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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籍 · 原文 · 第 8 / 24 篇

第八则 死丐得妻子

〔清朝〕蓝鼎元

有郑侯秩之妻陈氏,以迫死夫命来告,云其夫充南薰坊保正,因萧邦武匿契抗税,恨夫较论,于十一月十三日,统率囚徒萧阿兴、李献章、蔡士显、庄开明等,拥家抄杀,将夫丛殴垂毙。无地逃生,投河而死。现今尸在峡山都大坛沟边。余心疑之,然不得不为验讯也。

其子郑阿伯果驾船载尸以来,立往相验。虽遍体并无他伤,而指甲泥沙,实为投河确据。然窃疑萧邦武等五家,皆贸易朴民,无无故丛殴一人之理。且侯秩身充保正,而邦武等五家连连被窃。在前令魏君任内,各控就保究盗则有之。余下车即为比缉,刻日追赃,亦无至今始共殴迫下水之理。兼残尸口颊无存,无从辨别真伪。而自十三日被殴下水,何无一人知觉,至今始来控告?即使十三日溺死,距今廿一日相验,未满旬日,何以尸首腐烂,竟似半月有余?亦不应若是之速。

穷诘其伪,阿伯不服,称尸在水浸,速朽为宜。再问邦武等五人,皆不能自为置辩。而陈氏、阿伯利口喋喋,披麻执杖,子哭其父,妻哭其夫,一时哀痛惨苦之情形,几令旁观铁石亦为堕泪。然余心终不以为然也,勒令阿伯母子自行备棺收碱。

众皆骇愕。

余呼邦武等五人,谓之曰:「侯秩未死,汝等不能弋获乎?」

皆曰:「不知也。」余曰:「汝同乡共井,何事不可访知?乃如此惮烦,置身局外,殊可怪也。他人事可诿为不知,今身为凶犯,祸及切肤,应羁狱详候抵偿,汝五人皆自甘偿命乎?」

五人胥涕泣求救。余曰:「无益也。侯秩平昔纵盗殃民,今见我来,畏法逃遁耳。度汝等潮民,逋逃之薮,不外惠来、海丰,甲子所、东海窖、碣石而已。汝五人分途追缉,无不获者。」

越三日,萧邦武果在惠来县地方活捉郑侯秩以来。百姓环庭聚观者数千人,皆拊掌大笑。陈氏、阿伯含羞伏地,叩头请死。因究出造谍指使之讼师陈阿辰,并拘坐罪,潮人快之。

至其尸所由来,则系久溺饿丐。招寻无主,然既有伪子假妻,为之披麻执杖,殡殓成礼,则此丐亦可含笑九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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