国无 九年之蓄,谓之不足。无六年之蓄,谓之急。无三年之 蓄,国非其国也。”可见“十年之蓄”乃汉人之最高理 想矣。

〔一二〕猪饲彦博云:“‘微’疑当 作‘能’。《七法》曰:‘以能胜不能’。”井衡云: “‘微’读为‘媺’。媺,善也。”李哲明云:“‘微 ’字无义。疑当为‘媺’。媺古美字。美者善也。《孟 子》曰:‘充实之谓美。’故得与富勇诸字并举。”元 材案:微即《吕氏春秋.决胜篇》“凡兵之胜,敌之失 也。胜失之兵必隐、必微、必积、必抟。隐则胜阐矣, 微则胜显矣,积则胜散矣,抟则胜离矣。诸抟攫柢噬之 兽,其用齿角爪牙也,必托于卑微隐蔽,此所以成胜” 之微。此以“微”与“不微”对文,彼以“微”与“显 ”对文,盖皆指严守机密与不严守机密而言。诸氏说皆 失之。

〔一三〕元材案:“欧”当作驱。《 汉书.韩信传》:“经所谓驱市人而战之也。”师古注 云:“驱与驱同。忽入市廛而驱取其人令战,言非素所 练习。”驱众,义与此同。

〔一四〕猪饲彦博云:“‘十’当作 ‘六’,不然,上文缺四胜。”安井衡云:“十,犹全 也。言十胜无一败者,藏谷中尽有之。”张佩纶云:“ ‘十胜’只言六胜。案《枢言篇》‘七胜’,与此大同 小异。疑十当作七,挩去一句耳。此驳佚田因诸侯之说 。”于鬯云:“此‘十’字当误,否则上文有脱。”郭 沫若云:“此言‘富胜贫,勇胜怯,智胜愚,微胜不微 ,有义胜无义,练士胜驱众,凡十胜者尽有之。’仅举 六胜而统之以‘十’。《枢言篇》‘众胜寡,疾胜徐, 勇胜怯,智胜愚,善胜恶,有义胜无义,有天道胜无天 道,凡此七胜者贵众。’两文互有出入,合计之则恰是 ‘十胜’之数。盖本作‘众胜寡,富胜贫,疾胜徐,勇 胜怯,智胜愚,微胜不微,善胜恶,有义胜无义,有天 道胜无天道,练士胜驱众。’‘微’乃周密之意。十胜 既备,则本篇夺其四,《枢言》夺其三。《枢言》‘七 胜’乃‘十胜’之讹。古文‘七’作‘●’,‘十’作 ‘十’,仅纵横画有长短之别,极易互讹。”元材案: 除郭引《枢言篇》外,《管子.七法篇》及一九七二年 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亦有与此相类之文字。 《七法篇》云:“是故以众击寡,以治击乱,以富击贫 ,以能击不能,以教卒击驱众白徒,故十战十胜,百战 百胜。”《王兵篇》云:“夫以治击乱,以富击贫,以 能击不能,以教士击驱民,此十战十胜之道。”(一九 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释文》。下同。)此谓 国有十年之蓄,则富力雄厚,一切胜利条件皆尽有之矣 。《汉书.食货志》贾谊所谓“
苟粟多而财有余,何为而不成?以 攻则取,以守则固,以战则胜,怀敌附远,何招而不至 。”义与此同。共止六胜而曰“十胜”者,举其大数而 言,亦犹《七法篇》共止五胜,《王兵篇》亦止四胜, 而或曰“十战十胜,百战百胜”,或曰“此十战十胜之 道”也。本书与《管子》其他各篇并不是一个思想体系 ,不能据彼改此,更不能挹彼注兹。以上诸说均太迂!

〔一五〕元材案:“发如风雨”四句 又见《轻重甲篇》。此盖军事家常用语。银雀山汉墓出 土《王兵篇》云:“动如雷电,起如飞鸟,往如风雨, 莫当其前,莫害其后,独出独入,莫能禁止。”《管子 .七法篇》云:“故举之如飞鸟,动之如雷电,发之如 风雨。莫当其前,莫害其后。独出独入,莫能禁圉。” 《幼官篇》云:“说行如风雨,发如雷电。”又《淮南 .兵略篇》云:“卒如雷霆,疾如风雨。若从地出,若 从天下。独出独入,莫能应圉。”凡皆以描绘国力之强 大无敌而已。

〔一六〕丁士涵云:“‘待’当为‘ 恃’。‘不恃权与’,正与上文‘桓公曰何不因诸侯权 以制天下’相对。因,依也。恃,亦依也。二字同义。 ”元材案:此语又见《管子.七法篇》、《幼官篇》及 银雀山出土《王兵篇》。《七法篇》“待”作“恃”。 《幼官篇》及《王兵篇》皆作“待”,待字不误。

 
 

  管子轻重五──海王

    元材案:“海王”当作“山海 王”。山海二字,乃汉人言财政经济者通用术语。《盐 铁论》中即有十七见之多。本篇中屡以“山、海”并称 。又前半言盐,后半言铁。盐者海所出,铁者山所出。 正与《史记.平准书》所谓“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 重之权,徼山海之业,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 ”及《盐铁论.轻重篇》文学所谓“管仲设九府徼山海 ”之传说相符合。王即《轻重甲篇》“故为人君而不能 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之王,谓以 垄断山海之利权而王天下也。尹注释“海王”为“以负 海之利而王其业”者非。

    提要:本文共分四段。第一 段,从“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籍于台雉(榭)至“惟官 山海为可耳”,论籍于台雉(榭)等四籍之危害性并提 出“官山海”之主张。第二段从“桓公曰何谓官山海” 至“
人无以避此者数也”,论正盐筴─ ─盐专卖政策之利。第三段从“今铁官之数曰”至“无 不服籍者”,论铁器专卖政策之利。第四段即最后一段 ,论“人用之数”──即本国无山海因人之山海之筴。 全文用桓管互相问答,一气呵成。与《揆度》及《轻重 甲、乙》等篇之用许多不相联系的短篇杂协而成者完全 不同。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藉〔一〕于台雉〔二〕 ,何如?”

  管子对曰:“此毁成也〔三〕。”

  “吾欲籍于树木〔四〕。”

  管子对曰:“此伐生也〔五〕。”

  “吾欲籍于六畜〔六〕。”

  管子对曰:“此杀生也〔七〕。”

  “吾欲籍于人,何如〔八〕?”

  管子对曰:“此隐情也〔九〕。”

  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

  管子对曰:“唯官山海〔一0〕为可耳。”

〔一〕 姚永概云:“藉当从下文一 例作籍。下同。”郭沫若云:“
此篇起处与《轻重甲篇》第六节之 起处及《国蓄篇》文大同小异,足见乃一人所依托。” 元材案:姚说是也,郭说可商。本篇及《轻重甲篇》与 《国蓄篇》均有此一段文字,但三篇中除字句上有异同 外,其最大之分歧,即本篇与《甲篇》皆无“田亩”与 “正户”二籍而另有“树木”一籍,《国蓄篇》则反是 。此盖由于三篇作者对于是否征收田亩税之一问题,各 有其不同之主张。当于《国蓄篇》详论之。

〔二〕 王引之云:“台为宫室之名 ,雉乃筑墙之度。台、雉二字意义不伦。雉盖●之讹也 。●与射同,即榭字之假借。《乘马数》、《
事语》、《地数》、《轻重甲》诸 篇言台榭者屡矣,则此亦当然。《
尔雅》曰:‘阇谓之台,有木者谓 之榭。’”元材案:此说是也。籍于台榭,与《国蓄篇 》之“以室庑籍”,《轻重甲篇》之“籍于室屋”,均 指房屋税而言,盖犹后世之房捐。庞树典以“台雉”为 “砖瓦”,穿凿可哂!

〔三〕 元材案:毁成,《国蓄篇》 及《轻重甲篇》同。尹注《国蓄篇》云:“是使人毁坏 庐室。”安井衡云:“人苦暴敛,则将毁台。”尹桐阳 云:“屋成而毁之以图免税。”

〔四〕 元材案:此又桓公问也。下 仿此。籍于树木,《轻重甲篇》同,《国蓄篇》无。盖 犹后世之森林税。

〔五〕 元材案:伐生,《轻重甲篇 》同。尹桐阳云:“伐,斩也。”

〔六〕 元材案:《国蓄篇》作“以 六畜籍”,《轻重甲篇》作“欲籍于六畜”。此如汉翟 方进之奏“增马牛羊算”,即《汉书.西域传》陈忠所 谓“孝武算至舟车,訾及六畜”者也。訾亦算也,即籍 之意。盖犹后世之牲口税。

〔七〕 元材案:“杀生”,谓杀其 牲口以图免税。《轻重甲篇》同。《国畜篇》作“谓之 止生”。又《管子.八观篇》云:“六畜有征,闭货之 门也。”义与此同。

〔八〕 元材案:“籍于人”,《国 蓄篇》作“以正人籍”,《轻重甲篇》作“欲籍于万民 ”。尹桐阳云:“所谓丁税。《周礼》太宰之职,‘以 九赋敛财贿’。郑玄以赋为口率出泉。《汉书.昭帝纪 》:‘元凤四年,毋收四年五年口赋。’如淳引《汉仪 注》曰:‘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 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也。’口 赋谓籍人税也。”盖犹后世之人头税。

〔九〕 金廷桂云:“隐当为离。《 国蓄篇》曰:‘以正人籍,谓之离情。’此作‘隐’费 解。”安井衡云:“情,实也。籍于人,必将诈灭其口 数,此隐情之实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也。隐即《论 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谓隐匿其实际口 数不以告人也。《
轻重甲篇》同。《国蓄篇》作“谓 之离情”。离情即脱离实际情况之意。

〔一0〕安井衡云:“官,职也。使 山海供职。言尽其利也。”何如璋云:“官山海者,设 官于山以管铁,设官于海以课盐也。《左传》:(昭二 十年)‘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 ’殆山海之旧官欤?”石一参云:“因山海自然之利而 设官,则无上四弊而用足。”元材案:三氏说皆非也。 “官”即“管”字之假借。《史记.平准书》:“浮食 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盐铁论.复古篇》:“往者 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又《贫富篇》:“食湖池, 管山海。”又《汉书.食货志》:“商鞅颛川泽之利, 管山林之饶。”即皆作“管”,可以为证。一作管。《 平准书》:“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或作“斡 ”。上引《平准书》“欲擅管山海之货”,《
汉书.食货志》即作“斡”。《汉 书.食货志》又云:“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 ,《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 、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又云:“羲和 鲁匡言:名山大泽盐铁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惟酒 酤独未斡。请法古,令官作酒。”又云:“莽复下诏曰 :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 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 卬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 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 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 ,为设科条防禁,犯者至死。”是也。管者,《史记. 集解》引张晏云:“若人执仓库之管籥。”《汉书》颜 师古注云:“斡谓主领也,读与管同。”从上引各文推 之,所谓“管”者,乃汉人特用术语,盖即资产阶级经 济学上之所谓“独占”。谓山海天地之藏,如盐铁及其 他各种大企业之“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者,均应归国 家独占,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以免发生“浮食奇民”或 “豪民富贾”以“富羡役利细民”或“要贫弱”之弊。 同时即以经营所得之一切官业收入,作为上述各种赋税 之代替,以实现其所谓“不籍而赡国”之财政理想。此 与塞利格曼《租税论文集》第一章所述“古代欧洲政府 之收入,泰半赖于公有产业”者颇相暗合。本书“官” 字凡三十见。其假“官”为“管”者占其大多数。当于 各篇分别详之。又案:《盐铁论》中,除“管山海”外 ,又另有“擅山海”(《复古》)、“总山海”(《园 池》)、“徼山海”(《轻重》)及“障山海”(《国 病》)等语,意义皆同。

  桓公曰:“何谓官山海?”

  管子对曰:“海王之国,谨正盐筴〔一〕。”

  桓公曰:“何谓正盐筴?”

  管子对曰:“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 食盐〔二〕。终月〔三〕,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四〕, 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五〕食盐二升少半〔六〕。 ──此其大历〔七〕也。盐百升而釜〔八〕。令盐之重 升加分彊〔九〕,釜五十也。升加一彊,釜百也。升加 二彊,釜二百也。钟二千,十钟二万,百钟二十万,千 钟二百万。万乘之国,人数开口〔一0〕千万也。禺筴 之,商日二百万〔一一〕,十日二千万,一月六千万。 万乘之国正九百万也〔一二〕。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 三千万〔一三〕。今吾非籍之诸君〔一四〕吾子而有二 国之籍者六千万。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诸君吾子,则 必嚣号。今夫给之盐筴〔一五〕,则百倍〔一六〕归于 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

〔一〕 尹注云:“正,税也。”石 一参云:“盐筴犹言盐籍。”元材案:二氏说非也。谨 即《国蓄篇》“君养其本谨也”及“守其本委谨”之谨 ,慎也。谓慎重其事不敢忽略也。正即《地数篇》“君 伐菹薪,煮泲水为盐,正而积之三万钟”之正。正即征 。此处当训为征收或征集,与其他各处之训为征税者不 同。盖本书所言盐政,不仅由国家专卖而已,实则生产 亦归国家经营。观《地数篇》“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 ”及“阳春农事方作,令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 即可证明。惟国家经营,亦须雇佣工人。工人不止一人 ,盐场所在又不止一处,故不得不“正而积之”,此即 正盐之义矣。筴者政策也,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此谓海王之国,当以极慎重之态度运用征盐之政策。 盖盐之为物乃人生生活之必需品,其需要为无伸缩力的 。为用既广,故政府专利,定能收入极大之利也。

〔二〕 元材案:此段文字又见《地 数篇》。惟《地数篇》“食”作“咶”。谓盐为人生日 用之所必需,无论男女大小,有一口即有一口之需要也 。

〔三〕 庞树典云:“‘终月’疑为 齐语。犹鲁语之‘期月’,盖终一年也。”元材案:此 说谬甚。下文云:“日二百万,十日二千万,一月六千 万。”又《地数篇》亦作“一月”。则原文系以月计, 非以年计明矣。

〔四〕 尹注:“少半,犹劣薄也。 ”元材案,即不及一半之意。

〔五〕 尹注:“吾子,谓小男小女 也。”俞樾云:“吾当读为牙。《后汉书.崔骃传》注 曰:‘童牙,谓幼小也。’吾子即牙子。其作吾者,牙 吾古同声。犹驺吾之或为驺牙矣。《太玄.勤次三》曰 :‘
羁角之吾,其泣呱呱。’义与此同 。《集韵》有‘●’字,音牙。云‘吴人谓赤子曰孲● 。’盖即牙字而加子旁耳。”张佩纶说同。陈奂云:“ 《地数篇》曰:‘凡食盐之数,婴儿二升少半。’则吾 子谓婴儿也。吾读为蛾。《学记》曰:‘蛾子时术之。 ’郑君注曰:‘蛾,蛾蜉也。蚍蜉之子,微虫耳。’吾 子即蛾子,皆幼稚之称。下文及《
国蓄篇》,吾子凡三见,尹注皆同 。”金廷桂曰:“案《正字通》曰:‘吾,古本《管子 》作童字。’是。”元材案:“吾子”二字,指未成年 之小男小女而言。各家解释皆无异议。《地数篇》即作 “婴儿”。至其取义之由,当是著者随手采用某时某地 之方言。观《墨子.公孟篇》:“公孟子曰:‘三年之 丧,学吾子之慕父母。’”下文又云:“子墨子曰:‘ 夫婴儿子之智,独慕父母而已。’”上言“吾 子 ”,下言“婴儿子”,可见吾子即婴儿,《墨子》中早 已言之矣。又案从居延出土的《戍卒家属廪食簿》来看 ,在汉代,凡是年十五以上即称为大男大女。又《湖北 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中,有“
大女杨凡”的记载。(见一九七四 年《文物》第七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 出土简牍考释》。又居延出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冠 恩事》中亦有“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的记载(见一九 七八年《文物》第一期)。《汉书.赵充国传》:“斩 大豪有罪者一人,赐钱四十万。中豪十五万。下豪十一 万。大男三千,女子及老小千钱。”亦以大男及女子老 小分别言之。与此同。则所谓大男大女者乃指成年人而 言。惟此处无老者,当是已包括于大男大女中,故不及 耳。

〔六〕 元材案:《赵充国传》又云 :“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 ,盐三百八斛。”计每人每月用盐二升九合强。较此处 吾子稍多,较大女为少,较大男则相差甚远,当是男女 老小之平均数。然即此亦足证庞树典解“终月”为“期 月”之为无据矣。

〔七〕 尹注:“历,数。”元材案 :大历犹言大略。

〔八〕 尹注云:“盐十二两七铢一 黍十分之一为升,当米六合四勺也。百升之盐七十六斤 十二两十九铢二絫,为釜,当米六斗四升。”张文虎云 :“以后者计之,前者当云盐十二两六铢九絫一黍十分 之二为升。”元材案:本书量名,计有鏂、釜、钟、升 、斗、石等字。鏂即区。左昭三年传晏子云:“齐旧四 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 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杜注: “登,加也。加一,谓加旧量之一也。以五升为豆,四 豆为区,四区为釜,则区二斗,釜八 斗 ,钟八斛。”陆德明《释文》:“
本或作‘五豆为区,五区为釜’者 ,谓加旧豆区为五,亦与杜注相会。非于五升之豆又五 五而加。故曰釜八斗,钟八斛也。”据此,则齐制实为 以四进及以十进并行之法。陈氏之制稍有变更。然皆与 “百升而釜”之数不符。考《轻重丁篇》云:“齐西之 粟釜百泉,则鏂二十也。齐东之粟釜十泉,则鏂二泉也 。请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谷菽粟决其籍。若此,则 齐西出三斗而决其籍,齐东出三釜而决其籍。”知本书 每釜实为五鏂,乃晏子所述陈氏之制,而非齐之旧制。 惟其算法与杜注异。以意推之,本书当是以四升为豆, 五豆为鏂,五鏂为釜。如此则一鏂二十升,一釜一百升 ,恰合“百升而釜”之数。且与一釜百泉,三斗三十泉 之数亦无冲突。至其何以必须如此计算?或因汉人对于 《左传》原文,本有此与杜注不同之一种解释。或则左 氏所记晏子“陈氏三量,皆登一焉”之“三量”,本是 “二量”之讹。二量者豆与区也。四豆加一为五豆,四 区加一为五区。然已无由证明之矣。尹注文不对题,石 一参则迳改为“盐自升而釜”,均失之。

〔九〕 元材案:“升加分彊”之“ 彊”字,历来释者可分三说。一说以有余为彊。尹注云 :“分彊,半彊也。令使盐官税其盐之重,每一斗(张 文虎云:“斗当作升”)加半合为彊而取之,则一釜之 盐得五十合而为之彊。”张佩纶云:“《宋书.历志》 :‘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并少 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大为大强。’此云‘升加分彊 ,则釜五十’。《广雅》:‘升四曰豆,豆四曰区,区 四曰釜,釜十曰钟。’若升加半钱,则豆加二钱,区加 八钱,釜加三十二钱,不及五十之数。故必加半彊,始 合五十之数。其一彊二彊仿此。言一钱二钱有畸也。” 是也。又一说则以附加之价 为彊 。闻一多云:“附加之价曰彊。《小尔雅.广诂》:‘ 强,益也。’《九章算术》:‘凡有余赢命曰强。’” 是也。第三说则以彊为钱。猪饲彦博云:“‘彊’当作 ‘镪’,钱也。”安井衡云:“分,半也。彊读为□。 □与繦通,钱贯也。因遂称钱为□。繦或作镪,俗字也 。……盐价之贵,升加半钱。一釜百升,适得五十钱之 赢也。”黄巩云:“强同繦。一强一钱,分强半钱也。 ”是也。今案一、二两说皆非也。第三说中,安井氏及 黄氏繦镪不分,均不可从。猪饲氏最为得之。《正字通 》云:“繦镪音同义别。钱谓之镪。以索贯钱谓之繦。 ”据此则此处彊字当依《通典.食货》十二引作“强” 。强即镪之假借字,指钱而言。与《国蓄篇》“岁适凶 则市籴釜十繦而道有饿民”及“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 ,藏繦千万;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之“ 繦”字指“钱贯”而言者,不可混为一谈。盖此处“彊 ”字如释为“钱贯”之“繦”,则“升加分彊”必不止 于“釜五十”。而《国蓄篇》之“繦”字如释为“钱” 之“镪”,则所谓“岁适凶则市籴釜十繦”者,乃与同 篇下文所谓“中岁之谷,籴石十钱”者相等,是“凶岁 ”“中岁”并无区别矣。重者指盐价而言。分者半也。 盖谓海盐一升之价除成本外,另加半钱,则每百升可得 赢利五十钱。故曰“升加分彊,釜五十也”。下文一彊 二彊皆仿此。《地数篇》“
彊”作“耗”,耗亦钱也。谓之耗 者,当是著者采用某地方言,犹同篇之以“咶盐”代“ 食盐”矣。

〔一0〕元材案:“开口”二字又分 见《管子.问篇》及《揆度篇》。《问篇》云:“问问 原作冗。据丁士涵校改。国所开口而食者几何人?”《 揆度篇》云:“百乘之国,为户万户,为开口十万人。 千乘之国,为户十万户,为开口百万人。万乘之国,为 户百万户,为开口千万人。”是“开口”乃指人口总数 而言。 尹注以“开口”为“大男 大女之所食盐”者非。

〔一一〕尹注云:“禺读为偶。偶, 对也。商,计也。对其大男大女食盐者之口数而立筴以 计所税之盐,一日计二百万,合为二百钟。”猪饲彦博 云:“禺、偶同。谓加二也。商谓所加之税也。言大数 千万,一日食盐千钟,故升加二钱而取之,则得二百万 钱也。”安井衡云:“禺、偶同。偶,合也。大男食盐 ,月五升少半,大女三升少半,吾子二升少半。一家十 口,假令大男女四人,吾子六人,一家月所食为三斗一 升三合三勺三撮。十分之,人得一合有奇。以合算万乘 之国月所食之盐,适尽千钟。是商利比旧日增二百万之 赢也。”于省吾云:“‘商’本应作‘●’。●古适字 。《轻重戊》‘以商九州之高’,‘商’亦‘●’之讹 。言以适九州之高也。安井衡训禺为合,是也。此言合 筴之,适日二百万也。”郭沫若云:“‘禺’读为偶然 之偶,‘偶筴之’犹尝试算之也。‘商’为‘●’之误 ,于说得之。盖其算法,准万乘之国开口千万人计,不 问其为大男大女或吾子,平均每月每人可食盐三升,则 千万人为三万钟。月三十日,一日则为千钟也。故如升 加二强,则一日所获适为二百万。”元材案:禺,训为 合,安井说是也。筴,算也。商即《汉书.沟洫志》“ 皆明计算,能商功利”之商。颜师古注云:“商:度也 。”犹今言“估计”或“约计”。盖万乘之国,开口而 食之人,不论男女大小,共约千万。所食之盐,平均每 日以千钟计,升加二钱,合而算之,估计每日可收盐价 盈利二百万,十日二千万,二三如六,故一月可得六千 万也。以上诸说皆非。

〔一二〕尹注云:“万乘之国,大男 大女食盐者千万人,而税之盐一日二百钟,十日二千钟 ,一月六 千钟也。今又施其税数 ,以千万人如九百万之数,则所税之盐一日百八十钟, 十日千八百钟,一月五千四百钟。”王引之云:“正与 征同。‘万乘之国正’绝句。万乘之国正,常征也。欲 言征盐筴之善,故以常征相比较也。‘九百万也’者, ‘九’当为‘人’。《揆度篇》曰:‘万乘之国为户百 万户,为开口千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是万乘之国 虽有开口千万人,其当分之人但有百万。万乘之国征, 但征其当分之人百万。故曰‘万乘之国正,人百万也’ 。”俞樾云:“‘九’乃‘人’之误。‘正人’二字连 文。《国蓄篇》云:‘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以正户籍 ,谓之养赢。’是‘正人’‘正户’当时有此名目。尹 注彼曰:‘正数之人若丁壮也。’此‘正人’之义亦当 与彼同。《揆度篇》曰:‘万乘之国为户百万户,为开 口千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是万乘之国正人只百万 而已。故曰‘正人百万’也。王氏引之说与予同,而误 以‘正’字绝句,读为征,则犹未得。”元材案:“九 ”当作“人”,王、俞两说是也。“正”字下属为句, 俞说是也。正人百万,月人三十钱,得三千万。若九百 万则一人月三十钱,为钱止二千七百万,不得云三千万 矣。尹氏不知“九”为“人”字之误,又以常征为税盐 ,模糊已甚,文、义盖两失之。

〔一三〕尹注云:“又变其五千四百 钟之盐而籍其钱,计一月每人籍钱三千,凡千万人,为 钱三万万矣。以籍之数而比其常籍,则当一国而有三千 万人矣。”王引之云:“当分之人,每月籍其钱,人各 三十。《轻重丁篇》曰‘请以令籍人三十钱’是也。一 人三十钱,百万人则当为钱三千万,故曰‘月人三十钱 之籍,为钱三千万’也。”俞樾云:“此以籍于正人相 比较,每月每人以三十钱计,正人 百 万,所得不过三千万也。”元材案:王、俞说是也。尹 说尤模糊,令人不可通晓。又案“三十钱之籍”,似以 汉武时代为背景者。《汉书.西域传》:“征和四年轮 台诏云:‘前有司奏欲益民钱三十助边用。是重困老弱 孤独也。’”王先谦《补注》引徐松曰:“《惠纪》应 劭注:‘
《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 惟贾人与奴婢倍算。’今口增三十,是百五十为一算。 其时有司有此奏而未行。故《萧望之传》张敞曰:‘先 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犹不加赋。’”可见武 帝时确有请增赋人三十钱之议。今本篇及《轻重丁篇》 两言籍人三十钱,与有司所奏请增加之数正相符合。以 意推之,《轻重丁篇》之请籍三十钱,乃为救济灾荒而 起,不过一时权宜之计。本篇则从经常制度上着想,故 极力反对之。上言“以正人籍,谓之离情”是也。盖谓 正盐所得之赢利,非任何收入所能比拟。即令每月每人 加籍三十钱,所得亦不过三千万,仅为正盐所得赢利之 一半而已。而况两者之间,一则可以引起“诸君吾子之 嚣号”,一则“百倍归上”而“人无以避”,孰优孰劣 ,尤为判然乎?不言二十钱,又不言四十钱,却恰恰以 “三十钱”为限,必是有司奏准加赋一事之反映实无可 疑。此又本书之成不得在汉武帝以前之一证也。

〔一四〕元材案:诸君指大男大女而 言。尹注以诸君为“老男老女”,谓“六十已上为老男 ,五十已上为老女”,与小男小女均不在征籍之内。张 佩纶则以“诸君”为“都君”,谓即左昭二十七年传杜 注“
都君子在都邑之士有复除者”之“ 都君子”,“其人不在征籍。盖以盐筴加价,则有复除 者亦无不食盐”。均非。

〔一五〕洪颐楫云:“‘今’当作‘ 令’。”王念孙曰:“案《通典》正作‘令’。又案下 文‘今针之重加一也’,‘今’亦‘令’之讹。上文云 :‘令盐之重升加分彊’,文义正与此同。”元材案: 下文“今针之重加一也”,今字当作令,是也。此“今 夫”即《中庸》“
今夫山”、“今夫海”之今夫,乃 古文家常用语。如改今为令,则“
夫”字为衍文矣。“给”,谓取给 。

〔一六〕俞樾云:“‘百’字衍文。 上云‘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今吾非籍之诸 君吾子也,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是国之常征止三千 万。盐筴之利得六千万,适加一倍。故曰‘倍归于上’ 。若作‘百倍’则太多矣。”陶鸿庆云:“‘百’当为 ‘自’之误。言不必籍于诸君吾子而自然得其倍数也。 ”闻一多云:“陶谓‘百为自之误’是也。其解‘自’ 义为‘自然’则误。‘自’当训自己,谓某数自己,实 不定之词。与今算学之χ同。倍犹二也。《食货志》‘ 自四’、‘自三’、‘自倍’,犹言四乘χ,三乘χ, 二乘χ也。‘自’既等于χ,故‘自倍’亦可省言‘倍 ’。”元材案:以上各说皆迂拘可笑。谓之“百倍”者 ,乃作者故意夸大之词。谓依此而行,虽取之百倍于平 日之数,人亦无得而避之也。本书言倍数之处不一而足 。计“三倍”一见(《轻重乙》),“五倍”五见(《 揆度》及《轻重戊》),“六倍”一见(《揆度《), “十倍”二十三见(《国蓄》、《山国轨》、《山权数 》、《山至数》、《揆度》、《轻重甲、乙、丁》), “再十倍”或“二十倍”共七见(《巨(筴)乘马》、 《地数》、《揆度》、《轻重丁》),“四十倍”三见 (《轻重甲、丁》),“五十倍”二见(《轻重丁》) ,“百倍”九见(《海王》、《
国蓄》、《轻重甲、乙》)。凡此 皆著者用以吹嘘其所谓轻重之筴所获利益之大。《轻重 乙篇》所谓“发号施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轻 重丁篇》所谓“善为国者守其国之财, ……一可以为百。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此 之谓也。然所谓“百倍”云云,并不是本书著者所独创 。《盐铁论.非鞅篇》大夫云:“夫商君相秦也,内立 法度,……外设百倍之利,……不赋百姓而师以赡。” 然则所谓“百倍之利”,在商鞅时即已见诸实践矣。然 于此有应注意者,即盐铁之价提高,对封建国家固然有 利,但对于人民则危害甚大。在封建社会中,所谓大男 大女,小男小女,无不处于不同阶级之地位。而盐则为 人生之所必需。富人有钱有势,盐价虽高,对于生活并 无影响。贫民则除忍受残酷剥削之外,只有实行“淡食 ”(《盐铁论.水旱篇》贤良语),以示消极之反抗而 已。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六六),即因“盐价咸贵, 众庶重困”,而有“其减天下盐价”之举(《汉书.宣 纪》)。此乃由于著者地主阶级局限性之必然结果,不 足怪也。

  “今铁官之数〔一〕曰:一女必有一针〔二〕一 刀〔三〕,若〔
四〕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五〕一耜〔六〕一铫〔 七〕,若其事立。行服〔八〕连轺輂〔九〕者必有一斤 〔一0〕一锯〔一一〕一锥〔
一二〕一凿〔一三〕,若其事立。不尔而成事者天下 无有。今针〔一四〕之重加一也〔一五〕,三十针一人 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铁 之重加七〔一六〕,三耜铁一人之籍也。其余轻重皆准 此而行〔一七〕。然则举臂胜事,无不服籍者〔一八〕 。”

〔一〕 元材案:铁官之名始于秦时 。《史记.自叙》云:“司马蕲孙昌为秦主铁官,当始 皇之时”。 惟秦时铁官是否专为 收税而设?抑已实行铁器专卖之制度?今已不能详知。 至汉武帝元狩四年,用东郭咸阳孔仅之策,举行天下盐 铁,郡置铁官。不出铁者则置小铁官。实行铁器国营并 禁止私铸。犯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及桑弘羊为政, 又大加推广。于是全国铁官达四十郡为官四十八处之多 。考当日铁官之任务,大约以(一)开采铁矿,(二) 铸作铁器及(三)专卖铁器为主。《盐铁论.禁耕篇》 文学云:“故盐冶之处,大校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 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堪),责取庸代。 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 铁,烦费,邑或以户。百姓病苦之。”此铁矿由铁官开 采之证也。虽或有“责取庸代”及“贱价赋铁”之举。 然此不过下级执行人员之流弊,原则上则开矿亦由政府 自营,与煮盐同矣。又《本议篇》大夫云:“是以先帝 建铁官以赡农用。”《水旱篇》大夫云:“今县官铸农 器,使民务本,不营于末,无饥寒之累。盐铁何害而罢 ?”贤良曰:“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 程。”又曰:“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 价,器和利而中用。今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 。”此铁器由铁官铸作之证也。《史记.平准书》云: “卜式为御史大夫,见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 恶,贾贵,或彊令民卖买之。”又《盐铁论.水旱篇》 贤良云:“今总其原,一其价,器多坚●,善恶无所择 。吏数不在,器难得。家人不能多储,多储则镇生。弃 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则后良时。盐铁贾贵,百姓不便 。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 与民。”此铁器由铁官专卖之证也。汉武帝时桑弘羊之 法盖如此。今观本篇已用“铁官”一词。且其所谓“铁 官之数”,虽一针、一刀、一锥、一凿,亦 在 调查与统计之中,其为政府所自作,实无可疑。而从下 文“加一、加二、加六、加七”之言推之,则此等针、 刀、锥、凿之属,又系由政府所自卖,证据尤为显明。 此二点,皆与桑弘羊所行之法完全相同。惟《轻重乙篇 》亦有此一段文字,不仅所载各种生产工具,比本篇大 有增加(
计女工方面增加二种,农民方面增 加三种,车工方面增加三种),而且对于衡所主张之铁 矿国营政策,坚决反对,而另行提出“量重计赢,民七 君三”之民营官管办法以为代替。此乃由于《轻重乙篇 》与本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有以使然。其详当于《轻重 乙篇》再论之。此处“数”字,指铁官所掌握之各种调 查统计数字而言。

〔二〕 元材案:针,所以缝衣者也 。见《说文》。竹部箴下段注曰:“缀衣箴也。以竹为 之,仅可联缀衣。以金为之,乃可缝衣。”又《汉书. 广川惠王越》传:“以铁针针之。”知汉时针确为铁制 。《
轻重乙篇》作“箴”,义同。

〔三〕 元材案:刀即《汉书.广川 惠王越》传“去与地余戏,得袖中刀”及“烧刀灼溃两 目”之刀,当是指妇女所用之剪刀而言。

〔四〕 尹注云:“若犹然后。”元 材案:此说是也。《轻重乙篇》即作“然后”。

〔五〕 元材案:耒,《说文》:“ 手耕曲木也。”《易.系辞》:“揉木为耒。”可见最 初是用木制。此处既列为铁制工具之一,则已为铁制甚 明。《盐铁论.未通篇》云:“内郡人众,……不宜牛 马,民跖耒而耕。”又《囗疾篇》云:“秉耒抱插、躬 耕射织者寡。”《
盐铁取下篇》云:“以容房闱之间 垂拱持案食 者,不知跖耒躬耕者 之勤也。”又《汉书.王莽传》:“予之东巡,必躬载 耒。每县则耕,以劝东作。”《考工记.车人》:“车 人为耒庛,长尺有一寸。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上旬者二 尺有二寸。”注:“耒谓耕耒,庛谓耒下岐。”

〔六〕 元材案:《易.系辞》:“ 斫木为耜。”据本篇下文言“耜铁”,则此时亦已用铁 制。《礼.月令》“修耒耜”注及《考工记.匠人》注 ,均谓“耜为耒头金,金广五寸”。但此处明言一耒一 耜,知两者各自为一器。《吕氏春秋.任地篇》云:“ 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圳也。 ”黄东发云:“耜者今之犁,广六尺,旋转以耕土。其 块彼此相向,亦广六尺而成一疄。此之谓亩。而百步为 亩,总亩之四围总名。其博八寸,所以成圳者,犁头之 刃逐块随刃而起,其长竟亩,其起而空之处,与刃同其 阔,此之谓圳。”则耜与耒非一物明矣。

〔七〕 尹注云:“大锄谓之铫,羊 昭反。”元材案:铫即锄草用之大锄。《盐铁论.申韩 篇》御史云:“犀铫利锄,五谷之利而闲草之害也。” 文学云:“非患铫耨之不利,患其舍草而去苗也。”是 其证。

〔八〕 尹注:“连,辇名。所以载 作器人挽者。”元材案:《周礼》“巾车连车组挽”, 《释文》:“连亦作辇。”又《乡师》注:“
故书辇作连。”辇,《说文》:“ 挽车也。”段注云:“谓人挽以行之车也。”此乃汉人 通用之运输工具。《盐铁论.盐铁取下篇》云:“戍漕 者辇车相望。”又《结和篇》云:“发屯乘城,挽辇而 赡之。”《史记.货殖传》:“蜀卓氏见虏略,独夫妻 推辇行。”皆其证。

〔九〕 王念孙云:“‘辇’,当依 朱本作‘輂’。《通典》引此亦作‘輂’。故尹注云: ‘大车驾马’。”元材案:上文已言“连”,连即辇, 此不得再言辇。王说是也。輂亦汉人通用之交通运输工 具。《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淮南厉王“令男子但等七 十人与棘蒲侯柴武太子奇谋,以輂车四十乘反谷口。” 《集解》引徐广曰:“大车驾马曰輂。已足切。”《汉 书》作辇,亦误。

〔一0〕元材案:斤,《说文》:“ 斫木斧也。”《正字通》:“以铁为之,曲木为柄,剞 劂之总称。”即今木工用之斧头。

〔一一〕元材案:锯,《说文》:“ 枪唐也。”段注:“枪唐,盖汉人语。”徐灏笺:“枪 唐,盖状锯声。”《正字通》:“解器也。铁叶为龃龉 ,其齿一左一右,以片解木石也。”即今之锯子。

〔一二〕元材案:锥,《说文》:“ 锐器也。”即用以穿孔之工具。《轻重乙篇》作钻。

〔一三〕元材案:凿,《说文》:“ 穿木也。”即挖槽或穿孔用之凿子。

〔一四〕元材案:“今”当依王念孙 校作“令”。与上文“令盐之重”句例正同。

〔一五〕何如璋云:“重加一,谓比 往时之价加一钱。下加六加十,准此。”吴汝纶云:“ 加一,加一钱也。每针加一钱,三十针则三十钱。三十 针则为一人之籍也。五刀三耜铁仿此。”

〔一六〕王引之云:“‘七’当为‘ 十’。上文云‘月人三十钱之籍’,谓每一人月有三十 之籍也。今每一耜铁籍之加十钱,三耜铁则三十钱,而 当每月一人之籍矣。故曰‘耜铁之重加十,三耜铁一人 之籍也。’上文‘令针之重加一也,三十针一人之籍。 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皆 三 十钱当一人之籍。是其例也。”元材案此说甚是。“耜 铁”又见《轻重乙篇》,即犁头之铁刃。

〔一七〕元材案:“其余”指上文“ 铫、斤、锥、凿”等铁制工具而言。准此而行,犹言以 此类推也。

〔一八〕元材案:胜读为任,音近互 通。“举臂胜事者”谓能胜任劳动生产之人。服即《山 国轨篇》“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亲者服 小租”之服。服假作负。《周礼.考工记》“牝服二柯 ”,郑司农注:“服读若负。”服籍即服租,谓负担租 税也。铁与盐不同。盐是无论男女老幼皆不可缺,铁则 只有有劳动能力之人方有需要,故服籍者仅以“举臂胜 事者”为限。惟于此有应注意者,此处所谓加一加二云 云,均是于旧价外另行加价之数,正如何如璋所云:“ 重加一,谓比往时之价加一钱”,与上文“盐之重升加 分彊”云云相同。盖盐铁皆为国营,由国家专卖,故可 随时抬价出售,以增加国家之收入。此一解释,实甚重 要。盖为了解本书各种轻重之筴之重要法门。不仅对盐 铁二者之加一加二应如此讲,即《乘马数篇》所谓“国 用一不足则加一焉”云云及《国蓄篇》所谓“中岁之谷 ,粜石十钱”云云,亦应如此讲。旧日学者不明此理, 咸以加一加二为加税。如《通考》著者引其父马廷鸾之 言云:“管仲之盐铁,其大法税之而已。盐虽官尝自煮 之,以权时取利,亦非久行。铁则官未尝冶铸也。与桑 弘羊之法异矣。”甘乃光云:“铁政不甚佳。因铁所制 造者为生产工具。今税及生产工具,似非开源善政。至 后世如汉武帝有‘敢私铸铁者钛其左趾’之命令,未免 庸人自扰。管子本来不如此。”因此,甘氏又据《轻重 乙篇》“量重计赢,民七君三”之记载,谓“管子主张 将铁之原料征收税项,因恐农制品征收税项,则人民得 器难。”唐庆增亦云:“管子铁业国有, 则 完全为收税起见。”又曰:“管仲盐铁二政虽并称,而 性质略异。盐由官禁,增价出卖,更运至他国以为利薮 。于铁则对于人民之采用原料者课以税。其利率为君得 三而民得七。赢利均分,而由人民经营之。此其政策之 特点也。铁税以法不良,后世行之者少。桑弘羊、孔仅 曾行之。惟征之于器,与管子之征于原料者不同。”三 氏之误,第一,由于不知本书所言“加一加二”云云, 实封建国家实行盐铁专卖时所加之价,而非普通之所谓 “征收税项”。第二,由于不知铁器铸作、铁器专卖与 开采铁矿为二事而非一事。甘、唐两氏所引《轻重乙篇 》之例,乃属于开采铁矿之范围。该篇著者主张矿产虽 属封建国家所有,但应由人民开采,而由政府按“民七 君三”之比例,分配其赢利,以为人民租借矿地之报酬 。如此者始可名之曰税。若“加一加二”云云,则为官 业加价,不得名之曰税也。第三,由于不知本篇与《轻 重乙篇》不是一时一人所作。本篇及《地数篇》所论之 盐铁政策,实即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等在汉武昭时 所施行之政策之反映。如《地数篇》云:“苟山之见荣 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 ,左足入,右足断。”与甘氏所谓汉武帝“敢私铸铁器 者钛其左趾”之命令及上文所论各节完全相同。即其明 证。至《轻重乙篇》所论“量重计赢,民七君三”之办 法,则为另一作者鉴于自汉成帝以来铁官徒迭次暴动之 教训,因而提出与现行政策相反之修正意见之反映。既 将两个不同时代两种不同主张混为一谈,而又将反映汉 代事实之管子书与所反映之汉代事实强为区别,认为管 子书真是管仲所作,而百端为之回护,谓为“管子本来 不如此”。而对汉武帝则肆意攻击,谓为“未免庸人自 扰”。一事两断。如此论史,是亦不可 以 已乎?

  桓公曰:“然则国无山海不王乎〔一〕?”

  管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国〔二〕 雠盐于吾国,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三〕。我未 与其本事也〔四〕,受人之事,以重相推〔五〕。── 此人用之数〔六〕也。”

〔一〕 元材案:无山海则无盐铁, 无盐铁则上述之官山海政策亦将无由施行,故曰“国无 山海不王”也。因著者又有所谓“人用之数”,故特发 为此问以便提出。

〔二〕 尹注云:“虽无海而假名有 海,则亦虽无山而假名有山。彼国有盐而粜于吾国为雠 (旧作集,误)耳。”丁士涵云:“当读‘之’字绝句 。‘名’与‘命’同。‘有’乃‘负’字误。《事语篇 》曰:‘负海子七十里。’负海之国多盐,令之雠于吾 国,即所谓‘因人之山海假之’也。”安井衡云:“国 无盐铁,买诸他邦而粥之,是假有盐铁之名也。一说: ‘名当为各,下属为句。’”张佩纶云:“假之义若《 春秋》‘郑伯以璧假许田’之假。《公羊传》曰:‘假 之何?易之也。易之则其言假之何?为恭也。’《谷梁 传》曰:‘假不言以,言以非假也。非假而曰假,讳易 地也。’太公赐履虽至东海,而桓公之世莱夷未灭。其 能尽徼山海之利以盐铁立富强之基者,莱已私属于齐, 故得假之以为利也。”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 四百九十四引作‘集盐于吾国’。考尹注云:‘彼国有 盐而籴于吾国为集耳。’则尹所见本亦作‘集’也。以 作‘集’为是,如为‘售’字则尹不必为之作注。”元 材案:以上诸说皆非也。此当 作 “因人之山海”为句,“假之名有海之国”为句。“因 人之山海”者,正针对桓公“国无山海不王乎”之问题 而发。谓本国虽无山海,因人之山海亦同样可以为山海 王也。假者假设也。“名”当作“若”,因字形相近而 讹。“假之若有海之国”,与《吕氏春秋.本生篇》“ 譬之若修兵者”云云,语例相同,皆比喻之词也。此盖 举“因人之海”以为例。谓吾国无海固亦无盐,但假如 从有海之国,用廉价输入其成盐,再以高价由政府专卖 ,结果所得赢利亦不下于自煮。海既如此,山亦如之。 如不作举例讲,则上文明言“因人之山海”,而下文则 仅言海而不言山,便不免缺漏不全,有如张佩纶所云“ 山海并重,而盐详铁略,疑原本不止此”之嫌矣。雠, 尹注释为“售”。今本作“集”者,误也。《汉书.食 货志》“收不雠”,又云“周于民用而不雠者”,颜师 古注皆云:“雠读曰售。”可证。

〔三〕 尹注云:“受,取也。假令 彼盐平价釜当十钱者,吾又加五钱而取之,所以来之也 。既得彼盐,则令吾国盐官又出而粜之,釜以百钱也。 ”王引之云:“‘十五’当为‘五十’。‘釜五十’者 ,升加分也。‘出之以百’者,升加一也。上文曰:‘ 盐百升而釜。令盐之重升加分彊,釜五十也。升加一彊 ,釜百也。’分者半也。‘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 每升加钱之半,十升而加五钱,百升而加五十钱,故‘ 釜五十’也。吾国受而使盐官出之,则倍其数而升加一 钱,十升而加十钱,百升而加百钱,故‘以百’也。若 作‘釜十五’,则与‘出之以百’多寡不相因矣。”张 佩纶云:“‘釜十五’当作‘釜五十’。彼国加分彊, 则吾国加一彊。此非独收榷盐之利,亦兼防利之落于邻 国,故必受而官出之。”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 》四百九十三引正作‘釜五十’。”元材案:若如王、 张二氏言,有海之国升加 分彊而 为五十,则在未加之前其原价当为若干耶?吾国加一彊 而官出之以百,果包括升加分彊之五十及有海之国之原 价在内耶?抑在外耶?此问题不得解决,则所谓“吾受 而官出之以百”者,为盈为亏,实不可知。古人行文不 应如此含混。据尹注云云,则尹所见本亦作“釜十五” 。仍以作“釜十五”为正。釜十五者,谓每釜价十五钱 耳。尹注亦非。“吾受而官出之以百”,当作“吾受而 官之”为句,“出以百”为句。《山至数篇》云:“诸 侯受而官之”,句法与此正同。“官”即“管”,解详 上文。“出以百”者,谓吾既以每釜十五钱之价买进, 再以釜百钱之价卖出,故获利甚大。《山至数篇》所谓 “藏轻,出轻以重”,即此意也。“出之”二字误倒。

〔四〕 尹注云:“与,用也。本事 ,本盐也。”元材案:“与”,参加也。“本事”解已 见《乘马数篇》。谓我并未参加煮盐之生产过程。

〔五〕 尹注云:“以重推,谓加五 钱之类也。推犹度也。”元材案:推当作准。《轻重丁 篇》云:“莱有推马”,王寿同注彼处云:“
推乃准之误。下文云云可证。”此 “推”字亦当与彼同。“准”即上文“其余轻重皆准此 而行”及《山至数篇》“散大夫皆准此而行”之准。“ 受人之事,以重相准”者,谓我并不须参加煮盐之生产 过程,但受取邻国之既成生产品以为专卖之资。至其价 格之高低,则完全以输入时之轻重为准。输入轻,则出 之亦轻;输入重,则出之亦重也。

〔六〕 元材案:“人用”当作“用 人”。《通考》十五引即作“用人”。数,筴也。用人 之数,即因人之山海而利用之之策,与《事语篇》所谓 “善为国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意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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