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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