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篇全文共可分为十 段,兹分别说明于后:
第一段,从“国有十年之蓄 ”至“民力可得而尽也”,论货币与五谷均应由国家独 占其最大部分及运用货币控制五谷,即“执其通施以御 其司命”之术。
第二段,从“夫民者信亲而 死利”至“故天下乐从也”,论政府办理财政,应以“ 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为最高原则,即是说财政榨 取应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之基础上。如此方能使人民 乐于从命。
第三段,从“利出于一孔者 ”至“亲君若父母”,论国家专利政策之作用及其重要 。
第四段,从“凡将为国”至 “恶能以为治乎”,论通于轻重及调通民利之重要。又 分五小段:(1)“凡将为国”等五句总冒。(2)“ 是故万乘之国”八句,论为国者失其利权,则豪商大贾 将窃而据之,必酿成“臣不尽忠,士不尽死”之不良后 果。(3)“岁有凶穣”至“贫富之不齐也”,申言利 不在国,则在于商。上失轻重之权,下据并兼之势,将 使富者益富,贫者益贫,虽有法令无所用之。(4)“ 且君引錣量用”至“利有所并也”,论民有饥饿由于谷 有所藏,民用不足由于利有所并。(5)“然则人君” ,至“恶能以为治乎”,申论不通于轻重不能为治,反 语之以明其重要。
第五段,从“岁适美”至“ 财之●可得而平也”,论人民有余则轻,不足则重。政 府应采取贱买贵卖之策以平其价而收其利。
第六段,从“凡轻重之大利 ”至“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论政府应分区设立平 准基金。在春夏生产季节发放农贷。到秋收后按市价折 收实物──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敛秋实──以期收到 “民无废事”(使生产者维持其再生产)与“国无失利 ”(使政府独占高利贷收入)之效果。
第七段,从“凡五谷者万物 之主也”至“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论五谷与万物之 价互为反比例及政府所以御之之术。又分四小段:(1 )“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至“而国利归于君”,论政 府当利用谷与万物互为反比例的关系,进行轻重之筴, 以期无籍而赡国。(2)“夫以室庑籍”至“遍行而不 尽也”,承“万民无籍”句言。(3)从“故天子籍于 币”至“千人得余”,承“国利归于君”言,论谷专卖 利益之大。(4)从“夫物多则贱”至“而君得其利” ,论多寡羡不足与物价贵贱之关系及政府运用轻重之筴 以调贵贱而收其利之法。
第八段,从“前有万乘之国 ”至“然后万乘可资也”,论运用轻重之筴应因国势而 不同。
第九段,从“玉起于禺氏” 至“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论货币之作用在于“以守 财物,以御民事”。
第十段即最后一段,论国家 号令可以引起物价之变动,因而主张“不求于万民而籍 于号令”,即通过号令改变商品之轻重关系,人为地造 成物价之剧烈波动,大作其投机生意以获取最大之利润 。
国有十年之蓄〔一〕而民不足于食,皆以其技能 望君之禄也。君有山海之金而民不足于用,是皆以其事 业交接于君上也〔二〕。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 余而制不足〔三〕,故民无不累于上也〔四〕。五谷食 米,民之司命也〔五〕。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六〕 。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七〕,故民力可得而尽 也〔八〕。
〔一〕 元材案:“国有十年之蓄” 一语又见《事语篇》及《轻重乙篇》,解已见《事语篇 》。此句上,《通典.食货》十二引有“管子曰:‘夫 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三句。并有尹注 云:“富者能夺抑其利,贫者能赡恤其乏,乃可为君。 ”此句下亦有尹注云:“用之蓄积常余十年。”今本皆 脱,宜据补。又案“夫富能夺”三句,又见《揆度篇》 ,但无尹注。
〔二〕 元材案:以上四句又见《轻
重乙篇》。惟《乙篇》“年”作“岁”。“而民不足于
食”作“而民食不足者”。“技能”作“事业”。“金
”作“财”。“而民不足于用”作“而民用不足者”。
“君上”作“上者”。而意义则同。“皆以其技能望君
之禄”,元本、朱本“皆”上有“是”字,与下文一例
,当从之。“民不足于用”,宋本“足”作“罪”,误
。“食”指五谷食米。“用”指黄金刀币。“
技”即《山权数篇》“有官五技”
之技。“能”即同篇“能皆已官”及《山至数篇》“何
不官百能”、《揆度篇》“能为司马,能治田土,能为
官”、《国准篇》“官能以备物”之能。技能连用,盖
包括七能五技六家(见《山权数》)、百官、百工及其
他凡有一能一技之长者而言。事业即职业。禄即俸禄。
交接犹云交换。
〔三〕 元材案:挟者持也,即守之 义。据亦守也。制谓控制。“有余”承上“国有十年之 蓄”及“君有山海之金”而言。“不足”承上“民不足 于食”及“民不足于用”而言。“据有余而制不足”, 谓政府以其有余之粮食与货币,控制粮食货币不足之人 民,使其听命于政府,为政府所使用也。《盐铁论.错 币篇》云:“故人主积其食,守其用,制其有余,调其 不足。”文义与此稍异。此因“国有十年之蓄,君有山 海之金”,有余在政府手中,故谓之“挟”。彼则“物 有所并,谷有所藏”,而“民有相妨之富”,有余在富 商蓄贾手中,故应制而调之也。
〔四〕 王念孙云:“《通典.食货 》十二引此,‘累’作‘系’。又引尹注云:‘食者民 之司命。言人君惟能以食制其事,所以民无不系于号令 。’今本‘系’作‘累’,又全脱尹注。”于省吾云: “按类书每臆改古籍,不可为据。累本有系义,不必改 为系。《礼记.儒行》‘不累长上’,注:‘累犹系也 。’下云:‘列陈系累获虏’,系累连语,累亦系也。 ”元材案:于说是也。此“累”字与《轻重乙篇》“若 此则民疾作而为上虏矣”之“虏”字及《轻重甲篇》“ 然则是大臣执于朝而列陈之士执于赏也”之“执”字, 乃本书作者特用术语。累即下文“系累”及《孟子.梁 惠王篇》“系累其妻子”之累。虏即下文“获虏”及《 汉书.樊哙传.注》“生得曰虏”之虏。执即《周书》 “予其执拘以归于周”之执。均当作俘虏讲。此盖言人 民之所以愿意竭尽其技能,努力于事业者,徒以粮食与 货币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彼则无之。故不得不以此作 为交换条件,以为向政府取得其所需要之粮食及货币之 惟一手段。故著者认为只要政府能将大量之粮食及货币 掌握在自己手中,勿使为富商蓄贾所挟所守,经常保持 政府有余而人民不足之不均衡状态,则据有余而制不足 ,人民虽欲不为我使,不为我用,亦不可得矣。《事语 篇》云:“非有积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积财,无以劝 下。”义与此合。
〔五〕 元材案:此二语又分见于《 山权数》、《揆度》、及《轻重乙》等篇。惟“五谷食 米”,《山权数篇》作“谷”,《揆度篇》作“五谷” ,《轻重乙篇》作“五谷粟米”,字句各有异同。郭沫 若谓“食”当为“粟”者非。司命,星名。《史记.天 官书》:“文昌六星,四曰司命。”《楚辞.九歌》有 《大司命》、《少司命》二篇。五臣注:“司命主知生 死,辅天行化,诛恶护善也。”此谓五谷食米者人得之 则生,失之则死,生死之权全系于五谷食米之有无,故 喻之为司命。言其所关甚大,犹今人之言生命线矣。
〔六〕 元材案:通施即通货。《轻 重乙篇》云:“黄金刀布者,民之通货也。”可证。此 亦汉人通用术语。《盐铁论.错币篇》大夫云:“交币 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文学云:“故王者外 不障海泽以便民用,内不禁刀币以通民施。”谓之“通 施”者:《诗.周南》“施于中谷”,传云:“施,移 也。”言得此则有无可以互相交通移易也。故《轻重甲 篇》迳作“通移”。本书作者认为货币之职能不仅是流 通手段,而且是流通之渠道。亦即货物流通以全社会范 围看来不能不有之一定通行渠道。而此种渠道必须通过 货币始能体现。离开渠道,货物流通便无法进行。马克 思所谓“贮藏货币表现为流通中的货币的引水渠与泄水 沟”(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 五五年第一版第九十一页)者也。《揆度篇》云:“刀 布者沟渎也。”义与此同。
〔七〕 元材案:“执”即掌握。御 即控制。“执其通施”犹言“守其用”。“御其司命” 犹言“挟其食”。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者,谓政府应将 货币之铸造及发行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后以所铸 造及发行之货币,运用贱买贵卖之轻重筴收购大量之粮 食而独占之。《山权数篇》所谓:“梁山之阳綪□夜石 之币天下无有。管子曰:以守国谷。岁守一分以行五年 ,国谷之重什倍异日。”《山至数篇》所谓:“吾国岁 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国准篇》所谓: “立施以守五谷。”皆其例也。
〔八〕 元材案:“故民力可得而尽 ”者,包括上文“以技能望君之禄”与“以事业交接于 君上”之各种人民而言。粮食既皆为政府所独占,则人 民为求得粮食之满足起见,除竭尽其技能,努力于事业 外,别无他道。故《山至数篇》云:“君有山,山有金 ,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故国谷斯在上,谷贾什倍 。农夫夜寝早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士半禄而死君 ,农夫夜寝早起,力作而无止。”又曰:“彼谷七藏于 上,三游于下。谋士尽其虑,智士尽其知,勇士尽其死 。”以“农夫”与“士”以及“谋士”“智士”“勇士 ”并举,与此正合。张佩纶谓“‘民力可得而尽’犹‘ 尽力沟洫’之意,非竭民之财力”,则专指“农民”而 言,失其义矣。
夫民者信亲而死利〔一〕,海内皆然。民予则喜
,夺则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见予之形,不见
夺之理〔二〕。故民爱可洽于上也〔三〕。租籍者所以
强求也。租税者所虑而请也〔四〕。王霸〔
五〕之君去其所以强求,废其所虑而请,故天下乐从
也。
〔一〕 元材案:亲,爱也。信亲, 信其爱己之人。即《孟子.离娄篇》所谓“爱人者人恒 爱之”之意。死利者,《史记.货殖传》云:“天下熙 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之所在,人 必趋之,虽死不避,故曰死利。犹言“鸟为食亡,人为 财死”也。《揆度篇》云:“币重则民死利。”《盐铁 论.错币篇》云:“上好货则下死利。”又《毁学篇》 云:“贪夫死利。”义与此同。
〔二〕 元材案:以上六句,又见《 轻重乙篇》。“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者,谓政府 制定财政经济政策,必须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之基础 上,表面上是对人民有所赐予,而实质上则是夺之于无 形。尹注所谓“民(原误‘民’为‘与’,据张佩纶校 改)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者是也。
〔三〕 孙星衍云:“按《通典》十
二引‘民爱’作‘民忧’。此‘
爱’字误。”元材案:上文言“见
予之形,不见夺之理”,正是“民予则喜”之事,此处
何得以“民忧”承之?仍以作“爱”为是。洽即《书.
大禹谟》“好生之德,洽于民心”之洽。正义:“洽谓
沾渍优渥。‘洽于民心’,言润泽多也。”此言“民爱
可洽于上”,特倒言之耳。尹注训“洽”为“通”者非
。
〔四〕 尹注云:“在工商曰租籍,
在农曰租税。虑犹计也。请,求也。”猪饲彦博云:“
《轻重乙》曰‘租籍者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强
求也。’‘租籍’当从彼作‘正籍’。正、征同。”洪
颐楫、丁士涵、郭沫若说同。元材案:尹说谬甚。猪饲
说亦未为得。本书各篇同文异字之处甚多。前辈学者常
用据彼改此之法,断定某处某字宜依某处某字校改。此
实不明本书体例之尤者。事实上此种同文异字,正是后
篇作者对前篇所用字之翻译,亦可以说是用更通俗之字
或作者所在地之方言以代替前篇不易懂之字。兹特略举
数例加以说明。(
1)本篇及《海王篇》“吾子”,
《地数篇》作婴儿。可见吾子即婴儿。(2)《海王篇
》“食盐”,《地数篇》作“咶盐”。咶即食之另一说
法。《汉书.吴王濞传》“□糠及米”,师古注曰:“
□古□字。□,用舌食也。盖以犬为喻也。音食尔反。
”《史记》作□。疑咶、□、□、□皆食字之各地方言
。(3)《海王篇》“若其事立”,《轻重乙篇》“若
”皆作“然后”。(4)《地数》、《揆度》两篇“禺
氏边山”,《轻重乙篇》作“禺氏旁山”,旁即边也。
(5)《国蓄篇》“耕田发草”,《轻重甲篇》作“耕
发草土”,《轻重丁篇》则作“垦田发务”。务即蓩,
毒草也。说见《丁篇》。(6)《
地数篇》“守圉之本”,《轻重甲
篇》作“守圉之国”。又《地数篇》“夫齐衢处之本”
一节中数“本”字,《轻重乙篇》皆作“国”字。知本
字亦有作国字讲者。(7)《海王篇》“升加分彊”,
《地数篇》作“升加分耗”。猪饲彦博云:“彊当作镪
,钱也。”彊、耗皆钱之又一名词。(8)《揆度篇》
“当壮者”,《轻重戊篇》作“丁壮者”。当即丁也。
(9)本篇“通施”,《轻重甲篇》作“通移”,《轻
重乙篇》则作“通货”。《史记.夏、殷、周本纪》载
三代事,所引《尚书》,多与今本《尚书》不同,皆司
马迁用汉人口语所翻译,而非司马迁所见《尚书》又另
有所谓秘本。如果据史改书,或据书改史,便成为天下
之最大笑话矣。细绎此处“租籍”“租税”,与《轻重
乙篇》“正籍”“租籍”间之关系,亦是两篇作者所用
术语之不同,而不是谁错谁正之问题。最足注意者,即
两篇文字中对于“废”字之用法。废字在本篇及《乘马
数篇》“如废方于地”之废字皆作“置立”讲。但在《
轻重乙篇》则又作为“废弃”讲。猪饲彦博谓“
废当作敛,《轻重乙》曰:‘亡君
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强求’,正与此反”,郭沫若谓“
废当为发,言平发其岁入以利民”者皆非。至本篇所谓
“租籍”(《乙篇》谓之“正籍”),乃指“以室庑籍
”等诸籍而言。所谓“租税”(《乙篇》谓之“租籍”
)则指所谓“官山海”“官天财”及其他通过轻重之筴
而获得之各种专卖事业的赢利而言。前者或为“毁成”
,或为“伐生”,或为“止生”,或为“禁耕”,或为
“离情”,或为“养赢”,皆是一种强制收入,所谓“
见夺之理”者。故曰“所以强求”。后者则如《海王篇
》之“正盐筴”,与本篇之“藉于食”,则“举臂胜事
无不服籍者”,“虽百倍归于上而人亦无以避之”,所
谓“见予之形”也。故曰“所虑而请”。“所虑而请”
者,谓此乃人人心意中之所欲而求之不得者。《乙篇》
谓之“
君之所宜得”,乃从政府方面立言
,然其意义则一而已。
〔五〕 元材案:“王霸”,《通典 》作“五霸”,非。本书“王霸”连称之例甚多,与此 正同。
利出于一孔者〔一〕,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 不诎〔二〕。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 〔三〕。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养〔四〕,隘其利途〔 五〕。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 六〕。故民之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
〔一〕 尹注云:“凡言利者不必货 利,庆赏威刑皆是。”安井衡云:“孔,穴也。犹言门 。出于一孔,专出于君也。二孔,君与相也。三孔四孔 ,则分出于臣民矣。”元材案:本书言利字之处不一而 足,仅本篇即十五见,大抵皆指经济利益而言。此处尤 与庆赏威刑无关。尹说失之。利孔犹言利门,安井说是 也。利出一孔,谓利益从一条渠道流出,此处引申为经 济利益,应完全由封建国家统一掌握,例如上言国家“ 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即利出一孔之具体运用矣。
〔二〕 许维遹云:“‘不’当为‘ 半’。‘其兵半诎’,犹言其兵半数力诎,半数未力诎 。”元材案:此说非是。尹注云:“诎与屈同。屈,穷 也。”其兵不诎,谓虽不胜,但亦不至为敌所屈。
〔三〕 元材案:此数语商、韩书亦 有之。《商君书.靳令篇》云:“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 。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又《弱 民篇》云:“利出一孔则国多物。出十孔则国少物。守 一者治,守十者乱。”又《韩非子.饰令篇》亦云:“ 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 者民不守。”字句与此皆大同小异,而其意义则有别。 商、韩所谓“利出一空”者,盖欲壹民于农战。乃从政 治军事上立言者也。此则谓一切天财地利及其他由贱买 贵卖而得之各种奇入旁利均应由国家独占之,不使人民 自由经营。乃从财政经济上立言。盖即所谓国家垄断经 济政策者也。至《新唐书.儒学传.柳冲传》载柳芳之 论《姓系录》及《通典.选举》六载礼部员外郎沈既济 之议选举,亦皆引本篇此文为据,则尤与原旨无涉矣。
〔四〕 尹注云:“养,利也。羊向
反。”何如璋云:“塞犹充也。塞其养,民乃足。隘其
途,利乃一。”张佩纶云:“养读如字。《诗》‘遵养
时晦’《毛传》:‘养,取也。’”元材案:“养”当
为“
羡”字之讹也。《盐铁论.错币篇
》大夫云:“禁溢羡,厄利途。”“禁”与“塞”同义
。厄即阨,与隘通。本篇上下文语意,与《错币篇》相
同者不一而足,则此二语亦当与彼有其互相沿袭之关系
。然则塞民之羡,即禁民溢羡之意矣。闻一多说与予同
。
〔五〕 元材案:隘即《揆度篇》“ 乘天势以隘制天下”之隘。上引《盐铁论.错币篇》作 “厄”。厄即阨,与隘通。限制、阻止之意。“塞民之 羡,隘其利途”者,盖紧承上文“利出一孔”一段而言 。谓利出多门,为害既如此其大,则政府唯有由国家垄 断一切利权,以免为富商蓄贾所乘而已。
〔六〕 元材案:此言予夺贫富之权
,均应由国家掌握。即《揆度篇》所谓“夫富能夺,贫
能予,乃可以为天下”之意。《尹文子.下篇》云:“
故古之为国者,无使民自贫富,贫富皆由于君,则君专
所制,民知所归矣。”又《商君书.说民篇》云:“治
国之本,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
。”义与此同。又案《史记.货殖列传》亦以贫富予夺
四字并举,与此处及《揆度篇》相同。然而两者之意义
则完全相反。《货殖传》以自由竞争为主,故认为人民
之或贫或富,应由各个人自己负责,而以各个人能力之
巧拙为其决定之主要因素,并无任何人可以予之夺之。
故曰:“贫富之道,莫之夺予。”“巧者有余,拙者不
足。”本书著者则主张应由政府实行国家独占之经济政
策,以政府之予夺为调治社会上贫富之唯一原动力。故
曰:“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
盖司马迁乃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之代表人物,其在财政经
济上之意见,着重在于为新兴地主阶级──“当世千里
之中贤人所以富者”──服务。故力主自由放任,力主
“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力主“为权利以成富”,力
主“
故善者因之,……最下者与之争”
。而本书著者则代表干涉主义经济学派,其在财政经济
上之意见,着重在为封建地主阶级统治者服务,着重在
通过所谓轻重之筴,以充实封建国家之财政收入。故力
主干涉主义,力主“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
”。力主“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力主“塞民之
羡,阨其利途”。力主“为笼以守民”。力主“散积聚
,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换言之,即司马迁
之所谓“善者”,适为本书著者之所谓“最下者”,而
司马迁之所谓“最下者”,又适为本书著者之所谓“善
者”。此种经济思想上之大分野,最可注意。如果认为
表现在《货殖传》中的思想,是司马迁对汉武帝、桑弘
羊的经济政策所持的不同政见,则本书著者乃是完全站
在捍卫汉武帝、桑弘羊经济政策的立场上对司马迁的不
同政见所给予的针锋相对的有力批判。然则本书之成,
不得在《史记》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凡将为国,不通于轻重〔一〕,不可为笼〔二〕
以守民。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三〕。是
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然
者何也?国多失利,则臣不尽其忠,士不尽其死矣〔四
〕。岁有凶穣,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
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
本〔五〕。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
〔六〕。智者有什倍人之功〔
七〕,愚者有不赓本〔八〕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
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九〕。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
贫则不可以威罚也〔一0〕。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
,贫富之不齐也。且君引錣〔一一〕量用,耕田发草,
上得其数矣〔一二〕。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亩之数矣
。计本量委则足矣〔一三〕。然而民有饥饿不食者,何
也?谷有所藏也〔一四〕。人君铸钱立币〔一五〕,民
庶之通施〔一六〕也,人有若干百千之数矣〔一七〕。
然而人事〔一八〕不及、用不足者何也?利有所并藏也
〔一九〕。然则人君非能散积聚,钧羡不足〔二0〕,
分并财利〔二一〕而调民事也,则君虽强本趣耕〔二二
〕,而自〔二三〕为铸币而无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
恶能以为治乎〔二四〕?
〔一〕 元材案:“不通于轻重”一 语,又见《山至数篇》。又《山权数篇》云“君通于轻 重之数”,《轻重乙篇》云“通于轻重高下之数”,《 史记.平准书》云“通于轻重之权”,可见“不通于轻 重”,即“不通于轻重之数”或“不通于轻重之权”之 意。
〔二〕 孙星衍云:“案《通典.食 货》十二引此,无‘为笼’二字。‘民’作‘人’。” 吴汝纶点勘本,即依《通典》校删。元材案:“笼”字 ,乃汉代理财家特用术语。其意义及其重要,予在《巨 (筴)乘马篇》已详论之。此处“为笼”二字必不可删 。
〔三〕 元材案:“调通民利”,即
下文“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之意。
“语制”,讲求法制。“大治”一词,又分见《揆度篇
》及《管子.任法篇》。惟本书所谓“大治”,与《任
法篇》所谓“大治”,内容又大有不同。《任法篇》云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其意以为只
要全国上下皆能遵守国家法制,即可达到大治之目的。
至于如何始能使全国上下遵守法制,仅提出“
爱人不私赏,恶人不私罚,置仪设
法,以度是断”等就法论法的抽象标准,换言之,只要
统治者能一切按照法制行事,即为已足。本书著者则从
经济政策的角度出发,认为“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
,皆是“贫富之不齐”的结果,因而提出如果不能调通
民利,使人民贫富不致过分悬殊,则所谓“大治”,不
过是一句空话。此乃本书著者对《
任法篇》法治思想之继承与改造。
而本书与《管子》其它各篇成书年代之先后,亦可于此
窥见之矣。又案:“不能调通民利”二语,《揆度篇》
作“不能调民利者不可以为大治”,无“通”字及“语
制”二字。然意义则全同。
〔四〕 元材案:此紧承上文“不通
于轻重,不可为笼以守民”二句而言。“万乘之国”四
句又见《轻重甲篇》。国多失利,谓政府不能实行国家
垄断政策,不能为笼以守民,故为商贾所乘,而国利遂
多所散失。此如汉代富商大贾,在武帝时,则有东郭咸
阳齐之大煮盐,孔仅南阳大冶(《史记.平准书》)及
“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蜀卓氏、程郑氏、宛
孔氏、齐刁间、周师史、宣曲任氏、桥姚、无盐氏、关
中田啬、田兰,韦家栗氏、安陵杜氏、杜杜氏等,或则
“致产累千金”,或则“起富数千万”(《史记.货殖
传》)。在成、哀、王莽时,又有“成都罗褒,赀至钜
万,临灾姚伟,赀五千万”。“
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
。及“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纲、平陵如氏苴氏、
长安丹平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大卿为天下高赀。樊
嘉五千万,其余皆钜万矣”(《汉书.货殖传》)凡此
皆《史记.平准书》所谓“而富商大贾或滞财役贫,转
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
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者。故“国有万金
之贾”,即可作为国家散失万金之说明。“国有千金之
贾”,即可作为国家散失千金之说明。“臣”指公卿大
夫及百官言。“士”指战士言。《轻重甲篇》云:“故
轩冕立于朝,爵禄不随,臣不为忠。中军行战,委予之
赏不随,士不死其列陈。然则是大臣执于朝,而列陈之
士执于赏也。”亦以“臣”与“士”、“大臣”与“列
陈之士”互为对文。盖国利既尽入商贾之手,政府财政
必感困绌,而禄赏之费无由支付。故百官战士皆不肯尽
忠尽死也。又案此以国有富商大贾为“国多失利”之结
果。与《轻重甲篇》以国多富商大贾为“中一国而二君
之正”之正原作二王,误。依《丁篇》校改。皆是著者
主张排斥富商蓄贾之具体表现。唐庆增不察前后文义与
全书宗旨,乃断章取义,举此“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
”数语,谓即管子重商之证(见所著《中国经济思想史
》第六篇第二章二二三页),胡寄窗亦以为是管子重视
贸易之证(见所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册第十章三四
九页),失之远矣。
〔五〕 元材案:自“岁有凶穣”至
“而物利之不平也”,紧承上文“不能调通民利,不可
以语制为大治”二句而言。“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
。《通典.食货》十二引此文注云:“上令急于求米则
民重米,缓于求米则民轻米。所缓则贱,所急则贵。”
贵原误作遗,以意改。其说是也。“缓急”,《地数篇
》作“徐疾”。徐疾,缓急,皆指国家征收期限有宽有
紧而言。“不能治”《汉书.食货志》引作“
不能理”,理亦治也。蓄贾,《食
货志》作“畜贾”。颜师古注云:“畜读曰蓄。蓄贾谓
贾人之多蓄积者。”“乘民之不给”,颜师古注云:“
给,足也。”《食货志》晁错请贵粟疏云:“而商贾…
…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与此语意略同。
又《管子.七臣七主篇》云:“彼时有春秋,岁有败凶
,政有缓急。政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岁有败凶,故民
有羡原误作义,依王念孙校改。不足。时有春秋,故谷
有贵贱。而上不调淫,尹注:“淫,过也。谓谷物过于
贵贱,则上当收散以调之。此之不为,故游商得什佰之
赢以弃其本也。”张佩纶云:“‘淫’疑是‘准’之误
。《轻重篇》屡见。”元材案:“
淫”当作“治”。《国蓄篇》“然
而人君不能治”,又曰“然而人君不能调”,当即据此
而分言之。故游商得以什佰其本也。百姓之不田,贫富
之不訾,皆用此作。城郭不守,兵士不用,皆道此始。
”与此文大同小异。
〔六〕 元材案:“分地若一”四句 ,《盐铁论.贫富篇》作“故分土若一,贤者能守之。 分财若一,智者能筹之。”又《管子.侈靡篇》云:“ 强者能守之,智者能收之。”《史记.货殖传》亦云: “巧者有余,拙者不足。”盖皆指个人而言。与《地数 篇》“能者有余,拙者不足”之指封建统治者而言者不 同。
〔七〕 甘乃光云:“什倍人之功, 即以一取什之意。”
〔八〕 尹注云:“赓,偿也。”梁
启超云:“不赓本,赓犹续也。谓资本不能回复循环也
。”元材案:赓同更。《史记.平准书》:“
悉巴蜀租赋不足以更之。”《集解
》引韦昭曰:“更,续也。或曰:更,偿也。”是也。
赓又同庚。《礼记.檀弓》:“请庚之。”郑注:“庚
,偿也。”是也。《山国轨篇》云:“直币而庚之。”
又曰:“请以谷视市●而庚之。”即皆作“庚”。“不
赓本”,犹今俗言“
不□本”,“不顾本”也。
〔九〕 丁士涵云:“当作‘故民利
有百倍之失’。上文云:‘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
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此言智者之多取利,
以致愚者之不偿本,故民利有百倍之失矣。下文曰‘夫
民利之时失而物利之不平也’,是其证。今文‘利’误
‘相’,又倒置‘
有’字下。‘失’又误‘生’。遂
不可读矣。”元材案:《山权数篇》云:“而民失生矣
。”彼“生”字与此“生”字,皆当作产业讲。《诗.
邶风.北风》“既生既育”,《笺》云:“生,谓财业
也。”又《史记.平准书》云:“皆致生累千金。”《
汉书.食货志》“生”作“产”,即其证。“民有相百
倍之生”,谓贫富相隔百倍,即下文“物利不平”之意
。此四句《盐铁论.错币篇》作“智者有百人之功,愚
者有不更本之事。人君不调,民有相妨之富也。”“赓
”作“
更”,“生”作“富”,义实相通
。丁说失之。
〔一0〕元材案:“民富则不可以禄 使也”云云,《盐铁论.错币篇》作“民太富则不可以 禄使也,太强则不可以威罚也。”“太强”似是“太贫 ”之讹。《管子.侈靡篇》云:“甚富不可使,甚贫不 知耻。”亦以贫富互为对文。盖民太富则百事自足,无 求于君。《轻重乙篇》云:“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 ”此民富不可以禄使之说也。至人民生活不安定,最低 限度之物质生活亦不能令其满足,则无以服从政府命令 ,政府亦无法使用之。《管子.治国篇》云:“民贫则 难治也。”《侈靡篇》云:“足其所欲,赡其所愿,则 能用之耳。今使衣皮而冠角,食野菜,饮野水,孰能用 之?”此民贫不可以罚威之说也。贫富不齐之害盖如此 。故著者力主应由政府从根本上以所谓轻重之筴调而治 之。
〔一一〕尹注云:“錣,筹也。丁劣
反。”元材案:此段文字,共分两节,一节言谷,一节
言钱。“计本量委”是对谷而言。疑“引錣量用”句当
在“民庶之通施也”句下,乃对钱而言。计谷数时用“
计本量委”,计钱数时用“引錣量用”。钱谷分言,界
限极为明显。若如今本,将此语置于“耕田发草”之上
,便不仅与“计本量委”句相重复,而且“量用”二字
亦与“民人所食”不相衔接矣。錣即《淮南.道应篇》
“白公胜罢朝而立,倒杖策,錣上贯颐”之錣。高注:
“策,马捶,端有针以刺马,谓之錣。倒杖策,故錣贯
颐也。”是錣即策马之捶。以策计数,乃汉人通俗。《
汉书.石广传》:“广为太仆。御出,上问‘车中几马
’?广以策数马毕,举手曰:‘六马。’”“
引錣量用”,犹言以策数钱。尹训
錣为筹,筹有筹策之义。亦可通。
〔一二〕猪饲彦博云:“‘土’一作
‘上’。《轻重甲》作‘躬犁垦田,耕发草土,得其谷
矣’。未详孰是”。郭沫若云:“‘上’当为‘土’。
‘草土’连文,本书习见。‘数’当为‘谷’,《轻重
甲篇》文可证,当据改”。元材案:“数”当为“谷”
,郭说是也。惟“
上”字不必改。《轻重甲》下文云
:“强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草”下亦无“土
”字。仍以作“上”字下属为宜。
〔一三〕尹注云:“委,积也。”安
井衡云:“本,谓田所生。委,末也,谓人所食。言一
人食若干步亩所生之粟,自有定数。计田所生之本,量
人所食之末,则其用自足矣。”姚永概云:“‘委’读
如《
礼记》‘或原也,或委也’之委。
本、委相对。尹注非。”元材案:《汉书.食货志.注
》引李奇云:“委,积也。”王先谦《补注》云:“上
得民所食若干步亩之数,则可计本而量其积。”仍以尹
说为是。计本量委,谓计算生产,估量贮存。
〔一四〕尹注云:“言一国之内耕垦 之数,君悉知之。凡人计口授田,家族多少,足以自给 。而人乏于食者,谓豪富之家收藏其谷故。”《汉书. 食货志》颜师古注云:“言富人多藏谷,故令贫者食不 足也。”元材案:颜说是也。藏即囤积。尹注言“计口 授田”,与此处无关。
〔一五〕王念孙云:“‘人君’当为 ‘今君’。此与上文‘且君引錣量用’云云,皆是指桓 公而言。非泛言人君也。今作‘人君’者,涉上下文‘ 人君’而误。《通典.食货》八所引亦误。《轻重甲篇 》正作‘今君铸钱立币’。”元材案:此说非也。本篇 与《轻重甲篇》体例不同。《甲篇》系用桓公、管子互 相问答,故曰“今君”云云。本篇则为泛论性质,不专 指任何一个国君,故曰“人君”。且本篇前后“人君” 二字连用者计十二见,“君”字单用者计十九见,皆是 泛言“人君”,文义甚明。若改为“今君”,则其余亦 当同时改动而后可矣。又案“立币”一词,在本书凡六 见。(除此处外,《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 》、《国准》各一见,《轻重甲》二见。)皆指铸造钱 币而言。本文下文即有“铸币”,可以为证。又本书言 “立币”,皆与“人君”二字紧相连接。可知在著者心 目中,货币铸造之权,皆应由封建国家统治者实行垄断 。所谓“善者执其通施”,不仅掌握货币发行之权而已 。
〔一六〕元材案:“通施”,《轻重 甲》作“通移”,《轻重乙》作“通货”。解已见上。
〔一七〕王念孙云:“‘若干’二字 涉上文‘人有若干步亩之数’而衍。上文‘步亩之数’ 无定,故言‘若干’。此既云‘人有百十之数’(旧本 ‘十’误作‘千’,据《轻重甲》及《通典》引改), 则不得更言‘若干’矣。”颜昌峣云:“王说误。此‘ 若干百千之数’与上文‘若干步亩之数’同为无定之词 。‘若干’二字非衍文。‘百千’盖成数名,犹言若干 百若干千也”。元材案:颜说是也。若干百千即几百几 千。《通典.食货》八引作“人有若干百十之数”,“ 十”是“千”之误。
〔一八〕尹注云:“民事谓常费也, 言人之所有多少,各随其分而自足。君上不能调均其事 ,则豪富并藏财货,专擅其利。是故人常费不给以致匮 乏。”元材案:据此,则“人事”当作“民事”,乃唐 人避讳而未改正者。《盐铁论.错币篇》即作“民事” 。“及”与“给”同。
〔一九〕王念孙云:“藏字衍。并与 屏同。屏即藏也。上言‘谷有所藏’,此言‘利有所并 ’,互文耳。《汉书.食货志》引正作‘利有所并也’ 。《轻重甲篇》曰:‘有饿馁于衢闾者何也?谷有所藏 也。’又曰:‘民有卖子者何也?财有所并也。’则‘ 并’下并无‘藏’字明矣。”元材案:《盐铁论.错币 篇》大夫云:“交币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计 本量委,民有饥者,谷有所藏也。”亦是“并”“藏” 两字分用。王说得之。
〔二0〕尹注云:“羡,余也。”梁 启超云:“‘钧’同‘均’。”
〔二一〕猪饲彦博云:“《轻重甲篇 》无‘利’字,是。”张佩纶说同。郭沫若云:“‘利 ’当为‘制’(古作●),属下读,即‘制而调民事也 ’为句。”元材案:猪饲说是。
〔二二〕尹注云:“本谓务农。趣读 为促。”
〔二三〕吴志忠云:“‘自’疑‘日 ’字误。”
〔二四〕尹注云:“言人君不能权其
利门,制其轻重,虽铸币无限极而与人,徒使豪富侵夺
贫弱,终不能致理也。恶音乌。”元材案:“
乃今”犹言“今乃”。“下相役”
,即《山权数篇》之“下阴相隶”。隶即役。谓贫弱之
人为豪富所奴役。以上承“分地若一,分财若一”一段
而申论人君不能调之害。
岁适美〔一〕,则市粜无予〔二〕而狗彘食人食 〔三〕。岁适凶,则市籴釜十繦〔四〕而道有饿民。然 则岂壤力〔五〕固不足而食固不赡也哉?夫往岁之粜贱 ,狗彘食人食,故来岁之民不足也。物适贱,则半力而 无予,民事不偿其本〔六〕。物适贵,则什倍而不可得 ,民失其用〔七〕。然则岂财物固寡而本委不足也哉? 夫民利之时失而物利之不平也〔八〕。故善者委施〔九 〕于民之所不足,操事于民之所有余〔一0〕。夫民有 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 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 ,而财之●可得而平也〔一一〕。
〔一〕 元材案:《史记.货殖传》 云:“大阴在卯穣,明岁衰恶。至午旱,明岁美。至酉 穣,明岁衰恶。至子大旱,明岁美。有水。至卯积着率 岁倍。”以衰恶、穣、美分别为言。如衰恶为凶年,穣 为丰年,则美当为大有年。犹《孟子.滕文公篇》之言 “乐岁”矣。
〔二〕 俞樾云:“按《方言》:‘
予,雠也。’此予当训为雠。雠即售字。《说文新附》
:‘售,卖去手也。’《诗.抑篇.笺》:‘
物善则其售价贵。’《释文》云:
‘售本作雠。’盖古无售字,即以雠为之。此文‘无予
’即‘无售’也。犹《诗》云‘贾用不售’矣。下文云
:‘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言谷贱则
以币售食,布帛贱则以币售衣也。两予字亦当训雠。”
元材案:俞说是也。市粜无予,谓价虽贱亦无法售出。
〔三〕 元材案:“狗彘食人食”及 下文“道有饿民”,皆出自《孟子.梁惠王篇》。
〔四〕 元材案:繦谓钱贯,解见《 海王篇》及本篇下文。
〔五〕 闻一多云:“‘力’字涉下
文‘半力’而衍。”元材案:“
壤力”即“地力”,“力”字非衍
文。《史记.货殖传》“李悝尽地力之教”。地力即土
地之生产力。闻氏说非。
〔六〕 猪饲彦博云:“‘半力而无
予’,谓物价适贱,仅偿工人勤力之半而无人买取之也
。”何如璋云:“半力二句,言谷价祗抵功力之半,不
足偿其本也。”张佩纶云:“力犹勤也。半力而无予,
言得价仅及其力之半,斯不偿其本矣。半、倍对文。”
元材案:三氏说皆是也。力即《乘马数篇》“此齐力而
功地田筴相员”,《事语篇》“
力归于府”及《揆度篇》“其人力
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之力。犹今人之言劳
动力也。半力谓物价太低,不及生产时所费劳力之半。
此乃吾国古代用劳动力计算物价之最早文献。本义自明
。俞樾以“半力”为“半分”之误,吴汝纶以“半力”
为“半价”之误,尹桐阳以“力同扐,数之奇余也,半
扐者谓半价或仅得实价之零数”,郭沫若以“半力”为
“半分”即“四分之一”,于省吾以“半力”为“半刀
”之误者均非。
〔七〕 元材案:以上两“物”字均 指万物财物而言,即手工业产品。民事不偿其本,指生 产者言。民失其用,指消费者言。谓价贱则对生产者不 利,价贵则对消费者不利也。
〔八〕 元材案:以上承“岁有凶穣 ,谷有贵贱”一段而申论“人君不能治”之害。“民利 之时失”云云,谓政府未能利用万物高下之时,以贱买 贵卖之术调通民利,而人民又不能自为之,遂致物利有 如此巨大之差别也。盖一国之五谷财物,通丰凶而计之 ,原可截长补短,无有余不足之患。特以政府不能预为 之谋,遂有此弊耳。《盐铁论.轻重篇》御史云:“今 以天下之富,海内之财,百郡之贡,非特齐、楚之畜, 赵、魏之库也,计委量入,虽急用之,宜无乏绝之时。 顾大农等以术体躬稼,则(王先谦云:“则,法也”) 后稷之烈。军四出而用不继。非天之财少也,用□石调 均有无补不足亦非也。”意与此同。
〔九〕 元材案:委,积也。施即《
左传》“旅有施舍”之施。注:“施,予恩惠。”《周
礼》:“门关之委积,以施惠于民。”此以“
委施”连称,盖谓当人民不足时,
政府应以平日之所委积者平价出售,以资救济。虽非无
条件之赐予,然人民得此救济,既可以免除富商蓄贾之
剥削,又能获得需要之满足,故曰委施也。
〔一0〕元材案:“操事”一词又见 下文及《山权数篇》。《管子.法法篇》亦有“愚民操 事于妄作”之语。犹言从事。
〔一一〕《汉书.食货志.注》引李 奇曰:“民轻之时,为敛籴之。重之时,官为散也。” 何如璋云:“善通轻重者,因民有余则敛之以轻。因民 不足,则散之以重。敛轻而积之,则轻者重。散重而行 之,则重者轻。轻者重故君得其利。重者轻而财之●亦 平。斯固上下交利之术也。”元材案:《汉书.食货志 》所载贾谊《谏除盗铸钱令》云:“铜毕归于上。上挟 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 必平。……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奇羡,则官富实 而末民困。”与此内容殆全相同。所谓“敛之以轻”, 即“钱轻则以术敛之”之义也。所谓“散之以重”,即 “重则以术散之”之义也。所谓“故君必有什倍之利” ,即“则官富实”之义也。所谓“财之●可得而平”, 即“货物必平”之义也。不过本篇敛散之对象为五谷万 物,而贾谊所论敛散之对象则为钱币,微有区别耳。● 字解已见《巨(筴)乘马篇》。财●即万物之平价。
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一〕。万
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二〕。人君知
其然,故守之以准平〔三〕。使万室之都〔四〕必有万
钟之藏,藏繦〔五〕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
藏繦百万。春以奉〔六〕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钟穣〔
七〕粮食毕取赡于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八〕吾
民矣。然则何?君养其本谨也〔九〕。春赋以敛缯帛,
夏贷以收秋实〔一0〕。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
〔一一〕。
〔一〕 安井衡云:“物重,以我重
射□国之轻。物轻,以我贱泄注于平价之地。所以调贵
贱也。”何如璋云:“欲射其轻也,则敛之以重而轻者
至。欲泄其重也,则散之以贱而贵者平。”陶鸿庆云:
“轻重相剂,正取其平。以贱泄平,义难通矣。疑‘平
’当作‘贵’。以重射轻,以贱泄贵,二句相互为文。
下节云:‘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
亦以轻重贵贱对言。可证也。”元材案:安井及陶氏说
非也。何氏说于义为近。此盖言民有余则轻之,轻则贱
,政府宜稍高其价以收敛之,使归于上。如此者谓之“
以重射轻”。计然所谓“贱取如珠玉”,白圭所谓“人
弃我取”,《山至数篇》所谓“
以重藏轻”,桑弘羊所谓“贱则买
之”是也。民不足则重之,重则贵,政府于此,又宜以
曩所收敛之谷物,稍低其价而散之于民,使市场价格趋
于平衡。如此者谓之“以贱泄平”。计然所谓“贵出如
粪土”,白圭所谓“人取我与”,《山至数篇》所谓“
五谷相靡而重去什三”,桑弘羊所谓“贵即卖之”是也
。《揆度篇》云:“民重则君轻,民轻则君重。此乃财
余以满不足之数也。”义与此同。
〔二〕 猪饲彦博云:“‘财’当作
‘时’。”张佩纶说同。郭沫若云:“猪饲校改‘财’
为‘时’,可从。然当以‘时’字断句。原文当读为‘
万物之满虚随时,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而’
亦犹则也。谓准平则物价稳定。猪饲以‘不变衡’为句
,非是。”元材案:此当作“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
变”为句,“衡绝则重见”为句。满即有余,虚即不足
也。准平即平准。此乃汉代理财家特用术语。《史记.
平准书》“元封元年,桑弘羊请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
下委输……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
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
抑天下物,名曰平准。”《盐铁论.本议篇》云:“开
委府于京,以笼天下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
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财准平者,指下
文所谓“万钟千钟之藏”及“藏繦千万百万”而言,其
性质与下引赵赞请置之“常平轻重本钱”,盖完全相同
。以今语释之,即所谓“平准基金”者也。变者波动也
,此谓万物有有余不足之时,因政府有充分之平准基金
可以贱买贵卖,其价格必可不至发生甚大之波动。换言
之,即政府有控制物价之能力,故不至于有过贵过贱之
患。上文所谓“而财之●可得而平”,盖谓此也。“衡
绝则重见”者言政府既有充分之平准基金,自可随时调
均轻重,使其不至发生巨大波动。然若平时毫无准备,
物贱不能高价收买,物贵不能减价出售,有如称物而无
权,必将失其均衡。失其均衡,则畸轻畸重之形见矣。
《揆度篇》所谓“
善为国者如金石之相举,重钧则金
倾”,此之谓也。以上各说皆非。
〔三〕 元材案:上论“财准平”之 理,此言实施“财准平”之法。准平即财准平。
〔四〕 元材案:“都”,《汉书. 食货志》引作“邑”。
〔五〕 元材案:繦,《汉书.食货
志.注》引孟康曰:“繦,钱贯也。”王先谦《汉书补
注》引王鸣盛曰:“下文‘贾人缗钱’,颜亦云‘缗谓
钱贯’。《通典.注》:‘缗者丝也,以贯钱。一贯千
钱。《诗》云:“维丝伊缗。”’宋人亦以千钱为一贯
。窃谓同一钱贯,而异其名,当有大小之别。缗既是千
钱,则一繦当为百钱也。计万室之邑每室粟一钟。以李
悝之言度之,可备四五人一月之食。每室钱千繦,为钱
一万,可备籴谷种及买耒耜器械并馌饟之用。曰‘必有
’,明其不可更少,实欲其厚于此数也。此万钟与藏繦
皆人君所藏以赡民者。万钟以备散,藏繦以备敛也。”
今案王氏以一繦为百钱,只是臆测之词。说无佐证,似
不可信。仍当以一繦千钱为合。上文“岁适凶,则市籴
釜十繦而道有饿民”,一繦千钱,十繦万钱,极言其价
之贵。《史记.平准书》云:“汉兴,接秦之弊……米
石至万钱。”即“
市籴釜十繦”之实例矣。《通典.
食货》十及《太平御览》八二三引,“繦”俱作“镪”
者非。说详《海王篇》“彊”字注。
〔六〕 《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 :“奉,谓供事也。”犹言供应。
〔七〕 洪颐楫云:“‘钟饟’当为 ‘种饟’。《汉书.食货志》引此作‘种饟’。师古曰 :‘种,五谷之种也。’《山国轨篇》尹注亦作‘种饟 粮食’。”俞樾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饟者,《汉 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云:“与饷同。谓饷田之具也。 ”
〔八〕 元材案:《汉书.食货志》 颜师古注云:“豪谓轻侮之也。字亦作‘●’。盖通用 耳。”今案:《韵会》云:“豪,强也。”豪夺即强夺 。犹言凭藉财势进行剥削掠夺。
〔九〕 元材案:“然则”当是“然 者”之误。“然者何”,谓所以如此者何故也。上文云 :“然者何也?”即其证。“养其本谨”即下文“守其 本委谨”之意。戴望以“‘何’字即‘则’之误而衍者 ”。李哲明谓“‘君’当为‘□’,古‘以’字,形似 而讹。‘本谨’当作‘本委’”。许维遹谓“‘君’疑 ‘若’之讹”。郭沫若谓“‘君’乃‘居’字之误。‘ 何居’犹何故也”。均非。
〔一0〕尹注云:“盖方春蚕家阙乏
,而赋与之,约收其缯帛也。方夏农人阙乏,亦赋与之
,约取其谷实也。”元材案:此“实”字与《
山国轨篇》“有实者皆勿左右”、
“秋十日不害敛实”,《山至数篇》“积实而骄上”、
“出实财”、“君实乡州藏焉”等“实”字皆指“五谷
”而言。《国语.晋语》“而又受其实”,《注》:“
实,谷也”,是也。
〔一一〕尹注云:“人之所乏,君悉 与之,则豪商富人不得擅其利。”何如璋云:“赋者与 也。春之所赋,夏敛其织。夏之所贷,秋收其实。故农 不废耕芸之事,而国亦不失收敛之利也。《山国轨》‘ 谨置公币’两段,即是引申此文。参看自明。”元材案 :“民无废事”,谓生产者能维持其再生产。“国无失 利”,谓政府能独占高利贷之收入。又案:此节所论, 与唐人赵赞所谓“常平轻重本钱”者对比研究意义当更 易理解。《旧唐书.食货志》下,“建中三年九月,户 部侍郎赵赞上言曰:‘伏以旧制置仓储粟,名曰常平。 军兴以来,此事阙废。或因凶荒流散,饿死相食者不可 胜纪。古者平准之法,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藏,千室 之邑必有千钟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虽有大贾富 家不得豪夺吾人(民)者,谓能行轻重之法也。自陛下 登极以来,许京城两市置常平官籴盐米。虽经频年少雨 ,米价不复腾贵,乃即日明验,实要推而广之。当军兴 之时,与承平或异。事须兼储布泉以备时需。臣今商量 ,请于两都并江陵、东都、扬、汴、苏、洪等州府各置 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贯,下至数十万贯,随其所宜 ,量定多少。准置斛斗疋缎丝麻等。候物贵则下价出卖 ,物贱则加价收籴。权其轻重以利疲人(民)。’从之 。赞于是条奏诸道要都会之所皆置吏,因商人财货,计 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 之,以充常平本。”其法盖全出于此。吴汝纶所谓“后 世常平、青苗等法所本”者,此即其一例矣。
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一〕也。谷贵则万物必贱 ,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二〕。故人 君御谷物之秩相胜〔三〕而操事于其不平之间。故万民 无籍而国利归于君也。夫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 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人籍,谓之 离情。以正户籍,谓之养赢〔四〕。王者不可毕用,故 五者遍行而不尽也〔五〕。故天子籍于币,诸侯籍于食 〔六〕。中岁之谷,粜石十钱。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 之籍。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 二十之籍。岁凶谷贵,粜石二十钱。则大男有八十之籍 ,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七〕。是人君非 发号令收啬而户籍也〔八〕。彼人君守其本委谨,而男 女诸君吾子无不服籍者也〔九〕。一人廪食,十人得余 。十人廪食,百人得余。百人廪食,千人得余〔一0〕 。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一一〕。人 君知其然,故视国之羡不足而御其财物。谷贱则以币予 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一二〕。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 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一三〕
〔一〕 元材案:据下文“谷贵则万 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是万物价格之高下,全为 谷价之高下所决定,故曰“万物之主”。
〔二〕 元材案:“谷贵则万物必贱 ”云云,与“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意义相同 ,解已见《乘马数篇》。“两者为敌,则不俱平”者, 谓谷与万物之价互为反比例,故不得归于平衡也。
〔三〕 尹注云:“秩,积也。食为 民天,故五谷之要可与万物为敌,其价常不俱平。所以 人君视两事之委积可彼此相胜,轻重于其间,则国利不 散也。”张榜云:“秩宜作迭。”王念孙云:“秩读为 迭。迭,更也。谷贵则物贱,谷贱则物贵。是谷与物更 相胜也。集韵‘迭’‘秩’并‘徒给切’。声相同,故 字相通。”宋翔风云:“秩,次也。谓谷物以次第相胜 。”何如璋云:“秩,《广韵》:‘次也,常也,序也 。’言谷物之数互为贵贱。”元材案:以上四氏说皆可 通,尹注非。秩相胜者即互为反比例之意。盖政府轻重 之筴之得以施行,其窍妙即全在于谷与万物之互为反比 例而不得归于平衡。苟非然者,则两者之间同贵同贱。 同贵同贱则高下不贰。虽有计然、白圭,亦将无所施其 技,岂尚能收“万民无籍而国利归于君”之效耶?
〔四〕 尹注云:“小曰室,大曰庑 。毁成是使人毁坏庐室。止生是使人不兢牧养。禁耕是 止其耕稼。正人,正数之人,若丁壮也。离情谓离心也 。赢谓大贾蓄家也。正数之户既避其籍,则至浮浪,为 大贾蓄家之所役属,增其利耳。”何如璋云:“按正籍 一户止一人,是豪富与小民均出,故谓养赢。注义未明 。”张佩纶云:“赢,有余贾利也。《毛传》:‘养, 取。’‘养赢’即《龙子》所谓‘取盈’。旧注非。” 姚永概云:“‘以正人籍’,计口而籍之也。计口则人 无免者,故曰‘离情’。‘以正户籍’,计户而籍之也 。计户则大户口多者利矣。故曰‘养赢’。”元材案: 诸籍又分见《海王篇》及《轻重甲篇》。惟“室庑”《 海王篇》作“台榭”,《轻重甲篇》作“室屋”。又两 篇皆无“田亩”及“正户”二籍而另有“树木”一籍。 可证本篇作者是反对“籍于树木”又不主张征收田亩税 者,与《山国轨篇》“去其田赋以租其山”相同。胡寄 窗谓管子所谓“无籍于民”是指强求的征籍而言,不包 括所谓“君之所宜得”而又为人民“所虑而请”的租金 与土地税在内。既未注意及本篇与《山国轨篇》对于取 消田赋之主张,而又误认为“地租”是“既是‘君之所 宜得’的收入,也是各种类型的土地占有者‘所虑而请 ’的‘自愿’缴纳,不属于强制收入的范围”,实有未 合。至“养赢”一词,似不专指大户口多者而言,又包 括“避籍浮浪,役属于大贾蓄家”者在内。《盐铁论. 禁耕篇》大夫云:“是以养强抑弱而藏于跖也。强养弱 抑,则齐民消。若众秽之盛而害五谷。”养强即养赢也 。郭沫若谓“赢”当为“羸”者非。
〔五〕 猪饲彦博云:“‘遍’当作 ‘偏’。因其不可毕用,故偏行之。”元材案:《通典 .食货》十二引此亦作“偏”。但仍以作“遍”为是。 《国准篇》云:“请兼用五家而勿尽也。”又云:“五 家之数,皆用而勿尽。”《轻重戊》云:“并用而毋俱 尽也。”即此“遍行而不尽”之意。《通典》及猪饲氏 说均失之。
〔六〕 元材案:此论天子诸侯宜各
以“籍于币”、“籍于食”为国用之主要来源,不当以
“籍于万民”为务。惟币、食二者不可绝对分开。上文
言“据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又云“善者
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所谓“财准平”之法,亦以“
万钟千钟之藏”与“藏繦千万百万”并称。可见二者乃
轻重政策之两大工具,如鸟之有左右翼者然。任缺其一
,皆将无法进行。而此处乃特为分开言之者,盖在天下
一统之时,只有中央政府得操货币铸造与发行之权,至
于地方郡国,则但须利用中央政府所铸造发行之货币,
作为御谷物轻重之间之资金即为已足,固无庸自行铸造
与发行货币以混乱全国之金融体系也。何如璋释此文云
:“籍于币,籍于食,言天子诸侯所籍不同,以治国与
治天下殊也。《山至数篇》‘为诸侯,则高下万物以应
诸侯。遍有天下,则赋币以守万物之朝夕,调而已’,
即是此义。”其说是也。又案此处“籍于币”“籍于食
”,与《轻重丁篇》所云“且君币籍而务,则贾人独操
国趣;君谷籍而务,则农人独操国固”之“币籍而务”
“谷籍而务”意义不同。币籍而务、谷籍而务者,谓以
敛币敛谷为务也。籍于币,籍于食,则不过以币与食为
施行轻重政策之本钱。前者以币谷为籍之目的,后者则
以币食为籍之手段。故特加一“
于”字以别之。此等处最不可忽视
。
〔七〕 尹注云:“六十为大男,五 十为大女,吾子谓小男小女也。按古之石,准今之三斗 三升三合。平岁每石税十钱,凶岁税二十者,非必税其 人。谓于操事轻重之间约收其利也。”安井衡云:“上 文云‘岁适凶,则市粜釜十繦’。然则中岁石十之价, 不止十钱。盖亦谓所加之邪赢,故名籍耳。”何如璋云 :“中岁,平岁。‘粜石十钱’,言以上岁所积,粜之 中岁,石加十钱。故下云‘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 ’也。”元材案:此处所论,盖即所谓粮食专卖政策。 其法与《海王篇》之盐铁专卖政策大致相同。《海王篇 》言盐,则曰“令盐之重升加分彊,升加一彊,升加二 彊”,言铁则曰“令针之重加一,刀之重加六,耜铁之 重加十”,皆指加价而言。则此处所谓“中岁粜石十钱 ,凶岁粜石二十钱”者,亦系指专卖后所得纯利而言。 尹氏所云“谓于操事轻重之间约收其利”,安井衡所谓 “盖亦谓所加之邪赢”,何如璋所谓“石加十钱”是也 。如作谷之实价讲,则下文所谓“月有四十、三十、二 十及八十、六十、四十之籍”为不可解矣。大男大女及 吾子解已见《海王篇》。尹注谓“六十为大男,五十为 大女”者非。又案《盐铁论.散不足篇》贤良云:“夫 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 半月食十五斗,一月共食三石。又《汉书.匈奴传》严 尤谏伐匈奴云:“计一人三百日食用糒十八斛。”糒即 干粮。一人三百日食干粮十八斛,一个月食一石八斗。 按谷每斛出干粮六成计算,与《盐铁论》所举数颇合。 又《汉书.赵充国传》:“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 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计每月每人食二斛六斗六 升余。前者所食与本篇大女相同。后者是军人食量,依 理应大于一般人。但所食之数,仅比吾子稍多,去大男 大女均相差甚远。当是贤良有意夸大,而本篇作者则比 贤良又更为夸大,犹《海王篇》及《地数篇》之言食盐 之数矣!
〔八〕 尹注云:“啬,敛也。”丁 士涵云:“‘收’疑‘亩’字误。”元材案:两氏说是 也。“亩啬户籍”一语又见《轻重乙篇》,亩亦误为收 。亩啬户籍者,谓按亩而敛,挨户而籍。
〔九〕 尹注云:“委,所委积之物
也。谨,严也。言人君不用下令税敛于人,但严守利途
,轻重在我,则无所逃其税也。”元材案:《
海王篇》云:“今吾非籍之诸君吾
子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今夫给之盐筴,则百倍
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又曰:“举臂胜事,
无不服籍者。”与此处所言,语意全同。服籍,解已见
《海王篇》。
〔一0〕何如璋云:“廪,积也。一 人积之,十人得仰其余。百人千人视此。言储蓄之要也 。”张佩纶云:“廪,禀之误。说文:‘禀,赐也。’ 此就上农夫食九人计之。一人之赐谷十人得余,十人之 赐谷百人得余,百人之赐谷千人得余。一说:廪,藏也 。此释上‘谷有所藏’。言一人所藏之谷食,散之则十 人得余。十人所藏之谷食百人得余,百人所得之谷食千 人得余。”元材案:两氏说皆非也。上文方畅论粮食专 卖政策利益之大,此处不得以私人藏谷或赐谷承之。《 汉书.贡禹传》禹上书言:“陛下过意征臣……拜为谏 大夫,秩八百石,奉钱九千二百,廪食太官。”又云: “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 六钜万。宜免为庶人,廪食。令代关东戍卒乘北边亭塞 候望。”颜师古注前“廪食太官”云:“太官给其食。 ”注后“廪食”云:“给其食。”是知“廪食”即食于 官。惟此处则是指向政府仓廪中籴取谷食而言。余即《 山至数篇》“谷之重一也,今九为余”之余,谓盈利也 。此谓粮食既由政府专卖,则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 皆在政府掌握之中,非人民所能过问。如此,但须有人 依恃购买政府仓廪之谷以为食者,则政府所获盈利便足 以为养活十人之用。以此类推,廪食之人愈多,可得之 余愈大,而得余之人亦因之而愈众。故曰一人十人百人 廪食,则十人百人千人得余也。以上论粮食专卖政策, 承“诸侯籍于食”而言。以下论运用货币进行买贱卖贵 ,承“天子籍于币”而言。
〔一一〕元材案:此“物”字包括货 币本身及其他一切货物而言。盖从计然所谓“论其有余 不足而知贵贱”之说发展而来,其含义与近世资产阶级 经济学者英人休姆之货币数量说颇为近似。休姆之意, 以为一切货物之价格,由货物数量与货币数量之比例决 定之。货物数量或货币数量发生重大变化,一切货物价 格即有涨跌。即货物量增加,价格下落;货物量减少, 价格腾贵。反之,货币量增加,价格腾贵;货币量减少 ,价格下落。又以为影响一切货物价格者并非全国之货 币量,亦非全国之货物量;而为出现在市场中之货物量 与流通于市场中之货币量。储藏不用之货币对于一切货 物价格不发生影响。保存不售之货物对于一切货物之价 格亦不发生影响。故决定一切货物价格者,仅为流通之 货币量与待售之货物量之比例而已。本文后二句实最重 要。在计然时代,尚只发现“有余则贱,不足则贵”, 即所谓“物多则贱,寡则贵”之原理。换言之,即计然 对于物价之规律,尚止发现其上半截,尚只发现物价之 自然规律。至于如何实现此一自然规律之人为的规律, 即所谓“散则轻,聚则重”的规律,则直至本文著者始 得完全认识。盖政府运用“物多则贱,寡则贵”之原理 时,并非将全国之货物量或货币量予以真正之增加或减 少,有如一九二二年秋季资本主义各国经济发生危机时 ,巴西则将咖啡抛入海中,美国则将小麦代煤用以燃烧 火车蒸汽锅,又将牛乳倾入河中,将鱼类食物抛入海中 ,并毁灭牲畜,摧残禾苗,以期减少市场上之粮食与棉 花。(见列昂节夫《政治经济学》第一章第七节)但须 以散聚之手段,实行敛轻散重,使流通于市场之货币量 或待售于市场之货物量,依照客观之需要而增加之或减 少之。即可达其目的而有余矣。关于此一原理,本书中 各篇论述之者不一而足。而其最足以说明此一原理者, 莫过于下列二条:第一:“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币 重而万物轻。敛万物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 万物重什倍”。(《山国轨》)第二:“则一国之谷赀 在上,币资在下,国谷什倍。数也。”(《山至数》) 所谓“在上”,即谓货币或货物从市场中退出而为政府 所收藏。所谓“在下”,则谓货币或货物仍在市场中流 通。著者之意认为如果流通中之货币,由政府收回百分 之九十,使流通中之货币数量,只为原有十分之一,则 币价上升而物价大跌。此时,政府即宜以货币出笼,大 量收购货物,则货物之绝大部分退出市场,而为政府所 收藏。于是流通中之货币数量大为增加,而待售之货物 数量大为减少,币价大跌而物价大涨。因此物价之变动 随流通于市场货币数量之增减而涨跌,而单位货币之价 值亦随流通于市场中货币数量之多寡而降升。当然所谓 货币数量说本身,就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货币理论。无论 计然或本书著者也好,或者资产阶级学者休姆也好,他 们都不懂得这一道理:“货币加入流通的时候,它的价 值是已经规定好了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第一版第七十九页)但在一千 多年前,本书对此一问题,即已有较详细之论述,实亦 不可多得矣!
〔一二〕刘绩云:“《通典.注》: ‘与当为易。’随其所贱而以币易取之,则轻重贵贱由 君上也。”张尔田云:“布帛指作衣之布帛。谓谷与布 帛多时,则政府出币收买,以币赋民,故曰‘予衣’‘ 予食’。予者赋也。若遇谷与布帛少时,则政府出谷与 布帛而收回所发之币。此处未言,盖互文以见义也。” 元材案:此予字亦当训为售,解详上文。“谷贱则以币 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者,即《史记.货殖传》“ 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予。夫岁熟,取谷 ,予之丝漆茧。凶,取絮帛,予之食”之意。《史记》 此处未言货币,然下文有“欲长钱,取下谷。长石斗, 取上种”之语。则白圭并非以物易物者甚明。盖白圭当 岁熟谷贱时,则买谷而卖丝漆茧。当岁凶谷贵时,又买 絮帛而卖谷。与本篇所论,实毫无二致也。刘、张二氏 说皆非。
〔一三〕元材案:准者平准也。“御 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即《揆度篇》所 谓“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此谓国衡 。以数相守,则利归于君矣”原作“以利相守则数归于 君矣”,误。以意改。之意。衡亦平准也。又《史记. 平准书》云:“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 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 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意与此同。
前有万乘之国,而后有千乘之国,谓之抵国。前 有千乘之国而后有万乘之国,谓之距国。壤正方,四面 受敌,谓之衢国。以百乘衢处,谓之托食之君。千乘衢 处,壤削少半。万乘衢处,壤削太半〔一〕。何谓百乘 衢处托食之君也?夫以百乘衢处,危慑围阻〔二〕千乘 万乘之间。夫国之君不相中〔三〕,举兵而相攻,必以 为扞格蔽圉之用。有功利不得乡〔四〕。大臣死于外, 分壤而功。列陈系累获虏,分赏而禄。是壤地尽于功赏 ,而税臧殚于继孤也。是特名罗于为君耳,无壤之有! 号有百乘之守而实无尺壤之用,故谓托食之君〔五〕。 然则大国内款,小国用尽,何以及此〔六〕?曰:百乘 之国,官赋轨符〔七〕。乘四时之朝夕〔八〕,御之以 轻重之准,然后百乘可及也。千乘之国,封天财〔九〕 之所殖,械器之所出,财物之所生,视岁之满虚而轻重 其禄〔一0〕,然后千乘可足也。万乘之国,守岁之满 虚,乘民之缓急,正其号令,而御其大准〔一一〕,然 后万乘可资〔一二〕也。
〔一〕 元材案:抵,抵抗。距,与 拒同。此谓前邻万乘,后邻千乘,是强敌在前,故谓之 抵国。若前邻千乘,后邻万乘,是强敌在后,故谓之距 国。衢,四达道也。解已见《巨(筴)乘马篇》。“衢 处”一词又分见《地数》及《轻重甲、乙》等篇。谓处 于四通八达之地位,即所谓“壤四方,四面受敌”者也 。托食,犹云寄食。百乘既小,又复衢处,其君特寓公 而已。削,侵削。《盐铁论.相利篇》大夫云“西败于 秦,地夺壤削”,“壤削”即“地削”也。又《商君书 .兵守篇》云:“四战之国贵守战。负海之国贵攻战。 四战之国好举兵以距四邻者国危。四邻之国一兴事,而 己四兴军,故曰国危。四战之国不能以万室之邑舍钜万 之军者其国危。故曰四战之国务在守战。”意与此同。
〔二〕 元材案:危慑,犹言受威胁 。围阻,犹言受包围。
〔三〕 猪饲彦博云:“‘国’上疑 脱‘四’字。中犹和也。言四方之国不相和。”王念孙 云:“‘夫国’当为‘大国’。此涉上‘夫’字而误。 大国即千乘万乘之国。‘不相中’,不相得也。”安井 衡说同。俞樾云:“按‘夫国’者彼国也。《汉书.贾 谊传》:‘夫将为我危。’师古曰:‘夫,夫人也。亦 犹彼人耳。’此‘夫’字亦与彼同。以百乘之国视千乘 万乘之国,则皆彼国耳,故曰‘夫国之君’。王氏说非 。”元材案:俞说是也。“不相中”,《史记.封禅书 》言:“康王后有淫行,与王不相中。”《索隐》引《 三仓》云:“中,得也。”又《周勃世家》:“子胜之 代侯,六岁尚公主,不相中睦。”《集解》引如淳曰: “犹言不相合当也。”即不和睦之意。盖是汉人常用语 。
〔四〕 刘绩云:“乡一作享。”宋 翔凤云:“当读为‘飨’。亦通‘享’。言有功利而己 不得享受其功利也。”陶鸿庆说同。元材案:“有功利 不得享”犹言不得享其胜利之果实。猪饲彦博据别本“ 乡”作“卿”而谓“卿当作庆”者非。
〔五〕 元材案:“分壤而功”应为 一句,与下“分赏而禄”互为对文。“列陈”指列陈之 士。陈同阵《轻重甲篇》云:“臣不为忠,士不死其列 陈。”又云:“大臣执于朝,列陈之士执于赏。”皆以 列陈与大臣并举,与此正同。“系累获虏”皆俘虏之意 。《孟子.梁惠王篇》“系累其子弟”,《汉书.樊哙 传》颜师古注“生得曰虏”是也。税臧即税藏。指国家 所储存之赋税收入而言,犹言府库之藏。殚,尽也。继 孤谓抚恤阵亡将士之遗族。于鬯谓“‘臧’疑‘赋’字 之误”者非。此谓战事即获胜利,而其胜利之果实,亦 非己所得享。反以“大臣死于外”及列阵之士多有系累 获虏之勋劳,须以土地奉禄为赏赐有功及抚恤阵亡将士 遗族之用。罗者,《广雅.释诂》一:“列也。”谓如 此不过被列名于国君之林而已。表面上虽号称有百乘之 守,实际上则不得尺壤之用,故谓之“托食之君”也。 《管子.权修篇》云:“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 《轻重乙篇》云:“是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也。” 义与此同。赵本以“分壤而功列陈”为句。梅本以“分 壤而功列”为句。猪饲彦博以“分赏而禄”当作“分禄 而赏”。张佩纶以“无壤之有”四字为衍文。闻一多以 “功”为“封”之讹。皆非。又案:“托食之君”一语 ,又见《轻重丁篇》。但彼处是从经济生产上立言,谓 非五谷所生之地太多,故谓之托食之君。此则从军事国 防上立言,壤地尽于功赏,税藏殚于继孤,结果亦等于 托食之君。是其不同耳。
〔六〕 元材案:款同窾。《史记.
自序》:“实不中其声者谓之窾。”《集解》引徐广曰
:“音款,空也。”《汉书.司马迁传》作“
款”,服虔曰:“款,空也。”是
其证。内款即《盐铁论.本议篇》大夫所谓“内空府厍
之藏”之意。“及”通“给”。猪饲彦博云:“
犹足也。”是也。此紧承上文而言
,谓大国内空,小国用尽,何以给之也。丁士涵谓“‘
及’乃‘反’字误”,陶鸿庆谓“‘及’为‘支’字误
”者,均失之。
〔七〕 元材案:“官”即“管”。
赋即上文“春赋以敛缯帛”之赋,贷也。符,《说文》
:“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周礼.小宰
》“听称责以傅别”注:“傅别谓券书也。故书作傅辨
。郑大夫读为符别。杜子美读为傅别。”轨符谓合于客
观需要之适量借券,亦即合于《山国轨篇》所谓“轨程
”之借券。内容实包括借钱与借物二种。借钱者,如《
山国轨篇》之“赋轨币”,《山至数篇》之“
县州里受公钱”是也。借物者又包
括借械器与借粮食二种。前者如《
山国轨篇》之“无赀之家皆假之械
器,功已而归公折券”,后者如《
揆度篇》之“无食者予之陈,无种
者贷之新”是也。其非国家所发行者则不谓之“轨符”
而但言“符”。《轻重乙篇》所云“百符而一马”是也
。官赋轨符者,谓一切借贷均应由国家管制而独占之,
不得放任人民之自为也。《汉书.食货志》羲和鲁匡言
:“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即其义矣。
〔八〕 安井衡云:“‘朝夕’犹贵
贱也。物从四时而贵贱,故云‘
四时之朝夕’也。”何如璋云:“
‘朝夕’犹上下也。”尹桐阳云:“‘朝夕’犹涨落也
。”许维遹云:“‘朝夕’犹丰敛也。”元材案:安井
说是也。乘即《史记.高纪》“皆坚守乘城”之乘。《
索隐》李奇云:“乘,守也。”“朝夕”二字又分见《
山国轨》、《山至数》、《轻重乙》、《轻重丁》等四
篇。皆当读如潮汐,乃海水定期涨落之称。本书所言朝
夕,除《轻重丁篇》之“朝夕外之”为潮汐本义外,其
余或曰“四时之朝夕”(本篇),或曰“国谷之朝夕”
(《山国轨》),或曰“万物之朝夕”(《山至数》)
,或曰“天下之朝夕”(《轻重乙》),则皆假借为物
价涨落之代名词。因物价亦常随季节而有所变动,故曰
“四时之朝夕”也。
〔九〕 安井衡云:“封者,专利自
私,不与民共之也。天财,财之不假人功而生者,金银
珠玉竹石草木之属皆是也。”戴望云:“当作‘千乘之
封国’,今本误倒。”何如璋云:“‘天财’之‘财’
为‘
材’,方与下文不复。《荀子.强
国》‘其国险塞,形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
是形胜也。’可证。‘天财所殖’三句,谓山泽有利者
封禁而守之,以所出之财物与岁之满虚相乘。”尹桐阳
云:“
封,界也。为界而使民不敢侵。《
地数篇》曰:‘苟山之见荣者,君谨封而祭之。’”颜
昌峣云:“‘封’字贯下三句读。《左传》‘宿敢不封
殖此树’,杜注:‘封,厚也。’此言天财之所殖,械
器之所出,财物之所生,皆封厚之,然后千乘可足也。
”闻一多云:“封、邦古通。此盖一本作国,一本作邦
,写者并存之,后又改邦为封也。《立政篇》‘修火宪
,敬(儆)山泽,林薮草木,天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
。’是‘天财’谓树木。‘天财之所殖’犹言树木之所
蕃殖也。《荀子.强国篇》‘山林川谷之美,天材之利
多’,材、财同。”郭沫若云:“以何、尹说为是。《
立政篇》云‘以时禁发’,即此‘
封’字义。”胡寄窗云:“天财系
指山泽产物之加工品。”元材案:安井说是也。“天财
”一词,除本篇外,《山国轨篇》凡两见,《地数篇》
凡三见。盖即今日经济学上所谓“自然资源”《管子.
立政篇》云:“修火宪,敬山泽林薮草木,天财之所出
,以时禁发焉。”《
乘马篇》云:“因天财。”《荀子
.强国篇》云:“天材之利多。”天材即天财也。封者
,积土为墙以为界限,以免为人所侵入。械器财物及金
银铜铁皆天财之重要产物。此谓凡是属于自然资源而为
械器财物及金银铜铁之所自出生者,政府皆应封而禁之
,以为国家所有。即《山国轨篇》所谓“官天财”者也
。又《地数篇》云:“苟山之见荣者,君请封而祭之。
”又云:“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
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
断。然则其与犯之远矣。此天财地利之所在也。”《轻
重甲篇》云:“故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
不可以为天下王。”孔仅、东郭咸阳言:“山海天地之
藏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盐铁论.力耕篇
》大夫云:“王者塞天财。”鲁匡言:“名山大泽盐铁
钱布五均赊贷斡在县官。”意义皆与此同。
〔一0〕何如璋云:“禄当作准。上
下文可证。”元材案:禄即俸禄。乃承上文“皆以其技
能望君之禄”“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及“分赏而禄”等
禄字而言。满虚犹丰凶也。盖岁丰则谷多,岁凶则谷少
。故必轻重其禄以应之,然后可免不足之患。但“轻重
其禄”,并非直接增加或减少之。著者盖仍主张运用所
谓轻重之筴,使其自增自减。《
山至数篇》云:“君有山,山有金
,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故国谷斯在上。谷贾什倍
。农夫夜寝早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士半禄而死君
,农夫夜寝早起,力作而无止。”即轻重其禄之义矣。
何氏说非。
〔一一〕张佩纶云:“‘大准’当作 ‘失准’。”元材案:大准乃本书专用术语。《揆度篇 》自有定义。张说失之。
〔一二〕元材案:资乃澹之误字。说 详《山权数篇》。
玉起于禺氏〔一〕,金起于汝汉〔二〕,珠起于
赤野〔三〕,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绝壤断〔四
〕,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
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
。三币〔五〕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
六〕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今
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
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
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先王
知其然,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七〕。
〔一〕 元材案:此数语本书凡四见
,而字句略有不同。禺氏,《地数篇》作“牛氏边山”
,《揆度篇》作“禺氏之边山”,《轻重乙篇》作“禺
氏之旁山”。禺氏、牛氏一音之转,皆月支之又一翻译
。关于“玉起禺氏”,王国维曾有如下之考证云:“周
末月氏故居,盖在中国之北。《逸周书.王会解》:‘
伊尹献令,列禺氏于正北。’《
穆天子传》:‘己亥,至于焉,居
禺知之平。’禺知亦即禺氏。其地在雁门之西北,黄河
之东,与献令合。此二书疑皆战国时作。则战国时之月
氏,当在中国正北。《史记.大宛列传》始云:‘月氏
居敦煌、祁连间。’则已是秦、汉间事。又云:‘月氏
为匈奴所败,乃远去,过宛,西击大夏而臣之。遂都妫
水北,为王庭。其余小众不能去者保南山羌,号小月氏
。’考月氏为匈奴所败,当汉文帝四年,而其西居大夏
,则在武帝之初。然则月氏既败于匈奴以后,徙居大夏
以前,果居于何处乎?近日东西学者均以为在伊犁方面
。其所据者,《大宛列传》中单于言‘月氏在吾北’一
语也。然单于之言未必审方位。即以伊犁当之,亦在匈
奴之西,不得云北也。案《管子.国蓄篇》云‘
玉起于禺氏’。《地数篇》云‘玉
起于牛氏边山’。《揆度篇》云‘
北用禺氏之玉’,又云‘玉起于禺
氏之边山,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又《轻重甲篇》云
:‘禺氏不朝,请以白璧为币乎?昆仑之虚不朝,请以
璆琳琅玕为币乎?’又云‘怀而不见于抱,挟而不见于
掖,而辟千金者,白璧也。然后八千里之禺氏可得而朝
也。簪珥而辟千金者,璆琳琅玕也。然后八千里之昆仑
之虚可得而朝也。’《轻重乙篇》云:‘金起于汝汉之
右衢,珠起于赤野之末光,玉起于禺氏之旁山。此皆距
周七千八百余里。’皆以禺氏为产玉之地。余疑《管子
轻重》诸篇为汉文景间所作。其时月氏已去敦煌、祁连
间而西居且末、于阗间,故云‘玉起于禺氏’也。盖月
氏西徙,实由《汉书.西域传》之南道,其余小众保留
南山,一证也。其逾葱岭也,不臣大宛、康居而臣大夏
,二证也(《西域传》:‘南道西逾葱岭,则东为月氏
、安息’)。其迁徙之迹与大夏同(《大唐西域记》:
‘于阗尼壤城东行四百余里有睹火罗故国’),三证也
。则月氏东去敦煌、祁连间之后,西居大夏之前,其居
必在且末、于阗间,从可知也。”(《观堂别集补遗》
:《月氏未西徙大夏时故地考》)今案:王氏因此一事
,遂判定《管子轻重》诸篇全为汉文景间所作,而忽视
本书其他各篇涉及文景以后汉代时事之种种事实,实未
免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然其论禺氏即月氏,
及禺氏所以与玉发生关系之原因,则至为详确可信,故
备录之。
〔二〕 元材案:“金起于汝汉”,
《地数篇》作“金起于汝汉之右洿”,《揆度篇》作“
黄金起于汝汉水之右衢”,《轻重乙篇》亦作“金起于
汝汉之右衢”。此外,《地数篇》又云“夫楚有汝汉之
金”,《揆度篇》亦云“汝汉水之右衢黄金,一筴也”
,《轻重甲》云“
楚有汝汉之黄金”。皆以黄金产于
汝汉。《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汝汉之金,纤微
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然则汝汉黄金,
乃汉时用金之最主要来源。惜其产地何在及情况如何,
今已不能详知之矣。
〔三〕 元材案:产珠之地本有二处 。一即江汉,或曰江阳。《山至数篇》云:“江阳之珠 ,一筴也。”《揆度篇》云:“至于尧舜之王,所以化 海内者,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又云:“江 阳之珠,一筴也。”秦汉间人亦尝言之。《吕氏春秋. 重己篇》云:“人不爱昆山之玉,江汉之珠。”又《贵 生篇》云:“以随侯之珠,弹千仞之雀。”又《淮南. 说山训》亦有“不爱江汉之珠”语。随即今湖北随县, 正在江汉之间。江阳有二,一为汉之江阳,犍为郡属县 ,即今四川省泸州市。(《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有 江阳侯苏嘉,《索隐》云:“县名,在东海。”又《汉 书.王子侯表》元凤六年,封城阳慧王子仁为江阳侯, 注亦云在东海。然《汉志》东海郡无江阳县。《水经. 江水注》列苏嘉封国于犍为,最为得之。)该处从古未 闻有产珠之说。二为王莽之江阳,据《汉书.地理志》 ,即汉江夏郡西陵县。原文云:“西陵有云梦官。莽曰 江阳。”西陵故城在今湖北省黄冈县西北。云梦官者, 管理云梦泽之官。云梦有二泽,分跨今湖北省大江南北 。江南为梦,江北为云,面积八九百平方里。今湖北省 京山县以南,枝江县以东,蕲春县以西,及湖南省北部 边境,华容县以北,皆其区域。泽中物产丰富,故汉时 除西陵有云梦官外,在南郡遍县(今湖北省荆门县西) 亦有云梦官一处。据上引各书皆言“江汉之珠”,则所 谓江阳者,也不是犍为郡之江阳,而为王莽改西陵为江 阳之江阳,盖无可疑。然则江汉之间,从战国秦汉直至 王莽之时,数百年间,固尝为产珠地重点之一矣。一即 赤野,或曰“赤野之末光”。其地当在南方。《盐铁论 .力耕篇》文学云:“珠玑犀象出于桂林。”桂林,秦 所置郡。属县有合浦,即今广东合浦县。沿海古产珠。 东汉孟尝为合浦太守,珠去复还,世因有“合浦还珠” 之传说。所谓赤野之末光,岂谓是耶?
〔四〕 安井衡云:“《揆度篇》‘ 北用禺氏之玉’,则禺氏在北,赤野盖在昆仑墟之西, 此二者未详远近。汝汉近在荆、徐之间,与周相距固无 七千八百里之远,舟车相通,未尝水绝壤断。大抵轻重 诸篇尤多妄论,皆不足辨也。”闻一多云:“周,圆周 也。‘距周’谓自圆心至圆周之距离,算学家所谓半径 者也。”元材案:此一数字,在本书中凡四见,完全相 同。此与《地数篇》及《轻重乙篇》所谓“地之东西二 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千里”,必皆有其所本。“水绝 壤断”,乃汉武帝时齐人延年上书中语,见《汉书.沟 洫志》。至“周”字在本书中凡十六见(《国蓄》一、 《山国轨》二、《山至数》一、《地数》一、《揆度》 一、《国准》一、《轻重甲》一、《轻重乙》一、《轻 重丁》五、《轻重戊》二),皆作周王朝或周地讲。《 盐铁论.力耕篇》云:“美玉珊瑚出于昆山,珠玑犀象 出于桂林,此距汉万有余里。”本书有不少证据是汉人 所作,则所谓“距周七千八百里”云者,当即“距汉万 有余里”之变词,徒以本书托为管子所作,故不得不改 汉为“周”耳。若如闻氏说,则所谓圆心者,究在何处 耶?
〔五〕 元材案:以珠玉、黄金、刀
布同用为币而称之为“三币”,于古无闻。至秦并天下
,始行三等货币制。《史记.平准书》云:“
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
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
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
重无常。”(《汉书.食货志》“三等”作“二等”。
颜师古注云:“上币者,二等之中黄金为上而钱为下也
。”)汉兴,钱制屡有更改,然大抵仍循秦制。据“然
各随时而轻重无常”一语,则珠玉在秦汉时虽不为币,
而一般人之心理,以其难得,皆甚宝贵之。其价值与地
位,往往远驾于黄金之上,盖与今日资本主义各国之钻
石黄金不为币而喜储蓄之者情形正复相同。虽无货币之
名,而实际则等于最高等之货币。故《平准书》即云“
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事实上,在汉时珠玉确已取得
最高等货币之地位。故《汉书.景纪》后三年春正月诏
云:“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以为币用,不
知其始终。”《食货志》晁错请贵粟疏云:“夫珠玉金
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人贵之者,以上用之故
也。其为物轻微易藏,在于把握。可以周海内而无饥寒
之患。”《贡禹传》:“禹言宜罢采珠玉金银之官,毋
复以为币。”此皆以珠玉金银并列,即其明证。本书所
论三等币制,不仅是以秦汉时实际情形为其背景,而且
其所谓“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
也”二语,亦显系从上引景帝诏文及晁错疏文蜕化而来
。又“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数语,则与
贾谊谏除禁铸令文所谓“挟铜积以御轻重,以临万货,
以调盈虚,以收奇羡”云云有因袭之关系。此亦本篇为
汉人所作之又一证也。又案《通典.食货》八引此,“
平天下也”以下,有“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
下,不得有调也”十九字。又引尹注云:“若五谷与万
物平,则人无其利。故设上中下之币而行轻重之术,使
一高一下,乃可权制利门,悉归于上。”今本正文注文
皆脱去。《轻重乙篇》“衡无数”节本此。
〔六〕 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 龟》五百一唐玄宗开元二十年刘秩议引作‘舍之则非有 损于饱也’,于义较长。盖三币珠玉黄金刀布均不可食 。”元材案:上引《汉书.景纪》诏云:“黄金珠玉, 饥不可食,寒不可衣。”又《食货志》晁错疏云:“夫 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即皆作“食”字。 似不可据后人引文校改。
〔七〕 元材案:此以“不求于万民
而籍于号令”为全文作结。与晁错请贵粟疏所云“急政
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亡
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语
意相同,凡以极论“强求”之“征籍”对人民财物所造
成损失之大而已。盖政府强制征课捐税,则人民为获得
缴纳捐税之钱,势必贱价出售其所有之财物,以便如期
交付。催征之期限愈短,富商蓄贾对于物价之压抑愈甚
,而人民财物之损失亦因之而愈大。恩格斯论俄罗斯与
印度共产主义共同体之情形有云:“它们为了要获得纳
税的钱,必须把它们的生产物一部分并且是一个不断增
大的部分卖掉。这种税,是凭国家的毫无怜惜的专制主
义屡屡凭非刑拷打来诛求的。这种生产物售卖时,绝不
会顾到生产成本。支付的日期到了,农民绝对地必须有
货币。商人给什么价钱,他们就得凭什么价钱来卖。”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第
一版九四六页恩格斯《附注》)可见财政榨取的时限对
于人民财物所造成之损害,往往比沉重之捐税本身更为
沉重,不仅中国古代为然矣。《揆度篇》及《轻重甲篇
》“
君朝令而夕求具”节均本此。
提要:此文共分五段。第一
段,从“请问官国轨”至“而欲为国不可”,论为国必
先通于轨数。第二段,从“行轨数奈何”至“
此君失也”,论别群轨,相壤宜。
第三段,从“轨意安出”至“谓之国轨”,论“轨据”
之具体措施。又分八步:(一)调查统计田亩、人口、
粮食、衣物之确实数据。(二)按照上述调查统计所得
结果,分别高田、山田,用货币发放农贷。(三)秋收
五谷丰登,谷价跌落,按照十七比例,向高田收敛五谷
,以造成谷价坐长十倍之局势。(
四)用十倍之谷收购女工织帛。(
五)谷散则贱,又从大家、委赀家借用货币收购五谷,
并同时管制邻县之谷,使谷价再次坐长十倍。(
六)然后用此十倍之谷按现价偿还
所借赀家之币,使全国货币十分之九又为政府所有,造
成币重物轻之局势。(七)再以重币收购万物,造成万
物重十倍之局势。(八)最后由政府按照现价抛售万物
直到价格低落为止。第四段,从“不籍而赡国”至“此
之谓时作”,论“官天财”之法。即将由农业季节性引
起最迫切需要之各种生活与生产资料,由政府预为囤积
,以便到时贷与农民而免为商贾所乘。第五段,从“吾
欲立轨官”至“谓之国轨”。又分二小段。从“吾欲立
轨官”至“此去丘邑之籍也”为第一小段,论用盐铁收
入作为立轨官之资金进行下列三事:(一)分别在三壤
──高田(龙夏之地)、山田(岐山至塞丘)、中田(
寿陵至少沙)──发放农贷,将三壤谷物皆掌握于手中
,使谷价提高二十倍。(二)用二十倍之谷收购牛马。
(三)将牛马出租于人民,有田者加倍以借,可以获得
鞍马千乘之结果。从“国谷之朝夕在上”至“谓之国轨
”为第二小段,论“去其田赋以租其山”的森林国营政
策。其步骤有二:(一)禁止人民在“田中”或“屋侧
”种树,造成“非山无所仰”之政府独占的局势。(二
)然后按照树木大小及其用途,分别将木料价格定为三
等,使人民无论贫富皆不能逃避服租之义务。全文除第
五段第二小段有错简外,大体是一气呵成。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官国轨〔一〕。”
管子对曰:“田有轨,人有轨,用有轨,乡有轨 ,人事〔二〕有轨,币有轨,县有轨,国有轨。不通于 轨数而欲为国,不可〔三〕。”
〔一〕 何如璋云:“官者,设官治
事以立轨数也。”张佩纶云:“
篇名山国轨,下文始言立轨官。则
‘官国轨’之‘官’疑是衍文。”胡寄窗云:“国轨就
是封建国家的经济立法或规划。”元材案:官即管,解
已见《海王篇》。轨与会通。本篇共有三十个轨字,而
所言皆属于会计之事。而在《山至数篇》,则直谓之“
会”。如本篇言“请问管国轨”,《山至数篇》则谓之
“请问国会”。本篇言“谓之国轨”,《山至数篇》则
言“谓之国会”,或曰“谓之国簿”。簿亦会计也。本
篇言“轨数”,《山至数篇》则言“会数”。本篇言“
县有轨,国有轨”,《山至数篇》则言“国之广狭,壤
之肥硗有数”。皆其证。梁启超所谓“轨即统计”,最
为近之。《史记.平准书》云:“
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
此处“官国轨”,即“管诸会计事”之意。三氏说皆非
。
〔二〕 元材案:人事即民事,解已 见《国蓄篇》。下仿此。
〔三〕 元材案:轨数即会计之数, 《山至数篇》谓之“会数”,别处亦谓之“计数”。《 管子.七法篇》云:“刚柔也,轻重也,大小也,实虚 也,远近也,多少也,谓之计数。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 事,犹无舟楫而欲经于水险也。”数者,术也,见《广 雅.释言》。所谓“不明于计数”,“不通于轨数”, 即不懂会计之术之意。盖上述各项,皆属于比较。而相 互比较,非有极精确之调查统计不为功。故为国者必首 重之。《盐铁论.刺复篇》大夫云:“夙夜思念国家之 用,寝而忘寐,饥而忘食。计数不离于前,万事简阅于 心。”义与此同。
桓公曰:“行轨数奈何?”
对曰〔一〕:“某乡田若干?人事之准若干〔二 〕?谷重若干?曰:某县之人若干?田若干?币若干? 而中用谷〔三〕重若干?而中币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 〔四〕?曰:某乡女胜事者终岁绩,其功业若干〔五〕 ?以功业直时而●〔六〕之,终岁,人己衣被之后,余 衣若干?别群轨,相壤宜〔七〕。”
桓公曰:“何谓别群轨,相壤宜?”
管子对曰:“有莞蒲之壤〔八〕,有竹前檀柘之 壤〔九〕,有泛下渐泽之壤〔一0〕,有水潦鱼鳖之壤 。今四壤之数,君皆善官而守之〔一一〕,则籍于财物 ,不籍于人。亩十鼓之壤〔一二〕,君不以轨守〔一三 〕,则民且守之〔一四〕。民有过移长力,不以本为得 ,此君失也〔一五〕。”
〔一〕 元材案:“对曰”上脱“管 子”二字。此列举应行调查统计之大概项目,即所谓“ 诸会计事”也。
〔二〕 元材案:人事之准若干者, 准,平均数也。谓全乡民生所需食用之平均数共为几何 也。
〔三〕 元材案:中字在本书凡十八 见。尹注《轻重丁》云“中,丁仲反”,合也。犹言相 当。《盐铁论》中亦有十一见之多。知此亦汉人常用语 。中用谷,犹言相当于全民食用之谷。
〔四〕 元材案:度即《汉书.文纪 》后元年诏曰:“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之度。 师古曰:“谓量计之。”“中币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 者,谓一年之中以相当之货币总数量计于人民食用之总 数外,尚能存余若干也。
〔五〕 元材案:“胜事”解已见《 海王篇》。“女胜事者”指成年有劳动能力之女工而言 。终岁绩其功业若干,谓以一年计,此等女工共可绩得 多少布帛也。宋本无“若干”二字者非。
〔六〕 元材案:●字解已见《巨( 筴)乘马》篇。直时而●,谓按照当时市价加以计算。
〔七〕 元材案:“群轨”指上文八 轨而言,即“诸会计事”之意。“相壤宜”与左氏成二 年传“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及《周礼》 “辨土宜之法”意义相同,指下文“四壤之数”而言。 谓土壤对于民居及种植之物各有所宜,故为国必先以调 查统计之方法辨别而利用之。
〔八〕 元材案:莞即水葱,多年生 草,茎高五六尺,纤而长。蒲,《说文》:“水草也。 ”两者皆可以织席,汉人常用之。《汉书.东方朔传》 :“莞蒲为席。”师古曰:“莞,夫离也。今谓之葱蒲 。以莞及蒲为席,亦尚质也。莞音完,又音官。”据《 太平御览》七百九引《计然万物录》云:“六尺蔺席出 河东,上价七十。蒲席出三辅,上价百。”又《居延汉 简释文》三九一页:“三尺五寸蒲复席青布缘二直三百 。”则蒲席在汉时价值平均约值百钱至一百五十钱。莞 蒲之壤,即盛产莞蒲之地。
〔九〕 元材案:竹即竹子。前即箭
,亦竹之一种,高七八尺,叶大如箬,干细节修,质强
□,可作箭干。《文选.左思吴都赋.注》“
箭竹细小而劲实,可以为箭”是也
。檀,硬木。《诗.将仲子兮》:“无折我树檀。”朱
注:“檀,皮青,滑泽,材彊□,可为车。”柘,《说
文》:“桑属。”柘材坚劲,宜用以作弓。《周礼.考
工记》:“弓人取干之道,柘为上。”又可以为弹。《
西京杂记》:“长安五陵人以柘木为弹,真珠为丸,以
弹鸟雀”是也。檀柘皆汉人认为最贵重之木材。《汉书
.东方朔传》:“南山出玉石、金银、铜铁、豫章檀柘
异类之物不可胜原。此百工所取给,万民所仰足也。又
有□稻梨栗桑麻竹箭之饶。土宜姜芋,水多□鱼。贫者
得以人给家足,无饥寒之忧。故丰镐之间,号为土膏。
其贾亩一金。”又《盐铁论.殊路篇》云:“令仲由冉
求无檀柘之材。”《论诽篇》云:“檀柘而有乡,雚苇
而有藂。”本篇下文云:“亩十鼓之壤。”则所谓“竹
箭檀柘之壤”者,岂即指“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之
南山耶?
〔一0〕元材案:“泛下”又见《山 至数篇》。“泛”,《方言》:“洿也。”“渐泽”, 湿润也。《六韬.战车篇》亦有“泛下渐泽”语。犹言 污下多水之地。
〔一一〕元材案:官即管,官而守之 ,谓由国家管制独占之。此与左昭二十年传晏子所云“ 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 ,虞侯守之;海之蜃盐,祈望守之”;及《轻重甲篇》 所云“故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 为天下王”;皆所谓“颛山泽之利”者也。《盐铁论. 刺权篇》大夫云:“今夫越之具区,楚之云梦,宋之钜 野,齐之孟诸,有国之富而霸王之资也。人君统而守之 ,则强,不禁则亡。”统即统制。“统而守之”,与“ 管而守之”意义全同。
〔一二〕元材案:鼓即《地数篇》“ 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之鼓。尹注彼处云:“鼓,十 二斛也。”亩十鼓,谓每地一亩可产谷十鼓。言上述四 壤,其利入之大可与“亩十鼓”之地相当。盖极言其地 获利之多。
〔一三〕元材案:“轨守”即下文“ 轨守其数”之意。谓政府应根据调查统计所得之数据, 将此等地方,列入国家统制规划之中。下文所谓“百都 百县轨据”,亦即此意。
〔一四〕元材案:此“民”字指富商 蓄贾。
〔一五〕王念孙云:“‘过’当为‘
通’。《地数篇》、《轻重甲篇》作‘通移’,《国蓄
篇》作‘通施’,‘施’与‘移’同。”郭沫若云:“
‘长力’疑为‘长刀’之误。《国蓄篇》‘黄金刀币,
民之通施也。’又云:‘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
。’《轻重甲篇》则云:‘今君铸钱立币,民通移。’
是则民所通移者乃刀币也。齐之法币作长刀形,故称之
曰‘长刀’也。”元材案:王说是,郭说非也。“通移
”、“通施”、“通货”皆货币之代名词。“长”读上
声,乃汉人常用语。《汉书.杜周传》“废奢长俭。”
颜思古注云:“长谓崇贵之也。”又《盐铁论.非鞅篇
》云:“商鞅峭法长利。”又曰:“吴起长兵攻取。”
《诛兵篇》云:“周室备礼长文。”皆其证。本书《轻
重戊篇》亦有“出入者长时”之言。郭氏释彼处云:“
长,谓尚也,重也。”得其义矣。力即财力。长力者,
谓人民手中握有货币,势必以财力为尚,而不肯以本农
为计之得,是人君之失筴也。《
盐铁论.刺权篇》大夫云:“今夫
越之具区,楚之云梦,宋之钜野,齐之孟诸,有国之富
,而霸王之资也。人君统而守之则强,不禁则亡。齐以
其肠胃予人,家强而不制,枝大而折干,以专巨海之富
,而擅鱼盐之利也。势足以使众,恩足以恤下。是以齐
国内倍而外附,权移于臣,政坠于家。公室卑而田宗强
,转毂游海者盖三千乘。失之于本,而末不可救。”此
言“四壤之数,君不以轨守,则民且守之”,即所谓“
人君统而守之则强,不禁则亡”之义也。
桓公曰:“轨意安出〔一〕?”
管子对曰:“不阴据其轨皆下制其上〔二〕。”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三〕?”
管子对曰:“某乡田若干?食者若干?某乡之女 事若干?余衣若干?谨行〔四〕州里曰:‘田若干?人 若干?人众田不度食〔五〕若干?’曰:‘田若干〔六 〕?余食若干?’必得轨程〔七〕。此调之泰轨也〔八 〕。然后调立环乘之币〔九〕。田轨〔一0〕之有余于 其人食者,谨置公币〔一一〕焉。大家众,小家寡〔一 二〕。山田间田曰: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则置公 币焉以满其准〔一三〕。重岁丰年〔一四〕,五谷登。 谓高旧之萌〔一五〕曰:‘吾所寄币于子者若干,乡谷 之●若干,请为子什减三。’谷为上,币为下〔一六〕 。高田抚间田山不被谷十倍。山田以君寄币振其不赡, 未淫失也。高田以时抚于主上,坐长加十也〔一七〕。 女贡〔一八〕织帛苟合于国奉〔一九〕者,皆置而券之 〔二0〕。以乡●市准〔二一〕曰:‘上无币,有谷。 以谷准币。’环谷而应筴,国奉决〔二二〕。谷反准, 赋轨币。谷廪,重有加十〔二三〕。谓大家、委赀家〔 二四〕曰:‘上且脩游,人出若干币〔二五〕。’谓邻 县曰:‘有实者皆勿左右。不赡,则且为人马假其食〔 二六〕。’民邻县四面皆●,谷坐长而十倍〔二七〕。 上下令曰:‘赀家假币,皆以币准谷,直币而庚之。’ 谷为下,币为上〔二八〕。百都百县轨据,谷坐长十倍 〔二九〕。环谷而应假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币 重而万物轻。敛万物,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 。万物重十倍〔三0〕。府官〔三一〕以市●出万物, 隆而止〔三二〕。国轨:布于未形,据其已成。乘令而 进退,无求于民。谓之国轨〔三三〕。”
〔一〕 元材案:“轨意安出”,犹 言“以轨守之”之具体措施如何,即其他各篇所谓“行 事奈何”之意。
〔二〕 元材案:阴,密也,犹言秘 密。据即《史记.赵奢传》“先据北山者胜”之据,守 也。犹言占有或掌握。“皆”当依元本作“者”。此谓 为国者如不能将各种会计数字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严守秘 密,便将为富商蓄贾所乘。必须阴据者,一则预防富商 蓄贾与政府争利,二则可以愚弄人民使其对政府进行所 谓轻重之筴时不敢反抗。犹《国蓄篇》之言“故见予之 形,不见夺之理”矣。
〔三〕 闻一多云:“此若复语。若 亦此也。”元材案:此语在本书凡八见。又《地数篇》 亦有“此若言可得闻乎”语,皆当以“若言”二字连用 。《荀子.王霸篇》云:“君人者亦可以察若言矣。” 杨注:“若言,如此之言,谓已上之说。”“此若言何 谓也”,即“此以上之言何谓也”之意。闻氏说非。
〔四〕 吴汝纶云:“行当作循。”
元材案:“行”即下文“行田畴”及《揆度篇》“君终
岁行邑里”之行。此亦汉人常用术语。《汉书.终军传
》:“徐偃使行风俗。军为谒者,使行郡国。”《□不
疑传》:“每行县。”《平当传》:“使行流民幽州。
”《沟洫志》:“
宣帝地节中,光禄大夫郭昌使行河
。”“丞相御史白博士许商治《尚书》,善为算,能度
功用,使行视。”“河堤都尉许商与丞相史孙禁共行视
。”行即巡视。此类之例不可胜举。又《管子.度地篇
》用行字之处亦不少。吴说失之。
〔五〕 俞樾云:“不度食当作不足 食。”元材案:度即上文“而中币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 ”之度。不度即不足。不当改字。
〔六〕 丁士涵云:“此四字疑涉上 文而衍。‘人众田不度食若干’者,食不足于其人也。 ‘余食若干’者,田之有余于其人食也。”元材案:此 文前四句为总冒。谨行州里计分二事:一调查其不足之 情形,二调查其有余情形。故以两“曰”字区别之。丁 说非是。
〔七〕 元材案:程即《荀子.致仕 篇》“程者物之准也”之程,犹今言标准也。轨程即调 查统计所得之标准数据。《盐铁论.水旱篇》云:“县 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又云:“卒 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汉书.尹翁归传》:“使 斫莝,责以员程,不得取代。不中程,辄笞督。”颜师 古注曰:“员,数也。计其人及日数为功程。”此言轨 程,义与员程略同。
〔八〕 猪饲彦博云:“调当作谓。 ”李哲明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泰轨即《揆度篇》 之“大会”。本书“泰”“大”常通用。本篇及《山至 数篇》之泰春、泰夏、泰秋、泰冬,《轻重乙篇》泰皆 作大,可证。大会即大计。
〔九〕 郭沫若云:“‘环乘之币’
,就文中所叙者而推之,当是循环流通之意。本书屡言
‘乘马’,即喻流通,盖古代陆上交通莫便于乘马,故
以之喻货币之流通也。环则周而复始,流通不断也。”
元材案:此说非是。本书乘马一词,皆当作计算讲,说
已见《巨(筴)乘马篇》。此“乘”字亦当作计算讲。
环者周也。“环乘”犹言“统筹”。“环乘之币”,谓
统筹所得之货币数据,即《山至数篇》所谓“
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之
意。“调立”,乃汉人常用语。上引晁错言“调立城邑
”云云,即其证。
〔一0〕丁士涵云:“‘田’疑‘曰 ’字误。”元材案:“田轨”,即上文“田有轨”及“ 必得轨程”之意,指田亩数及肥硗数等而言。丁氏说非 。
〔一一〕梁启超云:“谨置公币,即
铸币。”陶鸿庆云:“‘置’当为‘寄’,涉下文‘则
置公币焉’而误也。谨寄公币者,谓以公币暂寄于民,
而以大家小家别其多寡,故下文云‘重岁丰年五谷登,
谓高田之萌曰,吾所寄币于子者若干’云云,即承此而
言。盖高田有余食,则寄币于民为敛谷之备,间田、山
田食不足,则置币于公以为振赡之用也。此误作‘置’
,则非其旨矣。”郭沫若云:“‘置’字不误。预置之
,亦犹寄也。不应改字。”元材案:梁、陶说非,郭说
近之。置与寄皆放也。“置币”、“寄币”犹言以货币
借贷于人民。《盐铁论.复古篇》云:“设立田官,置
钱入谷。”义与此同。公币,《
山至数篇》作“公钱”,指封建国
家自行铸造之货币,即贾谊所谓之法钱(《汉书.食货
志》)。谓之“公”者,对“私”而言。既曰“
公币”,则必有“私币”存在可知
。《史记.平准书》称:武帝时,“郡国多奸铸钱,钱
多轻。而公卿请令京师铸钟官赤侧,一当五。赋,官用
,非赤侧不得行。……其后二岁,赤侧钱贱,民巧法用
之,不便,又废。于是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
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所前铸
钱皆废销之,输其铜三官。而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
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据王先谦《汉书补注
》考证,云此事在武帝元鼎四年。赤侧钱行使仅二年而
废。则此所谓“公币”或“公钱”者岂即三官钱之反映
耶?
〔一二〕元材案:“大家”即下文之 “巨家”,指大地主言。小家则指小地主及一般农民言 。下文云“谓大家、委赀家曰:上且修游,人出若干币 ”,又云“巨家以金,小家以币”,大小贫富之差,界 限显然,是其证。
〔一三〕丁士涵云:“‘山田’上脱 ‘谓’字。”元材案:丁说非也。“曰”字衍文。此盖 紧承上文而言。谓调查统计既得有标准之数据,乃更进 一步根据此数据作为举行农贷之依据。即将田地分为三 等:凡田亩数之有余于其人食者为高田。高田者《乘马 数篇》所谓“郡县上臾之壤”也。次曰“间田”。又次 曰“山田”。“间田”者中田也,《乘马数篇》谓之“ 间壤”。“山田”则为“下田”,《乘马数篇》谓之“ 下壤”。皆所谓“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者也。《山权 数篇》云:“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其余皆 属诸荒田。”然则所谓“山田”者,殆即所谓“庸田三 石”及“其余皆属诸荒田”者耶?此三种田内之人民, 贫富有余不足之情形不同,故贷款之数量及其举行贷款 之意义亦不一致。高田有余,所贷之款数量必多,而其 意义则为预守其谷。山田间田不足,故其所贷之款数量 亦少,而其意义则为一种赈济性质,故曰“以满其准” 。满其准者,即针对其不足之程度而酌予补充之谓也。 以今语释之,即以贷款补其不足,以满足其最低生活水 平而已。下文云:“龙夏之地,布黄金九千。以币赀金 。巨家以金,小家以币。周岐山至于峥丘之西塞丘者, 山邑之田也。布币称贫富而调之。周寿陵而东至少沙者 ,中田也。据之以币。巨家以金,小家以币。”龙夏之 地当即高田,故贷款之数量特大。“巨家以金,小家以 币”者即此处“大家众,小家寡”之意也。“山邑之田 布币称贫富而调之”者,即此处“置公币以满其准”之 意也。
〔一四〕何如璋云:“重岁丰年,谓
大熟也。重犹丰也。”元材案:此说是也。古人自有复
语,犹《盐铁论.力耕篇》之言“凶年恶岁”矣。安井
衡以重岁为比年,梁启超以“重”字属上为句,许维遹
以“
重”字为衍文,郭沫若以重岁为次
年者皆非。
〔一五〕刘绩云:“萌,田民也。”
元材案:“萌”字在本书各篇中凡二十三见。仅在《轻
重丁篇》一篇中即有“萌”字二十一个。但同篇中又有
“民”字二十三个,“氓”字二个。《丁篇》于分述西
南东北四方受息之萌各若干家后,又总结之曰:“凡…
…受子息民参万家”。分述曰“萌”,总结曰“民”,
可见“萌”即是“民”。又“南方之萌”、“东方之萌
”、“北方之萌”皆作“萌”,而“西方之氓”则作“
氓”。又“子为吾君视四方……其受息之氓几何千家”
作“
氓”,而下文四个“受息之萌”则
皆作“萌”。可见“氓”“萌”二字亦可互用。
〔一六〕安井衡云:“●,时价也。
丰年谷贱,为减寄币什分之三,欲多致谷也。”张佩纶
云:“‘什减三’,谓以所寄公币,归币十之七,归谷
十之三。丰年谷贱,准价必轻,以备凶岁出之。”郭沫
若云:“乡●应比市●国●低。但因丰收,且系预约之
故,谷价应减,故请减十分之三。去岁所置币,以还谷
为上,还币为下。高田之萌有谷,自应还谷而不还币。
然以谷价折合,所得之谷,即除去施予山田之币,较去
岁可得之谷犹多十倍也。”元材案:以上三氏说皆非也
。●即市价,解已见《巨(筴)乘马篇》。乡谷之●,
即乡谷之市价也。此谓至大熟丰收之时,五谷既登,政
府应即开始收回贷款本利。此时谷价必贱,故政府对于
高田之民所贷之款,一律按照现行价格折债为谷。“请
为子什减三”者,即政府将贷款本利,按十分之七折谷
收回,其余三分则仍责令其以货币偿还之。《山至数篇
》所谓“彼谷七原误为十藏于上,三藏于下”者是也。
于是高田之谷遂大部入于政府之手,而货币则仍流通于
民间。依照散轻聚重之原则,谷必重而居于上风,货币
必轻而退居下风。故曰“谷为上,币为下也”。“为上
”“
为下”与“在上”“在下”不同,
说已详《巨(筴)乘马篇》。
〔一七〕丁士涵云:“当读‘高田抚
间田’句,‘不被谷十倍’句,衍‘山’字,‘山田以
君寄币’句。‘抚’,抵也。以高田抵间田之不被谷者
,相去十倍也。山田不被谷,更不止十倍。故寄币以赈
之。下文云:‘周岐山至于峥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
。布币称贫富而调之。’是其证。下文又云:‘周寿陵
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振之以币。’是中田亦寄公币
。上文云:‘山田间田曰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则
置公币焉以满其准。’是其证。”张佩纶云:“《说文
》:‘抚,安也,一曰循也。’以高田之所得,抚安间
田。被,覆也。’山不能覆谷之处,其苦更十倍山田,
则以公币振之,视山田之惠未为过当。《吕览.古乐.
高注》:‘淫,过也。’”颜昌峣云:“‘山不被谷’
,‘山’字衍文,是也。间田即中田也。抚训安抚、抚
恤之抚。下文‘三壤已抚而国谷再十倍’,与此‘抚’
字同义。‘高田’即《乘马数》所云‘上臾之壤’也。
‘高田抚间田’,即《箧乘马篇》所谓‘以上壤之满补
下壤之虚’也。”闻一多云:“疑本作‘间田抚山田’
,残缺仅存一‘山’字。此谓以高田抵间田,不被之谷
十倍,以间田抵山田,不被之谷亦十倍,言高田所产超
出间田十倍,间田超出山田十倍,是高田超出山田二十
倍也。‘失’通‘泆’,泆即溢字。淫、溢皆满也。”
郭沫若云:“‘山’字非衍文。‘山’下夺‘
田’字耳。抚,补也。被,及也。
‘被’字断句,言以高山之丰收与置币换谷之赢余补间
田山田之不及,谷犹较去岁超过十倍。山田即以往岁所
置币施与之亦无损失。”元材案:“山”下脱“田”字
,是也。此当读“高田抚”为句,“间田山田不被”为
句,“谷十倍”为句。“抚”即《曲礼》“国君抚式”
之抚,注云:“抚犹据也。”“被”即《轻重丁篇》“
以东之贱被西之贵”之被。谓高田之谷已由政府用“十
减三”之比例据而有之。间田、山田两地所产之谷,一
则仅可自给,一则原本不足,不能互相补充,故其谷价
涨至十倍也。淫者过也。“山田以君寄币振其不赡,未
淫失也”者,谓山田食本不足,政府以贷款赈济之,虽
不能获得大利,然《乘马数篇》云:“以上壤之满,补
下壤之虚”,此乃政府应尽之义务,不得谓为过失之举
也。至高田之谷,则早已掌握在政府手中,聚则重,故
得“坐长加十”也。“加十”者,加十倍也。上文云“
谷十倍”,今又加十倍,即二十倍。《巨(筴)乘马篇
》云:“泰秋子谷大登,国谷之重去分。谓农夫曰:‘
币之在子者以为谷而廪之州里。’国谷之分在上,国谷
之重再十倍。”义与此同。诸氏说皆非。
〔一八〕张佩纶云:“贡、工通。《
易.系辞.传》‘六爻之义易以贡’,《释文》:‘贡
,京、陆、虞作工,荀作功。’”元材案:“
女贡”亦汉人通用术语。《盐铁论
.论功篇》文学云:“女无绮绣淫巧之贡”,《汉书.
食货志》云:“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皆各自占所
为于其所在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
其一为贡。”是其证。
〔一九〕元材案:“奉”字解已见《 巨(筴)乘马篇》。国奉谓供国家之用。《山至数篇》 云:“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 ,皆有矩券于上。”“国器君用”与“国奉”同。
〔二0〕安井衡云:“合于国所供用 者,皆留而券之,不即予直。”尹桐阳云:“置,值也 。券若今期票。《墨子.号令》‘叔粟米布钱金出纳畜 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元材案:券即 契约。《汉书.高纪》颜师古注曰“以简牍为契券”是 也。置即《盐铁论.水旱篇》“民相与市买……不弃作 业,置田器各得所欲”之置,犹言购买。“置而券之” ,即定价收购,订立合同。
〔二一〕郭沫若云:“‘乡●’当是 乡谷之价。预定女工之织帛而以谷价为准者,《国蓄篇 》云:‘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 万物必贵。’古人行实物交易,谷与帛之间必有一定之 比值,亦可准谷价而折合币值也。”元材案:乡●指谷 价言。市准,指女贡织帛之价言。上文云:“乡谷之● 若干。”可证。“●”与“准”皆含有政府规定价格之 意,故“市准”下文又作“市●”,犹王莽之“市平” 也。本书言“以谷准币”,“以币准谷”,皆以货币与 谷物为交易之媒介。即《国蓄篇》所谓“挟其食,守其 用,据有余而制不足”者是也。至何时“以谷准币”, 何时“以币准谷”,则完全以对封建国家有利无利及利 之大小以为转移,根本无一定比值之可言。郭说非。
〔二二〕元材案:“环谷而应筴”,
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决”即《山至数篇》“苟从责者乡
决州决,故曰就庸一日而决”,《
轻重乙篇》“君直币之轻重以决其
数,使无券契之责”及《轻重丁篇》“决其子息之数使
无券契之责”与居延出土《建武二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
册》“粟君因以其贾予恩,已决”及“粟君因以其贾与
恩牛,已决”(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甘肃居延考
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同上册《释文》)之决,皆当作解
除债务关系讲。“国奉决”者,谓女工织帛等合于国奉
之各种生产品,皆由政府预为定价收购,并订有合同。
今皆按照现行乡市价格,一律折谷偿还。如此则政府无
须另筹资金,但利用谷之循环涨落所增加之赢利,即足
以解除国奉之债务而有余矣。本篇下文收敛牛马、《巨
(筴)乘马篇》收敛国器及《山至数篇》收敛皮革筋角
等财物之方法,皆与此同。
〔二三〕丁士涵、郭沫若均以“谷”
字上属为句。丁云:“‘国奉决谷’言国用发之以谷也
。上文云:‘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即国用也。反,
还也。‘还准赋轨币’,即所谓‘以谷准币’也。上文
山田间田置公币,高田置币而偿,谷坐长加十。此又以
谷准币,国奉决谷以应币。故谷廪之重又加十也。”郭
云:“‘环谷而应筴’者,筴即券也。言照预约之券以
谷支付。‘国奉决谷’者,国用之帛一以谷决算之。其
结果以贱价之谷易得多量之帛。其所多得之帛,如反照
现价核算时,则应多付出谷物十倍。既少付出谷物十倍
,则是谷廪又增加十倍。”元材案:两说皆非是。此当
读“谷反准”为句,“赋轨币”为句,“谷廪”为句,
“重又加十”为句。“谷反准”者,谓政府既以谷准币
为偿付女贡织帛之用,是谷由政府手中散入民间。散则
轻,故前在政府手中虽坐长十倍,今散入民间,又由重
反轻,而回跌至于五谷初登时之原有水平。《山至数篇
》所谓“国岁反一”,“谷准反行”,即此意也。谷既
由重反轻,政府又宜采用与上面不同之政策。此政策为
何?即“赋轨币,谷廪”是也。轨币即由调查统计而得
出之一定数量的货币,亦即合于所谓“轨程”之货币。
赋即《国蓄篇》“
春赋以敛缯帛”之赋,贷予也。此
谓政府应以一定数量之货币贷之于人,将此“反准”之
谷购而藏之。如此,聚则重,可使谷价又加涨十倍。此
数句系虚冒,以下乃再言具体进行方法。
〔二四〕何如璋云:“‘大家委赀家
’,谓积币多者。”元材案:“
大家”指地主。“委赀家”即《轻
重丁篇》所谓“称贷之家”,《史记.货殖传》谓之“
子钱家”,盖以高利贷为业者,犹马克思之言“
专门的货币贮藏者”矣。(见《资
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第一版第七七一
页)
〔二五〕赵用贤云:“一本作‘上且
邻循’。”戴望云:“元本‘脩’作‘循’。”丁士涵
云:“‘脩’当为‘备’,‘游人’,游士也。具游士
出若干币,计直以假谷也。”张佩纶云:“《礼记.中
庸.郑注》:‘脩,治也。’‘游人’当为‘游民’。
”尹桐阳云:“‘
上且脩游’,游谓游观之处,若离
宫然。”闻一多云:“此当作‘上且循游’句,‘人出
若干币’句。‘循’与‘巡’通,‘循游’即巡游也。
《白虎通.巡狩篇》:‘巡者循也。’《华严经音义》
上引《
珠丛》:‘循,巡也。’”郭沫若
云:“古本、刘本、朱本作‘上且邻循游’。则‘循’
字当即‘县’字之误。古文县或作●(金文《县妃●》
),故致误也。上且巡游邻县,故下文有‘谓邻县曰’
云云,又有‘邻县四面皆●’,预为之准备也。”元材
案:元本及闻说是也。此言政府应先以“上且循游”之
名义,下令于某都某县之大家及委赀家,责其每人借币
若干,以为进行巡游之用。《盐铁论.散不足篇》贤良
云:“秦始皇数巡狩五岳滨海之馆,以求神仙蓬莱之属
。数幸之郡县,富人以赀佐,贫者筑道旁。”然则此种
假借名义,向人民勒索贡献,秦始皇早已行之,非本书
作者之所独创矣。
〔二六〕安井衡云:“实,谷实也。
勿左右,不许出粜也。”张佩纶云:“‘实’,谷也,
又财货也。‘勿左右’,谓勿假赀于左邻右邻也,官且
自假之。”郭沫若云:“‘勿左右’,谓勿游移也。民
谓富民也。即上文所谓‘大家委赀家’或‘有实者’。
”元材案:实指谷言,解已见《国蓄篇》。“皆勿左右
”,《轻重甲》及《轻重丁篇》作“皆勿敢左右”。犹
言不得自由处理。假即《山权数篇》“以假子之邑粟”
之假,借也。“民”字下属。《轻重丁篇》“此谓乘天
啬(
灾)而求民邻财之道也”,亦以“
民邻”连言,可证。此谓政府既拥有大量从大家、委赀
家借来之货币,因又下令于该都县之四邻各都县,将所
有各都县内有实者所藏之谷,一律加以封存冻结,不许
自由买卖。谓如循游之时,或将借用此项藏谷,供随从
人马刍米之资。梁启超所谓“告四邻各县之民,使勿贱
卖其谷,君所至,则人马须借食之”是也。安井说得之
。
〔二七〕郭沫若云:“依下文‘百都
百县轨据’,此‘●’字当为‘
据’字之误,言遵照上命也。”元
材案:●字之义,解已见《巨(筴)乘马篇》。此谓人
民四邻之谷既经政府封存冻结,不许自由买卖,则在各
该都县区域内之人民不能得到谷物之接济,聚则重,少
则贵,因而谷价必随之而坐长至于十倍也。不必改字。
〔二八〕安井衡云:“令曰赀家所假 贷之币,以谷价准币数,与所假贷之币,相值而偿之。 于是谷为之下流,币为之上入。”郭沫若云:“此因谷 价既已坐长十倍,而上且多谷,故当赀家假币时,为上 者以谷付之,而回收时准值折合,望还币而不还谷。故 下文云:‘环谷而应假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也 。”元材案:“庚”同“赓”,解已见《国蓄篇》。为 上、为下,解已见《巨(筴)乘马篇》。赀家假币,即 上文用“上且循游”之名义向大家委赀家所借之币。此 谓谷价既坐长十倍,乃又下令:所有政府与大家委赀家 间之债务关系,一律得以谷准币,即按照谷之现有市价 ,以相当于所贷币数之谷偿还之。故谷散而币聚,散则 轻,聚则重,于是谷又退居下风,而币反在上风矣。两 氏皆以“为上为下”为“在上在下”,失之远矣。
〔二九〕闻一多云:“‘据’当为‘
●’,字之误也。上文‘邻县四面皆●’可证。”郭沫
若云:“闻说适得其反。‘轨据’谓依据也,即照令行
事。上文‘邻县四面皆●’,‘●’则当是‘据’字之
误。”元材案:两处皆不误,不必改字。郭氏以“据”
为“遵照上命”(
见上)或“照令行事”,殊有未照
。●与据皆有管制义,说已见《巨(筴)乘马篇》。都
,都市。县,县邑。云百者,言其众。“百都百县”亦
秦汉时人常用语。《商君书.靳令篇》云:“使百都之
尊爵厚禄以自伐。”《垦令篇》云:“百县之治一形,
则从法者不敢改其制。”《吕氏春秋.仲夏纪》云:“
乃命百县雩祭祀百辟卿士有益于民者以祈谷实。”此言
百都百县,乃统全国之都县而言之也。“轨据”谓按照
“轨程”所揭示之数据而管制之,即《山至数篇》“夺
之以会”之意。盖上文所述,不过以一都一县为例,此
则指全国而言。谓不仅一二都县而已,即推而及于全国
百都百县,但能据之以轨,皆可使其谷坐长十倍,与某
都某县同。
〔三0〕元材案:谷价既坐长十倍, 然后按照前例,将所有各地之债务关系即政府向人民所 借之货币,皆以谷按照十倍之市价偿付之。如此则全国 百都百县之货币之十分之九,皆可退出流通界而为政府 所收藏。仅其中十分之一系政府买谷时所实际支出者仍 在民间流通。于是币值上升而物价大跌。政府既拥有大 量货币,民间则无币有物,需要货币之心甚切。政府乃 更转变其目标,以所藏十九之币大量收购万物,则万物 之绝大部分退出流通界而为政府所收藏。于是流通中之 货币数量大为增加,而流通中之万物则大为减少。而向 之币重而万物轻者,令则转变为币轻而万物重,且至于 十倍矣!
〔三一〕元材案:“府官”,《汉书 .贡禹传》“禹为河南令,以职事为府官所责”,颜师 古注云:“太守之府。”此处盖指主持财政经济政策之 机关,如桑弘羊之平准均输,王莽之五均司市钱府等而 言。《管子.幼官篇》云:“量委积之多寡,定府官之 计数。”以“委积”“计数”与“府官”并列,义与此 同。
〔三二〕愈樾云:“‘隆’当作‘降
’,古字通用。《书.大传》‘
隆谷’,郑注曰:‘隆读如庞降之
降。’是其证也。此言物重则出之,及降杀而后止,故
曰降而止。《广雅.释诂》曰:‘●,减也。’‘降’
与‘●’同。”张佩纶云:“《礼记.祭义.注》:‘
隆犹多也。’物少则价长,今以市●平之,物多则止。
”郭沫若云:“俞说是也。以‘万物’断句,张未得其
读。本篇所言乃平价政策,‘隆’读为降者,谓物价下
降。”元材案:以“万物”断句,郭说是也。惟谓“本
篇所言乃平价政策”,似未得其旨。本书作者站在封建
统治阶级立场,为封建国家利益创造出一整套“无籍而
赡国”之理财理论。在其思想深处,实亦存在有两种不
同利益之矛盾。为维持封建秩序之稳定,需要适当限制
富商蓄贾之兼并,因而有时亦要求调节商品流通,以缩
小物价波动之幅度。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人为地制造供
需关系之失调,通过大幅度之物价波动,以攫取最大限
度之商业利润,为封建国家扩充其财政收入。此两种对
立之经济思想在本书各篇中同时有所表现。但前者只处
于次要、从属之地位。可以断言,《管子轻重》一书,
实际上是一种单纯为封建国家追求商业利润而服务之经
济理论。即以本篇所论而言,虽亦有“山田以君寄币振
其不赡”之措施,但实质上则其主要目标,皆放在“谷
坐长而十倍”与“万物重十倍”上。所谓“以市●出万
物,降而止”者,不过在“万物重十倍”时,将万物抛
出。但价落时,应即停止,以免受到损失。谓为“平价
政策”,未免有颠倒主从关系之嫌矣。
〔三三〕元材案:布,布置。“布于 未形,据其已成”,与《山权数篇》“动于未形,而守 事已成”,语意全同。例如置公币于五谷未登之前,置 券于女贡织帛未成之前,而占有其劳动成果于已登已成 之后。其中经过,但须以号令进退,毫无籍求于民之迹 象。当然,此所谓“无求于民”,只是将封建强制捐税 ,通过所谓轻重之筴即价格政策之运用而全部转嫁于劳 动生产者身上。使劳动生产者始终处于不自觉察之中。 予在《巨(筴)乘马篇》已详论之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不籍而赡国,为之有道乎〔 一〕?”
管子对曰:“轨守其时〔二〕,有官天财〔三〕 ,何求于民!”
桓公曰:“何谓官天财?”
管子对曰:“泰春,民之功繇。泰夏,民之令之 所止,令之所发。泰秋,民令之所止,令之所发。泰冬 ,民令之所止,令之所发〔四〕。此皆民所以时守也, 此物之高下之时也,此民之所以相并兼之时也。君守诸 四务〔五〕。”
桓公曰:“何谓四务?”
管子对曰:“泰春,民之且所用者〔六〕,君已 廪之矣。泰夏,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秋,民 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冬,民之且所用者,君已 廪之矣。泰春功布日〔七〕,春缣衣,夏单衣〔八〕, 捍宠累箕胜籯屑●〔九〕,若干日之功,用人若干。无 赀之家皆假之械器胜籯屑●公衣。功已而归公衣,折券 〔一0〕。故力出于民而用出于上〔一一〕。春十日不 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敛实,冬二十日 不害除田。此之谓时作〔一二〕。”
〔一〕 元材案:此承上文“无求于 民”之意而引申之。不籍即无籍,解已见《巨(筴)乘 马篇》。
〔二〕 元材案:时即下文所谓“此 皆民所以时守也,此物之高下之时也,此民之所以并兼 之时也”之时,指农业季节性而言。盖春耕十日,夏芸 十日,秋收十日及冬除田二十日皆能引起农业人民对生 产及生活资料之迫切需要。轨守即轨据之意,解已见上 。谓此时政府如不能根据调查统计而得之轨程,及早将 各种必需品预为准备,必将造成物价上涨,而为富商蓄 贾所乘也。《乘马数篇》“以时行”,“此国筴之时守 也”,“章四时”,《山权数篇》“此之谓乘时”,《 山至数篇》“王者乘时”,白圭“乐观时变,趋时若猛 兽鸷鸟之发”,陶朱公“与时逐而不资于人,能择人而 任时”,司马迁言“既饶争时”(《史记.货殖列传》 ),亦即此“时”字。
〔三〕 元材案:“官天财”之官, 亦当读作管。天财,即自然资源,解已见《国蓄篇》。 “有”与“又”通。《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王 者塞天财,禁关市,执准守时,以轻重御民。”意与此 同。
〔四〕 元材案:此节原文意义不甚 明显。尹注云:“繇,与招反。”又云:“谓山泽之所 禁发。”又案《轻重乙篇》云:“夫岁有四秋而分有四 时。故曰农事且作,请以什伍农夫赋耜铁,此之谓春之 秋。大夏且至,丝纩之所作,此之谓夏之秋。而大秋成 ,五谷之所会,此之谓秋之秋。大冬营室中,女事纺绩 缉缕之所作也,此之谓冬之秋。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 。已得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 物不得有常固。”与本文所论大同小异。大即泰。《通 典.食货》十二引此文注:“泰,当也。”所谓“四时 ”“四秋”,盖皆指农副业生产季节而言。
〔五〕 安井衡云:“四务,百姓四 时所务也。”元材案:《通典.食货》十二引此“君守 诸四务”作“君素之,为四备以守之”。又尹注云:“ 四时人之所要。”皆下文“民之且所用者”之意。左昭 二十三年传“三务成功”,杜注:“春夏秋三时之务。 ”此连冬言,故曰“四务”也。
〔六〕 何如璋云:“且所用者,且
,将也。《秦策》:‘城且拔矣。’《吕览.音律》:
‘岁且更起。’且字注同。”张佩纶云:“且,将也(
《吕览.注》屡见)。且所用者,言所将用也。”元材
案:此说是也。且者,《墨子.经说上》云:“且,自
前曰且,自后曰已,方然亦且。”盖凡事,从事前言之
,或临事言之,皆可曰且。如“
上且循游,则且为人马假其食。”
事前之且也。如《诗》“匪且有且”,《毛传》云:“
此也。”此方然之且也。惟从事后言之,则为已然之事
,不得言且。故曰“自后曰已”。此文“且”字及“君
已廪之”之“已”字互为对文,正与《墨经》所论相符
。于省吾谓“‘且所用’不词。‘且’本应作‘宜’”
者非。
〔七〕 张佩纶云:“‘功布日’当
作‘布日功’。”郭沫若云“‘
泰春功布日’者,‘功’当为公,
声之误。‘日’当为曰。下文‘春缣衣’,至‘折券’
,即为公家所布之功令。”元材案:布,施也。功布日
,谓施工之时,即“其始播百谷”之时也。张、郭二氏
说皆非。
〔八〕 张佩纶云:“缣当为兼,字
之误也。《荀子.正名篇》:‘
单不足以喻则兼。’是‘兼’对‘
单’而言。‘兼衣’即祫衣。单衣者,《方言》:‘禅
衣,江淮南楚之间谓之褋,关之东西谓之禅衣。’”元
材案:《汉书.外戚传》:“媪为翁须作缣单衣。”缣
单衣即此处之缣衣单衣,则汉人本作缣,似不必改为兼
。颜师古不知缣单衣是两种不同之衣,而曰“缣即今之
绢”。果如此说,以绢为农民制衣之用,未免太美化封
建剥削阶级矣。
〔九〕 洪颐楫云:“此皆械器名。
宠疑作笼。●即●字之误。”王念孙云:“胜当为□,
字之误也。《说文》:‘□,囊也。’《商子.刑赏篇
》曰:‘赞茅岐周之粟,以赏天下之人,不得人一□。
’《
赵策》曰:‘赢□负书担□。’《
秦策》‘□’作‘縢’,义同。屑,碎米也。《广雅》
作‘●’。●,糗字之误。糗,干粮也。’王引之曰:
“捍盖梩字之误。《说文》:‘●,臿也。或作梩。’
《方言》曰:‘臿,东齐谓之梩。’《周官.乡师.注
》引《司马法》曰:‘辇一斧一斤一凿一梩一锄。’《
孟子.滕文公篇》:‘藟梩而掩之。’赵注曰:‘藟梩
,笼臿之属。’谓藟为笼属,梩为臿属也。故《
管子》亦以‘梩笼’并言之。”张
佩纶云:“《说文》:‘箕,簸也。’屑当为筲。《论
语.郑注》:‘筲,竹器也。’●,郑氏《周礼.注》
:‘犹束也。’筲以盛饭,●以束禾,固田家之器矣。
若改为屑糗,则事先既以干饭廪藏,功已复以干饭归公
,管子岂能迂琐若此?”元材案:以上各说所释不同,
未知孰是。总之所谓梩笼累箕□籯屑●公衣,即《国蓄
篇》所谓“耒耜械器种饟粮食”之属,皆政府平日以“
财准平”所廪藏而待用者。上文所谓“君已廪之”者,
即此物也。
〔一0〕猪饲彦博云:“‘衣’字衍 。言民功既毕,而器械之属皆归之于公,折毁其券也。 ”安井衡云:“谓既归纳诸物于公,乃折假时所入之券 也。”张佩纶云:“衣字似衍。《汉书.高纪》:‘两 家常折券弃负。’师古曰:‘以简牍为契券,既不征索 ,故折毁之,弃其所负。’彼以弃负折券,此则以归公 折券。”元材案:三氏说皆是也。《轻重丁篇》“折其 券而削其书”,尹注云:“旧执之券,皆折毁之。所书 之债皆削除之不用。”此盖谓当泰春开始施功之时,即 当预计一年四季之中农民所需要者,共须春之缣衣,夏 之单衣及梩笼等器械与种饟粮食各若干,施功若干日, 每日须劳动力若干人。然后调查统计其确属贫苦无资者 ,分别以所廪藏之械器公衣及种饟粮食贷之。及施功既 毕,则令其将所假之械器公衣及种饟粮食,作价归偿而 折毁其假时所立之券契。如作“归公衣”,则公衣已服 用数月之久,岂复能物归原主耶?据此,则封建国家在 “天财”二字上已前后进行剥削达三次之多。即第一次 “封天财之所殖”(见《国蓄篇》),将材料卖与人民 作为制造各种械器及女工织帛之用。第二次,以“币重 而万物轻”之币收敛万物,而廪藏之。第三次,将廪藏 之万物假贷之于农民,至秋收时再按时价收回。然则所 谓“轨守其数,有官天财”者对劳动人民之盘算,可谓 无微不至矣。倘所云“言利事析秋毫”者非耶?
〔一一〕元材案:此处“用”字与《 国蓄篇》:“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之用不同。后者 指黄金刀币言,前者则指上述械器公衣种饟粮食等用物 即生产及生活资料而言。力出于民而用出于上者,劳力 由人民自出,用物则由政府供给也。
〔一二〕元材案:不害,不妨害。时 作谓及时而作。农民得政府之假贷,不虞用物之缺乏, 则春夏秋不过十日,冬不过二十日,即可以竣其农功矣 。十日者,尹桐阳云:“《臣乘马》曰:‘春事二十五 日之内。’此云十日,据最急言耳。”其说是也。张佩 纶以“十日、二十日为四时用民之力之日数”者非。
桓公曰:“善。吾欲立轨官〔一〕,为之奈何? ”
管子对曰:“盐铁之筴足以立轨官〔二〕。”
桓公曰:“奈何?”
管子对曰:“龙夏之地〔三〕,布黄金九千〔四 〕。以币赀金,巨家以金,小家以币〔五〕。周岐山至 于峥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六〕,布币称贫富而 调之。周寿陵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七〕,据之以币〔 八〕。巨家以金,小家以币。三壤已抚而国谷再什倍〔 九〕。梁渭阳琐之牛马满齐衍〔一0〕。请驱之颠齿, 量其高壮〔一一〕,曰:‘国为师旅,战车驱就敛子之 牛马〔一二〕。上无币,请以谷视市●而庚子。’牛马 为上,粟二家〔一三〕。二家散其粟,反准,牛马归于 上〔一四〕。”
管子曰:〔一五〕“请立赀于民,有田倍之,内 毋有,其外外皆为赀壤。被鞍之马千乘,齐之战车之具 具于此〔一六〕,无求于民,此去丘邑之籍也〔一七〕 。国谷之朝夕在上〔一八〕,山林廪械器之高下在上〔 一九〕,春秋冬夏之轻重在上。行田畴〔二0〕,田中 有木者,谓之谷贼。宫中四荣,树其余曰害女功〔二一 〕。宫室械器非山无所仰〔二二〕。然后君立三等之租 于山〔二三〕,曰:握〔二四〕以下者为柴楂〔二五〕 ,把以上者为室奉〔二六〕,三围以上为棺椁之奉〔二 七〕。柴楂之租若干,室奉之租若干,棺椁之租若干。 ”管子曰:“盐铁抚轨。谷一,廪十,君常操九,民衣 食而繇,下安无怨咎〔二八〕。去其田赋以租其山〔二 九〕,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三0〕,小家菲葬〔三 一〕其亲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宫室者服重租,小家为 室庐者服小租。上立轨于国,民之贫富如加之以绳〔三 二〕,谓之国轨。”
〔一〕 安井衡云:“轨官,量度货 财之官。”元材案:轨官者谓主掌会计事宜之官。如《 史记.平准书》云:“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 ;《张丞相列传》:张苍“迁为计相。一月,更以列侯 为主计四岁。……苍又喜用算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 府,领主郡上计者”是也。引申其义,与平准均输等官 之性质亦颇相同。
〔二〕 元材案:全篇除下文“盐铁
抚轨”四字外,更无一语及于盐铁。何以谓“盐铁之筴
足以立轨官”?当是言以盐铁政策所获之盈利作为资金
,为设立轨官之用也。尹桐阳云:“盐铁之策行,则可
得多数之黄金与币,便用以据人之地。故必先正盐铁之
筴,然后足以立轨官。”其说是也。盖轨官之立,第一
所需要者即为大量之资金,《国蓄篇》所谓“万室之都
必有万钟之藏,藏繦千万。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
繦百万”者也。仅龙夏之地即须布黄金九千,其他自亦
不在少数,此项资金自必有其来源。否则巧妇不能为无
米之炊,虽立轨官,亦将无济于事。盐铁之筴者,即《
海王篇》所述之管山海政策,亦即所谓盐铁专卖政策也
。据彼处所计算,仅盐一项,万乘之国一月之入即可得
六千万。铁官之数所入当与此同。有此资金,则长袖善
舞,多财善贾。轨官之立自可顺利进行,无有滞碍矣。
又案此亦系根据汉代事实而得之结论。汉自武帝置盐铁
官,计盐官二十七郡,为官三十有六。铁官四十郡,为
官四十有八。《汉书.食货志》记其成绩(《
史记.平准书》同)云:“而县官
以盐铁之故,用少饶矣。”又云:“汉连出兵三岁,诛
羌,灭两粤,费皆卬大农。大农以均输盐铁助赋,故能
赡之。”又《盐铁论.轻重论》御史云:“当是之时,
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克获之赏,以亿万计,皆赡大
司农。此皆盐铁之福也。”又云:“今大夫君修桓管之
术,总一盐铁,通山川之利而万物殖。是以县官用饶足
,民不困乏,本末兼利,上下俱足。”足见汉代桑弘羊
所主持之各种经济政策,其所得利益,实以盐铁专卖一
项为最大最多,而各种经济政策之得以积极推行,亦皆
唯盐铁之利入是赖。与此处所云“盐铁之筴足以立轨官
”者情形正全相同。且以“盐铁”二字连称亦唯汉人始
有之。仅《盐铁论》一书中,盐铁二字连称者即达三十
四次之多。此又本书成于汉人之一大证也。
〔三〕 郭沫若云:“自此以下,凡 ‘管子’对答之词,与‘盐铁之筴’毫无关联,当是他 篇脱简羼入于此。”元材案:此说非也。“盐铁之筴足 以立轨官”,只是说明“立轨官”资金之来源当于盐铁 政策所得赢利中取之。自“龙夏之地”以下,乃详论“ 立轨官”以后之具体措施。惟本文确有错简,即下文“ 管子曰盐铁抚轨”云云二十五字,当在此处“管子对曰 :龙夏之地”之上,与“桓公曰……为之奈何”之后, 说详下。龙夏二字又见《山至数篇》。彼处云:“龙夏 以北至于海庄,禽兽牛羊之地也。”“龙夏以北”与“ 龙夏之地”自非一地。“龙夏之地”当系上臾之壤,即 “田轨之有余于其人食者”,故放款特多。龙夏疑即龙 门大夏。《史记.货殖列传》“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 ,与上引《山至数篇》所言正相符合。又《始皇本纪》 琅邪刻石云:“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 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又《李斯传》云:“禹 凿龙门,通大夏。”《正义》:“杜预云:‘大夏,太 原晋阳县。’按在今并州。”《山至数篇》所谓“龙夏 以北”,当即龙门大夏以北,亦即《史记》“龙门之北 ”也。“至于海庄”,即《史记》“碣石之北”也。此 等地名皆系著者任意假设之词,初不必有事实根据。但 亦未始不可以看出其时代背景。故备言之。
〔四〕 元材案:此布字及下文“布
币”之布,即左襄三十年传“皆自朝布路而罢”之布,
注:“布路,分散。”犹言发放。“布黄金”、“布币
”谓将黄金及货币为资金,发放农贷,以预购其谷物。
犹《
史记.平准书》之言“散币于邛僰
以集之”矣。《山至数篇》“以国币之分复布百姓”及
“布币于国”,两“布”字义与此同。
〔五〕 元材案:赀者助也。以币赀 金,谓以货币为黄金之辅也。金价贵,币价贱,故巨家 以金,小家以币。盖即上文“大家众,小家寡”之意。 换言之,即大家多借,小家少借也。
〔六〕 元材案:周岐山即周地之岐
山,太王所迁者,在今陕西省岐山县东北。峥丘又见《
轻重丁篇》。细玩两处文意,其地似在西北一带。塞丘
则又在峥丘之西,疑指西北边郡而言。《汉书.食货志
》云:“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
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中国缮道馈粮。远
者三千,近者千余里,皆卬给大农。”颜师古注曰:“
斥塞,广塞令却。初置二郡故塞更广也。”《
史记.货殖列传》:“塞之斥也,
而桥姚已致马千匹。”然则所谓塞丘云云,岂即汉武帝
时所斥之塞之反映耶?
〔七〕 元材案:古代寿陵有四。一 为燕之寿陵。《庄子.秋水篇》:“且子不闻寿陵余子 之学步于邯郸与?”成玄英疏:“寿陵,燕之邑。”一 为赵之寿陵。《史记.赵世家》:“肃侯十五年,起寿 陵。”《集解》徐广曰:“在常山。”一为秦之寿陵。 《史记.吕不韦传》:“孝文王后曰华阳太后,与孝文 王会葬寿陵。”《正义》:“秦孝文王陵在雍州万年县 东北二十五里。”一为汉之寿陵。《汉书.元纪》:“ 永光四年,以渭城寿陵亭部原上为初陵。”渭城本秦咸 阳县,汉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罢属长安。武帝元鼎 三年更名渭城。故城在今陕西省咸阳县东。此文既云“ 周寿陵”,自是指周地之寿陵而言。但周无以墓地称寿 陵之事。疑此寿陵即汉寿陵。少沙,张佩纶云:“即东 莱郡之万里沙。”闻一多云:“少沙即夙沙。在今山东 旧胶东道境。”今案少沙究在何处,今已无考。但既云 在周寿陵之东,则其地是指东方某地而言甚明。上言“ 周岐山至于●丘之西塞丘”,此言“周寿陵而东至少沙 ”,则著者显系以周畿关中地区为中心。由此以西至西 北边郡新斥之塞。由此以东则至滨海之万里沙或夙沙。 北则至于龙门大夏。由此等地望观之,则本书必非秦汉 以前所作明矣!
〔八〕 丁士涵云:“据乃振字误。 ”郭沫若云:“丁说非是。‘寿陵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 ’,既为‘中田’,且尚不知岁之丰敛,何以即先‘振 之以币’?说不可通。‘据’谓枝持也,即预贷之以币 ,以作耕事之准备,将来视岁之丰敛,尚须回收,以谷 物还付。”元材案:郭驳丁说是也。但“据”即“阴据 其轨”及“轨据”之据,乃据而守之之意,解已详上文 。谓为枝持,尚未得其义。
〔九〕 元材案:三壤即指上文“龙 夏之地”、“周岐山以西至●丘之西塞丘”之山田与“ 周寿陵而东至少沙”之中田而言。此谓三地之谷已为政 府所占有,藏则重,故又坐长至于再什倍也。再十倍即 二十倍,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一0〕丁士涵云:“‘齐’字衍。
‘满衍’是繁盛之义。《山至数篇》云:‘伏尸满衍’
,则‘满衍’二字连文。”张佩纶云:“《山权数篇》
‘梁山之阳’,《轻重丁篇》‘龙斗于马谓之阳’。今
以意定之,梁者梁驺也。《鲁诗传》:‘古有梁邹者,
天子之田也。’‘
渭’‘琐’并淄之误。‘琐’一作
“璅’,与‘淄’相近。淄阳,淄水之阳。《汉书.地
理志》:‘齐郡临淄,师尚父所封,如水西北至梁邹入
泲。’《周礼.大司徒》‘坟衍’,注‘下平曰衍’,
言牛马满于齐之衍也。”闻一多云:“梁,梁山:渭,
渭水。自昔为产马之地。赵之先祖非子为周孝王主马于
汧渭之间,是也。马以梁渭所产者为佳,故马称梁渭。
‘阳琐’当作‘琐阳’。左定七年传‘齐郑盟于琐’。
晋《地道记》‘元城县有琐阳城’(今河北大名县)。
梁渭斥马言,然则琐阳殆斥牛言欤?‘梁渭琐阳之牛马
满齐衍’者,牧养牛马之地虽在齐,其种固不妨来自梁
渭琐阳。诸家或欲删‘齐’字,或欲改梁渭阳琐为梁驺
淄阳,失之泥矣。”郭沫若云:‘梁渭’与‘阳琐’,
当是二家姓名。下文云‘国为师旅,战车驱就,敛子之
牛马。上无币,请以谷视市●而庚(更)子牛马’,两
‘子’字均指此有牛马者言。又其下两见‘二家’字,
故梁渭与阳琐必为二家姓名,文字始成条理。”元材案
:梁即梁山,渭即渭水,闻说是也。但“渭阳”二字当
连读。梁渭阳,即梁山与渭阳。梁山,《方舆纪要》:
“在干州西北五里。山势迂回,接扶风、岐山二县之境
。”渭阳,《汉书.地理志》:“左冯翊阳陵,故弋阳
,景帝更名。莽曰渭阳。”故城在今陕西省咸阳县东。
琐即左定七年“齐郑盟于琐”之琐,今地未详。衍即《
汉书.郊祀志》“其口止于衍”之衍。注引李奇曰:“
三辅谓山阪间为衍。”依《山至数篇》“伏尸满衍”一
语观之,则“满齐衍”者,谓充满于齐国之平野,犹《
盐铁论.盐铁取下篇》之言“原马被山,牛羊满谷”,
盖极言牛马之多也。此处以梁山渭阳及琐之牛马可以满
齐衍,与上文以齐可以在龙夏岐山以西至塞丘,寿陵以
东至少沙等地区进行农贷,及《轻重丁篇》以渭水之阳
为齐郊,《轻重戊篇》以齐可以令人载粟处芊之南,鲁
可以削衡山之南,皆是著者任意捏造事实,以为说明其
所谓轻重之筴之举例,初未计及所捏造事实之是否合于
历史与地理的真实情况,故遂露此破绽也。而著者之屡
以周秦汉代及新莽地望(如周岐山寿陵及渭阳江阳等)
及三辅方言(如衍)为言,可见其为长安人或虽非长安
人而实际居住在长安者,实甚显明。张佩纶不知此理,
硬欲证明书中某地为春秋时齐国之某地,徒见其徒劳无
功而已!闻氏以“牛马种来自梁渭琐阳”释“满齐衍”
,郭氏以“梁渭阳琐为二家姓名”,均嫌牵附,故不从
之。
〔一一〕猪饲彦博云:“‘驱’疑当 作‘区’。言区别马之颠齿以相其长壮也。”张佩纶云 :“‘驱之颠齿’,当作‘区其颠齿’。《诗》‘有马 白颠’。《尔雅.释畜》:‘马的颡白颠’。舍人曰: ‘的,白也。颡,额也。额有白毛。”《论语》马融注 :‘区,别也。’《后汉书.马援传》:‘臣谨依仪氏 ●中,帛氏口齿,谢氏唇□,丁氏身中,备以数家骨相 以为法。’区其齿,《周礼》郑司农注:‘马三岁曰駣 ,二岁曰驹。’说文:‘二岁曰驹,三岁曰駣。●,马 八岁也。’量其高壮,《周礼.庾人》:‘马八尺以上 为龙,七尺以上为騋,六尺以上为马。’元材案:两氏 说皆是也。区之颠齿,所以辨马之老少;量其高壮,所 以辨马之大小。老少大小不同,价格亦自不一,故须区 而量之。
〔一二〕元材案:此当作“战车驱就 敛子之牛马”为句。此“驱”字与上“驱”字之作区别 讲者不同,此“驱”乃古“驱”字。“战车驱就敛子之 牛马”,即《盐铁论.散不足篇》贤良所云:“古者诸 侯不秣马,天子有牧,以车就牧”之意。
〔一三〕张佩纶云:“‘二家’当作 ‘为下’。牛马为上,粟为下,犹上文所云:‘谷为上 ,币为下’也。”闻一多云:“张改‘二家’为‘为下 ’是也。‘牛马’下当重‘牛马’二字。此读‘请以谷 视市●而庚子牛马’句,‘牛马为上’句,‘粟为下’ 句。”郭沫若云:“原文不当增改。‘为上粟二家’者 ,为此纳粟于‘梁渭’与‘阳琐’二家也。旧说于梁渭 与阳琐均作为地名多事追求,故于‘二家’之语不得其 解。官家正以粟易牛马,安用于粟与牛马分上下耶?” 元材案:张说是也。“而庚子”即“而庚子牛马”之省 文,《轻重乙篇》“请以平价取之子”,下亦无“粟” 字可证。“为上为下”乃本书特用术语,解已见《巨( 筴)乘马篇》及本篇上文。盖政府以谷准币,作为偿还 牛马之价之用,于是牛马为政府所占有,而谷则散入于 民间。聚则重,散则轻,故牛马之价遂进居上风,而谷 则退居下风也。若作“为上粟二家”,则全文皆不成辞 矣!
〔一四〕赵用贤云:“下‘二家’一 本作‘立赀’。”安井衡云“古本作‘立赀’。”张佩 纶云:“元本、朱本下‘二家’作‘立赀’,涉下‘立 赀’而误,不足据。‘二家’谓‘巨家’‘小家’。” 郭沫若云:“‘二家’即梁渭与阳琐二家,不当改字。 作‘立赀’乃涉下文‘请立赀于民’而误。二家得粟, 散之,以求合算。‘反准’,即合算也。”元材案:张 说是也。“反准”即“谷反准”之意,亦本书特用术语 ,解已见上文。二家者指上文“巨家”“小家”而言。 此两种之家或系高田之民,或系中田之民,皆所谓“田 轨之有余于其人食”者,与山田之须由政府“布币而调 之”或“以君寄币振其不赡”者完全不同。二家之粟, 因政府“以币据之”而坐长至二十倍。今又由政府取以 庚牛马之主,其粟由二家而散入于民间。散则轻,故其 价必将回跌至于原有之水平。如此,一转手间,民间之 牛马则已不费政府公帑而尽为国家所占有矣。所谓“二 家散其粟,反准,牛马归于上”,即此意也。郭氏以“ 反准”为“合算”,与本书宗旨不合,故不可从。
〔一五〕元材案:“管子曰”三字衍 文。或则“管子曰”上应有“桓公曰”云云。此言以收 敛之马为马母而假之于民,与上文紧相衔接,不应忽又 插入“管子曰”三字。
〔一六〕张佩纶云:“《说文》:‘
赀,小罚以财自赎也。’倍,反也。如《论语》‘必使
反之’之反,盖覆之也。《汉书.哀帝纪》‘
诸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
豪富民多畜田宅,无限,与民争利,其议限列。’今曰
‘内毋有其外’,限内者不罚,限外皆为受罚之地。如
此,可得千乘之马也。”许维遹云:“‘内毋有其外’
,义不可通。疑当读作‘内无有’为句,‘其外皆为訾
壤’为句,两‘外’字衍其一。”郭沫若云:“当读为
‘有田倍(培)之内,毋有(囿)其外。’盖有田者之
疆界当于田内为之培,不得侵越壤土,设囿于田之外。
如此则畜牧有所也。”元材案:“立赀”亦本书特用术
语,即订立合同,说已详《乘马数篇》。许断句及衍一
“外”字皆是。“有田倍之”者,谓放借马母时,有田
者比无田者加倍以贷也。“内”指内地,“外”指边地
。谓牛马乃西北边地之产物,非内地所宜。《盐铁论.
未通篇》所谓“内郡人众,水泉荐草不能相赡,地势温
湿,不宜牛马”者是也。故当以边地为“立赀”之主要
对象,而内地则无之。如此则被鞍之马千乘不难立致,
而齐之战车亦由此得以具备,不必另向丘邑之民有所籍
求矣。《汉书.食货志》云:“令民得畜马边县,官假
马母,三岁而归,及息什一,以除告缗,用充仞新秦中
。”又云:“车骑马乏,县官钱少,买马难得。乃着令
:令封君以下至二百石吏以上差出牡马。天下亭,亭有
畜字马,岁课息。”前者《通鉴》列在武帝元鼎五年,
后者据《集解》在“元鼎六年”。盖武帝时,方北伐匈
奴,马队之编建最感需要,故有此举。今本文所谓“齐
之战车之具具于此”,岂谓是耶?
〔一七〕元材案:“去”即下文“去
其田赋以租其山”之去,除去也。“丘邑之籍”者,《
汉书.刑法志》云:“地方一里为井,……四井为邑,
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
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
。”是战车籍于丘邑,乃古制也。今立赀壤以畜养戎马
,不赋于民而千乘以具,故曰“
去丘邑之籍”。
〔一八〕安井衡云:“‘朝夕’犹贵
贱也。”张佩纶云:“‘朝夕’如日景之朝夕,水之潮
汐,犹言高下。”许维遹云:“‘朝夕’与下‘高下’
对举,则‘朝夕’犹美恶也。《管子》一书用‘朝夕’
者屡矣,往往随文见义,并无定训,此其一也。”郭沫
若云:“朝夕即潮汐,犹言涨落。安井训为‘贵贱’,
不误。《管子.轻重篇》每以国谷兼摄主币作用,以此
操纵万物之轻重,故曰‘国谷之朝夕在上’。”元材案
:朝夕指物价贵贱涨落而言,安井及郭氏说是也。郭氏
“以国谷兼摄主币作用”之说,除此处外,又分见于《
山至数篇》按语中。此与梁启超谓管书中之谷类似于近
代之实币,而金属货币则相当于近代之纸币”者(见梁
着《管子传》)同一误解。实则本书中所言货币,乃货
真价实之货币,而谷物则是一种举足轻重之商品,有时
亦能代行货币支付手段之职能。本书作者之所以将谷物
从万物中抽出列为一方者,只是由于已认识到谷物所处
地位之重要。封建国家拥有货币,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
形成“币重而万物轻”或“币轻而万物重”之局面。但
仅仅如此尚有不足,国家还必须同时控制谷物,在一定
条件下,形成“谷重而币轻”或“谷轻而币重”,与“
谷重而万物轻”或“谷轻而万物重”,方能完全控制商
品流通,使统治者获利无穷。《
山至数篇》所谓“人君操谷币金衡
而天下可定”,即此意也。
〔一九〕猪饲彦博云;“‘廪’字衍
。”丁士涵云:“‘廪’字衍。‘山林械器之高下在上
’,与‘国谷之朝夕在上’,‘春夏秋冬之轻重在上’
相对为文。械器资于山林,故曰‘山林械器’也。义见
下文。”元材案:山林、械器原为二事。山林属于树木
专卖政策之范围,械器则指兵器农器及其他与国器君用
等有关之手工业生产品而言。“
廪器械”者,即政府将所收敛之械
器廪而藏之,本篇上文所谓“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
”是也。两氏说非。
〔二0〕元材案:田畴一词,亦汉人 常用语。《盐铁论》中凡七见。《礼.月令》“可以粪 田畴”,《疏》引蔡氏云:“谷田曰田,麻田曰畴。”
〔二一〕元材案:“田中”,田间也
。“贼”即《诗.大田》“及其蟊贼”之贼,《笺》云
:“食节曰贼。”《说文》:“贼,败也。”田中有树
则害于谷,故曰“谓之木贼”。即《汉书.食货志》所
谓“
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是也。
荣即《仪礼》“直于东荣”之荣,注:“荣,屋翼也。
”此当读“宫中四荣”为句。谓宫中四檐之侧宜以树桑
为主,故《孟子.尽心篇》云:“五亩之宅,树墙下以
桑。”《汉书.食货志》亦云:“还庐树桑。”若不树
桑而树其他树木,则桑叶缺乏,故曰“害女功”。
〔二二〕元材案:仰即《汉书.匈奴 传》“匈奴西边诸侯作穹庐及车皆仰此山材木”之仰, 恃也、资也。此盖谓田间及房屋之四侧皆不得种植树木 ,使宫室械器之原料非山无所仰,而山则固为封建国家 之所“官而守之”者,故人民如欲经营墓葬,修建房屋 ,制造或使用械器,不得不向封建国家购买原料。此与 《地数篇》及《轻重甲篇》“令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 盐”者,皆是限制私人生产,造成国家独占之具体办法 。商鞅所谓“颛山泽之利”者,“山林廪械器之高下在 上”殆亦其一端矣。
〔二三〕元材案:“租”即“租税者 所虑而请也”之租,解已见《国蓄篇》。此处指木料价 格。
〔二四〕元材案:一把之量曰握。《 国语.楚语》:“烝尝不过把握。”注:“握,长不出 把者。”《周礼.醢人.疏》:“一握则四寸也。”
〔二五〕孙星衍云:“楂即槎之俗字 。”孙诒让云:“楂当为柤之俗字。《说文》木部云: ‘柤,木闲也。’徐锴《系传》:‘闲,阑也。’柴者 栈也。公羊哀四年传云:‘亡国之社盖掩之,掩其上而 柴其下。’《周礼.媒氏》“丧祝”注‘柴’并作‘栈 ’。《淮南.道应训》云:‘柴箕子之门。’柴、柤皆 以细木为阑闲,故并举之。孙说未确。”
〔二六〕元材案:“把”即《孟子. 告子篇》“拱把之桐梓”之把。赵注:“把,以手把之 也。”奉者用也。室奉谓作为修缮房屋之用也。下仿此 。
〔二七〕元材案:“围”即《庄子. 人间世篇》“三围四围,求高名之丽者斩之;七围八围 ,贵人富商之家求椫傍者斩之”之围。崔注:“环八尺 为一围。”
〔二八〕郭沫若云:“以上文‘高田
抚间田山(田)不被谷十倍’例之,此乃言盐铁之利比
之常谷为十比一。然此盐铁之利,在上者常操其九分,
而仅余一分在下。”元材案:此说非是。“盐铁抚轨”
者,谓以盐铁收入为资金,而据守国轨也。盖即上文“
盐铁之筴足以立轨官”之意。“谷一,廪十,君常操九
”者,操即《山至数篇》“常操国谷三分之一”、“常
操国谷十分之三”之操。《汉书.严助传》颜师古注云
:“操,执持也。”犹言掌握。此谓谷在民间,其重为
一。政府以币廪而藏之,则可涨至十倍。除去原有之成
本外,其赢余九倍,则完全归入封建统治者掌握之中。
《山权数篇》云:“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徐疾之数
,轻重之筴也。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语意与此
全同。“繇”与“由”通。“安”即《管子.幼官篇》
“安入共命焉”之“安”。王念孙释彼处云:“安,语
词,犹乃也。”此谓政府既常操其九,则利出一孔,人
民衣食所资,皆将由政府而出,予夺贫富之权,完全掌
握在封建统治者手中。人民不悟此中奥妙,但“见予之
形,不见夺之理”,必将误认为出自政府之恩赐而表示
感激,自无怨咎之可言矣。又案,此节与上下文皆不衔
接,疑当在上文“
管子对曰:龙夏之地”以前,“桓
公曰……为之奈何”后,而其下又脱“桓公曰:此言何
谓也”句。盖著者以此数语提纲,及桓公再问,然后以
“龙夏之地”云云说明其实施之办法。即第一步先以盐
铁收入据守三壤之谷,第二步以此再十倍之谷收买牛马
,第三步复以牛马假贷于边地人民。此一事也。以下“
国谷之朝夕在上”云云,直至“谓之国谷”,则专论“
租山”之法,又为一事,与本节固无直接关系也。
〔二九〕元材案:“去其田赋以租其
山”,谓政府应实行木材专卖,免收田亩税。此与《国
蓄篇》列举应反对之诸籍时,有田亩而无树木者,似是
同一种主张。《海王》及《轻重甲》之有树木而无田亩
者又是一种主张。说已详《国蓄篇》。此本书各篇不是
一时一人之作之又一证也。又案:木材在汉代,实为社
会上需要量最大与价格最高之一种商品。《史记.货殖
传》以“山居千章之材”及“淮北、常山以南,河济之
间千树萩”与“木千章”为“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
或“
此亦千乘之家”。《索隐》:“《
汉书》作千章之楸。服虔云:章,方也。如淳云:言任
方章者千枚,谓章,大材也。乐产云:萩,梓木也,可
以为辕。”据上文:“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
之君则二十万。”盐铁会议时,御史大夫桑弘羊亦屡以
“隋唐之材”为言。近年各地出土汉墓,大都有内棺外
椁二层,所用木材不在少数。此处以租山代替田赋,正
与此种情况相符。
〔三0〕元材案:服租即服籍,解已 见《海王篇》。
〔三一〕元材案:菲葬,薄葬。
〔三二〕元材案:“立轨于国”,轨
即“轨程”,亦即指上述富家出重租,贫家出小租之差
别租金而言。著者在此,显然认为此种差别租金之实行
,乃是均贫富之一种具体措施。故曰“民之贫富如加之
以绳”也。此节应与上二节紧相衔接,合为一段,乃梁
启超所称为“管子中之森林国有政策”者。因有“盐铁
抚轨”一节错简插入其中,遂被割裂耳。本文著者盖亦
始终以所谓“无籍于民”为其理财之唯一方法,而田赋
则为“所以强求”,租山则为“所虑而请”。故主张去
其所以强求之田赋而租之于所虑而请之山林。富者多厚
葬其亲而又求宫室之美,故需大木者多。使大木之价倍
于小木,则富者负担重。贫民以无购买大木之能力,多
用小木,故负担轻。课租之目的物为建筑房屋制造棺椁
之林木,而租之轻重,则以人民之贫富为衡。胡寄窗云
:“
差别租金制度表面上是‘加惠’于
贫民,实质上是更有效更狡猾的财政榨取办法。”(见
《中国经济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九页)真一针见血之
论也。
提要:全文共分五段。第一
段从“请问权数”至“此之谓国权”,论“三权皆在君
”之道。又分四小段。从“请问权数”至“则人地之权
亡”为第一小段,论“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从“
何为失天之权”至“此守时以待天权之道也”为第二小
段,用汤禹铸币赈灾证明“天权失则人地之权皆失”,
并正面提出“岁守十分之三”的“守时以待天权”之法
。从“吾欲行三权之数”至“此三权之失也已”为第三
小段,论实行三权之具体措施:第一步利用梁山特产控
制国谷,提高谷价。第二步从五年积谷中提出二年所积
收购国铜铸立钱币。第三步根据国际物价情况,规定国
内物价,使其“与天下调”。否则无力对待“天权”,
以致人民自相求备,使贫民变成富人之奴隶。从“守三
权之数奈何”至“此之谓国权”为第四小段,论补救之
法,即“大丰藏分,阨亦藏分”。第二段从“请问国制
”至“此国筴之大者也”。又分二小段。从“请问国制
”至“国无筴”为第一小段,论“地必有量”。如地无
量,则国筴无法施行。从“今欲为大国”至“
此国筴之大者也”,为第二小段,
论欲以小为大,必先通于权筴。第三段,从“善盖天下
”至“谓之准道”。又分二小段。从“善盖天下”至“
在君之决塞”,为第一小段,论徐疾之数、轻重之筴可
以一变为十,十变为百。从“何谓决塞”至“谓之准道
”为第二小段,论提倡仁孝,造成物散而轻之局势,然
后运用轻重之筴将散财之大部分掌握在政府手中。如此
反复进行,即可以长有天下。第四段从“请问教数”至
“此谓君□”,论“奖励七能”及“管制五技”。第五
段从“
权□之数”至“此之谓国戒”,论
“度法”与“禁谬”。第六段,从“轻重准施之矣”至
“此之谓乘时”,论“御神用宝”之法。又分三小段。
从“轻重准施之矣”至“中食三军五月之食”为第一小
段,论立龟为宝,以宝为质,假借丁氏家粟,藉充军食
。从“桓公立贡数”至“国安行流”为第二小段,论制
造三种龟货以为“国危出宝,国安行流”之用。从“何
谓行流”至“此之谓乘时”为第三小段,论“行流”之
重要及其方法──运用命令进退蓄饰价格以免受二豫之
害。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权数〔一〕。”
管子对曰:“天以时为权,地以财为权,人以力 为权,君以令为权。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二〕。 ”
桓公曰:“何为〔三〕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 ”
管子对曰:“汤七年旱,禹五年水〔四〕,民之
无●卖子者〔五〕。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
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
六〕而赎民之无●卖子者。故天权失,人地之权皆失
也。故王者岁守十分之参,三年与少半成岁。三十一年
而藏十一年与少半。藏三之一不足以伤民〔七〕,而农
夫敬事〔八〕力作。故天毁□〔九〕凶旱水泆,民无入
于沟壑乞请〔一0〕者也。此守时以待天权之道也〔一
一〕。”
桓公曰:“善。吾欲行三权之数〔一二〕,为之 奈何?”
管子对曰:“梁山之阳綪□夜石之币天下无有〔 一三〕。管子曰〔一四〕:以守国谷。岁守一分以行五 年,国谷之重什倍异日〔一五〕。管子曰:请立币。国 铜以二年之粟顾之。立黔落力,重与天下调〔一六〕。 彼重则见射,轻则见泄,故与天下调。泄者失权也,见 射者失筴也〔一七〕。不备天权,下相求备,准下阴相 隶〔一八〕。此刑罚之所起,而乱之之本也〔一九〕。 故平则不平〔二0〕,民富则不如贫〔二一〕,委积则 虚矣〔二二〕。此三权之失也已。”
桓公曰:“守三权之数奈何?”
管子对曰:“大丰则藏分,阨亦藏分〔二三〕。 ”
桓公曰:“阨者所以益也,何以藏分〔二四〕? ”
管子对曰:“隘则易益也,一可以为十,十可以 为百。以阨守丰,阨之准数一上十,丰之筴数十去九, 则吾九为余。于数筴丰,则三权皆在君。此之谓国权〔 二五〕。”
〔一〕 元材案:《孟子.梁惠王篇 》:“权然后知轻重。”《墨子.大取篇》:“于所体 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淮南.时则篇》:“权者所 以权万物也。”公羊桓十一年传注:“权者称也,所以 别轻重。”此为“权”字之本义。本书“权”字亦为轻 重家之常用术语。《揆度篇》以“权”为“正名五”之 首,《轻重甲篇》以“战权”为“五战”之四,其重要 可知。数者术数。权数犹言行权之术数,《盐铁论.非 鞅篇》文学云“商鞅以权数危秦国”是也。
〔二〕 元材案:此所列举本有四权 ,而结语只云“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不及君权者 ,盖三权皆决定于君权也。
〔三〕 闻一多云:“为当为谓。”
〔四〕 元材案:禹水汤旱,战国秦
汉间人均喜言之。《庄子.秋水篇》、《墨子.七患篇
》、《荀子.富国篇》及《吕氏春秋.顺民篇》皆有之
,惟水旱年限微有不同。汉初,贾谊、晁错、刘安亦有
同样之论述。《贾谊新书.无蓄篇》云:“禹有十年之
蓄,故免九年之水。汤有十年之蓄,故胜七年之旱。”
晁错请贵粟疏云:“故尧禹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
,而国无捐瘠者,以蓄积多而备先具也。”《
淮南.主术篇》云:“汤之时七年
旱。”盖古有此传说,故各家皆引用之也。
〔五〕 王念孙云:“民之无●卖子
者,当依《通典.食货》八所引,作‘民之无●有卖子
者’。言无●之民,有卖其子者也。今本脱‘
有’字。涉下文‘民之无●卖子者
’而误。”元材案:此说可从。无●卖子,解已见《乘
马数篇》。
〔六〕 元材案:以庄山之金铸币,
又见《轻重戊篇》。《盐铁论.力耕篇》亦有此一段文
字,惟庄山作严山。严山即庄山。东汉避明帝讳,故改
为严山。严山即严道山,其山产铜。《史记.佞幸传》
:“
太中大夫邓通方宠幸,上欲其富,
赐之蜀严道铜山,得自铸钱。邓氏钱布天下。”《明一
统志》:“严道废县,在雅州治东。秦始皇灭楚,徙严
王之族以实其地,故名。”又《太平御览》六十六引《
蜀记》亦云:“秦灭楚,徙严王之族于严道。”《括地
志》则谓“秦昭王相严君疾封于此,故县有是称”。是
严山之得名,不论是由严君疾或楚庄王,要之皆在战国
末季则可确定。至其以严道铜山之铜铸币,则直至汉文
帝时始由邓通为之。事实之彰明较着如此,而后之学者
必谓本书为秦汉以前人所作,真所不解也。历山,《史
记.五帝本纪》:“
舜耕历山。”《集解》引“郑玄曰
:在河东”。其他以历山名者不止一处。此所云禹所铸
币之历山究在何处,今已无由确指之矣。
〔七〕 元材案:此段文字有错简, 各家解释,人人不同,以猪饲彦博说为较合。猪饲彦博 云:“‘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与少半’,当作‘三十三 年与少半而藏十年’。”惟最后“年”字应属下为句。 上文云:“岁守十分之三,三年与少半成岁。”三三得 九,差十分之一,须四个月乃足,不及半年,故曰“少 半”也。今藏十年,故须三十三年又四个月也。为“十 年”而非“十一年”者,诸书皆言“十年之蓄”,本书 《事语》、《国蓄》及《轻重乙》等篇亦曰“国有十年 之蓄”,故知之也。一年藏三之一,多于“岁守十分之 三”,而云“藏三之一”者,举其大数而言之也。王引 之以“‘三年’二字因下文而衍,当作‘岁守十分之参 与少半’”。俞樾“以‘三十一年’当作‘三十七年’ ”。张文虎以“此文‘三年’二字当依王说衍。‘三十 一年’当衍‘十一’两字。下‘与少半’三字当在‘藏 三之一’下”。张佩纶以下“一年”为当作“三年”。 于鬯以“‘三年’二字当在‘与少半’之下,‘成岁’ 之上。下‘与少半’三字当在‘藏三之一’之下,‘不 足以伤民’之上”。皆不可通。
〔八〕 元材案:“敬事”谓不懈于 事。李哲明以“敬”为“亟”字之讹者非。
〔九〕 尹注云:“□,古地字。”
戴望云:“‘□’下疑有脱文。”闻一多云:“戴说非
是。天灾行则地利失,是地为天所毁,故曰‘
天毁地’也。”郭沫若云:“当以
‘而农夫敬事力作,故天毁□’一气贯下。‘●’字误
为‘故’。《广韵》:‘●掇,称量也。’‘●天’谓
占守岁时,‘毁地’谓攻芸土草也。”元材案:以上各
说皆非也。“□”当作岁。古文“岁”作“●”,形似
而讹。《乘马数篇》云:“若岁凶旱水泆”,《国蓄篇
》云“岁适美……岁适凶”,《山至数篇》云“吾国岁
非凶也”,又《荀子.富国篇》云“岁虽凶败水旱”,
《礼记.王制》云“岁虽有凶旱水溢”,《管子.立政
篇》亦云“岁虽凶旱”,皆作“岁”字可证。泆即溢,
说已见《乘马数篇》。此言年藏三分之一,不足以伤民
,故农民皆努力生产。如此虽有水旱之灾,而人民亦无
饥饿之虞也。
〔一0〕元材案:“入于沟壑”即《 孟子.公孙丑篇》“老弱转于沟壑”及《盐铁论.毁学 篇》“死于沟壑”之意。“乞请”解已见《乘马数篇》 。
〔一一〕元材案:待即《国语.晋语 》“厚箴戒图以待之”之待。注:“备也。”“待天权 ”即下文“备天权”之意。又案:《盐铁论.力耕篇》 大夫云:“昔禹水汤旱,百姓匮乏,或相假以接衣食。 禹以历山之金,汤以严山之铜铸币以赠其民,而天下称 仁。”又文学云:“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食,九年耕而 有三年之蓄,此禹汤所以备水旱而安百姓也。……是以 古者尚力务本而种树繁,躬耕趣时而衣食足,虽累凶年 而人不病也。”所论与此大同小异。惟彼处以禹汤铸币 事为大夫语,以蓄积事为文学语,此处则作为管子一人 之言。此事极宜注意。如谓盐铁会议时,大夫与文学将 管子所言,各取其一半作为自己立论之根据,似乎不大 可能。其为本书抄袭《盐铁论》殆无可疑。
〔一二〕元材案:“吾欲行”,即以 “君令”行之之意,故止言“三权之数”。
〔一三〕猪饲彦博云:“‘綪□’当
作‘蒨茜’,染赤草也。”丁士涵云:“案‘□’字句
。说文:‘綪,赤缯也。’《轻重戊篇》:‘
鲁梁之民善为绨。’此‘□’字疑
‘绨’之误。”张文虎云:“‘□’疑即‘茜’之异文
。《说文》:‘茜,茅搜也。’段氏以为即‘蒨’字。
又云:‘綪,赤缯也。以茜染,故谓之綪。’则本一字
。”李哲明云:“字书无‘□’。疑当为‘茜’。《史
记.货殖传》‘若干亩□茜’,《集解》:‘茜,一名
红兰。其花染缯,赤黄也。’《说文》‘茜,茅搜也。
’又:‘綪,赤缯也。以茜染,故谓之綪。’定四年《
左传》‘綪茷’,注:‘綪茷,大赤也。取染草名也。
’是綪、茜本为一类。作□者涉綪旁糸而讹。”元材案
:此文似多讹误,不可强解。大意谓梁山之阳有两种特
产,一即綪□,一即夜石之币。因其为“天下无有”,
故政府可利用之以为购藏国谷之资。梁山之阳即梁山之
南(梁山在干州西北五里),解已见《山国轨篇》。
〔一四〕元材案:此处及下文两“管 子曰”,皆衍文。或则两“管子曰”前,脱“桓公曰” 云云等字。
〔一五〕于鬯云:“‘一’当作‘二 ’。故下文云‘以行五年,国谷之重什倍异日’。必岁 守二分则五年而什倍。若岁守一分,则五年止五倍,与 下文不合矣。”元材案:此说非是。“分”指谷量言, 倍指谷价言,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事语篇》云:“岁 藏一,十年而十。”《巨(筴)乘马篇》云:“国谷之 分在上,国谷之重再什倍。”然则岁守一分以行五年, 当为五分。国谷之五分在上,故其重什倍异日,乃轻重 之筴之必然结果矣。
〔一六〕元材案:此当作“请立币”
句,“国铜以二年之粟顾之”句,“立黔落力”句,“
重与天下调”句。立币即铸造钱币,解已见《
国蓄篇》。国铜,指国境以内所有
之铜矿而言。顾即《汉书.食货志》贾谊所谓“法使天
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之顾,颜师古注云:“
顾租谓顾庸之直,或租其本。”“
黔落力”三字不词,疑有讹误。此盖谓国谷既多为政府
所购藏,其价必涨。然后提出一部分所购藏之谷(二年
所积,即上文“岁守一分以行五年”之五分之二)募人
开采国铜,以为铸造钱币之用。而对于国内之物价,则
必须使其与国际间之物价,保持一均衡而合理之比例关
系,故曰“重与天下调”。“重与天下调”者,即所谓
“乘马之准,与天下齐准”者也,解已详《乘马数篇》
。
〔一七〕元材案:“彼重则见射,轻
则见泄”二语,解已见《乘马数篇》。“泄者失权也”
,王念孙云:“‘泄’上亦当有‘见’字。‘
见泄’‘见射’,皆承上文而言。
”
〔一八〕元材案:此当作“不备天权
”句,“下相求备”句,“准下阴相隶”句。“备天权
”即上引《盐铁论.力耕篇》文学所谓“备水旱”之意
。“下相求备”,即上引同篇大夫所谓“百姓匮乏,或
相假以接衣食”之意。谓政府如不能事先有所准备,则
每当岁凶旱水泆、饥馑荐臻之时,人民只有向大家委赀
家乞求借贷以为自备。如此,则当其有者半价而卖,无
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者矣。准即“以谷
准币”之准,此处与“中”字之用法相同。相隶即《国
蓄篇》“乃今使民下相役耳”之意。阴者私也。民下相
役,非法令所能公然允许,故必私行之。准下阴相隶,
谓等于使人民私相奴役也。张佩纶以“备”为‘脩”之
误,“准”为“权”之误,谓“备准”当作“
脩权”。闻一多亦以“求”字断句
,“备准”上敓“不”字,而谓“
此言不备天权则民相乞求,不备准
则民私相隶役”。均不合。
〔一九〕王念孙云:“‘而乱之之本 ’,衍一‘之’字。”何如璋云:“‘之’字乃‘亡’ 字,以形近致讹。‘乱亡’与‘刑罚’对。”元材案: 下文云:“此乱之至也。”亦是“乱”字单用。仍以王 说为是。
〔二0〕元材案:平则不平,指贫富 悬殊而言。
〔二一〕元材案:民富则不如贫,富 指富商大贾而言。谓在贫富悬殊情况之下,人民太贫则 不可以罚威,固非好事,但太富又不可以禄使,结果可 能削减封建政权之统治能力,其危险性更为巨大。《轻 重乙篇》所谓“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义与此同。
〔二二〕元材案:委积则虚,谓政府 既不能守时以备天权,故谷物皆为富商蓄贾所并藏,而 政府之仓廪则空无所有。犹《史记.平准书》之言“府 库益虚”矣。
〔二三〕元材案:此处“分”字仍当 作“若干分”讲。阨岁即凶岁,《汉书.元帝纪》“百 姓仍遭凶阨”是也。此谓丰岁宜藏其五谷之若干分,凶 岁亦宜藏其若干分。《事语篇》所谓“视岁而藏”,李 悝所谓“善平粜者,必谨观其上、中、下熟,上熟籴三 舍一,中熟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即其义矣。
〔二四〕俞樾云:“此本作‘阨者所 以隘也’。故管子对曰‘隘则易益也’,正承桓公此语 而言。今作‘所以益也’,即涉下句‘益也’二字而误 耳。《礼记.礼器篇》:‘君子以为隘矣。’《释文》 曰:‘隘本作阨。’是阨、隘义得相通,故曰“阨者所 以隘也’。隘误作益,于义难通。且《管子》‘隘则易 益’之言为赘设矣。”元材案:阨、隘古字通,解已详 《国蓄篇》。此处当作艰窘讲,《国策.齐策》“若自 在隘窘之中”是也。“益”仍当作“益”。益者增益也 ,犹今言补助。亦即《山国轨篇》所谓“山田以君寄币 振其不赡”之意。桓公之意,盖谓凶岁之时,正农村经 济艰窘之际,政府方补助而赈济之之不暇,岂复能藏其 五谷之若干分与丰岁同耶?俞说非。
〔二五〕元材案:“隘则易益”者, 此益字与上益字不同。上益字对人民言,此益字则对政 府言。谓正惟农村经济艰窘之际,更易运用轻重之筴, 造成独占价格,故一可以变而为十,十可以变而为百。 《轻重丁篇》所谓“一可以为百”者是也。“以阨守丰 ”者,谓以守阨岁者守丰岁。上者加也。去者减也。( 见《山至数篇》尹注)盖当凶岁之时,谷物缺乏,人民 食用不足。不足则其价必贵,故其轻重之准,恒为“数 一上十”。“数一上十”者,谓政府收购谷物之初,其 价本仅为一,及廪藏既久,市场需要增加,必可坐长而 至十倍。即《山国轨篇》所谓“轨据,谷坐长十倍”者 也。当丰岁之时,则粒米狼戾,市粜无予,而狗彘食人 食,其价必贱,故其轻重之筴,恒为“数十去九”。“ 数十去九”者,谓政府若于此时收购谷物,往往本值十 倍者,只须一倍之钱即可得到。然则一转手间,一可为 十,十可为百,而政府常有九之余矣。《山国轨篇》所 谓“谷一廪十,君常操九”,本篇下文所谓“物一也而 十,是九为用”者皆此意也。“于数筴丰”者,数即“ 山权数”之数,亦即《揆度》“人君以数制之”之数, 即术数。筴即运筹、策画。“于数筴丰”,犹言筴丰于 数,谓守三权之道无他,在能运用轻重之筴,以守阨岁 者守丰岁,使无为富商蓄贾所乘,则政府必有十倍百倍 之利矣。如此者谓之国权。国权者,《战国策.楚策》 云:“是以国权轻于鸿毛而积祸重于泰山。”谓国君应 将国权操在自己手中,否则不仅无益而且有害,故曰“ 君以令为权”。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国制。”
管子对曰:“国无制,地有量〔一〕。”
桓公曰:“何谓国无制,地有量?”
管子对曰:“高田十石,间田五石〔二〕,庸田 〔三〕三石,其余皆属诸荒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 〔四〕。粟贾一,粟贾十,粟贾三十,粟贾百〔五〕。 其在流筴者,百亩从中千亩之筴也。然则百乘从千乘也 ,千乘从万乘也〔六〕。故地无量,国无筴〔七〕。”
桓公曰:“善。”
“今欲为大国,大国欲为天下,不通权筴,其无 能者矣〔八〕!”
桓公曰:“今行权奈何?”
管子对曰:“君通于广狭之数,不以狭畏广;通 于轻重之数,不以少畏多。此国筴之大者也〔九〕。”
〔一〕 元材案:制即《孟子.滕文 公篇》“取于民有制”之制。谓国家之制取于民,须随 土地之产量以为转移。产量有“高田十石,间田五石, 庸田三石”之不同,则制取之方亦因之而异。故曰:“ 国无制,地有量”,非真无制也,以量为归耳。
〔二〕 安井衡云:“高田,上腴之 地。十石、五石、三石,盖十亩所收。治国篇:‘常山 之东,河汝之间,早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熟也。四种 而五获,中年亩二石。’”张佩纶云:“《汉书.食货 志》:‘李悝尽地力之教,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 为粟百五十石。上熟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熟自三, 余三百石。下熟自倍,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 十石,大饥三十石。’然则一亩之收,大熟之年岁收亦 止四石。今曰‘高田十石’,恐无此理。”郭沫若云: “李悝云:‘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 。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此云‘高田十 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与岁收之数不合,与十一 之税亦不合。意者齐地产量不高,即高田亦仅岁收亩一 石,其十一之税为十石耶?间田、庸田可类推。”元材 案:《史记.河渠书》载,韩使水工郑国间说秦,令凿 泾水自中山西邸瓠口为渠,并北山东注洛三百余里,欲 以溉田。……秦以为然,卒使就渠。渠就,用注填阏之 水,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亩一钟。于是关中为沃 野,无凶年。”又《货殖传》云:“名国万家之城带郭 千亩亩钟之田……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本书《轻重 乙篇》亦有“河●诸侯亩钟之国也”语。钟有两种计算 法。据《海王篇》“盐百升而釜”计算,十釜为钟,是 每亩可收十石。据孟康《汉书.食货志.注》“六斛四 斗为钟”计算,亦可收六石四斗。《河渠书》又云:“ 河东守番系言‘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阴下,引河溉汾阴 、蒲阪下,度可得五千顷。五千顷故尽河壖弃地,民茭 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五 千顷得谷二百万石以上,是每亩可得谷四石强。又云: “其后庄熊罴言:临晋民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 卤地。诚得水,可令亩十石。”又《淮南子.主术篇》 云:“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 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又《汉书.沟洫志》 载贾让《治河策》,亦有“高田五倍,下田十倍”语。 彼处所谓“高田”,乃指地势高亢,灌溉不及之山地而 言,相当于本篇之庸田。所谓“下田”,则指水利富足 ,便于灌溉之沃野而言,相当于本篇之“高田”。如以 晁错所言“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为基数,则高田可收五 石,下田可收十石。如以李悝“岁收亩一石半”为基数 ,则高田为七石半,下田为十五石。又据《齐民要术. 种谷第三篇》引汉成帝农学家泛胜之云:实行区田法后 ,可以“亩收百斛”及“美田十九石,中田十三石,薄 田十一石”。可见时代愈晚,产量愈高。此在汉代,确 实有其科学上之根据,决非夸大之词。第一,由于田亩 面积之扩大。《盐铁论.未通篇》御史云:“古者制田 ,百步为亩。……先帝(案指武帝)哀怜百姓之愁苦, 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是汉亩面积比以 前增加至百分之一百四十。按李悝产量水平,仅此一条 即可亩得三石六斗。第二,由于大规模水利事业之推行 。此点只看《史记.河渠书》及《汉书.沟洫志》便可 证明。第三,由于铁制生产工具之发达。《汉书.地理 志》所载汉代铁官之数,达四十八处之多。第四,由于 从赵过发明代田法及泛胜之发明区田法,耕作方法不断 有所改善。凡此皆粮食产量增加之有利条件。本篇所言 产量,显然是汉代史实之反映。此又本书成于汉人之一 证矣。三氏说皆失之。
〔三〕 王引之云:“‘庸田’字义 不可通。‘庸’当为‘庳’,字形相似而误。庳田,下 田也。”安井衡云:“‘庸’,凡庸。‘庸田’,下田 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也。今人称无用之人为庸才, 然则庸亦有下义。“高田”即上田,“间田”即中田, “庸田”即下田。《乘马数篇》所谓“上臾之壤”、“ 间壤”、“下壤”,与此正同。
〔四〕 元材案:“地量百亩,一夫 之力也”,即“一农之量壤百亩也”之意,解已见《巨 (筴)乘马篇》。
〔五〕 王引之云:“‘粟贾三十’ ,衍‘三’字。粟贾一者,令增其贾而为十。粟贾十者 ,令增其贾而为百。故百亩可以当千亩,百乘之国可以 当千乘,千乘可以当万乘也。”元材案:此说非是。此 盖言上述四种田区之谷贾,因产量有多少而贵贱不同。 高田每亩可得十石,其产量特多,多则必轻而贱。间田 以下,产量依次递减,愈少则愈重而贵。谷价之贵贱, 适与产量之多寡成反比例。故高田为一,间田为十,庸 田三十,而荒田则为百。《轻重乙篇》云:“狄诸侯亩 钟之国也,故粟十钟而锱金。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故 粟五釜而锱金。”《轻重丁篇》亦云:“齐东之粟釜百 泉,则鏂二十也。齐西之粟釜十泉,则鏂二泉也。”即 其例矣。
〔六〕 元材案:“在”通“察”。 流即《山至数篇》“谨守重流”之流,流筴即“谨守重 流”之筴。谓政府苟能明察于“谨守重流”之筴,以时 据高田间田之谷而有之,勿令其自由流散,则可坐长加 十,从而百亩之筴可以当千亩之用也。推而广之,百乘 当千乘,千乘当万乘,理与此同。中即“而中用谷重若 干”之中,解已见《山国轨篇》。
〔七〕 张佩纶云:“此反言以足上
意。言地若无量,国则无筴矣。”元材案:此说是也。
《轻重丁篇》“举国而一,则无赀;举国而十,则有百
”,义与此同。古本刘本朱本作“地有量”及猪饲彦博
谓“
疑当作‘地有量,国无制’”者皆
失之。
〔八〕 张佩纶云:“‘欲为大国’ 上夺‘小国’二字。‘今小国欲为大国’以下,管子之 言。”元材案;此数句当为管子语,张说是也。下文“ 桓公曰今行权奈何”,正承此“不通权筴”而发问者。 故此文之上当脱“管子对曰”四字。惟“欲为大国”, 即包括“小国”在内,不加“小国”二字亦可通。权筴 即权数。通权筴,即明于行权之数。谓不明于行权之数 ,则不能化小为大也。此盖承上文“其在流筴者百亩从 中千亩之筴也”而言。《史记.货殖传》白圭云:“其 智不足与权变,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不通权 筴”,与“其智不足与权变”意义全同。
〔九〕 丁士涵云:“案‘通于轻重 之数’下,脱‘不以轻畏重,通于多少之数’十一字。 上文云:‘通于广狭之数,不以狭畏广。’是其句例。 ”张佩纶云:“‘轻重’当作‘多少’,与上句一例。 轻重是书总名。浅人因下有轻重之筴,妄改之。”郭沫 若云:“丁、张之说均非。轻重者价格贵贱之谓也。物 虽少而有术以贵其价,则不畏多矣。原文不应增改。” 元材案:郭说是也。物多则轻,少则重。此即上文所谓 “通权筴”之意。盖言若能通于广狭之数,则汤以七十 里,文王以百里而王天下(《孟子》语),管仲以区区 之齐一匡天下,九合诸侯,故曰“不以狭畏广”。若能 通于轻重之筴,则丰固可益,阨亦易益,一可以为十, 十可以为百,故曰“不以少畏多也”。“国筴”即国计 。《荀子.富国篇》云:“是知国计之极也。”“国筴 之大”,即“国计之极”之意。
桓公曰:“善盖天下,视海内长誉而无止〔一〕 ,为之有道乎?”
管子曰:“有。”
曰〔二〕:“轨守其数,准平其流〔三〕。动于 未形,而守事已成〔四〕。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徐 疾之数,轻重之筴也。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五〕 。引十之半而藏四,以五操事,在君之决塞〔六〕。”
桓公曰:“何谓决塞〔七〕?”
管子曰:“君不高仁,则问不相被。君不高慈孝 ,则民简其亲而轻过。此乱之至也〔八〕。则君请以国 筴十分之一者〔九〕树表置高〔一0〕,乡之孝子聘之 币,孝子兄弟众寡不与师旅之事〔一一〕。树表置高而 高仁慈孝,财散而轻。乘轻而守之以筴,则十之五有在 上〔一二〕。运五如行事,如日月之终复。此长有天下 之道,谓之准道〔一三〕。”
〔一〕 元材案:此处“善”字与上
文“桓公曰善”之善不同。此善字当下属,读“善盖天
下,视海内长誉而无止”十二字为句。善即善恶之善。
盖即《史记.项羽本纪》“力拔山兮气盖世”之盖。“
盖天下”者,犹言天下无敌也。《管子.七法篇》论为
兵之数,上言“兵未出境而无敌者八”,下即以八事“
不盖天下不能正天下”反承之,即其证。“视”与“示
”通。《汉书.高纪》:“因说汉王烧栈道,视项羽无
东意。”《史记》“视”作“示”。颜师古注云:“《
汉书》多以‘视’为‘示’,古通用字。”是也。长即
下文“此长有天下之道”之长。无止,即无穷。“长誉
而无止”,犹《诗.振鹜篇》之言“以永终誉”矣。张
佩纶以“善”字绝句,又谓“视海内”为“朝海内”。
闻一多以“盖”为“盍”,盍即合,而曰“‘盖天下视
海内’,即所谓‘一匡天下,九合诸侯’”。郭沫若以
“盖”与“阖”通,“视”乃“县”字之误,谓“阖天
下,县海内”,即《山至数》“
有海内,县诸侯”之意。既失其读
,又失其义,故不从之。
〔二〕 元材案:“曰”字上当脱“ 桓公曰云云”,此“曰”字乃管子答桓公语。
〔三〕 元材案:“轨守其数”,谓 以会计之术将一切谷物盈虚之数字据而守之。即《乘马 数篇》所谓“郡县上臾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 下壤守之若干”及《山至数篇》所谓“亩十鼓之壤,君 皆善官而守之”,《山国轨篇》所谓“阴据其轨”与“ 轨守其时”之意。“准平其流”,谓以平准之法平衡一 切谷物之价,以免“见射”“见泄”之患。《国蓄篇》 所谓“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万物之满 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 以准平”,即此意也。
〔四〕 元材案:“动于未形”二句 ,即“国轨布于未形,据其已成”之意,解已见《山国 轨篇》。猪饲彦博谓“‘事’当作‘于’”,张佩纶谓 “‘守事’当作‘守其’”,皆非。
〔五〕 元材案:“物一也而十,是 九为用”者,与《山国轨篇》所云“谷一廪十,君常操 九”,语意全同。“徐疾”,指号令言,解已见《事语 篇》。此谓设物之重为一,经政府运用轻重之筴后,则 可令其重至十倍。除本重为一外,获利为九。例如有谷 百石,每石十元,合为千元。经政府廪藏后,谷价涨至 每石百元,合计共得万元。除去原价千元外,尚可盈余 九千元。此无他,乃政府运用徐疾之数与轻重之筴,故 可以收到“一可为十,十可为百”之效也。许维遹谓“ ‘是’犹之也。言用十分之九”,断句及意义盖两失之 。
〔六〕 元材案:此当读“引十之半 而藏四”为句,“以五操事”为句。“操事”解已见《 国蓄篇》。谓将此“物一也而十”之十,分为十分。十 之半即五分,藏其四分,其余一分则作为下文“树表置 高”之用,另以五分作为政府继续操事之开支。至所操 何事?如何开支?则一听政府之决塞而已。下文“财散 而轻,乘轻而守之以筴”,即操事之一例也。
〔七〕 元材案:“决塞”即开塞。
《盐铁论.非鞅篇》大夫云:“
商君明于开塞之术,假当世之权,
为秦致利成业。”一作启塞。《淮南.泰族篇》云:“
今商鞅之启塞,申子之三符,韩非之孤愤,张仪苏秦之
纵衡,皆掇取之权,一切之术也。非治之大本,事之恒
常,可博闻而世传者也。”今《商君书》有“开塞”篇
。《史记.商君列传》所谓“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
”者也。本书则皆作决塞。《山至数篇》:“守之以决
塞。”《地数篇》云:“伊尹善通移轻重开阖决塞。”
所谓决塞者,决者行之使通,塞者止之使满也。其意义
盖与轻重开阖等略同。《管子.七法篇》云:“予夺也
,险易也,利害也,难易也,开阖也,杀生也,谓之决
塞。”又云:“不明于决塞,而欲驱众移民,犹使水逆
流。”又《君臣下篇》云:“明主立世,民之制于上,
犹草木之制于时也。故民迂则流之,民流通则迂之。决
之则行,塞之则止。虽有明君能决之,又能塞之。决之
则君子行于礼,塞之则小人笃于农。”盖法家通用语而
本书著者亦借用之。
〔八〕 元材案:高,贵也,敬也。 问即《诗.女曰鸡鸣篇》:“杂佩以问之”之问,《传 》:“遗也。”被,加也。简、轻二字,解已见《巨( 筴)乘马篇》。此谓君如不提倡仁爱,则人民不肯互相 问遗。不提倡慈孝,则人民不肯重视其亲而易于发生过 失。故曰“此乱之至也”。
〔九〕 安井衡云:“十分之一,即 上藏四以五操事之余也。”元材案:上文云:“引十之 半而藏四。”“十之半”即五分。藏四,谓藏其五分之 四即四分。尚余一分。此“十分之一”,即所余之一分 也。
〔一0〕尹桐阳云:“树表,立表也
。置,植也。高谓树植高处以示异也。若今桅匾牌坊之
类。”元材案:树表即立木为表。置高,即《
轻重丁篇》所谓“表称贷之家,皆
垩白其门而高其闾”之意,说详该篇。尹说失之。
〔一一〕元材案:“聘之币”,谓以 币存问之。“孝子兄弟众寡不与师旅之事”,谓凡孝子 之家不论其兄弟有多少人,皆予以免除兵役之优待也。
〔一二〕元材案:“树表置高”等四 句,盖谓由于政府奖励仁爱与提倡慈孝,故人民咸乐以 财物互相赠遗,则可免“为富不仁”之弊,而财物必因 此流散于外。此决之使行之义也。散则轻,然后政府乘 其轻而守其流,于是民间财物之十分之五又可以为政府 所占有。此塞之则止之义也。此与《轻重甲篇》所谓“ 好心万物之可因”,《轻重丁篇》所谓“召城阳大夫而 请之”与“●丘之谋”,皆是著者采用儒家仁爱孝弟等 道德教条与宗法思想而提出之空想的调和贫富政策,企 图以此加强其对劳动人民之剥削效能,而不知在以私有 财产为基础之封建社会中,实无实现之可能也。然亦实 有其历史背景,当于《轻重丁篇》再详论之。
〔一三〕安井衡云:“‘如’读为‘ 而’。”张佩纶云:“‘如行事’之‘如’涉下而衍。 ”郭沫若云:“疑本作‘如五运行事,如日月之终复’ 。《素问.天元纪大论》:‘五运相袭而皆治之,终期之 日,周而复始。’”元材案:三氏说皆非也。此谓政府 既得此十分之五之财,又宜依照过去行事之成例,辗转 运用,有如日月之往而复来,无有终止之时。则财恒足 而可以长有天下矣。“准道”,平准之道,即“国准” 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教数〔一〕。”
管子对曰:“民之能明于农事者,置之黄金一斤
,直食八石〔二〕。民之能蕃育六畜者,置之黄金一斤
,直食八石。民之能树艺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
。民之能树瓜瓠荤菜〔三〕百果使蕃袬者〔
四〕,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已疾病者〔
五〕,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知时,曰‘岁
且阨’〔六〕,曰“某谷不登’,曰‘某谷丰’者,置
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通于蚕桑,使蚕不疾病者
,皆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七〕。谨听其言而藏之
官,使师旅之事无所与〔八〕。此国筴之者也〔九〕。
国用相靡而足,相因揲而●〔一0〕。然后置四限,高
下令之徐疾,驱屏万物〔一一〕,守之以筴,有五官技
〔一二〕。”
桓公曰:“何谓五官技〔一三〕?”
管子曰:“诗者所以记物也。时者所以记岁也。 春秋者所以记成败也。行者道民之利害也〔一四〕。易 者所以守凶吉成败也。卜者卜凶吉利害也。民之能此者 皆一马之田〔一五〕,一金之衣〔一六〕。此使君不迷 妄之数也。六家者〔一七〕即见其时,使豫先蚤闲之日 受之。故君无失时,无失筴,万物兴丰无失利〔一八〕 。远占得失以为末教,诗记人无失辞,行殚道无失义, 易守祸福凶吉不相乱〔一九〕。此谓君□〔二0〕。”
〔一〕 元材案:教数谓教育之术。 《孟子.告子篇》云“教亦多术矣”是也。
〔二〕 元材案:置,立也。直,当 也。“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谓设立奖金,定为黄 金一斤或给以相当于黄金一斤之谷凡八石也。
〔三〕 元材案:荤即《仪礼.士相 见礼》“膳荤”之荤,注:“荤,辛物,葱蔬之属。古 文‘荤’作‘薰’。”与后世之以肉食为荤者不同。
〔四〕 王念孙云:“‘袬’当作‘
●’,字之误也。《玉篇》、《
广韵》‘●’字并与‘裕’同。蕃
裕犹蕃衍耳。世人多见‘裕’,少见‘●’,故‘●’
、讹为‘袬’。”洪颐楫说同。
〔五〕 元材案:已即《吴氏春秋. 至忠篇》“病乃遂已”之已。高注:“已,犹愈也。”
〔六〕 吴志忠云:“且乃丰字误。 ”丁士涵云:“当作‘岁丰且阨’。上文云:‘大丰则 藏分,阨亦藏分。’丰阨对言。岁丰且阨,与下文‘某 谷不登,某谷丰’,义亦相成。”元材案:且者,将也 ,解已见《山国轨篇》。此三“曰”字乃“知时”之具 体内容。即岁且阨,一也;某谷不登,二也;某谷丰, 三也。知岁阨,乃能预防。知某谷不登某谷丰,乃能有 所选择。故不言岁丰也。吴、丁二氏说皆非。
〔七〕 丁士涵云:“‘皆’字衍。 ”元材案:此总承上“民之通于蚕桑”及“使蚕不疾病 者”二事而言,“皆”字不衍。
〔八〕 元材案:文中规定被奖励之 事计分七能,即一农业,二牧畜,三森林,四园艺,五 医药,六时令,七蚕桑。此二句乃统上七者而言。谓政 府对于人民之具有七能中之任何一能者,除给以黄金一 斤直食八石之奖金及免除兵役之优待外,并宜“谨听其 言而藏之官”,将劳动人民所创造之农林医药等实践经 验予以记录保存,以为宣传推广之用。《管子.法禁篇 》所谓“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此之谓也。
〔九〕 王念孙云:“‘国筴之’下 当有‘大’字。上文云:‘不以狭畏广,不以少畏多, 此国筴之大者也。’是其证。”元材案:《史记.秦始 皇本纪》:李斯言:“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 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 …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此处所列七能与下 文“有官五技”云云,与李斯所谓“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内容几全相同。此又本书为秦以后人所作之一证也。
〔一0〕金廷桂云:“按《易》‘我
有好爵,我与尔靡之’,注:‘
靡,散也。’相靡而足,言分散而
各自足也。”王引之云:“‘●’当为‘澹’,字之误
也。“澹’,古‘赡’字也。上句言足,下句言赡,赡
亦足也。‘相困揲而●’当为‘相揲而澹’。《广雅》
曰:‘
揲,积也。’言国用相积而赡也。
‘相揲而赡’,与‘相靡而足’对文,困盖衍字耳。赵
以●为咨字,则义不可通。朱本迳改为咨,则谬益甚矣
。又《轻重甲篇》:‘不资者得振’,宋本‘资’作‘
●’,亦是‘澹’字之讹。民不赡则振之。《山国轨篇
》曰‘振其不赡’是也。下文‘不资者振之’,及《山
至数篇》‘散振不资者’,‘不资’皆当为‘不澹’。
又《国蓄篇’:‘千乘可足,万乘可资’,‘资’与‘
足’对文,亦当是‘澹’字。”元材案:释靡为散,●
当作澹,两氏说皆是也。赡字在《盐铁论》中凡三十一
见,《史记》、《汉书》中所见尤多,盖亦汉人通用术
语。惟金氏谓“分散而各自足”,王氏言“困盖衍字”
,则可商。“国用”解已见《乘马数篇》。此文足与赡
皆指国用而言,与人民无关,不得云“分散而各自足”
。“困”当依宋本作“因”。《山至数篇》云:“重之
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筴。”《轻重甲篇》云:“
故物无主,事无接,远近无以相因,则四夷不得而朝矣
。”《轻重乙篇》云:“故君请重重而衡轻轻,运物而
相因,则国筴可成。”《揆度篇》云:“动左右,以重
相因,二十国之筴也。”皆以“相因”二字连用,可见
“相因”亦是本书著者特用术语。《山至数篇》尹注云
:“重之相因,若春时谷贵与谷也。时之化举,若秋时
谷贱收谷也。因时之轻重,无不以术权之。”此云“相
靡而足,相因揲而赡”者,相靡指人民,《管子.侈靡
篇》所谓“富者靡之”可证。相因揲指封建国家。足者
与赡者则皆指国家。谓万物因散而轻,因积而重,轻则
贱,重则贵。政府因此得以敛轻散重,获取大利,故国
用由之而足与赡也。
〔一一〕安井衡云:“四限,四境也
。置四境中贵贱之准。”尹桐阳云:“‘置’同直,视
也。‘限’,竟也。”元材案:此当作“置四限”为句
。置四限者,《吕氏春秋.异用篇》“汤先祝网者置四
限”,注:“置,设也。”高下在此处当作“权度”讲
。“高下令之徐疾”,犹《地数篇》之言“先王权度其
令之徐疾”。屏即《国蓄篇》“
谷有所屏也”之屏,藏也。“驱屏
”谓驱而藏之。此盖言政府应预先设为四限,然后权度
其号令之徐疾以驱屏万物,使其尽入于四限之中,而无
所逃于天地之间。此与《国蓄篇》所谓“为笼以守民”
,《山国轨篇》所谓“民邻县四面皆●”,《山至数篇
》所谓“行栏牢之筴”,意义全同。犹《史记.殷本纪
》之言“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网”矣。两氏说皆非。
〔一二〕元材案:“有五官技”,当 作“有官五技”。《山国轨篇》云“有官天财”,句例 与此正同。官即管,有即又。谓于奖励七能、设置四限 之外,又当管制五种技能之人,使其皆为政府之财政经 济政策服务也。
〔一三〕元材案:此亦当作“官五技 ”。
〔一四〕元材案:行,指掌祭行神之
人而言。行神即道路之神。《仪礼.聘礼》“释币于行
”,注:“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闻。今时民春秋祭
祀有行神。”胡培翚《正义》:“谓古有始教行之人,
后遂祀为道路之神。其名未闻也。”《礼.月令》:“
其祀行”,孙希旦《集解》:“行谓宫内道路之神也。
行神所主不同。《月令》‘冬祀行’,《聘礼》‘释币
于行’,此宫中之行神也。《聘礼》记云:‘
出祖释軷’,軷,祭行神。此国外
之行神也。行神皆主道路,但所主不同耳。”又《汉书
.临江闵王荣传》“荣行祖于江陵北门”,颜师古注云
:“祖者送行之祭,因飨饮也。昔黄帝之子累祖好远游
而死于道,故后人以为行神也。”道同导。指导也。谓
掌祭行神之人以指导人民在行路时之利害,使其知所趋
避为务也。安井衡谓“行者三礼所记之属”,张佩纶谓
行“指五行”,尹桐阳谓“《庄子.天下篇》‘
礼以道行’,然则行或谓礼与”者
皆非。
〔一五〕安井衡云:“四井为邑,四 邑为丘,四丘为甸。出牛十二头,戎马四匹。则一马之 田,一丘十六井之地也。”何如璋、尹桐阳说同。元材 案:诸氏说皆非也。一马之田,即《揆度篇》所谓“匹 马之壤”,乃指一匹马一日所能耕种之田土面积而言。 《盐铁论.未通篇》云:“农夫以马耕载。”又《散不 足篇》云:“庶人之乘者马足以代其步而已,故行则服 枙,止则就犁。”可见以马耕田,乃汉人通俗。若如安 井氏言,则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十六井为一万四千四 百亩,为数未免过大矣。李哲明以“马当为筴马,俗谓 之码。一马之田,言其少也”,亦不可从。
〔一六〕李哲明云:“‘金’疑‘□ ’之误。‘一□之衣’,犹言衣祗一领。《广韵》‘□ 同襟。或作衿’。《颜氏家训.书记》:‘古者斜领下 连于衿,故谓领为衿。’《诗.青青子衿.传》:‘青 衿,青领也。’”元材案:此说是也。安井衡、何如璋 皆以一金为金一斤者非。
〔一七〕元材案:六家:一诗,二时 ,三春秋,四行,五易,六卜。上言五技,此则六家者 ,朱长春云:“易、卜当为一官。”是也。
〔一八〕元材案:“失时”,《论语
》“好从事而亟失时”,谓后于时机,《巨(筴)乘马
篇》所谓“谷失于时”者也。失策即《乘马数篇》“君
不知其失诸春筴,又失诸夏秋之筴”及本篇下文“则君
失筴而民失生”之意。《盐铁论.刺议篇》丞相史云:
“故谋及下者无失策。”无失筴即无失计也。兴丰一词
,又分见《巨(筴)乘马》及《
地数篇》,解已见《巨(筴)乘马
篇》。失利,解已见《国蓄篇》。
〔一九〕元材案:失辞谓言语失当。 《论语》:“不学诗无以言。”故曰“诗记人无失辞” 也。殚读若阐。《易系辞》注:“阐,明也。”此四句 与上文重复,又缺春秋与时二项,显有讹误。
〔二0〕元材案:□,《说文》与“
柄”同。一作秉。《史记.绛侯世家》“持国秉”,《
索隐》:“秉音柄。”又《盐铁论.刺权篇》文学云:
“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君柄,即国家之柄与上文所
谓“
国权”,皆指政权而言。又案此段
文字多有脱误,不可强解。大意谓政府对于六种专门人
才,亦应分别加以管制。使其在农暇之时,以其所有之
经验,预先对人民宣传讲授,则能知所趋避,不致误入
迷途。古人重迷信,缺乏科学知识,得此指点,可免失
时失筴失利失义之弊。而其指点之权,则完全操在封建
统治者手中,故曰“此谓君柄”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权□之数,吾已得闻之矣。 守国之固奈何?〔一〕”
曰〔二〕:“能皆已官,时皆已官,得失之数, 万物之终始,君皆已官之矣〔三〕。其余皆以数行。”
桓公曰:“何谓以数行?”
管子对曰:“谷者民之司命也。智者民之辅也〔 四〕。民智而君愚,下富而君贫,下贫而君富〔五〕。 此之谓事名二〔六〕。国机,徐疾而已矣〔七〕。君道 ,度法而已矣〔八〕。人心,禁缪而已矣。〔九〕”
桓公曰:“何谓度法?何谓禁缪?”
管子对曰:“度法者,量人力而举功。禁缪者, 非往而戒来〔一0〕。故祸不萌通而民无患咎〔一一〕 。”
桓公曰:“请问心禁〔一二〕。”
管子对曰:“晋有臣不忠于其君,虑杀其主,谓 之公过〔一三〕。诸公过之家毋使得事君。此晋之过失 也。齐之公过,坐立长差〔一四〕。恶恶乎来刑,善善 乎来荣。戒也。此之谓国戒〔一五〕。”
〔一〕 元材案:权□即权柄。《汉 书.刘向传》“大臣操权柄,持国政,未有不为害者也 。”国固又见《轻重丁篇》。《管子.立政篇》云:“ 治国有三本而安国有四固。”又《七臣七主篇》云:“ 不啎则法数日衰,而国失固。”《盐铁论.和亲篇》云 :“城垒者国之固也。”又《险固篇》云:“梁关者邦 国之固。”然则国固云者,即立国于安固之基础上之义 矣。
〔二〕 元材案:“曰”上脱“管子 对”三字。
〔三〕 元材案:能者,指上文“民 之能明于农事者”等七能而言。时与得失之数者,指五 技六家而言。上文云“时者所以记岁也”,又曰“六家 者即见其时”,又曰“故君无失时”,又曰“远占得失 以为末教”是也。万物之终始,则指“置四限,守之以 筴”而言。张佩纶以“‘时’当作‘技’,‘能皆已官 ’,谓能明农事之类。‘技皆已官’,谓五家之类”。 许维遹以“‘能’即指上文五官技言。下‘皆已官’三 字涉上下文而衍。‘时’与‘之’通。此当作‘能皆已 官之’句,与下‘君皆已官之’句法正同”。皆非。三 “官”字皆当借为“管”。谓七能五技六家皆已由政府 管制之也。《山至数篇》“何不官百能”,《国准篇》 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二“官”字亦当借为“管” ,与此同。
〔四〕 元材案:“谷者民之司命也 ”,《国蓄篇》作“五谷食米者民之司命也”,《轻重 乙篇》作“五谷粟米者民之司命也”,解已见《国蓄篇 》。“智”指七能五技六家之知识技能而言。有此知识 技能,即可免于“失时”“失筴”“失利”“失义”之 弊,故曰:“智者民之辅也。”
〔五〕 猪饲彦博云:“‘下贫而君
富’上疑脱‘民愚而君智’一句。”丁士涵、何如璋说
同。安井衡云:“‘下贫而君富’五字当衍。”张佩纶
云:“‘民智而君愚,民愚而君智’,当作‘君智而民
愚,君愚而民智’十字。传写各挩其半。”郭沫若云:
“猪饲与何、丁、张之说均非。当作‘民智而君智,民
愚而君愚’。本篇并未主张愚民政策,上文明言‘民之
能明农事者’云云,‘皆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谨
听其言而藏之官,使师旅之事无所与’,其重视民智如
此。故云‘智者民之辅也’。安得有‘民智而君愚’之
理?盖抄写者疏忽,在‘而君’下跳脱‘智民愚而君’
五字也。下文‘下富而君贫,下贫而君富’,亦当为‘
下富而君富,下贫而君贫’。因上文既误为‘
民智而君愚’,后之校书者未深加
思索,援例而窜改之也。《山至数篇》云:‘民富君无
与贫,民贫君无与富’,即‘下富而君富,下贫而君贫
’之意,正为此文夺误之确证。又《荀子.富国篇》‘
下贫则上贫,下富则君富’,语与此同。安井衡谓‘下
贫而君富五字当衍’,亦失之。”元材案:猪饲、丁、
何、张说是,安井、郭说非也。此处“民”与“下”,
皆指富商大贾之以“牟大利”为目的者而言,与《山至
数篇》所谓“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两“民”
字之泛指普通人民而言者不同。前者是作者认为必须加
以无情打击之对象,而后者则为封建国家进行剥削之广
大财源。因此,对后者必须先在培养税源上下工夫,故
曰:“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揆度篇》所
谓“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者,义与此同。对于前者
,则只有加强封建国家之政权(君□)将所有七能五技
六家之知识技能,完全由封建国家预先加以垄断,以免
为富商大贾所利用,以为操纵市场牟取大利之工具,以
成其为“一国而二君之正”之势。如此,则“事至而不
妄”,而“失时”“失筴”“失利”“失义”之弊自可
完全免除。若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则不仅
与上文所谓“此使君不迷妄之数”、“故君无失时,无
失筴”、“此谓君□”之专以“君”为言者不相符合,
而且与本书积极主张之“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
《国蓄》及《轻重乙》)及“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
”(《
轻重丁》)的剥削总方针,亦大相
违反矣。
〔六〕 猪饲彦博云:“《揆度》曰 :‘天筴,阳也。壤筴,阴也。此谓事名二。’与此不 合。此六字疑衍。”吴汝纶云:“当是《揆度篇》脱文 。”元材案:“事名二”三字又分见《揆度篇》及《管 子.枢言篇》。《揆度篇》云:“桓公曰:‘何谓事名 二’?对曰:‘天筴阳也,壤筴阴也。此谓事名二。’ ”《枢言篇》云:“凡人之名三,有治也者,有耻也者 ,有事也者。事之名二,正之,察之。五者而天下治矣 。”前者以天地阴阳之数为事名二,后者以正之察之为 事名二,可见所谓“事名二”者,乃古时本有此语。至 其内容,则可随各人自作解释。此处明是以“谷”与“ 智”为“事名二”,与《揆度篇》及《枢言篇》皆不同 。亦犹《揆度篇》之以“权衡规矩准”及“五色五声五 味”解释“正名五”也。猪饲及吴氏说皆非。
〔七〕 元材案:国机,又见《揆度 篇》。机,几要。徐疾指号令。此谓国家之机要,在于 掌握号令之徐疾。故曰:“国机,徐疾而已矣。”
〔八〕 元材案:度即制度,法即法 令。两者皆封建国家统治者所不可缺少之工具,故谓之 “君道”。
〔九〕 元材案:禁,禁止。缪同谬 。《礼.大传》:“五者一物纰缪”,《释文》:“缪 ,本作谬。”谓罪过。人心禁缪,即《盐铁论.刑德篇 》文学所谓“《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 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及《后汉书.霍谞传》所 谓“《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故许止虽弑 君而不罪,赵盾以纵贼而见书”之意,盖谓加罪于人, 不当论其事迹而当论其心意,犹言否认效果,强调动机 。
〔一0〕元材案:量人力而举功,即 《管子.牧民篇》“不为不可成者,量人力也。量民力 则事无不成”之意。非,《吕氏春秋.安死篇》高注: “罪也。”非往而戒来,犹言惩前毖后。
〔一一〕元材案:萌,萌芽。通,通 达,犹言发展。祸不萌通,谓祸害不至由萌芽发展成为 壮大。“患咎”当作“怨咎”。《山国轨篇》云:“下 安无怨咎。”是其证。祸不萌通,承“非往而戒来”句 而言。民无怨咎,承“量人力而举功”句而言。
〔一二〕元材案:“心禁”即上文“ 人心禁缪”之缩词,即“原心定罪”及“原情定过”之 意。
〔一三〕闻一多云:“虑,谋也。‘ 过’当为‘猧’,猧即猾字。公猾犹公贼也。”郭沫若 云:“‘公过’,犹今言政治犯也。不改字亦可通。” 元材案:郭说是也,不必改字。
〔一四〕元材案:定罪为坐。长犹长 幼之长。差,次也。坐立长差,即罪定首从之意。安井 衡训“差”为“等”,张佩纶以“‘长差’当为‘表差 ’”,许维遹以“差”为“增加”,均失之。
〔一五〕元材案:“恶恶乎来刑’二
语本自《公羊》。《公羊》昭二年传云:“君子善善也
长,恶恶也短,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戒即惩恶
劝善之意。国戒犹言国法。又案:此段文字所提齐晋对
公过之不同处理,郭沫若以春秋时代之齐晋当之。郭氏
云:“‘坐立长差’,即罪分主从。原文谓‘晋有臣不
忠于其君,虑杀其主(者),谓之公过,诸公过之家毋
使得事君’,即是一人有罪,全家连坐。如‘
栾、却、胥、原,狐、续、庆、伯
,降在卑隶’,(《左传》昭三年文)是也。又如叔向
乃晋之名臣,其弟羊舍虎有罪被诛,叔向连坐,被没为
奴(见《吕氏春秋.开春篇》),亦其比。托为管仲者
对此加以非难,谓‘此晋之过失也’。下言‘齐之公过
坐立长差,恶恶乎来刑,善善乎来荣’,明示齐法与晋
不同。罪分主从,恶者有刑,善者有赏;以善恶定刑赏
,不以族诛。”今案:郭氏释“坐立长差”是也。对齐
晋二字之理解则有未照。此盖以汉昭帝时盐铁会议中代
表政府之御史与代表反对派之文学关于连坐法之争论为
背景者。《盐铁论.周秦篇》御史云:“一室之中,父
兄之际,若身体相属,一节动而知于心。故今自关内侯
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
正弟,舍是谁责乎?”此代表政府方面之意见,认为连
坐之法实不可少。但代表反对派之文学方面,则坚决认
为不能实行。故其言曰:“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
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
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刑德篇》)又云:“
《春秋》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
失之大者也。’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小坐,什
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
则以有罪诛及无罪,无罪者寡矣。”又云:“自首匿相
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闻父母之于子,虽有
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
父子之相坐也。闻兄弟缓追以免贼,未闻兄弟之相坐也
。闻恶恶止其身,疾始而诛首恶,未闻什伍之相坐。”
双方争持,互不相下。而其所根据之理论,在御史方面
,则为商、吴、申、韩(见《刑德》、《申韩》等篇)
,在文学方面则为《春秋》。商鞅、吴起为魏人,申不
害、韩非为韩人,皆属于三晋。《春秋》在汉专指《公
羊》,而《公羊春秋》之始创者公羊高及汉初传《公羊
春秋》之胡母生则皆为齐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第一
,《公羊》之学,始于景帝,盛于武昭。其后宣帝提倡
《谷梁》,《谷梁》之学乃代之而起,但《公羊》学并
未因之废弃。观《汉书.王莽传》居摄三年群臣奏言:
“《春秋》善善及子孙。贤者之后宜有土地。”又天凤
五年莽曰:“《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云云,则在王莽时,《公羊》学仍有法律效力,可
以为证。第二,公羊高虽为战国时人,但《公羊春秋》
则至汉景帝时始由其孙公羊韩寿编写成书。而《公羊春
秋》学派与申韩学派发生面对面的直接对立与斗争,在
盐铁会议以前实无所闻。今此文著者用极其简炼之手法
,将双方争论之中心问题概括为对“公过”处理意见之
分歧,而对于争论之双方,则概括之为“齐”、“晋”
两派。甚至引用汉景帝时才开始编写成书的《公羊春秋
》中语,作为齐派理论之根据,而作者亦显然站在齐派
一边。故此处所谓齐晋,既不是指春秋时代之齐晋,亦
不是指战国时代之齐晋,而是指汉武昭时代在政治上发
生直接对立与斗争之齐派与晋派而言,实甚明显。然则
本书之成,不得在《盐铁论》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桓公问管子曰:“轻重准〔一〕施之矣,筴尽于 此乎?”
管子对曰:“未也。将御神用宝〔二〕。”
桓公曰:“何谓御神用宝?”
管子对曰:“北郭有掘阙〔三〕而得龟者,此检 〔四〕数百里之地也。”
桓公曰:“何谓得龟百里之地〔五〕?”
管子对曰:“北郭之得龟者,令过之平盘〔六〕 之中。君请起十乘之使,百金之提〔七〕,命北郭得龟 之家曰:‘赐若服中大夫〔八〕。’曰:‘东海之子类 于龟,托舍于若。赐若大夫之服以终而身,劳若以百金 〔九〕。’之龟为无赀,而藏诸泰台,一日而衅之以四 牛,立宝曰无赀〔一0〕。还四年,伐孤竹。丁氏之家 粟可食三军之师行五月〔一一〕,召丁氏而命之曰:‘ 吾有无赀之宝于此。吾今将有大事〔一二〕,请以宝为 质于子,以假子之邑粟〔一三〕。’丁氏北乡再拜,入 粟,不敢受宝质。桓公命丁氏曰〔一四〕:‘寡人老矣 ,为子者不知此数。终受吾质!’丁氏归,革筑室,赋 藉藏龟〔一五〕。还四年,伐孤竹,谓丁氏之粟中食三 军五月之食〔一六〕。桓公立贡数〔一七〕:文行中七 年龟中四千金,黑白之子当千金〔一八〕。凡贡制,中 二齐之壤筴也〔一九〕。用贡:国危出宝,国安行流〔 二0〕。”
桓公曰:“何谓流〔二一〕?”
管子对曰:“物有豫则君〔二二〕,失筴而民失 生矣〔二三〕。故善为天下者,操于二豫之外〔二四〕 。”
桓公曰:“何谓二豫之外?”
管子对曰:“万乘之国,不可以无万金之蓄饰〔 二五〕;千乘之国,不可以无千金之蓄饰;百乘之国, 不可以无百金之蓄饰。以此与令进退,此之谓乘时〔二 六〕。”
〔一〕 元材案:轻重准即“轻重之 准”。《国蓄篇》云:“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又 曰:“乘四时之朝夕,御之以轻重之准”,是也。
〔二〕 丁士涵云:“《说文》:‘ 御,祀也。’御、御古通。下文云‘东海之子类于龟’ ,尹注:‘东海之子,海神之子也。’以为神而祀之, 故藏诸泰台,日衅四牛。”安井衡云:“御,驱使之也 。神犹怪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丁说非也。御神即 《轻重丁篇》所谓“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之意 ,犹言“神道设教”。
〔三〕 尹注云:“掘,穿也。穿地
至泉曰阙。”王引之云:“‘掘’字衍文。‘掘’‘阙
’音义并同,‘阙’即‘掘’字假借,注强为分别。”
张文虎云:“掘阙固不当复,然掘下似脱一字,但云掘
,文不成义。”张佩纶云:“‘阙而得龟’,文不成义
。‘掘阙’当作‘
掘阅’。古‘阅’‘穴’通。《埤
雅》释‘蜉蝣掘阅’,引《管子》‘掘阅得玉’。王氏
《诗总闻》云:‘“掘阅得玉”,恐当时常谈如此。掘
阅,挑拨貌,《诗》故云。读《管子》“掘阅得玉”,
始知阅与穴通。’陈启源《毛诗稽古篇》:‘今《管子
》并无“掘阅得玉”语,惟《山权数》“北郭有掘阙而
得龟者”。岂“掘阅得玉”别见他篇,而近本逸之乎?
’今案陆、王所引,即此文。‘掘阙’当即‘掘阅’无
疑。”元材案:张说是也。惟掘阅得玉,玉当是宝字之
误。上文云:“御神用宝。”下文云:“立宝为无赀。
”又曰:“吾有无赀之宝于此。”又曰:“国危出宝。
”宝省为●,遂坯而为玉耳。至龟何以须掘穴乃得?考
《史记.龟策列传》:“闻古五帝三王发动举事,必先
决蓍龟。《传》曰:‘下有伏灵,上有菟丝。上有捣蓍
,下有神龟。’所谓伏灵者在菟丝之下,状似飞鸟之神
。新雨已,天清静无风。以夜捎菟丝去之。即以□烛此
地,烛之火灭,即记其处,以新布四丈环置之。明即掘
取之。入四尺至七尺,得矣。过七尺不可得。伏灵者千
岁松根也,食之不死。闻蓍生满百茎者,其下必有神龟
守之,其上常有青云覆之。”可知所谓神龟者不必皆出
于水中,亦有生产于蓍草之下,土壤之内者。其掘取之
法当与掘取伏灵相同,故略而不言也。
〔四〕 尹注云:“检犹比也。以此 龟为用者,其数可比百里之地。”何如璋云:“检,《 尔雅释诂》:‘同也。’”张佩纶云:“检通敛。《说 文》:‘敛,收也。《孟子》不知检,《食货志》作不 知敛。‘数’字即‘敛’字之复衍者。原注非。”陶鸿 庆云:“据尹注云:‘检犹比也,以此龟为用者,其数 可比百里之地。’是其所见元文本作‘此数检百里之地 ’也。下文云:‘桓公命丁氏曰:‘寡人老矣,为子者 不知此数。’尤其明证。”元材案:何说是也。此谓得 龟之利,与得数百里之地相同也。尹说近之,张、陶说 皆非。
〔五〕 猪饲彦博云:“‘得龟’下 脱‘检数’二字。”张佩纶云:“‘得龟’下夺‘检’ 字。”元材案:此语为上文“掘阙而得龟者此检数百里 之地也”之缩文,与上文“心禁”为“人心者禁缪而已 矣”之缩文者,句例盖同,不必添字。
〔六〕 尹注云:“令,力呈反。过 之,犹置之也。平盘者,大盘也。”张佩纶云:““‘ 令’当作‘今’。‘过’当为‘咼’。《说文》:‘咼 ,剔人肉置其骨也。’”元材案:令,尹注是也。过当 为●,张说是也。《庄子》:豫且得白龟,献之,杀以 卜。仲尼曰:“智能七十钻而无遗筴,不能避刳剔之患 。”“刳剔”即●之义矣。令,谓桓公命令得龟者之家 也。
〔七〕 尹注云:“起,发也。提, 装也。”张佩纶云:“《说文》:‘提,挈也。’言挈 百金。”郭沫若云:“提,疑惕字之误。惕、赐古通用 。《赵孟介壶》‘□王之惕金,以为祠器’,惕金即赐 金也。”元材案:尹、张说是,郭说太牵附。
〔八〕 尹注云:“若,汝也。中大 夫,齐爵也。”元材案:中大夫又两见《轻重戊篇》, 乃著者任意假托之词,与齐爵无关。赐中大夫服,谓可 以服中大夫之服,犹后世之捐官,乃虚有其名,非真除 之为中大夫也。
〔九〕 尹注云:“东海之子其状类
龟,假言此龟东海之子耳。东海之子者,海神之子耳。
托舍,犹寄居也。劳,赐也。”闻一多云:“
管子之言止此。”元材案:本篇全
是桓公管子问答之词。从“北郭之得龟者”起至“国安
行流”,皆管子对桓公语。著者每说明一轻重之筴,大
抵皆采用故事形式加以描绘,而故事之发展往往须持续
至若干年之久始能结束。因而在描绘过程中,不得不在
问答体中兼用叙事体。遂使读者观之,一若真有其事其
人也者。此古书之所以难读也。若如闻氏说,则“之龟
为无赀”以下又是何人语耶?而下文“桓公曰:何谓流
”云云,又是何所根据而发问者耶?
〔一0〕尹注云:“之,是也。是龟 至宝而无赀也。无赀,无价也。泰台,高台也。立龟为 宝,号曰无赀。”元材案:此亦管子语。谓桓公于封官 赐金之后,即宜立龟为宝,名为无赀。日衅四牛者,故 意神奇其事,取信于人也。
〔一一〕尹注云:“还四年,后四年 。丁氏,齐之富人,所谓丁、惠也。食音嗣。下,以意 取。(“下,以意取”,刘本、中立本作“可,以意料 ”。)行五月,经五月。”元材案:《公羊》僖二年传 叙晋灭虞郭事,亦有“还四年”语。孤竹,古北方国名 。此亦假托之词。“丁氏之家粟可食三军之师行五月” 当作一句读。谓丁家所有之粟,估计可以供给三军行军 五个月之食用也。
〔一二〕元材案:大事即军事。左成 十三年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是也。
〔一三〕尹注云:“邑粟即家粟。”
〔一四〕元材案:此“桓公”及下文 “桓公立贡数”之“桓公”,皆当作“公”字看,亦管 子假托之词。
〔一五〕尹注云:“革,更也。赋, 敷也。藉,席也。”
〔一六〕丁士涵云:“此十九字疑衍 。”闻一多说同。元材案:此不宜衍。上文系估计丁氏 有此家粟。此则谓丁氏之粟,果能中食三军五月之食也 。
〔一七〕元材案:从“桓公立贡数” 至“国安行流”亦管子语。盖于御神用宝之外,又主张 立贡数也。观下文“桓公曰:何谓流”便知。
〔一八〕张佩纶云:“‘贡’当为‘ 宝’。(下二贡字同。)‘文行’当作‘文龟’。《尔 雅.释鱼》:‘一曰神龟,二曰灵龟,三曰摄龟,四曰 宝龟,五曰文龟,六曰簭龟,七曰山龟,八曰泽龟,九 曰水龟,十曰火龟。’郭注:‘文龟,甲有文采者。’ 上四种以为神宝,则龟贝之品自文龟始矣。‘中七’下 脱‘千金’二字,与下文句例合。‘年’当作‘冉’。 《说文》:‘●,龟甲边也。天子巨龟尺有二寸,诸侯 尺,大夫八寸,士六寸。’《汉书.食货志》:‘元龟 岠冉长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为大贝十朋。公龟九 寸,直五百,为壮贝十朋。侯龟七寸以上,直三百,为 幺贝十朋。子龟五寸以上,直百,为小贝十朋。是为龟 宝四品。’‘当千金’,‘当’宜作‘中’。此冉龟即 元龟。黑白之子即子龟也。”又曰:“《史记.龟策传 》:‘庐江郡常岁时生龟长尺二寸者二十枚输太卜官。 ’又云:‘龟千岁乃满尺二寸。’或‘年龟’即指千岁 之龟。不必改字。”元材案:张说以“文行”为“文龟 ”,“年龟”为“千岁之龟”,又补“千金”二字,均 是。惟“贡”字不必改为宝。此三龟各有定价,即所谓 “立贡数”也。
〔一九〕元材案:“中二齐之壤筴” ,谓相当于二倍齐国领土之数。与《海王篇》“今吾非 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六千万”,《揆度篇》“动 左右以重相因,二十国之筴也,盐铁二十国之筴也,锡 金二十国之筴也”,《轻重甲篇》“如此而有二十齐之 故”,句例全同。
〔二0〕元材案:此当以“用贡”为
句。“国危出宝”为句,“国安行流”为句。“行流”
解已详《乘马数篇》。谓当发生战争之时,则出其宝物
,如上文以无赀之宝为质而假借丁氏之家粟以为三军五
月之食,即其例。平安之时,则促进万物之流通。二者
皆所谓贡制,皆足以当二倍齐地之数者也。张佩纶改“
贡”为“宝”,以“用宝国危”为句,“出宝国安”为
句。而以“行流”另提一行。谓“国不足则用宝,国足
则出宝也”,又曰“‘行流’上当有‘请’字”,既误
其读,又失其义矣。又案:《史记.平准书《:“虞夏
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龟贝。及
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
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
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据此,则
龟之得为器饰宝藏而轻重无常,其制实始于秦。《庄子
.秋水篇》:“吾闻楚有神龟,巾笥而藏之庙堂之上。
”《外物篇》:“宋元君夜半而梦人被发窥阿门,曰:
‘予自宰路之渊。予为清江使河伯之所。渔者余且得予
。’元君觉,使人占之,曰:‘此神龟也。’君曰:‘
渔者有余且乎?’左右曰:‘有。’君曰:‘令余且会
朝。’明日,余且朝。君曰:‘渔何得?’对曰:‘且
之网得白龟焉。其围五尺。’君曰:‘献若之龟。’龟
至,君再欲杀之,再欲活之,心疑,卜之,曰:‘杀龟
以卜,吉’。乃刳龟,七十二钻而无遗筴。”是龟在庄
子时,尚止以其“七十二钻而无遗筴”而视之为神,犹
未臻于得为器饰宝藏之地位。换言之,即龟至庄子时,
尚仅有宗教上之价值,而无经济上之价值也。自秦以龟
为器饰宝藏之后,至汉而龟之经济价值,乃益随其宗教
价值而继长增高。《史记.龟策列传》云:“闻古五帝
三王发动举事,必先决蓍龟。《传》曰:‘上有捣蓍,
下有神龟。’”又曰:“闻蓍生满百茎者,其下必有神
龟守之。”又曰:“神龟出于江水中。今高庙中有龟室
,藏内之以为神宝。”又曰:“有神龟在江南嘉林中,
左胁书文曰‘得我者匹夫为人君,有土正。诸侯得我为
帝王。’”此龟之宗教价值也。又曰:“记曰:能得名
龟者,财物归之,家必大富,至千万。”又曰:“近世
江上人有得名龟,畜置之,家因大富。”又宋元君得白
龟,本为“往古故事”。然至汉时,则《史记.龟策传
》所传,已与庄子大异。除以元君为元王,余且为豫且
,及无端又抬出卫平、泉阳令等人物以为故事之陪衬外
,最可注意者,即为庄子所未曾提及之经济价值一点。
如卫平曰:“龟者是天下之大宝也。王能宝之,诸侯尽
服。”又曰:“今龟大宝也。”此龟之经济价值也。今
观本文所述,以御神用宝为言,与《龟策列传》所言殆
全相同。甚至掘取方法及御神仪式亦有暗合者。前者如
掘阙得龟,乃谓龟生于土中,与《龟策列传》之谓“上
有捣蓍,下有神龟”者毫无二致。后者如《龟策列传》
称“于是元王向日而谢,再拜而受,择日斋戒,甲乙最
良。乃刑白雉与骊牛,以血灌龟于坛中央”,则即本文
所谓“而藏诸泰台,一日而衅之以四牛”之说也。此外
,则本文之“之宝为无赀”,与《龟策列传》之“龟者
是天下之大宝”,本文之“立宝曰无赀”,与《龟策列
传》之“留神龟以为国重宝”,亦均有同一之意义。考
《龟策列传》为褚少孙所补述。褚为汉宣帝时博士,仕
元成间。据其自云,则《龟策列传》取材之来源,共有
三端。即(一)“
之太卜问掌故文学长老习事者写取
龟卜事”。(二)“臣为郎时,见万毕书朱方”。(三
)“往古故事”。而由今观之,此三项来源,实皆出于
汉人之传说。前二者固无论矣,即所谓“往古故事”之
宋元王杀白龟事,内容亦已与《庄子》所记不同,而本
文则全与之合。至“
文龟中七千金,年龟中四千金,黑
白之子当千金”云云,则又下与王莽之“龟宝四品”有
其因袭之痕迹。丁士涵不知此书乃汉人所作,乃以“此
文为《庄子》及《史记.龟筴列传》褚先生所述豫且事
所本”,岂非倒果为因之见耶?
〔二一〕元材案:“流”字上脱“行 ”字。“出宝”,上已详论之,故此处仅以“行流”为 问也。
〔二二〕吴志忠云:“‘则君’上脱
‘无豫’二字。”张佩纶云:“
豫,干也。(《汉书.薛宣传》两
见。)言物有干豫吾轻重之令者,则君失其筴而民失其
生。二豫,谓上干君之筴,而下预民之生也。《
国蓄篇》:‘万乘之国有万金之贾
,千乘之国有千金之贾。’今蓄积与之相准,则蓄贾不
能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而财不流于外矣。”郭沫若
云:“吴说是也。豫即‘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之豫
。故下文‘蓄’与‘饰’二者称为‘二豫’。”元材案
:以上三说皆非也。如吴、郭说,则作者乃为主张物必
有豫之人矣,与原文宗旨恰得其反。张说亦不合。豫即
《荀子.儒效篇》“鲁之粥牛者不豫贾”之豫。王引之
云:“豫犹诳也。《周官.司市.注》曰:‘使定物价
,防诳豫’是也。豫与诳同义。《淮南.览冥篇》曰:
‘黄帝治天下,市不豫贾。’《史记.循吏传》曰:‘
子产为相,市无豫贾。’《说苑.反质篇》曰:‘徒师
沼治魏,而市无豫贾。’义并与此同。说者皆读豫为‘
凡事豫则立’之豫,望文生义,失其传久矣。”物有豫
者,谓富商蓄贾虚定物价以诳人,而牟取暴利也。《盐
铁论.力耕篇》文学云:“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
而不伪。”下文又云:“商则长诈,工则饰马”马原误
作骂,据上下文义校改。饰马,谓伪标。长读上声,尚
也,解已见《山国轨篇》。以“长诈”与“不豫”对言
,益足证明训豫为诳之正确。
〔二三〕元材案:失筴即失计,解已 见上。生谓产业,解已见《国蓄篇》。失生犹言失业。
〔二四〕元材案:“二豫”者,指工 商相豫而言。《盐铁论.禁耕篇》文学云:“国富而教 之以礼,则行道有让而工商不豫。”工商相豫,即上引 《力耕篇》文学所谓“商则长诈,工则饰马”之意。操 即操事,解已见《国蓄篇》。操于二豫之外,谓政府此 时不能以豫对豫,在二豫之中与之竞争,而应在二豫之 外,运用轻重之筴,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下文所举“蓄 饰”之筴,即操于二豫之外之具体措施矣。
〔二五〕王引之云:“‘饰’字义不
可通。‘饰’当作‘余’。蓄余者,蓄所余也。万金千
金百金,即所余之数也。《轻重甲篇》曰:‘
蓄余藏羡而不息。’”何如璋云:
“‘蓄饰’即指无赀之宝言。”郭沫若云:“‘蓄’与
‘饰’即上文所谓‘二豫’。‘蓄’谓谷粟之羡余;‘
饰’指龟贝珠玉等重器。《史记.平准书》‘珠玉龟贝
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然‘蓄’与‘饰’二者均当‘
乘时’而‘与令进退’,故曰‘操于二豫之外’。”元
材案:王说非,郭说亦有未照,何说得之。“饰”即《
平准书》“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之饰
,蓄即“储蓄”。“蓄饰”者,如上文所述立龟为宝号
曰无赀,乃事先准备,以便临时运用,作为计取丁氏所
豫藏之家粟之工具。若如王氏说作“蓄余”,则仍是以
豫对豫,乃为操于二豫之中,而非“操于二豫之外”矣
。如郭氏说以“蓄”与“饰”为即“二豫”,是以作者
所谓“君失筴而民失生”之“豫”,认为即是“万乘千
乘之国”所“不可以无”之“万金千金之蓄饰”矣。
〔二六〕元材案:“以此与令进退”
,“此”者指“蓄饰”而言。此如上文先令北郭得龟之
家,使其所藏之龟,成为“无赀之宝”,然后又令豫藏
家粟之丁氏,以此无赀之宝为质而计取其粟。乘者守也
(见《汉书.高纪》李奇注)。乘时,即守时,指上文
“国危”“国安”之时而言。
提要:全文共分十一段,每 段说明一个问题。段与段间除有时用一“又”字表示互 相连接外,在内容上则毫无有机之联系。其体例与《揆 度》及《轻重甲》以下各篇相同。第一段,对梁聚“轻 赋税而肥籍敛”说之批判。第二段对请士“官百能”说 之批判。第三段论天子失权之原因。第四段论终身有天 下之道。第五段论所谓“国会”之意义及其措施。第六 段对特所主张的厚葬论之批判。第七段论不予人以壤及 不授人以财。第八段论行币乘马之数。第九段论拦牢策 。第十段论准时五势之数。第十一段论为诸侯与遍有天 下应采取不同之经济政策。
桓公问管子曰:“梁聚〔一〕谓寡人曰:‘古者 轻赋税而肥籍敛〔二〕,取下无顺于此者矣〔三〕。’ 梁聚之言何如?”
管子对曰:“梁聚之言非也。彼轻赋税则仓廪虚 。肥籍敛则械器不奉,而诸侯之皮币不衣〔四〕。仓廪 虚,则倳贱无禄〔五〕。外,皮币不衣于天下;内,国 倳贱〔六〕。梁聚之言非也。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 。以币准谷而授禄〔七〕,故国谷斯在上〔八〕,谷贾 什倍。农夫夜寝蚤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士半禄而 死君,农夫夜寝蚤起,力作而无止〔九〕。彼善为国者 ,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贫之,使不得不用〔一 0〕,故使民无有不得不使者〔一一〕。夫梁聚之言非 也。”
桓公曰:“善”。
〔一〕 张文虎云:“‘梁聚’如前 《事语篇》‘佚田’,此篇‘梁聚’、‘请士’、‘特 ’及《轻重甲篇》‘癸乙’,《乙篇》‘癸度’、‘衡 ’,盖皆寓言,实无其人。”
〔二〕 何如璋云:“肥犹厚也。赋 者正供,敛者杂税,籍则折征其钱。言轻收正供之谷, 厚取杂税以钱也。”张佩纶云:“《秦策》:‘省攻伐 之心而肥仁义之诫。’高注:‘省,减。肥,犹厚也。 ’彼以省对肥,此以轻对肥。”元材案:肥,古俷字, 解已见《事语篇》。肥籍敛,即薄籍敛。何、张二氏说 皆非。郭沫若以“肥”字为“非”字之误,亦非。
〔三〕 元材案:取即《孟子.滕文 公篇》“取于民有制”之取。顺即《管子.牧民篇》“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之顺。本书著者根本主张“不籍而 赡国”,对于儒家及《管子》其他各篇之主张轻赋税薄 籍敛者尤为反对,故特托为梁聚之言而驳斥之。
〔四〕 元材案:一本“械器不奉” 下又有“械器不奉”四字,《御览.治道部》引此“衣 ”作“至”,均不可从。“械器”与“皮币”对文。械 器相当于《巨(筴)乘马篇》“县里邑百官皆当奉器械 备”之器械,皮币则相当于《山国轨篇》“女贡织帛苟 合于国奉者”之织帛,衣即《史记.货殖列传》“故齐 冠带衣履天下”之衣。此盖言器械织帛皆出于百工女贡 ,若征敛太薄,则一方面兵器田器不供于用,又一方面 冠带衣履不能大量输出。故曰“肥籍敛则械器不奉,而 诸侯之皮币不衣”也。此二句又与上文“轻赋税则仓廪 虚”句互为对文。下文乃分承而申言之。
〔五〕 元材案:“倳”字在本书中 凡十见(计本篇二见,《轻重甲篇》四见,《乙篇》、 《丁篇》、各二见)。有作名词用者,此处两倳字是也 。有作动词用者,如《轻重甲》及《轻重乙》之“倳戟 ”,《轻重甲》及《轻重丁》之“倳耜”是也。倳戟、 倳耜解详《轻重甲篇》。此处两倳字皆与“士”字通, 谓战士也。下文“士半禄而死君”,盖即紧承此“倳贱 无禄”句而言。孙诒让以“倳与吏通,倳与事同”者非 。又案《史记.平准书》云:“是时财匮,战士颇不得 禄矣。”(《汉书.食货志》同)又《盐铁论.力耕篇 》云:“往者财用不足,战士或不得禄。而山东被灾, 齐赵大饥。赖均输之富,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 赈。”所谓“战士颇不得禄”,“战士或不得禄”,与 此处所云:“倳贱无禄”,语意正同。然则倳之通士, 此又其一旁证矣。
〔六〕 元材案:《御览.治道部》
七引此无“外”字,“内”作“
则”,“衣”作“至”。张文虎云
:“内当为‘而’字之误。‘而’即‘则’也。”今案
外内对文。且紧与上文相接,条理甚为分明。《
御览》引及张氏说皆非。
〔七〕 元材案:“以币准谷而授禄 ”,谓以货币发给奉禄,代替谷物也。下文又云:“士 受资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又云:“ 君以币赋禄。”以币授禄,其制亦始于汉代。《汉书. 东方朔传》:朔曰:“朱儒长三尺余,奉一囊粟,钱二 百四十。臣朔长九尺,亦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此 武帝时事也。然此时尚是粟钱并行。至元帝时,则完全 以币而不以谷。《贡禹传》“禹言:……拜为谏大夫, 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又拜为光禄大夫,秩 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又称:“宜罢采珠玉金银之 官,亡复以为币。……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 姓壹归于农,复古道便。”可见元帝时,租税禄赐皆以 货币征收及支付。故贡禹遂有请改用布帛及谷以复古道 之建议。此文之成,决不得在汉元帝以前,此又其一证 矣。
〔八〕 李哲明云:“斯,尽也。言 谷尽在上也。《诗》:‘王赫斯怒’,《笺》:‘斯, 尽也。’《吕览.报更篇》:‘斯食之’,注:‘斯犹 尽也。’此斯字义同。”元材案:“国谷斯在上”犹言 国谷皆为国家所独占。
〔九〕 张佩纶云:“‘农夫’二句
,复下文而衍。‘五谷什倍’,当作‘五谷之贾什倍’
。及覆举上文,当在下句‘农夫夜寝蚤起’上。‘半’
读曰判。《说文》:‘判,分也。’半禄犹言分禄。一
说,《汉书.项籍传》:‘卒食半菽’,注引孟康曰:
‘半,五斗器名也。’言士沾升斗之禄而即为君效死也
。谷贾什倍,则农夫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自尽力于畎
亩矣。”陶鸿庆云:“‘谷贾什倍’以下,句多复衍。
原文当云:‘谷贾什倍,士半禄而死君。农夫夜寝蚤起
,不待见使,力作而无止。’”闻一多云:“‘五谷什
倍’即‘谷价什倍’之异文,当删。‘力作而无止’,
当升在‘农夫夜寝蚤起’句下。下‘农夫夜寝蚤起’句
即上句之复。当删。‘不待见使’当在‘士半禄而死君
’下。谓士不待见使而为君致死也。‘农夫夜寝蚤起,
力作而无止’,与‘士半禄而死君,不待见使’,语法
一律。‘止’与‘
使’韵。”元材案:三氏说皆非也
。“五谷什倍”与“谷贾什倍”不同。后者指五谷之价
格而言,前者则谓五谷之生产量。安井衡云:“
谷价什倍,农夫喜其利己,夜深始
寝,早旦乃起,以勉其业,不待上使之,五谷之多什倍
于他日。谷价既贵,半禄所得,五倍于他日,故亦感恩
死君也。”得其义矣。本书作者,固力主无籍于民者。
盖“轻赋税薄籍敛”,既有“仓廪虚”及“器械不奉”
“诸侯不衣”之弊,而重之厚之,又有强求而致嚣号之
虞。故特提出开山采金,立币授禄之策,使五谷尽为政
府所有,造成五谷之独占价格。谷价既贵,农夫见其有
利可图,不须封建国家之役使,必将夙兴夜寐,自动勤
勉,以期收获之增加,故曰“五谷什倍”也。“士半禄
而死君”者,士即倳,谓战士也。“半禄”者,对“全
禄”而言。《管子.侈靡篇》云:“毋全禄,贫国而用
不足。”犹云“半薪”矣。此谓谷价既涨之后,乃当一
反以前之所为,改“以币准谷”为“以谷准币”,支付
其俸禄。所得谷数虽仅及谷价未涨前之一半,而此一半
之货币收入,则已五倍于他日。例如当以币准谷之时,
每人月给谷十石,每石五元,合计不过五十元。及谷价
什倍之后,以谷准币,即以月给谷五石计算,每石五十
元,合计亦有二百五十元,故能尽忠死职于君也。然则
今日资本主义国家提高名义工资向工人进行剥削之最毒
辣的手段,本书著者在二千年前即已发明而应用之矣。
〔一0〕元材案:此段文字又见《揆
度篇》。唯彼处“善为国”作“
善为天下”,“不曰贫之”作“不
曰用之”。王念孙云:“‘贫’字义不可通。《揆度篇
》‘贫’作‘用’,是也。两‘使’字两‘用’字皆上
下相应。”
〔一一〕丁士涵云:“‘不得不使’
,疑当作‘不用不使’。承上‘
不得不使’‘不得不用’言之,言
使民无有不为我用不为我使也。”
桓公又问于管子曰:“有人教我,谓之请士。曰 :‘何不官百能?’〔一〕”
管子对曰:‘何谓百能〔二〕?”
桓公曰:“‘使智者尽其智,谋士尽其谋,百工 尽其巧。’〔三〕若此则可以为国乎?”
管子对曰:“请士之言非也。禄肥则士不死,币 轻则士简赏,万物轻则士偷幸。三怠在国,何数之有〔 四〕!彼谷十藏于上〔五〕,三游于下,谋士尽其虑, 智士尽其知,勇士轻其死。请士所谓妄言也。不通于轻 重,谓之妄言〔六〕。”
〔一〕 何如璋云:“请士之名与梁 聚一例,不必实有其人。”元材案:此言是也。此官字 亦当读为管。官百能即《山权数篇》“能皆已官”、《 国准篇》“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之意。
〔二〕 元材案:“百能”上似脱“ 官”字。
〔三〕 元材案:“使智者”三句, 是桓公述请士之言。“若此”云云,方是桓公问语。
〔四〕 元材案:“禄肥”云云,戴 望云:“此肥字亦当训薄。与上‘肥籍敛’义同。”张 佩纶说同。轻谓价值低落。币轻即币价低落,万物轻即 物价低落也。简赏,解已见《巨(筴)乘马篇》。偷, 偷安。幸,侥幸。三怠,指士不死、士简赏、士偷幸而 言。谓国有三怠,虽欲管制百能,亦不能有良好结果也 。
〔五〕 猪饲彦博云:“十当作七。 ”戴望说同。郭沫若云:“此节当有夺文。请士愿‘使 智者尽其智,谋士尽其谋,百工尽其巧’,而管仲责以 ‘禄肥则士不死,币轻则士简赏,万物轻则士偷幸,三 怠在国,何数之有?’针锋不相对。”元材案:猪饲说 是,郭说非也。十分国谷,而以其七集中于政府手中, 仅以其三流通于市场,则五谷之独占价格即可造成。人 民欲取得政府手中之谷,以自维其生命,不得不任其能 ,竭其智,劝其业,乐其事以尽忠于政府。则政府不必 管制百能而自无不死、简赏、偷幸之患矣。《国蓄篇》 云:“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故民 无不累于上也。”义与此同。
〔六〕 元材案:《山权数篇》云: “能皆已官,时皆已官,万物之终始君皆已官之矣。” “能皆已官”,即“官百能”之意。可见《山权数篇》 是主张“官百能”者,而本篇作者则对此表示不能同意 。故托为请士之言而驳斥之,一则曰“请士之言非也” ,再则曰“何数之有”,三则曰“不通于轻重,谓之妄 言”,此亦本书各篇意见不尽一致之证。陶鸿庆以“‘ 不通于轻重’二句为乃注之误入正文”者非。
桓公问于管子曰:“昔者周人有天下,诸侯宾服 ,名教〔一〕通于天下,而夺于其下〔二〕。何数也? ”
管子对曰:“君分壤而贡入,市朝同流〔三〕。 黄金,一筴也;江阳之珠,一筴也;秦之明山之曾青, 一筴也〔四〕。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轨出〔五〕 之属也。”
桓公曰:“天下之数尽于轨出之属也”〔六〕?
“今国谷重什倍而万物轻〔七〕,大夫谓贾之〔 八〕:‘子为吾运谷而敛财。’谷之重一也,今九为余 〔九〕。谷重而物轻,若此则国财九在大夫矣。国岁反 一〔一0〕,财物之九者倍重而出矣。财物在下,币之 九在大夫。然则币谷羡在大夫也〔一一〕。天子以客行 令以时出,熟谷之人亡〔一二〕,诸侯受而官之〔一三 〕,连朋而聚与〔一四〕,高下万物以合民用〔一五〕 。内则大夫自还〔一六〕而不尽忠,外则诸侯连朋合与 ,熟谷之人则去亡〔一七〕,故天子失其权也。”
桓公曰:“善。”
〔一〕 张佩纶云:“《礼记.表记 .郑注》:‘名者谓声誉也。’”元材案:《国语.周 语》“言以信名”,注:“名,号令也。”教亦令也。 《史记.商君列传》“教之化民也深于命”,《索隐》 引刘氏云:“教谓商鞅之令”是也。名教通于天下,即 号令贯彻于天下,言其势力之广大也。《禹贡》:“声 教敷于四海。”义与此同。张氏说非。
〔二〕 郭沫若云:“‘夺’字当是 ‘尃’,即‘敷’之古字。‘名教夺于其下’颇为不词 。”元材案:夺于其下,谓天子号令之权为下所夺。下 文云“故天子失其权也”,可证。郭氏说非。
〔三〕 元材案:市朝又见《揆度篇
》,即市场。《史记.孟尝君列传》“过市朝者”,《
索隐》云:“市之行位有如朝列,因言市朝也。”《盐
铁论.本议篇》云:“市朝以一其求。”《力耕篇》云
:“
市朝生草。”《错币篇》云:“古
者市朝而无刀币。”可见此亦汉人常用语。“分壤而贡
入,市朝同流”者,谓按照各地特产,定为贡品,使其
在市场中流通也。
〔四〕 孙星衍云:“《揆度篇》:
‘汝汉水之右衢黄金,一筴也;江阳之珠,一筴也;秦
明山之曾青,一筴也。’上‘之’字衍。‘黄金’上当
依补‘汝汉水之右衢’六字。”丁士涵云:“‘黄金’
上亦当有所出之地名,与下文一例。‘秦之明山’衍‘
之’字。《揆度篇》云云是其证。”元材案:本书言黄
金出产地不一其称。或曰:“金起于汝汉之右洿”(《
地数》),或曰“黄金起于汝汉水之右衢”(
《揆度》),或曰“金出于汝汉之
右衢”(《轻重乙》),或曰“楚有汝汉之黄金”(《
轻重甲》、《地数》),似不可专据《揆度篇》改。“
江阳之珠”又分见《揆度篇》,解已见《国蓄篇》。“
之”字亦不必衍,秦明山即秦之明山也。秦之明山,其
地自当在关中,但所在已不可考矣。张佩纶谓“秦之明
山即秦之南山”,于鬯谓“秦之明山当作秦明之山”,
均无根据,故不从之。曾青即铜精,其色极青,可供绘
画。见《荀子.王制篇》。
〔五〕 张佩纶云:“‘轨’与‘宄 ’通,奸也。出,生也。此属皆易生奸,周人之利权乃 为所夺。”闻一多云:“‘轨’疑读为‘九’。”元材 案:“轨出”不词,疑为“轻重”二字之误。《揆度篇 》云:“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天下之数,尽于轻 重矣。”即作“轻重”,可以为证。下仿此。郭沫若说 与予同。张、闻二氏说皆非。又案:《管子.乘马篇》 云:“市者货之准也。……故曰:市者可以知多寡而不 能为多寡。”而此处则云:“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 ,轻重之属也。”《揆度篇》亦云:“此谓以寡为多, 以狭为广。天下之数尽于轻重矣。”又《山权数篇》云 :“君通于广狭之数,不以狭畏广。通于轻重之数,不 以少畏多。”《乘马篇》谓不能为多寡,而轻重诸篇则 云轻重之属应以寡为多。盖前者以货物言,后者以货币 言。货物之生产通全国而计之,本有一定之数量,且市 场职在流通,而不在生产,故曰“不能为多寡”。至货 币之赢利,则固随轻重之筴之应用而一可为十,十可为 百,无可为有,贫可为富。此其所以不同耳。
〔六〕 郭沫若云:“自‘黄金一筴
也’以下至‘天下之数尽于轨出之属也’,乃《揆度篇
》玉币七筴节别本之脱简,羼入于此。七筴脱去四筴半
。可注意者‘秦之明山之曾青一筴也’与‘此谓以寡为
多,以狭为广’之间,脱去‘禺氏边山之玉一筴也’九
字,盖恰夺去一简。其简为八寸简,故仅能容此字数也
。”元材案:本书各篇同文异词之处不一而足。如“玉
起于禺氏”一段,分见于《国蓄》、《地数》、《揆度
》及《轻重乙》等四篇。“吾欲籍于台榭”一段,分见
于《
海王》、《国蓄》及《轻重甲》等
三篇。“国有十年之蓄”一段,分见于《国蓄》及《轻
重乙》两篇。“十口之家十人食盐”一段,分见于《海
王》及《地数》两篇。“夫齐衢处之本”一段,分见于
《地数》及《轻重乙》两篇。“彼诸侯之谷十”一段,
分见于《山至数》及《轻重乙》两篇。“农夫寒耕暑芸
”一段,分见于《巨(筴)乘马》及《事语》两篇。“
楚有汝汉之金”一段,分见于《地数》及《轻重甲》两
篇。“事再其本”一段,分见于《揆度》及《轻重甲》
两篇。各篇所言,不仅文字上有差异,甚至内容亦多有
相反者,如《国蓄篇》有“以田亩籍谓之禁耕”,而《
海王》及《轻重甲篇》则无之。此外,同是论封地制度
,而《事语》及《轻重乙》不同。同是论生产工具,而
《海王》及《轻重乙》不同。同是论古史传说,而《揆
度》、《国准》及《轻重戊》不同。以彼例此,则此篇
与《揆度篇》所论之玉币制度,亦不能谓为是某篇脱简
羼入某篇。此盖由于各篇不是一时一人所作,故所反映
之内容亦自因之而不能一致。若必一一据甲改乙,则未
免无事自扰矣。又按:此“轨出”二字亦是“轻重”二
字之误。“也”与“邪”通。
〔七〕 戴望云:“‘今国谷’上脱 ‘管子曰’三字。”陶鸿庆说同。元材案:当作“管子 对曰”,与上文同。
〔八〕 元材案:“大夫谓贾之”当 读为一句。“之”是“人”字之讹。《揆度篇》云:“ 然则国财之一分在贾人。”又曰:“国币之少分廪于贾 人。”又曰:“国之财物尽在贾人。”皆以“贾人”连 称,与此正同。下文“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之”,“之 ”字亦为“人”字之讹。于鬯以“之”字当属下读者非 。
〔九〕 安井衡云:“一,同也。谷 价什倍同于前,一当什,故九为余。”郭沫若云:“‘ 重’当为‘量’。量、重形近,并涉下文‘谷重一也’ 而误。言大夫藏谷之量本无增加,惟因‘国谷重什倍而 万物轻’,即使投出藏谷十分之一以收购贱价之物,亦 犹有九倍之余藏也。”元材案:上文“子为吾运谷而敛 财”,乃大夫谓贾人语。盖“大夫旅壤而封,积实而骄 上”(见下文),故其谷必多。当此之时,国内之谷, 其价什倍。谷重而万物轻,故大夫必乘时进行其运谷敛 财之术。当谷价未涨之前,谷之价仅为一。今重什倍, 什减一为九,是盈余九倍。《山国轨篇》云:“谷一廪 十,君常操九。”《山权数篇》云:“物一也而十,是 九为用。”义与此同。以九倍之余收敛万物,故国财之 十分之九又入于大夫之家矣。二氏说皆失之。
〔一0〕猪饲彦博云:“‘岁’疑当 作‘藏’。”安井衡云:“以余谷敛财,故财九在大夫 ,而王每岁反得其一。”郭沫若云:“‘国岁反一’者 ,谓国谷之价回复原状。即因大夫投出藏谷以收购财物 ,市场多谷故价跌。”元材案:郭说是也。此即《山国 轨篇》所谓“谷反准”,及本篇下文所谓“谷准反行” 之意,解已见《山国轨篇》。盖大夫之谷既以收购万物 而散于市场,散则轻,故其价又反于一也。猪饲及安井 说皆非。
〔一一〕丁士涵云:“‘币之九在大 夫’云云,当作‘谷之九在大夫,然则谷羡在大夫也。 ’今本‘谷’误为‘币’,又衍一‘币’字,遂不可通 。上文云‘为吾运谷而敛财’,财即币也。云‘国财九 在大夫’者,即运谷以敛之也。云‘国岁反一,财物之 九皆倍重而出’者,即以币准谷,币仍反之民间也。故 此云‘财物在下’也。财物在下,则谷在上,故云‘谷 之九在大夫’也。谷在大夫,重一而九为余,故云‘谷 羡在大夫’也。管子立环乘之币,不过重轻轻重,一上 一下,断无币谷尽敛于国,自坏其法也。”张佩纶云: “始则运谷以敛财,币之九既在大夫。又用以敛谷,故 币谷之羡均在大夫。”郭沫若云:“原文不误。丁氏未 得其解。大夫高价投出财物,故‘财物在下,币之九在 大夫’,结果则大夫既有多余之羡谷,又有多余之货币 ,故曰‘然则币谷羡在大夫也。’”元材案:丁氏改“ 币”为“谷”,又衍一“币”字,并以“财”为即“币 ”,穿凿已甚。张说亦有未照。郭说得之。又案:《汉 书.赵敬肃王彭祖传》:“赵王擅权,使使即县为贾人 榷会。(韦昭曰:“平会两家买卖之贾者。榷者,禁他 家,独王家得为也。”师古曰:“即,就也。就诸县而 专榷贾人之会,若今和市矣。”)入多于国租税,以是 赵王家多金钱。”可见在封建社会中,封建贵族与商人 互相勾结,狼狈为奸,乃确凿有据之历史事实。此处所 言,盖非虚语矣。
〔一二〕元材案:客即《荀子.君子 篇》“天子四海之内无客礼”之客,杨倞注引《礼记》 云:“天子无客礼,莫敢为主焉。”《盐铁论.禁耕篇 》文学云:“天子适诸侯,升自阼阶,诸侯纳管键,执 策而听命,示莫为主也。”义与此同。此言币谷羡既在 大夫,天子之主权为下所夺,是以主位而退居于客位也 。“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当作一句读。令即号令。 时即“急政暴虐,赋敛不时”之时。天子以客位而发号 施令,其效之微,不言可知。而况其号令又不时发出, 无有限制。熟谷之人身受政治上经济上之双重压迫,只 有“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以自求生存而已。熟谷之 人,安井衡云“谓农夫也”。今案:下文云:“诸侯受 而官之,连朋而聚与,高下万物以合民用。”则所谓熟 谷之人,既可以与“诸侯连朋聚与,高下万物以合民用 ”,岂是普通农夫所能胜任?疑指专作粮食投机生意之 地主兼商人而言。尹桐阳以“令”谓大夫,“熟”为“ 精熟”,“谷”为“善”,“熟谷之人”为“天子精善 会计之人”者尤非。
〔一三〕元材案:此“官”字亦当读 为管。“受而官之”,谓收容熟谷之人而管制之。《汉 书.吴王濞传》称:“吴有豫章郡铜山,即招致天下亡 命者盗铸钱。”又云:“其居国,以铜铁故,百姓无赋 。卒践更,辄予平贾。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它郡 国吏欲来捕亡人者颂共禁不与。”所谓“招致天下亡命 者”,所谓“它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颂共禁不与”,即 此文“诸侯受而官之”之意。又《轻重乙篇》云:“边 境诸侯受君之怨民,与之为善。”义与此同。
〔一四〕元材案:“连朋聚与”,即
《汉书.武五子传》燕王旦疏“
连与成朋”之意。颜师古注云:“
与,党与也。”《盐铁论.禁耕篇》云:“众邪群聚,
私门成党。”义与此同。
〔一五〕元材案:合犹言兼并。“高 下万物以合民用”,即《盐铁论.禁耕篇》“豪民擅其 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端坐 而民豪”之意。犹言操纵物价,投机倒把矣。
〔一六〕王念孙云:“‘还’与‘环
’同,谓自营也。”俞樾云:“
‘还’当读为‘环’。《韩非子.
五蠹篇》曰:‘自环者谓之私。’”
〔一七〕元材案:“去亡”二字乃秦 汉人常用术语。湖北云梦出土秦代法律中,“去亡”一 词凡九见。(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八期《云梦秦简释 文》(三))又《管子.法法篇》云:“道正者不安, 则材能之人去亡矣。”《参患篇》云:“道正者不安, 则才能之人去亡。”《史记.秦始皇本纪》:尉缭曰: “秦王……不可与久游,乃亡去。”又卢生相与谋曰: “始皇为人……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又《盐 铁论.未通篇》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去即远 去,亡即流亡也。又《轻重甲篇》云:“民无以待之, 走亡而栖山阜”。《轻重乙篇》云:“今发徒隶而作之 ,则逃亡而不守。”或作“去亡”,或作“亡去”,或 作“走亡”,或作“逃亡”,其义一也。张文虎释《参 患篇》,谓“‘去亡’不词,当衍其一”者失之。
桓公又问管子曰:“终身有天下而勿失,为之有 道乎〔一〕?”
管子对曰:“请勿施于天下,独施之于吾国〔二 〕。”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国之广狭、壤之肥硗有数,终岁食 余有数,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三〕。”曰〔四〕:“ 某县之壤广若干,某县之壤狭若干,则必积委币,于是 县州里受公钱〔五〕。泰秋,国谷去参之一,君下令谓 郡县属大夫里邑皆籍粟入若干。谷重一也,以藏于上者 ,国谷参分,则二分在上矣。泰春,国谷倍重,数也〔 六〕。泰夏,赋谷以市●,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七〕 。泰秋,田‘谷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敛谷以币’,民曰 ‘无币以谷’,则民之三有归于上矣〔八〕。重之相因 ,时之化举,无不为国筴。君用大夫之委,以流归于上 。君用民,以时归于君。藏轻,出轻以重,数也。则彼 安有自还之大夫独委之〔九〕。彼诸侯之谷十,则使吾 国谷二十,则诸侯谷归吾国矣。诸侯谷二十,吾国谷十 ,则吾国谷归于诸侯矣。故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 天下不吾泄矣〔一0〕。彼重之相归,如水之就下。吾 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 〔一一〕。是藏一分以致诸侯之一分,利不夺于天下, 大夫不得以富侈。以重藏轻,国常有十国之筴也。故诸 侯服而无止,臣●从而以忠。此以轻重御天下之道也。 谓之数应〔一二〕。”
〔一〕 元材案:上论天子夺于其下 之原因。故此复问终身有天下而勿失之道。
〔二〕 元材案:谓应先从本国作起 也。
〔三〕 元材案:广狭指面积言,肥 硗指质量言。硗音敲,瘠土也。有数即有轨,解已见《 山国轨篇》,谓有通过调查统计而得之数据。尹注所谓 “国之广狭、肥硗,人之所食多少,其数君素皆知之” 是也。此谓善为国者,当以严守国谷为惟一要政,而调 查统计又为守谷之最可靠的方法。此《山国轨篇》所以 谓“不通于轨数而欲为国不可”也。
〔四〕 元材案:“曰”字上当脱“ 桓公曰云云”及“管子对”等字,“曰”以下乃管子语 。
〔五〕 元材案:“积委”二字连用
,谓储蓄也,一作“委积”,《
管子.幼官篇》所谓“量委积之多
寡”是也。公钱即公币,解已见《
山国轨篇》。此守谷之第一步骤也
。其法:以县为单位,调查其土地之广狭肥硗、人之所
食多少而统计之,以为积委货币之根据。即下文所谓“
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者也。尹注云:“各于
县州里蓄积钱币。所谓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藏,藏繦千
万,千室之邑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又曰:“公
钱即积委之币。”其说是也。然后以此所积委之公钱,
贷之于县中州里之农夫。《巨(筴)乘马篇》云:“谓
百亩之夫:子之筴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资子之币。
”《山国轨篇》云:“然后调立环乘之币,田轨之有余
于其人食者谨置公币焉,大家众,小家寡。”即受公钱
之义矣。
〔六〕 尹注云:“去,减也,丘吕
反。一其谷价以收藏之。言先贮币于县邑,当秋时,下
令收籴也。则魏李悝行平籴之法,上熟籴三舍一,中熟
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盖出于此。今言‘去三之一’
者,约中熟为准耳。”郭沫若云:“‘去’有藏义。《
左传》昭十九年‘
纺焉以度而去之’,疏:‘去即藏
也。《字书》去作□,谓掌物也。今关西仍呼为□,东
人轻言为去。’《汉书.苏武传》‘掘野鼠,去中实而
食之。’颜师古曰‘去,谓藏之也。’此言‘泰秋国谷
去参之一’,谓藏三分之一于民间也。尹注‘去,减也
’,疑‘减’乃‘藏’字之误。《三国志.华佗传》‘
无急去药’,裴松之云:‘古语以藏为去。’尹知此与
李悝平籴法相同,甚有见地。然谓‘李悝平籴之法盖出
于此’,则不免先后倒置耳。非李悝出于此,乃依托本
篇及《
管子轻重》诸篇者乃李悝之私淑耳
。”元材案:去乃本书常用术语。《巨(筴)乘马篇》
云:“国谷之重去分。”《山国轨篇》云:“去其田赋
以租其山。”《山权数篇》云:“丰之筴数十去九。”
本篇下文云:“谷贾去上岁之分。”“五谷相靡而重去
什三。”“君出谷,什而去七。”“万物财物去什二。
”《轻重甲篇》云:“若此则絓丝之籍去分而敛矣。”
“而靡弊之用,日去千金之积。”皆当作“减”字讲,
尹说是也。“去三之一”,即减价三分之一。此乃著者
所谓“
守谷”之第二步骤,与《巨(荚)
乘马篇》“泰秋子谷大登”一段,文义全同。谓当秋收
之时五谷丰登,谷必多,多则轻而贱,故其价跌落三分
之一。“谷重一也,以藏于上者”,“一”即上文“谷
之重一也,今九为余”之一,谓一本也。民有余则轻之
,故人君敛之以轻。于是下令于郡县之属大夫:凡各里
各邑均须按照曩昔所受公钱之数,以谷准币,而分别籍
入之。如此则国谷三分,而二分在上矣。当此之时,国
谷之价本仅为一,但以三分之二为政府所独占,聚则重
,故一届泰春,则国谷之价必重于泰秋,此乃一定之理
也。下文“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
义与此同。郭说失之。
〔七〕 元材案:此“守谷”之第三
步骤也。市●即市价,说已详《
巨(筴)乘马篇》。泰春谷价既已
倍重,泰夏必更高涨,人民处此青黄不接之时,势非举
债难以进行生产。政府乃乘此时,将去秋所收敛之谷,
按照现行市价贷之于民,以为其耕治田土之资。“民皆
受上谷”者,因国谷三分之二皆为政府所独占,富商蓄
贾无所牟大利,故贷谷者不得不向政府进行。《国蓄篇
》所谓“耒耜械器种饟粮食毕取赡于君”,即此意也。
〔八〕 尹注云:“言当春谷贵之时 ,计其价以谷赋与人,秋则敛其币。虽设此令,本意收 其谷。人既无币,请输谷,故归于上。”猪饲彦博云: “‘三’疑作‘一’,‘有’‘又’同。”安井衡云: “今当为令,字之误也。”戴望说同。陶鸿庆云:“‘ 田’当为‘曰’,涉上句‘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而误 也。‘曰谷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敛谷以币’二句,乃上 令民之词。与‘民曰无币以谷’,上下相应。《山国轨 篇》‘谓高田之萌曰:吾所寄币于子者若干’,例与此 同。”元材案:此守谷之第四步骤也。“今”字不误, “三”仍当作“三”。尹、陶二氏说皆是。惟此文本云 “泰夏赋谷以市●”,与《国蓄篇》所谓“夏贷以收秋 实”,情形正同。尹氏以“夏赋”为“春赋”,未免误 解。
〔九〕 尹注云:“‘重之相因’, 若春时谷贵与谷也。‘时之化举’,若秋时谷贱收谷也 。因时之轻重,无不以术权之。”郭沫若云:“疑‘独 委之’下脱一‘民’字,民谓富商蓄贾,‘独委’谓私 家囤积也。上文‘君用大夫之委以流归于上,君用民以 时归于君’,正以‘民’与‘大夫’对举。”元材案: 尹说是也。郭说可商。此盖言物之轻重随时而变化无常 ,善者因而应之,无不可供国家经济政策之利用。《轻 重甲篇》所谓“轻重无数,物发而应之,闻声而乘之” 者也。如上所述,是一方面政府既利用大夫之委积(重 之相因),使其不至流散于外而归政府所占有,又一方 面则利用春贵秋贱之时变(时之化举),以收敛民间之 所藏。前者谓之“守流”,后者谓之“守时”。藏轻者 ,谓当其轻时,敛而藏之,《国蓄篇》所谓“民有余则 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也。“出轻以重”者,谓既已 藏之,俟其再重然后出之,《国蓄篇》所谓“民不足则 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也。其所以能如此者,乃政府 运用轻重之筴之必然结果。虽有自私自利之大夫,亦不 能起而独占一切,使币谷之羡皆在其手中矣!“君用民 ”之民即上文“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之民,乃指从事 农业生产之贫苦农民而言,与富商蓄贾无关。
〔一0〕尹注云:“‘重流’谓严守 谷价,不使流散。泄,散也,吾谷不散出。”元材案, 此守谷之又一步骤也。《轻重乙篇》所谓“天下下我高 ,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后可以朝天下”者也。 惟上述四步骤系对国内之政策,即上文所谓“独施之于 吾国”者是也。此则为对国际之政策。故前者谓之“善 为国”,此则谓之“善为天下”,区别固极显然矣。至 对国际政策之唯一办法,即为提高谷价,以奖励外谷之 输入,使本国谷价常高于他国,则一般进出口商人必争 以谷输入吾国,以求厚利。“重流”者,即下文“重之 相归,如水之就下”之意。吾国重则流于吾国,诸侯重 则流于诸侯,故必严守之,始能免于流散之患也。
〔一一〕元材案:此申述上文“谨守 重流而天下不吾泄矣”之意。谓诸侯谷之所以归于吾国 ,并非由于吾国岁凶谷缺有以使然,而实因政府以币预 为购藏,故国内之谷大部分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流通 于市场者已为极少数。于是谷聚则重,少则贵,国谷之 价自将倍涨。而诸侯之谷亦将源源而来,如水之就下, 沛然莫之能御矣。又案:《轻重乙篇》论“滕鲁之粟釜 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一段,与此文大同小异,可互 参。
〔一二〕元材案:自“是藏一分以致 诸侯之一分”至“谓之数应”,乃总结全文,古文家所 谓“双收法”者也。谓于国内藏谷一分,即可以吸收诸 侯之一分。如此,对外既无“利夺于天下”之虞,在国 内复无大夫“积实而骄上”之弊。此无他,盖即“以重 藏轻”之结果,故一国可以常有十国之数也。本书“无 止”二字凡十三见(《巨(筴)乘马》二见,《山权数 》一见,本篇二见,《揆度》一见,《轻重甲》六见, 《轻重乙》一见)。无止,不绝也。即《轻重甲篇》“ 天下归汤若流水”之意。“臣●从而以忠”,猪饲彦博 云:“●字疑衍。”丁士涵说同。今案此说可从。《管 子.度地篇》云“臣服之以尽忠于君”,句义与此略同 。谓国有十国之筴,则既富且强,故诸侯宾服,臣民忠 顺也。安井衡谓“●,平也。平从,平心以从君”。张 佩纶谓“●从”即《诗.南山》“衡从其亩”之衡从, “言臣无不尽忠也”。黄巩改“正”为“征”(闻一多 同),改“●”为“朴”。石一参改“●”为“横”。 并非。数应者,数谓定数,应谓效果。谓此乃实行轻重 之筴之必然效果也。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国会〔一〕。”
管子对曰:“君失大夫为无伍,失民为失下〔二
〕。故守大夫〔
三〕以县之筴〔四〕,守一县以一乡之筴,守一乡以
一家之筴,守家以一人之筴〔五〕。”
桓公曰:“其会数奈何〔六〕?”
管子对曰:“币准之数〔七〕,一县必有一县中 田之筴,一乡必有一乡中田之筴,一家必有一家直人之 用〔八〕。故不以时守郡为无与,不以时守乡为无伍〔 九〕。”
桓公曰:“行此奈何?”
管子对曰:“王者藏于民,霸者藏于大夫,残国 亡家藏于箧〔一0〕。”
桓公曰:“何谓藏于民?”
“请散栈台之钱散诸城阳,鹿台之布散诸济阴〔 一一〕。君下令于百姓曰:‘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 与富。故赋无钱布,府无藏财,赀藏于民〔一二〕。’ 岁丰,五谷登,五谷大轻,谷贾去上岁之分〔一三〕。 以币据〔一四〕之,谷为君,币为下。国币尽在下,币 轻,谷重上分〔一五〕。上岁之二分在下,下岁之二分 在上,则二岁者四分在上。则国谷之一分在下,谷三倍 重〔一六〕。邦布之籍,终岁十钱。人家受食,十亩加 十,是一家十户也。出于国谷筴而藏于币者也〔一七〕 。以国币之分复布百姓。四减国谷,三在上,一在下。 复筴也〔一八〕。大夫旅壤而封〔一九〕,积实而骄上 〔二0〕,请夺之以会。”
桓公曰:“何谓夺之以会?”
管子对曰:“粟之三分在上,谓民萌皆受上粟, 度君藏焉。五谷相靡而重去什三,为余以国币,谷准反 行,大夫无什于重。君以币赋禄,什在上。君出谷,什 而去七。君敛三,上赋七。散振不资者,仁义也。五谷 相靡而轻,数也。以乡完重而籍国,数也。出实财,散 仁义,万物轻,数也。乘时进退〔二一〕。故曰:‘王 者乘时,圣人乘易〔二二〕。’”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会者,《周礼.天
官.小宰》:“听出入以要会。”注:“谓计最之簿书
。月计曰要,岁计曰会。”又《天官.司会.注》:“
会,大计也。”犹今言会计。国会,指有关国家财政经
济之各种会计事而言。《史记.平准书》所谓“管诸会
计事”是也。与《
山国轨篇》之“国轨”及本篇下文
之“国簿”,意义全同,说已详《
山国轨篇》。
〔二〕 张佩纶云:“‘失下’当作
‘无与’,下文可证。”尹桐阳云:“无伍,无人与为
伍也。《小匡篇》曰:‘罢士无伍。’”元材案:《国
语.齐语》“罢士无伍”,韦昭注:“无伍,无与为伍
也。”犹今言孤立无援。“失下”即“无与”之意。《
轻重甲篇》云:“
重籍其民者失其下。”亦作“失下
”。不必改。
〔三〕 张佩纶云:“‘大夫’当作 ‘一国’。涉上‘失大夫’而误。”元材案:观下文“ 故不以时守郡为无与”,则“守大夫”即“守郡”之意 。县统于郡,乡统于县,家统于乡,人统于家,故曰云 云也。张说失之。
〔四〕 元材案:“以县之筴”,古 本作“以一县之筴”。
〔五〕 金廷桂云:“按中二句当作 ‘守县以一乡之筴,守乡以一家之筴’,两‘一’字衍 。”张佩纶云:“守家当作守一家。”元材案:二说不 同,而皆可通。
〔六〕 元材案:会数与轨数同,即 会计之术,解已见《山国轨篇》。
〔七〕 元材案:“币准之数”,谓 标准之货币数量。政府发行货币,原欲使其供求相应, 足以平衡物价,故其数量不宜太多,亦不可太少。《国 蓄篇》云:“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 见。”此言币准,即财准平之义也。
〔八〕 元材案:中,当也。筴,数
也。中田之筴,即下文“币为一国陆地之数”之意。直
亦当也。盖县乡所需之货币数量,须与各该县乡田地之
广狭肥硗及谷物产量之有余不足相当。一家所需之货币
数量,须与各该家人口之多寡与财富之大小相当。《山
国轨篇》所谓:“
必得轨程,然后调立环乘之币。田
轨之有余于其人食者,谨置公币焉。大家众,小家寡。
山田间田曰,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则置公币焉以
满其准。”即此意也。
〔九〕 元材案:“无与”“无伍” ,皆孤立无援之意。谓不以时由国家据而守之,则必为 豪家所乘。《山国轨篇》云:“不阴据其轨者,下制其 上。”义与此同。
〔一0〕元材案:箧,筐箧也。大曰 筐,小曰箧,皆所以藏物者也。《荀子。王制篇》云: “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 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 谓上溢而下漏。”《盐铁论。禁耕篇》文学云:“民人 藏于家,诸侯藏于国,天子藏于海内。故民人以墙垣为 藏闭,天子以四海为匣匮……是以王者不蓄聚,下藏于 民。”字句与此略同,而意义则大异,观下文便知。
〔一一〕猪饲彦博云:“‘请散栈台
’上脱‘管子对曰’四字。‘散’字衍。”王念孙云:
“‘请散’之‘散’涉下文而衍。《太平御览.资产部
》十六引无‘散’字。”安井衡、张佩纶皆以“请散”
为句。郭沫若云:“当以‘请散’为句,安井与张说得
之。‘栈台之钱’《轻重丁篇》作‘栈台之职’。许维
遹于彼校释云:‘职乃织字之讹’,是也。此‘钱’字
亦当为‘织’字之讹。”元材案:当以“请散栈台之钱
散诸城阳,鹿台之布散诸济阴”为句。上“散”字谓散
栈台之钱与鹿台之布,下“散”字则指所散之地区而言
。布即刀布,亦钱也。散即《史记.平准书》“散币于
邛僰以集之”之散。《公羊》庄十二年传:“散舍诸宫
中。”注:“散,放也。”谓以钱布放贷于人民。犹《
山国轨篇》之言“置公币”“寄币”及“布黄金”矣。
栈台又见《轻重丁篇》,与鹿台皆假托之词。以上诸说
皆非。又案:城阳又见于《轻重丁篇》。城阳、济阴,
皆汉初国名。城阳古莒国地。其以城阳称者,始于《战
国策》。楚汉之际,亦曰城阳。汉置城阳国,治莒县,
《汉志》所谓“文帝二年别置城阳”者也。济阴,《汉
志》:“济阴国,故梁。景帝中六年,别为国。”王先
谦《补注》云:“
《济水注》‘汉景帝以济水出其北
,东注,分梁于定陶,置济阴国。’指北济而定名也。
”然则本书不得作于汉景帝中六年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
〔一二〕元材案:“民富君无与贫” 二句,即《论语》“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 君孰与足”及《荀子.富国篇》“下贫则上贫,下富则 上富”之意。“赋无钱布”之赋,与上文“泰夏赋谷” 之赋不同。后者作贷予讲,此赋字则指赋敛而言。府即 “宝藏财贿之处”,解已见《巨(筴)乘马篇》。财, 财物。赀指资财。包括上文“钱布”及“藏财”在内。 此言政府既不向人民征敛钱布,仓库中亦不蓄藏财物, 一律藏之于民。《管子.权修篇》云:“府不积货,藏 于民也。”《盐铁论.禁耕篇》云:“民人藏于家,诸 侯藏于国,天子藏于海内。……是以王者不畜聚,下藏 于民。”同是主张“藏于民”,而意义则完全相反。《 权修篇》与《盐铁论》所谓“藏于民”,表面上是以“ 富民”为目的,实际上所谓“富民”之民,乃专指封建 社会中之地主剥削阶级而言。而此处所谓“藏于民”者 ,并非无偿而赐之于民,而实为预先发放农贷,以便岁 丰时令人民以谷准币,偿还债务,使政府获得“谷三倍 重”之最大利润而不至为富商大贾所乘也。
〔一三〕安井衡云:“上岁,去年也
。分,半也。据犹守也。”元材案:以上岁为去年,据
为守,安井氏说是也。惟分字在此处仍当作若干分讲,
说已详《巨(筴)乘马篇》。“去分”与下文“上分”
对文。“去分”谓其价减低若干分,“上分”谓其价上
涨若干分也。《山权数篇》云:“阨之准数一上十,丰
之筴数十去九。”亦以“上”“
去”互为对文,与此正同。
〔一四〕许维遹云:“据当为振,形 近之误也。《山国轨篇》‘据之以币’,丁士涵云“‘ 据乃振字误’,是其例。《月令》‘振乏绝’,郑注: ‘振犹救也。’”郭沫若云:“据者,支持也。以币收 半价之谷而储蓄之,寓有平籴之意。”元材案:据者守 也,说已见《山国轨篇》。以币据之,犹言“以币藏之 ”。许说非是,郭说近之,但与平籴无关。
〔一五〕安井衡云:“‘君’当依《 山国轨》作‘上’。君上义近,转写之讹耳”。张佩纶 、戴望说同。元材案:“君”即“上”也。原文不误。 此谓城阳、济阴两地既皆丰收,谷价必跌。因政府早已 用栈台之钱及鹿台之布据而守之,则谷将尽为政府所占 有,而钱则散在民间。谷聚则重,币散则轻。是谷居上 风,币居下风,故曰“币轻,谷重上分”也。
〔一六〕元材案:“上岁”指去年, “下岁”指本年。四分国谷,上岁之二分在下,则二分 在上。下岁之二分在上,则二分在下。二分加二分,共 为四分,故曰“则二岁者四分在上”也。“则国谷之一 分在下”者,因在上者之四分可以积蓄不用,而在下者 则上年之二分早已消耗无存。故二岁者,可以四分在上 ,而在下者则仅为二分。在上之四分加在下之二分,合 为六分。六分之中,在下者只二分,计为六分之二,即 三分之一,故曰“国谷之一分在下”也。“谷三倍重” 者,谓谷价可涨至三倍也。
〔一七〕元材案:“邦布之籍”一语
,又见《轻重甲篇》。邦布,《
周礼.天官.外府》:“掌邦布之
出入,以共万物而待天之用。”郑康成注:“布,泉也
。其藏曰泉,其行曰布。”“人家受食”者,谓人民从
政府购买谷物以为食也。此谓政府征收口钱,每年每户
不过十钱。若运用轻重之筴,实行谷专卖,假设每田十
亩,获利十钱。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则从一夫之家
便可获利百钱。是从一家所获之利,可抵十户邦布之籍
。盖极言谷专卖获利之大,远非邦布之籍可比也。“出
于国谷筴而藏于币”者,“国谷筴”即国家之谷专卖政
策,谓此项一家可抵十户之盈利,并非直接取之于任何
征籍,乃系操事于轻重之间,以币敛谷,实行谷专卖之
必然结果也。
〔一八〕元材案:“以国币之分复布 百姓”,谓政府既以三倍重之谷,从人民获得一家可抵 十户之盈利,于是币在上,谷在下,故币重而谷轻。此 时政府又宜以其所敛国币之若干分,贷放之于民间而收 敛其谷,于是国谷之四分之三,又为政府所占有,其存 留于民间者不过四分之一而已。“四减国谷”者,此处 “减”字,当作“加减乘除”之“除”字讲,谓分国谷 为四分也。复者反复之意。初以币据谷,次以谷敛币, 今再以币敛谷。往复循环,进行不已,而政府因之大获 其利,故谓之“复筴”。复筴者,不是一次而是进行多 次之谓也。以上论“以时守乡”之法。以下则论“以时 守郡”之法。
〔一九〕戴望云:“‘聚壤’宋本作 ‘旅壤’。‘旅’‘列’古同声,如‘陈旅’即‘陈列 ’。今本作‘聚’,必‘裂’字之误。”郭沫若云:“ 以作‘聚壤’为是,所谓富者田连阡陌也。封谓富厚。 ‘聚壤而封’,与下句‘积实而骄上’对文。”元材案 :戴说是也。“裂地而封”,乃汉人常用语。《史记. 高祖本纪》:“群臣皆曰:大王起微细,诛暴逆,平定 四海。有功者辄裂地而封,为王侯。”《黥布列传》云 :“臣请与大王提剑而归汉,汉王必裂地而封。”又《 吾丘寿王传》云:“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 封。”裂壤即裂地也。又《轻重乙篇》云“故未列地而 封”,列即裂。《揆度篇》两言“割壤而封”,割亦裂 也。
〔二0〕元材案:实,谷也,解已见 《国蓄篇》。此谓大夫拥有广大之土地,故能多积谷物 。谷物既多,则必骄上而害于政。故政府当以会计之术 收而用之。
〔二一〕元材案:此段文字,脱误甚 多,不易理董,释其大意如下。“粟之三分在上”,指 上文“四减国谷,三在上”之谷而言。三分在上,大夫 亦以“积实”为务,则粟之存于民间者少。少则重。当 此之时,政府宜速以所藏三分之粟大量抛出,以尽其所 藏为度。如此,则五谷以相散而复归于轻,故曰“重去 什三”。重去什三者,谓谷价跌落十分之三也。“谷准 反行”即上文“国岁反一”之意,解已见《山国轨篇》 。政府之谷既散,所余者惟有国币。谷在下,币在上, 币重而谷轻,于是涨势渐衰谷价回跌。大夫所积之实虽 多,然已无重一余九之利矣。“什于重”,即“重于什 ”之意,乃古文家所谓倒装句法,与左昭十九年传所谓 “室于怒,市于色”者句例略同。“无什于重”,谓大 夫所积之实,不可能至于什倍之重也。“君以币赋禄, 什在上”,即上文“以币准谷而授禄,故国谷斯在上, 谷贾什倍”及下文“士受资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 受食以币,则一国之谷赀在上,币赀在下,国谷十倍” 之省文。盖一转手间,大夫所积之实,已尽入于政府手 中矣。上文所谓“夺之以会”,即此意也。政府独占谷 赀之局势既成,乃又抛出其所藏之谷,于是谷散,散则 轻。“什而去七”者,与上文“重去什三”不同,“重 去什三”以价言,“什而去七”则以量言。资当作赡, 说已详《山权数篇》。此盖谓政府将所夺大夫之谷分为 十分,除留三分外,其余之十分之七,则举而尽贷之于 民,作为赈济不赡,平抑物价之用。此乃“财有余以补 不足”之道,仁义之举也。“五谷相靡而轻”,即上文 “五谷相靡而重去什三”之意。“以乡完重而籍国”, “完”,元本作“见”,张佩纶云:“当作管。”今案 :“完”疑“家”字之误。国即郡,指大夫封地。谓利 用乡与家之谷之重,以籍敛大夫之谷。上文所谓“故守 大夫以县之筴,守县以一乡之筴,守乡以一家之筴,守 家以一人之筴”,即此意也。实,即大夫所积之谷。财 即财物。散,布也。散仁义,谓布施仁义之政,犹《孟 子》之言“施仁政”矣。盖谷与财物聚而在上则重,散 而在下则轻。政府出谷与财物,既博仁义之名,又可以 收平抑物价之效,故曰“出实财,散仁义,万物轻”也 。乘时,解已见《山权数篇》。
〔二二〕何如璋云:“易者变也,化 也。消息盈虚,与时偕行者也。”元材案:二语《轻重 甲篇》作“王者乘势,圣人乘幼”,解见《甲篇》。
桓公问管子曰:“特〔一〕命我曰:‘天子三百 领,泰啬。而散大夫准此而行。’此如何〔二〕?”
管子曰:“非法家也〔三〕。大夫高其垄,美其 室〔四〕,此夺农事及市庸〔五〕。此非便国之道也。 民不得以织为縿绡而狸之于地〔六〕。彼善为国者,乘 时徐疾而已矣。谓之国会〔七〕。”
〔一〕 俞樾云:“特者人名也。命 犹告也。《礼记.缁衣篇》郑注曰:‘傅说作书以命高 宗。’是古者上下不嫌同词,以君告臣谓之命,以臣告 君亦谓之命也。《事语篇》曰:‘泰奢教我曰’,‘佚 田谓寡人曰’,及此篇‘梁聚谓寡人曰’,‘有人教我 ,谓之请士曰’,《轻重乙篇》‘衡谓寡人曰’,并举 人言以问管子。则‘特命我曰’,义亦同也。”元材案 :特亦假托之词,非真有其人。
〔二〕 刘绩云:“百音迈,勉力也
。领,去也。特教我如古之天子领去泰奢,省啬其用,
以散之大夫,使大夫不致取民,依此而行为何如。”姚
永概云:“《墨子.节葬篇》云:‘古圣王制为葬埋之
法,棺三寸足以朽体,衣衾三领足以覆恶。’则‘三百
领’当衍‘百’字。”元材案:此当作“天子三百领泰
啬”为句,“而散大夫准此而行”为句。《海王篇》云
:“其余轻重皆准此而行。”即其句例。“此何如”,
谓此言何如也。衣一件谓之一领。《汉书.张骞传.注
》:“要,衣要也。领,衣领也。凡持衣者则执要与领
。”《荀子.礼论篇》云:“刑余罪人之丧,棺椁三寸
,衣衾三领。”《揆度篇》云:“衣衾三领,木必三寸
。”是也。散者列也。散大夫即列大夫。此谓天子之葬
衣仅以三百领为限,太过于吝啬。列大夫亦应准此递加
。《
管子.侈靡篇》云:“巨瘗堷,所
以便贫民也。美垄墓,所以文明也。巨棺椁,所以起木
工也。多衣衾,所以起女工也。犹不尽,故有次浮也。
有差樊,有瘗藏。作此相食,然后民相利。”亦力主厚
葬,与特所言用意殆同。章炳麟所谓“意欲籍厚葬以裕
民生”者也。刘、姚二氏说失之。
〔三〕 何如璋云:“非法家者,谓 非轻重家之法也。”元材案,此说是也。闻一多以“家 ”为“冢”之讹者非。
〔四〕 尹桐阳云:“垄,冢也。《 晏子春秋.内篇谏下》:‘我欲丰厚我葬,高大其垄。 ’室犹冢圹也。《诗.葛生》:‘归于其室。’《荀子 .礼论》:‘圹垄,其□象室屋也。’”元材案:垄指 坟墓。室指坟墓中安置尸体及殉葬品之所。
〔五〕 许维遹云:“庸,用也。‘ 高其垄美其室’则夺农事,‘衣三百领’则夺市用。” 元材案:庸即佣,指受人雇佣之劳动者,解已见《乘马 数篇》。“市庸”一词,乃汉人常用语。居延出土《建 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云:“又恩子男钦以去年 十二月□日为粟君捕鱼,尽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积 作三月十日,不得价直。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 谷二十石。……”(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建武 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此处市庸则指在市场受 雇制作衣衾及装饰墓室之手工业者而言。谓“高其垄” ,须用劳力,故曰“夺农事”。“美其室”,须用巧工 ,故曰“夺市庸”。许说失之。
〔六〕 元材案:织即《巨(筴)乘 马篇》“女勤于纤微而织归于府”,及《山国轨篇》“ 女贡织帛”之织,指各种丝织物。縿即《礼.檀弓》“ 縿幕”之縿。郑注云:“幕所以覆棺上也。縿,缣也。 縿读如绡。”狸借为埋。此言以各种丝织品为装饰棺椁 之用而埋之于地,未免浪费,故曰非便国之道。
〔七〕 元材案:此三句正是作者之
正面主张。谓特之所言,以崇尚奢侈为主,不谙轻重原
理。故于驳斥其说之余,又提出自己意见,而曰:善为
国者,固不必借厚葬以靡富人之财,但实行轻重之筴,
乘四时之朝夕,而权度其命令之徐疾,则大夫之实财自
散而万民得受其流矣。“谓之国会”者,谓此亦属于所
谓“国计”之一例,不仅上述“
夺之以会”之一事而已。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争夺之事何如〔一〕?”
管子对曰:“以戚始〔二〕。”
桓公曰:“何谓用〔三〕戚始?”
管子对曰:“君人之主,弟兄〔四〕十人,分国 为十;兄弟五人,分国为五。三世则昭穆同祖,十世则 为祏〔五〕。故伏尸满衍〔六〕,兵决〔七〕而无止。 轻重之家复游于其间〔八〕。故曰:‘毋予人以壤,毋 授人以财〔九〕。’财终则有始,与四时废起〔一0〕 。圣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决塞,夺之以轻重,行之以 仁义,故与天壤同数。〔一一〕。此王者之大辔也〔一 二〕。”
〔一〕 元材案:谓发生争夺之根本 原因何在?
〔二〕 元材案:戚,亲也。《诗.
大雅》:“戚戚兄弟。”传:“
戚戚,亲也。”正义:“戚戚,犹
亲亲也。”谓争夺之事始于亲戚。
〔三〕 元材案:用,以也。
〔四〕 闻一多云:“弟兄当互易, 以与下文一律。”
〔五〕 宋翔凤云:“三世当为四世
,十世当为五世。”张佩纶云:“《说文》:‘祏,宗
庙主也。’《周礼》有‘郊宗祏室’。《五经异义.古
春秋左氏说》:‘古者日祭于祖考,月荐于高曾,时享
及二祧,岁夹及坛墠,终褅及郊宗石室。’《礼记.祭
法》:‘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
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皆月祭之。远庙为祧
,有二祧,享尝乃止。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
焉,祭之,无祷乃止。去墠曰鬼。’以此证之,八世为
坛,九世为墠。十世在祭法为鬼,在左氏说为石室。管
子之说与左氏说合。宋改三世为四世,改十世为五世,
谬甚。”元材案:此言世代愈远,则其情谊愈疏。争夺
之事,即由此而起。与李斯所谓“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
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周天子弗能禁止”
(《
史记.秦始皇本纪》),意义完全
相同。当以张说为是。
〔六〕 元材案:衍,平野也,解己 见《山国轨篇》。《地数篇》即作“伏尸满野”。
〔七〕 元材案:兵决即决战,犹言 武力解决。《汉书.赵充国传》:“今兵久不决。”又 曰:“兵当何时得决?”又曰:“兵决可期月而望。” 可见“兵决”二字,亦汉人常用语。
〔八〕 元材案:“轻重之家”一语 ,又分见《乘马数》及《轻重甲篇》。此处指善于囤积 居奇、投机倒把之商贾而言。盖分国愈多,历世愈远, 则关系愈疏,隔阂亦愈甚。一有不合,便以兵相决。双 方死亡遍地,尚不肯休。又况商贾逐利之徒,复大肆其 挑拨离间之诡计,以从中取利。则争夺之事将更无已时 矣。
〔九〕 元材案:“毋予人以壤”, 谓不以土地封人也。即《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议封 建所云:“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 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 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之意。“毋授人以财”者,此 处财字与上文“出实财”之财不同。出实财之财,乃指 财物而言。此处财字则为《山国轨篇》“有官天财”之 财。谓一切自然资源皆应由国家管制之,不得轻以给人 。《盐铁论.复古篇》大夫所谓“古者名山大泽不以封 ,为下之专利”者即此意也。又案此处所提“毋予人以 壤,毋授人以财”之意见,似皆以吴王濞事为背景。考 《汉书.吴王濞传》:高祖立濞于沛为吴王。王三郡五 十三城。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 其民。吴有豫章郡铜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东 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饶足。由是吴王稍失藩臣 礼,称疾不朝。至景帝时,吴王卒连七国反。此事在汉 ,实为一大问题。贾谊论之于前,晁错论之于后,而皆 无救于时。其在政治上所给予汉人之教训,实甚深刻。 以此直至昭帝始元六年召开盐铁会议时,代表政府之大 夫方面,尚犹再三提出其事,作为辩护盐铁专卖政策之 最大理由。如《盐铁论.错币篇》大夫云:“文帝之时 ,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吴王擅障海泽,邓通专西山。 山东奸滑咸聚吴国,秦雍汉蜀因邓氏。吴邓钱布天下, 故有铸钱之禁。”《禁耕篇》大夫云:“异时盐铁未笼 ,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 赈赡穷小以成私威,私威积而逆节之心作。”凡皆“予 人以壤,授人以财”之必然结果也。张佩纶不知此理, 乃谓“此节与上‘争夺以戚始’,辞意不相承”,而武 断为“系自他篇错入”,岂非不思之甚耶?
〔一0〕丁士涵云:“‘财’字‘四 ’字当衍。”元材案:此说非是。“终则有始”一语, 又分见《轻重乙》及《轻重丁篇》,盖亦本书常用术语 。财指万物而言,四时指春夏秋冬而言。此谓天地万物 生生不已,前者已去,后者复来。如《轻重乙篇》所谓 “夫海出泲无止,山生金木无息,草木以时生,器以时 靡敝,泲水之盐以日消,终则有始,与天壤争”,盖与 春夏秋冬四时之互相废起无有已时,情形正同。
〔一一〕元材案:“与天壤同数”《 轻重乙篇》作“与天壤争”,意义略同,解详《轻重乙 篇》。
〔一二〕元材案:辔,御马之缰索也 。大辔犹言国家最高权力。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币乘马〔一〕。”
管子对曰:“始取夫三大夫之家,方六里而一乘 ,二十七人而奉一乘〔二〕。币乘马者,方六里,田之 恶美若干,谷之多寡若干,谷之贵贱若干,凡方六里用 币若干,谷之重用币若干。故币乘马者,布币于国,币 为一国陆地之数。谓之币乘马〔三〕。”
桓公曰:“行币乘马之数奈何〔四〕?”
管子对曰:“士受资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 受食以币〔五〕,则一国之谷赀在上,币赀在下。国谷 什倍,数也。万物财物去什二,筴也〔六〕。皮革筋角 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 〔七〕。君实乡州藏焉〔八〕,曰:‘某月某日,苟从 责者,乡决州决。”故曰‘就庸一日而决’〔九〕。国 筴出于谷,轨国之筴,货币乘马者也〔一0〕。今刀布 藏于官府,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之〔一一〕。彼币重 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彼谷重而谷轻。〔一二〕人 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一三〕。此守天下之数也 。”
〔一〕 元材案:乘马即计算,解已 见《巨(筴)乘马篇》。此处当作计划讲。币乘马者, 即货币计划之意,包括货币需要数量及货币政策之运用 而言。以下即就此两方面分别说明之。
〔二〕 王引之云:“大字衍。三夫 之家,谓三夫为一家也。《乘马篇》曰:‘邑成而制事 ,四聚为一离,五离为一制,五制为一田,二田为一夫 ,三夫为一家。’是也。《乘马篇》又曰:‘白徒三十 人奉车两。’两上脱一字,辩见乘马篇。此‘二十七人 ’亦当作‘三十人’。盖‘三’误为‘二’,又衍‘七 ’字也。”丁士涵云:“‘六’字皆‘八’字之误,与 《乘马篇》同。”何如璋云:“疑‘二十七’乃‘七十 二’,转写者误倒其字耳。”孙诒让云:“《周礼.夏 官.叙》曰:‘二十五人为两。此‘二十七人’,‘七 ’当为‘五’之误。”元材案:衍“大”字是也。其余 数字,各书所言多不相同,不必据彼改此。
〔三〕 元材案:此说明计算之法。
即以每方六里为单位,先调查此单位内之土地肥瘠,谷
物产量,及其市价,然后根据之以决定该单位内用以购
买谷物所需要之货币量。由此类推,则全国用以购买谷
物所需要之货币量,亦当与该国内陆地之大小为正比例
,故曰“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惟此处所谓
货币需要量,仅指购买谷物所需要之货币量而言,并不
是全国一切商品所需要之货币量。梁启超谓“
《管子轻重》中货币需要量,乃指
货币流通之必要量而言”者失之。
〔四〕 元材案:“行币乘马之数” ,指如何运用货币政策之具体方法而言。
〔五〕 元材案:士,战士。受资谓 受禄也。邑者邑入也。受邑以币,谓封君之采邑收入皆 以货币征收,盖即所谓“货币地租”,犹《庄子.外物 篇》之言“邑金三百”矣。“人马”之“人”,指舆台 皂隶之属而言。此等人夫及马匹所应得之食物,亦一律 以货币支付之。
〔六〕 猪饲彦博云:“‘赀’当作 ‘皆’。”元材案:“赀”即上文“赀藏于民”之赀, 即资财。“币赀”、“谷赀”皆著者特用术语,不宜妄 改。此谓如能一切以货币开支,则一国之谷尽控制在政 府手中,而一国之货币则皆散之民间。聚则重,散则轻 ,故谷价可涨至什倍。谷重而万物轻,故万物财物之价 ,可跌落其十分之二。此乃一定之理也。
〔七〕 尹注云:“矩券,常券。” 元材案:矩即《周礼.考工记》“轮人必矩其阴阳”之 矩,郑注:“矩谓刻识之也。”券即契约,解已见《山 国轨篇》。古时无纸,多以竹木为简,故须用刀刻而识 之。此言万物中如皮革筋角等财物凡有适合于国器君用 者,均宜按照“去什三”之市价,由政府预为定购并与 之订立契约。《山国轨篇》所谓“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 者皆置而券之”,义与此同。
〔八〕 张佩纶云:“‘实’,《礼 记.表记.注》:‘谓财货也。’《准南.精神》:‘ 名实不入’,高注:‘实,币帛货财之实。’《原道》 ‘则名实同居’,注‘实,币之属也。’此‘君实’亦 谓币。”元材案:张说非是。此“实”字即《国蓄篇》 “夏贷以敛秋实”及《山国轨篇》“有实者皆勿左右” 及本篇上文“积实而骄上”之实。尹注《国蓄篇》云: “方夏农人阙乏,亦赋与之约取其谷实也。”此处亦当 作“谷”字讲,盖指“一国之谷赀在上”之谷而言。“ 君实乡州藏焉”者,谓政府所有之谷,本已分藏在各乡 各州。《巨(筴)乘马篇》所谓“廪之州里”,《轻重 甲篇》所谓“州有廪,里有积五窌”者是也。若如张氏 言,解实为币,则“币赀在下”,散则贱,以跌价之币 清理债务,不仅无赢利之可图,而且与本书作者“御谷 物之秩相胜而操事于其不平之间”之宗旨亦不相符合矣 。
〔九〕 尹注云:“责读曰债。”元 材案:《汉书.淮阳宪王传》颜师古注:“责,谓假贷 人财物未偿者也。”决即《轻重乙篇》“君直币之轻重 以决其数,使无券契之责”及《轻重丁篇》“愿以为吾 贫萌决其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之决。《曲礼上. 注》:“决,犹断也。”犹言解除债务关系也。就庸读 为僦佣。《史记.平准书》“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 ”,《索隐》“不偿其僦,服虔云:雇载云僦。言所输 物不足偿其雇载之费也。僦音子就反。”又《汉书.郑 当时传》:“任人宾客僦”,颜师古云:“僦谓受雇赁 而载运也。言当时保任其宾客于司农载运也。”又《盐 铁论.禁耕篇》云:“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 ”又曰:“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可见僦庸 者乃指雇佣运输之车及人而言。此谓各种器械财物,既 经政府预为定购,订有契约,然后下令于民,凡持有此 项契约者,统限于某月某日就近将器械财物雇佣运载至 所在乡州,并按照“谷什倍”之价,领取藏谷。如此, 不过费一日之时间,即可以将政府与人民间之债务关系 完全解除,故曰“就庸一日而决”,盖极言其简便易行 也。
〔一0〕郭沫若云:“当于‘谷’字
绝句。‘五谷者民之司命也’,故曰‘国筴出于谷’。
使国筴运行者则为货币之流通,故曰‘轨国之筴,货币
乘马者也’。本书称货币之流通为‘通施’、‘通移’
、‘
沟渎’,‘乘马’亦此意。古人陆
上交通工具莫便于乘与马,故以喻意。故《山国轨篇》
有‘环乘之币’之名,‘环乘’谓周游也。”元材案:
“国策出于谷”,即上文“出于国谷筴”之倒文。谓此
种国家之经济政策,全由于运用“国谷之朝夕在上”之
结果,即《山国轨篇》所谓“环谷而应筴”者也。“轨
国之筴”不词,当作“轻重之筴”。《山权数篇》云:
“动于未形,而守事已成。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徐
疾之数,轻重之筴也。”即其证。币乘马解已见上。惟
“货”字不知何字之误。大意谓此种国谷筴即轻重之筴
,乃所谓币乘马者也。正是答复桓公问“行币乘马之数
奈何”之语。郭氏以“乘马”为指货币之流通者非。
〔一一〕张佩纶云:“‘巧’当为‘ 谷’,字之误也。‘贾之’下脱‘子’字。本篇‘大夫 谓贾之子’,是其证。”金廷桂云:“‘巧’当为‘朽 ’,‘之’当为‘子’。”郭沫若云:“‘巧币’当属 上句,乃‘朽币’之讹。原文为‘今刀布藏于官府朽币 ,万物轻重皆在贾人’。刀布朽币,如《史记.平准书 》‘京师之钱,贯朽而不可校’,是也。”元材案:之 是人字之误,说已详上。此仍当作“巧币、万物轻重皆 在贾人”为句。“巧币”者谓巧法使用货币。此乃汉代 一大社会经济问题。其具体表现约可分为三种:《汉书 .食货志》引贾谊云:“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 ,敢杂以铅铁为它巧者其罪黥。然铸钱之情,非殽杂为 巧,则不可得赢。而殽之甚微,为利甚厚。”《食货志 》又云:“郡国铸钱,民多奸铸。”师古曰:“谓巧铸 之,杂铅锡。”又云:“唯真工大奸迺盗为之。”师古 曰:“其术巧妙,故得利。”此以殽杂铅铁为巧者一也 。《食货志》又云:“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奸或盗 摩钱质而取鋊,钱益轻薄而物贵,则远方用币烦费不省 。”此以盗摩取鋊为巧者二也。又云:“郡国铸钱,民 多奸铸,钱多轻。而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仄,一当五。 赋,官用,非赤仄不得行。白金稍贱,民弗宝用。县官 以令禁之,无益。岁余,终废不行。其后二岁,赤仄钱 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又《盐铁论.错币篇 》文学云:“往古币众财通而民乐。其后稍去旧币,更 行白金龟龙,民多巧新币。币数易而民益疑,于是废天 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吏匠原作近,依郭沫若校 改。侵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轻重。农人不习,物类 比之。信故疑新,不知奸真。商贾以美贸恶,以半易倍 。买则失实,卖则失理。其疑惑滋益甚。”此以“以美 贸恶,以半易倍”为巧者三也。“巧币”与“万物轻重 ”乃二事而非一事,此盖谓货币虽藏在官府,但巧法使 用货币与操纵万物轻重之权则皆掌握在商人手中,故曰 “今刀布藏于官府,而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也。 三氏说皆非。
〔一二〕张佩纶云:“‘彼谷重而谷
轻’,当作‘彼币轻而谷重,币重而谷轻’。国会节‘
币轻而谷重’,是其证”。陶鸿庆云:“此文疑本二句
,其文云:‘彼万物轻而谷重,万物重而谷轻’,与上
文‘
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
,句法一例而义亦相承。《轻重乙篇》云:‘粟重而万
物轻,粟轻而万物重。’文义并与此同。今本误夺,则
文不成义。”元材案:二氏说皆非也。此当作“谷重而
金轻,谷轻而金重”。“而”字下脱“金轻”二字,“
谷轻”下脱“而金重”三字。下文“人君操谷、币、金
衡”云云,正承此而言。又《轻重甲篇》云:“故粟重
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亦以“
粟”、“金”互为对文,可为旁证
。
〔一三〕张佩纶云:“‘金衡’当作 ‘准衡’。下节‘准衡轻重国会’,可证。”元材案: 此说非是。操,即掌握,解已见《山国轨篇》。谷币金 衡者,谓以谷、币、金三者衡万物而又互相衡也。《地 数篇》云:“以巨桥之粟二十倍而衡黄金百万,终身无 籍于民,准衡之数也。”此以谷衡金也。《轻重甲篇》 云:“运金之重以衡万物。”此以金衡万物也。《揆度 篇》云:“桓公曰:‘马之平贾万也,金之平贾万也。 吾有伏金千斤,为此奈何?’管子对曰:‘君请使与正 籍者皆以币还于金,吾至四万,此一为四矣。’”此以 币衡金也。谷、币、金并举而不及万物者,金为主,币 为辅,而谷在古代经济社会中又占有特别重要之地位, 三者皆为衡物之工具故也。此盖谓刀布虽藏于官府,而 谷币万物轻重之权则全为贾人所把持,然则是币谷万物 皆在贾人掌握之中矣。故人君惟能深明于币重物轻、币 轻物重及谷重金轻、谷轻金重之理而自操其谷币金衡之 权,则富商蓄贾无所牟大利而天下可定矣。“天下可定 ”指物价言,《轻重乙篇》所谓“天下之朝夕可定乎” ,是其证。
桓公问于管子曰:“准衡、轻重、国会,吾得闻 之矣。请问县数〔一〕。”
管子对曰:“狼牡以至于冯会之日,龙夏以北至 于海庄〔二〕,禽兽牛羊之地也,何不以此通国筴哉〔 三〕!”
桓公曰:“何谓通国筴?”
管子对曰:“冯市门一吏书赘直事〔四〕,若其 事唐圉牧食之人〔五〕养视不失扞殂者,去其都秩与其 县秩〔六〕。大夫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 其春秋,列民幽其门山之祠,冯会龙夏牛羊牺牲月贾十 倍异日〔七〕。此出诸礼义,籍于无用之地,因扪牢筴 也〔八〕。谓之通〔九〕。”
〔一〕 元材案:准衡,又见《地数 篇》。《地数篇》云:“以巨桥之粟二十倍而衡黄金百 万,终身无籍于民,准衡之数也。”据此,则准衡乃指 上文“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之政策而言。亦即 《国蓄篇》“准平”,《揆度篇》“国衡”之意。轻重 、国会,均见上文。县数即为县之数,亦即上文所谓“ 守县之筴”也。
〔二〕 吴志忠云:“‘日’乃‘口 ’字误。”元材案:狼牡、冯会之口、龙夏、海庄,皆 著者任意假托之地名。龙夏解已见《山国轨篇》。
〔三〕 元材案:《史记.货殖传》 云:“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轻重丁篇》云:“海 庄原作●,依洪颐楫校改。龙夏,其于齐国四分之一也 。朝夕外之,所墆齐地者五分之一,非谷之所生也”。 非谷之所生,仅宜于禽兽牛马,故著者主张即因此提倡 畜牧以通国筴。
〔四〕 元材案:冯同凭,依也。市 门,市场入口处。书犹言登记。赘,《汉书.武纪》“ 毋赘聚”,注云:“会也。”直,当也。“书赘直事” ,犹言按照聚会之实际情况加以登记也。
〔五〕 元材案:事,从事。唐圉, 何如璋云:“唐乃廋字。廋人圉人皆司牧者。”食通饲 。牧食犹今言放牧及饲养。其事廋圉牧食之人,指在国 营牧场从事畜牧之人。
〔六〕 元材案:“养视”乃汉人常 用口头语。《汉书.霍光传》:“孝武皇帝曾孙病已, 武帝时有诏掖庭养视。”《黄霸传》:“天子以霸治行 终长者,下诏称扬曰:‘颖川太守霸……养视鳏寡,赡 恤贫穷。’”《外戚传》:‘时掖庭令张贺以旧恩养视 皇曾孙甚厚。’又云:“孝王薨,有一男嗣为王,时未 满岁,有眚病,太后自养视。”此处指放牧及饲养牛羊 而言。“殂”当作“阻”。“扞”者御其患,阻者防其 逸。都秩卑,县秩尊。“去其都秩与其县秩”者,谓撤 销其原有之都秩而另与之以新升之县秩,盖所以奖励之 也。
〔七〕 朱长春云:“大夫家合游无
时,列民则春秋二社,两幽所以异也。”又云:“大夫
时会,列民二社会,不会者幽。幽或当时之罚也。”张
佩纶云:“疑当作‘其春秋,乡大夫不列赘合游者,谓
之无礼义,大夫幽其门,民囚之’。囚脱而为●也。幽
,闭也。《荀子.王霸篇》:‘公侯失礼则幽。’”许
维遹云:“此文错乱,义不可通。疑当作‘其春秋大夫
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列民幽其门。’
‘乡赘’属于通淫时,在《春秋》《诗》《礼》有明文
。‘
合游’即《吕氏春秋.季春纪》‘
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牧’,‘大夫幽’犹《荀子.王霸篇
》所谓‘公侯失礼则幽’。杨注‘幽,囚也。’‘列民
’读为黎民。幽其门,囚其全家也,以示其罚重于大夫
。”郭沫若云:“‘不乡赘合游’上‘大夫’二字即‘
春秋’二字之残,其下‘春秋’二字即此二字之校注。
校者盖注于眉端,为抄书者所误羼。原文当为‘春秋不
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其列,民幽其门’。
幽之言丑也,谓不光彩也。‘山之’者,‘山’读为‘
讪’,讪笑之也。‘祠’字下属。”元材案:以上各说
皆改动过多,距原文本义太远。此当作“大夫不乡赘合
游者谓之无礼义”为一句,“大夫幽其春秋”为一句,
“列民幽其门山之祠”为一句。乡赘合游,即《
吕氏春秋.季春纪》“乃合累牛腾
马游牝于牧”之意,高注:“累牛,父牛也。腾马,父
马也。皆将群游从牝于牧之野风合之。”犹言在乡村聚
会牛马,进行配种。大夫不乡赘合游,盖谓大夫及列民
所蓄父牛父马均须按时至乡村参加配种工作,有故违者
,谓之无礼义,即当受到相当之处分。“大夫幽其春秋
”者,《事语篇》云:“俎豆之礼必“必”原误为“不
”,依猪饲彦博校改。致牲,诸侯太牢,大夫少牢。”
幽者禁也,谓禁止其以牛羊牺牲供春享秋尝之用也。“
列民幽其门山之祠”者,“门山之祠”义不可通,疑当
作“出门之祠”。《
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古者庶
人鱼菽之祭,春秋修其祖祠,士一庙,大夫三庙,以时
有事于五祀,盖无出门之祭。今富者祈名岳,望山川,
椎牛击鼓,戏倡舞像。中者南居当路,水上云台,屠羊
杀狗,鼓瑟吹笙。贫者鸡豕五芳,卫保散腊,倾盖社场
。”可见出门之祭,富者椎牛击鼓,中者屠羊杀狗,贫
者鸡豕五芳,皆与牛羊牺牲有关。若畜有父马父牛之私
人不肯踊跃参加配种,对国营牧场事业之发展与发达影
响甚大,故必分别处分之,大夫则禁其春秋,列民则禁
其出门之祠。列民指“富者”“中者”“贫者”三者而
言。如此,则一方面既可达到国营畜牧业发展与发达之
目的,另一方面又可造成国营畜牧业之独占价格,冯会
龙夏等国营牧场牛羊牺牲之价格自可十倍于异日矣。又
案:此一段文字,与《国准篇》“成菹丘立骈牢以为民
饶”一段,皆属于封建国家国营畜牧业之范围。考汉代
畜牧业已有相当发达。《史记.货殖传》称:“陆地:
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此
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而其在商业上之利润亦大为可观
。《货殖传》又云:“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
…此亦比千乘之家。”事实上,当时从事畜牧业以致富
者亦大有人在。《货殖传》又云:“乌氏□畜牧,及众
,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
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
请。”“塞之斥也,唯桥姚已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
头,粟以万钟计。”又《平准书》云:“卜式者河南人
也,以田畜为事。亲死,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分
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予弟。式入山牧十余岁,羊
致千余头,买田宅。……”以此,畜牧业自亦不能逃出
“言利事析秋毫”者视线之中。《盐铁论.园池篇》大
夫云:“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
沟渠,立诸农,广田牧,原作收,据《西域篇》“匈奴
擅田牧之利”及《史记.平准书》“卜式以田畜为事”
“式复归田牧”等句,均作“田牧”校改。下同。盛苑
囿。大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篽之假。
……”文学云:“今不减除其本而欲赡其末,设机利,
造田畜,与百姓争荐草,与商贾争市利。”可见汉武昭
时确有国营畜牧业之举。今观此文,“出门之祠”,古
人所无,至汉初始有之。“月贾”一词,则直至王莽时
设立五均官“令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
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方始出现。则本篇所谓“籍
于无用之地”与《国准篇》所谓“此以无用之壤,藏民
之赢”者,即暗指“广田牧”或“
造田畜”等事实而言,殆无可疑也
!
〔八〕 丁士涵云:“扪疑栏字之误 。《晏子》:‘君之牛马老于栏牢。’《盐铁论》‘是 犹开其栏牢。’《轻重戊篇》:‘殷人之王,立皂牢, 服牛马。’栏牢即皂牢也。下文‘行扪牢之筴’同。” 元材案:丁说是也。栏牢者所以管制牛马者也。此与《 国蓄篇》“为笼以守民”,《山国轨篇》“民邻县四面 皆●”,《山权数篇》“置四限”及《揆度篇》“守四 方之高下”,皆是借以形容国家垄断经济政策之意。故 下文云:“行栏牢之筴,以东西南北相被,用平而准。 ”东西南北,即所谓“四面”、“四限”或“四方”之 义矣。
〔九〕 元材案:“通”下当有“国 筴”二字。此答上文桓公“何谓通国筴”之问。若作“ 谓之通”,便不词矣。
桓公曰:“请问国势〔一〕。”
管子对曰:“有山处之国,有泛下多水之国,有 山地分之国,有水泆之国,有漏壤之国,此国之五势, 人君之所忧也〔二〕。山处之国常藏谷三分之一〔三〕 。泛下多水之国常操〔四〕国谷三分之一。山地分之国 常操国谷十分之三。水泉之所伤,水泆之国常操十分之 二。漏壤之国谨下诸侯之五谷〔五〕,与工雕文梓器以 下天下之五谷。〔六〕此准时五势之数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今有海内,县诸侯,则国势 不用已乎〔七〕?”
管子对曰:“今以诸侯为●公州之饰焉〔八〕。 以乘四时〔九〕,行扪牢之筴,以东西南北相彼,用平 而准〔一0〕。故曰:为诸侯,则高下万物以应诸侯。 遍有天下,则赋币以守万物之朝夕,调而已〔一一〕。 利有足则行,不满则有止〔一二〕。王者乡州以时察之 ,〔一三〕故利不相倾〔一四〕,县死其所〔一五〕, 君守大奉一,谓之国簿〔一六〕。”
〔一〕 元材案:国势谓国家之自然 地理形势。
〔二〕 元材案:山处者,山多地少 也。泛下,解已见《山国轨篇》。泛下多水者,水多地 少也。山地分者,山与平地各半也。泆同溢,说在《乘 马数篇》。水溢者即下文所谓“水泉之所伤”者也。此 与泛下多水之国不同。后者虽水多地少,但尚未受水之 害,前者则为水所伤矣。漏者渗漏也。漏壤谓水泉渗漏 ,不居地上也。以上五种国势,皆于国家经济不利,故 曰“人君之所忧也”。
〔三〕 安井衡云:“古本藏下有‘ 国’字。”
〔四〕 元材案:操即掌握,解已见 《山国轨篇》。
〔五〕 元材案:谨即《海王篇》“ 谨正盐筴”,《国蓄篇》“君养其本谨也”及“守其本 委谨”之谨,慎也,解已详《海王篇》。漏壤之国,收 获有限,故必须注意招来外国之五谷也。猪饲彦博以“ ‘之五谷与’四字疑衍”,闻一多以“‘漏壤之国’下 似有脱文”,郭沫若以“‘漏壤之国’当连下‘谨’字 为句,‘谨’假为‘馑’”者皆非。
〔六〕 戴望云:“‘与’疑‘舆’
字误。”张佩纶云:“‘与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
’,乃总结五势语。‘雕文’谓‘女工’,‘
梓器’谓‘百工’。此太公、管子
所以富齐之法,盖以工商补农事之不足。”元材案:此
紧接上文“漏壤之国谨下诸侯之五谷”句而言,乃申明
“下诸侯五谷”之具体方法,与上述四势之操有国谷者
不同。与工,惠工也,即梁启超所谓奖励工业之意。梓
即《周书.梓材.注》:“治木器曰梓”之梓。又《周
礼.考工记》:“攻木之工七:轮、舆、弓、庐、匠、
车、梓。”又《曲礼》:“器之溉者不写”,疏:“杯
盂之属亦曰梓。”然则雕文梓器者乃指木工所制作雕有
精美花饰之各种木器而言。梁启超所谓“按言当奖励工
业,与外国以工艺品而易取其谷”者是也。梁氏又云:
“此泛论国势与经济之关系。言各国所处地位不同,其
经济政策亦当随之而异。然苟得其术以御之,则虽得天
较薄之国,犹足以图存而致强也。夫管子所用之齐,其
国势非得天独厚也。……以齐之国势宜其永为诸侯弱。
而管子乃能用之以致富强,匡天下者何也?则所以善用
对外经济政策者得其道也。”此论过信《轻重》诸篇为
管仲所作,且以书中所言为管仲相齐实录,未免失考。
然其对本文之了解,则颇为正确,故备录之。
〔七〕 元材案:“有海内,县诸侯
”,即《盐铁论.忧边篇》“今九州同域,天下一统”
,《轻重篇》“今天下合为一家”及《繇役篇》“今中
国为一统”之意。谓统一天下,以诸侯为郡县也。《揆
度篇》作“天下宾服,有海内”,义与此同。此承上文
国之五势云云而发问者也。谓当列国分立之时,因地制
宜,固属上策。今则海内一统,诸侯皆为郡县,国与国
对峙之局已不存在,则上述“准时五势之数”,不亦将
因之而失其效乎?又案:“有海内,县诸侯”二语,与
李斯议帝号时所言:“今陛下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
法令由一统”,“
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
”云云口吻全同。至汉,则“海内”一词,殆成为通用
术语。观《盐铁论》中“海内”一词凡十二见,可以为
证。猪饲彦博所谓“此秦皇统一以后之言”者也。且冠
之曰“
今”,则此书之成决不得在秦始皇
统一以前明矣。
〔八〕 元材案:“今以诸侯为●公 州之饰焉”,文有讹夺。各家所释,均不可通。似以阙 疑为宜。
〔九〕 元材案:“以乘四时”,即 《国蓄篇》“乘四时之朝夕,御之以轻重之准”之意。 《山国轨篇》云:“春夏秋冬之朝夕在上。”《轻重乙 篇》云:“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 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义与此同。
〔一0〕元材案:扪牢当作栏牢,说 详上文。彼,戴望云:“疑‘被’字误。”张佩纶说同 。“以东西南北相被,用平而准”者,即《轻重丁篇》 所云:“若此则东西之相被,远近之准平矣”之意,谓 截长补短,犹《乘马数》之言“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 ”矣。
〔一一〕元材案:已,止也。“调而 已”与《山国轨篇》“隆而止”,《揆度篇》“轻重调 于数而止”,句例全同。
〔一二〕张佩纶云:“‘利有足则行 ’,当作‘利足则有行’。”李哲明说同。元材案:此 说是也。足谓有余,不满谓不足。行即《山权数篇》“ 国安行流”之行。谓某地谷物有余则决而行之,使其外 出。某地谷物不足,则塞而止之,不使外流。亦即上文 “以东西南北相被”之意。
〔一三〕元材案:“王者乡州以时察 之”,谓大一统之国家,当随时调查研究全国乡州之有 余与不满的情况,以便采取相应之政策。即上文“以时 守郡,以时守乡”之意。
〔一四〕元材案:相倾一词,亦汉人 常用语。《盐铁论.错币篇》及《轻重篇》凡四见。“ 不相倾”,犹言贫富相差不远,而无互相压迫剥削之现 象也。
〔一五〕元材案:此处余过去曾以“
县死其所君”为句,谓人民皆将死于其所君,即《国蓄
篇》“故民无不累于上也”之意,今案此说非是。此处
当以“悬死其所”为句,“君”字宜下属。“所”字在
本书中,除本篇外,凡五见。《地数篇》云:“民举所
最粟以避重泉之戍。”《轻重甲篇》云:“故三月解●
而弓弩无匡●者,此何故也?以其家习其所也。”又云
:“夫舍牛马之力无所因,牛马绝罢而相继死其所者相
望。”又云:“有余富无余乘者责之卿诸侯。足其所,
不赂其游者责之令大夫。”又《轻重乙篇》云:“家足
其所者不从圣人。”所者,郭沫若释《地数篇》云:“
举所最粟者,以其所有以聚粟也。”并引《轻重甲.乙
》两处文为证云:“所,即所有,义与此同。”但以“
所有”释“所”字,不能普遍适用于一切“所”字。考
“所”字除本书外,汉人亦常用之。兹举例如下:一、
《史记.封禅书》:“人皆以为不治生产业而饶给,又
不知其何所。”二、《史记.绛侯世家》:“此非不足
君所乎?”三、《汉书.曹参传》:“窋既洗沐归,时
间,自从其所谏参。”颜师古注云:“自从其所,犹言
自出其意也。”四、《疏广传》:“广子孙窃谓其昆弟
老人广所爱信者曰:‘宜从丈人所劝说君买田宅。’”
邓展注云:“宜令意自从丈人所出,无泄吾言也。”五
、《薛宣传》:“令掾进见,自从其所问宣不教戒惠吏
职之意。”颜师古注云:“若自出其意,不云惠使之言
也。”合而观之,则“所”字应作代名词讲。所代之内
容当因上下文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即以本书六条及《
史记》《汉书》五条共十一条而言,亦可分为四组:第
一、《史记》《汉书》二、三、四、五等四条为一组,
此组似皆可作“意”字讲。第二、郭氏所举三条及《史
记》一条合为一组,此组皆可作“财物”讲。第三、“
以其家习其所也”为一组,此组则当释为“职业”,谓
制造弓弩,乃其所素习之家传职业。《关西方言》:“
致力于一事为所,所谓绝利一源也。”(见《
康熙字典.卯集中》所字条)第四
、此处及《轻重甲篇》“牛马绝罢而相继死其所者相望
”为一组。此组二“所”字,皆指“地点”而言。“死
其所”,谓牛马死于高杠柴池之处。县,系也,见《说
文》。“悬死其所”,谓人民老死于故乡本土,不肯离
去。犹《管子.治国篇》之言“富则安乡重家”,《乘
马数篇》之言“民之不移也,如废方于地”矣!
〔一六〕元材案:此紧承上句而言。
谓人民之所以县死其所而不肯离去者,乃以人君所守者
大,利从上出,无利出多孔之弊,故人民所拥护者亦自
归于一也。簿即《汉书.倪宽传》“上畜簿”及《贡禹
传》“习于计簿”之簿。颜师古注云:“簿谓文计也。
”犹言簿计。“国簿”与“国会”“国轨”,皆指国家
诸会计事而言。
提要:全文共分五大段。第
一段,从“桓公曰:地数可得闻乎?”至“坐起之费时
也”,总论天下铜铁之山,乃兵器(戈矛)和钱币(刀
布)之所自出,为自古以来历代国家得失存亡之所关。
桀不足而汤有余,乃能、拙之结果,非天之所为。第二
段,从“黄帝问于伯高曰”至“此见戈之本也”,论铁
矿独占,不以利器与人(逃其蚤牙),是团结统一、巩
固中央集权(陶天下而以为一家)的最可靠的手段。否
则铁矿为地方分裂势力所操纵,必将发生“顿戟一怒,
伏尸满野”的惨剧(见戈之本)。第三段,从“桓公问
于管子曰:请问天财所出”至“则文武是也”,论金银
铜铁等矿产为天财地利之所在,特别是金与铜,必须由
封建国家实行垄断,并制定为上、中、下三等币制,然
后以号令高下其中币而制上、下之用。第四段,从“桓
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守国财而外因天下”至“然则天下
不吾泄矣”,论以人工抬高谷价,收购财物和实行盐铁
专卖的具体措施。第五段,从“
吾欲富本而丰五谷”至“使非人”
,论善为国者不在于富本,而在于能随时注意国内外经
济情况的变化,采取适当的贸易政策,以免国内财利“
税于天下”,而使“天下之宝壹为我用”。
桓公曰:“地数可得闻乎?”
管子对曰:“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 千里。其出水者八千里,受水者八千里。出铜之山四百 六十七山,出铁之山三千六百九山。此之所以分壤树谷 也。戈矛之所发,刀币之所起也。能者有余,拙者不足 。封于泰山,禅于梁父,封禅之王七十二家,得失之数 皆在此内。是谓国用〔一〕。”
桓公曰:“何谓得失之数皆在此〔二〕?”
管子对曰:“昔者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汤有七 十里之薄〔三〕而用有余。天非独为汤雨菽粟,而地非 独为汤出财物也。伊尹〔四〕善通移轻重、开阖、决塞 ,通于高下徐疾之筴,坐起之费时也〔五〕。黄帝问于 伯高曰〔六〕:‘吾欲陶〔七〕天下而以为一家,为之 有道乎?’伯高对曰:‘请刈其莞而树之〔八〕,吾谨 逃其蚤牙〔九〕,则天下可陶而为一家。’黄帝曰:‘ 此若言可得闻乎?’伯高对曰:‘上有丹沙者下有黄金 〔一0〕,上有慈石者下有铜金〔一一〕,上有陵石者 下有铅锡赤铜〔一二〕,上有赭者下有铁〔一三〕,此 山之见荣〔一四〕者也。苟山之见其荣者,君谨封而祭 之,距封十里而为一坛〔一五〕。是则使乘者下行,行 者趋〔一六〕。若犯令者罪死不赦。然则与折取之远矣 〔一七〕。’修教〔一八〕十年,而葛卢之山发而出水 ,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剑铠矛戟〔一九〕,是 岁相兼者诸侯九。雍狐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 而制之,以为雍狐之戟、芮戈〔二0〕,是岁相兼者诸 侯十二。故天下之君顿戟一怒,伏尸满野〔二一〕,此 见戈之本也〔二二〕。”
〔一〕 元材案:此段文字,又全见
《山海经.中山经》,惟字句间略有不同。“地之东西
二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千里”二语,又见《
轻重乙篇》。《御览》引《尸子》
,同书三十六及《艺文类聚》引《
河图括地象》、《吕氏春秋.有始
览》、《淮南.地形训》、《广雅.释地》,所言里数
,均与此同。可见此乃秦汉时代公认之中国地理常识。
“其出水者八千里”二句、《吕氏春秋.有始览》、《
淮南.地形训》、《广雅.释地》并同。“出铜之山”
二句,《史记.货殖列传.正义》、刘昭《郡国志.注
》,《御览,地部》一引并同。惟“出铜之山”句上,
并有“凡天下名山五千三百七十”一句,《中山经》亦
有之。又“出铁之山”句,《中山经》作“出铁之山三
千六百九十”,多一“十”字。“此之所以分壤树谷也
”句,《中山经》“
之所以”上有“天地”二字,当据
补。“刀币”,《中山经》作“刀铩”。“能者有余,
拙者不足”二句,又见《管子.形势篇》及《史记.货
殖列传》。惟刘昭《郡国志.注》则作“俭则有余,奢
则不足”。“封于泰山,禅于梁父”二句,又见《管子
.封禅篇》及《史记.封禅书》。《淮南.齐俗训》亦
有“尚古之王,封于泰山禅于梁父七十余圣,法度不同
”语。谓之封禅者,《史记.封禅书.正义》云:“泰
山上筑土为坛,以祭天,报天之功,故曰封。泰山下小
山上除地,报地之功,故曰禅。言禅者,神之也。”此
盖谓南北东西之地,共分为水陆山三者,乃天地分壤树
谷之所在,与戈矛刀币之所由产生。均是地也,能者当
之则用有余,拙者当之则用不足。自古至今封禅之君不
下七十二代之多,得之则兴,失之则亡。得失之由,无
不在此三者之内。盖极言地数与国用关系之密切也。又
案:《盐铁论.贫富篇》大夫云:“道悬于天,物布于
地。智者以衍,愚者以困。”意与此同。“国用”二字
解已见《乘马数篇》。
〔二〕 丁士涵云:“‘此’下脱‘ 内’字。当据上文补。”
〔三〕 元材案:汤以七十里云云,
又见《孟子》及《淮南子》。《
孟子.梁惠王篇》云:“臣闻七十
里为政于天下者汤是也。”又《公孙丑篇》云:“王不
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淮南.兵略训》
亦云:“汤之地方七十里而王者,修德也。”所言里数
皆同。薄,安井衡云:“亳假借字。”据王国维考证,
谓“即汉山阳郡薄县地,在今山东曹州府曹县南二十余
里”(见《观堂集林》卷十二《说亳》)。
〔四〕 元材案:本书凡两用伊尹事 ,一见本篇,一见《轻重甲篇》。盖以伊尹通于轻重之 术,与管子有薪尽火传之渊源。汉人本有此传说,故本 书遂据之为言也。《太平御览》四百七十二富下引《太 史公素王妙论》云:“管子设轻重九府,行伊尹之术, 则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盐铁论.力耕 篇》文学亦曰:“桀女乐充宫室,文绣衣裳。故伊尹高 逝游亳,而女乐终废其国。”即其证矣。
〔五〕 元材案:“通移”二字又见 《轻重甲篇》,但两处意义不同。《甲篇》之“通移” ,是名词,即《国蓄篇》之“通施”,当作通货讲。此 处之“通移”,则是动词,当作“转化”讲。盖谓伊尹 善于促使轻重、开阖、决塞几对矛盾互相向与自己相反 之方向转化。换言之,即善于运用轻重之筴之意。“费 ”字不可解,疑是“昔”字之误,当在下文“黄帝”上 ,谓“昔者黄帝”云云也。“通于……坐起之时”,即 《山至数篇》“乘时进退”之意。《史记.仲尼弟子列 传》云:“子贡好废举,与时转货赀。”废举即坐起也 。郭沫若谓“‘坐起之费时也’,当为‘坐起之弗背时 也’之误,‘弗背’二字误合而为‘费’”者失之。
〔六〕 张佩纶云:“管书不应杂入
黄帝之问。且与上文语不相承。当在‘请问天财所出,
地利所在,管子对曰’之下。”郭沫若云:“
自‘黄帝问于伯高曰’至‘此见戈
之本也’一节,乃前人抄录他书文字为下文‘山上有赭
者其下有铁’云云作注,而误入正文者。下文有‘一曰
’云云,亦抄注滥入,可为互证。”元材案:此盖著者
设为管子引黄帝与伯高问答之词,与《轻重乙篇》“武
王问于癸度曰”云云,皆是随意假托之人名及事实,以
问答体说明其经济政策上之主张,初非黄帝伯高武王癸
度桓公管仲当日真有此等谈话也。“一曰”云云亦非误
抄,说见下文。两氏说皆非。“黄帝”上应有“昔”字
,即误衍在上而误为费字者。伯高乃《黄帝内经.灵枢
》中假托之人物。《
路史.黄帝纪》作柏高,罗苹注云
:“柏高旧云岐伯之名,非。据《
灵枢》帝曰:‘予欲闻阴阳之义。
’岐伯曰:‘岐先师之所秘,柏高犹不能明。’是柏高
非即岐伯。”又《山海经.海内经》:“华山青水之东
有山名曰□山,有人名曰柏高。”郝懿行云:“郭注《
穆天子传》云:‘古伯字多从木。’”然则伯高即古之
柏高矣。
〔七〕 元材案:陶即陶冶之陶。《 管子.君臣上篇》云:“如冶之于金,陶之于埴,制在 上也。”《任法篇》云:“昔者尧之治天下也,犹埴之 在埏也,唯陶之所以为。犹金之在罏,恣冶之所以铸。 ”陶天下为一家,即将国家团结为一,亦即巩固统一, 防止分裂,加强中央集权,如埏埴为器也。
〔八〕 元材案:莞,草名,解已见 《山国轨篇》。树即《山权数篇》“树表置高”之树, 谓树立标记作为界限。《路史》引作“时”,时即莳, 亦树之义也。
〔九〕 孙诒让云:“‘吾’当为‘
五’,下又脱‘谷’字。请刈其莞而树之五谷,言芟草
而艺谷也。传本脱‘谷’字,校者于五下着一‘□’,
写者不审,遂并为‘吾’字矣。”张佩纶云:“‘逃’
当为‘兆’。《揆度篇.注》以‘逃其爪牙’为‘藏秘
锋芒’,非是。《
庄子.天下篇》‘兆于变化’,《
释文》:‘兆本作逃。’是其证。《说文》:‘兆,分
也。’兆其蚤牙,谓分别其蚤牙,即下所谓见荣也。”
元材案:二说谬甚。“吾”字应下属。“蚤牙”即爪牙
。《揆度篇》及《国准篇》皆有“黄帝逃其爪牙”之语
,《路史》引亦作“
逃其爪牙”。逃者去也(见赵岐《
孟子.尽心篇.注》)。此盖谓山中矿产可制兵器与钱
币,而兵器钱币之于人,犹禽兽之有爪牙。苟欲防其为
乱,必先禁其擅管山海之利,去其爪牙,以免为虎附翼
。故《
揆度篇》曰:“谨逃其爪牙,不利
其器。”不利其器,则无所凭以为乱,而天下一家,自
可陶埴而成矣。
〔一0〕尹桐阳云:“凡黄金苗□多 与疵人金相杂。疵人金黄色,在空气中与养气相合则变 丹色。经雨水冲刷成为碎粒,故曰‘上有丹沙者下有黄 金’。丹沙形如粟,故一名丹粟。郭璞《江赋》又谓之 ‘丹砾’。《荀子》谓之‘丹干’。《逸周书.王会》 :‘卜人以丹沙。’《西山经》:‘皇人之山其上多金 玉,其中多丹粟。●山多辨石黄金,多丹粟。槐江之山 其上多藏黄金,其阳多丹粟。’均丹沙之称也。”
〔一一〕尹桐阳云:“‘慈’之言孳 也。慈石即长石。长石受水及空气之变化,渐成为土。 复受植物酸化,消化其中杂质,即成为净磁土,多含铜 铅锡银等矿,故曰‘上有慈石者下有铜金’,非指性能 吸铁之慈石言也。性能吸铁之慈石专产于铁山。《寰宇 记》:‘淄川县,商山在县北七十里,有铁矿,古今铸 焉。亦出磁石。’《淮南.说山》:‘慈石能引铁。及 其于铜则不行。’均是。铜金即铜也。金有五色,其赤 者别之曰铜,实则铜仍金类耳。《中山经》‘密山西百 里曰长石之山,多金玉’,长即慈也。”
〔一二〕安井衡云:“陵读为棱。棱 石,石之有棱角者,盖谓方解石之属。”尹桐阳云:“ 陵石谓有棱之石。凡火成石均有角度,如花岗石、长石 等是也。此种石多产锡铅铜等矿。《北山经》‘维龙之 山阳有金,阴有铁,多垒石’,垒即陵耳。《十三州志 》‘当利县东有陵石城’,盖以所产石而名县。《寰宇 记》谓即阳石,误矣。铅,青金也。锡,鈏也。铜有赤 铜白铜青铜之别。赤铜,《神异经》谓之丹阳铜,今称 红铜。其用最广。《中山经》‘昆吾之山,其上多赤铜 。’《西山经》:‘京山阳多赤铜。’”
〔一三〕尹桐阳云:“赭,赤土也。
今称土珠。铁矿未与空气相会,为深蓝色。其表面铁矿
与空中之养气相配者则为赭色,故曰‘上有赭者下有铁
’。《中山经》:‘求山、求水中有美赭,阳多金,阴
多铁。’《北山经》:‘少阳之山下多赤银,水中多美
赭。’注引此作‘
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铁’。”
〔一四〕元材案:荣犹今言矿苗。
〔一五〕元材案:封,积土为墙以为 疆界也。谨,严也,谓郑重其事。《北堂书钞》一百四 十四引作“遥”,非是。坛,又见《轻重乙篇》,用土 所筑之台。古有大事,多设坛,如朝会、盟誓、封拜大 将皆用之。此所以为坛而祭之者,盖欲神奇其事,使人 民过此者不敢任意侵犯之也。《轻重丁篇》云:“故智 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义与此同。
〔一六〕元材案:“乘者下行,行者 趋”,即《吕氏春秋.慎大篇》“表商容之闾,士过者 趋,车过者下”之意,犹清人之所谓“文武官员至此下 马”矣。
〔一七〕安井衡云:“折读为硩。硩 音彻,挑摘也。《说文》:‘硩,上擿山岩空青珊瑚堕 之。’”尹桐阳说同。元材案:“折”即《墨子.耕柱 篇》“昔者夏后开使蜚廉折金于山而陶铸之于昆吾”之 折,开也。取者采也。“与折取之远”者,钱文霈云: “言山不封禁,则听民折取。今封禁其山,则内守国财 ,与听民折取相去远矣。”得其义矣。
〔一八〕元材案:教,令也。解已见 《山至数篇》。
〔一九〕元材案:葛卢,地名。《后 汉书.郡国志》:“东莱郡葛卢有尤涉亭。”《史记. 五帝本纪.索隐》引此作“蚩尤受卢山之金而作五兵” 。发,开发。制,管制,犹言垄断。铠即《汉书.尹赏 传》“被铠扞持刀兵者”及《王莽传》“禁民不得挟弩 铠”之铠,颜师古注云:“铠,甲也。”《周礼.夏官 .司甲.注》:“古用皮谓之甲,今用金谓之铠。”《 初学记》:“首铠谓之兜鍪,亦曰胄。臂铠谓之钎,颈 铠谓之铔鍜。”此与剑及矛戟皆当时最坚利之武器,故 尹赏及王莽皆以铠及其它兵器列为禁品。
〔二0〕元材案:雍狐、芮亦地名。
《荀子.荣辱篇》“所谓以狐父之戈钃牛矢也”,杨倞
注:“时人旧有此语,喻以贵而用于贱也。狐父,地名
。《史记》伍被曰:‘吴王兵败于狐父。’徐广曰:‘
梁砀之问也。盖其地出名戈。’其说未闻。《管子》曰
:‘蚩尤为雍狐之戟。’狐父之戈岂近此耶?”据此则
杨氏以为“雍狐之戟”,即“狐父之戈”。然《典论》
云:“周鲁宝雍狐之戟,狐父之戈。”则雍狐与狐父又
显为二地。总之,本书所有地名人名,皆著者任意假托
之词,不必指真人真地而言,姑以某甲某乙视之可矣。
芮戈,即芮地之戈。疑芮地亦出名戈,如雍狐之戈矣。
安井衡训“芮”为“短”,谓“
戈短于戟,故曰芮戈”者非。
〔二一〕元材案:顿读如《左襄四年 传》“甲兵不顿”之顿,注“顿,坏也。”《正义》: “顿谓挫伤折坏。”《汉书.严助传》:“不劳一卒, 不顿一戟。”颜师古注云:“顿,坏也。一曰顿读如钝 。”又《史记.主父偃传》:“古之人君一怒,必伏尸 流血。”此言“顿戟一怒,伏尸满野”,语意相同。
〔二二〕丁士涵云:“‘见戈’疑‘
得失’之坏字。上文云:‘得失之数皆在此内。’是其
证。”姚永概云:“上文‘是岁相兼者诸侯九’,又曰
‘是岁相兼者诸侯十二’,则‘见戈’当作‘见兼’。
作‘
戈’者涉上文‘芮戈’而误。”元
材案:戈者兵也。见戈之本谓兵争之根源也。此言黄帝
行封山之令十年之后,而葛卢雍狐两山之金属矿产先后
为蚩尤所垄断,故得开发之以为制造各种兵器之用,遂
以发生兼并诸侯,伏尸满野之惨剧。此无它,实由于矿
产之未能由黄帝彻底统制有以致之。换言之,即不能“
逃其爪牙”之过也。《盐铁论.复古篇》大夫云:“铁
器兵刃,天下之大用也,非众庶所宜事也。”故主“名
山大泽不以封”,以免“下之专利”,义与此同。丁、
姚二氏说皆失之。又案:蚩尤本古史传说中人名。《书
.吕刑》:“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史记.
五帝本纪》:“蚩尤作乱,黄帝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
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至汉高祖定天下,立蚩尤之
祠于长安。(见《史记.封禅书》)。《盐铁论.结和
篇》及《论功篇》亦数数称之,作为好弄兵者之代名词
。一九七三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有“十大经”
一种,全书共分十五篇,叙述黄帝平定蚩尤,巩固统一
的故事更为详尽。此处所谓蚩尤,似是汉初吴王濞之反
映。上引伍被言“吴王兵败于狐父”,又《史记.五帝
本纪.索隐》引此文作“蚩尤受卢山之兵而作五兵”,
卢上无葛字,卢山在今江西,正吴王属地,《汉书.吴
王濞传》所谓“吴有豫章郡铜山”者也。又《盐铁论.
禁耕篇》云:“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
民不能通其利。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君有吴王
。专山泽之利,薄赋其民,赈赡穷小,以成私威。私威
积而逆节之心作。夫不早绝其原而忧其末,若决吕梁,
沛然其所伤必多矣。太公曰:‘一家害百家,百家害诸
侯,诸侯害天下,王法禁之。’今放民于权利,罢盐铁
以资暴强,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则强御日
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也。”与此亦可互参。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天财所出,地利所在〔 一〕。”
管子对曰:“‘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铁,上有铅者 其下有银〔二〕。’一曰〔三〕:‘上有铅者其下有鉒 银〔四〕,上有丹沙者其下有鉒金,上有慈石者其下有 铜金。’此山之见荣者也。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 。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 ,右足入,右足断〔五〕。然则其与犯之远矣〔六〕。 此天财地利之所在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七〕:“以天财地利立功成名 于天下者谁子也〔八〕?”
管子对曰:“文武是也〔九〕。”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夫玉起于牛氏边山,金起于汝汉之 右洿,珠起于赤野之末光。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其涂 远而至难,故先王各用于其重,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 币,刀布为下币。令疾则黄金重,令徐则黄金轻。先王 权度其号令之徐疾,高下其中币而制下上之用〔一0〕 。则文武是也。”
〔一〕 元材案:天财解在《国蓄篇 》。地利即地中之利。《管子.乘马篇》云:“因天财 ,就地利。”又《度地篇》云:“以其天材地利之所生 养其人以育六畜。”材即财。三文皆以天财地利并称, 均指自然资源而言。与《孟子.公孙丑篇》“天时不如 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之地利专以山川之险为言者不同 。
〔二〕 尹桐阳云:“铅矿均含有银 质,故铅矿可名为银矿。今常宁县北乡水口山铅矿其一 例也。”
〔三〕 宋翔凤云:“‘一曰’以下
十一字皆校者语,而误作正文。则校语入正文者多矣。
故《管子》难读也。”元材案:“一曰”云者,乃又一
种说法之意,故并述之以作参考。《管子.法法篇》两
用“
一曰。”尹注云:“管子称古言,
故曰‘一曰’。”刘绩云:“按此乃集书者再述异闻。
”其说是也。此法《韩非子》及《吕氏春秋》多用之。
《史记.秦始皇本纪》及《郦食其传》亦有此例。当是
古人行文之通用体裁。犹《大匡篇》“或曰”下尹注之
言“集书者更闻异说,故言‘或曰’”矣。
〔四〕 俞樾云:“按《玉篇.金部
》‘鉒,送死人具也。’然则‘
鉒银’‘鉒金’,殊不可通。疑‘
钰’字之误。《五音集韵》曰:‘
钰,坚金也。’”元材案:鉒银鉒
金,当是当时矿学专门术语。似不必以意改动。
〔五〕 元材案:“有犯令者,左足 入,左足断”云云与《史记.平准书》孔仅东郭咸阳所 谓“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音第,铁钳)左趾,没入 其器物”,意义相同。
〔六〕 元材案:犯即上文“有犯令 者”之犯。“与犯之远矣”,上文作“与折取之远矣” ,折取即犯之之具体表现也。许维遹释“犯”为“发掘 ”者非。
〔七〕 元材案:“问于管子”四字 衍。何如璋云:“文非更端,作‘公又曰’便合。”其 说是也。
〔八〕 张佩纶云:“‘立功成名’ ,当作‘立刀成布’。‘谁子’,‘子’字涉下而衍。 ”元材案:此说非是。立功成名亦汉人常用语。《盐铁 论.贫富篇》文学云:“故贤士之立功成名,因资而假 物者也。”《褒贤篇》大夫云:“非立功成名之士,而 亦未免于世俗也。”《遵道篇》文学云:“是以功成而 不堕,名立而不顿。”是其证。又《揆度篇》云:“臣 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作“成功立 名”,义与此同。“谁子”即何人。
〔九〕 元材案:谓周文王、武王也 。此亦假托之词。
〔一0〕王念孙云:“‘牛氏’当作 ‘禺氏’。见《国蓄》、《揆度》、《轻重甲》、《轻 重乙》四篇。”孙星衍云:“《揆度篇》《轻重乙篇》 ‘洿’皆作‘衢’。”俞樾云:“‘各’当为‘托’, 声之误也。《国蓄篇》作‘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 ,故托用于其重’,可证。《揆度篇》作‘先王度用其 重’,‘度’亦当为‘托’。”钱文霈云:“《揆度篇 》作‘度用于其重’,则此篇之‘各’,《国蓄篇》之 ‘托’,皆‘度’字之声误。言先王揆度而用其重也。 ”钱氏又云:“‘高下其中币而制下上之用’,《揆度 篇》作‘先王高下其中币利下上之用’。‘制’字当即 ‘利’字,形近之讹。”元材案:本书文同而字句各异 之处甚多。且“牛”“禺”一声之转。牛氏、禺氏实皆 月支之音译,犹美利坚之或为米利坚,意大利之或为义 大利,俄罗斯之或为露西亚也。“各”与“托”“度” 字义虽异,而句义则略同。“各用于其重”者,谓分别 其轻重而用之。托则谓凭依其轻重而用之,度则谓量计 其轻重而用之也。制与利亦不冲突。从消极方面言之谓 之制,从积极方面言之则谓之利。凡事皆有正反两方面 ,盖犹《国蓄篇》言“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强求,废其所 虑而请,故天下乐从也”,而《轻重乙篇》则曰“亡君 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强求,故下怨上而令不行”矣。此 等处正可证明各篇不是一时一人所作,不必一一据彼改 此。权度者,《孟子.梁惠王篇》:“权然后知轻重, 度然后知长短,物皆然,心为甚。王请度之。”朱注: “权,称锤也。度,丈尺也。”度之谓称量之也。言物 之轻重长短,人所难齐,必以权度度之而后可见。“高 下其中币”云云,与《管子.乘马篇》“黄金者用之量 也”有同一之意义。量者量度。用即“以制下上之用” 之用,乃指价值而言。盖三币并行,若无一定之尺度, 无一定之权衡,则一切交换与贷借,均感不便。故以黄 金为主币,则不仅对于物品可为价值之尺度,对于贷借 可为价格之标准。而且上下两币之交换比例,亦皆得以 主币为其公量焉。故《揆度篇》云:“桓公曰:马之平 贾万也,金之平贾万也。吾有伏金千斤,为此奈何?管 子对曰:君请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吾至四万,此 一为四矣。吾非埏埴摇橐而立黄金也。今黄金之重一为 四者,数也。”又《轻重甲篇》云:“得成金一万余斤 。桓公曰:安用金而可。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 籍者必以金,金坐长而百倍。运金之重以衡万物,尽归 于君。”即此所云“高下其中币而制下上之用”之实例 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守国财〔一〕而毋税于 天下〔二〕而外因天下,可乎?”
管子对曰:“可。夫水激而流渠〔三〕,令疾而 物重。先王理其号令之徐疾,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矣。 ”
桓公问于管子曰〔四〕:“其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夫昔者武王有巨桥之粟,贵籴之数 〔五〕。”
桓公曰:“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武王立重泉之戍〔六〕,令曰:‘ 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七〕。’民举所最粟〔八〕以 避重泉之戍,而国谷二什倍,巨桥之粟亦二什倍。武王 以巨桥之粟二什倍而市缯帛,军五岁毋籍衣于民。以巨 桥之粟二什倍而衡黄金百万,终身无籍于民。准衡之数 也〔九〕。”
桓公问于管子〔一0〕曰:“今亦可以行此乎? ”
管子对曰:“可。夫楚有汝汉之金,齐有渠展之 盐,燕有辽东之煮〔一一〕。此三者亦可以当武王之数 。十口之家,十人咶盐〔一二〕。百口之家,百人咶盐 。凡食盐之数,一月〔一三〕丈夫五升少半,妇人三升 少半,婴儿二升少半。盐之重,升加分耗而釜五十,升 加一耗而釜百,升加什耗而釜千〔一四〕。君伐菹薪〔 一五〕,煮泲水为盐〔一六〕,正而积之〔一七〕三万 钟。至阳春,请籍于时。”
桓公曰:“何谓籍于时?”
管子曰:“阳春农事方作,令民毋得筑垣墙,毋 得缮冢墓。丈夫〔一八〕毋得治宫室,毋得立台榭。北 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一九〕。然盐之贾必四什倍〔 二0〕。君以四什之贾〔二一〕,脩河济之流〔二二〕 ,南输梁赵宋卫濮阳。恶食无盐则肿〔二三〕。守圉之 本,其用盐独重〔二四〕。君伐菹薪,煮泲水以籍于天 下。然则天下不减矣〔二五〕。”
〔一〕 许维遹云:“‘欲’下脱‘ 内’字。下文云‘内守国财’,是其证。”
〔二〕 王寿同云:“‘税’当为‘
挩’。挩者夺之假字也。《轻重甲篇》‘知万物之可因
而不因者,夺于天下。夺于天下者,国之大贼也’,此
与‘欲守国财而毋税于天下而外因天下’,义正相同,
故知‘挩’即‘夺’之假字也。下文云:‘夫本富而财
众,不能守,则税于天下。五谷兴丰,巨钱而天下贵,
则税于天下。’‘税’亦当作‘
挩’。”钱文霈说同。元材案:税
即租税之税。“税于天下”者,谓国财为天下诸侯所得
,如以租税奉之也。本义自明,何必多费曲折耶?安井
衡释“税”为“遗”,郭沫若以“税为税驾之税,舍也
”,亦皆不可从。国财承上文天财地利而言。
〔三〕 猪饲彦博云:“‘渠’当作
‘遽’,疾也。”安井衡云:“
渠、巨通,大也。”张佩纶云:“
‘流渠’当作‘渠流’。《说文》:‘渠,水所居。’
言水激则止水皆流。”元材案:当以猪饲说为是。渠即
《荀子.修身篇》“其义渠渠然”之渠。杨注:“渠读
如遽。古字渠遽通。渠渠,不宽泰之貌。”流渠犹言水
流甚急也。
〔四〕 何如璋云:“‘问于管子’ 四字衍。”闻一多说同。
〔五〕 尹注云:“武王既胜殷,得 巨桥粟,欲使籴贵。巨桥仓在今广平郡曲周县也。”张 佩纶云:“此战国谬说也。武王发钜桥之粟,经典屡见 ,无作贵籴解者。使出自管子,胡为舍《周礼》仓廪之 成法而为此不根之言乎?”元材案:此亦借武王为说明 之例,非真有其事也。贵籴之数,犹言提高粟价之术。
〔六〕 尹注云:“重泉,戍名也。
假设此戍名,欲人惮役而竞收粟也。”元材案:《史记
.秦本纪》:“简公六年,堑洛城重泉。”《
集解》:“《地理志》重泉县属冯
翊。”《正义》引《括地志》:“
重泉故城在同州蒲城县东四十五里
。”重泉之名至秦简公时始有之,此亦本书非秦以前人
所作之一证也。
〔七〕 元材案:鼓,解已见《山国 轨篇》。“民自有”者,指人民自藏之粟而言,非责其 输粟于政府也。
〔八〕 尹注云:“举,尽也。最,
聚也,子外反。”陈奂云:“‘
最’当为‘□’。尹注音‘子外反
’,则讹‘最’矣。”陶鸿庆云:“武王之令,使民自
聚百鼓之粟,非责其输粟于公。今云尽所聚粟,则文不
通矣。所下当有脱字。盖谓民如尽其所有以聚粟,故国
谷之价二十倍(国谷谓谷之散在民间者),巨桥之粟价
亦二十倍。所谓‘万物轻而谷重’也。”元材案:最即
《公羊隐元年传》“会犹最也”之最,注:“最,聚也
。”不改字亦通。此处“所”字指财物言,解已见《山
至数篇》。“民举所最粟”者,谓人民尽出其所有财物
以聚粟也。《揆度篇》云:“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
财物与其五谷为雠。”《轻重甲篇》云:“且君朝令而
求夕具,有者出其财……。”“举所”即“肆其财物”
“出其财”之义矣。
〔九〕 张佩纶云:“两‘巨桥之粟
二什倍’,后当作‘以国谷二什倍’。其意以发粟便军
兴,以国谷实金府也。”陶鸿庆云:“巨桥之粟二什倍
,武王以二什倍市缯帛,又以二什倍衡黄金,合之则为
四什倍,其数不相当矣。‘以巨桥之粟’下两‘二’字
皆衍文。盖武王以粟价什倍之赢市缯帛,又以什倍之赢
衡黄金,合之正二什倍也。所谓‘谷重而万物轻’也。
”尹桐阳云:“‘市缯帛军’,帛,百也。军同緷,大
束也。”郭沫若云:“上‘巨桥之粟’当为‘国粟’。
两‘
二’字不当去。上文云‘民举所最
粟,以避重泉之戍,而国粟二什倍,巨桥之粟亦二什倍
’,二什倍之国粟乃民所献以避戍者,二什倍之巨桥之
粟乃因粟价涨,而原有之粟亦涨也。以国粟市缯,以巨
桥之粟衡黄金,乃分别使用之。‘巨桥之粟’不应重出
。‘市缯帛军’当为‘市缯万军’之误。尹桐阳读‘军
’为‘緷’,是也。‘衡黄金百万’则当为‘衡黄金万
斤’。盖万之简笔‘万’误为‘百’,而斤复误为‘万
’也。《通典。食货》十二引无‘百万’字,盖以意删
。”元材案:此当以“帛”字绝句,“军”字下属。又
全文无一衍字或误字。此即所谓“武王贵籴之数”。其
法:先以紧急命令立为重泉之戍,而规定人民自有百鼓
之粟者得享免戍之权利。于是人民为避免戍役,争相尽
其家之所有财物以为购粟之用,因而国内谷价骤涨二什
倍,巨桥之粟亦必因之同涨二什倍。然后运用此二什倍
之巨桥之粟,或收购缯帛,即可以供给全国军队五年服
装之用。或收购黄金百万,则可以终身不加赋于民。此
处“自有”二字应注意。谓人民只须自己家中藏有百鼓
之粟,便可免戍,非谓献诸政府也。盖政府之意,仅希
望提高国内谷价,使巨桥之粟价随之提高,即已达其目
的。所谓“国谷”,是指国内之谷而言,解已见《巨(
筴)乘马篇》,非谓国家所有之粟也。国家所有之粟,
只是“巨桥之粟”。故下文“市缯帛”,“衡黄金”,
皆用此粟。两言“以巨桥之粟”者,乃谓此粟可以分别
作两种不同之用途,并非谓缯帛黄金同时收购也。谓之
“百万”者,盖亦著者夸大之词,犹《海王篇》之言“
百倍”矣。以上各说皆非。准衡,解已见《山至数篇》
。
〔一0〕何如璋云:“承上文。‘问 于管子’四字亦衍。”
〔一一〕元材案:此三句又见《轻重 甲篇》。尹注彼处云:“渠展,齐地。泲水所流入海之 处,可煮盐之所也。”何如璋云:“汝、汉二水在楚界 ,渠展齐地,辽东燕界。煮即煮盐。与上句互文。”今 案:汝汉在秦汉时尝产黄金,说已详《国蓄篇》。《汉 书.地理志》,齐地置有盐官者有勃海郡之章武,千乘 郡,及琅邪郡之海曲、计斤、长广。不知此渠展系指何 地。又燕地置有盐官者,有辽西郡之海阳及辽东郡之平 郭。此谓准衡之数,不仅限于粟之一端而已。即楚国之 黄金与燕齐之盐亦可同样为之,故曰“亦可以当武王之 数”也。
〔一二〕孙星衍云:“咶,《御览. 饮食部》三十二引俱作□。”张佩纶云:“‘咶’,‘ □’俗字,当作‘□’。然盐非以舌食者,当作‘●’ 。《说文》:‘●,美也’《周礼.盐人》饴盐注:‘ 饴盐,盐之●者。’是其证。言无人不以盐为美。”钱 文霈云:“咶、餂通,以舌探物也。”元材案:《荀子 .彊国篇》云:“是犹伏而咶天。”杨倞注云:“咶与 □同。”□,俗□字。《说文》“□,以舌取物也。” 又作□。《汉书.吴王濞传》:“□糠及米”。《说文 》:“□,犬食也。”可见□即食也。《海王篇》及下 文“凡食盐之数”皆作“食”,即其证。
〔一三〕庞树典云:“‘一月’二字
盖‘一岁’之讹。后人因《海王篇》有‘终月’之语,
而不晓其义,遂妄改‘岁’为‘月’,遂与下文‘阳春
’之语不相应。”元材案:原文不误。庞说之谬,辨已
见《
海王篇》。
〔一四〕钱文霈云:“此当作‘升’ 字为句。‘加’字下脱‘五’字。下文‘千’字下脱‘ 升’字。言以盐重一升为率,加五分耗,则一釜可余五 十升;加一耗,则一釜可余百升;加十耗,则一釜可余 千升也。盐以轻重计,而耗以升斗计者,度量衡咸起于 黄钟,衡量之数可互准也。”元材案:此说谬甚。耗, 《海王篇》作“彊”,皆指钱而言,解已见《海王篇》 。
〔一五〕元材案:菹薪又见《轻重甲 篇》,尹注彼处云:“草枯曰菹。”《轻重甲篇》又云 :“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然则菹薪即山林 菹泽草莱之缩词矣。
〔一六〕元材案:煮泲水为盐,历来 注者不一其说。洪颐楫谓“‘泲’当作‘沸’”,戴望 说同。何如璋谓“‘泲’当作‘海’”,闻一多谓“‘ 泲’当为‘沛’”,均不可通。惟于鬯谓“泲为盐之质 ”,最为近之。于氏云:“泲盖谓盐之质。盐者已煮之 泲,泲者未煮之盐。海水之可以煮为盐者,正以其水中 有此泲耳,故曰‘煮泲水为盐’。‘泲’非水名之‘济 ’。水名之‘济’,《管子》书中自通作‘济’字,不 作‘泲’字。洪颐楫《管子义证》谓泲水清,不能为盐 ,因援《轻重甲篇》作‘煮沸水为盐’,以‘泲’为‘ 沸’字之误。戴望《校正》据宋本此‘泲’字正作‘沸 ’。然窃谓泲、沸二字既各本岐出,未可偏执。且在古 音,●声、弗声同部,又安见不可相假?要作‘泲’非 水名之‘济’。洪谓‘泲水清,不能为盐’,则误矣。 若作沸,亦非煮海水使沸涫之谓(沸涫之沸,《说文. 鬲部》作●),实通指海水中盐质而已。何以见之?《 轻重乙篇》云:‘夫海出泲无止。’是明明泲出于海水 。出于海水而可为盐,非盐之质乎?若为水名之济,济 水何尝出于海?彼文‘泲’字,宋本亦作‘沸’。若谓 煮海水使沸涫,则曰海出沸,可通乎?抑泲之言●也。 至今俗语盐●连称,●、泲并谐●声,然则作‘泲’殆 较作‘沸’为近云。”据此,则泲水云者,当即今之所 谓卤水。胡寄窗谓“煮沸水,即等于煮白开水”(见所 着《中国经济思想史》第十章三五八页),则失之更远 矣!
〔一七〕元材案:“正积”之义,解 已详《海王篇》。
〔一八〕洪颐楫云:“‘丈夫’当为 ‘大夫’。《轻重甲篇》‘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大夫 毋得缮冢墓,治宫室,立台榭,筑墙垣。’其证也。《 御览.饮食部》二十四引此亦作‘大夫’。”猪饲彦博 、安井衡说同。
〔一九〕元材案:尹注《轻重甲篇》
云:“北海之众,谓北海煮盐之人。本意禁人煮盐,托
以农事,虑有妨夺。先自大夫起,欲人不知其机,斯为
权术。”又云:“庸,功也。”今案:此即所谓杜绝竞
争,限制生产之意,所以造成盐之独占价格也。庸与佣
通,解已见《巨(
筴)乘马篇》。《汉书.景纪》后
三年诏云:“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
所谓取庸,即此处之聚庸矣。又《盐铁论.复古篇》云
:“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
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亦作“
聚”,不作“取”。(韦昭注《汉书》以取庸为“用其
资以顾庸”者非。)
〔二0〕元材案:“然盐之贾必四什
倍”,然即《国蓄篇》“然者何也”之然,指上文云云
而言,犹言“如此”也。《轻重甲篇》即作“
若此则盐必坐长而十倍”。闻一多
以“然”为“然则”者失之。
〔二一〕丁士涵云:“‘四什’下脱 ‘倍’字。”
〔二二〕王念孙云:“案‘脩’当为 ‘循’。言循河济而南也。”元材案:此说是也。《太 平御览》八百六十五引此,正作“循”。
〔二三〕元材案:恶食谓所食不美也
。《史记.货殖传》:“鸿沟以东,芒砀以北属巨野,
此梁宋也。虽无山川之饶,能恶衣食,致其畜藏。”然
则恶食者乃汉时梁宋一带之通俗矣。又案:“梁赵宋卫
濮阳”,又见《轻重甲篇》。梁赵又见《轻重戊篇》。
梁指汉时梁孝王之梁国而言,说详《轻重戊篇》。赵亦
三家分晋后之国名。管子时安得有梁赵?至“濮阳”二
字,既非国名,又非特别重要之地。惟《战国策》称吕
不韦为濮阳人。至《史记.货殖传》始有“濮上之邑徙
野王”之语。盖汉代天下一统,采用郡国并行制。有不
少诸侯国名,多沿用周末旧诸侯国名。统计本书所提国
名,共有虞(《巨乘马》、《乘马数》、《国准》、《
轻重戊》)、夏(《国准》、《轻重戊》)、殷(《国
准》、《轻重戊》)、周(《国蓄》、《山国轨》、《
山至数》、《地数》、《揆度》、《国准》、《轻重甲
、乙、丁、戊》)、齐(凡五十七见,不具引所见篇名
)城阳、济阴(《山至数》、《
轻重丁》)、晋(《山权数》)、
孤竹、离枝(《山权数》、《轻重甲》)、秦(《山至
数》、《揆度》、《轻重戊》)、楚(《地数》、《轻
重甲》、《轻重戊》)、燕(《地数》、《揆度》、《
轻重甲、戊》)、梁、赵、宋、卫、濮阳(《地数》、
《轻重甲、戊》)、越、吴(《轻重甲》)、发、朝鲜
(《揆度》、《轻重甲》)、禺氏(牛氏)(《国蓄》
、《地数》、《揆度》、《轻重甲、乙》)、纪氏(《
轻重乙》)、莱、莒(《轻重乙、丁、戊》)、滕、鲁
(《轻重乙》)、衡山(《轻重戊》)、代(《轻重戊
》)等三十国。其中,吴、楚、鲁、衡山、齐、城阳、
燕、赵、梁、济阴、代等十一国,见于《史记.景纪》
及《汉兴以来诸侯年表》,滕国见于《史记.惠景间侯
者年表》,发(北发)、禺氏(月氏)见于《汉书.王
恢传》及《西域传》,朝鲜、越国见于《史记.平准书
》、《朝鲜传》及《
南越传》。以上皆属于汉代所建国
名或兄弟民族国名。又除莱、莒、滕、纪、离枝、孤竹
、禺氏、城阳、济阴等九国外,其余二十一国皆见于《
史记.货殖传》中。仅《轻重戊》一篇所举虞、夏、殷
、周、齐、鲁、梁、莱、莒、楚、代、衡山、燕、秦、
赵共十五国中,即有鲁、梁、楚、代、衡山、燕、齐、
赵八国与《史记.景纪》相同,及虞、夏、殷、周、齐
、秦、代、鲁、赵、燕、梁、楚、衡山等十三国与《货
殖传》相同。而且《货殖传》以“鲁梁”及“燕代”连
称,《
轻重戊篇》亦以“鲁梁”“燕代”
连称。又本书所举国名,如齐、赵、周、鲁、燕、楚、
宋、卫、梁、吴、越、秦、衡山、孤竹、令支、晋、虞
、夏、殷、朝鲜等二十国,皆见于《盐铁论》中,《货
殖传》为司马迁对中国经济主要是汉代经济活动之具体
记载,《盐铁论》则为参加会议各方代表之发言记录。
决不能谓为两书所有国名,皆是从《轻重篇》抄袭而来
,而必系《轻重篇》抄袭两书。关于此点,予将在有关
各篇中分别论之。此又本书为汉人所作之一证也。
〔二四〕许维遹云:“本犹国也。《 轻重甲篇》作‘守圉之国’,足证‘本’与‘国’同义 。”郭沫若云:“‘本’乃‘邦’之替字。汉人讳邦, 或易以义同之“国”,或代以音近之‘本’。”元材案 :两说是也。尹注《轻重甲篇》云:“本国自无盐,远 馈而食。圉与御同。”
〔二五〕张佩纶云:“‘天下不减矣 ’,当依《山至数篇》作‘天下不吾泄矣’,语意始明 。”元材案:此说是也。泄即泄,解已见《乘马数篇》 。钱文霈谓“减,损也,言不损于文武之数”者非。此 正承上文桓公问“毋税于天下而外因天下”及管子答“ 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之意而言。“然盐之贾必四十倍 ”以上,即“内守国财”之事也。自此以下,即“外因 天下”之事也。若作不减,则不可通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富本〔一〕而丰五谷, 可乎?”
管子对曰:“不可。夫本富而财物众,不能守, 则税于天下。五谷兴丰〔二〕,巨钱〔三〕而天下贵, 则税于天下。然则吾民常为天下虏矣。夫善用本者,若 以身济于大海〔四〕,观风之所起。天下高则高,天下 下则下。天高我下〔五〕,则财利税于天下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六〕:“事尽于此乎?”
管子对曰:“未也。夫齐衢处之本〔七〕,通达 〔八〕所出也,游子胜商之所道〔九〕。人求本〔一0 〕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币,〔一一〕骐骥黄金然后出 。令有徐疾,物有轻重,然后天下之宝壹为我用。善者 用非有,使非人〔一二〕。”
〔一〕 元材案:本节“本”字凡七 见,皆当作“国”字讲,与上文“守圉之本”之“本” 字相同。
〔二〕 戴望云:“‘兴’乃‘与’ 字之误。与读为举,皆也。言五谷皆丰也。”张佩纶云 :“‘兴’当为‘举’之坏。”元材案:“兴丰”一词 在本书凡四见,即丰盛之意,乃本书习用术语,解已见 《巨(筴)乘马篇》。二氏说非。
〔三〕 俞樾云:“此本作‘吾贱而 天下贵’。言五谷兴丰,则吾国之谷价贱而天下贵矣。 故曰‘五谷兴丰,吾贱而天下贵,则税于天下,然则吾 民常为天下虏矣’。今作‘巨钱’者,‘吾’字缺坏, 止存上半之‘五’,遂误为‘巨’。至‘贱’之与‘钱 ’,字形相似,音又相同,致误尤易矣。”张佩纶说同 。
〔四〕 戴望云:“‘身’疑‘舟’ 字之误。”
〔五〕 王念孙云:“‘天高’当作
‘天下高’。《轻重丁篇》作‘
天下高我独下’。”安井衡说同。
元材案:“天下高”二句,解已见《乘马数篇》。
〔六〕 何如璋云:“文承上。‘问 于管子’四字衍。”闻一多说同。
〔七〕 元材案:“夫齐衢处之本” 云云,又见《轻重乙篇》。惟彼处作癸度答武王语,又 改“齐”为“吾国”。衢处之义,已详《国蓄篇》。惟 此处及《轻重乙篇》所谓之“衢处”,与《国蓄篇》及 《轻重甲篇》所谓之“衢处”,内容略有不同。《国蓄 篇》及《轻重甲篇》,从国防上立言,故有“托食”“ 壤削”之虞。此及《轻重乙篇》则从经济上立言,故交 通愈便利则商业愈发达,国家所得之利益亦因之而愈大 。《史记.货殖传》云:“洛阳街居在齐、楚、秦、赵 之中。”“街居”即“衢处”也。又《盐铁论.通有篇 》大夫云:“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 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邱,郑之阳翟,二周之三川,富 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 。居五诸侯之衢,跨街冲之路也。故物丰者民衍,宅近 市者家富。富在术数不在劳身,利在势居不在力耕也。 ”两处所论,亦是从经济上立言者也。
〔八〕 戴望云:“‘达’字当是‘ 道’字之误。”钱文霈说同。元材案:《荀子.王霸篇 》:“通达之属莫不服从。”《儒效篇》同。杨倞注: “通达之属,谓舟车所至之处也。”《庄子》:“通达 之中有数。”又《史记.郦食其传》:“夫陈留天下之 冲,四通五达之郊也。”此处“通达”,承上文“衢处 ”而言,即“四通五达”之意。戴氏说非。
〔九〕 猪饲彦博云:“‘游子胜商
’,《轻重乙》作‘游客蓄商’。”丁士涵云:“‘胜
’当作‘媵’。《方言》《广雅》并曰:‘媵,寄也。
’‘寄商’犹‘客商’也。”尹桐阳云:“‘胜商’,
任商也。谓行商而自任物也。”元材案:“胜”当作“
□”。□即縢。《
国策.秦策》:“赢縢履跷。”縢
,囊也。《左成三年传》:“郑贾人有将置于褚中以出
。”郭庆藩注《庄子》,释褚为囊,云:“褚可以囊物
,亦可以囊人也。”然则□与褚皆商贾随身必带之物,
□商犹云负担货囊之商人也。
〔一0〕俞樾云:“‘求’乃‘来’ 字之误。言人来吾国也。”
〔一一〕元材案:因者用也。“因吾 本币”,谓使用吾国之货币。
〔一二〕元材案:“骐骥黄金然后出
”,《轻重乙篇》作“然后载黄金而出”。盖皆指外人
之来吾国者将其国之骐骥黄金输入吾国而言。盖齐为天
下名都,街衢五通,乃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故
天下之商人来齐贸易者必多。司马迁所谓“人物归之,
繦至而辐协”者是也。此等商人既至齐国,不能无食无
用。而欲有食有用,非以彼国之骐骥黄金及其他宝物换
成齐之国币以与齐之商人交易不可。故所食者必齐之粟
,所用者必齐之币。然后政府运用命令之徐疾,轻重其
食用与骐骥黄金万物之比价。若是则天下之宝物本非齐
之所有者,皆可源源而来,尽为我所利用矣。所谓“善
者用非有,使非人”,即此道也。何如璋以“骐骥黄金
然后出”为“外人载吾之骐骥黄金以出”,钱文霈以“
骐骥黄金”四字当在“然后”之下,“天下之宝”之上
者皆非。又案此段文字及《轻重乙篇》癸度所言,皆与
前在《乘马数篇》所引《盐铁论.力耕篇》大夫论“异
物内流,利不外泄”一段语意略同。所谓“骐骥黄金然
后出”及癸度所谓“然后载黄金而出”,即彼处“夫中
国一端之缦,得匈奴累金之物”与“□驴驼□衔尾入塞
,驒騱騵马尽为我畜”之说也。所谓“天下之宝壹为我
用”,即彼处“钓羌胡之宝”,“鼲□狐貉采旃文罽充
于内府,而璧玉珊瑚琉璃咸为国之宝”之说也。“善者
用非有,使非人”二语又见《事语篇》及《轻重甲篇》
。惟《事语篇》此二语乃桓公转述佚田之言而管子非之
,此处及《轻重甲篇》则又极口称赞之,此又本书各篇
不出自一时一人之手之一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