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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