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法。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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