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八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九十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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