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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上的第一个基础假设是:“个人”(individual)是所有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这是说,任何经济问题不可以从一群人、一个团体、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为起点来分析。每个人的任何行为,都是自私自利的!那是说,每个人在有局限的情况下都会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无论是勤奋、休息、欺骗、捐钱……都是以自私为出发点。 *** 第二章从自私说起 任何辩论都必然有一个起点,科学当然不会例外。假若我们在起点上就有争议,那么科学就难以成事了。所以在任何科学发展中,参与的人都遵守一个大家不言自明的规则:凡指明是基础假设(postulate),或是公理(axiom),大家都不在这基础上争论。这不是说每个人都衷心同意这些假设或公理;是否认同不重要,重要的是同意不在起点上有所争议。科学辩证的规则是:“且不要反对我在理论上必须有的起点,让我从这起点以逻辑推出一套理论,有了可以用事实验证的含意(testable or refutable implications),有了内容,到那时,你要反对才有所依凭的。事实上,假若可以验证的含意被事实无情地推翻了,那我就不能不考虑我的基础假设是错了的。” 说起来,那些所谓不容许有争议的基础假设或公理,可能近于无稽,令人难以置信的。例如,在数学上一个重要假设是这样说的:“假若一加一等于一个数字,这数字叫作二;又假若二加一等于另一个数字,这数字叫作三……”听起来,这真的有点傻气。但假若没有这个基础的假设,我们是无从知道一至二之间不可能有另一个数字。要是我们在这基础上有纷争,互不让步,那么数学的理论又怎能发展呢?举另一个例子。在几何学上,一条直线的定义是两点之间的最近距离。这看来是近于令人难以接受的,但还远不及“一点”的基础假设来得抽象,仿佛说笑话似的。几何学指明:“一点是不可以量度的!”一点既不能量度,那又怎会有可以量度的直线呢?但基于这些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起点,几何学使人类在古代建造了金字塔(虽然这些基础假设当时尚未搞清楚),在今天建造了香港的中国银行大厦。我们的结论是:近于无稽的基础假设,可能导致令人叹为观止的学问。 第一节:个人作决策 经济学上的第一个基础假设是:“个人”(individual)是所有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这是说,任何经济问题不可以从一群人、一个团体、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为起点来分析。说什么宏观经济,社会福利,或什么政府策划,都一定要以个体或个人为分析单位。 经济学没有以集体为起点的理论。无论观点是怎样的“宏”,不管在分析中基本的起点有没有提及,若非基于“个人”为起点的,都不是可取的经济理论。这是说,高手分析宏观经济,脑子里必然以个人为起点。当然,以集体或整个社会为起点的经济理论有的是,但这些是低手之作。在香港及中国经济学者的言论中,往往有人说什么宏观比微观重要等等。那些言论,都是一些在经济学上没有基础的人才会说的。宏观是以个人为单位加起来的。宏观与微观之别,只不过是组合的或大或小罢了。在现代的经济学中,宏观与微观之别,已不按组合的程度,而是按重视货币与否为依归。这是后话,按下不表。 以“个人”为分析单位,是不论男女,无分长幼,也不管某些人的神经是否有毛病。不管某甲是天才,某乙是蠢材,我们都一视同仁地把个人作为分析单位。而“个人”者,是任何有观察力的人都可以鉴辨的。同样重要的是,凡是一个基础上的假设,是不能朝令夕改的。“个人”的假设亦不例外。我们不可以将一些问题以个人为起点,而另一些问题却以集体为起点。当然,好些问题是关乎集体而非个人的,但分析那集体问题时,还是要由个人为起点的。 为什么“个人”是如此重要呢?答案是,所有取决或选择都是由个人作主的。集体的取决,是由个人的取决集合而成。那是说,即使一个人在极权的政制下失却了自由——被形势所迫而没有自由——这个人还是作了不自由的选择。换句话说,天下间没有绝对的不自由,也没有绝对的自由;选择是一定有局限的约束,而这选择是由个人作主的。 经济学的第一个基础假设,是个人作决定,作取舍。所谓决定者,选择是也。这其中有一个并不浅显的哲理。经济学是以推断人的行为来解释现象的科学。我们说人的任何行为都是经过选择的。究竟是否明智,是否有理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假设人会作选择。究竟在事实上人的任何行为是否因选择而起,抑或是漫无目的、盲目而为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一贯地遵守这个假设或公理。 “人会作选择”是经济学上的“惯例”(convention)。这惯例与其他自然科学的不同。解释物体的现象时,物理学家不会说物体的行为是物体自己选择的结果。在原则上,假若物理学要说物体自作选择,也无不可,但物理学家没有这样做。重要的是任何科学都有其固定不变的起点,而这起点是不容争议的。经济学的“个人作选择”的假设,接受的人多了,所有的经济问题就成了选择的问题。经济学内最重要的一门理论——价格理论(Price Theory)——被称为选择理论(Choice Theory),是有其因。 以选择理论来解释人的行为,当然要假设人的行为是可以被推测的。比较严格一点说,经济学的第一个公理是任何人的行为,都是由个人作出可以被推测的选择(predictable choice)而起。这是公理,是经济学一个基础假设,不管是对还是错,是不能有所争议的。 第二节:理论要约束行为 不要忘记,有解释力的理论,必然有被事实推翻的可能性,不可能被推翻的理论,半点用途也没有。同样重要的是,要将行为作推测,科学就一定要将行为加上约束。假若行为完全没有约束,忽左忽右,像无定向的风那样地吹,任何推测都不会错,那么理论就不可能被事实推翻了。 行为一定要有约束,比如指明在怎样的情况下会向左而不会向右;这样,行为才可以被推断,被解释。当然,指明是向右的,但也可能会向左。有解释力的理论,是可能会被事实推翻,但没有被推翻。这一点,在第一章内我解释过了。约束行为会增加理论被推翻的可能性。约束越多,行为的推断就一定越精确,但如此一来,被推翻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任何奇妙的科学都是玩一种冒险的游戏。约束行为的基本假设,对行为的约束力越大越妙,但决不可伸展到被推翻的领域中。因此,科学高手会胆大心细,作大胆的假设,细心的体会,把约束的武断推到仅仅不被推翻的边沿去。 第三节:自私是一个约束 说人会一贯地作可以被推测的选择(predictable choice)——经济学的第一个假设——已是一个约束。但这样说还须补充:由于约束力尚嫌不足,因而我们要加上其他重要的约束。这里要谈的第二个基础假设是:每个人的任何行为,都是自私自利的!那是说,每个人在有局限的情况下都会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无论是勤奋、休息、欺骗、捐钱……都是以自私为出发点。 作为一个基础假设,任何人都不应有异议,而人的本质究竟是否自私却无关宏旨:重要的不是人究竟是怎样(那是心理学、生理学,或哲学上的事),而是我们要假设人是怎样的。然而问题来了,假若我们说欺骗、捐钱……等等都是自私的行为,岂不是任何行为都可被“自私”解释了,以致不能被事实或任何行为推翻?说是约束行为,但到头来却毫无约束,那又怎能自圆其说呢?这问题问得好。答案是:假若我们随意说任何行为都是自私,像套套逻辑那样不可能错的,那么这自私的假设就会变得没有内容,空空如也,没有用场。但假若我能指明一些局限条件,用以指定在怎样的情况下人会因自私而作其某种选择,而这局限条件的转变会导致某一种行为的必然转变,那又另作别论了。 例如,无缘无故的捐钱,帮助朋友,与自私扯不上关系,是解释不了的。但假若我们说,在某些局限条件下,捐钱的费用比较低,或利益比较高,那么捐钱的行为就比较多。这样,自私这个假设就变得大有用场。我可以举出一些例子。十多年前,邓小平的儿子邓朴方到香港来,一举而得捐款港元五千万。但我的儿子却没有这样的本领。要是捐钱的人纯是为捐钱而捐钱,那么姑且不谈我儿子的不济,他们又何必隆重其事,何不在人们不知不觉中悄悄地将支票寄到慈善机构去?又或说,“无名氏”的捐者有的是。但在捐款可免税的情形下,为什么会增加捐钱的行为?“恻隐之心”这句话是怎样来的?相信“好有好报”的“因果”之说从何而起? 在什么局限条件下人会相信“因果报应”,会谈仁义道德?在怎样的局限条件下人会有较大的恻隐之心?怎样的情况下人会为名而乐善好施?我很欣赏像邵逸夫那样的人,对教育的捐助不遗余力——将一所大学的建筑物命名为“邵逸夫堂”是应该而适合的。说邵氏的捐钱是以争取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是毫无贬低之意;要是我有他的财富,我不会像他那样慷慨。但假若我们放弃了自私的假设,经济学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解释邵逸夫捐钱去大学,不是随便而是有选择性的。行为并非漫无目的;捐钱的行为不能例外。 假若我们容许例外的存在,那么任何难以解释的事都可作例外来处理,经济理论就不可能被事实或行为推翻了。这样一来,整个经济学的架构就会倒下来,溃不成军,什么解释力也没有。 困难的所在,并非自私这个假设是对还是错,而是要怎样指出在不同的局限条件下,图私利会引致欺骗与捐钱的不同行为的并存。我在第一章内说过,局限条件的审核与界定,是经济学上最费心思的事。很多关于人的行为,我们在今天还没有满意的解释(这是经济学的趣味所在;什么也有好答案的科学是会寿终正寝的),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对局限条件的认识不足。 (《经济解释》之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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