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第六十八条 有关法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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