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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届此为止,一直在检视西方社会里许多人多少均持有的一些态度,以及通常用来辩解这些态度的各种策略和论证。我们已经见到,从逻辑的观点来看,这些策略与论证相当脆弱。 它们不能论证,而只是合理化的借口。不过有人或许会说,这类论证之所以脆弱,是因为一般人在讨论伦理问题的时候缺乏专业知识所致。为了这个缘故,在本书第一版,我曾对于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一些主要哲学家关于动物道德地位的说法作过检讨。检讨的结果,对哲学来说并不光彩。 哲学应该质疑一个时代所取的基本假定。针对大多数人视为理所当然的想法,进行批判的、谨慎的透彻思考,我认为乃是哲学的主要任务,而哲学能成为一种值得从事的活动,原因也即在此。说来遗憾,许多时候哲学并没有尽善它的历史性角色。亚里斯多德意为奴隶制度辩解,永远可以提醒我们:哲学家也是人,会受到他们所处社会的预设成见的影响。有的时候,他们也可以冲破时代流行的意识形态;可是通常情况下,他们担任的乃是这种意识形态最纯熟高明的辩护人。 这正是本书第一版问世之前那个时期的哲学家的写照。关于人类与其他物种的关系,人们有许多预设的想法,他们从未加以挑战。从他们的著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处理过相关问题的哲学家,均和一般人并无二致,接受了同样未经质疑的假定,而他们的讲法也通常足以令读者安心,继续耽溺在自己的物种歧视习惯的小天地里。 在那个时期,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有关平等与权利的讨论,几乎完全是以有关人类平等与人类权利的面貌出现。影响所及,哲学家和他们的学生,从来没有把动物平等的议题当成一个独立的议题来面对(这已经足以显示,哲学到当时为止并没有尽职,检讨普遍接受的信念)。可是哲学家也发现,如果不提出有关动物地位的问题,要讨论人类的平等几乎不可能。之所以如此,原因——其端倪在本书第一章已经明白——在于如果真要为平等原则找到维护辩解的理据,我们必须要循某种方式先对平等原则本身加以诠释和辩护。 对于50和60年代的哲学家而言,问题出在要为“一切人均为平等”的理念提出一种诠释,并且这种诠释不会令“一切人均为平等”的原则显然无法成立。可是在大多数方面,人类都不是平等的;因此,假如我们想找到某种特性是所有的人都具有的,这项特性必须像是某种最小公约数,其要求低到没有人会无法满足。麻烦所在正是这里:任何这样一种一切人都具有的特色,也不会是仅为人类具有。举例而言,感受到疼痛的能力一切人都具有,可是却不仅为人类所具有;而解决复杂数学问题的能力虽然仅有人类具有,却又不是所有的人都具有。结果我们发现,“平等”一词仅在一种意义之下才容许我们把“一切人均为平等”当成事实陈述来肯定,可是在这个唯一的意思之下,却必定容许某些其他物种也一样“平等”——这也就是说与某些人一样平等。 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依照本书第一章的论点,认定这类特色跟平等的问题其实不相干,认定平等的基础必须在于“利益的平等考虑”这项道德原则,而不在于是否具备有某项特色,要把动物排除到平等的范围之外,就更难找到基础了。 这些,可不是那个年代的平等主义哲学家原来希望得到的结论。可是他们非但不肯接受自己的推理自然的走向,反而利用狡猾或者短视的论证,设法调和自己有关人类平等的信念与动物不平等的信念。举例而言,美国洛杉矶加州大学的哲学与法学教授瓦色斯楚姆(Richard W asserstrom),是当时有关平等研究中的一位杰出哲学家。在题为《权利、人权与种族歧视》(Rights,Human Rights and Racial Discrimination)的一篇文章里,他给“人权”所下的定义,就是人类拥有而其他动物所没有的权利。然后他说,人的权利包括了安适的生活和自由两项。为了证明生活的安适属于人的权利,瓦色斯楚姆表示,不容许一个人免于剧烈的肉体痛苦,不啻使这个人无法过充实或满足的生活。他接着说:“真正说起来,能够享用这些好处,正是人之所以异于人之外的生物所在。”可是如果我们回头找“这些好处”指的是什么,问题就出现了:他文中给的唯一例子是免于剧烈的肉体痛苦,可是这种好处却正好是动物与人类一样能领略体会的。因此,如果人类有权利免于承受剧烈的肉体痛苦,这项权利却也不会是瓦色斯楚姆定义下的人权,一种为人类所独有的权利。动物按说也有这种权利。 哲学家已经知道,迄今一般用来区别人类与动物的巨大道德鸿沟,迫切需要找到某种根据; 可是在人类与动物之间,他们却又无法找到任何具体的差异,既可以区别人类与动物的道德地位,却又不致于破坏人类之间的平等。面对这个局面,哲学家开始天马行空言不及义。他们提出“个人的固有尊严”之类的堂皇说法;他们大谈“所有人的内在价值”(性别歧视和物种歧视一样,不在质疑之列),仿佛所有的(男)人都具有某种无需具体名之的价值,其他生物却都付之厥如;要不然他们就说,唯有人类才是“自身即为目的”而“人类以外的万物均只因于人类才有价值。” 前一章里我们谈过,所谓人类独有的尊严和价值的想法,有其长远的历史。在本世纪,直到70年代,哲学家早已甩开了这个想法原先的形而上与宗教包袱,随心引用它而完全不觉得有必要为这个理念提供任何证明。为什么不说我们自己具有“固有尊严”或者“内在价值“?认定我们自己乃是宇宙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又何乐不为?我们的人类同仁,大概不会拒绝我们如此慷慨赋予他们的尊荣,至于遭我们褫夺这份荣耀的生物,反正也无法抗议。事实上,如果我们考虑到的只是人类,那么高谈所有人的尊严会是极为开明、极为进步的作法。这种作法无异于表示我们谴责了奴隶制度、种族主义以及其它违犯人权的作为。我们承认自己与人类之中最贫穷、最无知的成员,在某种基本的意义之下一视同仁。可是只要想到人类毕竟只是居住在地球上的所有生物中间的一个小的次团体而已,我们就知道,把人类的地位提高,无异于同时降低了所有其他物种的相对地位。 其实,诉诸人类的内在价值,看起来可以解决平等主义哲学家的难题,完全是因为没有对这个想法加以质疑。只要我们追问,为什么凡为人类者——包括幼儿、智障者、犯罪性精神病患者、希特勒、斯大林等等——都具有某种尊严或者价值,而大象、猪或者黑猩猩却均永远无法取得这种地位,我们便会发现,这个问题之难以找到答案,不下于原先我们再三追问有什么相干的事实存在,可以证明人类和动物的不平等有其依据。事实上,这两个问题根本是同一个问题:内在尊严或者道德价值的讲法无济于事,原因在于主张凡是人类并且仅有人类具有内在尊严的说法,如果真有圆满的论据,它都必定要涉及某种仅有人类才具备的能力或特性,由于此项特性,人类才取得了他们独有的尊严或价值。提出尊严和价值之类的说辞,代替其它区分人类和动物的理由,无足以解决问题。漂亮的字眼,乃是论证已穷的人的最后一招。 倘使仍然有人以为,有可能找到某种有意义的特色,足以将所有人类成员与动物区别开来,我们无妨旧话重提,再次考虑某些人十分显然在知觉、自我意识、智力、感觉能力等方面次于许多动物的事实。我想到的是脑部遭受了严重而无法恢复的损害的人,以及人类幼儿;可是为了避免幼儿的潜能把问题复杂化,我将只探讨智能遭受了严重永久障碍的人。 企图找到一种特色以资区别人类和动物的哲学家,绝少愿意舍弃上述这类人,把他们划入动物之范畴。他们不这样做,原因不难理解;不先改变我们对待动物的态度,这种做法无异于表示人类有权利基于无聊的理由对智障人进行痛苦的实验;同样地,我们甚至有权利养殖、屠宰智障人作为食物。 哲学家在讨论平等问题的时候,为了要避开严重永久智障的人所造成的难题,最轻松的办法就是将它忽略。哈佛大学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在他的巨著《正义论》(A Theory of J ustice)里设法说明为什么人类须以正义相待、却无须同样对待动物时,遭遇了这个难题,可是他以一句话抛开了问题“这个问题在此我无法处理,不过我假定我的平等理论不会受到实质的影响。”就处理平等待遇这个问题来说,这种作法超乎常情;它似乎表示两种可能:我们可以像现今对待动物一般对待严重永久智障的人,或者一反罗尔斯自己的说法,我们应该以正义对待动物。 哲学家还能怎么办?事实上的确有一些人存在,他们所拥有的一切具有道德意义的特色,都可以在动物身上找到,而非仅为他们所有。哲学家只要诚心面对这个事实所呈现的问题,就不可能继续坚持一切人类的平等而同时不要求根本修正动物的地位。欲挽救流行看法而无计可施之余,有人甚至表示我们应该按照“该一物种的常态”对待某个生物,无须理会该生物实际具有的特色。要了解这个说法有多荒唐可怕,让我们假定在未来某一天,找到了证据显示,虽然并没有文化的制约影响,社会里的常态仍然是留在家里照顾儿童而不外出就业的女人多于男人。这项发现跟另外一件毋庸置疑的事实——有些女性跟某些男性比起来,较不适于照顾儿童而更适于外出工作——当然完全没有抵触。可是岂有哲学家这时候能主张,这些特殊的女人不可以按照她们实际的特色看待,而应该按照“该一性别的常态”对待,因此不可以——比方说——进入医学院?我相信没有人会这么讲。我觉得,这种形式的论证唯一想表达的意思,就是“因为当事者是我们的同类,所以当事的这个我们的同类应该受到较好的待遇”。 其实,一如在哲学家开始认真看待动物平等想法之前通行的其他哲学论证,这套论证适足以警告我们,最娴熟于道德推理的哲学家和一般人一样,都会轻易地被流行的意识形态所左右。不过在此,我可以满心喜悦地报告,哲学业已抛掉了它的意识形态眼罩。今天在大学里的许多伦理学课程,确实迫使学生重新思考自己在一系列伦理议题上的态度,动物的道德地位在其间占有显著的位置。15年前,我费力搜寻,也只能找到寥寥几份学院哲学家有关动物地位的论著;今天,光是旨在回顾过去15年来有关这个问题的著作,就可以填满本书的篇幅。几乎所有应用伦理学课上所用的标准读本,都收入了探讨应该如何对待动物的论文。各种沾沾自喜却未经论证的预设立场,认定动物在道德上不重要,反而在文献中难得一见。 ------------------ 转自万圣书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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