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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广告 对烟、酒广告,《广告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烟草广告可以出现在以上媒体以外的地方,但要受到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主要有: 1.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2.烟草广告中禁止使用下列文字、画面: (1)鼓励、提倡、引诱人们吸烟的文字、语言或画面; (2)有吸烟形象的画面; (3)有儿童、少年形象的画面,另外,对一些变相的烟草广告也明令禁止: 1.冠以烟草商标名称的特约刊播栏(节)目、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预告等形式的广告; 2.前述形式的广告,虽不冠以烟草商标名称,但在画面、背景等处显示烟草产品或其商标,或不含有烟草产品或其商标,但属于烟草产品的创意广告; 3.在介绍烟草企业的广告中,介绍烟草产品或其商标; 4.关于烟草产品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祝贺广告; 5.烟草产品商标同时用于其它产品的,刊播其它产品广告时,必须标明该产品的名称,否则,视同烟草广告。 因此,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做卷烟广告时,要有相应的许可证明: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做广告的证明; (二)烟草生产企业交验《烟草生产许可证》,卷烟经营单位交验《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四)要做广告的烟草产品,需提交它的《商标注册证》。 酒广告 在《广告法》中,对酒广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与食品和化妆品广告一样,在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根据《广告法》规定,允许获得国优、部优、省优质产品奖的烈性酒做广告和39度以下(含39度)的酒做广告。 按照以上规定,部分酒类广告可以出现在所有媒体上,但要提交有关合格的证明: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做广告的证明;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三)产品获奖证书; 同时,在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文字或画面: (1)鼓励、提倡、引诱人饮酒的文字、语言或画面: (2)有饮酒形象的画面; (3)有儿童、少年形象的画面。 科技广告是指含有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广告。 技术转让,是指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活动,包括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申请发布技术转让广告时,应交验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技术成果鉴定证明,其中专利转让,还要交验国家专利局核发的专利证书。 技术服务,是指掌握技术的一方利用智力及其条件为他人服务,包括传授技术和经验,提供技术信息,进行技术“诊断”,解决生产难题,提供工艺和技术。 申请发布技术服务广告,应交验核有技术服务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其中含有传授或提供技术内容的,还要交验国家科技主管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其所传授或提供的技术实用、可靠的证明。 技术培训,是指掌握技术的一方,提出为他人举办专业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的授课和人才培训。 申请发布技术培训广告,应当交验核有技术培训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和县以上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准许办学的证明。 文艺演出广告,是指营业性的广告。 申请发布文艺演出广告时,需交验《演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非演出单位临时组织的营业性演出广告,需交验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四、出版发行广告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 报社、期刊社申请发布报纸、期刊出版发行广告时,需交验《报刊登记证》。 出版社申请发布图书出版发行广告时,需交验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其成立出版社的证明,并在广告中注明出版单位的名称。 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广告时,广告客户需交验国家批准其成立音像制品出版社的证明。 出版物出版发行广告中,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徕订户和购买者。 严格禁止非法出版物,即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和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做广告。 兼营广告业务的报社、期刊、电台、电视台,不得在正式报纸、期刊和其它内部出版物做出版发行广告。 非正式报刊,指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报刊。 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图书不得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和广播、电视上做出版发行广告。 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图书,是指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销售和禁止向国外发行的报刊、图书。 报社、期刊、电台、电视台做征集广告的启事,应当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非正式报刊,不得做征集广告的启事。 招生广告,是指具有一定办学能力的单位,面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广告客户申请发布招生广告时,根据不同情况,需交验不同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发布承认中专以上学历的招生广告,需交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内容批准的证明。 (二)申请发布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招生广告,需交验国家教育委员会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刊播广告和对广告内容审查批准的证明。 (三)申请发布外国来华的招生广告,需交验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四)申请发布文化补习班的招生广告,交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五)申请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招生广告,广告内容由办学专业对口的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凡教育系统开办的职业(技术)学校,需交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学徒培训的招生广告,需交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广告,如果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学员学习时间(自然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学招生广告,均须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由教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刊播。 (七)国家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内的跨省区的招生广告,由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经办,统一刊播。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中小学生复习资料,包括复习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等材料,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审批之后,交由出版社正式出版。 未经教育部门审批,一切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编写、出版、印刷、销售中小学生用的复习资料。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学生复习资料销售广告时,需交验: (1)国家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批准其出版复习资料的证明。 根据《广告法》以及电视节目管理规定,电视广告的播放禁止: (一)、电视台不得中断节目播映广告,或在节目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二)、电视台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 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业务。 (三)、电视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经营赞助广告业务。电视台内部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 (四)、地方电视台转播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的节目(包括广告)必须完整,不得在转播中间插播地方承揽的广告。 赞助广告规定中所称赞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组织、海外华人社团等(以下简称赞助单位)为达到广告宣传目的而自愿为组织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即广告性赞助或称赞助广告。 赞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赞助单位出资资助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其目的是宣传商品或扩大单位影响的; (二)赞助单位出资与广播电视系统所属单位合办节目的; (三)赞助单位出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演出、比赛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并由广播电视播放的;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中有广告性宣传内容而未提供食宿、制作条件和奖品的,或提供上述条件而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举办赞助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节目剧组或个人不能举办任何赞助活动或获取赞助收入。 关于赞助收入的计算方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直接以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提供赞助的,按实收金额开具合法收据并计算收入。其中,现金只限于个人赞助。 (二)以提供商品方式赞助的,赞助单位和接受赞助的单位各应有双方签字的赞助商品计价清单。接受赞助的单位应以赞助商品计价清单和本单位的验收入库单作为原始凭证,制作赞助商品收入计算表,按商品的销售价格或出厂价格计列赞助收入。赞助单位以赞助商品计价清单和本单位的出库单作为原始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三)以提供场地、食宿、演出、录制条件等方式赞助的,赞助单位属于对外营业的,按营业价格或收费标准计算;非对外营业单位可参照同类项目标准确定。双方以包括赞助内容、计价方法在内的合同作为入帐依据。 关于赞助收入的财务管理方面,国家有明文规定,即收取贺助费,必须开具财税部门印制的合法收据。赞助费收据必须详细填列赞助项目并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接接受赞助单位财务部门的财务专用章。 盖有剧组公章、剧组财务专用章以及行政公章的赞助收据一律无效,赞助单位不得作为支出和报销凭证。 为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包括演出、比赛)提供赞助,赞助费收据必须加盖赞助协议(或合同)规定播出该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公章;为供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片)提供赞助,还须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长期证)复印件。 为公开销售或发行的电视剧(片)提供赞助,其赞助费收据必须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电视制作许可证(长期证)复印件。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及本条前两款规定条件的赞助费收据,赞助单位不得作为列支或报销的凭证。 持有电视剧制作临时许可证的剧组或单位不得为拍摄电视剧(片)接受或强拉赞助。 使用赞助收入时,应优先保证所赞助的项目的开支和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事业单位一律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企业单位必须计入单位的收入: (一)金额预算管理单位取得的赞助收入应视同财政拨款,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作“抵支收入”或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在“抵支收入”或“拨入经费”科目下设“赞助收入”,单独核算,所赞助项目的支出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取得的赞助收入,其收支全部纳入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核算。 (三)企业单位或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取得的赞助收入,其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所谓的体育广告,主要是指为国际、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包括: 1、体育场馆广告:在体育场馆内设置的立牌广告、横幅广告、电子记分牌广告、气球广告及在比赛路线沿途设置的各种临时性广告; 2、印刷品广告:在体育活动的成绩册、画册、纪念册、秩序册、明信片、信纸、信封、票证等物品上印刷的广告; 3、实物广告:在运动服装、用具、器械、纪念品、礼品上带有广告宣传作用的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 4、冠杯广告:以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作为体育比赛奖杯名称; 5、冠队广告:以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作为体育运动队名称。 举办赞助性体育广告活动,属全国或国际性的,须纳入国家体委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纳入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的,由国家体委临时提出计划,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属地方性的,须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纳入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临时提出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体育广告必须经持有营业执照的体育服务公司或广告公司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必须由经批准代理外商广告的广告公司或体育服务公司代理,主办单位不得直接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 承办国内体育广告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0%; 承办外商来华广告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5%。 对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国举办比赛活动统一承揽的广告,国内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广告代理单位必须按照我国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提交通知对方变更,否则不得发布。 对内容涉及卷烟和烈性酒的体育广告,要按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 1、禁止体育比赛使用烟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冠杯,个别需要使用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2、禁止利用比赛场馆的横幅、立牌、记分牌以及比赛用的器械、成绩册、秩序册及体育宣传品以卷烟、烈性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做广告。 3、禁止以礼品、纪念品馈赠实物为媒介做卷烟、烈性酒广告; 4、卷烟、烈性酒广告的内容,允许出现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不得出现商品和商标图案。 全国性综合体育运动会,不得使用冠杯广告,其它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允许使用冠杯广告。 体育活动结束60天内,主办单位应将广告费收支结算报送财政、审计机关。广告费的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可留作下次活动使用,或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的体育主管部门作为体育事业的补充经费。 社会广告是指提供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性广告。如行医、征婚、挂失、寻人、招领、求职、招聘等。 个人行医广告 个体医生申请发布行医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当要求个体医生交验下列证明: (一)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业行医的证明; (二)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更改。 征婚广告 个人申请发布征婚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发布征婚广告的个人交验: (1)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已达到法定婚龄但尚未结婚的证明,或已离异或丧偶的证明。 个人征婚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1)歧视妇女的内容; (2)拒绝赡养扶助老人的内容。 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 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指个人寻人、寻物、挂失、招领、求职等方面内容的广告。 个人申请发布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交验下列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实其广告内容真实的证明。 招工广告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招工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要求广告客户交验证明: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广告,依据其招工地区范围,交验县(市)、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同意刊插广告和对广告内容审查批准的证明。 (二)跨省招工的,交验劳动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三)从农村招工的,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招工广告,依据上述规定交验证明。 招聘广告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招聘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要求广告客户交验证明: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全国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交验劳动人事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国家规定不允许流动的人员,不得在招聘广告中列入。包括: (1)正在承担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业务骨干; (2)三线艰苦地区、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 (3)全国各地中小学教师。 来华广告是指外国厂商在我国做的经济、文化、社会广告。如外国企业在中国做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的广告,外国人在中国做寻人广告等都属来华广告宣传。 (一)外国企业(组织)、个人在中国进行广告宣传,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外国企业(组织)、个人不得自行在中国境内进行广告宣传,必须委托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中国广告经营者办理。没有外商来华广告经营权的中国广告经营者或非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业务。 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是指专门经营广告业务或以广告业务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企业,以及在主管业务之外,利用本身拥有的广告媒介或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兼营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业务的企业。 广告公司不仅是企业和媒体之间的简单代理。受广告主的委托,广告公司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广告预算、广告实施及效果评价等工作。 俗话说,先有金钢钻,再揽瓷器活。要想成为一个象样的广告公司,而不是靠回扣来维持,不如先练练“内功”。 广告公司申办 广告公司是专门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是广告主和大众媒体之间的代理机构。《广告法》规定,所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广告经营是一个技术性很强、操作复杂的商业活动,因此,它的登记、注册与一般企业有一定的不同。 申办条件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具备企业登记等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市场调查机构和专业人员; (2)具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内容编审人员; (3)具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4)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还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工商管理部门在审批广告公司时,主要审查: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公司章程、主办单位或个人情况、公司人员等方面的内容。 申请成立广告公司要有公司名称,广告公司的名称应当反映出一定的经营特点,如××广告公司,××广告制作公司等。 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审批、核准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时,一般要与其机构、专业人员、场所、设备经营条件的审查结合起来。 对于申请成立综合性、提供全面服务的广告公司,着重审查其市场调查、策划能力;对于申请成立设计、制作广告的公司,侧重审查其技术、设备能力,广告经营的范围要求明确,申请、批准的项目要具体,笼统称为经营广告业务不能通过。 公司的章程是广告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准则。章程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核算形式、资金来源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细则,它将在工商部门存档备案,作为管理部门对广告公司监督的依据。 广告公司要有健全的广告审查制度和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承揽、设计、制作、财会和内容编审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批广告经营单位时,都会宣传、解释广告管理法规,帮助建立健全广告的审查制度。 同时,对广告公司的内部管理、业务、设计、制作、财会和内容编审人员要进行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业务考察,以保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广告公司要有专职的财会人员,他们应当熟悉新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还要熟悉广告业务的财会制度,做好公司的参谋。 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业务的公司还应当具有翻译和熟悉国家对外政策,具有一定广告业务知识的编审人员。 提交材料 申办广告公司,需要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书。 申请成立广告公司的企业,在没有获准登记之前,尚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可由负责筹备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股份制企业则由合股人共同申请。 (二)企业章程。 公司章程是申明其宗旨、性质、组织、形式、生产经营范围和分配形式原则等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其中应说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广告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并尽可能地反映出企业所属的行业和组织形式、经营范围。 (2)住所。公司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多处办公和经营场所的应分别注明。 (3)宗旨。要写明设立公司的目的和经营方向。 (4)经济性质,即所有制形式。应分别情况写明全民、集体、个体、股份合作等。 (5)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注册资金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并注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6)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自身的条件和能力相适应。 (7)组织机构。机构要写明科室的设置情况,组织体制要写明总经理的职责及公司事务的议事办事程序。 (8)法定代表人。国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为公司的总经理。 (9)利润分配形式和劳动报酬的分配方法。广告公司完税后的利润如何分配在章程中应有明确规定。 (三)资金信用证明。 主管部门和出资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证明申办企业的资金数额及来源。 (四)验资证明。 所有新申办企业都必须到会计事务所去验资,以确保资金的到位。 (五)企业负责人的人事证明。 主要审查企业负责人的法人资格。 (六)从事广告业务人员的花名册。 (七)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八)经营场所的房地产证明或房屋使用租赁协议。 (九)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管理制度 根据《广告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广告经营者(包括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内部业务管理制度。 (一)承接登记制度 广告经营者承接的广告业务,必须逐件、逐项认真登记。 登记表内容应有日期、客户名称、广告内容摘要、广告次数、每次时间(版面)、广告费合计、联系人及电话等。 (二)审查验证制度 (1)广告经营者应指定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广告业务的审查验证工作。 (2)广告经营者必须根据《广告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查验广告客户申请代理、发布广告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件真实、齐全的方可代理、发布。 对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三)复审制度 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前,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广告经营部门负责人对将要发布的广告进行复审,经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代理、发布。 (四)合同制度 《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合同内容应包括: (1)发布、代理广告的内容; (2)发布、代理广告的费用; (3)发布、代理广告的时间、版面; (4)提交的证明文件; (5)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应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五)档案制度。 广告经营者对代理、发布的广告,必须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广告客户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 (2)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3)广告客户的广告稿、资料、图片等; (4)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清样,如报刊广告的报刊、电视广告的录像带、广播广告的录音带、户外广告的照片等; (5)广告客户、消费者对广告发布后的反映; (6)广告经营者自己认为应当存档备查的证件。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六)送样备案制度。 广告经营者必须在广告发布后的一周内,将所发布广告的样本或照片,送所在区(县)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电视台、电台、广播站所发布的广告,由所在区(县)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定期通知送审。 (七)报表制度。 广告经营者必须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区(县)工商局报送《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统计表内容要逐项填写清楚,不得估计或弄虚作假。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在主要业务之外,利用本身的传播手段为媒介从事广告业务,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申办条件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事实上,事业单位从成立时起,已具有法人资格。 (2)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广告媒体和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3)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专职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4)单独立帐,并配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5)报纸、杂志兼营广告业务,必须达到一定的发行量。 因为发行量过少,起不到广告宣传的作用。 (6)申请直接承办外商来华广告的省级以上的新闻单位(电台、电视台、报纸),还须熟悉国家的对外政策,有能力与外商洽谈和承揽业务。 由于广告宣传最终是通过媒介发布来完成的。因此,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必须承担起对广告内容审查把关的责任。这样,有利于防止发布虚假广告,从而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提交材料 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书; (2)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3)广告负责人的人事证明; (4)从事广告人员的花名册; (5)广告收费标准; (6)利用报刊发布广告,要提交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证明。如报刊登记复印件。 十四、申办临时性广告经营临时性广告,是指非广告经营单位经过批准,允许一次经营的广告,或广告经营单位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广告。 条件和材料 申请经营临时性广告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 (2)具备经营广告的基本条件; 全国性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地方性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营临时性广告时,应持下列证明: (1)主管部门同意经营临时性广告业务的批准文件正本; (2)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书正本; (3)与有关委托广告业务单位签订的刊登广告协议书; (4)广告经营范围、数量、样本以及广告价格;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临时性广告活动实行专项审批,限次经营的办法,经营活动结束后,《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自然失效。不得继续经营广告业务;并由广告经营单位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范围 临时性经营的广告,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1)含有广告内容的挂历(含年历画)、交通时刻表、电话号薄、年鉴、企业名录、画册; (2)含有广告内容的赞助、祝贺和实物馈赠; (3)大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现场广告; (4)各种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现场广告等。 营业执照 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限次经营,经营活动结束后,自然失效,并由广告经营单位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继续经营广告业务。 十五、申办个体广告经营 条件和材料 从事广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个体经营广告业务的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是非在职人员。 (二)熟悉广告管理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 (三)有设计、制作广告的技能、设备和工具。 (四)有经营场所。 (五)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六)广告费收入要有帐目。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报告,其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1)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住所和经营场所。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这里要说明是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 (3)具备何种广告专业技能。 (4)广告经营范围。 (5)资信情况。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镜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街道办事处证明申请经营者为非在职人员的证明文件。 (四)户籍证明。 执照 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十六、申办涉外广告经营 条件和材料 设立中外合资广告公司,除具备国内广告公司的所有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国合营者应该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广告制作设备、技术; (三)能够招徕外商来华广告,为国家创汇。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广告公司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广告公司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四)中方合资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成立该合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合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合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合营各方委派董事会成员的名单; (八)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使用租凭协议。 合同与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合营各方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命以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办法、职责和权限。 (六)外汇的平衡办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八)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九)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二)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管理方式和组织规程等事项的文件,其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住所。 (二)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三)合营企业宗旨、经营范围。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出资额以及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合资期限、解散和清算程序。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营业执照 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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