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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需求和供给,以及它们与价值的关系


第一节 价值的两个条件:效用和获得的困难

  其一物品要有交换价值,必须具有两个条件。它必须具有某种效用,即,(如前所述)它必须得有助于实现某种目的,满足某种欲望。任何人都不会为了取得对自己没有用处的物品,而支付某种价格,或放弃对自己有某种用处的物品。但是,第二,这种物品不仅必须具有某种效用,而且在它的获得上必须存在若干困难。德·昆西先生说:“任何物品要获得那种称为交换价值的人为价值,首先它本身必须是达到某种理想目的的手段;其次,即使它无可争辩地具有这种初步的有利条件,如果能够无偿地、无须作出努力就获得它,它也决不会具有交换价值;后一条件是必要的限制因素。因为,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即,某种称心如意的物品可以无偿地取得;一弯腰,你就可以把它拾到手;但是,这种持续不断的弯腰动作,需要作出辛勤的努力,因而你很快就会发觉,你捡拾物品实际上不是无偿的。在加拿大的大森林里,时时能够无偿地采集可以装几只船的野生草莓,但是由于弯腰的姿势和十分单调的劳动令人疲惫不堪,可以不用多久谁都乐于雇人去做这种工作。”
  正如前一章 所指出的,其一物品在买主评价中的效用,是该物的交换价值的极限。它的价值不能超出这一限度;除非特殊情况提出这样的要求。德·昆西先生恰当地对这个问题作了说明。“走进几乎任何一家店铺,购买你所看到的第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价格是什么决定的呢?十之八九是由要素D,即获得的困难决定的。另一要素U,即内在的效用,对此完全不起作用。假定这种商品(按照它的效用来估量),就你的目的而言,值10畿尼,你就会拿出10畿尼来购买,而不愿意放弃它;可是,如果生产这种物品的困难只值1畿尼,则1畿尼就是它所具有的价格。但是,U不发生作用,我们就能够认为U不存在吗?不能;因为,如果它不存在,毫无疑问,即使以最低的价格就可以买到这种商品,你也不会购买。U虽然不影响价格,对你却有影响。另一方面,我们假定情况与此相反(虽然这种情况极为罕见)。你坐在苏必利尔湖中的一艘轮船上,前往远离文明800英里的无人地带,意识到在未来的10年中完全没有机会购买任何奢侈品(小型的或大型的)。同行的一位旅客带有一个漂亮的配乐鼻烟盒,在日落以前你就要同他分别;根据经验,你知道这一玩具有控制你自己的感情的能力,你时时可以利用它使你的激动心情平静下来,因此你急切地想把它买到手。在离开伦敦的时候你忘了购买,现在是最后的机会。但是,持有这一玩具的那位旅客同你一样地知道你的处境,决心利用这个买卖尽可能将价格抬高到远远超出U的程度,即大大超过你按照个人的目的对这一物品所估算的内在价值。在这个场合,他完全不考虑D的控制力和缓和作用;最后,虽然这种玩具你在伦敦或巴黎可以用6畿尼买到一整车,但是当最后的钟声敲响,告诉你现在不买,你将永远没有机会购买时,你将宁愿付出60畿尼,而不愿放弃这个机会。同前述情况一样,这里也只有一种要素在起作用,前者为D,后者为U。但是,D虽然不起作用,毕竟并非不存在。D不发生作用,使U得以发挥它的全部作用。好象在一架抽水机里,由于D的压缩作用已被消除,U就象机内的水脱离空气的压力而喷出时那样发生作用。但是,很明显,纵然价格[不是由D而]是由另一者(指U——译者)决定的,你还是把D放在心上;因为任何交换价值只有U和D同时存在才能形成,而且,无可争辩,在你同意把价格提高到U的限度以前,你对这个D,即获得的极端困难(这时是可能存在的最大的困难,也就是获得的不可能性),一定作过周密的考虑。特殊的D已经消失;但是,在你的心目中,它已为没有限度的D所取代。不容置疑,你已完全承认U是决定价格的力量;但是你仍感到D隐而不见地存在着。不过D没有什么实际的力量,因而它对价格不起任何作用——这就造成一种完全的真空,由于这种真空的存在,U才能发挥其最大的和极限的作用。”
  这种价值完全取决于买主的需要和欲望的情况,就是严格的、绝对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买主想得到的物品只能从一个人那里获得,因而这个人可以强行索取任何代价,只要价格不超出一定的限度,总能找到买主。但是,即使在完全垄断的情况下,价值提高到这一极限,也不是一种必然的结果。这一点,在我们考察了价值依存于另一要素、即获得某一物品的困难程度的法则以后,就可以理解。

第二节 获得商品的三种困难

  决定价值的获得的困难,并不总是同一种困难。它有时在于供给的绝对限制。有些物品要超出一定的狭隘界限来增加数量,按自然法则来说是不可能的。例如只能在具有特殊的土壤、气候和日照的情况下生产的某种葡萄酒就是这样。古代雕塑、古代名家的绘画、善本书和稀有的古币及其他古玩也是这样。面积有限的城市(例如威尼斯或需筑城防护的城市)中的房屋和建筑用地、任何城市中最理想的地点、自然景观不佳的那些地方风景特别好的房屋和庭园,都可以列入这一类。一切土地都有成为这种商品的可能性;在土地全被占有和耕作的国家,实际上也许就是这样。
  另一种情况是,获得商品(包括大部分能够买卖的物品)的障碍只是生产这种商品必需付出劳动和费用。这种商品,不付出一定的劳动和费用,是无法获得的。但是,任何人如果愿意承担这些花费,就可以无限量地增加这种产品。如果有足够的劳动者和足够的机械,棉织品、毛织品或亚麻布制品的码数就可以比现在增加几千倍。毫无疑问,由于地球不能提供过多的原材料,产量达到某种程度就会停止增加。然而就政治经济学的目的而言,无须考虑这种想象的限度什么时候会成为实际的限度。
  第三种情况,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而略为复杂。这种情况现在我只能简略地提一下,但它在政治经济学上是极为重要的。有一些商品能以劳动和费用无限量地增加,但不能以固定数量的劳动和费用无限量地增加。一定的费用只能生产有限的数量;如要生产更多的数量,就必须付出更多的费用。前面曾多次提及,农产品及一般地说土地的一切天然产物都属于这一类;这一特殊性造成了一些极其重要的结果;结果之一是必须限制人口;另一结果是必须支付地租。

第三节 数量绝对有限的商品

  三类商品的情况已如上述;一切能够买卖的物品必然属于这三类之一,我们将依次加以考察。首先考察数量绝对有限的物品,例如古代雕塑和绘画。
  关于这类物品,人们通常都说,它们的价值取决于它们的稀少性。但是,就我们的目的而言,这种说法不够明确。另外一些人说,它们的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这一说法较为精确。然而,即使是这一说法,也需要作许多解释,才能清楚地说明某一物品的价值和产生这种价值的原因之间的关系。
  某一商品的供给是一个容易理解的用语。它是指提供出售的数量;也就是有意购买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所能购买的数量。但是,需求的含义是什么呢?它不仅是指对于商品的欲望。乞丐可能希望获得一块钻石;不过,无论他的欲望如何强烈,也不会对价格发生影响。因此,著述家们都对需求一词的含义作比较狭窄的解释,将它定义为兼备购买力的占有欲。为了区分这专门意义上的需求和与欲望同义的需求,他们称前者为有效需求。有了这
  个说明,通常人们就以为不存在别的困难了,因而都认为,价值取决于上述定义下的有效需求与供给之间的比率。
  但是,这些用语是不能使要求观念清晰及其表达十分精确的人们感到满意的。说名称不同的两种事物之间会有比率,这是非常不恰当的说法,其中必然有混淆不清的地方。在某一数量与欲望(即使是兼有〔购买〕能力的欲望)之间怎么能有比例呢?需求与供给之间的比率,只有将需求解释为需求量,并将这一比率解释为需求量与供给量之间的比率,才易于理解。可是,需求量即使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随同价值的变动而变动的。物品价格低廉的时候,其需求量通常大于价格高昂的时候。因此,需求部分地取决于价值。然而,如前所述,价值是取决于需求的。我们将如何摆脱这个矛盾呢?将如何解决二者相互决定这一悖论呢?
  虽然这些疑难问题的解答是十分明显的,但这些疑难问题本身并不是空想出来的。我如此明白地提出这些疑难问题,是因为我确信,任何研究这一题目的人,若没有老实地面对并清楚地认识到这些疑难问题,都会被这些疑难问题所困扰。毋庸置疑,一些人已对它们作出了正确的解答,可是,除了敏锐的思想家、灵巧的解说者J.B.萨伊以外,我想不出还有什么人在我之前作出了这种解答。然而,如果不是一些著作显示出对这一点了解不够,如果不是德·昆西先生的事例表明,即使极其聪颖、其研究又与这个论题密切相关的人也会完全看不到并含蓄地否认这一点,我本来还以为,一切政治经济学家都熟知这一点呢。

第四节 这类商品的价值法则及其需求和供给的方程式

  让我们将需求一词理解为需求量,并记住需求量不是固定不变的,一般地说它会随同价值的变动而变动,然后假定,需求在某个时候超过供给,就是说,人们准备按市场价值购买的数量,大于市场待售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买主会相互竞争,致使价值上升。上升多少呢?(也许有人会这样想:)按不足的比例上升,即,如果需求超过供给三分之一,价值也上升三分之一。决非如此。因为当价值上升三分之一时,需求仍可超过供给;即使价值已经上升,需求量仍有可能大于现有的数量,因而买主之间的竞争还会持续进行。如果这种物品是生活必需品,则人们宁愿以任何价格购买,而不愿放弃不买,三分之一的供给不足,可以将价格提高1倍、2倍或3倍。或者相反,竞争在价值提高到与不足的程度成比例以前就有可能停止。价值上升不到三分之一,买主们就无法以其资力或不愿将这种物品全部买下。那么,价值的上升将停止于哪一点呢?停止于使需求和供给均等的一点(无论这一点在哪里),即,停止于这种价格:它能消除那多余的三分之一需求,或者能招致另外一些卖主以满足多余的需求。当这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或这两者的相互配合,使需求得以和供给相等,而不超过供给时,价值的上升就会停止。
  相反的情况也同样简单。让我们假定供给超过需求,而不是需求超过供给。现在竞争是发生在卖方。多余的数量只有靠引致与其相等的额外的需求才能找到市场。这可以通过降低价格的方法来实现;价值降低,就可以使更多的顾客能够购买这种物品,或者引诱原先的消费者更多地购置。恢复均衡所必需的价值下降,随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地说,价值下降最多的是两类截然不同的物品,即绝对必需品和只有少数人能享用的特殊奢侈品。就粮食而言,由于已有充足粮食的那些人不会因其价格低廉而多购,而宁愿拿在粮食上节省下来的钱用来购买其他物品,所以,正如经验所表明的,价格低廉所引起的消费增加,只会消除由于丰收而增加的供给的一小部分。实际上,价格的下跌只是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才会停止,一是农民收回谷物,待价而沽,一是投机商人在谷物价格低廉时收购并囤积起来,待需要更为迫切时再行出售。需求和供给或者由于需求增加(价格低廉的结果)而得到平衡,或者由于收回一部分供应量而得到平衡,二者必居其一。
  由上述可见,比率(如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比率)这一观念是不恰当的,是与问题无关的。适当的数学比拟,是方程式。需求和供给,即需求量和供给量,总会得到平衡。如果在某一时刻二者不平衡,竞争会使它们平衡,而实现平衡的方法就是调整价值。需求增加,则价值上并;需求减少,则价值降低。另一方面,供给减少,则价值上升;供给增加,则价值下降。价值的上升或降低将继续下去,直到需求和供给再度平衡为止。某一商品在任一市场上的价值,就是在那个市场上使需求恰好与现有的或预期的供给相等的价值。
  以上所述,就是关于不能任意增加的一切商品的价值法则。毫无疑问,这种商品属于例外。种类比这多得多、数量又可以无限增加的那类物品,具有另外的法则。但是,清楚地理解和切实地掌握关于这种例外情况的理论,也是有必要的。首先,人们会看到,这对于理解较为普遍的情况大有助益。其次,关于这种例外情况的原理,较之最初人们所想象的,其所延伸的范围更广,所包含的事例也更多。

第五节 受上述法则制约的各种情况

  在供给上自然地而且必然地受到限制的商品是极少的。但是,却可以人为地限制任何商品的供给。任何商品都可以成为垄断的对象,例如1834年以前的英国茶叶、现在法国的烟叶和英领印度的鸦片。被垄断的商品的价格,通常被认为是任意规定的,取决于垄断者的意愿,其唯一的限制(象德·昆西先生所举的配乐鼻烟盒在美国未开发地方的事例那样)是买主对其价值的最终评价。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正确的,然而,就价值依赖于供给和需求而言,并没有构成例外。垄断者可以在消费者能够支付或愿意支付的限度内随意决定价值;但是,他只能通过限制供给来这样做。荷兰东印度公司能以垄断价格出售香料群岛(Spice Islands)的产品,但是,为了做到这一点,该公司不得不在香料丰收的时节销毁一部分收获。假如该公司坚持要销售其所生产的全部产品,那它就必然会大大降低售价,以致销售量较大时其所获得的赢利总额比销售量较小时还少。至少,该公司在销毁剩余香料时抱有这种看法。德·昆西先生所举的例子中的那个唯利是图的人,如果持有两个配乐鼻烟盒,而想把这两个都卖掉,即使是在苏必利尔湖,他也不能以每个60畿尼的价格出售。假定每个配乐鼻烟盒的成本价格为6畿尼,那他将宁愿出售两个共得70畿尼,而不愿只卖一个得60畿尼。这就是说,虽然他具有极大的垄断权,60畿尼也不超过买主对这一物品的评价(就其用途而言),他仍会以每个35畿尼的价格出售这两个配乐鼻烟盒。因此,垄断价值并不依存于特殊的原理,它只是通常的需求和供给状况的一种变形。
  另一方面,虽然供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增加(永远不能增加)的商品为数不多,但是任何商品都暂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对某些商品来说,这种情况还经常发生。例如,农产品在下一收获期以前,它的数量是不能增加的;世上现存的谷物量是下一收获期以前人们所能获得的全部数量。在这期间,谷物同数量不能增加的物品实际上是一样的。就不多数商品而言,其数量的增加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因此,如果需求增加,在相应的供给涌现出来以前、即供给能够与需求相适应以前,价值将会上升,以使需求适应于供给。
  另一种情况则与此恰好相反。某些物品,其供给可以无限增加,但不能迅速减少。有些物品经久耐用,因而现有的数量与年产量相比,一直是很大的。黄金和其他比较耐用的金属都属于这一类;房屋也是如此。这种物品的供给可以通过销毁而立即减少;但是,销毁物品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对其所有者有利,即,其所有者具有对这种物品的垄断权,销毁一部分这种物品可以经由余下部分的价值增加而得到补偿。因此,这种物品的价值会因供给过多或需求减少而长期过低,使今后的生产处于完全停止的状态。供给由于消耗而减少的过程是十分缓慢的,因而即使生产完全停止,要恢复原先的价值,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期间,价值将完全由供给和需求决定,并将由于现存物品的消耗而逐渐上升,直到价值恢复到生产能够得到报偿,生产才又开始。
  最后,还有一些商品,虽然其数量可以大大增加或大大减少,甚至可以无限增加或无限减少,但其价值仍完全取决于需求和供给。劳动这一商品尤其是这样。关于这种商品的价值,我们已在前一编作过详细的论述。此外还有许多情况,我们会看到,为了解决有关交换价值的困难问题,也有必要应用这一原理。在我们论述国际价值的时候,这一点将详细地举例说明。所谓国际价值,就是不同国家(或者比较笼统地说,相隔很远的地方)生产的物品之间的交换条件。但是,要讨论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先探讨其数量可以无限增加和任意增加的各种商品的情况,并弄清它们的永久价值,除需求和供给法则以外,还由什么法则决定。我们将在下一章 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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