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第十四章 论工资因职业而异


第一节 工资因各种职业的引诱力不同而不同

  以上对于工资所作的论述,只是限于对工资普遍发生作用的各种原因,也就是通常所谓支配正常的或平均的劳动报酬的各种法则。但是,不同种类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受不同法则的支配,从而通常所支付的工资率也不同。关于这一点,我们尚未讲到。现在我们要考虑这些不同点,研究这些不同点以什么方式对前面所说的各种结论产生影响,或受到这些结论的影响。
  关于工资问题的这一部分,在过去所有的说明中,说得最好的是亚当·斯密的著名的和人们非常熟悉的一章 。但我实在不能认为他的处理方法是象有时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完美无缺。不过,他的分析可以说是成功的。
  亚当·斯密说,这些不同点的产生,部分是由于欧洲没有一个地方实行完全自由的政策,部分是由于“各种职业本身的某些情况,这些情况,实际上,至少在一般人想象上,对某些职业的微薄货币利得有所补偿,而对另一些职业的优厚货币利得有所抵消。”他认为,这些情况包括,“第一,职业本身有愉快的有不愉快的;第二,职业学习有难有易,学费有多有少;第三,工作有安定的有不安定的;第四,职业所需担负的责任有重有轻;第五,成功的可能性有大有小。”
  他曾对其中的某几点,举了很多例子加以说明。然而,其中有些例子早已过时。“劳动工资,因业务有难易、有污洁、有尊卑而不相同。例如,在大多数地方,按整年计算,缝工的所得较织工为少,这是因为缝工的工作较为容易”。关于织工的报酬,自亚当·斯密时代以后,情况大有变化。而且我想,所谓其工作比缝工难的织工,决不可能是普通的织工。“织工的所得较铁匠为少。这未必是因为织工的工作较为容易,这是因为织工的工作清洁得多。”说它所需体力较少也许更为确切。“铁匠虽然是一种技工,但12小时工作所得,往往少于一个普通煤矿工8小时工作所得,这是因为铁匠的工作不象煤矿工那么污秽危险,而且他是在地面上阳光下工作。对于一切尊贵职业,荣誉可以说是报酬的大部分。就金钱利得说,考虑到各方面,从事此等职业的报酬一般都很有限。”按照他的看法,这些人的报酬是在平均水平以下。“在卑贱的职业上,情况正好相反。屠户的职业既粗蛮又讨厌,但在许多地方,他们的利得比大部分其他普通职业多。刽子手的职业是最令人嫌恶的职业,可是,与其工作量相比,他的报酬比任何普通职业都多。”
  使用手工织机的工人的报酬目前是很低的,但是他们不肯放弃这种职业,其原因之一是这种职业对工人有一种特别的吸引力,那就是有行动的自由。据近代的一位权威人士说。“他们可以随意游玩或随意休息,可以早起,也可以晚起,可以勤勉一点,也可以懈怠一点,听其自便。他们因嗜好或娱乐而花费的时间,可以在任何时候加紧努力来弥补。我国劳动人口中几乎没有其他任何一部分的人,能这样自由地摆脱外界的控制。工场工人不仅缺勤要扣工资,而且如果经常缺勤就要被开除。砌砖工、木工、油漆匠、细木工、石匠、屋外工人,他们都有规定的日劳动小时数。如不注意,就会引致同样的后果。”因此,“织工的生活虽穷,但他们只要能靠织机生存下来,就不会离开织机。许多工人虽然被诱暂时离开织机,但一有原来的工作,他们就重新回到织机旁。”
  亚当·斯密接着说:“有些职业比其它职业安定得多。在大部分制造业中,一个工匠要是能够劳作,一年中几乎每天都有工作。”(当然,如因市场供给过剩,或需求滞缓,或因商业危机而产生经营的中断,则属例外)“反之,石工或砌砖工在严寒或天气恶劣时就不能工作。即使在天气好的时候,他们有无工作也需取决于顾客的临时需要。因此,他们可能常常没有工作。他们受雇期间的所得,不仅要足够维持他们没有工作期间的生活,而且对于他们在不安定境遇中不时感到的焦虑和沮丧的痛苦亦需给予若干补偿。所以,大部分制造业工人的所得,推算起来和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几乎相等,但石工和砌砖工的所得却大抵有普通劳动工资的一倍半乃至两倍。……但在各种熟练劳动中,石工和砌砖工那样的劳动似乎最容易学习。……这类劳动者的高工资,与其说是熟练的报酬,倒不如说是不安定的报酬。”
  “如果除工作不经常外,还加上艰苦、不愉快和不清洁,那么,即使这种工作是最普通的劳动,那些情况有时也使其工资上升到超过最熟练技工的工资。按产量计酬的煤矿工人,在纽卡斯尔,一般可得到约两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可得到约3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他们得到高工资,完全是由于他们的工作艰苦、不愉快和不清洁。他们大抵都能按照他们的意愿,要工作多久就工作多久。就艰苦、不清洁和不愉快而言,伦敦运煤工人的职业几乎和煤矿工人的职业相同,但由于煤船难免不定期到达,所以大部分运煤工人的工作必定是很不固定的。所以,如果煤矿工人通常得到2倍、3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那么,运煤工人有时得到4倍、5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似乎不应该认为是不合理的。依据数年前的调查,运煤工人按照当时的工资率,……他们能挣到大约4倍于伦敦普通劳动的工资。……他们的所得尽管显得过高,但如果除补偿职业上一切不适意情况外还有剩余,那么在一个没有垄断特权的行业里,不久便有许许多多竞争者出现,很快就使其工资率降落。”
  这种报酬的不均等(假定是为了补偿各种特定职业的各种不愉快情况),在一定条件下,是完全自由竞争所产生的自然结果。因此,毫无疑问,在几乎同一等级、同一部类人参加的职业之间,这种不均等,大部分是实际存在的。但是,如果把这看作愉快职业和不愉快职业之间的一种普遍存在的关系,那就完全曲解了实际情况。真正费力和真正讨厌的劳动所能挣到的钱,不但不比其他的劳动多,而且几乎比其他任何一种劳动都少,因为只有那些没有选择余地的人,才做这种工作。如果一般劳动市场的情况良好,那就会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如果工人的总数不是多于、而是少于所需要的就业人数,那么一般令人厌恶的工作就不会有人去做,除非其报酬比通常的工资高。但是,如果劳动的供给大大超过对劳动的需求,因而对于能否找到工作完全没有把握(如果有人给予工作,不论条件如何,都是一种恩惠),那么,情况就会完全相反,好的工人,即谁都想要雇用的工人,往往能够选择职业。不好的工人就不能选择职业。职业越是令人厌恶,其报酬必然越低,因为这类职业总是落在这样一些人的身上,他们最无依靠,最不受人尊重,他们或是由于极端贫困,或是由于缺少技能和教育,因而找不到其他任何职业。部分是由于这一原因,部分是由于下面要讲到的自然的垄断和人为的垄断,所以,一般地说,工资的不均等是背离报酬平衡原理的,而报酬平衡原理则被亚当·斯密错误地说成是劳动报酬的一般法则。劳动的艰难程度与工资收入,并不象社会的一些公平安排那样恰成正比,而一般是成反比的。
  亚当·斯密举例说明得最好的一个论点,是有关一种职业成功的可能性对其报酬的影响的论述。如果完全失败的可能性很大,一旦成功,那么,按一般的估算,其报酬必须足以抵偿这些不利的可能性。但是,如果报酬采取少量巨奖的形式,那么,由于人性的另一条原理的作用,往往就会吸引很多的竞争者,而使平均的报酬可能不仅降到零,而且甚至降到零以下。发行彩票的成功,证明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因为想在彩票上得奖的人们,作为一个整体,当然是非失败不可的。否则,彩票发行者就不能获利。亚当·斯密认为,某些职业的情况也是如此。他说:“各个学习职业的人能否胜任所学的职业,此可能性的大小,因职业不同而大不相同。就大部分机械职业说,成功几乎都是有把握的,但就自由职业说,却是很没有把握的。例如,送子学作鞋匠,无疑他能学会制鞋的技术;但若送子学法律,那么精通法律并能靠法律吃饭的可能性至少是20对1。就完全公平的彩票说,中彩者应得到落彩者所失的全部。就成功者一人而不成功者20人的职业说,这成功的一人,应享有不成功的20人应得而不能得的全部。所以,大概要到将近40岁时才能从职业取得一些收益的律师,其所得报酬应不仅足以补偿他自己所受教育所花的那么多时间和那么大费用,而且足以补偿那些全无所得的20多人的教育时间与费用。尽管律师所收的费用有时显得过高,但他的真正报酬必不止此。计算一下,其一地方的鞋匠或织工这类普通工人一年间可能收入的总额和他们一年间可能支出的总额,你就会知道,他们的收入一般多于支出。如果你用同样的方法,总计各律师及各法学协会见习律师的支出与收入,你就会知道,即使你尽量提高他们年收入的估计,并尽量减低他们年支出的估计,他们的年收入,只等于年支出的极小部分。”
  如以我们今天同亚当·斯密的时代相比较,少数人的收入已大得不可比拟,但是,不能如愿以偿者的人数也大为增加。他的这种论述在今天是否正确,这必须由了解实情的人来判断。但是亚当·斯密所说的报酬,除了律师所收的费用以外,还应当包括地位上和名誉上的所得以及受人尊敬。对于这些,他似乎没有充分考虑到。
  一种冒险的职业,即使没有巨额的奖金,单凭喜爱刺激,有时也足以召集许多人。在这一方面,常见的是“普通青年欢欢喜喜地应募参军或出海航行……。冒险生活的危险和九死一生,并不使青年人的勇气受挫折,有时似乎反而鼓励他们去选择这类职业。在下层阶级中间,慈母往往不愿把儿子送入海港城市的学校读书,害怕儿子看到海船,并受水手的谈话和冒险事迹的引诱,去参加海洋生活。在遥远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并不使我们有所畏慑,因为我们可望凭自己的勇敢与机智来摆脱危险,因此不会提高这类职业的劳动工资。至于勇敢与机智不能有所用的职业情形就两样了。而非常不卫生的职业的劳动工资总是特别丰厚。不卫生乃是一种不愉快,而它对劳动工资所生的影响应归入不愉快那个总项目。”

第二节 由自然的垄断产生的工资差别

  以上所述,是有关各种职业的引诱力均等所必需的报酬不均等的各种情形,是表明自由竞争能起均衡作用的各种例子。下面要说的,是各种真正不均等的情形,它是由一条与此不同的原理产生的。“劳动的工资,因劳动者所须负担的责任的大小而不相同。各地方金匠和宝石匠的工资,不仅比需要同样技巧的许多其他劳动者高,而且比需要更大技巧的许多其他劳动者高。这是因为有贵重的材料托付给他们。我们把身体的健康委托于医生;把财产,有时甚至把生命和名誉委托于律师或辩护士。象这样重大的信任决不能安然委托给卑不足道的人。所以他们得到的报酬必须使他们能够保持这重大托付所需要有的社会地位。”
  这时,报酬比较高不是竞争的结果,而是没有竞争的结果。这并不是对于职业内在的不利情况的补偿,而是一种颔外的利益、一种垄断的价格;这不是出于法律所起的作用,而是出于所谓“自然的垄断”所起的作用。如果所有的工人都是值得信任的,那就无须给予金匠额外的报酬作为信任的代价了。因为其所需的诚实是超过一般程度的,所以那些被认为具备这种条件的人,就能利用其特殊的地位,按其希罕程度,相应地获得较高的报酬。由此产生了许多可以考虑的问题。对于那些问题,不论亚当·斯密还是其他许多政治经济学家,都远未给予充分的考虑。这一疏忽使得亚当·斯密对于普通劳动报酬与熟练劳动报酬之间的重大差别的说明很不完整。
  有些职业所需的学习时间比其他职业长得多,其修业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也大得多。因此,正如亚当·斯密所说,这种职业得到较多的报酬是有其内在的理由的。如果一个职工,在他能有多少收入之前,为了学会工作,必须花若干年的时间,在他能相当熟练地进行操作之前,还必须再花若干年的时间,那么,他最后一定希望,他的收入足以偿付所有这些过去劳动的工资(包括推迟这种偿付的补偿)和受教育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因此,他的工资,除通常数额以外,在其一生可能劳动的时间内,每年还必须包括足以偿付上述那些款项的金额,以及按照普通利润率计算的利息。这是在考虑一切情况之后,为使熟练劳动与不熟练劳动处于同样的利益水准所必需的,是在任何时期内两种报酬之间所能存在的最小差额。因为,如果不是这样,谁都不会去学习熟练劳动。亚当·斯密的原理所说明的,只是这种差额。他似乎以为,如果报酬的差额大于这种差额,那是由于学徒法和行会的规章限制在许多熟练劳动岗位上采用新人的结果。但是,在这种或其他人为的垄断之外,还有一种使熟练工人处于比非熟练工人有利地位的自然的垄断,它使两者所得报酬的差额,以各种不同的比例超过只能平衡他们的利益的数额。如果非熟练工人只付出学习其职业的烦劳就可与熟练工人竞争,那么,其与熟练工人的工资差额,当不超过补偿这种烦劳的普通工资额。但在事实上,工人学习业务,即使费用不多,总还需要一个教学过程,而且工人必须用其他财源来维持其相当长时间的生活费用。这就排除了大多数工人(不论在什么地方)参加任何这样一类竞争的可能性。直到最近,甚至只要求有初等教育水平(会认字和写字)的职业,仍然只能从部分阶层中招募人员;大多数人完全没有接受这种教育的机会。因此,这种工作的报酬比通常的劳动报酬要高得多。但是,自从很多人都会认字和写字以来,那些要求有初等教育水平的工作,其竞争者增加得令人难以置信,因而其垄断价格大为下跌。然而,这里仍有很大的差别,不是竞争的原理所能说明的。一个只能机械地从事抄写工作的办事员,如果拿到相当于一个砌砖工的工资,那么,他的所得就超过了他单纯劳动的价值。办事员工作的艰苦程度不及砌砖工的十分之一,而其工作同砌砖工的工作一样容易学,其工作的不稳定程度也比砌传工要小,办事员一般都是终身职业。因此,办事员的报酬较高,看来部分是由于垄断的关系,即其所要求的那种较低的文化水平,尚未普及到足以产生相当数量的竞争者的程度,部分是由于受旧习惯残余的影响,即要求办事员必须具有薪水较高阶层的服装和仪表。有些手工操作的职业,须经过长期练习才能得其精巧。能做这种精巧工作的工人,不论给多少报酬,也难找到足够的人数。在这种情况下,付给这种工人的工资,只受买主在购买其所生产的商品时所愿支付的价格的限制。例如,有些钟表制作者和有些天文学和光学仪器制造者就是如此。能够从事这种职业的工人人数即使增加10倍,他们的制品恐怕仍会被人全部买走。至于其价格,当然不会是现在的价格,而是较低的价格。这种较低的价格,是工资降低的自然结果。类似这样的考虑,适用于、甚至在更大的程度上适用于一种被人们称为自由职业的职业。这种职业,只限于一定社会等级的人们参加。被别人认为社会等级太低的人们,是不容易获准参加的,即使获准参加,也是不容易获得成功的。
  的确,迄今在各种工人之间,等级很全,界线很明显。因此,这些等级几乎等于世袭的阶级差别。每种职业的继承者,主要是已参加该职业者的子女,或是其职业已被社会认为与该职业的等级相同者的子女,或是最初等级较低,后来由于自己的努力而成功地提高自己等级者的子女。自由职业大多是由从事自由职业者或有闲阶级的子女来补充。手工操作的、熟练程度要求较高的职业,则由熟练的手工业工人的子女或与此等级相同的熟练工人的子女来补充。一些等级较低的熟练职业的情形也是如此。而不熟练工人,虽然偶有例外,但通常都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父子相传。结果,迄今各等级所得的工资,与其说是决定于一国总人口的增加程度,倒不如说是取决于各该等级本身人口的增加程度。如果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过多,这是因为一向主要补充这种职业的那个社会等级的人数大为增加,因为这一等级中的大部分家庭的人数很多,而每家又至少有几个儿子参加这种职业。如果熟练工人的工资总是大大高于普通工人的工资,那么这是因为熟练工人是一个比较谨慎明智的阶级,他们不会过早结婚,或过于轻率地结婚。然而,目前在习惯上和思想上迅速发生的变化,正在逐渐消除所有这些差别。把人们束缚在世袭生活状况下的那些习惯或愚蠢行为正在迅速消失。每个等级受其下位等级的竞争威胁已经增加,或正在增加。传统障碍的普遍突破和教育设施的增加(现在已经是谁都可以受教育,今后将在更大程度上继续如此),虽已产生了许多极好的结果,但也产生了一种相反的结果,即出现了使熟练工人工资下跌的倾向。熟练工人与非熟练工人之间报酬的不均等,固然确是很不正当,但是人们希望,这种不正当不是通过降低熟练工人的地位,而是通过提高非熟练工人的地位来纠正。然而,社会上产生的其他种种变化,如果不是随同加强对工人人口的普遍抑制,就会出现一种倾向,即等级较低的熟练工人,在一种根据比其本身生活水平更低的标准确定的增长率的影响下,如果一般群众的生活状况不改善,他们自己的生活状况就会恶化。这是因为,最低等级的人们在人口增殖方面所受到的激励,足以轻而易举地填满他们从上一等级得到的空缺。

第三节 接受补助金的人们在参加竞争时对工资的影响

  还有一些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上述各种原理发生作用。这些情况仍然需要加以考察。熟练劳动的收入,特别是任何一种需经学校培训的劳动的收入,之所以成为一种垄断的工资率,是因为人民大众不可能受到这种培训。这就一般原则来说固然是不错的。但是,国家的政策或许多个人的捐助,通过对许多人给予免费教育(受到这种教育的人数大大超过能够自费接受同样教育的人),大大抵消了竞争的这种限制作用,这也是事实。亚当·斯密已经指出这种原因所具有的降低一般学术性职业(特别是牧师、文人、学校教师或青年的其他老师)的报酬的作用。关于这个问题,我无法说得比他更好。
  “由于人们认为,给某些职业培养适当数目的人材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时由公共团体,有时由热诚的私人捐助基金者,为此目的,设置了许多奖金、助学金、奖学金、穷学生津贴等等。结果,就使这些职业的人数,大大超过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牧师的教育费,都是出自这个来源。完全由自费受教育的,不多见。所以,那些自费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长久时间和巨大费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因为教会中挤满了愿意接受比他们应得报酬低得多的报酬的人。这样,富者应得的报酬,就因穷者的竞争而被夺去了。我们把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同一般行业的满师职工比较,未免有失体统,但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的薪水与满师职工的工资,却可正当地视为有同一性质的。这三种人,都按他们和其上司所订的契约获得工作报酬。按照几次全国宗教会议所公布的规定,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直到14世纪中叶还是5马克,其所含白银和现今10镑货币所含的大约相同。在同一时期,泥水师傅的工资一日4便士,泥水工匠的工资一日3便士,前者所含银量和现今1先令所含相同,后者相当于现今9便士。所以这两种劳动者,假如能经常被雇,其工资就比教区牧师助理优越得多。假如泥水师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就业,其所得工资便和教区牧师助理的薪俸相等。安妮女王第12年第12号法令宣称:‘由于对教区牧师助理没给予充分的给养与奖励,所以有些地方,这些教区牧师助理的给养很不充分。兹特授权各地主教,以签字盖章,发放足够维持生活的俸金或津贴,每年不得超过50镑,也不得少于20镑。’现今,教区牧师助理年得40镑的,即视为非常优裕。尽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于20镑,但是许多教区牧师助理,每年俸金少于20镑。……20镑这数额,确不超过许多农村教区普通劳动者通常所得的数额。无论什么时候,要是法律企图规定工资,其结果总是使工资减低,而不使它增高。可是法律曾经好多次企图抬高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并为保持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要给教区牧师助理以超过他们甘愿接受的极微薄生活费的报酬。法律在这两方面的企图,都毫无效果。法律从来没把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没把劳动者的工资减低到它要减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处境穷困,竞争者众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费少的给养,也不能阻止后者,由于雇用人为要取得利润或愉快,竞相雇用,而获得超过法定生活费的给养。
  “而就全无常俸的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说,如果也有那么多的人由公费教育,那么这些职业上的竞争,不久就变得非常激烈,大大削减他们金钱上的报酬。这样一来,以自费教育子弟,从事这些职业,就不值得。这些职业,将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所培养的人士充当。他们人数众多而且贫穷,一般都满足于极微薄的报酬。结果,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就不能象现在那样受尊重。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正处在律师和医师在上述假设下所可能有的境况。在欧洲各地,这些人大部分是为要供职教会而教育出来的,但有种种原因,使他们不能取得圣职。所以,他们的教育一般都是出于公费,而他们的人数到处又是那么多,使得他们劳动的价格,通常极其低微。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获取报酬的唯一职业,就是充当公私教师,换言之,把自己学得的奥妙而有用的知识,授与他人。这种职业,比印刷术发明以后,为书贾执笔卖文的职业,确是更有名誉,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说,甚至是更可获利的职业。要做一个出色教师,所需要的时间与研究,所需要的天资、知识和勤勉,至少必与著名律师和医师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师的普通报酬,却比不上律师和医师所得的报酬,因为前者的职业,挤满了靠公费受教育的穷苦的人,而后者的职业,则由以自费受教育的少数人充任。不过,公私教师的通常报酬,现今虽然很少,但若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更贫苦文人,不赶出市场,而加入竞争,那么这些教师的报酬,无疑比现今还要微薄。在印刷业发明以前,学者和艺丐,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义语。当时各大学校长,似乎常给他们的学生发乞食证。”

第四节 有独立生活来源者参加竞争时对工资的影响

  自从亚当·斯密有了如上的叙述以来,对于文笔劳动的需要已经大为增加,而慈善教育的设施不仅没有大量增加,在经过革命的国家里,反而大为减少。所以,现今文笔劳动报酬的低落,已不能说是受慈善教育机构影响的结果。不过,今天却出现了一种几乎同样的结果,其原因与上面所说的有些相似,即,一些可以象其他艺术家那样称为业余者的人参加了竞争。所谓文笔的职业是这样一种职业,即当事者的大部分时间纵使被其他工作所占据而仍可获得成功的职业;其所需的教育,是一切有教养的人都具有的普通教育。在目前的世界的形势下,除了金钱的目的之外,文笔的职业对于那些想使虚荣心得到满足的人,或想使公众或个人的某种目标得到实现的人,也有很大的引诱力。这样的动机,今天已把许多、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吸引到这种职业上来。这些人并不需要金钱上的报酬,即使完全没有这种报酬,他们也会照样干。举几个大家熟悉的例子。在英国,最有影响的和最卓越的(概括地说)哲学家(边沁)、最伟大的政治经济学家(李嘉图)、虽然短命但却极伟大的诗人(拜伦和雪莱)、最成功的散文小说家(司务脱),他们中间没有一位是职业的著述家。而且,能靠自己的著作维持生活的,在此5人之中,只有司各脱和拜伦2人。几乎所有比较高级的著述业部门,人员都同样地大为过剩。结果,成功著述家的最高金钱报酬,虽然比以往任何时期高得不可比拟,但是如果对各种机会进行任何一种合理的计算,那么在现今的竞争中,任何著述家都不能指望靠著书维持生活,靠杂志和论坛维持生活也越来越困难。今天,受过教育的人,能靠文笔维持生活的,只是那些从事比较辛苦而不愉快的文笔劳动的人。这种劳动,对于个人的名声并无好处。例如,与日报或中小型定期刊物有关的大部分劳动。总的说来,这种劳动的报酬确是很高,因为他们虽然面临常被人们称为“穷学者”(即依靠某些公共的或私人的慈善机构而受过专门教育的人)的竞争,但没有受到业余者的竞争,因为另有生活来源的人几乎都不愿做这种工作。这种种应该加以思考的现象是否同把著述活动看作一种职业的那种根本错误的观念没有联系?专门由为面包而出卖学说的人来组成人类的教师,这样的社会安排是否应该或者可以永久存在?这是十分值得思想家们注意的问题。
  牧师的职业也同文笔职业一样,往往是一些能独立维持生活的人自愿参加的。他们之所以自愿,或是由于对宗教的热诚,或是为了教职的荣誉,或是因为教职能提供获得高额报酬的机会。目前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如此低微,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虽然由于舆论的影响,已大为提高,但就必须保持国立教会的牧师所应有的体面而言,以此作为他们生活的唯一来源,一般仍嫌不足。
  某种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如其生活费的主要部分另有来源,则其报酬与劳动强度相同的其他职业相比,不论多低都是可能的。这种职业的主要例子是家庭工业。那些主要生活费来自农业的家庭,在每户都从事纺织和编织的时代,他们所售产品的价格(构成其劳动报酬的价格)往往如此之低,以致需要有很完善的机制才能使他们在商业竞争中失败。这时报酬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其所生产商品的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全部需求。如果不能满足全部需求,就需要有若干劳动者专门从事这种职业。于是,这种产品的价格,必须高到足以按通常的工资率支付这些劳动者的报酬。结果,家庭工业的生产者就可得到相当可观的报酬。但是,如果需求非常有限,家庭工业能满足这种需求而有余,那么,其产品的价格当然要下跌,跌到农民的家庭认为尚可继续生产的最低限度。苏黎世在欧洲市场上尚能与英国的资本和英国的燃料及机械相竞争,无疑是因为瑞士职工的生活费用并不是全部依赖于他们的织机。以上说的是副业的报酬。但是,劳动者具有这种补充财源的结果,几乎肯定(如果没有起反作用的特殊原因)会使其本业的工资按比例地下降。民众的习性(正如前面已多次提到的),不论在哪里,都只是要求具有某种能使他们建立起家庭的生活标准,并不要求超过这一生活标准。用来维持他们这种生活标准的收入,其来源有一个还是两个,都是一样。因此,如果收入有第二来源,那么,他们对其第一来源的要求就会降低,而且,人口会增加到一定程度,那时,他们虽有两种职业的报酬,但其所余不会多于只有一种职业的时候。至少,到目前为止情况是如此。
  由于同样的理由,如果其他情况相同,那么,凡是职工家属可以作为助手的那些行业的工资,一般是最低的。这类劳动者在生活习惯上所必需的收入(他们几乎总是不断增殖人口而使收入降低),在上述那些行业里,是靠全家劳动取得,在其他一些行业里,则只靠男主人一人的劳动。这种全家劳动的收入,甚至可能比其他行业男主人一人的收入还要少。这是因为有一种直觉,即夫妇都有工作的时候,婚后的收入多于婚前,生活可以好些,所以对于结婚的慎重控制就大为削弱。例如,手工织机工人就是如此。几乎在任何编织业,妇女都能够而且已经和男子获得同样多的收入,子女在很年轻的时候就都开始工作,但是一家人的收入总额却几乎比任何其他产业都低,而结婚则比任何其他产业都早。在手工织机编织业中,有些部门的工资远远超过这一行业的一般工资率,但是,这些部门却未使用妇女和儿童,这是值得注意的。这些事实,可由1841年手工织机工人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加以证明。然而,不能以此作为论据,排除妇女在劳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自由。因为,即使夫妇两人的劳动收入并不大于丈夫一人的收入,但是妻子可以不依赖丈夫抚养,这可能对妇女更为有益。不过,一家的主妇(独身的妇女又当别论)为了生活而必须劳动(至少必须在家庭以外的场所劳动),如果这是劳动阶级生活中的一个永久性要素,那决不能说是好现象。至于儿童(当然是指必须依靠父母的儿童),由于他们参加竞争而使劳动市场降低价格,则是限制他们参加劳动(多给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的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五节 妇女的工资何以低于男子

  妇女的工资何以一般要低于男子,而且要低很多,这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妇女的工资,并非到处都低于男子。在男女从事同样工作的地方,如果对体力的要求一样,那么,男女的工资未必两样。妇女在工场里,有时与男子取得同样的收入。在手工织机编织业中也是如此。因为手工织机编织业的工资是按件计算的,所以对妇女的效率是一种确实的试验。效率相等而报酬不同,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习惯。这种习惯的形成,不是出于偏见,就是由于现在的社会结构。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几乎把所有的妇女都当作某些男子的附属品,任何属于男女共有的东西,男子照例能获得绝大部分。但是,主要的问题是关于妇女特有职业的问题。这些职业的报酬,大大低于男子从事的技能和不愉快程度与之相同的职业的报酬。其中有些情况是显然可以用前面已经说过的理由来说明的。例如家庭佣人的情况。家庭佣人的工资,一般说来,并不取决于竞争,而大大超过这种劳动的市场价值。在这一超过部分中,几乎与一切由习惯调节的事情一样,绝大部分为男佣人所取得。在雇主可以充分利用竞争的职业中,妇女的工资低于男子通常的收入。这是就业过剩的一种证明。即证明,靠工资维持生活的妇女人数,虽然远少于也靠工资维持生活的男子人数,但因法律和习惯允许妇女参加的职业为数较少,所以在妇女就业的部门,较之男子,仍是人员过剩。必须看到,人员过剩一旦达到充分的程度,就会使妇女的工资下跌到比男子的工资低得多的最低限度。妇女的工资,至少是单身妇女的工资,必须等于她们的生活费用,但无须高于这一水平。最低限度的工资,对妇女来说,是维持一人生活所绝对必需的最少金额。至于男子的工资,固然它最终也会因竞争过度而下跌,但其停留的最低点,总会高于一人的生活费。按照一般习惯,劳动男子的妻子无须补助其丈夫的收入。但是,男子的工资,至少须能养活其本人、妻子以及足以维持人口的若干子女。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人口。然而,即使妻子也有若干收入,夫妻的工资合计亦须足以养活他们自己及其子女(至少在若干年之内)。因此(一时的危机,或正在衰退的职业,又当别论),除了妇女的职业之外,被雇人员借以维持生活的任何职业,其工资是几乎不会跌到低工资的最低点的。

第六节 由限制性法律和团体组织造成的工资差别

  以上论述都是在如下假定下进行的,即,竞争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人为的干涉,而只受天然的原因或一般社会环境的自然作用的限制。但是,法律或习惯可以进行干涉,限制竞争。如果有学徒法或同业团体的规定,使人们不易参加某种职业,或延迟其参加的时间,或课以费用,或加以刁难,那么,这种职业的工资就能大大高于它与一般劳动工资的自然比例。如果超过一般工资率的那部分工资不必使价格相应提高,又如生产者的人数有所限制,而他们生产的全部产品的售价不受限制,那么,这种职业的工资可以不受特别限制地继续高于它与一般劳动工资的自然比例。在许多文明的国家里,虽然有过这种对竞争的限制,但是现在或已被废止,或大为和缓,而且毫无疑问,不久就将完全被取消。然而,在某些行业中,在某种程度上,工人的团体组织(工会)逐渐产生同样的作用。固然,这些工会除非也限制竞争者的人数,否则永远不可能维持某种人为的工资率。但是,工会偶尔也确曾成功地达到过这个目的。在有些行业中,工人能拒绝外人作为满师职工或学徒参加其行业,除非参加的人数不多,并且服从其所规定的种种限制。在对手工织机工人委员会的证词中曾经提到,这种做法使困苦不堪的手工织机工人的悲惨状况愈益加甚。这些工人本身的职业已经人员过剩,而且几乎已经破产。其他许多职业虽然不难学,但是,那些职业的工人团体组织(工会)都设有障碍,使外人直至今日仍无法越过。
  然而,这些工人团体在特有情况下采取的排他主义的做法虽然残酷,但总的说来,这些组织究竟是有益还是有害,这个问题,需要广泛地考察其行动的效果才能作出判断。在这种效果中,上面所说的事实并不是最重要的。工人有时会有个人的暴虐或威胁等恶行,对于这些恶行,任何严格的取缔都不为过,但是现在不讲这些。如果民众的一般习惯象现在一样不改变,那么,这种偏向一方的工人团体,即使确能通过限制某种行业的人数而提高该行业的工资,这种做法也只不过是在某一特定场所的周围设置堡垒,以防止过剩人口流入,只不过是使这个阶级的工资不取决于比该阶级更无远见和更无节俭习惯的阶级的增加率,而取决于该阶级本身的增加率。较少数人垄断其所得以防止较多数人参加分配,这初看起来似乎是不公平的。但是,即使这些多数人被容许参加分配,从长期看,也不会有好的效果,其唯一的永久效果,是使别人的生活降低到他们自己的水平。这样想来,所谓少数人的垄断也不是不公平的。那么,在劳动阶级的人口过剩普遍开始趋向缓和的时候,上述看法的说服力将会丧失到何种程度呢?行业团体组织的存在不应反对,而应赞成,其可能有的各种根据是什么呢?这些问题在本书后面有关工人联合法律问题的部分中将会讲到。

第七节 关于工资取决于习惯的各种情况

  在本章结束之前,我要重复一下前面的论述,即世上有些劳动,其工资取决于习惯,而不取决于竞争。例如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律师、甚至诉讼代理人等自由职业者的酬金或手续费。这类费用,按照一般惯例,是不变的。虽然竞争对于这些阶层的人,同对其他阶层的人一样发生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只是使其业务分散,一般地说,并不是使其报酬减低。其原因也许是,舆论普遍认为,这些人所得的报酬高(就其工作相对而言),才更可信赖。因此,如果一个律师或内科医生的服务费用减低到通常以下的数额,则其工作不但不会增加,而且反而会减少。由于同样的理由,凡是雇主特别信任的或希望其工作超过普通服务的人,他们所得的报酬,往往大大高于其劳动的市场价格。例如,大多数人对其家庭佣人,如有可能,总是给予较多的工资,即其所支付的工资多于足够在市场上购买完全能胜任这种工作的人的劳动的数额。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不仅是为了世俗的体面,而且还有更合理的动机。或是因为他们希望这些佣人愉快地为他们服务,而且想继续干下去,或是因为他们不愿意与经常接触的人斤斤计较,或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接触、也不愿意看到工资低的那种人通常具有的外表和习惯。事业家们对其事务员和其他雇员,也有类似的心情。雇主的这种宽仁、慷慨和信任,其动机或多或少都在于不愿充分利用竞争。而且,毫无疑问,这样的动机曾经,甚至现在仍然,在各大产业部门的雇主之间发生作用。这种动机的发生作用,是件好事。不过,这决不会使平均劳动工资提高到超过人口对资本的比率。这些大产业的雇主对每一个得到工作的人给予较多的工资,其结果减少了使一些人就业的能力。无论其道德的效果怎样出色,从经济上说,除非受其排挤的人们的穷困,导致进一步限制人口的增长,从而间接地进行重新调整,否则是不会产生好的效果的。


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