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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将要讨论的问题,在政治经济学上占有非常重要和令人注目的地位,因此,某些思想家以为,它的界限就是这门科学本身的界限。一位杰出的著述家曾建议将政治经济学称为“Catal-lactics”,或交换学,另一些著述家则建议称之为价值科学。如果我认为这些名称在逻辑上是正确的,我就必定在我们的研究开始时讨论有关价值的各种基本法则,而不延缓到第三编才讨论;这个问题可以这样长久地展缓讨论,就充分证明,有关政治经济学性质的这种看法过于狭窄。确实,在前两编中,我们就不得不预行讨论价值理论的一个部分,特别是讲到了劳动和土地的价值。然而很明显,在政治经济学的两大部门——财富的生产和财富的分配中,只有后者与价值问题有关;而且后者也仅就分配动力为竞争而非惯例或常规而言,才与价值问题有关。即使社会安排不取决于交换,或者不许交换,生产的条件和法则也仍将同现在一样。甚至在现在的产业生活制度下(在这个制度下,职业划分越来越细,从事生产的一切人的报酬都取决于某一特定商品的价格),交换也不是产品分配的基本法则(同道路和马车不是运动的根本法则一样),而只是分配产品的手段的一部分。这些观念的混同,我认为不仅是逻辑上的错误,而且是实际上的错误。这是政治经济上很常见的一种错误,即对由事物本质产生的必然性与由社会组织产生的必然性不加区别。这种错误,我认为经常会产生两种对立的坏影响,即,一方面,使政治经济学家们将他们的学科的只是暂时性的真理列为永久而普遍的法则;而另一方面,使许多人将有关生产的一些永久法则(例如限制人口的必要性所依据的那些法则)误认为是产生于现有社会结构的偶发事件,有意构造社会组织新体系的那些人可以任性地置之不理。 但是,在产业体系完全以买卖为基础,每个人多半不是依靠他自己参加生产的物品,而是依靠通过出售之后继以购买的双重交换而获得的物品生活的社会状态下,价值问题却是根本问题。在这样构成的社会内,几乎一切有关经济利害关系的思考都包含某种价值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即使是极小的,也会使我们的其他一切结论产生相应的错误;我们的价值概念中存在任何含糊不清之处,都会使其他一切概念产生混乱和含糊。幸运的是,在价值法则中已没有什么要留给现在的著述家或任何未来的著述家去澄清;有关这个问题的理论是完满的,需要克服的唯一困难是如何说明这一理论,使应用这一理论所产生的主要困惑得以预先解除;而要这样做,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琐细的说明,因而要求读者具有充分的耐心。然而,读者(如果他对于这种研究缺乏经验)将为此得到很多报偿:他完全理解了这一问题,就能够容易而迅速地了解政治经济学的其余大多数问题。 我们必须从确定用语开始。亚当·斯密在常常引用的一段话中曾说到价值一词在意义上最明显的含混;即,在一种意义上,它表示有用性,在另一种意义上,则表示购买力;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是,(正如德·昆西先生所说)亚当·斯密在说明这双重意义的时候,他自己也陷入了另一种含混。(他说)使用价值极大的物品,其交换价值往往极小,甚至根本没有;这是正确的,因为不需劳动或牺牲就能够得到的物品,无论它如何有用,如何为人所需要,都不能索取代价。可是,他接着又说,交换价值极大的物品,例如钻石,其使用价值可能很小,甚至根本没有。这里“使用”一词不是在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使用的,而是在与享受相对立的另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哲学家或道德家对于各种使用所作的比较评价,与政治经济学毫无关系。在政治经济学上,一件物品有用是指它能满足某种欲望或达到某种目的。钻石在很大的程度上具有这种能力,如果它没有这种能力,它就不会具有任何价格了。使用价值,或者按照德·昆西先生的说法,目的价值(teleolo-gic value),是交换价值的极限。物品的交换价值,可以在任何数量上低于它的使用价值;但是,说物品的交换价值可以高于它的使用价值,却包含着矛盾;这种说法意味着,人们为了获得某一物品,作为满足他们的嗜好的手段,而愿意付出比他们对这一物品所估计的最高价值更高的价值。 价值一词在没有附加语的情况下使用时,在政治经济学上,通常是指交换价值;或者按照亚当·斯密及其后继者的说法,指可交换的价值,这一用语,无论引用多少权威的话来辩护,也决不是好英语。德·昆西先生以交换价值来取代,这是极好的。 交换价值必须与价格区别开来。早期的政治经济学家将价值和价格作为同义语使用,甚至李嘉图也没有对它们加以区分。但是,近代最严谨的著述家们为了避免在一个观念上耗费两个良好的学术用语,已用价格一词来表示就货币而言的物品的价值,即某一物品可以换得的货币数量。因此,今后如说某一物品的价格,我们是指它用货币表示的价值;如说某一物品的价值或交换价值,是指它的一般购买力,即拥有这一物品对于一般可购商品所具有的支配力。 但是,这里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对一般商品的支配力是指什么?同一物品同某些商品交换可以换得很大数量,同另一些商品交换则只能换得很小数量。一套衣服可以换得大量面包,但只能换得很少量的宝石。某一物品的价值如与某些商品交换可能在上升,如与另一些商品交换则可能在下降。一件上衣所能换得的面包,今年可能少于去年,如果今年的收成不好,但是这件上衣却可以换得较多的玻璃或铁制品,如果对这些商品课征的某种租税免除了,或者它们的制造方法已有改进。在这些情况下,上衣的价值是下降了呢,还是上升了?我们既不能说是下降,也不能说是上升,而只能说,就一种物品而言,上衣的价值下降了,而就另一物品而言,上衣的价值是上升了。但是,还存在着另一种情况,它使任何人都可以毫不踌躇地断定,上衣的价值发生了什么变化,这种情况就是,使交换价值发生变动的原因,是直接影响上衣本身的某种东西,而不是影响面包或玻璃的东西。例如,假定发明了一种新的织机,以致织造宽幅毛料的费用可以比过去减少一半。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使上衣的价值降低,而上衣的价值如果是由于这个原因而降低,则它不仅就面包或玻璃而言是降低了,而且就一切可购物品(除了那些碰巧由于类似的原因而价值也同时下降的物品以外)而言也是降低了。因此,我们应当说,上衣的交换价值或一般购买力降低了。一般交换价值的观念产生于以下事实,即,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原因,它们趋向于改变一种物品同一般物品相交换的价值,这里所谓的一般物品,是指所有那些未受具有类似趋向的原因影响的物品。 在科学地考察交换价值时,较为方便的作法是,只讨论发生于所考察的商品的各种原因,其他一些原因均略而不谈。发生于同这种商品相比较的其他各种商品的那些原因,影响这种商品相对于那些商品的价值;但发生于这种商品本身的那些原因,则影响这种商品相对于一切商品的价值。为了使我们的注意力更加集中于发生于这种商品本身的原因,假定除这种商品以外一切商品的相对价值都保持不变,比较合适。当我们考察谷物价值上升或下降的原因时,我们假定毛织品、丝织品、刀具、糖和木材等对谷物的购买力虽有变动,但它们相互交换的比例一仍其旧。按照这一假定,这些商品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看作是其他各种商品的代表。这是因为,不管谷物的价值相对于某一商品而言发生什么变动,它相对于其他一切商品而言都会以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程度发生变动;因此,我们所须考察的只是,按某一物品计算谷物的价值是上升还是下降。所以,谷物的货币价值或价格,可以象其他任何物品那样,代表谷物的一般交换价值或购买力;由于具有这种代表性,显然也是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常常利用谷物的货币价值或价格来讨论问题;但这要具有如下的条件,即,货币本身的一般购买力不变,除我们正在考察的那种物品以外其他一切物品的价格也不变。 按照我在上面对价值和价格所下的定义,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似乎不必再作任何说明。但是,在政治经济学上,最大的谬误往往起因于忽视最明显的真理。这种区别是很简单的,但由此产生的各种推论,不熟悉价值问题的读者宜尽早充分理解。其主要推论之一如下。物价的普遍提高是可能的。一切物品的货币价格都可能提高。但是,价值的普遍提高却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种术语上的矛盾。商品A的价值提高,只是由于它能换得较多的商品B和商品C;在这种情况下,商品B和商品C只能换得较少的商品A。一切物品相互涨价是不可能的。如果市场上有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上升,这种说法本身就意味着另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下降;反过来说,前者下降意味着后者上升。互相交换的物品不可能全部跌价或全部涨价,一如12个赛跑者不可能每个人都跑胜,亦如10O棵树不可能每棵树都长得最高。这个真理是很简单的,但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理论家和所谓注重实际的人最相信的某些学说,却忘记了这一真理。我可以先举出大多数人十分重视一般物价的上涨或下跌,作为一个例子。因为某一商品的价格上涨,通常表明它的价值上升,因此如果一切物品的价格上涨,人们就隐约地感到一切物品的价值都同时上升了,一切所有者都发财了。一切物品的货币价格都上涨或下跌,倘若这种上涨或下跌是相等的,并且撇开现有的各种契约不谈,则这种上涨或下跌实际上毫无意义。它不影响任何人的工资、利润或地租。每个人在前一种情况下得到的货币较多,在后一种情况下得到的货币较少;但是,他们用货币购到的物品既不比过去多,也不比过去少。它所造成的唯一差别,只是用以计算的筹码有多有少。在这种情况下,价值真正变动的物品只是货币;而获得利益或受到损失的人只是货币所有者,或必须收取或支付定额货币的人。如果领年金者和债权人获得利益,则必须支付年金和负有债务的人受到损失,反之则反是。简单地说,固定的货币契约将由此受到干扰;而这种干扰,无论是对债务人有利,还是对债权人有利,都是一种弊害。但是,对今后的交易来说,则对任何人都没有什么影响。因此,应当记住(各种场合也常常会使我们想到),价值的普遍提高或普遍下降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价格的普遍上涨或普遍下跌仅仅等于货币价值的变动,这只影响现有的固定金额收付契约,并(必须加上)影响货币生产者的利益,除此之外,便毫无任何其他影响。 在开始研究价值法则和价格法则之前,我要进一步作一些说明。我要预先作以下说明以后就不再作此说明了,在我所考察的各种情况下,价值和价格仅仅由竞争所决定。它们只是在如此决定时,才能归纳为一个可以确定的法则。必须假定,买主力求贱买,卖主则力求贵卖。因此,我们的结论所能适用的价值和价格,是商业价值和价格;这种价格是市价一览表上所载的价格,是批发市场上的价格,在这种市场上,买卖都是营业行为,买主力求知道(一般也确实知道),具有一定质量的某一商品以什么最低价格可以买到。因而,在这种市场上如下的格言是正确的:质量相同的物品,在同一市场上不能有两种价格。所以,我们的命题,对于零售价格来说,即对于在商店购买个人消费品所付的价格来说,只是在有限得多的意义上说才是正确的。个人消费品,在不同的商店,甚或在同一商店,常常不仅有两种价格,而且有许多种价格;习惯和偶发事件,同一般原因一样对此大有影响。为供个人使用而购买物品,即使买主为实业界人士,也不总是依循营业原则。在赚钱的活动上起作用的感情和在花费所得的活动上起作用的感情,往往迥然不同。大多数有钱的人或者由于怠惰,或者由于不介意,或者为了摆阔,在购买消费品时所付的价款远远高于必须支付的金额;而贫民由于无知和缺乏判断力,没有时间进行搜寻和调查,以及屡见不鲜的公开或隐蔽的胁迫,也往往付价过高。由于这些原因,决定批发价格的各种原因没有完全以可以料想的那种规则性对零售价格发生作用。这些原因所产生的影响在零售市场上终究是可以感知的,因而也是零售价格的变动具有普遍性和永久性的真实根源。但是,这里不存在有规则的、严格的一致性。同样的优质皮鞋,不同的店铺可以以大不相同的价格出售;皮革的价格下跌,往往不会导致比较富裕的阶级的买主们买鞋时所付的价款减少。不过,皮鞋的价格有时也会下跌;而当皮鞋的价格下跌时,其原因一股总是皮革跌价。而当皮革跌价时,即使在有钱人经常光顾的鞋店里没有看到其所产生的影响,但工匠和工人一般却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皮鞋,贫民习艺所或军队所需皮鞋的契约价格也会明显降低。在一切有关价格的推论中,都必须了解如下的前提条件,即:“假定所有的当事人都照顾他们自己的利益”。忽视这些区别,导致人们不适当地应用政治经济学的各种抽象原理,更常见的是使人们错误地怀疑那些原理(因为他们往往用那些原理所不包括的各种事实,或者他们误认为适用那些原理的各种事实,来同那些原理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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