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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